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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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9.03.0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施行日期】2019.03.02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人员的会计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我公司财务工作的具体实际,重新修订本实施细则。

1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2、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及公章(业务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如自制原始凭证,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3、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

5、数量(或规格)、单价和金额。

(二)购买实物或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始凭证后面应有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及部门经费审批人和经监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所付款项的用途。如是需入库的实物,须有入库验收章;如购置的是固定资产,还须有固定资产报增单。

(三)教职工公出借款时,应填写借款单(一式三联),注明用途等事项,并经有关审批人签名。

(四)银行结算凭证包括银行支票、信汇单、电汇单、现金交款

单和进帐单等,应按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有合同协议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或合同协议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凭单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六)已办妥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收讫或付讫印章。

(七)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或刮擦,但可以划正,发现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2009年AB职等会计人员考试大纲

2009年AB职等会计人员考试大纲

2009年AB职等会计人员考试大纲

2009年AB职等会计人员考试大纲

一、业务操作规范(约占70%)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交银办…2008?153号)

包括: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个人银行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二、其他法律法规、行内规章及风险提示文件(约占30%)

(一)法律法规。

1.《票据法》。

票据签章;票据效力;票据权利与义务;挂失止付;各类票据出票要求;票据行为及要求;各类票据记载事项要求;法律责任。

2.《支付结算办法》。

(1)支付结算原则;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签章;结算方式种类;票据和结算凭证记载事项;票据背书与转让;保证行为;票据债务免除及退票;票据丧失及补救。

(2)银行汇票签发、背书、付款的各项规定。

(3)商业汇票签发、承兑、付款的各项规定。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

(5)支票必要记载事项;签发要求;提示付款期及交回要求。

(6)单位卡资金划转要求。

(7)托收承付的使用范围及付款规定。

(8)结算纪律。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银办…2005?56号)。

(1)通知正文。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反洗钱的含义;举报及保密责任;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6.《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财务报销流程修订稿

财务报销流程修订稿

财务报销流程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持工作的规律和连贯性,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特对报销流程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采购付款报销流程

1、若有供货商发票未到而需先付款的,应先填写采购申请单,注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估计价格,金额,运费、供货单位及付款方式(现金、支票、电汇等),并由部门主管签字确认,交相关部门副总经理审核落实,由财务总监审核签字认可,并由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向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并支取款项(现金或支票等);

2、采购完成后采购员应在一周内报账,采购员持有效单据到财务部结算,即必须附有正确及有效的票据来证实支出,收据、发票必须是正本,并加盖对方公章,复印件、白条将不予受理,采购员采购时应尽可能要求供应商开发票(注:若不能取得收据原件应取得收据传真并同时注明该传真件与原件同具法律效力),交回财务部,以便财务做账。

第二条借款报销流程

1、因工作需要向公司暂支借款,需先填写借款单,借据中需标明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及借款人本人签字。其中借款金额大小写须相符,且借据表面不得涂抹。旧账未清应先核销旧账,否则不可以再借款。

2、借款人将填好的借据交由借款人所属的部门经理签字,部门经理需问明借款缘由,确认用途妥当后方可签字审批。

3、借款人将部门经理签字后的借据交由财务会计审核后再交相关部门副总经理确认落实,并由财务总监签字审批,总经理签字后视为财务部可以支付该款项。

4、财务部出纳员看到签批手续齐全的借据后,方可付款。如有一项签批手续不全,出纳员不予支付。

5、借款人需保证在借款之日起一周内报账还款(出差人员则在回公司后一周内结清,对于异地出差人员补充借款应填写借款单,并以传真的方式发回公司,但必须注明:原件与传真件同具法律效力,同时必须把前期的费用报销单据连同借款单一并邮回公司,否则不予报销并承担经济责任,另外对于营销人员借款参照《营销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及费用管理》执行,如需延长时限,应提前通知财务部,无理由的延期还款,财务部有权按每逾期1天,扣除报销总额的5%,超2天10%,依次类推。结算方式:以现金归还或报销单抵扣。

[修订]人民币大写的正确写法

[修订]人民币大写的正确写法

人民币大写的正确写法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人民币大写的正确写法还应注意以下几项: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

拾、元、角、分”字样。

三、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1204支付结算办法(修订稿)

1204支付结算办法(修订稿)

《支付结算办法》(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及支付结算的含义)

支付是指付款人向收款人转移可以接受的货币债权。

支付业务处理包括交易、清算和结算三个过程。交易是指支付指令的产生、确认和发送;清算是指支付服务机构对支付指令的收集、交换、撮合、清分,以及计算出待结算的债权债务的过程;结算是指收集待结算的债权债务并进行完整性、可用性检查,以最终结清支付服务机构、客户的债权债务并记录和通知各方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在

