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总13页)
南昌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4-2020)环评公众意见征询
南昌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4-2020)环评公众意见征询一、线网规划概况南昌市轨道交通远景规划线网由五条线路构成,设置四条过赣江通道。
全网线路总长约197.6km,设站146座,设换乘站16座,中心城区线网密度约0.35km/km2。
组成远景轨道网络的5条线路,包括4条主骨架线路和1条辅助线路。
作为主骨架线路的1号线、2号线、3号线和4号线在旧城中心交织形成“田” 字格,整体线网呈现中心放射状,支撑强中心的发展以及中心城与外围片区的联系;5号线为主要服务外围片区的半环线路,引导外围片区的发展。
二、近期建设规划概况南昌市本轮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方案共涉及4条,分别为3号线、4号线一期、2号线二期和1号线二期。
各条线路的工程概况如下:3号线工程:线路走向:线路起自南昌县的莲塘站,沿迎宾大道~京山北路~十字街~前进路~象山路~叠山路~青山路~二七北路~过青山湖~下穿省电力公司球场、绿地~下穿天水怡景花园小区~规划路~火炬大街走行,止于高新区的京东大道站,线路长26.5km。
敷设方式:起点莲塘站~八大山人站敷设为高架,高架线长约7.3km;其余路段采用地下线,地下线长19.2km。
车站分布:全线设车站22座,其中高架站6座,地下站16座,平均站间距1240m。
车辆基地选址:设一座车辆段,一座停车场。
在线路起点莲塘站南端汽车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南象限地块内设莲塘定修段,规划用地约24ha。
在高新大道东侧,火炬三路南侧,火炬二路北侧,高新五路西侧地块内设高新停车场,规划用地15ha。
4号线一期:线路走向:沿江铃大道~恒望大道~学院南路~规划路~龙兴大街~过赣江~抚生路~桃苑大街~过抚河~金塔西街~天佑路~丁公路~省府东三路~贤士一路~青山路~民园路~火炬五路走行,止于京东大道,线路全长约38.2km。
敷设方式:其中起点望城站~学院南路站西端区间及财经分校~终点京东大道站为高架,高架线长约13.9km;其余地段为地下线,地下线长约24.3km。
第三方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第三方单位考核费用的情况说明一、安全监理合同中有关考核奖惩费用的条款摘录在其合同条款中有扣除部分合同费用作为考核、奖励费用的内容。
23.2监理服务费23.4经济奖励23.4.1根据监理合同条款确定的合理化建议奖,在发生后的当期支付中予以支付。
奖励标准在合同签订后由招标人另行制定。
23.5履约考核23.5.1发包人于每季度对监理人工作进行一次履约考核,如果监理人的考核结果不合格时(不合格标准由发包人另行制定),处理方式如下:当期不予发放考核费用,核减的考核费可列入奖励费进行累计;若连续三期履约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发包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并有权不予退还监理人递交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二、专业抢险队合同中有关奖惩的条款摘录在其合同条款中无扣除部分合同费用作为考核、奖励费用的内容。
第四章委托合同价款与支付4.1 合同价款:RMB 1500000元/年(包干),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年(包干);合同总价:RMB 6875000元/年(包干),大写人民币陆佰捌拾柒万伍仟元。
4.2 费用包含的内容:详见“第三章委托管理事项”、“第五章双方权利与义务”。
4.3 支付方式:每年度按在季度末月20日提出支付申请报告,于下月10日进行等额支付。
在委托方当地纳税,税率根据当地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第三方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编制:审核:审批:地铁项目管理分公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考核范围 (4)第三章考核方式 (5)第四章考核内容 (5)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7)第六章附则 (8)附表一:风险咨询单位管理考核评分表 (9)附表二:第三方监测单位管理考核评分表 (11)附表三:第三方测量单位管理考核评分表 (13)附表四: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考核评分表 (15)附表五:专业应急救援队管理考核评分表 (17)附表六:安全监理单位管理考核评分表 (19)第三方单位考核管理办法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南昌轨道交通建设,规范第三方单位合同履约行为,有效实施项目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经我司研究制定《南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第三方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各部门、各单位,望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统筹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安全前期防控第五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架构、换乘枢纽规划、线路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安全专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运营安全专篇。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
第七条【配套设施】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
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设施设备选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应当统筹考虑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相互兼容和统一,以降低安全风险,确保运营可靠,提高运营效率效益。
第九条【运营单位条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具有土建结构、车辆、供电、信号、通信、轨道、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运营单位确定时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行特许经营。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制定了《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相应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城市空间资源使用市场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门店招牌、城市照明、城市道路(含桥涵)及其井具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方面的监督管理;(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地、园林绿化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五)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堤防、河道、湖泊、水系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六)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设施、占道停车、城市养犬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秩序;(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客运、货运及其场站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九)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十)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流浪乞讨救助、地名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十一)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南昌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再稿)
南昌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城郊铁路、有轨电车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建设期主要是建设:运营期主要是交通局)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等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效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本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发改、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城市管理、消防、卫生、环保、国资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环境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城市轨道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布局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资金安排、用地保障等配套措施。
轨行区管理办法
轨行区管理办法轨行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轨行区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确保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轨行区管理。
第三条轨行区是指铁路、地铁、有轨电车等轨道交通车辆行驶的专用通道,包括轨道、轨道道床、架空线缆、信号设备等。
第二章轨行区管理责任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是轨行区管理的责任主体。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轨行区管理制度,保证轨行区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轨行区的设计、建设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建设和维修,并对其质量进行监督验收。
第六条轨行区的管理包括轨道的维护保养、信号设备的运行维护、隧道的安全检查等。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轨行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三章轨行区管理措施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定期对轨行区的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确保其良好状态和可靠运行。
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维护保养人员,定期对轨行区的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修复故障。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隧道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隧道进行检查,确保隧道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运行。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确保信号设备的正常运行。
