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送机关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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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改错

公文改错

一、违反行文规则。

公文是有一套严格的行文规则的。

我们日常遇到的问题主要五个方面:(以省体育局为例)一是直接报送省体育局领导同志个人。

按照规定,除局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少数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涉外事件外,不得将请示、报告直接报送局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单位认为直接报领导同志更快捷、更明确,报局里怕批到其他领导那去,这样既不符合公文处理的规定,也违反了正常的工作关系)。

二是多头报送。

主送省体育局的请示、报告,不能再同时报送有关处室,也不能再同时报送局领导同志个人。

如遇有情况特别紧急确实需要分送有关局领导的,应在文件的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邀请局领导出席有关重大活动,不能分别向局领导本人报送请柬,原则上应向省体育局写出请示,统一协调安排(有一个市有个活动,给每位局领导都送了请柬,本意是不错,但造成很大被动)。

三是越级行文。

按照规定,省体育局不受理直属单位内设处室和县级政府、县级体育部门的请示、报告。

县级政府或县级体育部门如果有问题需请示省体育局的,可以先向其上一级部门(市政府或市体育局)呈文,由其上一级部门再向省体育局呈文。

四是请示事项一文数事。

请示类公文应一文一事,即一事一请示,这是基本规矩。

如果一文数事,把几个属于不同方面解决的问题搞一揽子请示,既不便于批办,又容易使问题复杂化,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如,某中心关于备战第十二届全运会夏训工作动员会议及有关经费的请示,此件中既邀请局领导参加会议,又申请有关经费,这些事项分属不同的局领导分管,没法报批,应一事一文分别报送。

五是不经协商或协商不一致行文。

这里要强调,局机关各处室涉及经费的公文在送办公室审签前要送经计财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涉及法律法规的公文在送办公室审签前要送经法规产业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文种适用常见错误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请示”与“报告”混用、并用。

这个问题在办公室收文中时不时见到。

有的单位把向省体育局请求批准事项的“请示”写成“报告”;有的单位向省体育局写的“报告”中含有请示事项;还有就是一份请示中包含多项请示事项。

公文的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怎样使用才规范?

公文的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怎样使用才规范?

公文的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怎样使用才规范?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都是接受公文的机关,统称受文机关。

虽然同为受文机关,但是在用途、用法、编排上有很多区别,需要予以特别注意。

一为什么要区分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

可见,二者的责任完全不同,主送机关负有“主要受理”之责,对公文承担办理或答复责任;而抄送机关的责任仅限于“执行或者知晓”。

特别是对于请示等要求上级办理、答复的公文,主送机关一般只应有一个。

如果不区分主送、抄送机关,而是并列几个受文机关,则各受文机关需做大量沟通协调工作,才能最终确定由谁主办。

如果受文机关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则可能造成重复办理或相互矛盾的处理结果,或者造成各受文机关相互“观望”,甚至推诿扯皮、无人负责。

因此,准确标注主送、抄送机关,明确公文主要受理责任,是公文得到及时准确办理的重要基础。

历史上,针对主送、抄送机关标注不清的问题,我们党曾多次要求纠正。

例如,1948年10月20日,中央办公厅规定:“凡需要办理、回答的电报(文件),应将主要机关放在主致位置,其他机关放在并告位置,不要平排并列,以致主次不分,无人负责;如果需要几个机关或几个人共同办理回答,必须写明何事情何人办理回答等。

”1951年2月1日,中共中央指示:“不论报告、请示或指示的文电,如为不但向着一人一机关,而且有兼告他人他机关之必要者,应于写明主管的人或机关之后,写‘并告’二字,再接写他人或他机关,以明责任。

”二主送机关使用与编排主送机关对公文负有“主要受理”之责,决定了:(1)主送机关须对公文所涉事项拥有相应权限。

(2)主送机关的标注要准确、恰当,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处理工作程序。

(3)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就会导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下面,分别介绍一下主送机关使用与编排中的常见误区。

主送、抄送方面存在的不规范做法

主送、抄送方面存在的不规范做法

主送、抄送方面存在的不规范做法(一)多头主送,主送个人多头主送,主要是上行的报告与请示两个文种,特别是“请示”不规范的现象较多。

多头主送主要表现为:有既送政府机关又送党委机关的,有既送上级机关又送上级机关领导个人的,有既送分管部门领导人又送主管全面工作领导人的,等等。

“多头主送”弊端很多:一是不按行文规则行文,容易造成公文处理程序的混乱;二是影响办文次序,延误工作;三是制造可能矛盾,不利于解决问题。

向上级机关“多头主送”,大多以为几个上级机关中,你不批他批,其实往往形成谁也不批,甚至更严重的后果,主送了几个上级机关的同一份请示,几个上级机关可能同时批示,而批示内容不同,甚至意见相反,就会造成上级机关之间在未经协调情况下的意见不一致,引起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矛盾。

