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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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管理,丰富存款产品品种,保证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存单登记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系指由本行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大额存单按投资人不同分为个人大额存单和单位大额存单。

面向个人投资人发行的为个人大额存单;面向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为单位大额存单。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四条额度管理大额存单发行实行额度管理。

本行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重新备案。

每期大额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

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大额存单总额。

第五条发行方式大额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按期发行,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

第六条发行渠道大额存单在本行的营业网点、移动终端、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七条投资起点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递增金额不低于1000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递增金额不低于1万元。

起点金额随监管部门有关要求调整而调整。

第八条产品期限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九条发行利率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分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

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监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我行对1990年颁布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附件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

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第二章利率的制定与管理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三)优惠贷款利率;(四)罚息利率;(五)同业存款利率;(六)利率浮动幅度;(七)其他。

第六条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利率:(一)浮动利率;(二)内部资金往来利率;(三)同业拆借利率;(四)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五)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他利率。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大额存单业务,根据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本行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许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大额存单业务纳入本行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本行应监测分析并按规定纳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本行运营管理部、合规风险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大额存单发行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年度大额存单发行计划编制及年度发行计划备案;负责牵头向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以下简称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大额存单开办材料;负责牵头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每年大额存单发行额度。

第六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大额存单的系统执行利率、计息规则、是否允许提前支取、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相关罚息等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向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大额存单登记及与第三方平台的其他事项。

作为大额存单核心系统操作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通知做好大额存单发行参数维护,负责柜面业务人员大额存单交易操作指导等。

第七条本行合规风险部为大额存单业务合规审查部门,负责对大额存单协议书等大额存单合同文本进行合规审查。

本行业务管理部负责确定每期大额存单发行的规模、发行对象、发行期管理工作,负责大额存单产品的反洗钱评估工作。

本行综合管理部负责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的对外公告。

第八条本行合规风险部为大额存单业务审计监督部门,负责不定期对本行大额存单业务开展情况开展审计。

第三章发行管理第九条本行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6月2日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

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什么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什么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金斧子财富:基本概念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亦称大额可转让存款证,是银行印发的一种定期存款凭证,凭证上印有一定的票面金额、存入和到期日以及利率,到期后可按票面金额和规定利率提取全部本利,逾期存款不计息。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流通转让,自由买卖。

大额可转让存单的产生:为规避利率管制,花旗银行前身First National City Bank于上世纪60年代初开始发行可转让定期存单,使商业银行的资金配置策略重心转向“负债管理”。

起源于20世纪初,首先由美国花旗银行的发行。

对居民个人发行的,不分段计息,存单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计付利息。

采用记名方式发行,可以转让。

在我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限于各类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金斧子财富:特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发行的到期之前可转让的定期存款凭证。

①通常不记名,不能提前支取,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②大额存单按标准单位发行,面额较大;③发行者多是大银行;④期限多在1年以内。

大额存单是银行存款的证券化。

种类金斧子财富: 按照发行者的不同,美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分为四类:国内存单,欧洲美元存单,扬基存单和储蓄机构存单。

国内存单是四种存单中最重要,也是历史最悠久的一种。

它由美国国内银行发行。

存单上注明存单的金额,到期日,利率及期限。

国内存单的期限由银行和客户协商确定,常常根据客户的流动性要求灵活安排,期限一般为30天或者12个月,也有超过12个月的。

流通中未到期的国内存单的平均年限为3个月。

欧洲美元存单是美国境外银行发行的,以美元为面值的一种可转让定期存单。

欧洲美元存单由美国境外银行(外国银行和美国银行在外的分支机构)发行。

欧洲美元存单的中心在伦敦,但欧洲美元存单的发行范围不仅仅限于欧洲。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1989年11月24日银发(1989)3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为了更好地执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存单转让业务的管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有关内容明确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业务的主管机关,负责各金融机构开办存单转让业务的审批,对经营存单转让业务进行管理。

二、经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许可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和公民个人不得经办存单的转让业务,也不得在人民银行批准的中介机构之外私自进行存单的买卖。

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采取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两种柜台交易形式。

自营买卖的价格不得低于存单面额,在此基础上价格由交易机构自定,公开挂牌;代理买卖的价格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公开挂牌。

四、自营买卖的价差,最高不超过存单面额的1.5%。

代理买卖向双方收取的手续费之和,最高不超过存单面额的6‰,对每张存单所收的手续费之和的上限为3,000元。

五、凡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银行,在经办存单转让业务时,只能办理代理买卖业务,不得办理自营买卖业务。

