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徐州市三环路公路管理站老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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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

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

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正文:---------------------------------------------------------------------------------------------------------------------------------------------------- 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1998年11月9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因工伤残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外商、台港澳人员投资企业的外籍、台港澳地区人员除外),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是指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在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时,给职工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业务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与评残鉴定第五条职工在下列情形下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属于工伤范围:(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或者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有益于本单位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造成死亡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战)致残军人转业复员到用人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2年徐州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2022年徐州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交通食宿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4个月
(二)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徐州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徐州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1)七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0(系数)×月工资
(2)八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8(系数)×月工资

徐州市铜山区公路管理站与赵艳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市铜山区公路管理站与赵艳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市铜山区公路管理站与赵艳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21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善军秦国渠汪佩建【审理法官】史善军秦国渠汪佩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州市铜山区公路管理站;赵艳莉【当事人】徐州市铜山区公路管理站赵艳莉【当事人-个人】赵艳莉【当事人-公司】徐州市铜山区公路管理站【代理律师/律所】王静江苏东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静江苏东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静【代理律所】江苏东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州市铜山区公路管理站【被告】赵艳莉【本院观点】关于管辖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履行地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管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辖。

本案中,铜山公路管理站的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徐州市铜山区,一审法院和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赵艳莉就本案仅向一审法院起诉,不存在同时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且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的情形。

故对铜山公路管理站有关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赵艳莉自2008年6月起在铜山公路管理站工作,接受铜山公路管理站管理,按月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赵艳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铜山公路管理站并未解除与赵艳莉之间的劳动关系,赵艳莉亦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规〔2017〕2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规〔2017〕2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规〔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9日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区(含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县(市)、铜山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各县(市)、铜山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下设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国家规定以及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1982年10月24日)你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工种的来文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疏浚管线工、人力抛石工、砌坡工、公路养路工、海滩救助打捞船员和海滩救助打捞工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试行提前退休。

这些工种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

另外,交通部门其他需要提前退休的工种,凡是与原国家劳动总局已批准其他部门提前退休的工种名称、劳动条件(指批准时的劳动条件)相同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征得同级卫生部门同意,经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批准后实行,同时抄报我部备案。

请在试行特别繁重劳动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并报送我部。

附:交通部门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名称表---------------------------------------序|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劳动条件|备号||||注-|-----|----|------------------------|-1|疏浚管线工|特别繁重|1.操作方法:建设码头,需架设排泥管线,因地面松|||体力劳动|软,不能使用机械,完全靠人工扛,将||||管子一节一节地接起来,一条管线四、||||五米长,管线出口处还要搭三米高的架||||子,管子由人工扛上去。

管线还要经常||||维修,一年四季不断。

||||2.劳动强度及负重情况:每根管子重一吨多,至少要||||由八名工人铺上大杠将管子移到位子上||||,两根管子对接处有24个螺丝,需用||||18寸的大搬手拧紧。

江苏省徐州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省徐州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省徐州工伤赔偿标准江苏省徐州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

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三)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赔偿计算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2]378号【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2〕37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徐州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28日徐州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工伤康复管理工作,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伤康复(包括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是指利用现代的康复理论和技术,为工伤康复对象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服务。

第四条工伤康复采取治疗和康复并重,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兼顾的方式,遵循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是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以下统称为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是指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资格,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康复政策及工伤康复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实施;对工伤康复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准工伤康复方案;与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编制工伤康复费用预算;工伤康复的业务管理及其康复费用的核拨和相关业务管理结算。

太阳石之痛——徐州老工伤职工的艰难维权路

太阳石之痛——徐州老工伤职工的艰难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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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普遍达成了共识,将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颁布前发生的工伤事故称作老工伤。

客观而言,计划经济时代劳动者所遭遇的工伤,更符合工伤本来的含义,更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老工伤的补助与赔付,一直没有与经济发展相衔接。

与当年相比,等面额货币的购买力相差几十倍,而很多老工伤职工在这种消费水平下所享受的工伤待遇,竟然仍旧停留在几十年前的标准上:每月仅有几元到几十元人民币!2009年4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资金筹集和政策的衔接工作。

但是,在中央层面就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下面的落实,更是可想而知。

每一个老工伤职工的心中,都有诉不尽2011年8月30日,老矿工们来北京义联咨询法律程序问题,这是他们的领袖人物丁可权。

受技术水平限制,那时煤矿的安全生产设施不到位,事故时有发生。

但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农民能够成为吃国家商品粮的工
人,是非常光荣的事情。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徐人社发[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70号)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市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纳入统筹管理的对象在徐州市及各县(市)、铜山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将其全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将全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老工伤人员是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按照当时的政策已办理工伤手续,或者符合当时办理工伤情形而未办理工伤手续,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除外。

