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升学、就业情况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升学、就业情况2013年我校硕士毕业生就业率100%,专业对口率92.3%。
毕业生中83%选择留沪就业,大部分成功申请上海市户籍。
毕业生深受社会企事业单位欢迎,广泛就职于政府机关、高校/研究所、金融保险、汽车、化工、服装等各行业,平均起薪超过5千元/月,就业单位质量逐年提高,众多毕业生进入世界500强企业就业。
2013年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签约率名列上海市同类高校前茅,荣获“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集体”称号。
硕士研究生自招生以来,学校依托行业背景,发挥专业优势,重视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部分毕业生通过自身努力,选择到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德国亚琛工业大学、德国汉诺威大学、香港理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湖南大学等国外或985高校攻读博士研究生,继续深造学业。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主要就业单位(排名不分前后)上海市铁路局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车集团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十铃汽车工程柴油机(上海)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海南航空公司上海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上海市纺织科学研究院佛吉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市毛麻纺织科学技术研究所德尔福(中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奥托立夫(上海)汽车安全系统研发有限公司法国必维申美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维克多汽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李尔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第二〇八研究所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延锋彼欧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上海航天化工应用研究所上海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中联重科基础施工机械公司日立电梯(上海)有限公司蓝星有机硅(上海)有限公司小提示:目前本科生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就业主体是研究生,在如今考研竞争日渐激烈的情况下,我们想要不在考研大军中变成分母,我们需要:早开始+好计划+正确的复习思路+好的辅导班(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中本贯通培养工作方案-上海工程技术管理学校
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方案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上海市工程技术管理学校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上海市工程技术管理学校中本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申报材料目录一、招生录取 (1)二、学籍学费 (1)三、考核发证 (1)四、培养流程 (1)五、贯通优势 (2)(一)集团优势 (2)(二)专业优势 (2)(三)师资优势 (3)(四)校企合作优势 (4)(五)课程优势 (5)(六)实训优势 (5)六、保障条件 (5)(一)组织保障 (5)(二)制度保障 (7)(三)教育保障 (8)(四)经费保障 (9)中本贯通培养试点工作方案一、招生录取招生专业:风景园林专业招生人数: 40 人招生要求:报考学生必须符合2018 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男女兼招。
录取办法:1.考生须经 2018 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分在普通高中最低录取资格线以上,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中职阶段学成后,须参加转段考试,转段考试由文化课考试和技能水平测试组成,其中文化课成绩占 50%,技能水平测试成绩占 50%。
文化课考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评卷,技能水平测试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单独实施,单独划线,单独录取。
3.学习年限: 7 年。
二、学籍学费学籍管理分两段实施。
前三年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费按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帮困助学纳入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体系。
后四年按高等学校本科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费按上海市高等学校本科收费标准执行,学生资助与高等学校学生同等待遇。
三、考核发证学生在学期间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完成中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颁发上海市工程技术管理学校毕业证书(中职)。
完成中本贯通专业全部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获得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颁发条例的,将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关于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沪工程研[2008]8号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对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完成情况、学位论文开题情况等培养环节的综合测评。
为了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中期考核要求中期考核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1、政治思想表现考核硕士研究生进校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
2、课程学习完成情况考核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主要包括:1)考核硕士研究生是否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2)学位课程平均绩点是否达到2.6。
3、学位论文开题情况考核硕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的准备情况,主要包括:1)学位论文课题名称;2)学位论文选题的来源、背景和意义;3)文献综述;4)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和创新点;5)学位论文课题的研究方法和设计方案;6)学位论文课题的研究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案;7)完成学位论文的计划安排及经费落实情况;8)课题研究的预期学术成果及应用价值。
第二条中期考核时间1、硕士研究生参加正常中期考核的时间为第三学期第十五至十七周。
2、第二轮中期考核时间为第四学期第四至第五周(需特别申请及批准)。
第三条中期考核方法1、政治思想表现考核硕士研究生作政治思想小结,由所在硕士点考核小组考核,实行政治思想一票否决制,政治思想考核不合格即中期考核不合格,进行相关的学籍处理。
2、课程学习完成情况考核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分类统计计划内课程学分完成情况;若完成培养计划学分的80%以上,则课程学习考核通过;若完成培养计划学分的30%~80%,则课程学习考核不通过,但硕士研究生可以事先申请缓中期考核;若完成培养计划学分的30%以下,则课程学习考核不通过,进行相关学籍处理。
若学位课程平均绩点小于2.6,则提出警告。
3、学位论文开题情况考核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论文选题、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开题条件等方面进行考核,由硕士研究生开题答辩小组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并根据需要提出整改建议。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编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一)招生工作开始时,首先由各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所在的教研部拟定初步的招生计划,再由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小组根据上海市高招办的具体安排,结合我校实际编制我校招生计划。
(二)将编制好的招生计划报校委批准后,由研究生部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相关部门。
(三)我校的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定后正式下达。
二、编制印发招生专业目录及招生简章(一)招生简章由研究生部统一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由各学科编制,送交研究生部汇总、审定。
(二)招生专业目录具体要求:1.应按规定的信息标准和格式位置编制。
2.学科、专业名称和代码与教育部制定的信息标准一致。
3.招生人数按学科、专业公布。
4.必须包括本学科、专业初试设两门专业课的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考试科目应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考试内容应覆盖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5.招生专业目录的解释说明应符合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三)我校编制的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按规定时间由研究生部及时报送上海市高招办。