六、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采用背书方式转让时。

每一次转让须有背书人(卖方)、被背书人(买方)以及中介转让机构的签字(章)方可生效。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一项重要政策文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大额存单市场,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就是该细则的1200字以上阐述。

本细则首先明确了大额存单的定义。

大额存单是指面值100万元及以上的银行存单,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类。

这一定义的出台,为大额存单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在大额存单的发行方面,细则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发行主体,发行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发债能力,并遵循市场化定价的原则进行发行。

商业银行应当在发行前向投资者公布发债计划,并明确发债规模、利率和期限等具体内容。

发行主体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

关于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细则规定了投资者的资质要求。

个人投资者需拥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满足一定的资产净值或金融资产规模要求;机构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经营规模,同时需具备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细则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大额存单发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诚信守法,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大额存单项目的全流程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还应当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查询,并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

在存单的流动性方面,细则明确了大额存单的流动性管理要求。

固定期限大额存单自发行之日起不得提前赎回,投资者需按照存单约定的期限至到期后才能赎回本金和利息。

无固定期限大额存单可以随时赎回,但赎回时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流动性成本。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大额存单投资者的权益,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约定的期限获得相应的收益。

细则还强调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大额存单的发行、流通和交易进行监管,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监管机构还将建立大额存单信息数据库,加强存单市场的信息化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89]1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89]1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89)158号1989年5月22日)第一条为增加金融工具,活跃金融市场,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第四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限于各类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五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对个人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佰元;对单位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万元。

第七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和十二个月。

第八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最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各发行单位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最高限度之内,自行确定其所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

第九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得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付逾期利息。

第十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采用记名和不记名两种方式发行。

第十一条不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交付方式转让;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背书方式转让。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许可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业务。

各银行均不得办理自己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

第十二条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在发行单位办理挂失。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7.30•【文号】银发[1998]348号•【施行日期】1998.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1998年7月30日银发〔1998〕34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现公布第五批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共99件。

