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近年来,商标成为企业在市场上所占的重要资源之一。
然而,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资产,其价值更多隐蔽在商标持有人的品牌知名度、市场份额、消费者认知中,而不是明显表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价值上。
因此,许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增加融资渠道,实现知识产权担保来获得更多的发展资金,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则成为了一个很好的选择。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是什么?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是将商标的所有权转移给独立的贷款人,以作为抵押品的一种方式。
原商标持有人可以将其商标专用权质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此来获得贷款。
质押登记的流程大体分为五个步骤:申请质押登记、提交质押权证书、等待商标局审批、登记缴费和领取商标登记证书。
申请质押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首要步骤是提交申请,并将相关文件和材料提交到商标局。
一般来说,申请人必须具备完整的商标权,即已经在商标局注册了这个商标,才能够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提交质押权证书申请人还必须提交质押权证书。
这份证书将具体说明质押情况,证明原商标持有人已授权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银行或其他机构。
这份证书应该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附有质押人的申请信和贷款申请信,排版清晰,有一定的正式性。
等待商标局审批商标局在接到申请之后,会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如果认为申请符合规定,则会进行质权登记,同时会对商标名下的质权作出公告。
相应权利登记机关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布登记在案的公示,公示期为两个月。
公示期内,持有商标的其他人有权就是否应当登记该质押权提出异议。
登记缴费在商标局审批通过并质权登记完毕之后,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此后,会领取到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证书。
领取商标登记证书质押登记证书领取之后,申请人就可以将商标专用权作为抵押品用于获得融资。
贷款方可以选择按照商标登记价格的几倍进行贷款,但是这个额度一般会比商标真实价值的贷款要高,因为商标的价值会随着品牌知名度、市场份额等影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辖内各支行及总行业务部门(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本辖区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并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四条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一个商标有2个或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所有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三)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四)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在授信额度内发放.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七条贷款对象:本辖区内持有《商标注册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八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的商标专用权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取得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商标注册证》;(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三)商标注册证书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四)商标未被转让、注销或撤销。
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是该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人;(二)企业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则上企业有连续三年以上的盈利记录,在行业中具备相当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产品或经营市场;(三)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经专门的商标讦估机构确认;(四)商标专用权法律手续齐全,无任何权利瑕疵;(五)恪守信誉,无任何信用不良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六)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1目的为规范股权质押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根据《物权法》、《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安徽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及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1)股权:本文所指的股权是指在本地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法登记的可转让股权。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股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向本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3)股权质押贷款:,是指符合本行借款条件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质押,继而获得本行贷款,并按约定的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一种质押贷款方式。
以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3.2缩写与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5原则与基本规定5.1 基本规定5.1.1贷款条件5.1.1.1 申请本行股权质押贷款,法人客户需具备下列条件:1)借款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关经营证照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未了结的重大纠纷、行政处罚等可能对股权价值产生明显影响的事项;2)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稳定,一般纳税人单位;3)资信状况良好以上,法人及其股东征信记录良好,在本行及他行无不良贷款;4)经营业绩良好,负债(含或有负债)比例合理,净资产和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具有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5)借款申请人选择本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并优先与本行进行业务广泛合作;6)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5.1.1.2 申请本行股权质押贷款,个人客户需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本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3)征信记录良好,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行无不良贷款;4)有可靠的经营项目或实体,有稳定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5)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工商总局关于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的通
知
【法规类别】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6.06.15
【实施日期】2016.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商总局关于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的通知
(2016年06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5年6月30日,总局同意在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试点),启动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工作改革。
台州受理点设立以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充分肯定。