此外;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本人。

因为领导人个人行止不定,有可能贻误处理的时机,而且领导个人作了批示,也不能作为处理重大问题的依据,不符合集体领导的原则,所以应统一送机关文书部门,按办文程序呈送。

(二)越级行文无特殊情况向上级机关越级行文也是常见的不规范的作法。

向上级越级行文的现象屡禁不止,是因为有一些机关或人员以为只有把问题越级报到上级机关才能引起重视、才能更快解决;其实这样做打乱了正常的行文制度,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也就更难于解决。

因为上级机关接到越级的公文时,由于没有被越机关的意见而不能及时研究,进行处理,“欲速则不达”,往往延误了问题的解决。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越级行文实质上是缺乏组织纪律性的不良作风在行文工作中的反映,必须从作风上加以改变,杜绝此类现象。

(三)抄送过滥抄送机关一般不负责处理,只起了解情况和协助贯彻执行的作用。

有些机关或个人总以为抄送越多,事情越好办,知名度越大,自己的工作也就越显成绩;其实乱抄乱送不仅大大增加领导同志和文书处理部门的工作负担,而且也是没有效用的。

在乱抄乱送中,有的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同时抄送给下级部门,因而造成下面人心浮动,给工作带来混乱;有的使用固定形式,无论什么内容的公文,一律抄送许多固定机关,造成诸多浪费。

请示格式及注意事项

请示格式及注意事项

请示格式及注意事项请示是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导、批准的应用文,那么,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请示格式及注意事项,供大家阅读参考。

请示的格式请示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1.首部。

主要包括标题和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

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

如《××县人民政府关于××××××的请示》;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关于开展春节拥军优属工作的请示》。

(2)主送机关。

请示的主送机关是指负责受理和答复该文件的机关。

每件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请示。

2.正文。

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和结语等部分组成。

(1)开头。

主要交代请示的缘由。

它是请示事项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上级机关批复的根据。

原因讲的客观、具体,理由讲的合理、充分、上级机关才好及时决断,予以有针对性的批复。

(2)主体。

主要说明请求事项。

它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具体请求,也是陈述缘由的目的所在。

这部分内容要单一,只宜请求一件事。

另外请示事项要写的具体、明确、条项清楚,以便上级机关给予明确批复。

(3)结语。

应另起段,习惯用语一般有“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或“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等。

3.落款。

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个项目内容。

标题写明发文机关的,这里可不再署名,但需加盖单位公章,成文时间××××年××月××日。

请示范文关于申请节日活动经费的请示xxx(上级领导):一年一度的春节即将来临,根据行业的传统惯例,在传统的节日期间(中秋、春节)须加强企业外部环境的横向沟通。

与企业的主管部门保持互动沟通的良好关系。

为此,物业公司建议如下:1。

拜访单位:市房管局综合科、物业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协会、xx派出所2。

党的机关公文格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0)

党的机关公文格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0)

党的机关公文格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公文版头“中共××文件” 这一版头,只适用于下行文,不用于上行文和平行文。

“ 中国共产党××委员会(××)” 这一版头,既适用于上行文,也适用于下行文和平行文。

党的机关与其它同级机关联合行文时,版头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版头与发文机关署名要相匹配。

如版头用“ 中共××省委文件” ,落款就得用“ 中共××省委”;版头用“中国共产党××委员会(××)” ,落款就得用“中国共产党××委员会”。

党的机关的公文版头与主体部分用一条红色横线相隔,红线中间有一颗红五星,以示与政府、军队等机关公文的区别。

二、发文字号上行文因必须在红色横线的右上方标注签发人姓名,所以发文字号标注在红色横线的左上方。

在实际工作中,当行文使用的是便函纸且又必须标注发文字号时,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红色横线的右下方。

用什么形式的发文字号,要根据公文内容来确定。

如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的发文字号主要有:1.闽委办发〔××××〕×号,2.闽委办〔××××〕×号,3.闽委办函〔××××〕×号。

第一种主要用于传达省委的指示,与之相对应的公文版头的机关名称是“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文件”;第二种主要用于根据省委授权,代省委发布有关事项,或向中共中央办公厅报告、请示有关事项,与之相对应的公文版头的机关名称是“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第三种主要用于省委办公厅与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与之相对应的公文版头的机关名称是“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函)” 。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有关主送、抄送机关的规范

