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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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重大事故认定标准

特重大事故认定标准

特重大事故认定标准一、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具体如下: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特别重大事故的标准是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特大事故细分为以下几种:1、生产安全事故;2、铁路事故;3、火灾事故;4、道路交通事故;5、职业健康事故;6、环境污染事件;7、特种设备事故。

三、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3号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3号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3号)现发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0年七月十九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最新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最新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

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最新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最新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方面本罪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处罚。

1、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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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正式发布,更新如下

2018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正式发布,更新如下

2018版《民⽤航空器事故征候》正式发布,更新如下2018年12⽉20⽇(本周四),中国民⽤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了《关于批准发布<民⽤
航空器事故征候>等18项民航⾏业标准的公告》(民⽤航空⾏业标准公告2018年第4号)。

我们安全管理⼈员常⽤的《民⽤航空器事故征候》在本次公告中发布了2018版,替代了2015
版,即将于2019年1⽉1⽇实施。

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民航⾏业标准的必须服从和符合国家法律、条例的要求,因此,
《民⽤航空器飞⾏事故等级》、《民⽤航空器地⾯事故等级》、《民⽤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
错》均已被《安全⽣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等条款替代(注意:⼀般事故标准不
考虑1000万元以下损失的条款)。

民航⾏业制定的标准只对事故以下的事故征候等安全事件实
施管理。

民航⾏业安全事件标准由低⾄⾼⼀般分为:⼀般安全事件、等级安全事件、⼀般事故征候、严
重事故征候、⼀般事故、较⼤事故、重⼤事故、特别重⼤事故。

⼀般安全事件和等级安全事件
⼀般为企业⾃⾏调查处理,并开展风险管理等相关⼯作,⼀般事故征候⾄重⼤事故由民航⾏业
主管单位(各级民航局)进⾏调查,特别重⼤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
调查组进⾏调查。

企业⾃⾏管理与⾏业主管单位管理的边界就在于事件性质是否符合《民⽤航空器事故征候》,
因此,本次更新对民航⾏业的各级安全管理⼈员都具有重⼤意义。

下表就是个⼈对新版《民⽤航空器事故征候》更新内容的汇总和梳理,便于⼤家速查,由于本
⼈从事机场安全管理⼯作,所以必定存在其他⽅⾯知识储备的⽋缺,不到之处,敬请谅解。

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案标准

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案标准

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案标准现实生活中,如果是因为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而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的话,航空人员将会以重大飞行事故罪论处。

那到底什么是重大飞行事故罪呢?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案标准一、什么是重大飞行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空中运输的安全。

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立案标准1.构成本罪的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

必须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和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航空指挥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航空电台通信员等。

其他人员不构成此罪。

2.航空人员有违反对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操作管理、空域管理、运输管理及安全飞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如民用航空器不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等。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如造成了人员重伤或者航空器严重损坏以及承运的货物毁坏等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案标准的所有内容。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透析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透析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龚孟 强 , 万克 夫
( 湖南涉外经济 学院 , 南 长沙 400 ) 湖 12 5 摘 要 : 大飞行 事故 罪属 于较 为特殊 的业务过 失犯罪 。该 罪侵犯 的客 体是 民用航 空的飞行安全 , 重 这是
公共安全在 民航领域的具体表现;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 , 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 造成严重后果 的行为 ;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 即从事民航活动的民航人 员; 主观方面是过失, 该罪的过失是相对危 害结果的
其他事故犯罪一样 , 重大飞行事故罪侵犯了不特定多
综 观航空领 域 的国际立法 , 贯注重界定 民用航 一
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它不仅直接 空器的国家( 含军用) 航空器的分野 , 分别予以规制。 关 系到民用航空器所运 载的不特定 多数人 的生命 、 健 1 4年芝加哥公约第 3条明确规定: 一、 9 4 “ 本公约仅
收稿 日期 :09— 4— 5 20 0 2
作者简介 : 龚孟强(9 1一 )男 , 17 , 湖南长沙人 , 湖南涉外经济学 院法学部 副书记 , 主要从事刑 法学研究 ; 万克夫 (9 3一) 男 , 17 ,
江西九江人 ,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副教授 , 法学博士 , 主要从 事航空法学 、 国际法学研究。 6 5
是 同一主体实施 的性质相 同的行 为分解为两种 犯罪 , 全和维护正 常的 民用航 空秩序 。 实属不必要 , 且在 司法实践 中也 必因难于分懈 而不便 本罪侵犯 的客体仅 及 民用航 空的飞行安 全 , 并不 操 作 。19 9 7年修 订刑 法 时 , 民用航 空 人 员玩 忽 职 涵盖军用航 空的飞 行安 全 。军 用航 空器 的重 大飞 行 把 守行 为从玩忽职守 罪 中剥离 出来 , 归于 民用航 空人 员 事故与公共安全无涉 , 海关 、 警察 、 邮政部门的航空器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摘要: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比较新的罪名,其主要涉及的是安全生产和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罪行。