为贯彻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部署的要求,总局决定扩大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试点范围,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25个工商行政管理局(见附件)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以下简称受理点)。
受理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展工作。
受理点的办公场所、人员、经费等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安排解决,相关业务按照总局商标局要求开展,接。
浙国资企改【2004】10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
2004-10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浙国资企改〔2004〕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浙国资企改〔2004〕10号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国资办),省级各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四年十有十一日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为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和批准制度(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其改制方案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制订,或由产权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基本思路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按规定权限报批,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金华市出台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意 向 。 四 是 努 力 营 造 良好 氛 围 。 每 月 推 出 一 期 《 义 乌 科技 —— 虚 拟研 究 院专 刊》 向企 业宣 传 “ 手行 , 握 动 ”扩 大 虚 拟研 究 院 的知 名度 , 发企 业主 动 寻求 , 激
科技 合作 的意愿 。
> “ 南 百 合 ” 技 项 目实 施 成 效 显 著 >江 科
永 康 市 江 南 百 合 育 种 有 限 公 司 承 担 的 4个 国 家 、 级 项 目 顺 利 通 过 了 浙 江 省 科 技 厅 组 织 的 验 省 收 。 该 公 司 承 担 实 施 的 国 家 星 火 计 划 项 目 “ 合 国 百
项 目“ 白 菊 抗 逆 性 、 产 性 、 品 性 改 良育 种 ” 杭 高 商 通
过 野 生 种 与 栽 培种 杂 交 筛选 出抗 性 强 、 量 高 、 产 花 型 优 美 、口 感 佳 的 杭 白 菊 新 品 种 ( ) 解 决 了 长 期 系 , 无 性 繁 殖 品 种 退 化 的 问 题 ;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 国 省 中
近 曰 , 华 市 科 技 局 长 会 议 在 东 阳 召 开 , 议 金 会 回 顾 总 结 上 半 年 科 技 工 作 , 究 部 署 下 半 年 工 作 重 研 点 , 论 了“ 1 讨 第 l届 中 国 ・ 华 工 业 科 技 合 作 洽 谈 金 会 ” 案 。今 年 上 半 年 , 华 市 科 技 系 统认 真 贯彻 方 金 落 实 国 家 技 术 创 新 工 程 浙 江 试 点 工 作 , 省 内 较 早 在 制 定 了 实施 意 见 , 极 培 育 创 新 主 体 , 快 推 进 科 积 加 技 创 新体 系 , 校 所 合 作 深 入 开 展 , 科 院金 华 科 院 中 技 园 等 平 台 建 设 又 有 新 突 破 , 市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有 全 了 进 一 步 提 升 。 会 议 充 分 肯 定 上 半 年 全 市 科 技 系 统 取 得 的 成 绩 , 出 下 半 年 应 重 点 做 好 国 家 技 术 创 提 新 工 程 浙 江 试 点 2 作 的 具 体 落 实 。 通 过 落 实 2 1 ] 2 00 年 分 解 任 务 , 一 步 提 升 自主 创 新 能 力 , 断 提 高 进 不 科 技 对 金 华 经 济 的 贡 献 率 ; 继 续 发 挥 求 实 创 新 精 要 神 , 真 谋 划 创 新 载 体 , 升 创 新 服 务 , 实 办 好 认 提 扎 “ 1 届 工 科 会 ”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自身 建 设 , 全 市 第 1 ; 把 科 技 系 统 打 造 成 学 习 型 、 政 型 、 政 型 团 队 , 强 勤 廉 加 人 才 、 台 、 目、 策 支 持 , 全 市科 技 创 新和 转 平 项 政 为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4篇)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甲方(出质人):[出质人名称]乙方(质权人):[质权人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就甲方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1.1 甲方是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拥有人,希望通过质押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1.2 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质权担保,并向甲方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第二条质押的商标2.1 甲方拥有下列商标:商标名称: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日期:商标类别:商标有效期:2.2 甲方应保证其所质押的商标权不存在争议,并确保其享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权;第三条质押贷款金额3.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质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贷款金额]元;3.2 质押贷款金额可根据甲方的实际资金需求及乙方的风险评估情况进行调整;第四条质押期限4.1 本合同的质押期限为______天/月/年;4.2 在质押期限届满前,可以根据甲、乙双方的协商一致决定延长或提前解除;第五条质押物处置5.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对质押物进行处置,以偿还贷款金额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5.2 质押物处置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协议处置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5.3 质押物处置所获得的款项,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清偿处置费用;(2)清偿乙方贷款本金及利息;(3)清偿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4)甲方享有剩余款项;第六条合同履行6.1 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6.2 甲方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6.3 甲方如有还款困难,应及时与乙方协商,共同商议解决办法;第七条信用评估7.1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有权合理评估甲方的信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查询甲方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经营状况等;7.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协助乙方进行信用评估;7.3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八条合同变更和解除8.1 任何一方欲修改、补充、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8.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第九条争议解决9.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2 如发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十条其他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10.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签章日期:__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签章日期:____________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书甲方:(出质人)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业务联系人:身份证号码:乙方:(质权人)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业务联系人:身份证号码: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个体经营者,拥有并合法使用商标专用权;(2)乙方愿意根据甲方提供的商标专用权对甲方提供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商标:指甲方在商标局登记注册并依法使用的商标,注册号为____________。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南(商标权、专利权、版权)
❖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问题的进一步说明
价值?