有关主送、抄送机关的规范

有关主送、抄送机关的规范
主送和抄送是邮件中常用的收件人类型,用于在发送邮件时指定邮件的收件人。

主送即邮件的主要接收人,是邮件的主要目标收件人。

抄送则指邮件的抄送接收人,是收到邮件的附带收件人。

以下是主送和抄送机关的一些规范:
1. 主送机关:
- 主送机关应是邮件的主要接收人,是邮件的直接受众。

邮件发送时,主送机关应放在收件人列表的第一位。

- 主送机关的收件人应确保与邮件的主题和内容相关,并应有必要的行动或反馈。

- 主送机关的收件人列表应准确无误,避免遗漏或错误收件人。

2. 抄送机关:
- 抄送机关是邮件的附带收件人,不是直接受众,而是可以了解邮件内容的其他相关人员。

- 抄送机关收件人的身份和职责可以是参考、了解、知晓或者需要被告知邮件内容的人员。

- 抄送机关的收件人列表应准确无误,避免遗漏或错误收件人。

3. 遵循邮件发件人规范:
- 邮件发送人应合理选择主送和抄送机关,确保邮件发送到正确的收件人。

- 在使用主送和抄送机关时,应明确收件人的身份和职责,避免滥用或错误使用收件人类型。

4. 注意隐私和机密性:
- 在使用抄送机关时,应特别注意邮件的隐私和机密性。

确保有权受众收到邮件,并避免将敏感信息发送给不必要的人员。

- 在抄送机关收件人列表中,可以使用\。

有关主送、抄送机关的规范

有关主送、抄送机关的规范

有关主送、抄送机关的规范
主送和抄送是在文件传发过程中常用的方式。

主送是指文件正式传送的对象,一般是直接负责处理该文件内容的机关或部门。

抄送是指文件同时抄送给其他需要知悉该文件内容的机关或部门。

以下是主送、抄送机关的一些规范:
1. 主送机关应当是与文件内容相关的负责机关或部门,确保文件能够被正式发送到正确且需要负责的机关。

2. 抄送机关应当是与文件内容相关、需要知悉文件内容的机关或部门。

抄送机关可以是需要参与决策、评估或协调的机关,也可以是需要知晓文件进展的机关或部门。

3. 主送、抄送机关应当尽量明确具体,以避免歧义和误传。

在文件中明确标注主送、抄送机关的名称和单位,并确保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准确。

4. 主送、抄送机关在文件传递过程中应当保持机密性和安全性。

确保文件内容不被非法获取或泄露,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文件的机密性。

5. 主送、抄送机关在收到文件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主送机关应当按照文件内容进行相关处理,抄送机关应当知悉并妥善保存相关文件。

6. 主送、抄送机关应当尊重文件的传达意图和要求,不得擅自更改主送、抄送机关或传递顺序,以确保文件的传递准确和及时。

总之,主送、抄送机关的规范要求将文件传递过程中的相关机关明确,确保文件能够传递到正确的负责机关并抄送给相关机关,以保证文件的传递准确、及时和安全。

主送机关注意的问题

主送机关注意的问题

公文中的附件和主送机关,您用对了吗?我是一名基层秘书工作者,在公文处理中常遇到以下问题:在印发、批转、转发公文时,对正文和附件区分不清。

如,某文件标题为《关于转发×××文的通知》,正文中将“×××文”作为附件标注编排。

又如,将多个部门、单位就某一事情已发的会议纪要、工作报告,作为文件的附件再次印发,造成本级文件重复发文。

在行文前,不能准确拟定主送机关。

如,党委授权办公室向下行文时,主送机关拟定为“市委各部委办局,各县(市、区)委办公室”。

又如,某单位在内部行文时,将主送机关拟定为“各直属单位,本单位各科室”。

怎样做才准确规范?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秋枫这位基层秘书工作者提出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涉及附件和主送机关两个公文格式要素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这里,以解答来信问题为例,谈谈个人学习和研究中的一些体会。

关于附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附件和正文有着严格的界限。

实践中,我们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分清正文和附件。

印发、转发、批转公文时,需要使用通知文种。

印发类通知主要用于印发本机关拟制的、不能单独行文的公文;转发类通知主要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类通知主要用于上级机关批准、转发下级机关的公文。

由此可见,所印发、转发、批转件与印发、转发、批转通知共同组成一份公文,应该作为主件而不是附件。

在正文中已经写明报送、上报等内容的文件,且已在标题中说明,无需作附件标注。

比如《×××厅关于报送2015年工作总结的报告》,不能将2015年工作总结作为附件。

二是规范标注附件说明。

附件说明是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在具体操作中,会出现不规范标注的情况。

主送抄送请示报告范文

主送抄送请示报告范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主送抄送请示报告范文篇一:公文中有关主送、抄送的规范有关主送、抄送机关的规范行文机关根据其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及公文的性质、内容,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

