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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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上海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上海科技大会的精神,进一步推动科技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对象,是指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科技型企业。

其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

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

第三条科技小巨人工程采取市区(县)联动方式,实行市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受理,市区(县)科技和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评审、共同授牌的方式。

本市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组织申报、会同区(县)产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产业部门”)审核推荐,实施管理,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操作规范、规程。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集中受理市区(县)共同支持的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申报,会同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联合评审,共同授牌,实施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条件第四条支持对象:面向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并有良好的信用等级;5、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2024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2024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2024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闵府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2024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闵府发〔2024〕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有关单位:现将《闵行区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2024年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8月22日闵行区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2024年重点工作安排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推进落实《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关于推动虹桥国际开放枢纽进一步提升能级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快提升闵行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的引领力、显示度,根据上海市虹桥国际开放枢纽推进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特制定闵行区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2024年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深化创新协同联动,打造价值创造的前沿阵地(一)壮大战略科技力量1.加强基础创新策源平台建设,围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低碳能源等领域,支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全国重点实验室,协同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牵头单位:区科委。

配合单位:区经委)2.加快打造长三角技术市场开放平台,强化与江苏、浙江、安徽技术市场联通,深化对接长三角技术项目,推动创新资源跨区域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

(牵头单位:区科委。

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局)3.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托上海国际技术交易市场,逐步完善全球技术供需对接平台功能,探索形成点对点对接的成熟机制,引导和鼓励跨境技术交易转化落地。

(牵头单位:区科委。

配合单位:南虹桥集团)4.持续深化“大零号湾”总体规划研究,形成科创策源功能区专项规划成果,发布“大零号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榜单,加快打造科技创新发展高地。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

政策名称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一、政策依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合〔2015〕8号)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科技小巨人工程是支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

市级财政资金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申请企业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在市科委立项后,按照创新能力提升的需要,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评估后获得市科委相应补助。

市级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补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家。

区(县)财政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三、申请条件面向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1)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3)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至6000万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4)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二)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2)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3)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6000万元至10亿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操作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操作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操作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一、鼓励发展国家级研发机构(一)申请条件1、注册落户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在本区内);2、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区财政根据国家及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有关文件复印件;2、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一)申请条件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1、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外资独立研发中心,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区财政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根据其对区域经济和社会贡献程度,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四份: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市级研发机构(一)申请条件1、对注册落户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在本区内);2、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1、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同一研发机构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闵府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闵府发〔2021〕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闵行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21年7月9日闵行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根据闵行区“十四五”规划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明晰闵行科技创新在新时期、新环境下的目标与任务,特制定“十四五”时期闵行区科技创新规划。

一、“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回顾(一)“十三五”发展成效“十三五”时期,闵行区以上海南部科创中心建设为引领,以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区内创新资源丰富、产业基础雄厚、人才资本集聚的优势,破瓶颈、补短板,在创新主体活力、科技创新实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科技服务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亮点频现,荣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

1.上海南部科创中心建设深入推进2016年3月,闵行区制定出台了《关于建设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的框架方案》,全面启动上海南部科创中心建设。

“十三五”期间,闵行区以“零号湾”建设为抓手,聚焦重点区域,深化功能内涵,明确共识要求,深入实施9大重点任务、推进计划以及三大类20个重点支撑项目,制定出台“1+10”科创政策体系。

经过五年建设,上海南部科创中心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区域科技创新氛围持续优化,科技创新成果不断涌现,科技创新能级不断增强。

创新研发能力持续增强。

闵行区联动高校、科研院所等源头创新主体,加快集聚各类创新研发中心,强化自主创新、原始创新,全力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闵府规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有关单位:现将《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3月7日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论述,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凸显闵行“制造立区”优势,全面构筑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速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的重点产业和领域1.高端装备产业。

聚焦航天、航空、船舶、核电等重点领域,支持商业航天、大飞机航空发动机、大飞机机载系统、船舶装备、工业母机、能源装备、特种装备、仪表仪器及智能检测、节能环保装备、高性能材料等细分赛道企业可持续发展。

2.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聚焦新一代通信设备、基础软件等重点领域,支持通信芯片与器件、电子终端、智能传感器、卫星通信、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网络安全、云计算等细分赛道企业集聚发展。

3.生物医药产业。

聚焦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等生物医药上下游产业链重点领域,支持合成生物、基因和细胞治疗、信使核糖核酸(mRNA)疫苗、核酸药物、抗体药物、高端制药装备、高端医疗影像设备、体外诊断试剂、医用机器人、康复器械等细分赛道企业集聚发展。

