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统一合同法制订的概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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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我国统一合同法的立法选构

兼论我国统一合同法的立法选构

兼论我国统一合同法的立法选构2.合同解除与合同目的。

合同目的,可作两种理解。

一是指合同法的目的即合同法的规范功能。

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两类,一类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的功能(保护功能),另一类是鼓励当事人所从事的自愿交易行为的功能(鼓励交易功能)。

(注:王利明:《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就前者而言,法律应当承认并赋予非违约方一定情形之下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为当违约行为导致非违约方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难以实现时,如不允许或过分限制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往往会造成非违约方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这显然不利于或者违背对非违约方利益的充分保护。

如发生预期根本违约时,非违约方如不能即时解除合同,无疑等于坐以待毙。

就后者而言,合同本身虽然不能生产社会财富、增加社会财富,但却可以通过鼓励交易推动生产、促进经营,由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与繁荣。

(注:杨立新、张少锋:《关于制定统一合同法中的几个问题》,载《河北法学》1996年第3期。

) 解除合同等于使本已达成的交易中途流产,特别是连环买卖合同,解除一个合同,会影响一连串相关的交易,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明显不利。

因此,从合同鼓励交易的功能出发,合同解除应当严格限制。

总之,合同法的目的与合同解除的关系是相反相成的。

这意味着,在制订合同解除的事由时应精心权衡合同法侧重于突出其那一个功能或者合同法是如何正确处理两种功能的关系的。

如在制订统一合同法的过程中,学者们一致主张要特别强调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功能,则势必应严格限制合同解除。

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其目的无不是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但是,合同有效成立后,某种原因的出现常常会致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难以实现,此时如果不顾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强制当事人仍然信奉合同信守原则,必然会在根本上违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

在时间就是效益的现代社会,当事人能较快地摆脱已对其无任何经济意义的合同关系的束缚,一定程度上会使其赢得较充裕的时间去重新建立交易,争取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实现最终的目的。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上述理由所作出的规定。

第四,从法律后果上讲,合同变更因没有消灭原合同关系,也就不产生溯及既往的问题。

变更的效力一般只涉及到合同未履行的部分,即当事人只按照合同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变更前已履行的部分则不再变动。

而合同的解除将使合同关系消灭,因此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尤其应该看到,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而且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而合同的变更因不与违约联系在一起,一般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见,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解除虽有共性,但又具有各自突出的特点,可以说个性多于共性。

因此,我国统一合同法不能因为考虑到两者的共性,而将其作为相同的问题规定在一起,而应当充分考虑其各自的特点,将它们作为两种制度分别作出规定。

这不仅有利于完善变更和解除制度的内容,保障合同当事人正确行使变更和解除的方式。

尤其是从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区分这两种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因为如果当事人通过变更可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应该鼓励当事人通过变更,而不必通过解除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因为解除要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因此,它毕竟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

过多地运用解除的方法,确实对增进交易不利,也会造成一些财产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十一、关于合同权利转让须经义务人同意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转让合同权利实际上是将合同债权作为交易的标的。

合同债权转让既是市场交易发展的结果,也必将极大地推动投资的自由转让和流动化,促进市场交易的迅速发展。

一般来说,合同的转让要涉及到两种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合同关系,二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关系。

尽管债权人转让债权乃是根据其意志和利益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但此种处分通常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这就产生了一个法律上的权益冲突现象。

即从保护和尊重权利人的权利、鼓励交易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及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自由转让其权利;但是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稳定合同关系出发,又应对权利转让作出适当限制,即要求转让应征得债务人同意。

关于合同法的全面研究

关于合同法的全面研究

关于合同法的全面研究合同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调整合同关系,确保合同的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档将对合同法进行全面研究,包括合同法的定义、发展历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履行管理、违约责任等方面。

1. 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合同法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 合同法的发展历程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计划经济时期:合同法律制度不健全,主要以行政手段调整合同关系。

