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与处罚-行政事业单位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审计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杠杆,可以帮助企业或组织识别潜在的风险或问题,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审计可以分为定量审计和定性审计,定量审计是通过数据的对比、统计等方式进行分析,而定性审计则是依据审计人员的经验和判断,对企业或组织的管理制度和运营过程进行分析和评价。
在进行审计定性时,审计人员需要对企业或组织的管理制度和运营过程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规和行业标准。
审计人员需要关注的方面包括企业或组织的组织架构、审计风险、内部控制等各方面,通过对这些方面的了解,评估公司或组织的整体风险和控制风险。
审计定性后,如有不合规或不合法的问题,就需要进行处理处罚。
处理处罚的方式包括内部处罚和外部处罚。
内部处罚主要是由企业或组织自身进行处理,以保障企业或组织的利益和声誉。
内部处罚的方式如下:一、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法规或行业标准的管理制度和运营过程,企业或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改正,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二、纠正措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企业或组织的管理和运营过程符合法规要求,并且随时能够对潜在风险和问题进行纠正。
三、追究责任:对于违反法规或行业标准的人员,企业或组织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外部处罚主要是由相关部门针对企业或组织的违规行为进行的处罚。
外部处罚的方式如下:一、罚款: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针对企业或组织的违规行为进行罚款。
二、暂停或吊销资质:如果企业或组织的违规行为性质严重,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其相关资质,对企业或组织造成较大影响。
三、合同终止:如果企业或组织的违规行为影响到了其与他人的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可能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合同。
审计定性和处罚的过程不仅是对企业或组织的监管,也是对整个社会的监督。
企业或组织应密切关注审计过程和结果,积极落实检查处理意见,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或组织的合规性,以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管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关于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说明审计处理处罚权是审计机关的享有的重要权限之一,审计处理处罚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定性之上。
为了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恰当定性和处理处罚,我们研究编制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该依据按照目前审计机关的业务分工和行业特点,共分为综合、财税、金融、投资、企业、行事、农业、外资和社保9个部分,计150条。
一、关于审计定性及依据的适用审计定性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采金法规事实的认定。
该依据中大部分违规问题的定性,直接引用有关法规规定定性描述,如截留挪用预算资金、偷税、逃汇等。
有关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在归纳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性质后,采用写实的方法或者运用实践中约定徐成的规定用于定性,如少计收入、少计提减值准备等。
审计定性依据,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具体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引用法规依据定性;对于常见违反擦净法规问题,也可以不引用法规依据定性,但要在有关审计底稿中引用并作为审计结论依据。
二、关于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因此,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不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不能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按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均可使用。
在审计实践中,适用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应注意三点:一是认真遵守行政执法原则。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提请主管机关决定的原则,选择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处理处罚的依据。
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审计处罚依据原则上应适用规章以上层次的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常见问题定性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常见问题定性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1、公款转储蓄违反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务院《储蓄管理条理》第三条规定。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三款“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规定,处以罚款元。
2、漏缴税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八条“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罚款元。
3、违规收费违反了《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依据《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处以收费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规定,处以罚款元。
4、滞留专款资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及时拨付资金。
5、虚挂支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
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6、代收款未纳入帐内核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规定。
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单位将收支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核算,并处以罚款元。
8、镇卫生院超标准收费违反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00]239号)规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元。
9、收费未缴财政专户管理不符合《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责令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管理。
10、白条顶库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规定。
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元11、违规发放福利和支付保险费等违反了国办发[1988]54号《关于严禁滥发钱物和赠送礼品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常见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常见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1. 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二、财政决算审计三、金融审计四、企业审计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六、行政事业审计七、农业与资源环保资金审计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新编审计查出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6
新编审计查出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6六、行政事业部分102.截留(占压、挪用、挤占)预算收入定性依据:《预算法》第46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2项“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l项“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6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交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条例》第16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03.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定性依据:《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47条“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处理处罚依据:《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48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现第四十七条行为之一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罚。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
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确实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进展打算;(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形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那么»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治理,统筹安排使用。
审计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一、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一)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完整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的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坐支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行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等。
(二)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收入系指违反规定减免、少征、多征或未按规定进度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的金额。
表现形式:国库经收处(征收部门)收纳的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延解、占压预算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结余未缴入国库;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直接缴库,财政部门收缴的非税预算收入,仍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先归集到财政专户,再根据收入进度逐步入库,未实现非税预算收入直接缴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不及时;基层税务部门应征未征税款;征收的税款未及时缴入国库等。
(三)隐瞒转移截留资金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非税收入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事业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
非税收入长期在往来科目挂账;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将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应缴预算收入挂“暂存”等。
(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集资摊派、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资金。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越权批准立项收费、基金项目;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超范围、超标准、超出法定时限收费;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以管理费、赞助费等名义强行要求所属单位上缴一定数额的资金;要求所属单位为其直接购买所需物品,供其使用;将不合规收费和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纳入财政管理等。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94995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
