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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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处罚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避免赔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能够得到及时落实,并起到教育广大员工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故的处理。

3、定义

经济损失:凡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且损失金额超过50元的,均属于经济损失的范畴。

4、权限

4.1凡造成经济损失的,且损失金额在50~5000元以内的,由责任部门按规定提出赔偿及处罚办法,在部门内部进行通报,同时抄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档,并作为赔偿及处罚依据。

4.2凡造成经济损失的,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由责任部门按规定提报公司进行处理,总经理办公室代表公司负责对造成经济损失情况的调查、落实相关责任人,并提出赔偿及处罚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形成《通报》发送公司各部门并作为赔偿及处罚依据。

5、经济赔偿规定:

凡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按下列比例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1)经济损失在50~500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按10%进行赔偿;

(2)经济损失在500~2000元及以下的,直接责任人按20%进行赔偿;

(3)经济损失在2000~4000元的,直接责任人按30%进行赔偿;

(4)经济损失超过4000元的,直接责任人按40%赔偿。

6、处罚规定:

凡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除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外,其班组及部门负责人也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经济损失在800元以下的,班组负责人按30元处罚;

(2)经济损失在1500元以下的,班组负责人按50元、部门负责人按100元处罚;

(3)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班组负责人按100元、部门负责人按150

元处罚;

(4)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班组负责人按150元、部门负责人按200元处罚。

(5)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班组负责人按200元、部门负责人按250元、分管领导按300元处罚。

7、其他规定:

(1)对本部门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包庇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该部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凡主观故意造成公司损失的,不论金额多少,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者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其他违纪行为,仍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8、赔偿处罚操作:

(1)根据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2)当月的20%工资不足赔偿全额时,则分月扣除,直至赔偿金额扣完为止。

(3)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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