三、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命题(一)命题原则专业课试题应初步测试出考生是否具有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
主要测试考生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般应当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本校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组织工作1.命题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
各学科由相应负责人组织成立____人命题小组,其中一人为组长。
2.命题小组的成员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业务水平,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长期担任专业课教学工作。
一人不得同时担任两门课的命题工作。
3.命题工作结束后,应由组长仔细核对各题内容、评分标准,确认无误后,装入信封密封。
同时在信封上注明考试专业、科目名称、命题教师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籍注册与划定1.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学院(系)进行学籍登记,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并领取学籍证书。
2.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3. 研究生学籍划定原则为按时报到、缴费、注册并获得学籍证书。
三、学籍变动1. 研究生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若认识到自己的专业与兴趣不符,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需经学校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2. 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研究生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有权依规给予退学处分。
4. 研究生改名:研究生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改名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绩效考核1. 研究生学籍管理责任由学院(系)负责,学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研究生学籍进行核查。
2. 研究生绩效考核包括学术表现、科研成果、课程考核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参与等。
根据研究生规划,每学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按照一定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3.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违反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复查与权益保护1. 研究生如对学籍管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学校应成立相关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2. 研究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机制,对研究生的诉求进行认真对待并给予合理的回复和解决办法。
六、附则1.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制定或修订,并及时向全体研究生公示。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2017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2017年修订)为了保障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具体情况,特修订本细则。
第一条学位论文答辩预审1.学位论文答辩预审主要审查硕士研究生是否达到学位论文“双盲”评议的条件。
2.学位论文答辩预审通过的条件(1)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所规定的总学分和学位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要求;(2)达到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学术报告环节的要求;(3)达到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社会实践环节的要求;(4)达到研究生学位申请要求的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的要求;(5)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答辩预审表;(6)研究生提交盲审版纸质学位论文;(7)研究生提交盲审版及正式版学位论文电子文档(WORD版)。
3.学位论文答辩预审审核和“双盲”评议(1)由研究生处学位办审核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预审;(2)满足上述条件并获得研究生处审核通过的研究生领取“双盲”评议盲审抽检号,到指定网站抽上海市学位办盲审;(3)未抽中上海市学位办盲审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自动进入校盲审,送校盲审比例根据学校制定的盲审范围进行确定。
第二条学位论文评阅1.抽盲审后,研究生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2.学位论文评阅要求(1)学位论文评阅内容包括:选题、创新性、学术性、规范性、应用性。
(2)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人,由对该课题较为熟悉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且至少1位为校外专家。
(3)在答辩申请之前,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由导师负责保管,评阅人的信息不得向学生公布,评阅结果可以由导师以适当方式反馈至研究生。
(4)研究生学位论文的2份评阅书均为“同意答辩”时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申请阶段。
若未达要求,则须根据评阅意见修改学位论文,并委托校外评阅专家再次评阅,直至满足要求;对于评阅意见争议的处理办法,参见本细则第十一条。
第三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1.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采用网上申请的方式。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商务统计学二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商务统计学二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1202Z1)一、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现代统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具有较好的科学素养,能熟练地运用现代统计方法和技术对商务领域的复杂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熟悉现代统计的研究方法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开展科学研究的专业性统计人才。
本学科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应达到下列要求:1)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能力,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熟练掌握现代统计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熟悉该领域的研究动态。
适应国际化需要,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扎实的理论基础,具备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拥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理论创新能力,能从事工商管理学科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在某个研究方向上做出有理论或实际意义的研究。
能在企事业单位和经济、金融和管理部门从事统计调查、统计信息管理、复杂数据分析、决策咨询、质量控制、数据挖掘、风险评估与预测工作,或在科研教育部门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
二、研究方向1、统计分析与风险管理2、大数据处理与优化三、学制和时间安排硕士研究生实行学分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优秀者经批准可提前毕业,但提前毕业时间不能超过半年。
硕士研究生一般用一年半的时间进行课程学习和社会实践等,用一年以上的时间从事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