(一)关于主送行文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及发文、收文机关的隶属关系及职权范围确定主送机关,上行文应当坚持一个主送机关的作法,不能多头主送。

多头主送往往造成受文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或产生矛盾、抵触,反而不利于尽快解决问题。

确定上行文主送机关的规范是:1.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2.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即针对具体公务活动的职权归属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二)关于抄送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

抄送范围得当,有助于公文处理,否则将贻误沟通或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1.应当抄送的情况(1)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列为抄送机关;(2)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4)下级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5)上级机关越级向下级机关行文时,可以抄送受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不应当抄送的情况(1)请示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2)接受抄送公文的机关不必再向其他机关转抄、转送;(3)凡与公文办理无关的单位一律不予抄送。

需要批复的上报文,必须有主送机关,且只能由主送机关,由主送机关批复后下发批复文件。

如工程决算的请示。

(一般我们没有抄报,由诸报部门牵头去落实,你抄报显示是一个兵对多个头,让他们分别批复,意见相左,让你自己为难!!)比如年度总结之类的上报文不需要批复,可以有主送机关,同时可以抄送给你的有关系的上级机关部门。

公文版记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公文版记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公文版记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者:顾绍春来源:《办公室业务》2012年第03期公文版记即公文的文尾部分,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版记主要包括主题词、抄送、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项。

但在实际应用中,除了上述提到的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之外,还应包括主送机关、印制份数、版记反线、版记位置等组成部分。

文秘人员在起草、校核、打印时一般都不会太留意这部分内容,导致版记部分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如果加以归纳的话,这些问题基本上涵盖了日常公文版记中的方方面面:1.主题词的问题。

公文主题词是用于揭示公文主要内容并经规范化处理的词或词组,是标识公文主要内容和形式的基本要素。

一般来说,主题词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1.格式不规范。

按照国标规定:“主题词用 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但在实际应用中,字体和间隔的规定常常被抛诸脑后,导致主题词不是用规定的3号黑体字,而是用3号小标宋体字加粗,主题词词目之间不是空1字,而是空一格(约半字)等现象屡见不鲜。

2.标识不准确。

一份公文的主题词,除类别词外最多不应超过5个;标识顺序依次是类别词、类属词、文种。

但在工作实践中,很多文秘人员常常会想当然、凭经验,不完全根据《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来选用主题词,致使当前公文的主题词普遍存在着标识随意性较大、错标和漏标等严重现象。

2.主送机关的问题。

主送机关是公文的受理机关,一般写在正文之前,标题之下,只有一种例外情况才会出现在版记中。

按照国标规定“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一例外情况出现的话,版记中是不应该有“主送”这一栏的。

但在实际应用中,一些单位和部门的公文中经常会出现“发”“报”“抄报”之类的字眼,实际上并不符合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的标准规定。

3.抄送机关的问题。

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

主送机关注意的问题

主送机关注意的问题

公文中的附件与主送机关,您用对了不?我就是一名基层秘书工作者,在公文处理中常遇到以下问题: 在印发、批转、转发公文时,对正文与附件区分不清。

如,某文件标题为《关于转发×××文的通知》,正文中将“×××文”作为附件标注编排。

又如,将多个部门、单位就某一事情已发的会议纪要、工作报告,作为文件的附件再次印发,造成本级文件重复发文。

在行文前,不能准确拟定主送机关。

如,党委授权办公室向下行文时,主送机关拟定为“市委各部委办局,各县(市、区)委办公室”。

又如,某单位在内部行文时,将主送机关拟定为“各直属单位,本单位各科室”。

怎样做才准确规范?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秋枫这位基层秘书工作者提出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涉及附件与主送机关两个公文格式要素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这里,以解答来信问题为例,谈谈个人学习与研究中的一些体会。

关于附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附件就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正文就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从上述规定可以瞧出,附件与正文有着严格的界限。

实践中,我们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就是分清正文与附件。

印发、转发、批转公文时,需要使用通知文种。

印发类通知主要用于印发本机关拟制的、不能单独行文的公文;转发类通知主要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与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类通知主要用于上级机关批准、转发下级机关的公文。

