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审查的“防冤止错”作用
浅议刑事审判中冤假错案的防范
和发达 . 只要有 审判就可能出现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 的发 生不仅侵犯被 害人的合法权 益甚 至是 生命权 , 更破坏 民众的安全感和 司法信
任. 进 而撼动 司法的尊严 和权威 。 刑事冤假 错案不可避免 , 但是通过对刑事审判过程的严加把控 , 通过对预防机制进行建构 , 可以最大 限度的减 少甚至避免 冤假错案的发生 , 以维护司法尊严 。 保 障人权。 f 关键词1 冤假错案 ; 证据规则 ; 刑讯逼供 ; 侦查 ; 审判
理论 前 沿 2 0 1 4 年第 1 2 期
浅议刑事 审判 中冤假错案 的防范
王 拥
『 摘 ( 甘肃政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 3 0 0 7 0 ) 要1 古有” 窦娥冤” , 今天有” 杜培武案” , 刑事错案伴随着刑事司法制度 的始终。 刑事错案就像幽灵一样 , 不管司法制度如何健全
一
、
引 言
刑 事诉讼法 是国家为 应对犯罪并取代 同态复 仇而设立 的一 项 专门的法律制度 , 设立 的 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分子 , 使 有罪 的人 受 到公正 的处罚 , 以抑制犯 罪 ; 保障无罪 的人不受刑事追 究 , 以 保障人权 ; 同时做到 实现正 义 , 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无辜者被错 误 的定罪 , 或者应受 惩罚 的犯 罪行 为人逃避 惩罚 , 就将导致冤假 错 案的发生 , 这 不仅 会出现个 案非正 义, 还将严重 的影响刑事司 法系统的权威性 、 正当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 国刑事 诉讼过程 中存在 的各种问题 。本文将从审判 阶段来分析如何防
范冤假错案 。 二、 审判 中冤假错案防范 审判 中法官主要是靠证据 的运用来裁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 罪, 可见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扮没有其他证 据加 以佐 证的前提下 , 这些证据均被法庭采信 , 还成为 了法庭判决的主要依据 。正是 由于这些非 法证据没有被 排除在法庭审判之外 ,所 以才造成 了这一桩桩令人唏嘘 的冤假 错案 。 ( -) 审判 中冤假错案 的预防 1 、 审判 中严格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1 9 9 6 年, 我 国《 刑事诉 讼法》 就确立 了” 疑罪从无” 的原 则: ” 证 据 不足 , 不 能认定被告 人有罪 的 , 应 当作 出 证 据 不 足 、 指 控 的犯 罪不能成立 的无罪判 决” 在2 0 1 2 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时对” 疑罪从无” 的原则进行 了进一步 的完善 , 第1 7 1 条第4 款 明确规定:
检察机关应当发挥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
严 格 按 照 新 刑事 诉 讼 法 、人 民检 察 院 刑 事诉 讼 规则 和 检察 机 关 执 法 工 作 基本 规 范 办 案 ,以 程序 性 的 监督 制 约来 实 现 对实 体 的 监 督 。 侦查 监 督 、 审查 起 诉 环节 ,既要 实 现 实体 公 正 ,也 要 实 现程序公正,以还原案件真实。重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尤其审 查 无罪 和罪 轻方 面 的证据 , 以及证 据 的关联 性 、 合法性、 规范性 、 证据的收集形式是否合法。审查物证的提取 、固定 、保管和送 检 是 否 正 确 ,鉴 定 的方 法 是 否科 学 、合 法 。 审查 勘 验 、检 查 笔 录 以及搜 查 、扣押 笔 录 等证 据 的来 源 的真 实 性和 客 观 性 。对 重 大影响、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敏感案件与侦查机关 ( 部门 ) 会商 、 研究案情 , 适时介入 , 引导侦查, 就案件定性、 证据的收集 、 保全 、 固定 和适 用法 律 发表 意见 , 同时 发挥科 技优 势在 办案 中 的作 用 , 注意 及 时发现 并 纠正侦 查机 关 ( 部门 ) 在 侦查 活动 中 的违法 行为 , 特别 是 刑 讯 逼 供 、暴 力 取证 等 非 法 取证 行 为 ,批 捕 、起 诉 中坚 决予 以排 除 。 听取 被告 人 供 述 的无 罪 、罪 轻 的辩 解 和 辩 护律 师 提 出 的不 构 罪 、受 刑 讯 逼供 、不具 有 社 会危 险性 等意 见 ,做 好 笔 录 ,并 认 真 进 行 审查 ,在 案件 审 查 报告 中提 出建 议 侦查 机 关 ( 部 门 )就这 方 面 的 意见 有 针 对性 地 进 行 收集 、补强 ,对 防范 冤 假 错 案 起 到重 要 的作 用 。审查 发 现 存 在疑 罪 、证 据 前后 矛 盾 的不批 捕 、不 起诉 ,证据 提取形 式 不合法 的及 时提 出纠 正意见 。 侦 查监 督环 节 , 严 格把 握逮 捕条 件 ,正确 适用 社会 危险性 条件 , 善 于 通 过 审查 逮 捕 案件 发 现 立 案监 督 和 侦查 活 动监 督 线 索 。与 监所部门加强沟通协作 ,核实在押人员是否存在被刑讯逼供的 情形 ,及其羁押的必要性。与公诉部 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信息 通 报制度 。审查起 诉环 节 ,审查 时要做 到 “ 证 据确 实 、充 分 ” , 前 提 是案 件 定 性 准 确 、罪 名成 立 、犯 罪 行 为 系被 追 诉人 所 为 、 适 用 法律 准 确 , “ 对 所认 定 事 实 已排 除合 理 怀疑 ” ,定 罪 的证 据 具 有排 他 性 ,不 存 在 影 响案 件 定 性 的矛 盾 。审 判 环节 ,通 过 出庭 支持 公诉 ,对 审判 活 动进行 监督 。 加强 自侦案件 监督 , 防范 冤假 错案 死角 , 在“ 破” 字 上有 跟进 。 中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法 律体 系决 定 了检 察 机关 自侦 部 门对 职务 犯 罪案 件立 案侦 查 。 案件 的逮捕 、 起诉 分 别 由上 一级 侦查 监督部 门 、 本级公诉部门负责审查 ,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职务 犯罪 案 件 有其 固有 的特 点 ,针 对 国家 ( 机 关 )工作 人 员 在履 行 职责过程中涉嫌犯罪的行为行使侦查权 , 发现、 揭露 、 打击犯罪, 是 腐 败 与 反腐 败 斗 争 的重 要 诉 讼环 节 。必 要 时 辅 以技 术 侦查 措 施 和 手 段 ,以满 足 控 制犯 罪 的 需要 。为 防止 权 力被 滥 用 ,对 职 务 犯 罪 侦查 权 给 以严 格 的监 督 和控 制 ,不 能 因 为是 自侦 部 门 , 职务 犯 罪 案件 突破 难 度 大 、压 力大 、案 多人 少 的矛 盾 突 出 、侦 查 装 备 落后 就 放 松 要求 。监督 过 程 中首 先 把好 职务 犯 罪案 件 第 道关 ,即立案 关 , 坚 决 摈弃 “ 有罪 推定 ”、 “ 口供 至上 ”、 “ 构 罪 即捕 ” ,甚 至 “ 以捕代 侦” 等错 误 观 念 ,杜 绝 强 迫任 何 人 自 证 有 罪 ,注 重 对 侦捕 诉 的衔 接 ,适 时介 入 ,引导 侦 查 ,特别 是 对 行 受贿 案 件 的 物证 、书证 和 证 人 证言 缺 少 的情 况 下 ,被 追诉 人 的 供述 是 否 与 他证 存 在 矛盾 、翻供 、技术 侦 查措 施 和 手段 的 正确 运用 应 当作 为审查 的重 点 , 督 促 自侦部 门在 取证 时更 客观 、 更全面、更合法。特别是督促 自侦部 门收集 “ 口供”以外的证 明 案件 事 实 的 物证 、书证 和证 人证 言等 其 他证 据 ,必 要 时利 用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对审査判断证据提供正面指引,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明确证据采纳标准。
♦明确非法证据范囤和认定标准,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立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保障公正司法、提髙司法公信力,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议题。
