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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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的做法

保护传统文化的做法

保护传统文化的做法
保护传统文化是维护国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传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必要手段。

以下是保护传统文化的几种做法。

一、传承教育
传统文化需要由一代代人进行传承,所以传承教育是保护传统文化的基础。

教育部门应该将传统文化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课程和活动,让学生了解和熟悉传统文化,培养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和热爱。

二、文化保护法律制度
建立完善的文化保护法律制度是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传统文化,严禁侵犯传统文化的行为,对于侵犯传统文化的行为要给予严惩。

三、文化遗产保护
保护传统文化遗产是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任务之一。

政府应该加大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建立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缮工作。

四、文化创意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是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应该积极扶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促进文化产业的转型升级,推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融合,为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提供经济支持。

五、民间组织和社区参与
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需要社区和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

政府应
该加强对社区和民间组织的支持和引导,鼓励他们开展传统文化的活动和项目,加强社区文化建设,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和积累的精神财富,它承载着民族的记忆、智慧和情感,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

然而,在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着诸多威胁和挑战,如商业化的过度开发、外来文化的冲击、传承人的缺失等。

因此,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多样的表现形式。

它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美术、传统技艺、民俗活动等。

这些文化形式不仅具有艺术价值和审美价值,还蕴含着深厚的历史、科学和社会价值。

例如,民间文学中的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反映了一个民族的起源、发展和价值观;传统技艺中的陶瓷制作、木雕工艺,体现了劳动人民的智慧和创造力;民俗活动中的节日庆典、婚丧嫁娶,承载着一个民族的传统习俗和社会规范。

然而,当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

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加速,许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到了外来文化的冲击,其生存空间不断被压缩。

年轻人对传统文化的兴趣逐渐淡薄,导致一些传统文化面临失传的危险。

另一方面,商业化的过度开发也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一些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对传统文化进行粗制滥造的改编和利用,使其失去了原有的内涵和魅力。

法律保护是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首先,通过立法明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和保护范围。

权利主体可以是特定的群体、社区或者个人,保护范围应涵盖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传承方式、文化空间等方面。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机制,加强对侵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非法利用、破坏传统文化的行为,应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此外,还应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和基金,为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

在法律保护的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一是要平衡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开发和利用,而是要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开发,使其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附件: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前言: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56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仅创造了大量的有形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无形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神话、史诗、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绘画、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及各种礼仪、节日、民族体育活动等。

中华民族血脉之所以绵延至今从未间断,与民族民间文化的承续传载息息相关。

民族民间文化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民族根基和重要的精神资源,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

当前,面临着来自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挑战,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存环境急剧恶化,保护状况堪忧:大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化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民间文艺、技术、礼仪、节庆、游艺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濒临灭绝;许多珍贵实物和资料流失境外;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民众的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工作资金短缺。

针对我国民族民间又化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为此,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以下简称“保护工程”)。

“保护工程”是在以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由政府组织实施推动的,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有效保护的一项系统工程。

一(实施“保护工程”的必要性(一)实施“保护工程”,是传承中华文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现实需要民族民间文化源于各族人民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是中华民族保持对祖先的记忆和历史延续性的独特展现。

其民族性与大众性特质,使它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血脉相通;其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生存状态,则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来强劲的生命基因,增强吸引力和感召力,发挥独特的重要作用。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初探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初探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初探[摘要]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有许多方式,其中法律保护是重要的一种形式。

伴随现代化的进程加速,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遭到的各方面冲击,这也给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探讨现行立法与司法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立法现状;法律保护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人类文化资源宝库的一支奇葩,依法保护、传承和合理开发利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目前,部分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开发呈现出功利化倾向,无序开发、过度开发的现象比比皆是,这致使民族民间文化资源遭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如何有效地开发和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推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概述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界定,学术上存在着不同的说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9年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中指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

[1]一般来说,不同的民族民间传统体现在不同的文化层面上。

如古遗址、居民建筑等主要体现在物质文化层面;生活习惯、民风民俗等主要体现在行为文化方面;文学艺术、民族信仰等主要体现在精神文化层面;宗族制度、道德观念等主要体现在制度文化方面。