由此可见,所印发、转发、批转件与印发、转发、批转通知共同组成一份公文,应该作为主件而不就是附件。

在正文中已经写明报送、上报等内容的文件,且已在标题中说明,无需作附件标注。

比如《×××厅关于报送2015年工作总结的报告》,不能将2015年工作总结作为附件。

二就是规范标注附件说明。

附件说明就是公文附件的顺序号与名称。

谈谈公文的主送与抄送

谈谈公文的主送与抄送

谈谈公文的主送与抄送作者:青海省政府办公厅••陈松林••••公文中的主送(常称发文抬头),是指对公文负责答复、办理的机关,它是受文对象的主体。

公文中的抄送,是指与公文内容有关、需要知道或协助办理的机关,它是受文对象的次要部分。

主送与抄送构成了受文对象的整体。

一份公文能否恰当地确定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直接关系到公文能否正常运行,公文精神能否及时得到落实。

因此,如何确定公文的主送与抄送,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公文的主送••••••••••••确定公文的主送对象,有两个因素:第一是行文关系。

它分两大类:垂直领导(包括业务指导)系统中的上行关系和下行关系;非垂直和无隶属关系机构间的平行关系(与之相应的公文被称之为:上行公文、下行公文、平行公文)。

第二是公文的内容,即公务需要。

机关之间只有在公文内容涉及到对方时,行文才可能发生。

••••确定上行公文(尤其是请示性公文)的主送对象,一般要遵循三个原则。

①主送一个机关。

现在有些机关的上行公文经常多头主送,有人认为上行公文送的部门越多,问题就越容易解决。

其实恰恰相反。

请示公文多头主送,受文的上级机关谁也不便单独答复,问题反而容易搁浅。

另外还有党政不分的现象,要求政府或党委单独解决的问题,却同时主送上级政府和党委,使得政府和党委都不便直接办理;或者要求政府解决的问题,却单独以党组或党委的名义向上级政府主送,造成工作脱节。

因此,应强调请示公文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如果一个机关受双重领导,该机关的请示公文确需报请双方领导机关时,应根据公文内容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同时抄报另一个上级机关。

这样被主送的上级机关就会视情况与另一个上级机关协调,并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

要求解决经费、物资、人员编制内容的公文,应当以政府或部门(指上一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名义主送上级政府。

如果认为需要上级党委知道的,可以并报。

公文主送应将政府放在前面(例如主送省政府的报告认为需要省委知道时,应写成:“省政府并报省委”,而不要写成“省委、省政府”)。

公文中有关主送、抄送的规范

公文中有关主送、抄送的规范

有关主送、抄送机关的规范行文机关根据其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及公文的性质、内容,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

(一)关于主送行文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及发文、收文机关的隶属关系及职权范围确定主送机关,上行文应当坚持一个主送机关的作法,不能多头主送。

多头主送往往造成受文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或产生矛盾、抵触,反而不利于尽快解决问题。

确定上行文主送机关的规范是:1.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2.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即针对具体公务活动的职权归属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二)关于抄送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

抄送范围得当,有助于公文处理,否则将贻误沟通或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1.应当抄送的情况(1)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列为抄送机关;(2)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4)下级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5)上级机关越级向下级机关行文时,可以抄送受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不应当抄送的情况(1)请示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2)接受抄送公文的机关不必再向其他机关转抄、转送;(3)凡与公文办理无关的单位一律不予抄送。

需要批复的上报文,必须有主送机关,且只能由主送机关,由主送机关批复后下发批复文件。

如工程决算的请示。

(一般我们没有抄报,由诸报部门牵头去落实,你抄报显示是一个兵对多个头,让他们分别批复,意见相左,让你自己为难!!)比如年度总结之类的上报文不需要批复,可以有主送机关,同时可以抄送给你的有关系的上级机关部门。

如果是对自己单位下发文,则可以抄送到上级有关部门,让他们知道你的工作进度。

报告的主送机关排版格式

报告的主送机关排版格式

报告的主送机关排版格式报告是党政机关向下级机关或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和问题的书面材料。

报告的种类很多,报告的格式也很多。

从公文的写作角度来看,分为主送机关和受报告机关两种格式。

这两种格式既有共性又有不同之处。

一、区别1.格式:报告的主送机关是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等部门。

而受报告的格式主要有:党委、政府及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等行政部门都是主要负责部门;人大和法院、检察院等行政主管部门也是主要负责部门。

2.对象:受报告的对象是本部门工作情况或存在问题的人对人(人)对事;主送机关是向领导作或以同级党委、政府名义下发,而受报告的对象则是本部门(人)向下级机关汇报工作情况或存在问题时所使用的人。

二、格式要求主送机关的格式主要包括名称、正文、主送机关,以及上级或本级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名称。