知识产权出质
?
产权人
客观、公允的价值
?
银行
知识产权 评估机构
案例
雅鹿集团经我司评估后以其中国驰名商标“雅鹿” 商标权进行质押,获得了中国农业银行太仓支行3 亿元贷款。
专利权质押融资常见的模式
❖ 1 、银行+专利权担保(+其他资产)
❖
这套模式是政府部门倡导和推行的一种标准模式,特别在物权法出
1)商标权质押所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用于质押的商标权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商标应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井颁发商标注册证的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农业银行不接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提供的质押担保。
(二)商标权处于有效期内。 (三)商标用于出质人的主营产品或主营业务满2 年,使用出质商标的 产品或服务与商标注册范围一致并已实现盈利。 (四)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 标一并质押给农业银行,并承诺在信贷业务发放后、本息偿清前新申请的 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一并质押给农业银行。 (五)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卡及复印件; ❖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要点
❖ 一、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 二、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
商标权质押登记办法是什么?
商标权质押登记办法是什么?物权法对商标质权的规定: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商标质权登记取得: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在如今的社会上,当我们向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怕我们不能时候承担还款,在贷款时就会让我们拿出自己的动产来作为质押,其实除了银行贷款需要质押物,在我们生活中的其他领域也经常会碰到一些因为暂时的资金紧张需要拿自己的动产来做质押物的,质押物除了实体的房子等外,其实我们的商标权也是可以当质押物的,那么商标权质押登记办法是什么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书范本5篇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书范本5篇篇1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公司名称: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公司名称: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合法拥有本合同质押的商标专用权,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以商标专用权质押给乙方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质押物概述1.1 甲方将其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质押物”)质押给乙方。
质押物的详细信息如下:商标名称、注册号码、类别、有效期等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质押目的及担保范围2.1 甲方以质押物作为向乙方借款的担保。
2.2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质权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质押物交付及登记3.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物相关权利证明文件交付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2 质押登记完成后,乙方应出具质押物权利证明文件保管凭证给甲方。
第四条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4.1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元。
4.2 借款期限:自乙方借款支付之日起______个月/年。
4.3 还款方式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利息及费用5.1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
5.2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因实现质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六条甲乙双方承诺及保证6.1 甲乙双方承诺具备签署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权利。
6.2 甲方保证质押物不存在权属纠纷,未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3 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权人的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若甲方未按时还款或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处置质押物以实现其质权。
申请知识产权抵押融资贷款的流程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具有物权性旳权利,是可以进行抵押、质押旳。
因此,假如你想向银行贷款旳话,可以用知识产权进行抵押,就和你用你家旳房子来抵押同样旳道理。
假设,你旳知识产权是商标,假如你用商标进行抵押,就必须到商标局办理有关旳登记。
资产质押类业务与老式抵押类业务有很大不一样,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旳规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旳重要流程包括如下几种环节:1、企业向银行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书面申请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商标注册人应持《商标注册证》、专利权人应持《专利证书》和银行所需旳其他有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金融机构针对不一样客户初步分析其资产准入原则及范围,一般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贷款主体旳准入原则,二是质押物旳准入原则。
贷款主体旳准入原则可通过贷款企业信用履约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经营发展能力分析、综合能力分析等确定,在实际中贷款主体一般是贷款行旳黄金客户、优质客户,在贷款行及其他行无不良记录。
质押物旳准入原则一般遵照省著名商标及国家驰名商标优先旳原则。
2、由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商标专用权进行评估诸多企业商标自身旳价值是有限旳,而企业旳业绩、市场占有份额都会变化品牌旳价值,都会使商标旳价值发生巨大旳波动。
同步,假如企业在发展中出现重大问题,商标旳价值也都会受到影响,银行旳贷款安全得不到保证,风险较大。
假如想要处理好这一问题,就应当有专门旳鉴定机构,对企业自身商标和专利旳价值进行全面、客观旳鉴定,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物价值动态评估机制,这样就可以给借贷双方提供一种很好旳知识产权价值根据,贯彻风险防控措施。
3、银行对企业提交旳资料及商标专用权评估成果进行审核质押物旳价值可通过专业旳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质押物旳时点价值进行客观旳评估,为质押类业务提供价值参照。
对于质押物旳范围来说一般是指商标权及专利权。
详细来讲,商标质押范围包括:企业质押商标及其相似或近似类别旳相似或近似商品/服务。
专利权质押包括:出质人(专利权人)在质押期限范围内旳无权属纠纷旳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书(4篇)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书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是注册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商标”)的所有权人,并持有该商标的合法使用权;2. 甲方愿意将商标的专用权向乙方进行质押;3. 乙方同意接受该商标的质押并提供相应的贷款。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质押合同:第一条质押标的1.1 甲方将其所有权及使用权授予商标作为质押标的,乙方同意接受该商标作为质押标的。
1.2 商标的具体情况如下: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标使用领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标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质押期限2.1 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至乙方获得全部应收款项之日止。
第三条质押权的实现条件3.1 在质押期限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否则乙方有权根据质押权的约定,实现对商标的质押权利。
3.2 在质押权实现之前,甲方有权继续使用商标,但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贬损商标的权益。
第四条质押权的行使4.1 如甲方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甲方支付约定的逾期利息;若甲方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根据质押权的约定,实现对商标的质押权。
4.2 如乙方行使质押权,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属转移等。