四、培养方式1、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的理论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既要使硕士生深刻、全面地掌握理论与专门知识,又要使硕士研究生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2、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采取指导教师负责制和学科组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在新生入学后,根据研究方向和双向选择原则确定每位硕士生的导师。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条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务处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条例沪工程教[2004]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我校的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按照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合理配置教学资源,落实我校建成现代化特色大学的办学目标对教学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和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三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则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教务处、各学院、中心(部)、系(教研室)都负有管理的责任,各个层面的管理要互相配合,互相沟通,协调一致,以确保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教学管理的依据和准绳,各级管理组织和个人都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现依章治教,依法治校。
第五条各部门要合理调度和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提高我校教学管理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教学改革是学校教育改革的中心环节,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要以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注重调查,总结经验;致力于教学及教学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深化教育制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七条加强专业设置的规划管理,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要求,制订学校的专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专业的增设与调整应坚持科学的态度,根据学校的专业发展规划认真领会学校关于专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与规定,办理专业申报、审批手续。
第九条培养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
制(修)订培养计划是一项系统科学工程,各院、中心(部)应根据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在指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条制(修)订培养计划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应性、可行性和稳定性。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硕士工程型研究生培养方案
课程设置和企业培养环节详细情况见研究生培养环节设置表。 六、课程考核方式和企业培养环节考核方式
硕士生课程的考核采用不同的方式,但一般需有一定量的笔试。 (一)课程考核:所有的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等十级制记分。 (二)考核方式:学位课以笔试为主,其他课程可根据不同的情 况,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口试与论文相结合等多种 形式,具体形式应按教学大纲进行。 企业培养环节考核方式主要通过学校或培养企业指导教师根据 研究生在企业实践环节中的态度、工作量、完成质量及工作能力等写 出评语。
4、服装市场研究 本研究方向以市场营销学理论为依据,交叉服装设计与工艺等学 科知识,结合服装企业营销实际,培养在服装、创意产业、市场营销 以及企业管理的综合能力与科研水平。重点在服装消费行为与品牌战 略、服装营销与市场推进、时尚创意产业经济等方面开展研究。 三、学制和时间安排
硕士工程型研究生实行学分制,全日制硕士工程型研究生学制为 2.5 年,优秀者经批准可提前毕业,但提前毕业时间不能超过半年。 硕士研究生一般用 1.5 的时间进行课程学习和社会实践等,用 1 年以 上的时间从事工程设计、开发技术和学位论文工作。 四、培养方式
硕士工程型研究生的培养采用“1+1.5” 校企联合培养的人才培 养模式,即在 2.5 年的学习年限内,1 年在学校学习专业基础课程,1 年半时间在研究院、企业、相关单位从事课题研究,同时嫁接国际优 质教育资源,与意大利、英国、法国等国际知名服装院校的合作教育, 为研究生提供 1 年海外进修和学习的机会。
七、中期考核
各硕士点学院在第三学期末之前,应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考 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等。 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主要考核硕士生完成课程学习的学分是否符合 相关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作为研究生能否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的 依据。同时考核硕士生对学位课程学习完成的质量,以学位课程的平 均绩点作为考核依据,作为授予学位的依据之一 。硕士生须完成学 位论文开题报告。若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应按学籍管理规定作 学籍处理。 八、必修环节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工作,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提出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适用本办法。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涉及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对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原则上也可称“意见”。
第四条规章制度名称为“规定”、“办法”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内容复杂的也可以章节形式表述。
第五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坚持解放思想、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和谐发展的精神,坚持稳定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公正、公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维护好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结合学校科学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致力于构建系统完整的规章制度体系,确保简洁实用、方便师生。
第七条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精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做重复规定。
第八条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
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九条规章制度立项学校各部门或直属单位认为需要废止、修改、新建规章制度,报请分管校领导研究,同时应当向学校规章管理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立项,学校规章制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校领导的批示在二周内回复处理意见。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沪工程教[2003]29号,2006年第三次修订(沪工程教[2006]51号)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学制与年限第三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并以此制订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
学生在3~6年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
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4年计算学制。
专科的标准学制为3年,并以此制订指导性培养计划。
学生在2.5~4年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
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3年计算学制。
凡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延长学习年限。
但本科最长可以延长2年,专科可以延长1年。
第四条学生在标准学制的学习年限内按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缴纳学费,学校实行在学年初按专业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依次类推直至学生毕业时结清。
所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必须付费重读该课程,具体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
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_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
最新研究⽣管理制度_最新研究⽣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德、智、体全⾯发展,应制定规范的最新研究⽣管理制度。
下⾯店铺为⼤家整理了有关最新研究⽣管理制度的范⽂,希望对⼤家有帮助。
最新研究⽣管理制度篇1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维护上海⼤学正常的教育教学和⽣活秩序,保障学⽣的⾝⼼健康与合法权益,促进学⽣德、智、体诸⽅⾯全⾯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等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实施办法》、《普通⾼等学校学⽣管理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上海⼤学以⼈才培养为中⼼,全⾯贯彻党的教育⽅针,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上海⼤学培养的学⽣⾸先应该是⼀个全⾯的⼈,是⼀个爱国者,⼀个有⽂化艺术修养、品德⾼尚、⼼灵美好的⼈,其次,才是⼀个拥有学科、专业知识的⼈,⼀个未来的⼯程师、专门家。