在司法实践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认定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情节、行为人所属的企业或组织、行为人的职务职责等等。

本文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进行综述和分析,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司法认定;行为人;企业或组织;职务职责;故意或过失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工作、经营或者其他活动中,因过失造成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刑法中的一个相对新的罪名,其主要涉及生产、工作、经营或其他活动中因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时具有过失,过失导致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等。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行为人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行为人还可以是一个企业或组织。

在司法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如下:1.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情节重大责任事故罪涉及的行为主体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类型。

如果行为人是故意造成的事故,则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损毁财物”等罪名。

而如果行为人是过失造成的,根据刑法规定,需要满足“过失”性质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

过失罪主体是指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认定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情节,常常需要对行为人的相关证据进行评估和分析。

2.行为人所属的企业或组织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如果行为人是企业或组织,则需要考虑该企业或组织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或组织有过失,导致了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那么,既要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企业或组织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最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以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报、文件、资料和实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

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前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逆行颠覆、渗透活动,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境外势力每时每刻都企图获取我军事秘密。

加强对军事秘密的保护,严防军事秘密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知悉,不仅是确保军事秘密安全的需要,而且事关国防安全。

军事秘密一旦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知悉,除了军事秘密的安全将直接受到威胁外,还将对国防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所以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

本法第111条已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但鉴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犯罪主体又是军人,为了加强对军事秘密和国防安全的特别保护,所以又专门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窃取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人发觉的秘密方法,暗中盗窃军事秘密的行为;刺探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在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诱使、指派下,为他们搜集、侦察、探听军事秘密的行为;提供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文字等各种方式,将自己所掌握的军事秘密传递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

所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一切搜集我国情报的具有外国国籍的人。

无论该外国人职业、地位、身份如何,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五)

刑法分则第三章(五)


分析:本案中高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 生命、财产安全。高某在客观上实施了危险方法,致使两车相撞,造 成三死一伤的危害后果。此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确定高某的主观心理状 态。 首先,从认识因素上看,高某作为职业司机,明知占道行驶是十分 危险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从本案的整个 过程看,高某应认识到占道“挤”车可能造成三轮车司机及乘客伤亡 的重大事故,但是高某因心中有气,仍然两次占道行车。 其次,从意志因素上看,高某对三轮车司机及乘客的死亡持一种放 任的态度,高某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为 了发泄不满,仍然先后两次实施占道“挤”车的行为,也就是说高某 为了达到“教训”三轮车司机的目的,采取了对司机、乘客的死伤听 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 综上所述,高某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 被害人均有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责任或 仅负次要责任,也不能认定为本罪。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前者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具有危害公 共安全的故意。 在城镇街道发生的交通肇事,主要是汽车驾驶人员 违反交通法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重大事 故,无论死伤多少人,都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 能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应当注意:如果查明行为人是故意驾驶汽车在街道 上横冲直撞,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 财产安全,不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应
司法解释中的追究标准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本罪 论处: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 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此外,(1)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2)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3)并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以本罪论处: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总局第179号令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总局第179号令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总局第17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由国务院组织,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参照本规定。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组织,我国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民用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统称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统称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第四条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事故和事故征候发生。

