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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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一)安全管理1、一般规定(1)施工企业应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4)工程项目部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3.1.5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5)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的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生产责任制(1)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消防安全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等应上墙。

(2)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部和班组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应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3)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惩。

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班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考核应有书面记录。

(4)施工现场应配置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资料。

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齐全。

主要工种的施工操作岗位,应张挂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5)施工企业对列入工程施工预算的安全施工、临时设施、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等措施的费用,应当用于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文明施工,建立费用使用台账,不得挪作他用。

(二)危险源管理1、危险源的辨识(1)工程项目部应成立由现场安全、技术及其他管理人员组成的危险源管理小组。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工程领域质量管理有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基建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的有序进行,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管理,涉及现场施工、安全防护、质量监控、巡检查验等方面。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对项目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职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的责任,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和管理流程,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和控制。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完善,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要求和控制措施,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记录施工过程中的检验、验收等质量管理活动,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材料采购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确保材料符合标准要求,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规范和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巡视和质量抽检,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问题整改制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和追溯,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

建设部关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有关规定

建设部关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有关规定

建设部文件建城[2002]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臵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

工程竣工,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的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建设部文件[2002](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设部文件[2002](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应当归档的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

工程竣工后,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或法人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降低施工风险,确保施工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包括道路、桥梁、排水和供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所有参与市政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材料供应商和施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确保整个工程周期的施工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清晰的安全管理组织结构下展开。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人员队伍。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条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应当在设计和勘察过程中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因素,合理规划施工过程,保障施工安全。

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任主任,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担任委员,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施工安全预案,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施工前准备第十一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工人熟悉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制定施工安全计划和安全预案,根据具体的施工条件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制定一系列应对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切实消除施工安全风险。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工人能够正确使用施工设备和工具,提高安全意识。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示施工人员注意安全,遵守安全规定,保持施工现场的安全秩序。

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市政道路建设工程的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市政道路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各个环节。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中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一、总则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相关部门应明确工程监管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建设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工程的安全工作,并与施工单位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2. 建设单位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所有参与工程的人员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3. 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安全评估与监测1. 建设单位在工程前期应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工程所涉及的风险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要定期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3.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安全档案,记录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

四、施工规范1. 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工艺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落实到实际操作中,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施工现场要合理布置,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五、应急预案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包括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灾害进行评估,并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2. 建设和施工单位要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并进行定期的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六、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工程进行抽查检查和评估。

2. 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市政质量管理制度

市政质量管理制度

市政质量管理制度一、市政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市政工程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市政桥梁、排水管网、供水管网、燃气供应管网、电力供应管网、城市照明、环卫设施、城市绿化、市政建筑等。

市政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是指通过合理规划、技术开发、人力配备等手段,全面提高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确保市政工程项目的可靠、安全、耐久、经济和美观。

市政质量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市政工程项目的品质和安全,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约束施工单位行为,加强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和管理,从而保证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达到规划和设计要求的制度。

二、市政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建立市政质量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市政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市政工程项目的品质和安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全面发展,保障市民生活安全和质量,提升城市形象和市政工程设施的品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市政工程项目的安全和品质是关系到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也是关系到城市形象和市政设施品质的重要问题。

通过建立市政质量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保障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完善市政质量管理制度的关键环节完善市政质量管理制度,关键的环节包括:(1)制定市政质量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明确市政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和原则。

(2)建立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

(3)规范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程序,确保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各方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4)强化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市政工程项目各个环节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5)建立市政质量管理的奖惩制度,对于合格的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奖励,对于不合格的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惩罚。

3.建立市政质量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加强市政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市政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市政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配备专职的市政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市政质量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0.24•【文号】建质[2014]153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4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制度

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制度

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市政工程特点制定,旨在规范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

2. 所有参与市政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组织管理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3.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安全生产措施1.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 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技术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

3.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四、事故处理1. 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2.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减少事故损失。

3. 事故后要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监督检查1.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2. 鼓励和支持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3.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奖惩机制1. 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修订并公布实施。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分部分项验收(第二章第十七条)
• 监督机构应对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 分部分项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 验收内容:人员资格,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执行的 标准是否有效。 • 检查相应的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 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按省厅具体文件规定进行核查。
中止施工(第二章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 1、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 • 2、装饰装修分部、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建筑电气分部、智能建筑分 部、通风与空调分部的使用功能性检测报告。 • 3、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 4、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5、监理单位提交的预验收竣工报告。 • 6、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 7、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 8、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 9、公共聚集场所及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
• 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责令停工,并书面告知相应施工 许可证管理部门处理。 • 对经相应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 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 1、发现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口头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 排除隐患,并记入监督记录。 •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下发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通知 单。 • 3、如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 单。
• • • • • 1、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2、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 4、省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建筑施工楪祈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 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工程建设参与者和公众的安全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提高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条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身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监测、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

第六条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传递安全信息,共同协商解决安全问题。

第七条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部门和下级单位报告重大事故。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九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阶段就开始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进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市政工程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工程的持续安全运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升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作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使用,对其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技术评估及其修复、加固、拆除治理行为。

第四条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其职责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协同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城镇危险房屋的鉴定。