其中,如何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有效机制,是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
防范冤假错案是审判的一项基本要求。
整个刑事诉讼涉及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多个环节,审判作为最后一个环节,决立被告人是否有罪,判处什么刑罚,因此是防范冤假错案最后一逍防线。
这意味着审判肩负的责任非常重大。
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髙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总结司法经验教训,研究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努力实现死刑案件零差错。
这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
从这几年死刑复核实践看,最髙人民法院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有效防范了冤假错案发生。
各级法院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持续提髙。
例如此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念斌案件,就是疑罪从无经典案例。
近年来,最髙人民法院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方而做出许多努力和探索。
2010年,由最髙人民法院牵头,'‘两高三部”(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立》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践表明,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 包括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没有全而收集和移送证据,没有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没有坚持法左证明标准,没有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等。
“两个证据规左”在刑事诉讼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证据制度,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提髙证据意识,严格案件证拯关,产生积极影响。
健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
近段时间以来,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数起冤假错案相继被曝光,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严重损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让民众对国家法治重新树立起信心,已刻不容缓。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因此,对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七)不能正确应对干扰和压力。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尤其是命案,检察机关客观上面临着被害人家属缠访、闹访压力,社会舆论压力,以及个别地方领导干部出于维稳等方面考虑对办案工作的干预。有些地方检察机关迫于压力,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起诉决定。
进一步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
(五)完善刑事申诉受理和审查机制。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完善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机制,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具有重要作用。如张氏叔侄冤案得以平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检察官张飚对当事人申诉的重视。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健全刑事申诉案件的接收、受理、办理、移送、答复及跟踪监督制度,对于具有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要依法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要及时通知申诉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于在押和服刑人员的举报和申诉要高度重视,发现有疑点、有错案可能的,要及时提请原办案部门审查处理。
(二)传统侦查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依然沿袭“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把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作为侦查的重心,不在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和分析运用上下功夫,而是采取各种方式寻求口供突破,极少数人甚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把关不严。相当部分冤假错案在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方面存在矛盾、疑点,或者辩护人提出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但有些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没有严格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对证据存在的疑点不认真核实补查,不认真分析论证,以致“带病”批捕、“带病”起诉。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
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 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近年来,我国的司法系统不断推动深化改革,积极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但即便如此,由于环境、人员、证据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仍然难以完全避免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
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优化司法机制,加强司法质量建设要想有效预防刑事案件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需要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
具体来讲,应该加强对于公检法等部门的监督机制,建立必要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完善案件审查、质证、鉴定以及自证、抽证等各种手段。
此外,可以对刑事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危害较大、危害较小等不同的级别,以便更好的处理和判定案件。
同时,建立健全的审判制度,加强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培养,提高办案水平和判决公正性,减少判决结果出现的偏差和错误。