[2]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现状一个民族的民间传统文化是该民族独特精神与个性特征的重要体现,是该民族的民族情感和信仰的重要载体。

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不仅关乎着一个民族的利益,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也有着重要深远的意义。

因此,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抽象性保护的立法保障1.加强国内立法保护。

文化历史类的议论文素材

文化历史类的议论文素材

文化历史类的议论文素材一、论点拓展☆各种文化现象的相互冲击与交流。

☆文化遗产的保护。

☆文化需要传承,也需要创新。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文化建设。

二、论点精析中国人论述“文化”,比西方人要早得多,《周易》里有所谓“观乎天文,以观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大概是中国人论述“文化”之始。

文化的核心问题是人,有人才能有文化,不同种族、不同民族的人有不同的文化。

文化与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没有社会就不会有文化。

一般来讲,人们把“文化”分做三个层次:即观念文化、制度文化和器物文化。

所谓观念文化,主要是指一个民族的心理结构、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是一种深层次的文化;所谓制度文化,是指在哲学理论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下,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制度。

所谓器物文化,是指体现一定生活方式的那些具体存在,如住宅、服饰等,它们是人的创造,也为人服务,看得见,摸得着,是一种表层次的文化。

所谓的“大文化”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等。

它把人类社会的物质、精神、制度都纳入文化考察的视野,就等于把全部人类社会及其历史作为文化的载体和形态,就等于宣布凡是人的、与人有关的一切,都有文化问题,都是文化的范围。

三、格言警句文是知识概而之论,化是智慧行为体验。

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

——刘向《说苑·指武》“文化”是人类在自身的历史经验中创造的“包罗万象的复合体”。

——爱德华·泰勒文化是通过某个民族的活动而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和行动方式,一种使这个民族不同于其他任何民族的方式。

——鲁斯·本尼迪克特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罗森塔尔·尤金四、事实论据1.中国书业的瓶颈中国书业的发展正面临着很大的瓶颈:居高不下的图书品种、疯长的库存,让大多数出版社和书商感到寒意和窒息;商业规则缺失、产业链不健全,使得上下游的关系急剧恶化……产业环境与书业发展面临着巨大的结构性矛盾。

苏州古城保护措施

苏州古城保护措施

苏州古城保护措施1. 保护规划苏州古城保护规划是苏州市民政局和苏州市规划局共同制定的,主要包括修缮古城墙、修复古城门、重建传统街巷、修葺古建筑等方面。

古城保护规划是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将古城内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保护好,同时也适当地修建新的建筑,以便更好地满足现代人们的生活需求。

2. 修缮古城墙古城墙是苏州古城保护的关键,如何保护好古城墙成为古城保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为了保护古城墙,苏州市对古城墙进行了全面的修缮工作,对于部分已经严重受损的古城墙,进行了整体的修复工作,使得古城墙得到了很大的保护。

3. 修复古城门古城门是古城的象征,在古城保护工作中对古城门的保护也是很重要的。

苏州市对古城门进行了修复工作,旧的古城门经过维修不仅得以保存,还可以继续为古城增添历史的痕迹,保护好古城门也是古城保护工作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4. 重建传统街巷在古城的保护过程中,保护和重建传统街巷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

苏州市对古城内的很多传统街巷进行了修缮和保护工作,不仅让传统街巷得以保存,还可以让古城的历史文化得以延续。

5. 修葺古建筑古城内的很多古建筑都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对于这些古建筑的保护和修葺是古城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苏州市对古城内的古建筑进行了修葺工作,不仅让这些古建筑得以保存,还可以让古城的历史文化得以延续。

6. 加强文物保护在古城的保护工作中,加强文物保护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

苏州市通过制定了《古城文物保护法》,进一步保护了古城内的文物。

同时,还成立了专门的古城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了对古城内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7. 宣传教育在古城的保护工作中,宣传教育也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

苏州市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了对古城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古城的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了人们对古城保护工作的支持。