2. 改革开放初期: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行)》,初步建立了合同法律制度。

3. 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体系逐步完善。

4. 201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成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合同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协商,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2.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 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公平,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4. 合法原则: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等。

2. 合同的履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等。

4. 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效果等。

5. 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的认定、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等。

5.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行为,包括:1. 国内合同:当事人均为国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国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国际组织。

6. 合同法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的法律效力包括:1. 合同成立前的法律效力:要约、承诺等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解读,包括法律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要素与建立、履行与违约、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等方面。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协议,对于合同的订立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目的。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存在和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合同的要素与建立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意、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客体和合法形式。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民事行为能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可独立订立合同。

合法客体指合同所涉及的权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合同法没有规定合法形式,一般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订立。

三、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条件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信用原则等。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和计算方式,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效力和解除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等要求,确保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是指经过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例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要素与建立、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为合同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经济合同的规范化和合同纠纷的解决,维护了合同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深度剖析合同法

深度剖析合同法

深度剖析合同法引言本文档将对合同法进行深度剖析,探讨其关键要点和相关法律原则。

合同法是指导商业和个人交易的重要法律框架,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等行为的法律体系。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公平性和权益保护。

合同法包含了一系列规则和原则,以确保合同有效、合法和可执行。

合同要素合同要素是指构成一个合同所必需的基本要素。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当事人:合同需要具有一方提出要约并另一方接受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 合同目的:合同需要明确规定交易的目的和内容。

- 合同形式:合同可以是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但某些情况下需要满足特定的书面形式要求。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后,合同即生效。

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

- 自由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主、真实、明确的。

- 合法目的和内容: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合同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交易中应保持平等地位,互相尊重和合作。

- 完全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单方面违约。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 协商一致解除: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

- 违约解除:当事人可以根据对方违约行为解除合同。

- 法律规定解除:根据法律的规定,某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解除。

合同法争议解决合同法争议解决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合同法争议解决应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协商原则:当事人应首先通过自愿协商解决争议。

- 诉讼途径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合同法的统一是我国民事立法就业的一个重大进步.doc

合同法的统一是我国民事立法就业的一个重大进步.doc

合同法的统一是我国民事立法工作的一个重大进步-「编者按」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

《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合同法》,本刊邀请了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重大突破及得失等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颁布。

回想1993年我在《中国法学》(1993年第2 期)上发表《论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同法问题》一文,呼吁统一我国的三个合同法以来,六年过去了。

我期望的事终于实现,我当然十分欣慰。

六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一方面有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这种发展仍然远远落在我国社会形势发展的后面。

要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仍然需要我们大家付出很大的努力。

(一)合同法的统一是我国民事立法工作的一个重大进步在我国由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期间,我国的立法工作面临一个困境。

一方面我们即将向传统的计划经济告别,我们要摆脱一些旧的法律和法制,另一方面我们还没有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也就不能大胆制定真正适合于市场经济的法律。

而在立法工作上,我国刚从法律虚无主义里走出来,也还不敢或者不会、甚至不知道如何去建立新的法律。

于是在立法上表现出欲进又退、犹豫不前的姿态。

同时也充分暴露了我们在许多法律问题上的无知。

有几件足以说明这一点的小事。

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把“严禁打砸抢”写入刑法。

在那时准备制定民法时,不知“法人”、“自然人”为何物,终至民法流产。

直到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仍在“公民”一词的后面写上“(自然人)”以之作为民事法律主体。

这些事,今天回想起来,都是令人感慨的。

在合同立法方面,三个合同法并存就是那个时代的产物。

时代在前进。

今天我们终于看到了一个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且在里面看到了:“缔约责任”、“格式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这些在一些最新的民法典中才会看到的东西。

对合同法的理解

对合同法的理解

对合同法的理解合同法是指导和规范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法律体系,是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基础。