上海⼤学努⼒培养德、智、体全⾯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努⼒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研究开发能⼒的⼈才。
第三条研究⽣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学习、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应当具有爱国主义思想和社会责任感;应当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宽厚的科学⽂化知识;应当具有开拓创新和追求卓越的精神;应当具有勇于实践和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于研究⽣的学籍、学习和⽣活等⽅⾯的管理。
第⼆章研究⽣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研究⽣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社团及⽂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助学⾦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校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侵犯其⼈⾝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 对学校教育教学⼯作、管理和改⾰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大学章程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2006年9月15日发布)沪工程委[2006]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条例,为充分体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方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全称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中文简称为“工程大”,英文全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Science”,英文缩写为“SUES”。
第三条学校校部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龙腾路333号。
第四条学校类别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的,以工程技术为主、经济管理、艺术设计等多学科互相渗透、协调发展的,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法人:学校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校长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上海现代化建设大局,主动融入科教兴市主战略,坚持依托上海现代产业,主动服务地区经济的办学宗旨,以发展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不断推进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力和社会贡献力。
第六条办学理念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人才培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三大规律;坚持把学校发展主动纳入到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战略以及大格局之中,纳入到全球经济发展趋势、高新技术发展潮流、学科建设发展规律之中,纳入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资源迫切需求之中,纳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之中,坚持“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办学模式和特色依托上海现代产业,主动服务地区经济,以产学研究紧密结合和产学合作教育为办学特色,培养满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沪工程教[2005]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专业设置情况,制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按照我校学科专业布局情况,我校具有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达到要求者,方可授予。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三级管理。
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对本学院的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成绩、历年政治品德评定等级、毕业鉴定和违纪情况等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与原因,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审定,经校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校成立校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定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决定;2.做出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决定;3.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1.8;对于毕业设计(论文)获得优秀或在校期间获得经教务处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或有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者,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可在增加0.3后予以统计;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2.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3.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低于426分(艺术类专业和运动员班学生除外);4.本科生虽获准毕业,但在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8者;5.经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具有其他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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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以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为依据,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原则:围绕高校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中心任务,依法完善管理制度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充分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凭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暂缓报到,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可暂缓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组织关系、档案、户口转移:1、共产党员应带县级以上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上海考生介绍信由所在学校或单位开至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外省市考生介绍信由当地县委、市委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教委等工作党委开至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入学时交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组织部代为办理。
2、共青团员入学时应带本人的团员证办理团组织转接手续。
3、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的档案一律转入学校。
4、被我校录取的非上海户籍的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可选择迁户口或者不迁户口。
选择迁户口的学生:1)户口迁移证、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报到时交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迁入地址为:上海市龙腾路333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2)来校报到后带好本人身份证、人民币20元,去文汇路560号松江大学城派出所户籍受理室拍照。
5、凡被我校录取的上海居民户口的学生,户口一律不移入学校。
6、户口在上海延安西路900号的历届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把户口移入学校。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规定:新生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报到,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确定拟录取后一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从规定的报到日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能住宿在校区内。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一年度的7月5日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的,申请入学时须经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门诊部复查合格。
