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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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工作流程

就业登记工作流程

就业登记工作流程用人单位→申报登记→填写《就业人员登记表》→用人单位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劳工合同等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将就业信息数据录入计算机数据库→确认并签章→发放给用人单位。

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登记→填写《就业人员登记表》→办理人员提交身份证、营业执照或灵活就业证明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将就业信息数据录入计算机数据库→确认并签章→发放给本人。

失业登记工作流程失业人员→申报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失业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有关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将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录入计算机数据库→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到个人。

技能培训工作流程培训人员→填写《技能培训登记表》→提交报名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2寸免冠相片3张等相关材料)→学员审查→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班→通过电话询问、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培训班等情况进行督查→培训合格后颁发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电话抽查跟踪回访确保培训质量。

创业培训工作流程培训人员→填写《创业培训登记表》→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寸免冠照片2张)→学员筛选→培训机构组织培训→通过电话询问、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培训班等情况进行督查→审核创业计划书→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符合条件的学员参加上述培训,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培训机构报名,也可到昌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培训科咨询报名。

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流程申请人填写有关表格→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承包合同、下岗失业证、退伍证、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将有关数据录入“劳动99”系统→将有关材料报送同级财政、妇联等有关部门审核→报送经办银行→放贷→贴息。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流程就业困难人员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填写有关表格→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审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将信息录入“劳动99”三版信息系统→提供有关材料报送市人社部门审核→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发放有关补贴。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一、办理范围(一)就业登记■企业在工商注册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关系在市本级的单位,《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工作由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

■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在本人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二)失业登记■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常住地街道、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常住地街道、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一)办理程序劳动者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或《就业失业登记表》,提交以下资料,经社区初审、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批后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承诺时限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

三、就业失业登记提供资料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的,审验原件后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招用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或乡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请提供合法居住证明■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及2寸免冠照片3张劳动者自主就业、审验证件原件后除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2寸免冠照片3张外,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劳动者:个体经营的,提供本人营业执照;雇工请提供雇主营业执照、雇主身份证、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常住地街道或乡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请提供合法居住证明办理失业登记,审验证件原件后除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2寸免冠照片3张、所属居委会或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无就业证明原件外(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需提供合法居住证明),按申请人员类型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无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毕业证(肄业证明)■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业主停止经营: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劳动者失地(失林):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自谋职业证■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相关法律文书。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登记、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程序(参考资料)一、失业登记(一)失业登记的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需求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二)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户籍证明(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民户口薄,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现场填写《失业登记表》(附件1)(三)办理时限:在专网办理情况下,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即时办结。

(四)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注销其失业登记: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5.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8.被判刑收监执行的;9.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10.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11.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一)认定范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到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大龄失业人员。

指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证件印制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的制定。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封面、封二、16个内页、封三(留白)、封底组成.其中,封面、封二、内页第1—9页、内页第16页为全国统一内容页;内页第10—13页为”自选页”;内页第14-15页为"自定义页"。

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全国统一样式印制本地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选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选页”,并可在"自定义页"部分增加记载内容.在”自定义页"增加记载内容的具体项目、填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内页第10—15页进行调整的,应将所调整的具体项目记载页按照”自选页”在前、”自定义页”在后的顺序从第10页起排,其余页作为”其他记载事项"页接排,并将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设计方案和样本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市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868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从10月1日起发放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简称登记证),原《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不再发放。

为做好我市《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发放及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稳妥推进《登记证》发放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到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凭证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粤人社函[2011]4868号文精神,全力组织开展《登记证》的换发工作,停止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确保在2012年度将全市劳动者持有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全部换发为《登记证》。

对新登记就业或失业的劳动者,发放《登记证》;对已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并且需跨省跨地区就业、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或接受各项服务的劳动者,换发《登记证》。

二、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到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证件印制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的制定。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封面、封二、16个内页、封三(留白)、封底组成。

其中,封面、封二、内页第1—9页、内页第16页为全国统一内容页;内页第10—13页为"自选页";内页第14—15页为”自定义页”。

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全国统一样式印制本地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选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选页”,并可在"自定义页"部分增加记载内容。

在"自定义页"增加记载内容的具体项目、填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内页第10—15页进行调整的,应将所调整的具体项目记载页按照”自选页”在前、"自定义页”在后的顺序从第10页起排,其余页作为"其他记载事项"页接排,并将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设计方案和样本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办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什么东西_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办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什么东西_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办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什么东西_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一、就业登记(一)登记对象:用人单位招用录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自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批准成立文件(机关、、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原件及复印件;2、《就业登记备案表》和《就业登记花名册》;3、劳动合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4、劳动者身份证件、户口薄、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合法居住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及办理退休手续,应在15日内到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注销就业登记等手续。

二、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到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失业登记:(一)登记对象: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3、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4、农民工在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5、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本地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8、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交毕业证(肄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街道社区无业证明及有关部门未安置证明;军人退出现役提交复转证明和有关部门未安置证明;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交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被征土地(林地)证明。