8. 保护管理在古城的保护工作中,保护管理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

苏州市加强了对古城内的保护管理,严格监管了古城内的各类建筑,保护和维护了古城的原貌。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和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和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和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苏府[2012]137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和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2〕13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关于加强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实施意见苏州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古城、古镇、古村三位一体,形态完备,古村落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是尊重历史、崇尚文明的体现,是展示苏州历史文化个性,构筑城市文化品牌的需要,是构建“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相融的文化旅游城市”的要求,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本着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古村落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古村落保护作为城市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更好地保护古村落,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立“护其貌、显其颜、铸其魂、扬其韵”的新理念,充分发挥古村落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全文.doc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全文.doc

2019年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全文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全文更新:2018-12-25 09:03:49《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古村落的保护,维护古村落传统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和条件)本条例所称古村落是指历史久远、文物和古建筑丰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的自然村落。

本条例所称的古村落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村落主体形成于1911年以前,能较完整体现一定时期的历史风貌;(二)村落内河道水系、地貌遗迹、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三)文物古迹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原则)古村落保护应当遵循整体保护、抢救第一、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古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建立古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古村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级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古村落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级市(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文物、古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水利(水务)、农业(林业)、环保、旅游、园林绿化、工商、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镇政府职责)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古村落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组织编制、公布和实施古村落保护规划;(二)制定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项目;(三)完善古村落基础设施,合理利用古村落资源;(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

关于在中小学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的建议

关于在中小学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的建议

内容:您提出的《关于在中小学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的建议》的提案收悉。

感谢您对青少年教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关心。

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苏州向有天堂美誉,深厚的文化积淀造就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近年来,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等法规,在传播、传承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许多的工作。

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把苏州传统文化列入学校课程之中。

近年来,全市大多数中小学开始将苏州文化列入地方课程计划,采用省编印的《吴文化》教材,对学生进行地方传统文化教育。

在省编《吴文化》教材中,苏州的古典诗词歌赋、苏州的昆曲和评弹、苏州的绘画书法和技艺、苏州的民情民俗均有介绍,目的是让学生通过了解吴文化,培养热爱中华民族的思想感情。

2002年,市教育局在原苏州教育学院举办了苏州历史上的第一个具有大专层次的昆曲专业班,旨在培养一批高层次的昆曲传承人才。

二是利用校园文化活动传播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

校园文化活动是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也是传播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市教育局坚持将苏州地方传统文化的传播与校园文化建设结合起来,积极引导中小学从举办兴趣小组、学生社团入手,以开展传统文化校园行、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探访和征文活动、名角大师到校演出等形式,开展别具特色的文化传播活动。

为促进苏州评弹艺术在学校的传播,苏州市教育局和文联一起,从2006年起即大力支持苏州市评弹团周明华副团长等著名演员走进校园为学生举行专场演出,通过生动有趣的讲座和演出,激发学生对苏州评弹的兴趣。

目前,全市已有200多所中小学组织学生观看过评弹专场示范演出,许多学校还成立了评弹活动小组,开展评弹传播活动。

2007年,在苏州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市教育局会同市文明办、市文广新局等成立了苏州市未成年人昆曲传播指导中心,启动了昆曲为在校学生演出暨普及工程,一方面组织数以万计的在校中小学生走进馨兰厅观看昆曲演出,另一方面又引导学校开展昆曲普及活动,先后有30000多学生观看演出。

文化苏州给我们的启示

文化苏州给我们的启示

文化苏州给我们的启示副市长赵联民按照市委的统一安排,我们一行70余人于2009年12月22日至28日到苏州农村干部学院学习考察,现就文化班的学习和体会从四个方面汇报.一、我们印象里的文化苏州文化苏州的魅力在苏州荣获全国最具活力城市的颁奖词中是这样描绘的:一座东方水城让世界读了两千五百年,一个现代工业园用十年时间磨砺出超越传统的利剑,她用古典园林的精巧布局现代经济的版图,她用双面刺绣的绝活实现了东方与西方的对接。

这一段话让我们读到了一个活灵活现,洋溢魅力和希望的新苏州。

关于苏州文化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在山东每年的年度经济会议上尤其是招商引资会议上经常讲一个故事,这个故事就是大家听到的关于苏州新加坡工业园的故事,故事中许多文化细节也值得我们高平借鉴。

苏州的跨越式发展,新加坡工业园起到非常重要的引领作用。

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想在我国建设工业园,提出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花园城市,第二必须面向日韩。