第五条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原则。

调查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织独立进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原则。

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原则。

调查应当查明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的各种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原则。

调查不仅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无关,但在事故或事故征候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

最新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最新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埃塞俄比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因此,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门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行伪造、变造。

同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口人的特定进出口贸易而使用的,不允许进行买卖。

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界限.doc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界限.doc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
的界限()
刑罚种类
犯罪类型
犯罪状态
刑事辩护指南
刑事诉讼
死刑
取保候审
各罪辩护
重要罪名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界限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处于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和乘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处于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和乘客都可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从事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只能由故意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表现为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则表现为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
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对严重后果的要求不同。

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并不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精讲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精讲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精讲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其所属单位调查处理飞行事故的主要依据民航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第二条调查飞行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广泛搜集材料,加以科学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得出正确结论第三条调查飞行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第二章飞行事故的分类第四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时起,至飞行后关车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并符合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故情况之一者,称为飞行事故飞机无损坏,又不是由于飞行操纵原因而发生的机上人员伤亡,不算飞行事故凡飞机撞死地面人员,称为非常事故第五条根据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程度,飞行事故划分为一等飞行事故、二等飞行事故、三等飞行事故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等飞行事故: 1.机毁人亡; 2.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3.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4.飞机失踪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等飞行事故:1.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2.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3.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但飞机没有严重损坏或报废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等飞行事故: 1.飞机损坏,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 2.飞机损坏,人员无重伤;3.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飞机基本完好注:飞机严重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超过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60%,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但飞机修复后性能达不到标准,不能正常参加生产、训练飞行飞机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占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60%飞机基本完好是指:飞机完好或轻微损坏,其修复费用在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以下人员重伤是指:骨折;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内脏器官受伤;严重出血,神经、肌腱等损坏的裂伤;有三度的烧伤,或超过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烧伤第六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接近事故边缘者;或飞机、人员轻微损伤,其程度构不成等级飞行事故者,统称飞行事故征候第七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飞机相撞,不论飞机损坏的架数多少,都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最严重者确定第三章飞行事故的紧急处置第八条发生飞行事故,航站飞行指挥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省局值班首长;省局值班首长应迅速报告地区管理局和当地空军,并视情况报告当地*、军区和海上安全指挥部;地区管理局应报告总局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2.任务性质、机型机号、机长姓名和机上人数; 3.初步了解的事故原因和经过;4.人员伤亡和飞机损坏的简要情况; 5.采取的措施;6.提出搜寻、援救、保护现场等方面需要的援助第九条发生飞行事故后,就近的民航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依靠当地*、驻军和群众,抢救人员,扑灭火灾,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情况为了给调查事故提供可靠的依据,还必须:1.指定专人看守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发生事故的地带2.在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前,除抢救受伤人员和扑灭火灾外,不准任何人接近和搬动飞机及其残骸如果飞机坠落在铁路、公路或跑道上,需经地区管理局首长批准,在照相和绘图以后方可搬开3.