第五条保证与承诺5.1 甲方保证其是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并对其所提供的商标拥有合法和充分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书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书合同编号:____签订日期:____签订地点:____甲方〔商标所有者〕: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联络:____乙方〔贷款方〕: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联络:____鉴于甲方拥有合法的商标专用权,并希望将其作为质押以获取融资,乙方同意在一定条件下提供贷款,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友好协商,就商标专用权质押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定义1.1 商标专用权:指甲方拥有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名称为____,商标注册号为____。
1.2 质押:指甲方将其商标专用权作为担保,以获得乙方提供的贷款。
1.3 质押期限: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期限。
1.4 质押金额:指甲方根据本合同获得的贷款金额。
第二条质押内容2.1 甲方同意将其商标专用权质押给乙方,作为获得贷款的担保。
2.2 乙方同意在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贷款。
2.3 甲方保证质押的商标专用权无其他权利负担。
第三条质押期限3.1 本合同的质押期限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2 如甲方提早归还贷款,质押期限相应提早终止。
第四条质押金额及贷款利率4.1 质押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4.2 贷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与归还5.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给甲方。
5.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案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六条商标专用权的维护6.1 甲方负责商标专用权的维护,包括但不限于续展、____等。
6.2 在质押期间,甲方应保证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性和价值。
第七条保密条款7.1 双方应对合同内容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机密保密。
7.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合同内容。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如甲方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模板(四篇)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模板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签订:甲方:(出质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质权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的企业,是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商标”)的所有人,对该商标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 甲方需向乙方进行质押,用于担保甲方向乙方借款的还款能力;3. 乙方同意接受商标的质押,并愿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贷款;双方特约定如下:第一条商标质押的基本信息1.1 质押商标的基本信息如下:商标名称: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第二条质押权及范围2.1 甲方将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质押给乙方作为质权人。
第三条质押的目的3.1 甲方质押商标是为了担保其向乙方借款的还款能力。
在甲方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之前,质押的商标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作其他处分。
第四条质押期限4.1 甲方质押商标的期限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贷款的申请和审批5.1 甲方可以根据其资金需求向乙方提交贷款申请,乙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和信贷政策决定是否同意提供贷款,并在同意后将贷款额度和利率等信息通知甲方。
第六条保证和承诺6.1 甲方保证其质押的商标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并且不存在被他人注册或使用的风险。
6.2 甲方保证在还清借款本息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分质押的商标。
6.3 甲方保证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 乙方享有对质押商标的优先受偿权,并有权通过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提前清算质押物,包括但不限于变卖、处分或转让质押的商标。
7.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手续的办理,以保障乙方对质押商标的合法权益。
7.3 乙方应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并对甲方的贷款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其符合贷款条件。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条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质押的商标进行拍卖、变卖、处分或转让,以收回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5篇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5篇篇1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甲方(转让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乙方(受让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甲方是合法持有商标〔()号〕之注册证明,并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乙方希望获得该商标的使用权,双方经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商标转让1.1 甲方同意将商标〔()号〕的全部专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支付全部转让款项之日起,享有该商标的全部使用权利。
1.2 乙方承诺在使用商标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3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并如实提供商标使用的相关信息。
第二条转让费用2.1 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元整〕作为商标专用权的转让费用,转让款项应于(日期)前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保密条款3.1 本协议签订后,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取得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泄露商标转让的事宜,否则一切后果由泄露一方承担。
第四条协议生效及终止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4.2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乙方应支付全部的转让费用;若逾期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商标的使用权。
4.3 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或终止协议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日期:篇2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合同的缘起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经济财产,是企业对外界的一种标志和象征,在商业活动中具有辨识来源、区别商品和服务、唯一性和稳定性等功能。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法律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各地相继出台了相关工作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与管理办法,稳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但作为一项新业务,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也面临诸如法律风险、估值风险等一系列问题。
对此,文章从法律角度对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政策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4-093-02我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由破冰之旅到步履蹒跚、再到快速升温,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物权法》出台前。
《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就此有了法律依据。
随后,国家工商局颁布《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并于1997年5月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使商标质押贷款具有了可实现性。
在此期间,因缺乏统一的操作规程或实施办法,金融行业都持有小心尝试、谨慎探索的心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也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第二个阶段是《物权法》出台至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