其中,失效和废止的共74件,需要修改的25件。

所列失效和废止的金融规章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一: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一、计划资金类0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号1997年4月28日二、金融管理类01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银发〔1982〕165号1982年6月1日02关于批准中国银行开办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的通知银发〔1986〕86号1986年4月12日03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银发〔1988〕249号1988年8月16日04关于储蓄业务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140号1989年5月10日05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89〕158号1989年5月21日06关于加强储蓄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167号1989年5月31日07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银发〔1990〕120号1990年4月25日08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和进一步加强对邮政储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1〕324号1991年1月22日09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必须立即停办人民币存款业务的通知银发〔1992〕6号1992年1月7日10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银发〔1992〕138号1992年6月11日11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实施意见银发〔1992〕273号1992年11月20日12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银发〔1993〕231号1993年8月19日13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银发〔1994〕38号1994年2月15日14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银发〔1996〕213号1996年6月20日三、利率储蓄类01关于几种贷款加收利息规定银发〔1981〕字41号1981年5月18日02关于规定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1〕字375号1981年10月12日03关于统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1〕字465号1981年12月18日04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的几项具体规定银发〔1982〕字22号1982年2月3日05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存款利率的补充通知银发〔1982〕字82号1982年3月19日06关于对中药材贷款实行低息的规定银发〔1982〕字190号1982年6月22日07关于降低结算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3〕字1号1983年1月4日08关于改变联行计息利率及贷款利差补贴的通知银发〔1983〕字50号1983年2月22日09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按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的通知银发〔1983〕字172号1983年6月6日10关于取消国营工交企业定额内低息贷款的通知银发〔1983〕字355号1983年12月2日11关于调整城市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3〕字380号1983年12月26日12关于延长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低息贷款的通知银发〔1984〕字76号1984年4月4日13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银发〔1985〕字85号1985年3月23日14关于发展地方经济等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5〕字109号1985年4月4日15关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开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5〕字137号1985年4月23日16对中国农业银行下放利率管理权的意见银发〔1985〕字139号1985年4月25日17对中国工商银行下放利率管理权的意见银发〔1985〕字140号1985年4月25日18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银发〔1985〕字280号1985年7月25日19关于黄金设备贷款贴息的通知银发〔1985〕字388号1985年10月26日20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银发〔1986〕23号1986年2月8日21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银发〔1987〕14号1987年1月24日22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金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19号1987年2月6日23关于调整对中国农业银行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7〕143号1987年5月14日24关于外汇存款利率管理的规定银发〔1987〕145号1987年5月14日25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180号1989年6月20日26关于调整同业拆借利率的通知银发〔1995〕42号1995年3月7日四、保险类01关于规定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1〕字375号1981年10月12日02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存款利率的补充通知银发〔1982〕字82号1982年3月19日03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按储蓄存款计息的通知银发〔1983〕字172号1983年6月6日04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银发〔1986〕23号1986年2月8日05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开户和结息的补充通知银发〔1986〕60号1986年2月8日06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91〕92号1991年4月13日07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58号1992年11月2日08关于保险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129号1994年5月26日09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36号1996年2月2日五、会计类01关于改变联行计息利率及贷款利差补贴的通知银发〔1983〕字50号1983年2月22日02关于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88〕391号1988年12月19日03关于执行新银行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17号1989年1月5日04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97号1989年5月5日05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79号1991年9月1日06关于修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94〕256号1994年10月9日六、金银管理类01关于金银对牌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银会发〔1982〕字第60号1982年10月25日02关于保留重点产金县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121号1986年5月8日03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的通知银发〔1987〕31号1987年2月17日04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银发〔1987〕244号1987年7月30日05关于金银对牌及鉴定工具移交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256号1987年8月15日06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365号1989年12月15日七、货币发行类01关于加强出纳工作的指示银发〔1954〕字208号1954年8月19日02关于染色、变色严重不能鉴别真假的票券不予兑换的通知银发〔1957〕字169号1957年8月24日03关于寄发《1982年全国发行出纳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当前发行出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82〕字332号1982年10月20日04关于印发《1983年全国发行出纳处长会议纪要》的函银发〔1983〕字263号1983年8月22日05关于泸州、邢台市分行损伤券销毁事故的通报银发〔1985〕字250号1985年7月19日八、国库类01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如何兑付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04号1989年10月24日02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银发〔1991〕154号1991年5月14日03关于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管理的通知银发〔1994〕122号1994年5月18日九、稽核类01关于对新建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事前稽核的通知银发〔1990〕90号1990年02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银发〔1992〕152号1992年7月4日0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长离任稽核试点方案银发〔1996〕182号1996年5月30日十、外资机构管理类01关于重新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1〕155号1991年6月4日附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一、计划资金类01关于安排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银发〔1990〕50号1990年2月27日02主办银行管理办法银发〔1996〕221号1996年6月29日二、金融管理类01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86〕97号1986年4月26日02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银发〔1989〕322号1989年11月13日03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1993年1月12日04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发〔1994〕198号1994年8月9日0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355号1996年9月27日06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119号1996年4月9日三、利率储蓄类01利率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0〕328号1990年12月11日四、保险类01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通知银发〔1990〕282号1990年11月1日五、会计类01关于办好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银发〔1985〕字281号1985年8月2日02关于印发邮政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储蓄存款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86〕177号1986年6月24日03关于增设、修改、停用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1986〕326号1986年10月23日04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资金划拨业务收取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328号1987年10月23日05关于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209号1989年7月24日06关于实行修订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办法》的通知银发〔1989〕275号1989年9月20日07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90〕336号1990年12月24日08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银发〔1991〕190号1991年7月12日09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1993年12月11日10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3〕342号1993年12月24日11关于颁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254号1994年10月9日六、金银管理类01关于印发《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4〕13号1984年1月19日七、货币发行类01关于补充制定假票处理办法的指示总银发出字第0270/03400号1951年4月21日02关于加强反假斗争和库款安全工作的意见总银发出字第0270/03400号1951年4月21日八、调统类01贷款证管理办法银发〔1995〕322号1995年11月30日。

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大额存单业务一、大额存单的概念及基本内容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于一般性存款。

1.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2.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3.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4.发行方式及渠道: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5.认购金额: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6. 期限: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7.利率及付息方式: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二、大额存单的现状目前只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9家银行开展了大额存单的业务。

大额存单功能对比:从几家银行公布的信息来看,其个人和企业大额存单的期限、利率和功能等基本一致。

除兴业银行只发行企业大额存单外,其他银行都发行了个人和企业大额存单。

各银行大额存单的期限和利率虽有所差别,不过期限多数为1年以内(含),利率最高为央行存款基准利率1.4倍。

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修改)-银发[1996]4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修改)-银发[1996]4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修改)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1989年5月22日印发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89)158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根据本办法对辖内金融机构办理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三、对在本办法生效后,继续发行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金融机构,要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购买和转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参与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发行第五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为各商业银行。

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六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各商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只能对个人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全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计划,并根据各商业银行总行的申请,核定各商业银行的发行额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

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商业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XXX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1)第三章产品管理 (3)第四章基本规定 (4)第五章发行管理 (6)第六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大额存单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大额存单是指本行向个人客户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于一般性存款。