4.人工智能产业。

聚焦智能芯片、通用大模型、智能机器人等重点领域,支持通用图形处理器芯片、类脑神经元计算芯片、存算一体芯片等自主研发攻关;推动语言、视觉、多模态等通用大模型在行业垂直领域的场景应用;加快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协作机器人、人形机器人等在核心零部件、整机和系统集成等细分赛道的发展。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01•【字号】闵府规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闵府规发〔2019〕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闵行区人民政府2019年3月1日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根据上海市建设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工作要求,现就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移转化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1.支持建设成果转化功能型平台。

鼓励面向高端装备、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设成果转化功能型平台。

对符合上海市建设功能型平台导向和布局的,经评审,给予平台一定的启动经费。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按市级文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匹配,区级前期投入的启动经费纳入后续市级功能型平台的运营费匹配资金额度。

2.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开展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施设备共享,对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购买关键重大的进口设备,给予其购置费用30%补贴,每年每家单位最多补贴100万元;对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为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每年根据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1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企业通过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享受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施设备共享,对经市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费用,给予30%的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闵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闵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闵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闵府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闵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9]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快推进闵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关于加快推进闵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七次、八次全会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会议精神,面向未来、面向市场,着眼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着眼上海和闵行发展实际,着眼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提升闵行产业能级,增强闵行先进制造业发展后劲,确保闵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加快推进闵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推进闵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意义(一)闵行抢占新一轮国际竞争战略制高点的需要进入“十一五”时期,上海在自主创新、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迈入了新阶段,迫切需要构筑与国际大都市和“四个中心”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增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闵行区作为上海工业重镇之一,必须加紧培育一批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战略产业,抢占新一轮国际竞争战略制高点,这是闵行区服从服务国家和上海战略,推动整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闵行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闵行区依托区位优势和土地、资本、科技、环境等资源综合优势,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不断优化,产业能级不断提升,已初步形成电站、轨道交通装备、光电子、微电子、新能源以及航天技术等优势产业集群,在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充分发挥政府科技计划和科技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促进全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科技改善民生,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2012]19号)的规定,结合闵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委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审批、跟踪、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类别设置第三条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根据本区产业发展布局,聚焦一批有战略意义和市场前景的产业技术,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技术攻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提升产业竞争力。

重点支持项目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执行期内累计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自主创新项目。

第四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或服务项目,要求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不超过500万,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第五条产学研合作计划:大力支持促进技术创新要素有效组合的项目,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

第六条民生科技计划:着力支持现代农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促进科技惠及民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章支持对象及条件第七条申请单位应为在闵行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申请项目须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九条申请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项目应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民生科技项目单位应提供科技成果或许可成果转化的证明、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闵行区“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十二五”时期是闵行积极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面调结构和深度城市化、加快建设现代化新城区的重要时期。

《上海市闵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区“十二五”规划)根据《中共闵行区委关于制定闵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经闵行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是“十二五”时期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瞻性、指导性总体规划。

为全面实施区“十二五”规划,圆满完成“十二五”时期的各项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1)区“十二五”规划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区人大、区政协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区发展改革委是区“十二五”规划实施的牵头单位,负责规划实施的推进、协调、督促工作,并及时通报规划实施的有关情况。

二、建立健全规划体系(3)编制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根据区政府要求,认真编制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24项重点专项规划应按计划逐一在2011年上半年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域规划应由镇人代会、街道社区工作会议审议。

(4)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

促进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总体规划的衔接以及各级各类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相互协调,确保各类规划与规划纲要在总体要求上指向一致、空间配置上相互协调、时序安排上科学有序。