2007年3月,《物权法》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随后施行。
随着知识产权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品牌经济,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竞争力,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此间,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提出了“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含权利)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的创新准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就是其中一项有益的创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随之出现一股热潮。
第三个阶段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9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预示着我国将进一步发挥品牌支撑或带动作用,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率先发展,走出经济困境。
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
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支持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取的一种金融手段。
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一、贷款对象市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持有者,包括个人和企业。
二、质押贷款对应资金质押贷款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设立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专项资金。
三、质押贷款贴息比例根据市场利率和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质押贷款贴息比例。
一般来说,贴息比例会根据涉及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范围和技术创新水平的高低进行调整,以鼓励更多的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四、质押贷款的质押物质押贷款的质押物为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质押物需要经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后,才能作为质押物进行贷款。
五、质押贷款期限质押贷款的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一年至五年。
六、质押贷款的用途质押贷款的用途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可以用于项目研发、市场推广、专利维权等方面。
七、贷款利息和还款方式根据质押贷款合同约定,利息可以按月或按季支付。
还款方式可以根据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分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等。
八、质押贷款的申请流程贷款人需要向接受贷款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的证明文件、质押物评估报告等。
金融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额度和质款贴息比例后,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九、质押贷款的监管金融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对质押贷款进行监管,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贷后监管。
以上是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政府政策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这项办法旨在鼓励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是政府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提供低息贷款,降低了企业贷款成本,鼓励企业利用自身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进行科技创新,并帮助企业获得资金支持。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1.目的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现行信贷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各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3.定义、缩写和分类定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由企业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产品;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用于质押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特指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缩写无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模式本业务划分为两种具体的业务模式:1模式一,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借款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由担保机构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由银行与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可视情况不要求律师事务所参与,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2模式二,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借款企业直接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质押;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在两种模式下,本行经营单位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可要求借款企业追加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贷款对象该产品主要适用于能够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作质押且已将该知识产权所形成的产品推向市场,所形成的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知识产权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用途贷款仅可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信贷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也不得用于我行信贷审批条件和借款合同许可以外的任何用途;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及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确定,原则上单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含,特殊情况下超过此额度由有权信贷授权审批机构审批确定;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若企业有特殊需求,应在对其现金流进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且必须制定分期还款计划;贷款利率确定贷款利率以风险度为依据,风险度越高,定价越高;此类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以上含;贷款企业基本条件申请办理本业务的借款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并办理年检手续;2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4产权清晰,组织架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范;5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6企业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7有固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员工队伍稳定;8是用于质押担保的知识产权的实施企业,并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商标权、专利权时须经本行经营单位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首先用于归还贷款;9能够提供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反映贷款用途的合同、订货单、发票等;10原则上应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并约定由本行经营单位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11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12如本行经营单位认为必要,可考虑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质物要求经营单位认可的