二、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除了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外,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也是预防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的重要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警员和检察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信仰,增强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此外,还可以建立健全的警侦、检察联动机制,加强对于案件的信息共享和分析,规范其工作程序和权责界定,以确保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此外,也可以加大对于民警和检察官的考核和监督力度,激励他们尽职尽责,减少不当干扰和人为影响,避免刑事案件发生冤假错案。
三、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除了加强司法机制,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外,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也是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调查过程,减少标准化程序对案件审查、侦查的影响,避免标准化结果对于案件裁决的影响。
此外,在进行缜密审查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于证据的评估和鉴定,避免无法正确评估证据、鉴定证据和判断证据的情况。
应该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存和鉴定工作,如实记录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效消除证明虚假等问题的出现。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摘要】近段时期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错案件不断刺激公众的神经,从云南杜培武案,到河南赵作海案以及呼格案,给司法公信带来灾难性影响,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和正义性的强烈质疑。
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河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永德所言,“相机出现的刑事冤错案件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时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关键词】冤假错案产生原因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审判中心主义政治社会舆论辩护律师制度控辩地位平等科技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的错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
错案甚至还包括那些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把轻罪认定为重罪的案件,或者把重罪认定为轻罪的案件。
1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的法治树立信心。
同时,相比较冤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范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件无法形成。
要防范冤假错案件,首先认真分析冤假错案件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事倍功半。
那么,冤假错案件产生的根源何在?我认为,冤假错案件产生的根源主要有四个方面,司法理念、司法制度、政治影响、社会舆论影响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理念与制度问题。
一、错误的司法理念是冤假错案件发生的根源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代,司法的基本特征就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刑事与民事不分,侦查、公诉与审判职能不分,公检法三机关混同为一体。
由于长时期缺乏职能分工、相互制约的传统,这也为现阶段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埋下了伏笔,不仅三机关本身,甚至社会上都普遍认为,公检法是一家。
严防冤假错案,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严防冤假错案,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新刑诉法修改以来,更加注重了对人权的保护。
从新修改的刑诉法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可以看出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这也对检察人员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案件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如何让检察机关所承办的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考验、经得起群众的“质疑”,这是值得研究的。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严防冤假错案,责无旁贷。
新形势下,作为第一道监督防线的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1、牢固树立人权意识。
新刑诉法将保障人权写进总则,并非可有可无,它充分体现了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主要精神质疑。
这一原则性条款告诉检察干警在提审讯问中一定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是真实意思表达,对于无罪、罪轻的陈述务必记录在案,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事实或证据进行辨别,口供不可以完全采用也不可以完全否定,因为每个人的立场不同,看待问题的方式不同,表达的内容也就千差万别了。
2、强化证据意识。
新刑诉法和《基本规范》都明文规定:只有供述,没有证据证明的,不得认定有罪;没有口供,但其他证据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有罪。
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
另外,还有关于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的绝对排除,都要求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中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
证据是不会撒谎的,如果任何案件都能做到铁证如山,即使没有口供,也不会出现冤假错案。
“铁证”也就要求收集到的物证、书证齐全,证据经得起质疑、推敲。
所以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宁可错放,也不可错捕。
如在审查上海企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涉嫌合同诈骗湘钢钢材1525万元案时,发现案件材料不能证实郑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但经过严审细查发现其有涉嫌伪造银行印章的行为,并及时对伪造的公章进行了鉴定,最终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将其批准逮捕,成功维护了湘钢的合法权益。
借鉴此案这就要求检察人员更加注重学习、思考和研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责任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2.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