本文将从概念、要素、形式、效力和解除等方面对合同法进行阐述。

一、概念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法是以合同为基础,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公平交易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要素1. 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要求各方在达成协议时,表达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这意味着各方对合同条款和内容达成共识,并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明确的确认。

2. 有对价的交换合同中的对价是指各方为了达成交易,相互提供的利益或履行的义务。

对价需要具备一定的价值,并且可以被交易双方接受。

3. 合法的对象和目的合同的对象和目的必须是合法的。

即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4. 符合法定形式某些合同需要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即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进行订立。

比如,不动产买卖合同需要采取公证形式。

三、形式1. 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双方通过口头表示达成的合同。

在口头合同中,各方可以通过口头讨论、协商和确认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 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指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合同。

书面合同相较于口头合同更具有明确性和证据性,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更容易被各方理解和执行。

四、效力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各方就合同的要素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便成立。

合同成立后,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即一旦合同成立,各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经过各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情形,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后,各方不再具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五、解除1. 合同解除的方式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一方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等方式进行解除。

合同解除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

谈谈对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研究与分析

谈谈对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研究与分析

谈谈对于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假设干疑难问题探讨〔上〕谈谈对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假设干疑难问题探讨〔上〕作者王利明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根本的法律规那么。

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公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

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那么?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标准合同关系的一些最根本的规那么和制度。

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开展和法治建立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

〔1〕笔者在参与这项举世瞩目的、浩大的立法过程中,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曾对一些统一合同法立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展了思考,现将局部不成熟的想法发表于此,以求教于读者诸君。

一、关于合同的概念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

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标准对象和内容。

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标准哪些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确实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

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

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对《合同法》的初步认识和理解

对《合同法》的初步认识和理解

对《合同法》的初步认识和理解学校洛阳理工学院系院经济与工商管理系学号B12093128姓名宋相坤一、《合同法》的颁布和基本内容《合同法》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民事基本法,它明确了财产流转过程中适用的法律规则,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至十三亿人的衣食住行,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之一。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合同法》共三编,分别是:总则、分则、附则;二十三章,共428条。

在分则中,分别对买卖合同、供水、电、气、热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作了明确规定。

除1997年的《刑法》外,《合同法》是中国目前所有法律中条文最多的一部。

二、合同法的产生背景我国在80年代制定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在一定历史时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内、对外经济交往的增多,这3部合同法中的一些内容与实际生活越来越不一致,甚至对经济发展产生某些阻碍。

20世纪末,我国也即将加入世贸组织,为了进一步与世界经济接轨,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合同法迫在眉睫。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立法机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我国《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合同立法、司法的实践经验,采用了国际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各国合同法的先进规则,吸取了世界100多年合同立法发展的成果,制定和颁布了现行《合同法》,这部法律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充满了时代精神,给市场交易提供了统一规则。

比如说过去的涉外合同是由涉外合同法调整,而国内合同则由经济合同法调整。

合同法总论

合同法总论

合同法总论引言合同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合同的定义、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对合同法总论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同的定义根据《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民事行为的一种,它涉及到各种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二、合同的成立1.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素:•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包括要约和承诺。

•定的内容: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

•有对等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当具有相对的平等地位,即双方在合同中对等地交换权益。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但是,某些特定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比如不动产买卖合同。

3.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自始生效的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生效,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可以在将来的某一时间、某一条件或者某一事件发生后生效。

三、合同的履行1. 履行义务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实际行动。

合同的履行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进行履行。

2.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履行一方给付相应的货币或者提供相应的劳务。

•履行一方转让或者交付相应的物品。

•履行一方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使用权。

•其他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

3. 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履行。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制定统一合同法的若干法理问题思考

制定统一合同法的若干法理问题思考

制定统一合同法的若干法理问题思考陈小君高飞上传时刻:2002-2-25在我国举世瞩目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新生的经济关系模式构造着新型经济秩序的框架,催迫着作为契约化经济的法律表现形状———合同法的产生。

