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合集下载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目录一、综合部分 (6)1.偷逃税款 (6)2.少交税款 (6)3.欠交税款 (6)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6)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 (7)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7)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7)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7)9.私设小金库 (8)10.公款私存 (8)11.违规借贷 (8)12.违规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9)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9)14.坐支现金 (9)15.白条顶库 (10)16.经营者违规收费 (10)17.私分国有资产 (10)18.挪用公款 (10)二、财政部分 (11)19.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11)20.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11)21.未及时批复预算 (11)22.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12)23.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12)24.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12)25.虚列财政支出 (13)26.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 (13)27。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标准、对象和期限 (13)28.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14)29.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14)30.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14)31.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15)3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15)33.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15)3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16)35.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16)36.未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6)37.将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17)3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17)39.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 (17)40.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18)41.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的用途,或将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 (18)4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18)43.越权批准减免税 (19)44.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 (19)45.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19)46.混淆入库级次 (20)47.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0)48.改变税种入库 (20)49.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 (21)50.税务部门违规退库 (21)51.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 (21)52.违规办理退税 (22)53.调整预算调整较多、较频 (22)三、金融部分 (22)54.帐外经营 (22)55.高息揽储 (23)56.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 (23)57.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 (23)58.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23)59.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23)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24)60.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24)61.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24)62.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24)63.项目应招标未招标 (25)64.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25)65.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25)66.概算编制不准确 (26)67.超概算未经审批 (26)68.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6)69.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6)70.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27)7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27)72.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27)73.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27)74.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28)75.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 (28)7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28)77.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 (29)78.监理单位违规转让监理业务 (29)79.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29)80.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29)81.财政建设资金未到位 (30)82.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30)83.未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 (30)84.未按规定处理建设期间利息收入 (31)85.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 (31)86.未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32)87.工程支出超预算 (32)88.未按规定保留质量保证金 (32)89.工程结余资金未及时上缴财政 (32)五、企业部分 (32)90.少(多)计收入(或者隐瞒、虚列收入) (32)91.少(多)转成本 (32)92.少计提(多计提)费用 (33)93.少(多)计提贷款利息 (33)94.违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33)95.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3)96.少(多)计利润(或者虚增、虚减利润) (34)97.虚报注册资本 (34)98.虚假出资 (34)99.抽逃出资 (34)100.未正确核算已完工、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35)101.违反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5)102.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 (35)103.违规核销资产损失 (36)104.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6)105.不按规定办理取得资产的转移手续造成损失 (36)106.应当进行产权界定而未进行,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36)107.将国有资产界定为其他所有制资产 (37)108.违反清产核资程序或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 (37)109.未按要求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手续 (37)110.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有产权转让交易 (38)111.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38)112。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 年修订)、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摘录了以假发票方式套取资金为职工发放奖金或购买购物卡的审计定性依据和审计处理处罚处罚依据的相关法规。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一、审计定性依据
■2010年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 年修订):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009年11 月,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
知》(财企〔2009〕242 号):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

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

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doc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doc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2011。

5。

30法制室编制总目录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二)预算支出管理3方面问题3—1、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问题3-2、虚列支出挂暂存问题3-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等);挤占、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问题2-1、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问题2-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四)其他方面问题1-1、往来款清理不及时第二节财务收支审计说明:对上述“一、财政收支审计"中已列出的问题在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时,其定性凭据不变.问题7-1、无收费许可证收费问题7-2、违反规定设立收入项目;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问题7—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自行采购问题7-4、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问题7—5、原始凭证、票据及发票管理方面的问题问题7—6、私设会计帐目问题7-7、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即私设小金库)第三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问题7-1、未取得开工前审计意见书问题7-2、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问题7—3、虚列投资完成额、多计工程成本问题7—4、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问题7—5、未经批准搞计划外工程问题7-6、工程未实行政府采购问题7—7、工程未招投标各股室:为规范法律法规的使用,现将审计中见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统一整理如下: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财政收支审计(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