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和商标权限于专利权中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商标专用权中的一种或几种;1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统称“设质专利权”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专利权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的,设质专利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②设质专利权须是借款企业经营的核心专利、核心技术或核心无形资产,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③对设质专利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无论企业实施与否,均应与设质专利权一并质押;④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应已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且为有效专利;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设质专利应已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且为有效专利,对尚未获得依法授权的专利,借款申请人应承诺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⑤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⑥出质人应向本行经营单位如实申明是否存在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情况;如出质人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尚未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可暂将已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同时承诺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⑦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⑧出质人须提供已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并须在质押期间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⑨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2用于质押的商标权以下统称“设质商标权”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该商标已经用于产品或服务上,已使用时间至少在2年含以上,且具有盈利能力;②设质商标权为单项商标的,该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设质商标权为多项商标的,其中至少1项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③该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④该商标应实际用于借款申请人的主营产品;⑤对于与设质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评判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准,无论企业实际使用与否或注册获批与否,均应与设质商标权一并质押,其中,对尚未获批商标,借款申请人应承诺在商标获批后及时将其质押;⑥出质人须按时、足额缴纳商标续展费;⑦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3设质专利权与设质商标权除满足本条第1、2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质物必须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②出质人必须将质物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③以第三方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设定质押的,第三方权利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以及第三方相关基本资料;④质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全部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⑤借款人为出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出质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⑥质物需经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或担保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且经营单位以评估价值与经营单位认可的市场公允价值较低者为准,确定质物价值以下简称“质物价值”;⑦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4下列知识产权不能作为质物:①着作权、专有技术权、外观设计专利权;②专利权或商标权虽已获批准,但被提出撤销请求,或已终止、已被撤销或已被注销的;③专利权或商标权已被启动无效或撤销宣告程序还未结案、或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④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⑤专利权存在各种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⑥没有新颖性或不具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⑦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⑧本行规定的其他情形;质押期限根据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没有质押期限的要求,在质押合同中也不体现具体质押期间;但在办理质押登记过程中,如登记机关明确要求注明质押期间,则应按如下意见执行:“质押期限自合同签订日或登记日起,至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期限届满之日止”;贷款债务完全清偿后解除质押,注销质押登记;质押率知识产权质押率由本行经营单位或专业担保机构依据知识产权质量、处置难度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最高不超过30%;其中:发明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15%;驰名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30%;普通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20%;本业务相关费用1对于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需收取的违约贷款罚息和挪用贷款用途罚息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执行;2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承办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评审费、评估费、律师费、保险费、公证费、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收取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质押登记手续费、专利权或商标权维持年费、风险处置费用等根据操作模式不同,费用品种有所不同;本管理规定中所称风险处置费用,是指当贷款出现逾期,需要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质物时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经营单位范围1模式一,即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模式下,全行经营单位均可办理本业务;2模式二,即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的模式下,在业务初始阶段,确定试点经营单位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双秀、上地、清华园、双榆树、朝外、八里庄、建国、官园、顺义等10家管辖行为试点经营单位;未获得试点资格的其他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原有贷款客户可操作本业务;总行公司银行分销部小企业中心与风险管理部可共同对试点经营单位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合作机构1合作担保机构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模式一下,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担保额度内逐笔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作担保机构依照与我行及其他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与我行签署的其他相关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合作担保机构应在贷前调查阶段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担保意见书;担保意见书中应对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要素予以明确建议;本行批准贷款后、发放贷款前,合作担保机构应按要求签订保证合同;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本行经营单位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抄送合作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应按与我行的约定承担代偿责任;合作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要求借款人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费和评审费;2合作律师事务所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