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在现代社会中,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司法问题,不仅给被冤错人带来巨大的伤害,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并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一、加强警察执法能力培训警察执法是刑事案件调查的第一步,其专业素质和操作能力直接影响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因此,加强警察执法能力培训十分重要。
首先,应加强警察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制度教育,使其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做到依法从案,避免个人主观意识对案件的影响。
其次,加强警察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执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杜绝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
此外,应不断提高警察的调查技巧和科学方法,以确保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培养法官和检察官是刑事案件审理和公正裁判的关键力量。
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公正执法能力直接影响冤假错案的发生和解决。
因此,应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培养。
首先,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理论教育,使其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司法判断能力。
其次,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审理和裁判经验积累,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提高他们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此外,还应强调法官和检察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避免个人利益和偏见对案件的影响。
三、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和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
应加强对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的研究和改革,以提高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首先,应加强对取证过程的监督和制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次,应完善对嫌疑人权益的保障机制,确保其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还应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和评估,杜绝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的发生。
四、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刑事案件的调查、审理和裁判需要充足的司法资源支持。
应加强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以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06.05•【文号】公通字[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公通字[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今年以来,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等冤假错案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进一步提升执法为民理念、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增强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刑事执法办案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切实打牢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
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端正执法为民思想,增强法治思维。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冤假错案剖析点评和“回头看”等活动,教育广大民警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绝不能因为舆论压力、领导意志、立功心切等,突破法律底线,违法违规办案。
要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彻底摒弃“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把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既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因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充分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要从根本上转变破案定罪过于依赖“口供”的做法,坚决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尽快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转变。
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防止为了办案速度、办案效果而出现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至放弃程序等情形。
以检察机关为视角谈冤假错案的防范
以检察机关为视角谈冤假错案的防范【摘要】近年来,一些刑事冤假错案频频被媒体披露,将司法公信力一次次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性,不仅给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难以弥补的精神和身体创伤,而且还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其危害性之显著可见一斑。
本文笔者将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视角,对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剖析,进而提出检察机关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过程中应采取的举措,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冤假错案;检察机关;防范一、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笔者认为刑事冤假错案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根深蒂固的错误司法理念检察机关处于刑事司法程序的中间环节,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业务干警自身思想存在问题,遑论监督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执法活动。