对财政收支行为不能处罚,只作处理,其他行为如:违反现金管理、财政收入票据管理、发票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等可以处罚,其定性依据参照以下“二、财务收支审计)(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定性依据:《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第一条第五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收费、罚款的范围和比例。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de)常见问题和有关(de)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总目录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问题1-1 (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de)财政收入等);(二)预算支出管理3方面问题3-1、问题3-2、问题3-3、(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等);挤占、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问题2-1、问题2-2、(四)其他方面问题1-1、第二节财务收支审计说明:对上述“一、财政收支审计”中已列出(de)问题在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时,其定性凭据不变.问题7-1、问题7-2、问题7-3、问题7-4问题7-5、问题7-6、问题7-7、第三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问题7-1、问题7-2、问题7-3、问题7-4、问题7-5、问题7-6、问题7-7、各股室:为规范法律法规(de)使用,现将审计中见(de)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统一整理如下: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财政收支审计(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对财政收支行为不能处罚,只作处理,其他行为如:违反现金管理、财政收入票据管理、发票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等可以处罚,其定性依据参照以下“二、财务收支审计)(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de)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de)财政收入等);定性依据: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de)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第一条第五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de)收缴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收费、罚款(de)范围和比例.在坚决纠正、禁止乱收费、滥罚款(de)同时,对按有关法律和法规应该收缴(de)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交、挪用或自行坐支.”(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问题3-1、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de)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de)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de)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问题3-2、虚列支出挂暂存定性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十八条:“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问题3-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等);挤占、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de)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de)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另外:业务招待费超支还应同时引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第一项:“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de)业务招待费(de)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de)2%”(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de)通知(财综2004第053号)第一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de)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de)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问题2-1、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de)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定性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第104号)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de)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问题2-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1)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未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定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de)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第三条第(八)项:“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2)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de)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de)利息收入等未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de)通知(财综2004第053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de)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四)其他方面问题1-1、往来款清理不及时定性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暂付及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并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上述问题共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de)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de)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de)款项(不缴或少缴,不收或少收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de)国有资产(适用于有非法侵占国有资产(de)情形);(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适用于有违法所得(de)情形);(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de)会计制度(de)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调账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根据情况如:责令改正等)”.注:上述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结合使用.第二节财务收支审计二、财务收支审计(包括经济责任审计中对财务收支行为(de)审计),对发现(de)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处理、处罚.说明:对上述“一、财政收支审计”中已列出(de)问题在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时,其定性凭据不变.(二)其他常见7问题问题7-1、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定性依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第十一条:“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de)凭证.各单位要做到亮证收费.问题7-2、违反规定设立收入项目;擅自改变收费项目(de)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定性依据:(1)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de)决定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de)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de)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de)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2)对企业以外单位违规收费时引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de)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四条第一款:“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de)规章制度所规定(de)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问题7-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de)项目自行采购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纳入集中采购目录(de)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问题7-4、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1)超范围使用现金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de)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三)支付给个人(de)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de)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de)对个人(de)其他现金支出;(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de)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de)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de)零星支出;(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de)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因上述法条太长,在底稿中可写成: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六条关于开户单位现金使用范围(de)有关规定.(2)超限额使用现金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de)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千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de)要求在指定(de)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de),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上述(1)(2)(de)处理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de)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况之一(de),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de),按超过额(de)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de)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万元罚款.(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de)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公款私存;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等.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de)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de)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处理处罚依据:①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de)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简称白条抵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de)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况之一(de),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de)凭证顶替库存现金(de),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②公款私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de)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十三项“有下列情况之一(de),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十三)将单位(de)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de),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③保留帐外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de)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况之一(de),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六)保留帐外公款(de),按保留金额百分十至三十处罚;”.问题7-5、原始凭证、票据及发票管理方面(de)问题(1)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票据等财政收入票据和发票以外(de)原始凭证)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de)会计制度(de)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de)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de)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de)会计制度(de)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de)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de),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de),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de)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de)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de),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de),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de),给予开除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de),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e)罚款;对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de)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de),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de)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de);”.(2)财政收入票据不符合规定(根据情况写上具体项目如:使用不符合规定(de)票据收费、罚款等)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de)通知(财综[2004]第053号)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de)管理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de)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de)票据.”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de)行为之一(de),销毁非法印制(de)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de)罚款;对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de)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de),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de),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de)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de)行为.”(审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引用第项)若依据本条罚款时需处理处罚段前加上:根据河南省审计机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审[2009]114号)第三条(de)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较重、严重(具体认定见文件原文,也可与法制室联系)(3)发票不符合规定(包括发票(de)取得、开具、使用和保管不符合规定等);使用假发票(需经税务部门确认)定性依据:①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de)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和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de)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②发票使用不符合规定引用(如用白条列支、使用假发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de)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审计人员根据情况引用第项)和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de)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③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引用(如虚开、代开发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de)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de)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de)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de)发票.”(审计人员根据情况引用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一)、(二)、(三)项)和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de)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de)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处理、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以下分别情况结合使用两个法规:①适用于未按规定开具、使用、保管、缴销发票(de)情形(审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引用第项).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de)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de),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de)罚款;有违法所得(de)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de)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de);(四)拆本使用发票(de);(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de);(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de);(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de);(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de);(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de).”②适用于虚开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de)情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de)规定虚开发票(de),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de),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de)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de),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e)罚款;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de),依照前款规定处罚.③适用于违规转借、转让、受让假发票或已废止(de)发票等情形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de),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de)罚款;情节严重(de),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e)罚款;有违法所得(de)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de);(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de)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de).”问题7-6、私设会计帐目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de)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de)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de)会计制度(de)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de)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de)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de),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de),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de),给予开除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de),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e)罚款;对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de)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de),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帐簿(de);”.问题7-7、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即私设小金库)定性依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de)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de)单位账簿(de)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de)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de)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de),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de)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de)罚款;对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de)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de),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de),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若依据本条罚款时需处理处罚段前加上:根据河南省审计机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审[2009]114号)第四条(de)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较重、严重(具体认定见文件原文,也可与法制室联系)上述除已列出处理处罚依据(de)问题外,其余问题(de)处理、处罚依据为:1、罚款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de)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de),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de)罚款;没有违法所得(de),可以处5万元以下(de)罚款;对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审计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一、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一)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完整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的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坐支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行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等。

