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建安字[2008]6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07.03【实施日期】2008.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61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我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七月三日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安监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监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监员是指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监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进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安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依法监督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统一考核管理。

具体考核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第六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人员配备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18人,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不得少于6人,所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其中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6。

监督机构(不含市政工程的专业质量监督站)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资格1、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

2、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粤建安字[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61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我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七月三日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安监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监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监员是指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监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进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安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厅头〔2022〕1725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含专业)监督机构和人员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促进基层基础建设,提升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工作质量,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人员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含市政、园林绿化等专业)监督机构及在编在岗的监督人员。

二、考核依据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办法》(鄂建设规〔2021〕3号)等。

三、考核内容机构验证考核:机构基本条件、监督管理、监管方式创新、监督工作信息化标准化和机构能力建设,包括机构性质和职能核定、监督工作装备、日常工作台帐及工程监督档案等。

人员岗位考核:人员基本条件、行为规范、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水平,包括个人学历、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书和监督工作情况等。

四、考核方式采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和现场考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对机构现场考核:1.听取被考机构负责人汇报,并与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及监督人员座谈;2.查阅被考机构提供资料、工作程序与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3.检查办公条件(经费)、监督抽测设备和监督工作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情况;4.抽查项目竣工工程监督档案和在监工程监督记录;5.在建项目现场实地(监督能力)考核。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苏建质安[2010]317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17号)各省辖市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安全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且获得《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考核合格,行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建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住建厅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认定和业务指导。

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实施。

省质安总站对监督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经省住建厅考核认定合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对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检(监)测、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有关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一个城市(包括设区市、县、县级市)成立一个涵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有专业、行使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综合类监督机构;确需另行成立区、开发园区监督机构的,应当从严考核。

设区市可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县(市)不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考核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考核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考核制度一、总则1. 本考核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2. 考核制度的宗旨是为了提升工程质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及其参与各方。

二、考核目标1. 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2. 实现零重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一般性安全事故。

3. 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各参建方的质量意识。

三、考核内容1. 工程质量:包括材料质量、施工工艺、成品保护等方面。

2. 安全生产: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应急预案等方面。

3. 环境保护:包括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噪音控制、废弃物处理等方面。

四、考核方式1. 日常监督:通过日常巡查、检查等方式进行。

2. 定期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和安全检查。

3. 不定期抽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抽查。

五、考核标准1. 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相关标准。

2. 安全生产应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相关标准。

3. 环境保护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相关标准。

六、考核结果处理1. 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考核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

八、结语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考核制度,是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的有效手段。

通过上述考核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各参建方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共同创造安全、优质的建筑工程。

我们期待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监督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点是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第六条监督机构的考核期为2年(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报省建设厅重新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2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2、具有适合当地工程量的监督人员。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建建字[2006]45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6.12.05【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6]45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市质量监督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使监督机构加强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全面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整体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对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整改,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具体培训考试和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考核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实施。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满足工程施工和监理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聘用外单位人员应当在聘用前办理聘用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除本职工作完成、工程停工等特殊原因外,应当常驻施工现场。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配备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履行施工阶段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至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基本施工管理人员。

第九条除配备基本施工管理人员外,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生产负责人、试验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企业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的项目副经理、执行经理、施工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不得代行基本管理人员全部职责。

项目经理不得全权委托他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代行基本管理人员部分职责的人员应当具有基本管理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大中型项目基本管理人员不得互相兼职,或兼任其他职责,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一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企业委派,并持有有效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1.引言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

为了保障建筑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分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的意义、要素和方法。

2.意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考核机构和人员能够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监督和提醒,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考核能够激励监督机构及人员积极履职,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考核结果可以为业主和投资方提供决策依据,选择优秀的监督机构和人员,保障投资的安全和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3.要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的要素包括监督体制、考核标准和数据采集。

监督体制是考核的基础,它应该具备独立、公正和专业的特点。

考核标准是评价监督机构及人员工作质量的依据,包括质量管理、安全意识、技术水平等多个方面。

数据采集是考核的手段,通过对工程项目的实地检查、文档审核和问题反馈等方式,收集监督机构及人员的工作数据。

4.方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的方法应当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价手段。

定性评价可以通过打分、评价会议等方式,对监督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定量评价可以通过统计数据、抽样调研等方式,量化地展示监督机构及人员的工作成绩。

应该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对优秀的监督机构及人员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进行惩罚和整改。

5.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能够推动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还能够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则是当前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我认为,考核体系应该注重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既要重视监督机构及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意识,也要注重实际工作成果的统计和分析。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细则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细则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符合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主体资格1.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办批准的正式批文;2.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委托文书;3.监督机构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合署。