实践中,一部分检察干警极易受到某些外部因素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证据重口供”等理念还根深蒂固于其头脑中。
在这些错误思想指导下,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不可谓不高。
实践中,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例如破案率、破案时间限制、舆论压力、领导压力等,为达到快速破案的结果而忽略程序。
基于同样的思想,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的感觉在审查案件时,仅重视对实体方面的审查,而轻视程序方面的审查,忽视保护当事人程序方面的权利。
口供是证据之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我国七大证据种类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仍然是最主要的一种,作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重口供证据随之而来的就是刑讯逼供,通过刑讯得到的证据在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时,往往进行的只是形式审查,在审查逮捕和公诉阶段,办案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时,涉及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行为,然而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受到之前逼供行为的影响,而不敢揭露。
(二)个别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一是业务素质不高,当前我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刑法修正案八、新刑诉法、民诉法的出台,极大的挑战了办案人员的原有知识体系,再加之办案人员怠于学习;二是思想素质不高,“四风”严重,高高在上,不能认清群众的地位,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得过且过。
论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策略
论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策略摘要:尊重与保障人权是我国司法制度及实践所应秉承的理念。
然而,刑事冤假错案错案的不断出现,在给受害人人权、受害人家属带来严重伤害的同时,也极大的影响与损害我国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刑事冤假错案可谓是司法之炀,人民之痛。
要想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就必须从完善证据诉讼制度、更新案件承办人员办案理念,提高承办人员的综合素养,增强公安、检察以及法院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着手,保证正义的准时到达。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办案理念;证据诉讼制度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案件具体承办人员都不愿意也不希望的事情。
但是,受制于各种因素,其时有发生。
其中部分案件由于“被害人”归来或者是在其他案件中发现真凶而昭雪,或是由于检察机关的及时更正,避免酿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但是,很多案件依然尘封。
刑事冤假错案要想得到有效预防,就必须从完善证据诉讼制度、更新案件承办人员办案理念,提高承办人员的综合素养,增强公安、检察以及法院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着手,保证正义的准时到达。
一、推进证据制度改革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核心,推进证据制度改革,有助于降低刑讯逼供的发生率。
首先,应加快刑事诉讼证据领域内的立法。
我认为制定《刑事证据法》是大势所趋。
目前有些地区正在探索统一公检法三机关的证据标准,而统一的证据立法也能够解决证据认定标准的问题。
这部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证据的专项司法解释、检察院规则、其他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规定的部分以及防范冤假错案意见通知中的内容。
对这些内容进行整合优化,对刑事证据种类、范围等各项标准进行规定。
并在《刑事证据法》中明确证据规则类型及具体细则,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具体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明确何为刑讯逼供,何为非法拘禁,以及变相肉刑与非法性供述之间的关系等,通过不断的解释学循环,来使我国证据规则更加的科学与完善,使刑事证据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其次,要明确违反证据制度非法取证的后果,完善违法证据制度而造成冤家错案的办案人员的证据追责制度,增加震慑力,能够督促倒逼办案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办案;最后,我建议弱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作用,甚至取消这一种类型的证据。
论中国证据制度
论中国证据制度摘要:中国证据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中国证据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证据收集难、证据不全面等。
本文将从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目的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制度。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有了一些证据制度,如“以言为准”、“以身试法”等。
然而,这些证据制度往往不够科学或公正,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与法治意识的增强,中国证据制度逐渐得到了完善。
1954年,中国颁布了《刑事诉讼法》,该法首次明确了我国的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等程序。
此后,在司法体系改革的推动下,中国证据制度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国版的证据规则和证据规则标准。
二、中国证据制度的目的与意义中国证据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证据制度的存在使法官能够以客观、公正的标准来判断案件事实,避免主观臆断或歧视性判决。
其次,证据制度能够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后,证据制度也能够增加诉讼的公平性和可预见性,使当事人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
然而,在中国证据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迫在眉睫。
三、中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难:由于证据的获取途径有限、证据的采集过程存在难度等原因,往往导致证据收集的困难。
例如,一些证据需要通过其他机构或个人配合获取,涉及隐私或商业秘密的证据也较难获得。
这给提供充分证据的当事人带来了困扰,也影响了证据制度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2. 证据不全面: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全面或缺乏必要的证据,导致事实无法真实呈现,影响了法官的判断和公正裁决。