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
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款“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审计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一、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一)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完整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的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坐支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行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等。
(二)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收入系指违反规定减免、少征、多征或未按规定进度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的金额。
表现形式:国库经收处(征收部门)收纳的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延解、占压预算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结余未缴入国库;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直接缴库,财政部门收缴的非税预算收入,仍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先归集到财政专户,再根据收入进度逐步入库,未实现非税预算收入直接缴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不及时;基层税务部门应征未征税款;征收的税款未及时缴入国库等。
(三)隐瞒转移截留资金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非税收入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事业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
非税收入长期在往来科目挂账;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将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应缴预算收入挂“暂存”等。
(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集资摊派、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资金。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越权批准立项收费、基金项目;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超范围、超标准、超出法定时限收费;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以管理费、赞助费等名义强行要求所属单位上缴一定数额的资金;要求所属单位为其直接购买所需物品,供其使用;将不合规收费和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纳入财政管理等。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作者:转贴整理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6342 更新时间:2009-6-5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资料.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审计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一、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一)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完整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的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坐支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行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等。
(二)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收入系指违反规定减免、少征、多征或未按规定进度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的金额。
表现形式:国库经收处(征收部门)收纳的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延解、占压预算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结余未缴入国库;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直接缴库,财政部门收缴的非税预算收入,仍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先归集到财政专户,再根据收入进度逐步入库,未实现非税预算收入直接缴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不及时;基层税务部门应征未征税款;征收的税款未及时缴入国库等。
(三)隐瞒转移截留资金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非税收入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事业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
非税收入长期在往来科目挂账;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将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应缴预算收入挂“暂存”等。
(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集资摊派、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资金。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越权批准立项收费、基金项目;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超范围、超标准、超出法定时限收费;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以管理费、赞助费等名义强行要求所属单位上缴一定数额的资金;要求所属单位为其直接购买所需物品,供其使用;将不合规收费和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纳入财政管理等。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关于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说明审计处理处罚权是审计机关的享有的重要权限之一,审计处理处罚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定性之上。
为了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恰当定性和处理处罚,我们研究编制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该依据按照目前审计机关的业务分工和行业特点,共分为综合、财税、金融、投资、企业、行事、农业、外资和社保9个部分,计150条。
一、关于审计定性及依据的适用审计定性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采金法规事实的认定。
该依据中大部分违规问题的定性,直接引用有关法规规定定性描述,如截留挪用预算资金、偷税、逃汇等。
有关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在归纳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性质后,采用写实的方法或者运用实践中约定徐成的规定用于定性,如少计收入、少计提减值准备等。
审计定性依据,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具体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引用法规依据定性;对于常见违反擦净法规问题,也可以不引用法规依据定性,但要在有关审计底稿中引用并作为审计结论依据。
二、关于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因此,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不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不能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按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均可使用。
在审计实践中,适用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应注意三点:一是认真遵守行政执法原则。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提请主管机关决定的原则,选择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处理处罚的依据。
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审计处罚依据原则上应适用规章以上层次的法规。
审计发现问题后,如何准确规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
审计发现问题后,如何准确规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原标题: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规范性浅论在审计报告中要求规范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的依据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即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是法律性、政策性、程序性很强的审计工作,要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法、处罚适当”的二十字要求。
审计定性就是确定审计所查明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问题的性质,即确定审计所查明问题是违规、违纪、违法、违反政策还是犯罪问题。
定性是处理、处罚的前提和依据。
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包括: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冲转或调整有关账目;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法律制裁措施、拟移送处理等,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进行的其他处罚。
审计定性、处理、处罚是审计组在审计报告中向派出其进行审计的审计机关提出的,对其查明的被审计单位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问题进行定性、处理、处罚的建议,经过审计机关审定后,即成为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权力做出的定性、处理、处罚决定,是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的主要依据。
它是审计报告中最能体现审计权威、最能发挥审计监督建设性作用的重要内容,也是最能展现审计人员专业能力,考验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廉洁职业道德的内容,还是被审计单位最为重视、最容易引发审计风险的内容。
因此,审计组在审计报告中规范地进行定性和提出处理、处罚建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计人员必须以规范实施的审计及其结果为基础,以充分适当的证据、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真实的情节为依据,以独立、客观、公正、适当为原则,提出明确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即要明确说明审计所查明问题的性质,应当从轻或从重处理、处罚的具体情节,以及给予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处理、处罚的具体方式及处罚金额。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审计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审计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决定《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关于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说明审计处理处罚权是审计机关的享有的重要权限之一,审计处理处罚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定性之上。
为了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恰当定性和处理处罚,我们研究编制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该依据按照目前审计机关的业务分工和行业特点,共分为综合、财税、金融、投资、企业、行事、农业、外资和社保9个部分,计150条。
一、关于审计定性及依据的适用审计定性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采金法规事实的认定。