闵行区新科技政策解读

闵行区新科技政策解读
扶持培育《闵科行技区企推进业百家企业改制上市意见实施细则》(闵经委发
创业企业 科[20技1小9]巨35人号企)业,每家创拟新上型市企企业业从启动改制到证监会受理 发行申请,至少可获得320万的资金扶持。(新纳入)
支持企业发对展成壮功在大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
企业上市 股给权予融最资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新纳入) 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或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交
鼓励发展研发机注构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
国家级 外资 市级金1区00级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区财政资
扶持培育科技企助3业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 创业企业 科技小巨人加企注业册资金创不新足型1企00业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
3、 政策手段更加多元,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4、 政策执行更加便捷,有效服务科技企业需求
5、
政策执行
资建金立渠“道网更上加审核畅流通转,系切统实”提,高方政便策企执业行申效报率,跟踪流
转进程。
(二)政策修订的主要特点
1、 政策导向更加明确,着力构建区域创新体系 2、 政策内容更加聚焦,着力形成闵行区域特色 3、 政策手段更加多元,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4、 政策执行更加便捷,有效服务科技企业需求 5 、 资金渠道更加畅通,切实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参与制定技术标准 标准化示范试点 提升质量管理
鼓励建设自主品牌
鼓励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三)鼓励科技成果创造应对用获得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
四方面9个条款
企事业单位,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2万元(原为3万、2万、1万)的
奖励科学技术进步 奖励。(调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闵府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12]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区“全面调结构、深度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制订如下意见:一、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主体(一)鼓励发展研发机构1、鼓励发展国家级研发机构对注册落户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区财政根据国家及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对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研发机构,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区财政给予相应支持。

3、鼓励培育市级研发机构对注册落户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积极培育区级研发机构鼓励区内企业建立和发展研发机构,研发机构通过区主管部门认定后,区财政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3•【字号】闵府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16〕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区科委牵头制订的《闵行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5月13日闵行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根据《上海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建设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的部署,现就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制订如下政策意见:一、推进企业科技创新(一)鼓励研发机构发展。

加快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支持各类主体在区内建立研发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对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研发机构给予资助,国家级研发机构资助最高500万元、市级研发机构资助最高300万元;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含内设研发机构),按市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区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

以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为重点,支持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给予上级财政资助资金10%的资助,国家级科技计划每项资助最高200万元、市级科技计划每项资助最高100万元;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资助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三)积极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鼓励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凡获得认定的企业,给予100-150万元的资助。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闵府规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规发〔2018〕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闵行区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8年8月20日闵行区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一代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顺应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赢得发展主动权的优先战略选择,也是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的优先布局方向。

为贯彻落实《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信部科〔2017〕315号)和《关于本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66号),加强区域产业联动,推进闵行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建设马桥人工智能未来小镇、紫竹走廊人工智能创新带、推进产业集聚区和应用示范区建设,促进闵行区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加快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技术主导权的人工智能特色产业集群,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闵行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现状较好的人工智能产业基础。

经过排摸梳理,闵行区已经集聚了140多家发展人工智能的企业,产业年产值规模突破100亿元。

企业数量和创新链、产业链布局初显优势。

其中,芯片、云计算、传感器、数据服务、生物识别等人工智能基础领域,机器识别、机器学习、视频识别、图像识别、语音识别、模式识别和人机交互等人工智能应用技术领域,和无人机、智能医疗/健康、智能教育/娱乐、智能家居、智能安防、智能物流等集成应用领域都有涉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新材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新材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新材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闵府办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新材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闵府办发[2010]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区经委、区政府研究室拟订的《闵行区新材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0-2012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闵行区新材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0-2012年)在先进制造业体系中,新材料产业作为其它产业的上游产业,发挥着基础性、支撑性和引领性作用。

加快新材料产业的跨越提升,对推动先进制造业向高端发展、增强整体产业竞争力具有战略意义。

当前新材料产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闵行具备较好的产业、区位、科技和人才等比较优势。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闵行新材料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上海推进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行动方案(2010-2012年)》要求,结合闵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近年来,闵行新材料产业一直保持稳定快速发展的势头,现已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和产业特色。

(一)新材料产业体系较完整,初步形成较大特色产业群新材料是闵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之一,目前已形成较完整的研发和产业体系。

在上海市《新材料领域产业化重点发展项目目录(2009年度)》所列的新型金属材料、新型有机材料、新型无机材料、新型复合材料、新型建筑材料和稀土功能材料等六大类66项子类别中,闵行新材料研发生产涵盖了前五大类中的近30个子类别,并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产业化。

上海市科委关于开展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研发后补助计划备案

上海市科委关于开展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研发后补助计划备案

上海市科委关于开展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研发后补助
计划备案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1.28
【实施日期】2012.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科委关于开展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研发后补助计划备案项目验收工作的
通知
各(区)县科委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根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试行方案》,结合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改革的要求,市科委将启动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研发后补助计划备案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次申报对象为前期项目完成情况较好,且已通过验收的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由区(县)科委推荐,经市科委于2011年正式备案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1、验收材料
相关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站填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研发后补助计划项目验收表》,并上传附件材料:
(1)工作总结报告
(2)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沪科合[2015]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16【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15〕8号)各有关单位: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合﹝2007﹞第012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6月16日附件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沪科〔2013〕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对象,是指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科技型企业。