中央首先推荐的是威海。

威海是全国第一个花园式城市,也是离日韩最近的东部城市。

于是新加坡考察团就去了威海考察。

第一天晚上,威海的同志盛情接待,把考察团的人全喝多了;第二天,考察团昏昏沉沉地参观了威海,没看到威海最漂亮的一面。

然后在举行会谈的时候,当时威海的主要领导同志不会说普通话,新加坡带去的翻译听不懂胶东话,结果没谈出有价值的东西。

尽管中央又推荐了青岛、烟台、无锡,但考察团对这些地方都不满意。

在考察苏州时候,当时苏州市市长章新胜同志,毕业于苏州大学英语系,可以和李光耀用英语交流。

虽然没有具体谈工作,但苏州精心安排考察团看了三样东西:苏州园林、苏绣研究所和苏州盆景。

在看园林的时候,向考察团介绍说不要看园林小,但包罗万象、气象万千;在看苏绣的时候,介绍说苏绣只有头发丝的1/48,而且苏绣绣出的猫眼从任何角度看都是注视着你的;在看盆景的时候,介绍说苏州盆景精益求精、小中见大。

这三句话,深深打动了考察团、打动了李光耀。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申报第一批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申报第一批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申报第一批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申报第一批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各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苏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市文广局、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与资助暂行办法》精神,现就第一批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条件市政府已公布的第一、二、三批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各项目传承人,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第一批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行业内公认具有最高艺术或技艺的水平;2、掌握某种被确认为是稀有或特殊的传统艺术或技艺;3、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通晓某项重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已命名为国家级、江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自然列为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此次不再申报。

二、申报程序由个人自愿,经所在单位或项目保护单位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各市、区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申请人为市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内容1、申请报告:各市、区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向苏州市文广新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并对各项目的推荐名单进行排序;2、申报表: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在本页最后可下载);3、辅助材料:相关资料复印件、代表性图片等有助于说明其代表性的其他材料。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7•【字号】苏府办[2003]159号•【施行日期】200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3]15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苏州历史悠久,文物遗存丰富,价值高。

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工作方针,文物保护取得了显著成绩。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文物保护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文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全国、省文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贯彻文物工作“五纳入”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

(一)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各地应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要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和文物古建筑维修计划,力争三年内完成49处文物古建筑的抢修保护,五年内完成200处控制保护建筑的维修任务。

各地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快古建筑的维修保护工作进程,提高文物的完好率。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文博事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市文博事业繁荣发展。

(二)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6.03【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三章地下文物第四章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五章文物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文物保护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并专款专用。

城市维护费中用于文物维修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

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文物行政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

对文物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五批控制保护建筑的通知-苏府〔2019〕7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五批控制保护建筑的通知-苏府〔2019〕7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五批控制保护建筑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五批控制保护建筑的通知苏府〔2019〕7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文广旅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选出的36处文物保护单位和37处控制保护建筑,确定为我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五批控制保护建筑,现予公布。

同时,同意2014年公布的苏州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沈家绸行旧址”更名为“昇记绸庄旧址”。

请各区、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尽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域,设立保护标志,确定保护责任人,建立记录档案,依法实施保护管理。