两种模式下,由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并针对其在本业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向本行或担保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依照与我行及其它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律师事务所应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从法律角度就借款人借款资格和借款事项、商标权与专利权出质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本办法提出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须自收齐借款人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意见书并提供给本行经营单位和合作担保机构在模式二中仅需提供给本行经营单位;法律意见书须由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法律意见书作为本行评估业务法律风险的重要依据,但本行经营单位和审批机构应进行独立的调查、评估和评审,经营单位不能过度依赖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也不能以律师的工作替代或减少应由经营单位承担的贷前调查、贷中评估和贷后管理工作;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应为借款人、经营单位、担保机构或评估机构提供与贷款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协助本行经营单位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经营单位发放贷款后,律师事务所应按与我行的合作协议的约定,就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的权属关系变化等方面进行监控;对重大变化或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及时通报本行经营单位、担保机构;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律师事务所应为本行经营单位或担保机构采取的违约贷款管理措施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催收、协助处置质物等;有关律师费用由借款人承担;3合作评估公司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模式二下,由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知识产权质物价值评估,并针对其在本业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向本行承担赔偿责任;合作评估公司依照与我行及其它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本行审批贷款前,评估公司为借款人、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贷款业务相关的评估事务咨询,并重点介绍作为质物的商标权与专利权的条件和价值评估流程等相关内容;评估公司还应上门进行与商标权、专利权相关的实地调查,对借款申请人设定质押的商标权与专利权进行技术分析和市场价值评估,并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就质押的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已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是否符合本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以及质物价值明确提出意见,并对质押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要素予以明确建议;评估公司须自收齐借款人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预评估意见,待相关贷款经本行授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经营单位须及时通知合作评估公司,评估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正式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须由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后,评估公司按约定就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市场价值进行监控,对给质物价值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或变化要及时通报本行经营单位和律师事务所;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评估公司应提供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相关市场信息,并配合我行的催收工作;评估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价值评估,可要求借款人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服务费;本行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调整上述合作机构范围;6. 流程描述和控制要求业务受理本行经营单位会同合作机构向借款申请人提供本业务的贷前咨询,并按照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的要求收集资料,受理本业务,合作机构须予以配合;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如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包括密码;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履历证明3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原则上经过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4由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出具的质物权利证明文件;知识产权质物所有权人或其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质押决议书;5借款申请书;借款人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融资决议书;6企业已签订但未执行和正在执行的合同目录及主要合同;企业经营情况的其它介绍材料;7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要求的其他资料;贷前调查:1模式一,即本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①合作律师事务所法律审查合作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法律审查,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及合作担保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②合作担保机构担保前调查合作担保机构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担保前调查,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担保意向书;③本行经营单位贷前调查经营单位要做到尽职调查;贷前调查实行调查人双人调查、双人核保的实地调查制度;经营单位调查人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借款申请人开展贷前调查,制定有效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撰写相应的贷款调查报告,并录入综合信贷管理系统;在贷前调查阶段,经营单位调查人须取得法律意见书和担保意向书后,方可报审贷款;本业务在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调查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a.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b.借款用途是否正当、合法,符合本行相关规定;c.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背景、所属行业状况等;d.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自有资金是否充足、固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占有率、未来发展潜力、产品生产周期等;e.借款人的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如何,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或经营收入,还款来源是否稳定;f.借款人信誉如何,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g.借款企业业主的个人资信,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具备丰富的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h.借款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是否具备一定价值,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易于变现,是否属于借款人经营的核心知识产权;④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根据产品推动的实际情况,经本行公司银行分销部与合作担保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可增加评估公司或缺省律师事务所的合作环节;无评估公司及律师事务所时,由合作担保机构同时承担法律审查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工作;2模式二,即本行、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①合作律师事务所法律审查合作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法律审查,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②合作评估公司知识产权评估合作评估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质物进行价值预评估,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预评估意见;待相关贷款经本行授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正式评估报告;③本行经营单位贷前调查经营单位要做到尽职调查;贷前调查实行调查人双人调查、双人核保的实地调查制度;经营单位调查人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借款申请人开展贷前调查,制定有效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撰写相应的贷款调查报告,并录入综合信贷管理系统;在贷前调查阶段,经营单位调查人须取得法律意见书和预评估意见后,方可报审贷款;本业务在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调查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a.