社会经济活动中向支付服务机构发出支付指令,以最终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支付服务机构)

支付服务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和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适用范围)

客户和支付服务机构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客户和支付服务机构办理支付结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保障安全,兼顾效率;

(三)谁的资金由谁支配。

第六条(支付服务机构账户的规定)

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开立账户。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

财政部令第98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9.03.0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施行日期】2019.03.02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

财政部令第98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票据管理工作,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防范票据风险,提高票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票据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票据的开具、使用、保管、销毁等各个环节。

三、票据种类

公司票据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本票、承兑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收据、结算凭证等。

四、票据的开具

1. 票据的开具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格式和程序进行,必须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开具;

2. 在开具票据时,必须填写清楚收款人、金额、日期等相关信息,并在票据上签字确认;

3. 票据上如有涂改或错漏,须加盖公司公章和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票据的使用

1. 公司内部票据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司规定的用途,禁止私自挪用、虚假开具等行为;

2. 票据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不得违规擅自变更、挂失、背书、贴现等;

3. 对于外部票据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遵循合规原则。

六、票据的保管

1. 公司票据的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定期对票据进行清点和核对,确保票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2. 对于重要票据,必须放置在防火、防盗的保险柜内,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3. 对于已使用和过期的票据,必须进行及时的销毁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流失。

七、票据的记录和归档

1. 公司应当建立完整的票据管理台账,记录票据的开具、使用、保管和销毁等信息;

2. 对于重要票据,必须建立归档管理制度,将票据按照分类进行归档保存,便于日后的查阅和审计。

八、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票据法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

票据法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

票据法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

《票据法》自2004年修订后,对规范票据行为、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金融电子化发展和票据业务创新,《票据法》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和不适应性。

一、现有《票据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支票影像业务法律效力不明确。《票据法》第4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在支票影像业务中产生票据纠纷时,依照《票据法》,付款银行收到原支票的影像信息并没有票据的法律效力。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4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的规定,与《票据法》相矛盾。支票影像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支付效力,如果付款银行与出票人之间产生票据纠纷,出票人可以不承认银行之间以支票影像进行支付所具有的法律效力,银行将面临被索赔的风险;同样,银行在根据支票影像错误付款、延期付款或拒绝付款后,也可以不承认支票影像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制度问题。一是法律位阶低。我国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法规文件主要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从国际上看,联合国2007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1999年颁布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以及新加坡1998年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均在法律层面对电子票据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或表述。而我国仅针对电子签名内容制定了《电子签名法》,在《票据法》中并未有电子票据相关内容。二是电子签名应用种类未明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并未明确哪些电子签名可以应用于票据业务当中。

财务基础知识及财经法规PPT学习教案

财务基础知识及财经法规PPT学习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李明华
第13页/共38页
2015年12月11日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财政总预 行政单位事 税收会

业单位 计
一 会计凭证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10年
10年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
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 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 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2页/共38页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八项具体 内容
不相容职务
①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和执行该项业务 的职务要分离 审批材料采购的人员&采购 员
②执行某些经济业务和审核这些经济业务 的职务要分离 收费员&稽核
③执行某项经济业务和记录该项业务的职 务要分离 收费员&收入会计
第19页/共38页
不相容职务
④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对其进行记录的职 务要分离 出纳&会计
第28页/共38页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 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 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财务单据】填写规范

【财务单据】填写规范

单据填写规范

1、日常费用报销指日常发生的、经常性的,该类费用报销时,一

律使用“费用报销单”进行报销。

2、“费用报销单”后附发票复印件、收据,无发票、收据的需附付款

截图及用款明细。

3、“费用报销单”和附件内容、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如有不一致者,

按最小金额报销。

4、附件一律粘贴在“费用报销单”后面,并保证正面朝上,不得倒置。

5、填写报销凭证字迹工整、金额不得涂改(如金额有涂改的请重

新填写)。

6、付款申请单需附带清单,清单与付款申请单内容一致。

7、开票需填写开票申请单,附带项目结算清单,按要求规范填写

申请单。

票据管理制度总则

票据管理制度总则

票据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公司的票据管理工作,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和使用,防范票据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各级别员工均应严格遵守,并确保各自工作中的票据管理规

范和有效。

第三条票据管理的原则

1.合规使用:员工在办理涉及收支的各项业务时,应规范使用票据,不得私自挪用、篡改

或伪造票据。

2.有效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票据的准确、完整、清晰和

安全保管。

3.严格审核:对涉及财务的票据,在经手过程中应当进行及时、完整的审核,确保票据的

真实性和合法性。

4.保密原则:公司对利用票据所获取的信息应当加以妥善保密,避免信息泄露导致风险。

第四条票据种类

公司对相关业务使用的票据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支票、汇票、支票等。

1.发票:用于记载企业购买和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等。

2.收据:用于接收现金、支票、转账等的凭证,包括收款凭证、收银收据等。

3.支票:是一种具有一定金额的有价凭证,用于记载企业支付款项的凭证。

4.汇票:是一种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金额计日的凭证,通常用于支付和收款之间的结算。