附件:1.苏州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2.苏州市第五批控制保护建筑名单苏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3日附件1苏州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序号名称地区年代地址原级别备注1白塔西路温宅姑苏区清白塔西路100号控保2尤先甲故居姑苏区清刘家浜39、41号控保3嘉寿堂陆宅姑苏区清天官坊8、9、10、11、12、14号,肃封里控保4宣州会馆清吴殿直巷8号控保5洪钧祖宅姑苏区清西支家巷6边、8、10、11、13号控保6汀洲会馆姑苏区清山塘街192号控保7李氏祗遹义庄姑苏区清山塘街815号控保8张国维祠姑苏区清山塘街800号控保9言子祠清干将东路908号控保10陆润庠故居姑苏区清阊门内下塘街9、10、11、12号控保11蒋氏义庄姑苏区清胡厢使巷34、35号控保12忠仁祠姑苏区清庙堂巷16号控保13中国银行旧址姑苏区清阊门社区德馨里控保14桃坞小学旧址清、民国石幢弄34号控保15鲍传德庄祠姑苏区民国山塘街787~789号控保16昆曲传习所旧址姑苏区民国原林机厂内控保17同益里、同德里姑苏区民国五卅路北部控保18报国寺姑苏区民国穿心街38号控保19严家淦旧宅民国阊门社区德馨里控保20桃树里某宅吴中区明末清初东山镇陆巷古村含山107号21湖沙刘公堂吴中区清东山镇杨湾村湖沙里华侨公墓办事处22席氏支祠吴中区清东山镇陆巷山址朱巷23木渎廊桥吴中区清末木渎镇南街市河上24中区小菜场旧址民国东山镇上湾村16号西侧25福昌桥相城区清元和街道众泾社区26陆士龙祠堂相城区民国阳澄湖镇湘城老街人民街27章钰、章元善墓高新区民国横塘街道老梅湾村28中心街邱宅吴江区清黎里镇中心街哺坊弄1号(德芬堂),西邱家弄2号(敬承堂)控保29南新街沈宅大厅清黎里镇南新街46号控保30松陵李宅吴江区清松陵街道新盛街29号控保31桃源富乡桥吴江区清桃源镇富乡村控保32松陵泰安桥吴江区清松陵街道盛家厍控保33震丰缫丝厂旧址吴江区民国震泽镇頔塘河北侧34利字窑旧址民国汾湖高新区芦东村35白溪御龙桥吴江区民国桃源镇青云天亮浜控保36坛丘缫丝厂旧址吴江区建国初期盛泽镇坛丘丝厂路12号附件2苏州市第五批控制保护建筑名单序号名称地区年代地址1孙岳颁故居姑苏区清干将东路726号2殿基巷陈宅清殿基巷1号3景德路451号陈宅姑苏区清景德路451号4宝林寺前53-3号周宅姑苏区清宝林寺前53-3号5火神庙姑苏区清天库前16号6范玉山、范雪君故居姑苏区清牛角浜21号7乐村姑苏区民国道前街乐村8致冷双阁民国山塘街虎丘山山门内8号9太平坊清真寺姑苏区民国石路太平坊29号10侍其巷张宅姑苏区民国侍其巷47号11市立医院本部民国建筑姑苏区民国道前街市立医院本部12九如巷王宅姑苏区民国九如巷4号13十梓街29-4号建筑姑苏区民国十梓街29-4号14泗井巷任宅民国泗井巷31号15百步街江宅姑苏区民国百步街8号16小曹家巷2、3号民国建筑姑苏区民国小曹家巷2、3号17闾邱坊巷张宅姑苏区民国闾邱坊巷11、13、15、17号18大王家巷唐宅姑苏区民国大王家巷5号19文丞相弄37号某宅姑苏区民国文丞相弄37号20敦仁里民国包衙前敦仁里21閤村坊巷戚宅姑苏区民国閤村坊巷29号22同乐里姑苏区民国高师巷同乐里23景云堂西花厅吴中区清东山镇陆巷古村含山15组山址29号24陆巷古村尊德堂吴中区清东山镇陆巷古村文宁巷内25震泽底定桥吴中区清东山镇上湾村石桥头26伍象桥清望亭镇迎湖村27横扇保生堂药店旧址吴江区清横扇街道横南街58号28八坼城隍庙吴江区清八坼街道万安桥南堍29横扇黄氏节孝坊吴江区清横扇街道双湾村30开阳桥吴江区清桃源镇开阳村31郎家桥吴江区清盛泽镇北旺村32明月桥、清风桥清末盛泽镇坛丘明月港(明月桥),清风港(清风桥)33八坼沈宅吴江区清末八坼街道中心街65号34溪港李宅吴江区民国平望镇溪港村集镇东岸35迎春桥吴江区民国桃源镇铜罗人民街36民立桥吴江区民国桃源镇戴家浜村37千佛里桥吴江区民国桃源镇富乡村——结束——。

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现状研究

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现状研究

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现状研究苏州市位于江苏省中部,素有“江南水乡”之称。

苏州市实施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保护成效。

本文从政策法规、组织机构、考核评价三个方面对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现状进行研究。

