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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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除交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申请的前置条件第五条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职业道德良好;(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四)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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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四、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与方式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要点见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办事指南一、设置依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二、承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联系人:王珺(新办)张兴洁郑玉琳(动态管理)63672076协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会联系人:李媛媛王小林宋渝63672083 63672501、63672721潼南县建筑安全监管理站联系人:陈国林44577486三、受理范围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应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证书新申办(一)报名条件1、中专或高中毕业,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含5年);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含2年);2、获得国家认可的工程类初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报名资料1、《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报名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3、工作简历证明和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证明;4、一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附电子文档)。

5、报名所属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成绩查询及证件领取考试完毕5个工作日后,考生可拨打市安全总站语音电话63672072和63672076,按照语音提示输入准考证号查询成绩,或者登陆重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查询考试成绩(/cq_aq)。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一、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为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切实抓好项目部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项目经理部、设备公司、联合经营项目等所有生产单位.三、术语、定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公司技术负责人。

施工现场: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联合经营项目系指实际投资人)。

带班检查: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四、企业负责人带班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一)、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公司工程部根据公司所承包的在施项目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检查时间安排表,定期汇总企业负责人的带班检查记录并整理备案。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目的25%。

公司企业负责人应按区域划分责任项目或区域,做好带班分工。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醒目存档备查。

(检查表附后)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下设的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17号令)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17号令)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17号令)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含首次申报、延期、变更及遗失补办)许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办理程序(三类人员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初审-审批申报材料网上申报需提交:1、首次(包括延期)申报材料所有证件和有公章的文件必须彩色扫描,没有公章的文件可以黑白扫描。

(非大陆人员在大陆就业,必须上传外国人或港、澳、台就业许可证)A证申报材料:A、身份证原件(二代证要双面扫描);B、任命文件(如果是法人可以用营业执照替代);C、有学历或者职称证书的可以选择上传;没有不必上传;D、已获得三类人员证书的需上传证书,如果已延期的同时上传延期页;B证申报材料:A、身份证原件(二代证要双面扫描);B、建设主管部门发三级项目经理证或建设厅发园林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证或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C、有学历或者职称证书的可以选择上传;没有不必上传;D、已获得三类人员证书的需上传证书,如果已延期的同时上传延期页;C证申报材料:A、身份证原件(二代证要双面扫描);B、学历或者职称证;学历要求中专以上(含),职称要求技术员以上(含)。

C、安全科长需要任命文件。

D、已获得三类人员证书的需上传证书,如果已延期的同时上传延期页;2、变更申报需要材料:A、身份证、三类人员证。

B、姓名、身份证、性别变更需要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C、本单位名称变更: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包括变更栏)。

D、人员单位调动:A证变更:新单位任命文件。

B证变更:变更后项目经理或者建造师证件。

C证变更:学历或职称证。

E、职务、职称变更:任命文件或者证书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

3、遗失补办需要材料:A、省级报纸遗失声明。

B、身份证。

C、A证:单位任命文件。

B证:项目经理或者建造师注册证。

C证: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证。

纸质材料:A、首次申请:a、网上打印带有条形码的申报表一式两份(公司盖章)同一张一寸照片;b、A证:单位任命文件。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考核申报指南考核事项内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或“A证”、“B证”、“C证”)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考核。

考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等。

考核申报程序(流程)申报人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考试合格证明→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填写考核申请表→制作考核申报资料→所在企业意见→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核对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提出初审意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提出考核意见公示→考核合格核准公告→收集照片制作证书→颁发考核合格证书。

考核申报条件1、职业道德良好;2、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4、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申报材料要求1、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一式一份);2、身份证(复印件);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4、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

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交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5、企业在册人员和教育培训证明文件;6、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其中第2、3、4项资料应提交证书原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核对章后退还申请人。

上述6项资料全部用A4纸依次装订成册(最好正反面制作)。

7、《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初审情况汇总表》(用Excel格式生成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各一份)。

考核时间、期限1、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时受理,于每季度第二个月25日前(遇节假日依次提前),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公示,于第三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的原件核对,随时受理随时核对返还原件;4、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结果公示(公示期7天),核准结果公告,颁发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旨在为建筑施工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保障施工
现场安全,减少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安
全生产检查,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整改。

其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完善安全技术监督措施,以及提高安全文化水平。

最后,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应当严格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护施工现场人员和财产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要点包括:
1. 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考核负责人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
工作程序,是否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是否组织和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是否及
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

2. 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落实:考核负责人是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制,是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和督促检查,是否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3.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能力:考核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
技能,是否能够合理安排施工任务,组织协调施工活动,是否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施
工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风险和隐患。

4.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考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相关安全
法规和标准,能够有效指导和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能够制定并执行施
工安全措施、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是否能够及时处理和报告安全事故。

5. 事故发生的处理和整改情况:考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
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包括是否及时组织救援和抢救,是否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是否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是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一
些主要要点,通过对这些要点的综合考核,可以评估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以及对事故处理和整改能力的把控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是一种管理措施,旨在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根据这种制度,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会定期轮流担任施工现场的带班,负责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在施工现场带班期间,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需要负责以下内容:
1. 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2. 资源协调管理:负责调配施工现场所需的人力、物力和机械设备,确保施工过程中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协调。

3. 施工进度控制:监督施工进度,确保按照预定的计划和时间节点进行施工,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难题。

4. 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对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

5. 人员培训和管理: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员工进行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素质。

通过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带班制度,可以确保施工现场的管理和运行更加规范和高效,提高项目的安全性和质量,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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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龄已满周岁未满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四、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与方式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要点见附件。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可采用书面或计算机答卷的方式;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可采用现场实操考核或通过视频、图片等模拟现场考核方式。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必须包括攀爬塔吊及起重机械隐患识别等。

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样式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我部统一规定样式(见附件)。

主要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

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编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应遵照《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号)有关规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下列规定编号:(一)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位),如京建安();(二)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位),如京建安();(三)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位),如京建安()。

七、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一)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二)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学时。

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

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八、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换发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可以选择换发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跨省变更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省更换受聘企业的,应到原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证书转出手续。

原考核发证机关应为其办理包含原证书有效期限等信息的证书转出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相关证明通过新受聘企业到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办理新证书。

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

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号)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当既有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有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和撤销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十二、安全生产考核费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考核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附件:.安全生产考核要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样式附件安全生产考核要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类)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和现场防火等安全技术要点。

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贯彻执行情况。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情况。

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情况和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情况。

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目标考核情况,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情况。

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情况,本人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预案演练情况。

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建筑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

考核内容与方式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

其中,法律法规占,安全管理占,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占。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申请考核时,施工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实际工作能力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初步考核;()受理企业申报后,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对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

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施工现场实地或模拟施工现场,采用现场实操和口头陈述方式,考核查找存在的管理缺陷、事故隐患和处理紧急情况等实际工作能力。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类)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起重吊装工程,以及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保证工程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以及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具和生产、生活环境情况。

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明确建设、承包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进度,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落实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创建项目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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