受报告的格式主要包括发文主体、主送机关和受报单位三部分内容。

发文主体是所有向上级或者本级单位请求事项、请示、议案等,由上级或者本级单位负责人作出决定或者处理决定的主体;主送机关是向下级或者本级单位请求事项的主体;受报单位是向上级或者本级单位请求事项的主体;其他主体则属于受报告单位一部分。

三、格式书写方法主送机关:即报告的公文主体,由被报告事项的所属部门直接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意见或报告事项,并承担报告责任。

受报告机关:即报告中的信息。

它是指除公文正文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直接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意见和汇报情况、问题等事项。

在内容方面,必须体现上级机关的意图和要求。

如果受报告是受本单位领导集体批示的,则内容应当直接针对分管或同级单位领导作出指示。

如果对某项工作不涉及本单位领导,不涉及同级其他有关机构或个人,内容也可以简单直接地表述为:“关于加强对有关项目经费管理的意见”。

四、主要格式主送机关和受报告机关要按职责分工排列。

上行文在前,下行文在后,并在中间位置标注出主要事项是否经过批准、批示或作出答复;上行文在前,下行文在后,并在第一行右半部标注出主要事项是否得到批准行文在后,下行文在前,并在最后一行右半部标注出是否收到答复。

主送机关公文写作

主送机关公文写作

公文中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是公务文书格式中的一个非常重要内容。

收文机关主要分为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主送机关对收到的文件负有主办、答复之责,抄送机关只有了解与配合执行之责。

因此,行文首先要选准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即对公文负主办或答复责任的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其排列应按机关性质、职权和其他隶属关系排列。

主送机关一般写在正文之前,标题之下(空一行),顶行写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主送机关名称前不空字)。

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一、选准主送机关要注意几点:1、是避免出现行文中的党政不分现象。

行政机关与党委机关分属于不同的组织系统,自上而下各有各的隶属关系,各有各的职权范围。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两者都应该“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即在各自的系统内部行文。

也就是说,上下级政府之间可以就行政工作相互行文,上下级党委之间也可以就党务工作相互行文。

不应打乱正常的行文秩序,尤其要防止出现行政机关以政府的名义向上级党委机关行文请示或报告工作、或者向下级政府布置工作把下级党委也列为主送机关的现象。

2、是仔细斟酌上行文的主送机关。

首先,行政公文的请示、党委机关的所有上行文种,都只能标注一个主送机关;其次,行政机关的工作部门可以直接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列为上行文的主送机关,党委各部门未经本级党委同意不得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第三,发文机关正式行文,应该把机关名称而不是某个人名列在主送机关的位置上,上行文时尤要注意;第四,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行文,必须根据公文内容明确标注一个主送机关,如果必要可将另一上级机关列为抄送机关,不可两者一并主送;第五,上行文尤其不可随意越级标注主送机关。

行文规则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行文规则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行文规则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行文规则是指各级机关公文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和原则。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

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遵守这一原则,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正确、线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无价值公文的产生。

行文规则规定了各级机关的行文关系,即各级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

根据公文授受机关的工作关系不同,可以将公文的行文关系划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注意的问题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送的公文,如报告、请示等;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它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

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工作中不能自行决定重大问题,需要上级机关批准的,如请求在某个学院下面设立研究所的请示;二是审批权限在上级机关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如举办大型活动所需的经费,都需要请求上级批准;三是例行的工作总结报告或领导安排上报的,前者如每学期结束时的行政工作总结和下学期的行政工作计划等;四是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见解和意见,供上级机关决策参考,如对学校收入分配改革的意见等。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不越级行文,不横向请示。

上行文的主送单位必须是与制发机关有隶属关系的直接上级机关。

虽是上级机关但不是直接隶属关系的不应直接请示、报告,否则即成为越级行文,上级机关对越级行文原则上不予受理。

请求平行或不相隶属的职能部门审批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不应使用请示,正确的方法是使用“函”。

(2)不多头主送,不送领导同志个人。

上行文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那就是制发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分开报送较妥。

如内容涉及的其他单位,通常采用抄送的形式。

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常见问题和不规范案例(2020.12)

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常见问题和不规范案例(2020.12)

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常见问题和不规范案例(2020-12)对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条例》《格式》)将公文处理中容易出现问题通报如下。

一、公文处理中易出现的问题(一)违反行文规则。

《条例》要求,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领会和运用行文规则时主要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1.越级行文。

《条例》在行文规则中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越级行文不利于发挥被越过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

行文关系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能范围确定,县(区)分局文件应先向所属市局呈报,市局研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再向省厅转报。

2.“请示”多头主送。

按照《条例》要求,上行文中的请示件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可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请示件多头办理易出现办理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当意见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时,会影响文件办理进程,甚至导致文件无法继续办理。