一、政策法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始于 2007 年,先后出台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用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

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保护范围、保护原则、保护措施、保护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本市设立了非遗保护基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力度。

二、组织机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等机构。

其中,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承担机构,负责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等工作。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推广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保护,同时还承担着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的重要任务。

三、考核评价苏州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保护成果:根据非遗名录申报和认定情况、非遗传承人发展、非遗活态传承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反映保护工作的实际成效。

2.非遗创意开发利用:通过衍生品、体验式文化旅游、非遗文化市集等方式,挖掘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融合。

3.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层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建设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政策法规的完善、组织机构的健全和考核评价的科学性等方面有待继续深入推进,以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4.22•【字号】•【施行日期】1994.04.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4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近代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未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省和历史文化名城,以及文物较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乡镇文化馆(站)负有保护当地文物的职责。

第四条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文物、制止破坏文物行为的义务。

第五条文物的使用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文物保护,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文物保护管理和征集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市维护费应当将本地区文物维修费列入开支项目。

文物维修费提取额,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七条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核定公布。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的文物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并加以保护,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姑苏区报送苏州非遗办评申项目

姑苏区报送苏州非遗办评申项目

姑苏区报送苏州非遗办评申项目1. 介绍姑苏区报送苏州非遗办评申项目的背景和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们代代相传的具有独特性、连续性和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形式,如传统的技艺、表演艺术和口述传统等。

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遗对于保护和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而苏州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和园林之城,拥有丰富而独特的非遗资源。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姑苏区特别报送苏州非遗办评申项目,旨在通过入选苏州市非遗名录,进一步展示和推广姑苏区的非遗文化。

2. 介绍苏州非遗办评申项目的评选标准和流程苏州非遗办评申项目是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其评选标准主要包括非遗项目的历史渊源、传承现状、群众基础和社会影响等方面。

评选流程一般包括申报、初评、复评和公示等环节。

姑苏区报送的非遗项目需要从候选项目中脱颖而出,经过严格的评选程序,获得苏州市非遗名录的资格。

3. 介绍姑苏区报送苏州非遗办评申项目的具体内容或实例针对姑苏区报送苏州非遗办评申项目的具体内容,可以举例介绍其中的一项非遗项目,如苏州平江打铁。

平江打铁作为苏州历史文化名镇平江的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凭借其独特的技艺和精湛的工艺,受到了广大观众和收藏爱好者的喜爱。

该项目旨在传承和弘扬平江打铁的技艺和文化,保护和传承这一苏州非遗的瑰宝。

4. 分析姑苏区报送苏州非遗办评申项目的意义和影响姑苏区报送苏州非遗办评申项目的意义在于将非遗项目确立为地方特色文化的代表,提升了姑苏区的文化品牌和知名度。

该项目的开展也为保护和传承非遗项目提供了机会,促进了非遗项目的传统产业化和现代市场化发展。

入选苏州市非遗名录还能带动旅游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文化爱好者前来姑苏区参观和学习非遗文化。

5. 分享个人对姑苏区报送苏州非遗办评申项目的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爱好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的人,我对姑苏区报送苏州非遗办评申项目的举措表示充分的支持和赞赏。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苏文民保字[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苏文民保字〔2008〕9号)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及市属相关协会、相关单位:根据《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与资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有效保护和传承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2008年,市文广新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与评审工作。

经各市(县)、区及市属相关协会、相关单位推荐、申报,专家评审组评审、社会公示和复审,最后确定第一批民间文学、民间美书、传统手工技艺等9大类的134名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其中,陆瑞英等19位国家级、江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根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与资助暂行办法》“已命名为国家级、江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自然列为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规定,自然列为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为重要特征。

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公布,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我市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及市属相关协会、相关单位要按照《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与资助暂行办法》的精神和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鼓励和支持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_条例_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_条例_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共有的精神家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

为此不少地方相继制定了保护条例,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xx年8月26日苏州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20xx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本地世代相传并被公认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处理好政府和社会、事业和产业、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布局、项目准入、资金投入、场所调配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商标、字号、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苏府[2006]7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苏府[2006]7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苏府〔2006〕7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2005年 6月,我市在全国城市中率先公布了市级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有力地推动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在此基础上又开展了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工作,共计有18个项目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成为全国列入项目最多的城市。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精神,我市今年组织开展了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和评审工作。