从1981~1987年,我国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初步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合同法体系。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合同法制度从内容到体系均存在诸多严峻的问题,仅对其进行修补是远远不够的,尽快制定一部科学、系统、现代的统一合同法才是明智而富理性之选择。

笔者拟在本文中关于现代社会条件下我国制定统一合同法应注意的若干法理问题,进行粗略的梳理和初步的探讨。

一、现代社会是我国制定统一合同法的环境在现代社会中,合同法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并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有学者指出,“现代社会有两个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民主化。

”[1]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如此,在立即跨入21世纪之际,我国已冲破了历史的围栏,步入了现代社会。

以往三大合同法,过分强调国家打算和行政干预,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内容,因此显出众多弊端。

因此,为了使法律在现实中发挥制约国民生活的功效,达到预期的目的,中国制定统一合同法必须扎根于中国现代社会。

在资本主义国家进入现代社会后,其社会经济生活显现了许多新情形、新问题。

这对该社会的合同法律制度造成了相当猛烈且令人始料不及的冲击。

如各国确立了法人制度,在交易形式空前多样化的情形下,使得交易主体变得尤为复杂;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连续供给、分期付款买卖、租售、售货机买卖等新形式,还显现了因旅行、科研、技术转让等引起的交易;国际贸易中易货、补偿贸易、成套设备买卖、技术转让与劳务供给结合的交易也大量涌现;大企业的显现,则使合同形式显现定型化、标准化的趋势,这种合同形式虽有便利与节约费用等优点,但由于合同条款为大企业单方制订,难免有失公允,专门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更是如此;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害等频繁发生,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已导致了不公平的结果。

制定统一合同法初探

制定统一合同法初探

作者: 李明发
作者机构: 安徽大学法律系
出版物刊名: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14-18页
主题词: 统一合同法;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合同
摘要: 制定统一合同法将面临现行三大合同法中合同名称的取舍与设置。

技术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个重要种类,应予保留。

经济合同因其固有特征消失应予摒弃。

涉外经济合同不应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类型,但统一合同法应对其特殊问题设专章规定。

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合义仍可沿用《民法通则》第85条之规定。

统一合同法在规定合同的具体种类时.应注意对原有合同立法的整理、移植,做到统一合同法与相关单行法的并列调整。

统一合同法不仅应对原有的合同类型作规定,同时应对现实生活中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新型合同加以调整。

对联营合同、承包合同和企业租赁合同.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的理论探讨

合同法的理论探讨

合同法的理论探讨引言合同法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的理论基础以及相关争议,以深入了解合同法的要素和运作机制。

合同的定义与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具有约束力。

合同包括以下要素:- 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通过口头、书面或行为等方式进行的沟通和表达;- 协议:当事人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 约束力: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形成与效力合同的形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明确,并不受欺诈、误导等因素影响;- 意思表示的自由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主、自由的,不能受到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威胁;- 意思表示的合法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生效:当事人达成合意并满足合同形成的条件后,合同即生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变更与解除: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违约责任: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合同法的争议与解决在实际应用中,合同法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困难。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争议点:- 合同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可能存在分歧,需要依法解决;- 无效合同:当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时,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履行方式: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可能存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需要依法协商或仲裁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我国设立了专门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理,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合同法是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法律基础,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深入理解合同法的理论基础和运作机制,我们可以更好地应用和适用合同法,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探讨合同法全解析

探讨合同法全解析

探讨合同法全解析引言合同法是现代经济社会中至关重要的法律领域之一。

本文将对合同法进行全面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体系。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自愿达成的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

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各方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意:各方自愿达成合同,并表达出明确的意愿;2. 客体:合同必须有合法的客体,可以是财产、权益或行为等;3. 附条件:合同可以附加一些特定的条件,以确保各方达成协议;4. 合法性: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5. 完全和真实的信息:各方在合同中提供的信息必须是完全和真实的;6. 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合同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才能生效。