第五条票据的保管

1.票据应当妥善保管,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并定期对票据进行清点

和归档。

2.票据应当按照种类、领用时间、金额等条件进行分类存放,确保票据清晰、完整,以便

随时查询。

3.对于重要票据,应设置密码保护或锁柜等安全措施,防止票据丢失或被盗。

4.对于已核销、无法使用的票据,应当及时销毁或作废,并记录销毁或作废的原因和过程。

项目结算财务制度

项目结算财务制度

项目结算财务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项目结算财务管理工作,保障项目结算财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项目结算财务过程合规和透明,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责任

1. 项目负责人要负责项目结算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制度的有效实施。

2. 财务主管负责制定项目结算财务计划和预算,并监督实施。

3. 全体参与项目结算财务管理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确保财务数据准确无误。

三、结算凭证管理

1. 项目结算凭证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凭证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若有错漏,须及时更正并注明原因。

2. 项目结算凭证必须按照规定流程经过核对、审批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批擅自操作者要承担责任。

3. 项目结算凭证必须进行存档管理,保留备份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四、经费支出管理

1. 项目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结算财务预算进行,如有超支情况,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方可执行。

2. 项目经费支出应及时记录,确保支出明细准确无误。

3. 项目经费支出必须有相应的凭证和票据作为依据,如需报销,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资金汇总管理

1. 项目结算资金必须进行专门账户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

2. 项目结算资金必须及时汇总到指定账户,确保资金流动顺畅。

3. 项目结算资金流动必须记录清晰,每笔资金收支必须有对应凭证和记录。

六、财务报表编制

1. 项目结算财务报表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进行编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2. 财务报表编制必须由专人负责,并经过核对、审批方可发布。

3. 财务报表必须定期进行汇总整理,全面反映项目结算财务状况。

七、内部控制

1. 项目结算财务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财务安全和准确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修订稿)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修订稿)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规范的消防部队会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会计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管理会计活动和处理会计业务的基本方法、程序、要求和标准,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大队以上单位(含相当等级单位,以下统称消防部队单位)。

第三条消防部队单位应当依据本规范和有关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单位主管领导应当督促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章会计人员

第四条消防部队会计人员包括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岗位、审核岗位、出纳岗位及其他会计岗位人员。

第五条消防部队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和管理要求配备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审核和出纳等岗位进行分工,未设置审核岗位的,其审核工作由会计工作负责人或者会计岗位人员兼任。

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调配,应当征求上级财务部门的意见。

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掌握部队的财务法规制度,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职业道德:

(一)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三)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四)严谨细致,热心服务;

2

(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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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零零壹壹贰贰叁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柒捌捌玖玖

《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 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人在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 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 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 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手写原始凭证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四、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整。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和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五、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六、支票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七、支票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支票的填写:

1、出票日期(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举例:2005年8月5日: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捌月前零字可写也可不写,伍日前零字必写。2006年2月13日:贰零零陆年零贰月壹拾叁日

(1) 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

(2) 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X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下同),贰拾日至贰拾玖日必须写成贰拾日及贰拾X日,叁拾日至叁拾壹日必须写成叁拾日及叁拾壹日。

2、收款人:

(1) 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由于有的银行各营业点联网,所以也可到联网营业点取款,具体要看联网覆盖范围而定)。

(2) 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现金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签字领款。

(3) 转帐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帐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帐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4、人民币(大写):数字大写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亿、万、仟、佰、拾。

注意:“万”字不带单人旁。

举例:

(1) 289,546.52 贰拾捌万玖仟伍佰肆拾陆元伍角贰分。

(2) 7,560.31 柒仟伍佰陆拾元零叁角壹分

此时“陆拾元零叁角壹分”“零”字可写可不写.

(3) 532.00 伍佰叁拾贰元正

“正”写为“整”字也可以。不能写为“零角零分”

(4) 425.03 肆佰贰拾伍元零叁分

(5) 325.20 叁佰贰拾伍元贰角。

角字后面可加“正“字,但不能写“零分”,比较特殊。

5、人民币小写:最高金额的前一位空白格用“羊”字头打掉,数字填写要求完整清楚。

6、用途:

(1) 现金支票有一定限制,一般填写“备用金”、“差旅费”、“工资”、“劳务费”等。

(2) 转帐支票没有具体规定,可填写如“货款”、“代理费”等等。

7、盖章:

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为红色,印章必须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将本张支票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重新盖章。反面盖章与否见(“2、收款人”)。

8、常识:

(1) 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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