一些证据可能由于过时、遗失、销毁或人为破坏等原因无法获得,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中央政法委: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中央政法委最新新闻报道要求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本报北京8月11日讯记者蒋皓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引言:证据是诉讼的基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其中,细化和完善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证据基础,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是《意见》的核心要义之一。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首先就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正确处理。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可靠保障。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不能作出有罪裁判。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在诉讼中普遍奉行的证据法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要求。
据此,《意见》强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唯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才能够增强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纠正办案人员的先入为主,防止办案人员的主观擅断,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具体而言,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做到: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即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
坚持证据合法性审查证据裁判,其含义具有历史意义和规范意义双重维度。
历史意义上的证据裁判是对神明裁判的否定,强调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据证据,其他任何东西都不是认定事实的根据。
规范意义上的证据裁判,则是在前者基础上提出证据能力概念,主张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具备证据能力之证据作为基础。
在我国,对于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以往更多强调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而忽略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能力。
证据裁判原则的功能
证据裁判原则的功能一、引言证据是司法审判中的核心要素,对于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起着决定性作用。
在这一过程中,证据裁判原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定义、意义及其功能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定义与意义1.定义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裁判者应当依据合法、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非主观臆断或者依据推测作出裁判的基本原则。
2.意义证据裁判原则具有以下意义:(1)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裁判,有助于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避免错案发生。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
(3)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证据裁判原则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功能1.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证据裁判原则强调依据确凿证据认定事实,有助于防止主观臆断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
3.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证据裁判原则强调合法、充分的证据作为裁判依据,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证据裁判原则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证据裁判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1.我国证据裁判原则的立法与实践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证据裁判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2.证据裁判原则在各类案件中的应用案例: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证据裁判原则得到良好应用的案例,如聂树斌案、陈满案等。
3.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证据裁判原则在立法与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存在证据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的问题和挑战。
五、完善证据裁判原则的建议1.强化证据裁判原则的立法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证据裁判原则的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检察机关所采集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价,以确定是否能够成为法院确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依据。
证据裁判原则的贯彻落实,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三个方面探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一、证据的收集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包括从立案侦查开始,到审查起诉结束,全过程的活动。
而对于证据的收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理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严格证据链条原则证据的收集应当符合严格的证据链条原则,确保证据的清晰和完整,以免造成证据的破坏和篡改。
3. 保护证据原始状态原则对于一旦收集到的证据,应当尽可能地保存原始状态,避免证据的被篡改或者丢失,以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证据收集的合作原则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积极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合作,确保所有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以上原则的贯彻落实,可确保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全过程得到合法合理、科学规范的处理。