3.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4.转报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没有明确意见。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给上级机关。

如各市局在转报县(区)分局的请示类文件时应有明确的是否同意的意见。

5.违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原则。

有的地方为了工作方便,一份公文同时请求批准几个事项,且几个事项涉及不同的分管领导和处室(单位),导致分办和协调存在困难。

6.议事协调机构行文问题。

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完成某项任务或特殊性任务或临时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按照党委、政府的部门行文关系行文。

即:可以向其组成单位和下级机关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行文,也可以向批准它成立的党委、政府行文。

但不能超越自己职权范围向下级党委、政府下发指令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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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的附件和主送机关,您用对了吗?我是一名基层秘书工作者,在公文处理中常遇到以下问题:在印发、批转、转发公文时,对正文和附件区分不清。

如,某文件标题为《关于转发×××文的通知》,正文中将“×××文”作为附件标注编排。

又如,将多个部门、单位就某一事情已发的会议纪要、工作报告,作为文件的附件再次印发,造成本级文件重复发文。

在行文前,不能准确拟定主送机关。

如,党委授权办公室向下行文时,主送机关拟定为“市委各部委办局,各县(市、区)委办公室”。

又如,某单位在内部行文时,将主送机关拟定为“各直属单位,本单位各科室”。

怎样做才准确规范?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秋枫这位基层秘书工作者提出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涉及附件和主送机关两个公文格式要素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这里,以解答来信问题为例,谈谈个人学习和研究中的一些体会。

关于附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附件和正文有着严格的界限。

实践中,我们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分清正文和附件。

印发、转发、批转公文时,需要使用通知文种。

印发类通知主要用于印发本机关拟制的、不能单独行文的公文;转发类通知主要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类通知主要用于上级机关批准、转发下级机关的公文。

由此可见,所印发、转发、批转件与印发、转发、批转通知共同组成一份公文,应该作为主件而不是附件。

在正文中已经写明报送、上报等内容的文件,且已在标题中说明,无需作附件标注。

比如《×××厅关于报送2015年工作总结的报告》,不能将2015年工作总结作为附件。

二是规范标注附件说明。

附件说明是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在具体操作中,会出现不规范标注的情况。

如某县党委发文时,在附件说明处标注“附件随后”“附件3份”“附件列后”等,还有的文件在公文正文中写有“(附件附后)”,这些都是不规范的。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规定,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首字对齐。

三是着力减少发文、转变文风。

精简文件,不但要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也要严格控制文件篇幅。

因此,在审核公文时,要注意文件篇幅过长、重复发文等现象,恪守把关之责,敢于提出审核意见。

读者来信中提到,“将已发的专题会议纪要、工作报告,作为文件的附件再次印发”。

笔者认为,为了精简文件,同时也便于收文单位更好地理解、贯彻文件,对已发文件,如有必要,可以在文件中适当引用强调,重申要求,不要再作为附件一印了之。

关于主送机关《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向上级机关的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机关。

向下级机关的行文,主送需要贯彻执行、办理公文和应当知晓公文内容的机关。

普发性公文的主送机关应保持相对稳定性,一般不能随意变动。

要准确把握和标注主送机关,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选准主送对象。

主送机关的确定,离不开行文关系。

区分领导关系、指导关系、管理关系、协作关系等之后,才能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的方向,然后再定向什么机关、单位主送。

比如,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也可以依据职权相互行文。

前者是指导关系,可以向其发文部署工作任务,后者就是不相隶属关系,可以相互发布、传达要求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再如,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只能主送一个,视情况可抄送另外一个,不能同时主送两个。

二是规范名称表述。

主送机关常见的标注形式有:全称。

如“XX省人民政府”,就是全称。

只要主送机关名称不是很长,一般采用全称。

规范化简称。

比如,XX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规范简称是“XX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而不是“XX省工信委”或“省工信委”。

统称。

即同级或者同类型机关概括性的总称,一般用于下行文。

工作中,较常见的是主送给同一级的各单位,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等。

主送机关的顺序一般按照重要程度排列。

我们一般按照先外后内、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通常是同类型机关内同级机关之间用顿号分隔,不同类型机关之间用逗号分隔。

读者来信中所指的办公室经党委授权向下级行文,建议改为“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来信中所指的单位内部行文问题,主送机关可以规范为“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做到分类明晰、使用一致即可。