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自由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各方的自愿和平等地位;2. 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在合同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或隐瞒重要事实;3. 平等原则:各方在合同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4. 保护原则: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5. 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合同法的应用领域合同法广泛应用于各个方面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 商品买卖合同:规范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 租赁合同: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3. 劳动合同:确保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益平等和保护;4. 借款合同:规范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5.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设工程的相关事项;6. 合资合作合同:确定合作双方的投资份额和利益分配等。

合同法的争议解决合同法对于争议解决也有相关规定,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1. 协商解决:各方可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合同争议;2. 仲裁解决:合同中可以约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3. 诉讼解决:当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争议时,各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浅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规定的意义

浅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规定的意义

浅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规定的意义八十年代,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先后出台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及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细则等,合同立法取得可喜的成就。

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上述三部合同法立法指导思想偏于保守,调整范围显得狭窄,结构布局不尽合理,内容相对陈旧,带有深刻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今飞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顺应“依法治国”的历史潮流,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今年三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标志着我国合同立法已经成熟和基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本文仅就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比较原有的三部合同法,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更为详尽和明确。

具体地说,一是条款完备。

《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为13条,其中原则规定仅4条,关于单类合同订立的规定占去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条款为9条;《经济技术合同法》涉及合同订立的条款为7条。

三部分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不仅条款少且内容简单、粗糙。

而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条款在总则中就用了一个专章共35条,在分则中还对单类合同的订立有具体的规定,较之前三个法规更为完备和细致。

二是结构合理、科学、规范。

原三部合同法有的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条文合为一个章节;有的则总则分则不分笼而统之;有的名为合同订立专章,实际内容又夹杂涉及合同效力的条款;有的干脆在同一条款中既涉及订立又涉及变更,显得支离破碎,杂乱无章。

现行合同法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既在总则中对合同订立中共性的、普遍的规则作了原则的、基础的规定,又在分则中对15类合同的订立作了具体的要求。

体现了原则与具体的有机结合,既有指导性,又有可行性,较为科学、合理、规范。

三是规定明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从七十年代的计划经济到八十年代末的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直至九十年代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历史过程。

合同法的全面研究

合同法的全面研究

合同法的全面研究1. 引言合同法是民法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涉及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的交易和商业活动。

本文档旨在对合同法进行全面的探讨和研究,包括其定义、要素、类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2.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2.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 合同的要素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1. 当事人: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客体:合同当事人所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 内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 形式:合同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达成,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书面形式的合同应遵守。

3. 合同的类型合同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以及主合同和从合同等。

3.1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1. 单务合同:只有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2. 双务合同:双方均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3.2 名合同和无名合同1. 名合同: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名合同。

2. 无名合同: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如网络购物合同。

3.3 主合同和从合同1. 主合同:不需要依赖其他合同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 从合同:需要依赖其他合同才能存在的合同,如保证合同。

4.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撤销和解除等方面。

4.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4.2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 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

4.3 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概念

合同法概念

合同法概念合同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规范。

本文将对合同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概念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简单来说,合同法是用来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保护其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一套法律规范。

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合同的定义、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的要件、形式、内容等方面的要求。

合同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基本原则合同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和规则,以保证合同的公平、合法和有效。

1. 自愿原则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要求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不能强迫或欺骗他人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并促进了经济交易的正常进行。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合同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合同的订立双方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不存在明显的强势地位和弱势地位。

平等原则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平等的交易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公平原则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4.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原则之一。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误导、隐瞒等不正当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商业信用和市场秩序。

三、作用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维护交易秩序合同法的一个重要作用是维护交易秩序。

合同法与合同概述

合同法与合同概述

合同法与合同概述引言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无论是购买商品、租赁房屋还是签订劳动合同,我们都会与他人签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合同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对于合同的相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和合同概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是一门研究合同的法律学科,它主要研究合同的构成、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问题。

合同法的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应该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没有强制或欺骗的情况。

•平等原则:合同双方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该是平等的地位,没有任何优劣之分。

•公平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该保持公平的原则,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精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合同的定义和特征合同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自治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主订立的,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约定合同的内容。