二、证据的审查刑事诉讼中,对于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进行证据审查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排除非法证据原则对于非法证据应当进行排除,以免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及不当地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严格审查践行权利保护原则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被告人的权利,尊重其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严禁使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3. 保护证人权益原则在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中,应当尊重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证人的安全和隐私。
4. 真实性和可靠性原则在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尽力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便判断其能否成为犯罪事实的依据。
以上原则的贯彻落实,可以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对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进行科学严谨的审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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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的法谚 : “ 良心抵得上一千个证人。” 指 的就是司法工作人 员的 良 知要 比案件证据本身更为重要 。具体在刑案中 , 根据
证据裁判原则 , 认定案 件事实需要根据证据加 以证 明 , 没
段 ,而且对于 已经执行死刑的冤案所起效果更是微乎其微。 要想在源头上 克减冤假错案 , 使冤假错案的发 生概率 降到最 低, 必须进一步发挥 司法 机关 的主观能动作用 , 转变执法观 念从 纠错 到预防 , 才 能达 到习总书记所要求 的“ 让人 民群众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 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由此可见 , “ 防
证作 用 。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认定奠定基础。现 目 前, 由于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参差 不齐、 责任 心不强 等因素困扰 , 证 据审查往往停 留在就 案审 案的“ 纸上案卷 主义” , 忽视被告人辩解 中的合 理性 、 证 人证 言的虚假性 、 鉴定意见的不客观性 、 技 侦证据 的合法性 、 侦查 实验 的合理性 以及刑事证据 的非闭合性等硬伤 , 造成案件从 “ 带病逮捕 ” 到“ 带病起诉” 再到“ 带病判决 ” , 成为冤假错案高
误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 ③ 考虑到人 的认识水平局限性 、 技术 手段相对性和客观条件制约性等因素 , 司法实践要 想完完全
收稿 日期 : 2 0 1 5 —0 1 一O 8
至超过十次犯罪 。” ⑤ 女 口 果 说不公正判决 比犯罪还要严 重的
作者简介 : 李毅磊( 1 9 8 3一) , 男, 湖南株洲人 , 公诉处主任科 员; 黄艳梅 ( 1 9 8 1 一) , 女, 湖北荆州人 , 公诉处主任科 员。 ①参见 2 0 1 3年 1 2月 2 5日《 法治周末} ( 2 0 1 3 年平反 冤假错案盘点》 一文。 ② 如思想上受制于命案 必破 的 口号, 制度上受制 于办案指标 的 口号 , 侦查 上受制于 口供 至上的 1 : 2 号, 审判上 受制 于留有
诸 多路径 , 如巩 固法治理念 、 完善司法体制 、 禁止不 良“ 口号 文化 ” ⑦、 提升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等等 。古语有 云“ 欲加之罪 , 何患无辞 ” , 本文将从 “ 辞” 的考察角度出发 , 选取在刑事诉讼
中“ 证据审查” 这一个小点 , 剖析证据审查 与“ 防冤 止错 ” 的辩
发的温床。
、
证据审查与冤假错案成 因的辩证关 系
冤假错案 的发 生 , 有一定 的司法规 律必然性 , 正如有学
者认为 : “ 无论 在刑事 司法程序的每个 阶段如何费劲心机 , 错
二、 证据 审查错 位对造 成冤 假错 案的实 际影响分析
英国哲学 家培根 曾说过 : “ 一 次不公正 的裁判 , 其恶果甚
余地的 口号, 等等。详见郭敬波 : 《 冤假错 案背后的“ 口 号” 成因 》 , 《 人民法院报》 , 2 0 1 3 年5 月1 2日, 第0 0 2 版。 ③ 该论断 系英 国学者克莱夫 ・ 沃克提 出, 栽[ 英] 麦 高纬等主编 : 《 英 国刑事 司法程序》 , 姚 勇吉等 译 , 法律 出版社 , 2 0 0 3年
2 0 1 5 年第 3期 ( 总第 1 1 4 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 T- - 部 学 院 学报
N o . 3 2 0 1 5
J o u na r l o f H e i l o n g j i a n g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C a d r e C o l l e g e o f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 S u m N a l 1 4 )
论证据审查的“ 防冤止错" 作用
李 毅磊 , 黄艳梅
( 重庆市人 民检察院 第三分院, 重庆 4 0 8 0 0 0 )
摘要 : 冤假错案的频发 , 无疑是对正在建设 的 中国特 色法治社会 一种 满载 负能量的冲击和挑战 。而遏制冤假错案 , 不仅需
版, 第4 5 6页。 ④参见沈德咏 : 《 我们应 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 载《 人 民法院报》 , 2 0 1 3年 5月 6日, 第0 0 2版。
引言
近年来 , 因为各种因素发现 的冤假错案开始不断见诸报
端 ,仅 2 0 1 3年全 国法 院共 纠正 各类 冤假错案 5起 1 4人∞ 。
不难发现 司法 良知缺位导致证据审查意识的滞后[ 2 ] 。 有句著
虽然冤假错案从偶然发现到司法机关主动纠错 , 是 司法能动 主义在司法实践 中的尝试和创新 , 对错案 的及时纠正有显著
要壮士断腕的纠错决心 , 更 需要 司法机 关有事前诸 葛亮的审查判 断能力, 从 源头上将 潜在 可能的冤假错案 消弭 于无形 , 让冤 假错案成为无本之木 、 无源之水。其中 , 检察机 关强化证据审查 , 是刑事诉讼诸环节中抵挡冤假错 案的防洪堤 , 能充分发挥“ 防
冤止错” 的桥头堡作用 , 变被动纠错 为主动预防 , 为守护 司法公正关好 窗、 栓好 门、 上好锁 。 关键词 : 冤假错案 ; 证据审查 ; 防冤止错 ;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 D F ' / 1 3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7 9 6 6 ( 2 0 1 5 ) 0 3 - - 0 1 0 2 - 0 3 全杜绝冤假错案是不可能实现的④ 。但是抛开司法规律的必 然性 。 纵 观已经发现并被纠正的冤假错案 , 就证据 审查方面 ,
冤止错 ” 是法律追求 公正的应有之义 , 而实现“ 防冤止错” 有
有证据或者未经 司法证 明的 ,任何事实都不 能认 定为真实 的。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 “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 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 。 ” 所有的证据都是静态的 , 它本身并不具备
主动反 映事 实的功能 ,必须经过司法工作者 动态的证据 审 查, 才能将证据 的证 据能力和证明力展示 出来 , 从而 为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