同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委托一家监督机构。

(二)监督人员配备1.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12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含县级市、区)不少于5人;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评分标准说明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评分标准说明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评分标准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省局质监站也是监管建筑领域的基础。

事实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省局质监站发挥着非常重要的监督作用,旨在加强建筑领域中的质量监督工作,并预防和纠正安全事故。

针对这样的目标和背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评分标准也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分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等级分为省、市、县(区)三级。

其中,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应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市级和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则应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

二、考核认定评分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认定评分标准是基于建筑领域质量监管部门出台的考核认定办法和具体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和风险点,针对纪律规范、工作能力、成果效应、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纪律规范针对纪律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被考核认定的是执行法律法规的纪律性和义务。

评分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操作流程,规范管理等方面。

2.工作能力工作能力是综合评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

评分标准应包括监督执法能力、案件处理能力、调查取证能力、现场检测能力等方面。

3.成果效应成果效应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衡量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评分标准主要考察监督工作的成果效应,包括核查、处理、奖惩、检查、抽样控制等方面。

4.创新能力创新能力的考核认定评分标准则主要是考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手段和技术创新能力,并衡量其对行业的发展产生的影响。

5.社会影响社会影响是综合考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取得的业绩和标准对社会生产和生活产生的影响。

评分标准主要是针对维护公共利益、社会责任、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评分标准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认定评分标准说明应包括各项评价指标的考核重点,指标的评分标准和权重,以及各项评价指标的具体评分办法。

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不断提高依法监督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及《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1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单位。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具体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实施.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市、州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做到制度完善、监督有力、科学高效、公正廉明。

监督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湛、执法严明、清正廉洁.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监督人员数量应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对一级监督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的年监督面积不超过35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年监督任务不超过9亿元;对二级监督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的年监督面积不超过15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年监督任务为不超过4亿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监督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点是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条监督机构的考核期为2年(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报省建设厅重新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2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2、具有适合当地工程量的监督人员。

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原则上技术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各市(州)质量监督机构技术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且人员专业构成合理,配套齐全,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专业质量监督机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各专业(工种)的专业技术监督人员不应少于2人。

市(州)、县(市、区)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除土建专业外,有一定比例的装饰、市政、给排水、燃气、电子工程(智能建筑)等专业,土建与其他配套专业的人员比例宜为1:1。

铁路、交通等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及专业配备,应满足相应监督工作的需要。

3、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建设工程类工作经验;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具有固定的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需要的基本设备及相应的检测能力。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

6、具有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平台。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具有良好品德、职业道德和工程监督能力,能基本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并持有四川省(建设类)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工程监督工作。

第三章机构及人员考核
第九条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

(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包括:
1、办理监督手续程序;
2、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
3、机构人员法律、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4、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5、廉政建设制度;
6、监督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7、财务管理制度;
8、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9、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0、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1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评价制度;
12、机构职责。

(三)监督费收支管理情况:
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财务独立;
2、监督机构有严格的监督费使用管理办法;
3、按规定及时上缴管理费。

(四)监督工作质量情况:
1 、监督的工程项目应配备与工程相应的各专业监督人员,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若没有相应的专业监督人员或监督人员数量不足时,该工程项目应由市(州)质监站监督或联合监督,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应予积极配合;
2、落实日常巡查工作情况及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随机抽查不少于3项竣工工程或在建工程,其监督档案和监督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近两年来因监督失职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
4、及时统计上报各种数据资料情况;
5、法规及新标准贯彻落实情况;
6、廉政制度执行情况;
7、监督信息化管理情况;
8、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9、《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手册》和《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实施情况。

第十条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档。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一)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60%以上达到“符合”要求,且其它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优良;
(二)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考核表中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子项目在70%以下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书的;
2、指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
3、出具虚假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报告的;
4、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5、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
6、年度建筑施工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
7、无工作场所的;
8、未按规定要求上缴管理费的。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由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整改后,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进行重新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新考核。

第十二条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1、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教育情况。

2、履职情况及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况或重大责任过失情况。

3、工作业绩情况。

4、工作质量及执法水平情况。

5、监督廉洁自律情况,重点考核是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

6、两年一次的业务能力考核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考核结果: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督人员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1、未取得省建设厅考核发放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岗位证书》从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

2、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或与工程建设有关责任方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手续的。

3、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违背职业道德、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吃、拿、卡、要行为,违反廉政有关规定的。

5、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6、出现重大责任过失或所监督工程因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出现本款情况的监督人员取消监督资格并终身不得从事监督工作。

7、两年一次业务能力考核成绩不合格。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应调离监督岗位,一年后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到岗;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工程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