第十条新生按期到校报到后,在三个月内须接受政治、业务、健康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放研究生证。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1、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2、在报到后政治、业务、健康复查不合格者;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4、在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或不符合招生规定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二条取消新生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的,由原学校安置;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原为历届毕业生,退回来源省;其它人员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在规定注册日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获批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没有取得学期注册的研究生没有学籍,不得参加考试。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新生在注册前,生活费和医疗费自理。
注册后方可享受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
学校鼓励研究生自愿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保险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注册后,学校自规定入学日期起算发给普通奖学金。
第二节休学与复学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休学。
1、因患病不能坚持学习或治疗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经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经校门诊部证明必须休学者;2、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3、经批准,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4、以学生身份公费或自费长期出国留学者;5、已婚女性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6、因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7、修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休学手续:休学研究生必须于批准休学后2周内向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申请,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因病休学,还须提供校门诊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休学通知单》,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由研究生处发给休学证明,并按时离校。
第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
休学一学期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与须在学时间合计不能超过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休学研究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能住宿在校区内。
因患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复学前一学期结束前2周,持有关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向校门诊部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因患肝炎休学者须提交期满前连续六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的诊断证明),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方可向学院申请复学。
因生育休学者复学前,须提交校门诊部的同意证明,方可向学院申请复学。
因自费出国留学而休学的学生,复学后不能再次以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休学。
复学后,行政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二十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含服役期2年)。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参加西部志愿者等政府组织的重大志愿者活动期间,保留学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适用学校的有关处理规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节退学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1、学业成绩未达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一学期内参加正常考试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本学期学分的25%者;(2)培养计划的前三学期完成的累积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30%者;(3)中期考核不合格,经第二次考核后仍不合格者;(4)在达到规定的学习年限时仍未完成学校的规定学业要求者。
2、无故逾期2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3、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4、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较严重疾病经治疗不能康复且不能坚持学习者;5、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6、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从事全职工作(包括出国学习)者或连续擅自旷课(或离校)2周以上者;7、毕业生未经批准在规定离校日起2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8、因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不严重,但不宜继续培养者;9、研究生本人提出者;10、其他特殊情况者。
第二十四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可由学生本人、导师、学院的管理部门或校相关部门提出,经导师和学院领导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批准,予以退学。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处理:1、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2、按户政管理办法处理户口入籍事项。
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来源省;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3、自批准之日起,学生的医疗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停止发放普通奖学金及其它待遇;在2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4、学习满1学年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5、学习未满1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6、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三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户籍管理按本条第2款规定执行。
7、若退学的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参照学校的有关申诉的规定进行申诉。
第四节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第二十六条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或转导师。
如确有特殊原因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或转导师:1、所学专业停办;2、导师调动工作或出国不归;3、身体条件变化;4、学校学科发展需要;5、其它特殊原因。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申请转学、转专业或转导师,按下列办法办理:1、本校内转专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硕士点所属学院同意,征得拟转入硕士点所属学院同意,并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2、转至外单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由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同时应征得转入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委的同意后方可正式转学,办理离校手续。
3、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要求转入者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出证明和在原单位学习期间所有培养环节的成绩单及鉴定,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同意,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校领导批准,同时应征得转出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及上海市教委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