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b.借款用途是否正当、合法,符合本行相关规定;c.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背景、所属行业状况等;d.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自有资金是否充足、固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占有率、未来发展潜力、产品生产周期等;e.借款人的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如何,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或经营收入,还款来源是否稳定;f.借款人信誉如何,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g.借款企业业主的个人资信,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具备丰富的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h.借款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是否具备一定价值,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易于变现,且是借款人经营的核心知识产权;经营单位贷款审查经营单位审查人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各方面情况及调查人出具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查,审核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并在综合信贷管理系统中签署意见,按权限提交;经营单位审批1经营单位贷款审查小组成员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规定,审核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经营单位贷款审查小组成员应独立发表明确意见并在贷款报审意见表中记载;贷款审查小组会议应有明确的书面记录;2经营单位签批人在综合信贷管理系统中签署意见并按权限提交总行授权审批机构;总行授权审批机构审批总行信贷评审中心和总行小企业中心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小组为本业务信贷授权审批机构,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自授权范围审批确定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控制风险措施、审批条件等,出具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意见表;总行小企业中心对各经营单位按模式一即本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操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初始阶段累计不超过3亿元含,如贷款总额超过3亿元,由小企业中心向风险管理部另行申请;签署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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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
浙江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更好地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浙江省境内经工商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第三条商标专用权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应提交拟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开办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六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质押商标使用情况、质押商标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商标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相关资料。
第七条贷款人在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预测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设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期限、利率,确保贷款安全。
第八条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商标评估价值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商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质押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九条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一致认识后,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双方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
第十条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质押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订立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在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通过填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1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也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在办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商标专用权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质押的商标专用权。
第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商标专用权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质押商标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五条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因主债权消失、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
贷款人应同时将《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质押商标,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贷款人从拍卖或变卖质押商标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
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前,可就处置商标专用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对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各贷款人应当优先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及时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同时应定期向人民银行通报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情况。
贷款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征询质押商标权利状况等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设定信贷审批权限,改进服务,规范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增加额度、提高效率。
第二十二条开办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并积极拓展商标专用权质押业务,认真做好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材料完整齐全。
第二十三条开办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季后15日内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金额、笔数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市的人民银行,汇总后上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共享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信息。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