第三条个人大额存单采用电子化方式发行,可在本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发行。

第四条个人大额存单发行要求进行备案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个人金融部职责(一)作为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个人大额存单业务产品管理办法的制定、业务规则的制定、完善及后期维护工作,组织各分支机构开展个人大额存单销售。

(二)负责个人大额存单的产品设计、营销组织、人员培训、统筹管理等工作。

(三)每年年初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申报当年个人大额存单的发行计划和发行额度。

(四)收集分析个人客户需求,设计个人大额存单产品形式。

(五)拟定和规范个人大额存单业务协议文本样式。

第六条金融市场部职责(一)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年度发行计划和年中调整计划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二)代表本行参与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有关个人大额存单业务专项工作。

(三)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和披露个人大额存单相关信息。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职责作为本行利率定价管理部门,负责个人大额存单业务计息管理工作。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制定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会计科目、会计核算规则。

(二)负责配合个人金融部做好个人大额存单业务规则的制定及后期修改维护工作。

(三)制定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对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集中运营中心职责负责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相关的客服工作。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宣布: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6月2日>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概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亦称大额可转让存款证,是银行印发的一种定期存款凭证,凭证上印有一定的票面金额、存入和到期日以及利率,到期后可按票面金额和规定利率提取全部本利,逾期存款不计息。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流通转让,自由买卖。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可转让存单的产生:为规避利率管制,花旗银行前身First National City Bank于上世纪60年代初开始发行可转让定期存单,使商业银行的资金配置策略重心转向“负债管理”。

起源于20世纪初,首先由美国花旗银行的发行。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对居民个人发行的,不分段计息,存单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计付利息。

采用记名方式发行,可以转让。

在我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限于各类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大额可转让存单可以转让,但不提前支取,也不分段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逾期息。

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利率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可以在同档次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5%。

如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7.47%,大额可转让存单一年期最高利率=7.47%+7.47%×5%=7.84%。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特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发行的到期之前可转让的定期存款凭证。

①通常不记名,不能提前支取,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②大额存单按标准单位发行,面额较大;③发行者多是大银行;④期限多在1年以内。

大额存单是银行存款的证券化。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交易机制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可分为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和流通转让市场(二级市场)。

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发行方式: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指导义务机构准确理解、有效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现就义务机构执行《管理办法》的履职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义务机构的履职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四类新增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预防、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及时对本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做出安排,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配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加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基础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主体资格申请;对执行《管理办法》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与公司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沟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概述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概述

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定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s,简写为CDs 或NCDs),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这种存款单与普通银行存款单不同:一是不记名,二是存单上金额固定且面额大;三是可以流通和转让。

存款单的到期日不能少于14天,一般都在一年以下,3—6个月的居多。

持有人到期可向银行提取本息;未到期时,如需现金,可以转让。

这对企业或个人有闲臵资金想贷出,而又恐有临时需要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成为货币市场重要交易对象之一。

第一张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由纽约的城市国民银行(现花旗银行的前身)于1961年2月推出。

大额存单按标准单位发行、面额较大,不记名,不能提前支取,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

由于存单流动性极好,既满足了存款人的流动性需求,又提高了实际利率水平。

这种存单的利率比同期存款利率高出 1.25-1.75个百分点,因此一经发行就受到投资者的热烈欢迎。

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作用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政府和其他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市场收益率高于国债。

大额存单利率比同档定期存款高,是银行出于规避利率管制而进行的金融创新产品,其推出迎合了利率市场化的趋势,因此国家在不同阶段都曾经选择大额存单作为利率市场化的突破口。

相比普通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具有以下优势:第一,NCDs对利率波动比较敏感,且发行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因而更接近自有利率。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作为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工具,由于NCDs大多是固定利率,当银行利率预期利率上升时,倾向于发行NCDs以降低负债成本,反之预期利率下降时,NCDs的占比也会下降。

第二,NCDs能够提高利率的自有浮动范围,但又不至于全面冲击银行负债成本和净利差。

存款利率上限会引起利率一定程度的扭曲,低于市场利率,但一次性全面取消存款利率上限对银行负债成本和净利差的冲击较大且难以估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

1 /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
【发文字号】银发[1989]335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修改)【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89.11.24
【实施日期】1989.1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24日银发(1989)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为了更好地执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存单转让业务的管理,保护
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有关内容明确
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业务的主管机关,负责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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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
【发文字号】银发[1989]158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修改)【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89.05.22
【实施日期】1989.05.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银发(1989)158号1989年5月22日)
第一条为增加金融工具,活跃金融市场,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第四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限于各类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
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五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对个人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佰元;对单位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万元。

第七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和十二个月。

第八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最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各发行单位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最高限度之内,自行确定其所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

第九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得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付逾期利息。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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