信号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其准确和可靠。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轨行区管理监督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行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通知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公众可以通过热线方式、网络举报等方式向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轨行区管理问题。
第十四条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公众反映的问题,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举报人的隐私进行保护。
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24年修正)
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9年4月26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6月28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区管理第四章运营服务和管理第五章安全和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轨道交通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具有公益属性,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便捷、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构建共建共治的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治理体系,倡导轨道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
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实施与轨道交通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综合开发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对相关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规范轨道交通行为,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确保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本条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轨道交通安全条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铁路等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客运和货运等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营和乘客安全。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事件及时有效处理。
第二章轨道交通安全责任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对线路和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责,设置和维护乘客的安全设施,并告知乘客安全注意事项,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规定,文明乘车,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上车,并保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应急救援与安全预案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预案,做好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的迅速响应和救援效果。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及时检查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发布安全提示和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库,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促进轨道交通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十二条违反轨道交通安全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冲突部分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结语通过制定和实施轨道交通安全条例,我们能够提高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潜力和运营效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1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05•【文号】发改基础[2015]957号•【施行日期】2015.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1年)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957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南昌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1年)》(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水平,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
二、请你们指导南昌市,认真吸纳有关部门和评估机构意见,统筹考虑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和财力情况,做好近期项目的建设安排,确保合理建设工期,稳步推进项目建设。
三、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规划审批(核准)项目,线路走向、车站数量、敷设方式、工程投资、建设年限、投资模式等项目基本建设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49号)要求,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不得进一步下放、转移审批(核准)权限,审批(核准)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
项目批复文件抄送我委,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
五、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
我委将适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六、请依据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附件:南昌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5月5日。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7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4月26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废止3件地方性法规(一)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二)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三)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二、对《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四)删去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批准部门】8;814;81401;【批准日期】2015.11.20【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1.20【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2015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营服务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防、安监、园林绿化、价格、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南昌地铁进站乘车禁止和限量携带物品的公告
南昌地铁进站乘车禁止和限量携带物品的公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南昌市地铁公共安全,确保广大乘客安全旅行,现将南昌市地铁进站乘车禁止和限量携带物品公布如下:一、禁止携带以下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支;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二、禁止携带以下爆炸物品类: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以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禁止携带以下器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陶瓷刀、剁骨刀、刮刀、剔骨刀、屠宰刀、锤子、锥子、铁锹、锄头、铁锯斧子等利器、钝器;警棍、金属棒、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长枪、矛、剑等其他器具。
四、禁止携带以下易燃易爆物品: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玻璃装啤酒、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1月1日正式实施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1月1日正式实施《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1月1日正式实施《南昌市轨道交通》将于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根据该法规,制定了《南昌轨道交通乘客》(以下简称《守那么》)并正式对外。
条例提出,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局部的票款。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票款。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乘客要求出具延误证明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当场出具。
条例还,禁止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或者充气气球乘车;禁止携带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食品乘车;禁止携带宠物、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等,假设被发现拒不改正的,将会处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守那么》第7条规定,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6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人陪同下乘车,否那么导致的伤亡事故由其本人、家属或是法定监护人承当全部责任。