三是掌握特殊情况。

有的无须标注主送机关。

一些文种,比如,决议、命令(令)、公告、通告、公报、纪要,通常是不需要标注主送机关的,决定、意见可以标也可以不标(党的机关公文一般不标)。

有些无主送机关的公文,一般要确定印发传达范围,比如,公开发布、发至县级等。

有的主送机关标注较灵活,比如,有的公文发至特定范围或部分单位,可以只标注需要受文的机关、单位。

只主送一个或者几个单位的,应将单位名称一一列出。

主送部分同类同级单位的,比如,市委有关部委、市直机关有关单位等,要在附件标出具体单位,或是提供受文单位名单。

有的主送机关较多。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规定,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的上一行,之间不加分割线。

(文章摘自《秘书工作》杂志2016年第2期。

原题目:《公文中附件和主送机关用法例析——读者来信答疑》;作者:张敬华)公文标注主送机关须注意的几个问题作者:王凯来源:应用写作杂志社点击数:7002 更新时间:2006-9-2 (《应用写作》2003年第7期)公文的主送机关是主要受理公文,并对公文负有主办或答复责任的机关。

在公文格式中,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

主送机关标注正确,就为公文事项的迅速处理奠定了必要的基础;标注错误,便会贻误工作。

因此,文秘工作人员在文稿拟写、审核及复核等发文办理的环节中必须对主送机关的标注给予充分的重视。

一、选准文件主送的对象收文机关主要分为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主送机关对收到的文件负有主办、答复之责,抄送机关只有了解与配合执行之责。

因此,行文首先要选准主送机关。

选择主送机关的依据是文件内容、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

一般情况下,依据前两点就可以确定一个文件的主送机关。

如某省政府为“地市合并”一事请求批准,此事的管理权限在国务院,故这个请示的主送机关自然是国务院;国务院拟兴建长江三峡工程需经审议批准,此事的审批权限在全国人大,故这个议案的主送机关必须是全国人大。

在某些情况下,选择主送机关还要考虑到隶属关系。

如国务院的某个部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文布置某项工作,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规定,只能把文件呈报给自身的上级机关——国务院,由国务院批转或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要选准主送机关还要注意如下几点:一是避免出现行文中的党政不分现象。

行政机关与党委机关分属于不同的组织系统,自上而下各有各的隶属关系,各有各的职权范围。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两者都应该“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即在各自的系统内部行文。

也就是说,上下级政府之间可以就行政工作相互行文,上下级党委之间也可以就党务工作相互行文。

不应打乱正常的行文秩序,尤其要防止出现行政机关以政府的名义向上级党委机关行文请示或报告工作、或者向下级政府布置工作把下级党委也列为主送机关的现象。

二是仔细斟酌上行文的主送机关。

首先,行政公文的请示、党委机关的所有上行文种,都只能标注一个主送机关;其次,行政机关的工作部门可以直接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列为上行文的主送机关,党委各部门未经本级党委同意不得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第三,发文机关正式行文,应该把机关名称而不是某个人名列在主送机关的位置上,上行文时尤要注意;第四,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行文,必须根据公文内容明确标注一个主送机关,如果必要可将另一上级机关列为抄送机关,不可两者一并主送;第五,上行文尤其不可随意越级标注主送机关。

三是联合向下行文的主送机关基本上与发文机关一一对应。

若干个同级部门联合向下行文,其主送机关通常应是与发文部门一一对应的下级部门。

例如人事部与监察部联合向下行文,其主送机关通常应为各省部级机关的人事、监察部门。

这样标注主送机关,有利于收、发文双方的相互沟通以及文件的贯彻执行。

二、选对主送机关的形式确定文件的主送机关后,还要正确选择标注主送机关的形式。

主送机关常见的标注形式有三种:一是全称。

如《国务院关于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0〕75号),其主送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即为全称。

只要主送机关名称不是很长,都可以采用这种形式,但普发性文件除外。

二是规范化简称。

如《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其主送机关之一“国家经贸委”,就属规范化简称。

这种形式可以浓缩那些常用但是较长的机关名称,使之简练上口。

三是统称。

统称就是同级或者同类型机关概括性的总称,一般用于下行文。

统称具体又分两种:一种为“泛称主送”,指文件主送给同一级的各单位,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一种为“递降称主送”,指文件主送给垂直几级的同类各单位,如“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

“泛称主送”是下行普发文件经常使用的主送形式。

它时常涉及到同一级不同类的若干机关,必须注意排列顺序。

一般来说,它有如下排列原则:首先是“先外后内”,即把同是下一级的各地方政府放在前,本机关的职能部门放在后。

如国务院下行文常用的主送形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就是地方政府在前、部委在后。

各省政府下行文经常用的“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作为“递降称主送”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其次是依党政军群之先后顺序。

这个原则在党的文件中体现最明显。

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行文的中办发〔2000〕16号文件,其主送机关排列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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