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交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单位已不存在的失业人员可提交县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代理或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失业股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失业的提交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证明及有关失业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提交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证明;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就业失业登记证》如何办理?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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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社会专题> 自治区就业创业政策解读> 创业促就业《就业失业登记证》如何办理? 天山网 2011年05月05日 18:34:48 更改文字大小:答:根据《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新劳社字[2008]133号)第四条、第五规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及暂住本辖区内的农村进城求职劳动者(含区外劳动力)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应填写《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表》,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毕业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就业经历的,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初审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定后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来源:新疆劳动保障厅作者:不详发布时间:2009-3-2 0:27:00浏览次数:889次此信息由dezhou志愿者发布[提要]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就业失业登…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就业失业登记证》,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失业登记和求职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及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时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属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一)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和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属《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

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流程

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流程

社区及个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流程依据:武人社规【2009】1号《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申办社保补贴灵活人员适用)1、必须符合以下困难人员类别:①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③失地农民;④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⑤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⑥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⑦残疾人;⑧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2、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准备的材料:①填写《武汉市劳动者就业登记表》(1份/人;该表到社区领取);②填写《武汉市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1份/人;该表到社区领取);③灵活就业证明(灵活就业人员与灵活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复印件;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经营者);社区、街道开具的“灵活就业证明”);④困难人员身份证明(按照对应的困难人员类别提交相应的困难人员证明材料);⑤办证人员近期2寸登记照2张(照片底色不限);⑥办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⑦办证人员户口复印件(户籍首页及本人页的复印件)。

3、办证流程:社区受理、初审办证人材料→在“劳动就业系统”中做失业登记及困难人员认定登记→灵活就业登记(注:与失业登记隔日)→街道复审→报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办理户籍转移人员适用)1、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准备的材料:①填写《武汉市劳动者失业登记表》(1份/人;该表到社区领取);②失业证明(高校毕业证复印件(注:毕业2年以内)或办证人员与企业签订的解除劳动协议书(注:当月以内有效)复印件);③办证人员近期2寸登记照2张(照片底色不限);④办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⑤户口复印件。

2、办证流程:①社区受理、初审办证人材料→在“劳动就业系统”中做失业登记→街道复审→报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②集体户口办证人员,直接将申报资料报送就业科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就业科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社保工作流程

社保工作流程

一、就业、失业登记1、申领: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书、一张二寸彩照;2、退工人员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带二寸照片一张。

二、社保参保一、企业参保需提供:1、宜兴市从业人员录用登记备案表(每人一份);2、参保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3、宜兴市企业职工录用花名册(一式四份);4、企业在表格上加盖公章后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需提供:1、就业(失业)登记证;2、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张;3、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及委托银行收费手续。

三、单位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一、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二、退工人员的个人档案;三、办理时间:每月10日—25日(以到账日期为准)四、填写要求: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要填写清楚;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明确;3、解除劳动合同时在原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中写明解除或终止原因。

四、申领失业保险金1、到户口所在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2、到工商银行办理活期存折;3、带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银行活期存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身份证原件;4、他人代领的须带户口簿或结婚证,代领人员身份证;注:到市局失业窗口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要求在办理退工60天之内申报。

每月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市局不受理该业务。

五、个人社保事务代理一、初次参保人员:1、办理初次参保手续;2、就业(失业)登记证;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失业人员:1、就业(失业)登记证;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中断12个月以上人员带身份证直接激活原存折即可;4、单位退工人员已办理过存折的直接激活原存折即可。

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一)申请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格的人员需填写《宜兴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认定表》一式二份,并根据各自符合的类别,提供相应的认定材料:一、城镇“4050”失业人员: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复印件3、就业(失业)登记证。

洛宁县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

洛宁县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

洛宁县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一、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召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等。

二、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等。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1)所需资料: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资料,按下列情况办理:1.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和档案代理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人事档案代理合同书。

3.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进城务工人员(含本县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2)办理程序:1、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城关镇、回族镇、城郊乡辖区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资料收集、资格审查、台账录入及登记证发放;县失业管理所管理的失业人员及劳动保障代理中心代理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资料收集、资格初审均由管理单位负责,初审合格的,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交由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台账录入及登记证发放。

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闽劳社2009 15号)

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闽劳社2009   15号)

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受委托经办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统称“经办机构”。

第三条《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二章就业登记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填写《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表》(参考样本见附件1),并提供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和劳动者的《登记证》(初次申领者不提供),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劳动者的《登记证》。

第八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应及时到经办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填写《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登记证》(初次登记不提供);(三)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自主创业劳动者,还须提供登记或注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四)属于未列入单位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统计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组织提供的岗位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还须提供与雇主签订或解除的劳动协议书。

就业失业登记证操作步骤

就业失业登记证操作步骤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操作步骤第一步:
1、打开“就失业管理”—点击“失业人员管理”—打开“新成长失业人员登记”。

(1)输入“个人信息”点击查询
(2)找到新成长失业人员补录登记信
息录入,填写:“文化程度、失
业登记时间、失业时间、(人员
类型填写其他人员)、填写是否
高校毕业生”。