对于机上的积冰、已坏油箱的剩余油量、飞机碰撞的痕迹、燃烧的飞机以及其他瞬即消逝的重要证据,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进行照相和记录 4.寻找并保存散落的文件、物资 5.记录目睹者姓名、住址和提供的情况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应指定专人搜集、保管、封存关于组织指挥和保障该次飞行的通话记录、气象资料、录音带、飞行记录本、飞机维护工作单和油样等,不准涂改、追记、毁坏,不准交给当事人听、记,听候调查组处理第四章飞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十一条中型飞机一等,大型飞机一、二等飞行事故由总局组织调查民航飞机在国外发生的飞行事故由总局派人参与调查小型飞机一、二、三等,中型飞机二、三等,大型飞机三等以及当时无法确定等级的飞行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当地地区管理局或航校组织调查其中:当地地区管理局或航校所属的小型飞机一等飞行事故,总局派人参与调查;非当地地区管理局或航校所属的小型飞机一等飞行事故,由总局级组织调查;非当地地区管理局或航校所属的中、小型飞机二、三等和大型飞机三等的飞行事故,由当地地区管理局或航校与飞机所属的地区管理局或航校联合组织调查,前者派出组长,后者派出副组长;发生非常事故和事故征候,由当地的局、站或航校、飞行部队负责调查第十二条飞行事故调查由负责组织调查的单位的首长主持航行部门负责组织,工程机务、气象、卫生、飞行部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调查组成员应力求精干,具有较熟练的业务技术水平和调查飞行事故的能力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1.查明发生事故的详细经过; 2.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责任; 3.提出事故结论;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有关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飞机所属单位、机型机号、机长姓名、气象最低条件、空勤组成员、航线、任务性质和飞机技术状况事故经过情况——飞行详细经过情况、当时的天气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飞机损坏情况及事故等级事故原因和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有关人员的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建议——教训、措施附件:现场照片和略图,以及与该次事故直接有关的记录和资料第十三条负责组织调查的单位通常应在规定期限内对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上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地区管理局或航校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除附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外,应写明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意见,对责任人员和飞机的处理决定,以及教训和措施第十四条在调查处理飞行事故中,调查人员和与事故有关人员应该忠诚老实,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有意作弊、制造假相、涂改毁坏证据者,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在处理责任人员时,应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既要使责任人员受到教育,又要使领导和群众接受教训第十五条各级航行部门、飞行部队以及与飞行有关的部门,都必须认真登记发生的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掌握情况,摸清规律,有预见地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第五章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失事的处置第十六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搜寻救援区域内失事时,民航有关单位应按照本条例第八、九条规定迅速上报,积极抢救,严格保护现场第十七条由民航指挥保障的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失事,由总局参照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三《航空器失事调查》和有关通航协定组织调查,并向有关国家和国际民航组织发送通知、提出报告附件:调查飞行事故提要一、调查飞行事故的一般程序1.基本调查广泛搜集与事故有关的一切资料通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原始记录、检查分析飞行记录器的记录、现场调查、残骸分析、找有关人员谈话、播放录音、照相、绘图等2.整理材料将各方面取得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查证3.分析原因根据调查材料,认真研究,去伪存真,排除疑点,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4.提出结论根据事故直接原因和人员、飞机损伤程度,提出事故结论,明确责任者5.提出安全建议针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暴露的问题,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二、调查飞行事故的方法和要求 1.调查前的准备工作负责组织调查的领导应向调查人员交待任务,明确分工,提出要求,拟出初步调查计划准备必需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用具,如:飞行手册、大比例尺地图、指北针、望远镜、照相机、小型录音机、高度表、皮尺、放大镜、机务工具箱、钢锯、铅封、盛油容器、手电筒等2.调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组织指挥方面:了解飞行计划的安排、临时改变飞行计划等情况;了解飞行接受、放行和组织指挥等情况;检查陆空通信记录,播放录音,查清飞行指挥是否及时、正确以及事故前的飞行、天气、机械等情况;根据雷达标图、实地调查和飞行记录器的记载等,判明飞机实际航迹,查清有无偏航、变更飞行高度等情况飞行方面:了解执行任务前空勤组的配备及其思想、身体情况和飞行准备情况,航行诸元的计算、飞机性能使用限制的计算和使用的资料是否正确:查明空勤组对飞机、发动机以及有关设备的操作使用是否正确;查明飞行人员是否按照规定上升或下降高度,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地面指挥的情况;了解飞机驾驶员技术发展情况,尤其是处置特殊情况的能力,有无痼癖动作;弄清飞机航迹、高度变化曲线、坠毁地点、接地姿态以及残骸的散落情况,判明飞机坠毁的性质;检查并记录驾驶舱内的操纵手柄、电门、仪表、时钟指示、调整片及油箱开关位置,判明飞行人员的在事故前的操作意图有机舱录音设备的,应查明事故前机内通话情况;根据残骸和蒙皮的特征,判定有无空中起火、爆炸、雷击、积冰或撞击外界物体等情况工程机务方面:检查并记录各操纵手柄的位置、无线电调置的数据位置、各油箱的剩余油量、油箱开关位置、各电门开关位置、调整片位置等,判断操作使用是否正确;查找鉴定飞行记录器,机舱声音记录器;检查飞机的主残骸和大部件的断裂情况、操纵系统拉杆断裂情况,判明其断裂原因;检查液压、气动、电器、无线电、雷达、空调、增压、防冰、灭火、氧气等系统附件的情况;查阅飞机维修记录,了解大的定期工作情况以及使用中出现的故障和排除情况;检查对机务“改装通告”和“检查通告”的执行情况;查明飞机添加燃料、滑油、液压油和各种气体等是否符合规定;必要时,对可疑部件进行科学鉴定或试验,以判明故障原因气象保障方面:根据事故地区气象部门的观测记录、空勤组的天气报告和当地群众的反映,查明发生事故时的天气情况;查明重要气象情报和特选报是否及时发出,内容有无错误;查明天气预报和天气报告的准确性卫生保健方面:了解飞行人员最近一次大体检的时间和结论,患有何种疾病及既往病史情况;了解飞行人员在事故前24小时内的精神状态、饮食、睡眠、工作、休息等情况以及有无服药、饮酒;查明机上人员的伤亡及治疗情况其他方面:向目睹者详细了解飞机的航向、高度、姿态,有无着火和爆炸声,飞机坠落情况,现场抢救情况等;检查货物装载的重量、重心和捆绑情况,是否载有危险物品;。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通知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通知(2000年1月1日)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Classification standard for flying accidents of aircraft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飞行事故的等级划分准则和分类指标,是确定飞行事故严重程度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在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适航证之前的所有民用航空器的试飞活动。