二、纳入统筹管理的程序(一)老工伤人员确认。

用人单位填写《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申请表》、《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确认申请表》,提供受伤者身份证、原始受伤证明、受伤后的原始病历及近期治疗的病历、两人证人证言、工亡人员与供养亲属的关系证明及供养亲属的身份证明,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受伤时的政策规定核实确认。

已经取得原劳动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老工伤人员,不再重新确认,只需将原确认证明报送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徐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徐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徐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徐人社发[2013]332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徐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3〕33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徐政发〔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治疗等原则选择确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机构分为假肢、矫形器、生活类辅助器具和其他辅助器具四种类型。

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和省民政部门的职业资格认证批复;(二)遵守国家有关辅助器具配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系统;(三)具有配置辅助器具必须的医疗康复功能训练人员与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配置辅助器具相应的专科科室及其相应配置前辅助检查科室和设施。

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内容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预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预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预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徐人社发[2012]361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预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2〕36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徐州市工伤预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12月21日徐州市工伤预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开展,规范工伤预防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在国家、省具体办法未制定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预防包括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预防。

其目的是通过宣传、培训以及对工伤事故前期的监控等手段,加强参保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保护操作规程,减少参保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确保我市工伤保险事业稳步发展。

第三条工伤预防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工伤预防等政策咨询;(二)对参保单位和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的教育培训;(三)对参保单位从事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健康检查;(四)组织开展工伤预防科研、调研以及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程度评估等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工伤预防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预防费是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列支的,用于开展各项工伤预防管理工作。

工伤预防费按照不高于各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标准提取,当年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徐云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云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云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苏03行终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艳华陈玉浩黄传宝【审理法官】梁艳华陈玉浩黄传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事人】徐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事人-个人】徐云【当事人-公司】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云【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院观点】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阅卷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原审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一审对该案证据的认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被上诉人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具有对行政区域范围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施管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徐州工伤报销在哪里报

徐州工伤报销在哪里报

徐州工伤报销在哪里报
徐州工伤报销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

以下是关于徐州工伤报销的700字的详细介绍:
徐州是中国江苏省下辖的一座城市,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和处理工伤报销事项。

工伤报销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职业病而需要治疗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部门共同承担。

工伤报销的具体流程如下:
1. 受伤员工首先需要确保自己是在从事正常工作任务时受伤,而不是私人原因导致的事故。

如果是因工伤导致的伤害,员工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尽快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2. 就医期间,员工需要保存医疗发票、医疗费用明细、就诊记录等相关医疗资料,作为后续报销的凭证。

3. 在治疗结束后,员工应联系用人单位,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是用于确认此次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的文件,用人单位需要帮助员工填写并签字。

4. 填写完成后,员工需要携带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医疗资料到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报销手续。

办理过程中,员工需要提供身份证、社保卡等相关证件。

5.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伤病
的相关情况,包括受伤员工的工伤认定、工资情况和相关医疗资料。

一般情况下,审核结果会在一个月内给出。

6. 如果申请通过审核,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直接将报销款项打入员工的个人账户,员工可以通过社保卡或银行卡进行取现或使用。

请注意,以上流程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工伤报销流程,具体的办理方式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政策和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果您需要准确的徐州工伤报销办理流程,建议您直接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咨询或查询相关政策文件。

徐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徐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徐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徐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赔偿。

下面将详细介绍徐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工伤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徐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对工伤的认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故伤害的认定,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认定;二是劳动能力的鉴定,确定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减少的程度。

其次,关于工伤的赔偿内容。

徐州市工伤赔偿标准规定了工伤赔偿的具体内容,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等。

其中,医疗费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造成的伤残,按照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再次,关于工伤的赔偿标准。

徐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对不同情况下的工伤赔偿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在受伤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减轻其经济压力,帮助其尽快康复重返工作岗位。

最后,对于工伤赔偿的申请和处理流程。

徐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明确了工伤赔偿的申请和处理流程,包括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金领取等。

在申请和处理过程中,工伤职工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偿,相关部门也会依法及时处理并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总之,徐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健全的工伤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和落实工伤赔偿标准,能够更好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徐人社发[2012]185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徐人社发〔2012〕18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2011年我市已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机制,现就纳入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缴费问题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或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并在首次缴费后,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用人单位未在2012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或与经办机构签订缴费协议的,2012年7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核定的标准一次性征缴工伤保险费用,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关于待遇问题纳入统筹管理后,老工伤人员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对纳入前老工伤人员享受的原工伤待遇高于相关规定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从2011年5月起支付,2011年5月至一次性缴费或者签订协议后首次缴费期间的定期待遇一次性补发;在此期间老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已发生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凭发票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不受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限制。