具备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可承担房屋建筑及在建工程的可靠性鉴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乙级以上)依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承担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可靠性鉴定。

第七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的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结论中,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需要修复、加固、拆除的建议。

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市政工程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各种道路、桥梁、排水、照明、绿化等公共设施工程。

为了确保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采纳一套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和措施。

1.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1 质量目标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和利益。

实在的质量目标如下:•实现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合理统一,确保工程质量;•优化工程施工组织和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的稳定性和牢靠性;•提高质量掌控的有效性,削减质量事故发生的风险;•加强质量信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

1.2 质量管理组织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应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个职责和权责。

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分工如下:•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指定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全面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质量督导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常态化的质量监督检查;•设立工程质量评审委员会,对关键工程进行评审和审批。

1.3 质量管理体系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实在要求如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建立质量掌控点和质量检测点,实现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掌控;•建立质量记录和质量档案,记录各种质量信息和资料,便于追溯。

1.4 质量管理措施为了实现市政工程的质量目标,必需实行一系列的质量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措施:•工程质量计划:明确质量目标、质量掌控措施和质量职责分工,并订立相应的时间表;•工程质量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手段,适时发觉和矫正工程质量问题;•质量培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质量评估: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总结阅历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

2. 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1 安全管理目标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目标是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工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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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含过街通道)、公共广场、园林绿化、地下公共设施、公共交通设施、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城市防洪、城市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参与市政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及安全文明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和委托工程监理。

开工前必须办理规划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坚持“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业务。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七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应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市政工程质量。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法规、质量标准和合同文件等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工程勘察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对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非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向监理或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施工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成立项目部,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其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一致。

应明确质量目标,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制定质量保证措施,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监督机构备案。

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工程项目所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验报告,使用前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取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应当严格工序报验程序。

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在施工单位质检员检查合格并填写工序质量评定表、隐蔽验收记录后向监理报验,由监理验收签字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关键工序的验收必须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道路工程的路基、基层、面层施工完毕;桥梁工程的桩基、下部构造和上部构造施工完毕;管道工程的管道基础施工完毕和管道铺装完毕开通前举行阶段性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验收的监督。

第十六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各工序质量进行检查检测。

其中市政道路工程要加强对路基、路床、基层的压实度、弯沉值;复合地基承载力;基层无侧限饱水抗压强度;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强度、厚度、平整度;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压实度、厚度、平整度;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弯沉回弹值的检查检测。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要按规定配备工程项目监理人员, 根据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施工方案审批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和质量行为管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并实施旁站监理。

严格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工程预检、隐蔽工程验收制度,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设行为、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把关。

要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加大抽查巡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和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制止和消除,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擅自降低、取消和克扣该项费用。

第二十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相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安全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前,必须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实行封闭管理。

(一)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制式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简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质量安全监督、社会监督举报投诉xxxx等,有条件的亦可悬挂工程彩色效果图;(二)现场内的适当位置悬挂安全文明标志和张贴安全文明标语;(三)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应达到以下要求:1、围挡材料宜选用压制波纹钢板等硬质材料,围挡安装要做到坚固、顺直、整洁、美观,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2、围挡设置要沿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进行,不能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的现象,围挡大门应坚固美观,并符合通行及消防要求。

第二十五条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与交巡警部门配合制定施工区域交通组织方案,并提前10日进行公示,对于影响通行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的便民措施,必要时修筑便道、便桥。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现场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并达到以下要求:(一)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没有跑、冒、滴、漏现象;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采用明沟排水的,沟顶应当设置盖板;禁止向饮用水源及各类河道、水域排水;(二)施工产生的渣土、泥浆等废弃物应当日产日清;暂存的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全部覆盖;禁止渣土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三)施工过程中,应洒水抑制扬尘;对暴露的土壤和不能及时清运的土方、建筑垃圾等,应采用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四)运输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材料的车辆应有覆盖、密闭等措施,避免撒漏、飞扬,污染市容,并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五)车辆出入口应有防止车辆轮胎粘带泥沙出入的措施;(六)施工现场材料应按照总平面图要求堆放整齐有序,对易燃、易爆、易腐蚀的材料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七)在闹市区施工应使用低噪音机械设备;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安排低噪音工序。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全风险,防止人身伤害。

(一)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序施工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职安全员和特殊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应穿戴适宜的防护装具;施工中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作业,防范事故发生;(二)深沟槽、深基坑应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防止坍塌和滑移;(三)高空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临边、坑口作业应采取围护措施;(四)特殊季节(冬期、热期、雨期)施工,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遇有暴雨、大雪、大雾、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高空和起重作业;(五)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均应状态良好,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六)施工临时水、电线路应符合相关规定,各级配电箱应统一采用铁制制式形式,所有用电设备均应达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要求;第二十八条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的,应与施工作业区分离,并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

保障职工冬季取暖和居住安全。

禁止明火取暖和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施工现场外设置生活区的,应当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施工现场设置食堂及就餐场所的,应当符合卫生管理规定,制定健全的生活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并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应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在主要生活区、用电区、材料和库房等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及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可能危及公共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提前采取保护措施,以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对现场进行清理,做到料清场地净,恢复道路平整,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四章工程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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