(3)填写确认完毕点击“保存”。

第二步:
2、打开“就业登记管理”--点击“就业登记证发放”
(1)输入“失业信息”点击查询
(2)找到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录入,
填写:“文化程度、查看家庭住
址、选择发证类型”。

(3)“点击保存”,在打印。

备注: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咨询电话。

刘晓梅电话:80829126
1。

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就业登记的程序

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就业登记的程序

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就业登记的程序申请条件:下列人员中实现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应于实现就业的30日内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手续:(一)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三)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四)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七)符合(二)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九)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

办理材料:一、基本材料:1.《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3.经个人签字确认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两份);4.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个人就业前身份材料:1.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的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退学学生的《退学学生个人声明》;2.复员转业军人的《士官退出现役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或《军(警)官转业证》复印件;3.本市农转非劳动力的《转非劳动力个人声明》;4.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提交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4.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5.经个人签字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

办理地点: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流程:第一步: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准备办理个人灵活就业登记的有关材料。

鄂人社发[2010]71号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0]71号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0〕71号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制定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一)《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政策的重要凭证。

《登记证》所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发放《登记证》。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精心操作,做好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刻制《XX 县(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钢印,确保《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四)已办理原《湖北省就业登记证》或原《湖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应换发全国统一的《登记证》。

对持原《再就业优惠证》或各地原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登记证》换发时间截止2011年6月30日,此前原证件继续有效。

(五)在发放《登记证》过程中,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发放《登记证》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经办相关手续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登记证》上。

失业证如何办理有什么流程

失业证如何办理有什么流程

失业证如何办理有什么流程就业失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那么失业证如何办理?失业证办理有什么流程要走?今天就请大家跟随着店铺的脚步,我们一起来看看失业证办理的相关信息吧!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劳动者在何处何机构申领失业证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城求职的农村牧区劳动者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含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专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毕业前到高校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申领,毕业后到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报到地人才交流中心申领。

如何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怎样办理就业困难人员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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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灵活就业⼈员失业登记、就业困难⼈员认定、办理灵活就业⼈员失业登记、就业困难⼈员认定、就业登记、社会保险补贴⼯作程序(参考资料)⼀、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和有就业需求的失业⼈员可以到当地公共就业和⼈才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办⼈⼒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单位失业的;3.个体⼯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经营的;4.承包⼟地被征⽤,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5.军⼈退出现役且未纳⼊国家统⼀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或解除劳动教养的;(⼆)申请材料:居民⾝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户籍证明(本地户籍⼈员需提供居民户⼝薄,在常住地登记的⾮本地户籍⼈员提供居住证),现场填写《失业登记表》(附件1)(三)办理时限:在专⽹办理情况下,材料齐全、⼿续完备的即时办结。

(四)登记失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办⼈⼒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注销其失业登记:1.被⽤⼈单位录⽤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商营业执照的;3.已从事有稳定收⼊的劳动,并且⽉收⼊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4.已参加职⼯养⽼保险;5.已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6.完全丧失劳动能⼒的;7.⼊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8.被判刑收监执⾏的;9.终⽌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10.连续6个⽉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11.已进⾏就业登记的其他⼈员或连续缴纳个⼈所得税6个⽉以上。

⼆、就业困难⼈员认定就业困难⼈员是指因⾝体状况、技能⽔平、家庭因素、失去⼟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员。

(⼀)认定范围:符合就业困难⼈员条件的登记失业⼈员,到当地公共就业和⼈才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办⼈⼒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就业困难⼈员认定。

1.⼤龄失业⼈员。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就业失业登记证政策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就业失业登记证政策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_就业失业登记证政策《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发放(一)申领途径(1)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我市高校的毕业生毕业前,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后,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申领程序1、个人申请(1)新发证人员申领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

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③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两寸近期免冠照两张。

毕业年度我市高校的毕业生毕业前,提供两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后,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换证人员申领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

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③两寸近期免冠照两张④《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政策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证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下列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失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7、城镇其他事业人员;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失业后的。

区人社局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情况

区人社局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情况

区人社局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情况一、工作职责(一)人社局工作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X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及信息网络数据中心建设工作。

2. 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X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 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区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4. 贯彻执行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贯彻实施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5. 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解和控制,贯彻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6. 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7.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定居政策。

8. 贯彻执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贯彻执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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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流程
工作标准
及时受理,就业登记证明材料齐全,信息采集准确、全面,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动态管理。

工作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服务对象
我市所有城镇从业人员。

工作依据
1、《就业促进法》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令第28号)
3、《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
4、《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内劳社办
字〔2008〕245号)
工作流程
(一)城镇从业人员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1、劳动者通过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本人到户籍地(不在户籍地的到常住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⑴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⑵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两张;
⑶灵活就业相关证明材料;
⑷本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登记表》等信息采集表。

2、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办理就业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⑴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⑵劳动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⑷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
⑸劳动者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两张;
⑹填写《单位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导入模板》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登记表》等信息采集表。

3、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应在就业后30日内由业主到经营场所所在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雇工花名册;
⑶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⑷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两张;
⑸填写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登记表》等信息采集表。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录入全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并办理就业登记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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