其他单位老工伤人员待遇从一次性缴费或者签订协议后首次缴费的次月起支付。

三、关于鉴定问题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在享受待遇前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后伤情发生变化的,可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徐州工伤赔偿标准

徐州工伤赔偿标准

徐州⼯伤赔偿标准职⼯在⼯作上班期间的安全问题也是受到国家保护的,如果在此期间发⽣了意外,那么职⼯是可以拿到赔偿的,那么⼤家知道徐州⼯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徐州⼯伤赔偿标准根据《⼯伤保险条例》第三⼗条、三⼗三条、三⼗七条、六⼗⼆条、六⼗四条和《江苏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江苏省徐州市⼯伤职⼯鉴定为⼗级伤残的,,除⼯伤医疗和停⼯留薪期⼯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1、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为为7个⽉本⼈⼯资;2、劳动解除或者终⽌,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2.7万元,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35万元。

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付。

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

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江苏省⼈民政府《江苏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七条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时,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次性⼯伤医疗补助⾦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级8万元,九级5万元,⼗级3万元。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级1.5万元。

设区的市⼈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平、居民⽣活⽔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伤职⼯,⼀次性⼯伤医疗补助⾦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对三环路部分路段实行交通限制的通告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对三环路部分路段实行交通限制的通告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对三环路部分路段实行交通限制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0.05.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对三环路部分路段实行交通限制的通告因三环路部分路段(古州飞虹环岛至老徐肖公路)道路养护施工的需要,为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和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徐州市公路管理处和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决定自2010年5月10日至2010年7月30日对上述路段实施交通限制(机动车道半幅封闭施工,半幅双向通行),限制路段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请过往车辆按交通标志指示减速慢行。

特此通告。

徐州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徐人社发[2011]266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26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重要性老工伤人员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目前大多数老工伤人员集中在原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一些高风险行业中。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老工伤人员实行单位自我保障、分散管理所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

不同企业和不同时期老工伤人员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存在着一些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等现象,难以保证老工伤人员的权益。

积极稳妥地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统筹管理,不仅有利于保护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而且,对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按照上级规定要求,确保2011年底前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纳入统筹管理后的各项待遇。

二、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资金筹集工作资金筹集是妥善做好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资金到位。

徐州十级工伤陪偿标准

徐州十级工伤陪偿标准

徐州十级工伤陪偿标准在工作中,不幸发生工伤是一件让人十分痛心的事情。

对于受伤的工人来说,除了治疗和康复,他们也需要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

而对于雇主来说,了解和遵守工伤赔偿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徐州地区的十级工伤陪偿标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规定,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目标是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根据该法律,对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而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则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其次,根据《徐州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徐州地区对于十级工伤的职工给予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具体来说,对于十级工伤的职工,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的十二个月金额;工亡职工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三十六个月金额。

此外,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还可以获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另外,根据《徐州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也有相应的保障。

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药品费用、医疗服务费用等。

对于因工受伤或者患病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其康复费用。

最后,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在遇到工伤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及时向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用。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总之,徐州地区对于十级工伤的职工给予了相应的赔偿标准,并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进行了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大家在工作中能够更加安全健康地工作。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徐人社发[2012]195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徐人社发〔2012〕19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工伤保险处、市医保中心:根据省厅统一部署,市局制定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

附件:工伤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统计表(略)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检查方案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健康运行,根据省厅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现制定如下方案:一、检查目的检查和调研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总结交流好的经验做法,对影响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的风险点进行排查,查找基金安全隐患,查处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健康运行。

二、检查对象经办、管理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主要包括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延伸检查的相关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及供养亲属等。

三、检查内容2011年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包括工伤保险登记、工伤医疗及康复服务、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档案管理等对工伤保险基金有影响的环节。

必要时,可以延伸到其他年度。

主要包括:(一)工伤保险基金制度建设情况。

是否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规章、办法;是否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做到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六个统一”;经办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职责划分、待遇发放、基金支付等内控制度的建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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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徐州市三环路公路管理站老工伤人员
纳入统筹管理情况的公示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经审查,江苏省徐州市三环路公路管理站有老工伤人员1名,工亡人员供养亲属0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现将详细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期5天。

如有瞒报漏报,请于12月31日前与江苏省徐州市三环路公路管理站联系,联系电话:87926059
如有弄虚作假,请于12月31日前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联系电话:85805857。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花名册(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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