该依据中大部分违规问题的定性,直接引用有关法规规定定性描述,如截留挪用预算资金、偷税、逃汇等。
有关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在归纳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性质后,采用写实的方法或者运用实践中约定徐成的规定用于定性,如少计收入、少计提减值准备等。
审计定性依据,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具体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引用法规依据定性;对于常见违反擦净法规问题,也可以不引用法规依据定性,但要在有关审计底稿中引用并作为审计结论依据。
二、关于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因此,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不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不能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按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均可使用。
在审计实践中,适用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应注意三点:一是认真遵守行政执法原则。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提请主管机关决定的原则,选择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处理处罚的依据。
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审计处罚依据原则上应适用规章以上层次的法规。
审计定性与处罚-行政事业单位
审计定性与处罚-行政事业单位六、行政事业单位目录1、白条抵库 33、违规集中下属单位资金2、编造虚假账册等会计资料34、违规建设楼堂馆所3、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35、违规使用发票4、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财务报告不真实36、违规使用收费票据5、抽逃出资 37、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6、出租出借银行账户38、违规收费7、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39、违规向企业摊派8、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40、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9、多头开户41、未按规定列当年支出10、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42、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11、公款私存43、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12、固定资产入账不真实账实不符 44、未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户13、规避公开招标采购45、无预算采购14、国有资产处置未经批准 46、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未单独核算15、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47、行政事业收费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应缴未缴财政专户16、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48、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17、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 49、虚报冒领财政拨款18、挤占预算内支出 50、虚假出资19、拒绝阻碍审计 51、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20、决算报表编制不完整52、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21、库存现金超限额53、隐匿销毁会计资料22、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54、隐匿、销毁、伪造、变造采购文件23、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55、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24、设置“账外账”56、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25、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违规57、应缴未缴文化事业建设费26、私设“小金库”58、应缴未缴预算收入2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59、预算内转预算外28、偷逃税金60、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29、往来款长期挂账 61、招待费超支30、违规拆借资金62、转移、隐匿会计资料、资产31、违规担保63、坐收坐支现金32、违规调整预算1、白条抵库表现形式: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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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事业单位目录1、白条抵库 33、违规集中下属单位资金2、编造虚假账册等会计资料34、违规建设楼堂馆所3、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35、违规使用发票4、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财务报告不真实 36、违规使用收费票据5、抽逃出资 37、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6、出租出借银行账户38、违规收费7、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39、违规向企业摊派8、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40、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9、多头开户41、未按规定列当年支出10、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42、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11、公款私存43、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12、固定资产入账不真实账实不符 44、未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户13、规避公开招标采购45、无预算采购14、国有资产处置未经批准 46、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未单独核算15、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47、行政事业收费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应缴未缴财政专户16、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48、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17、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 49、虚报冒领财政拨款18、挤占预算内支出 50、虚假出资19、拒绝阻碍审计 51、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20、决算报表编制不完整52、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21、库存现金超限额53、隐匿销毁会计资料22、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54、隐匿、销毁、伪造、变造采购文件23、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55、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24、设置“账外账”56、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25、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违规57、应缴未缴文化事业建设费26、私设“小金库”58、应缴未缴预算收入2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59、预算内转预算外28、偷逃税金60、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29、往来款长期挂账 61、招待费超支30、违规拆借资金62、转移、隐匿会计资料、资产31、违规担保63、坐收坐支现金32、违规调整预算1、白条抵库表现形式: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
2、编造虚假账册等会计资料表现形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财务报告不真实表现形式:账簿报表不一致,或者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机关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对于屡催不报报表的单位,有权暂停其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拨付。
”第五十八条“基层单位的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5、抽逃出资表现形式:投资人(含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在公司、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6、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表现形式:将本单位银行账户出租或转让他人使用。
定性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处理处罚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三十七条。
7、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表现形式: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办经济实体,或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经批准可以组建经济实体的机关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等方面没有与机关彻底脱钩。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中办发〔1993〕17号)第二条“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均不准:(一)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二)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三)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第三条“除上述部门外的国家机关,为适应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和分流人员等需要,经批准可以组建经济实体(包括企业集团,下同),但必须同时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
(一)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兼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
(二)各类经济实体在财务上与机关脱钩峭向机关上交利润和管理费,不为机关报销各种费用。
经济实体单独在财政立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接受本级财政部门以及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经济实体与机关财务脱钩和脱钩后对机关经费补贴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三)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四)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冠以党政机关的名称。
”8、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表现形式:登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未经审核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9、多头开户表现形式:违反规定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定性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二部分(一)“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处理处罚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10、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表现形式: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按有偿使用原则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第二十四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11、公款私存表现形式:将公款转为个人名义的储蓄存款。
定性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