经过专家咨询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了24个推荐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得到了苏州市民的认可。

现将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予以正式公布。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加大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力度,建立健全保护机制,明确各级责任目标,全面落实保护措施,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更多的成果。

附件: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日附件: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类别│列入理由│申报及保护、│││││传承主要责任单位│├────────┼───┼─────────────────┼──────────┤│1.香山帮传统建│民间手│苏州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是以木工│吴中区文体局││筑营造技艺│工技艺│领衔,集漆工、雕工等建筑工种于一体│吴中区胥口镇人民政府││││的中国古典建筑营造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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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命名为我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代表):
(一)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通晓某项重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
(二)掌握并保持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或技艺,在本地本行业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
(三)掌握某种被确认为是稀有或特殊的传统技艺。
第三条 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和享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义务与权利。
第五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实行分级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与旅游等相结合,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恢复和建立能集中反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设施,对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民居、建筑物、标识及场所等,应当加以维护、修缮。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市和县级市设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组成,主要用于:
评审委员会组成及具体评定办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代表)与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在其作品与宣传材料等实物上使用传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传承单位统一印记;
(二)可以申请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费,以确保传承人与传承单位的传承工作;
(三)在开展、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活动中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艺术馆、文化馆(站)等文化艺术单位应当创造条件组织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组织、开展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展演、展示及其它活动,普及和提高全社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 鼓励有重点、有选择地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典籍、手稿、谱牒等的收集、整理、出版、研究等工作。
(三)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
(四)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等文化、体育、旅游活动;
(五)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手稿、典籍、谱牒等)、实物和场所以及传统的生产、生活习俗、服饰、器具、用具等;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确定为文物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
第七条 政府鼓励支持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学术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和有关交流活动,对保护和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开发
第八条 市和县级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本地的历史情况、文化资源条件和自然环境等相关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40518(颁布时间)
20040628(实施时间)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文号)
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开发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经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2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一)侵占国家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的;
(二)因保护不力致使国家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受到损坏、被窃或遗失的;
(三)擅自携带、邮寄、运输列入名录的禁止出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稀有原始资料和实物出境的;
(四)非法采挖、盗猎、盗卖或者破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所需的天然原材料、珍稀矿产和自然环境的。
第六条 市和县级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三)会同有关单位对本地区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普查、搜集、整理和研究,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名录;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项目的抢救、保护和研究;
(二)征集、收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
(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代表)的资助和传承单位的扶持;
(四)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组织捐赠资金或实物用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捐赠人税收优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促进苏州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珍贵的、濒危的、具有历史价值和吴文化渊源的下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一)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
(二)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代表)与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各类公益性的展示、教育、研讨、交流活动;
(二)开展传承工作,培养后继人才;
(三)在不违反保密制度与不损害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向政府或学术研究机构提供资料。
第十七条 丧失命名条件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代表)、传承单位,原命名部门应当撤销对其的命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命名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单位:
(一)掌握某项(类)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或者对其开展相关研究;
(二)以传承、发展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宗旨并坚持开展相关活动;
(三)有效保存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资料或者实物。
第十五条 确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代表)或传承单位,由本人或本单位申请,经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推荐,由评审委员会评定,经公示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命名。
政府征集、收购的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收藏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站)、科技馆、艺术院校、艺术表演团体、科研单位等应当根据职责,积极开展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挖掘、收集、整理、收藏、研究、展示和交流。
第九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采取以下四种基本方式:
(一)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
(二)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博物馆等方式予以展示、保存。
(三)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将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为素质教育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级市应当建立电子信息库或网站,及时发布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展演、展示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县级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或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过对传承人(代表)和传承单位的资助扶持和鼓励,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机制。对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宣传、弘扬和振兴。
第十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单位可以征集、收购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征集、收购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理作价,对征集、收购来的资料和实物要妥善保管。
(四)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抢救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视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研究人才和濒危项目传承人的培养;
(五)管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经费;
(六)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规划、建设、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民族宗教、教育、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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