其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

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

第三条科技小巨人工程采取市区(县)联动方式。

本市各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科委”)负责本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组织申报、会同区(县)产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产业部门”)审核推荐,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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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意见
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包括: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即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三类。

一、支持对象
1、在闵行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的科技型企业;
2、企业从事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鼓励发展产业导向,尤其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里的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
3、应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良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具有创新性、规模性与示范性的特征。

二、培育目标
到2010年,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10家左右;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即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25家左右;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100家左右。

三、申请条件
(一)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l、企业研发人员:制造类企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5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1亿元(制造类)、或40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或利润2000万元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和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即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

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制造类)、或20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或利润1000万元以上,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三)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
2、企业的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2%;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80%。

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制造类)以上,或利润450万元以上;新能源、新材料企业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软件科技服务类企业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300万元以上,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7、制造类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240万元以上,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60万元以上,软件和科技服务类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80万元以上。

四、资金来源
1、市政府在原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基础上,自2006年起,逐年增加,实施五年;
2、区政府设立相应的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工程专项资金,在“闵行区科教兴区专项资金”内进行预算安排,2006年拨出1500万元专款,以后逐年增加,实施五年。

专项资金由区、镇(街道、工业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负担,并及时解入区财政“闵行区科教兴区专项资金”专户;
3、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积极吸纳社会融资。

六、培育措施
(一)企业储备
区科委会同区经委、区委政研室、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工商联等单位,选择100个科技型企业,建立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后备企业库,加强宣传、指导、服务,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化。

(二)扶持内容
凡被评为市、区两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小巨人培育企业者享受优惠的政策扶持措施。

1、优先帮助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和
“上海民营企业科教兴市扶持资金”。

2、优先帮助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包括技术引进)、专利新产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3、优先协助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帮助企业积极申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帮助企业申报国家、上海市的重点新产品和火炬计划项目;帮助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构筑产学研战略联盟;
4、优先帮助企业申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5、优先推荐企业及其产品申报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品牌建设的荣誉称号和资助;
6、优先对小巨人(和培育)企业的总负责人给予区内工商管理方面的培训;
7、优先为企业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闵行人才网为企业和人才提供双向选择的免费平台,为企业创新提供
信息交流,人事咨询及人才推荐服务。

8、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运作中遇到的困难。

(三)资金资助
被评为市、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者,将获得相应的资助、培育。

1、资助标准
(1)自2006年度起,市政府给予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区政府按市政府资助资金1:1配套支持;
(2)区政府给予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金支持,每家30万元。

2、资助方向
市、区资金主要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包含多项内容,如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企业创新活动的补贴。

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

3、资助原则:
(1)项目经费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管理办法》执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2)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按区政府批文和由区科委、区经委与企业签订的互动合同、企业纳税(或免税)凭证,以及企业享受区、镇其他扶持政策的情况证明等材料,直接拨付受助企业。

4、培育周期:
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培育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资助资金累计计算。

其中,区小巨人培育企业如再被评为市小巨人培育企业或市小巨人企业的,区财政按相应的资助标准减去已给予的资助额予以资助。

5、授牌:
凡被评选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者,由市科委和市经委联名共同授予“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的铜牌,对连续2年年审未达标的,则予以摘牌;凡被评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即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者,由区科委和区经委联名共同授予“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铜牌。

七、跟踪服务
1、区科委、区经委共同负责对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跟踪服务,协助解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并每半年将汇总情况上报区政府、市科委和市经委。

2、区科委、区经委共同负责与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签订政企双向互动合同,指导企业制订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以及实现规划、目标的保障措施并及时了解企业主要的经济和社会指标,掌握企业发展状况。

3、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因客观原因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区经委复核后,报市科委会同市经委审核确认,在有效文本修改后方可执行。

企业在培育过程中和获得相应称号后五年内,企业条件发生根本变化的,如改变注册地等,政府有权追缴相应资助资金;如部分改变注册地,研发与销售在原注册地不变的可不予追缴。

4、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实施期完成后,由该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市科委会同市经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区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科委会同区经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

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实行每年度复审制,由市科委、区科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区科委负责解释,如需修改,由区科委会同区经委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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