《守那么》第4条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局部的票款。
乘客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120分钟内出收费区。
超过上述时限,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车票金额缺乏时,乘客需补交超过局部票款。
但因地铁运营原因导致的除外。
《守那么》第13条规定,遇到轨道交通客流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平安时,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地铁运营单位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
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
国家优质工程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是国家“十二五”期间的重点建设工程,江西省特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线路全长28.8km,共24座车站,设5座换乘站,工程总投资201亿元。
工程路径地铁控制中心>>主要设备列车为中国北车制造的铝合金B2型车,采用4动2拖6辆编组形式,采用DC1500V架空接触网供电,车厢宽2.8米,高3.8米,车体有效长度19米,每节车厢最大载客量240人,单向每小时最大载客量3万至5.5万人次。
>>参建单位勘察单位3家,设计单位12家,监理单位9家,施工单位33家,第三方单位5家。
>>工程投资工程初期概算209.14亿元,竣工决算201亿元。
>>建设时间2009年立项批复,2012年5月开工建设,2015年11月竣工验收,12月26日通车运营。
建设管理>>创优目标按照建设“平安地铁、生态地铁、效益地铁”的目标,设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程质量创国优金奖。
>>质量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建设单位在全过程中的引领主导作用,不断强化以建设单位为核心、标准化管理为手段,市建委成立地铁质监分站、安监分站,行使轨道交通建设的政府监督职能,构建由市质监站/安监站—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第三方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六位一体”的质量管控体系。
>>落实质量控制计划1.根据争创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目标,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总体创优规划,同时编制一系列项目管理程序文件,明确了工程创优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措施,用规划指导创优。
2.建立了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现场项目管理部的三级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两级安全质量监督机制,全面践行安全质量“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管理。
3.采用合同措施力推创优,把创优列为工程合同条款,并把创优行为纳入诚信考核体系,并要求各参建单位根据总体质量创优规划进行细化分解,提出措施,抓好落实。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技术管理体系文件.doc
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七标段技术管理体系编制人:复核人:审批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昌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七标项目经理部2011年07月07日目录一、技术管理体系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技术管理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图纸自审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图纸会审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与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施工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与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5、技术交底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6、技术核定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7、单位工程施工记录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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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总1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总则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城郊铁路、有轨电车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建设期主要是建设:运营期主要是交通局)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空间时,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的影响。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根据规划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因结合建设给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设施保护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
控制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三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一)建造、拆卸建(构)筑物;(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五)在过江隧道段疏浚河道;(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作业单位的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部门。
市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竣工验收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资料。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可共享的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管理系统,并在对有关工程进行行政许可时提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的施工要求。
第十六条? 禁止损害、毁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电力、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讯需要。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的导向标志应当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统一设置。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与出入口合建的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档案,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的整洁卫生,保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轨道交通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和参与救援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治安保卫和消防的义务:(一)组织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二)预防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轨道交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对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的治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治安、消防防范义务。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逃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二十四条? 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
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由市轨道交通集团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四)强行上下车;(五)不按规定购票乘车,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追索后仍拒付票款;(六)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二)在车站、站台、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在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四)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五)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六)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等,应当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
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厢内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灭火、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车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等建(构)筑物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第三十二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以方便乘客了解的方式在车站明示常见危险品的目录。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二)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四)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五)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控制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七)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八)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九)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