2.约束力:合同一旦成立,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必须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

3.相对性:合同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与合同双方无关的第三人不能进行干涉。

4.有偿性:合同是一种交换性行为,双方当事人通常通过金钱或其他形式的对价来实现交换。

5.合法性: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主要类型合同根据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类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类型: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卖商品或者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合同。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房屋、土地或者设备等借给承租人使用的合同。

3.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和劳动条件等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讲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第一讲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第一讲合同法概述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更方式,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交往的基本方式之一。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行为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合同法进行概述,介绍合同的定义、要素以及合同的种类和效力等内容。

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是自愿约定、平等互利、有明确约束力的法律协议。

合同的订立需要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并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表达出来。

合同协议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是指合同订立的主体,包括合同的订约方和履行方。

合同双方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合同目的: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双方共同达成的目标,即双方要达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合同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可能实现的,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双方具体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条款。

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法成立。

三、合同的种类根据合同的不同内容和性质,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是指卖方向买方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

购销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涉及到商品和劳务的交易。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租赁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常见于房地产租赁和设备租赁等领域。

3.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金融领域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

4.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将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办理,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常见于代理、中介等行业。

5.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是指为了共同开展某项事业或者合作项目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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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统一合同法制订的概述探讨
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

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

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

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

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因此,凡是以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可称为合同。

至于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等法律中的合同,虽然名为合同,但和
民事合同应该作严格区分。

三是最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5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并非认为合同统指所有民法上的合同。

此处所称的"民事关系"应仅指债权债务关系。

因为《民法通则》将合同规定在"债权"一节,且明定合同为发生债的原因(第84条);我国民法不承认有所谓"物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非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合意,如结婚和两愿离婚等,均不称其为合同。

因此合同只能是债权合同。

我们认为,讨论合同的概念首先应当明确合同主要是反映交易的法的形式。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 "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

所谓交易乃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

交易包括了商品的转手、财物的互易、利益的交换等各种方式,其法律形式就是合同。

如果将合同限定为主要反映发生在民事主题之间的交易关系的形式方面,那么反映行政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因其不是对交易关系的反映,因此不属于我们所说的合同的范畴。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赞成使用广义的合同概念。

尤其应当看到,如果在统一合同法中采纳广义的合同概念,则根本不能确定该法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内容,统一合同法也将成为无所不包的、内容庞杂、体系混乱的法律,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最狭义的合同概念将合同视为民法的范畴,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一观点将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认为合同只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
合意,显然将合同的定义限定得过于狭窄,如采纳此概念将会严格限制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并使许多民事合同关系难以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具体来说,第一,在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许多合同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并非债权合同。

由于这些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移转物权,因此在德国法中称为物权合同。

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虽不承认物权合同的概念,但许多学者也认为这些合同确实具有不同于一般债权合同的特点。

假如因为这些合同非为债权合同而不应作为合同对待,且不应受统一合同法调整,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为这些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反映交易关系的,理所当然应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第二,在民法中,一些共同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也不是纯粹的债权合同。

早在1892年,德国学者孔兹(Kun-ze)就已提出,应将契约行为和合同行为分开,双方法律行为称为契约,而共同行为(如合伙合同)则称为合同。

我国一些旧学者也曾指出了合同行为不同于一般契约行为的特点。

我们认为,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合同之处在于,当事人订立这些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在于确定共同投资、经营或分配盈余等方面的关系。

然而,由于这些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因此当然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第三,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许多新的合同关系将应运而生,为了使各种新的合同均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就必须扩大民事合同的内涵及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不能将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的范畴。

多年来,
我国司法实践坚持认为承包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已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必需的),足以说明了这一问题。

总之,我们认为,《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实际上是采纳了狭义的合同概念,这一概念是科学的、合理的。

统一合同法应继续采纳这一概念,而将各种反映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纳入统一合同法规范的对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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