(二)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收入系指违反规定减免、少征、多征或未按规定进度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的金额。

表现形式:国库经收处(征收部门)收纳的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延解、占压预算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结余未缴入国库;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直接缴库,财政部门收缴的非税预算收入,仍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先归集到财政专户,再根据收入进度逐步入库,未实现非税预算收入直接缴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不及时;基层税务部门应征未征税款;征收的税款未及时缴入国库等。

(三)隐瞒转移截留资金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非税收入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事业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

非税收入长期在往来科目挂账;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将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应缴预算收入挂“暂存”等。

(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集资摊派、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资金。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越权批准立项收费、基金项目;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超范围、超标准、超出法定时限收费;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以管理费、赞助费等名义强行要求所属单位上缴一定数额的资金;要求所属单位为其直接购买所需物品,供其使用;将不合规收费和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纳入财政管理等。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某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某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某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X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某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某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审计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一、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一)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完整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的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坐支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行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等。

(二)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收入系指违反规定减免、少征、多征或未按规定进度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的金额。

表现形式:国库经收处(征收部门)收纳的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延解、占压预算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结余未缴入国库;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直接缴库,财政部门收缴的非税预算收入,仍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先归集到财政专户,再根据收入进度逐步入库,未实现非税预算收入直接缴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不及时;基层税务部门应征未征税款;征收的税款未及时缴入国库等。

(三)隐瞒转移截留资金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非税收入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事业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

非税收入长期在往来科目挂账;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将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应缴预算收入挂“暂存”等。

(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集资摊派、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资金。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越权批准立项收费、基金项目;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超范围、超标准、超出法定时限收费;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以管理费、赞助费等名义强行要求所属单位上缴一定数额的资金;要求所属单位为其直接购买所需物品,供其使用;将不合规收费和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纳入财政管理等。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56104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56104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常见的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的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审计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四、违规调整预算表现形式: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自行调整,改变支出项目、数额。定性依据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五、挤占挪用预算资金 表现形式: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款等改变用途,用于其他支出。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三款“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5倍。
审计中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基金、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上缴国库。定性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依据和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二款“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交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3)《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财预字[1996]435号)、《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1997]财预57号)规定:基层收款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应缴国库的基金收入应严格管理,并应在国家银行开立待缴款专户,将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专户。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应缴专户的资金转为储蓄存款或混入本单位的经费存款账户。

专户的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缴,不得坐支、截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第三点规定: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第三点同时还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出,除纳税人如数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解释,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未缴国库的,属擅自动用国库库款行为),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三)少征、隐瞒、挖挤预算收入少征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由于征管不力,造成预算收入少征、漏征或应征不征,影响预算收入的款项;隐瞒转移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等部门违反国家规定,将预算收入挂“暂存”,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转作预算外的款项;挖挤上级预算收入指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章四十六条规定: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1998]国发第4号)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分税制的规定,严格税收入库级次。

对有意混淆入库级次、将中央税收作为地方税收入库的,除如数追回侵占的收入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虚收财政收入指财政、税务部门及预算执行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采取借款、集资、征收过头税等方式虚增收入的行为。

审计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

(2)《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各项收入的事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为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虚列财政支出指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违反预算会计收付实现制原则,估报决算支出,以拨款数列报基建支出,采取“挂往来账”等方式隐匿财政资金的金额。

审计定性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七章。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冲转有关会计账目。

(六)擅自动用支配国库库款指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经营国库业务的银行,未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退库,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压、占压国库库款,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和其他账户,不及时将预算拨款划入用款单位账户,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等方式动用库款的行为。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对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有解释)。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七)挪用预算资金指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挪作它用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八)违规办理预算拨款指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违反预算法规定,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拨款或超越预算级次拨款。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