2 术语2.1航空器aircraft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2.2航空器运行aircraft operation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2.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flight accidents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2.4人员死亡fatal凡自航空器发生事故之日起30d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致命伤。

2.5航空器失踪aircraft missing在官方搜寻工作宣告结束时仍不能确定航空器或其残骸位置。

2.6航空器损坏aircraft damage是指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修理或更换有关部件的。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含),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含),但修理后不能达到适航标准的为航空器严重损坏。

我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简称

我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简称

我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简称
我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简称主要有:
一、重大事故(Major Accident):是指发生事故后,飞行器出现重大损坏,影响正常状态;或舱室人员发生重大伤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构成重大后果;或其他情况满足实际定义要求。

二、较大事故(Serious Accident):是指发生事故后,飞行器出现显著损坏,影响运行的性能;舱室人员发生较大伤亡,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构成较大后果;或其他情况满足实际定义要求。

三、机损事故(Airframe Damage Accident):是指发生事故后,飞行器出现损坏,影响正常状态;但不致使舱室人员伤亡,或造成财产损失,或构成后果;或其他情况满足实际定义要求。

四、失事(Hull Loss Accident):是指飞行器破坏,无法再使用;明显超出其正常限度,呈现表面上的破坏;或无外表现,但已经完全破坏;无论是否发生舱室人员伤亡,均记为失事。

五、重大关切事件(Significant Safety Concern Event):指未发生重大、较大事故、机损事故、失事,但可能对行业形象、乘客安全造成风险,或对民用航空安全具有普遍性、严重性,可能产生影响和威胁的事件。

六、适航新技术起飞延迟(Flight-Related Delay Due to New Technology):指起飞延迟,由于使用不满足适航要求的新技术、新仪表或新设备等,导致延迟6小时以上的事件。

飞行事故等级划分的依据

飞行事故等级划分的依据

飞行事故等级划分的依据飞行事故等级划分的依据:飞行事故等级划分是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各国民航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标准进行的。

这些等级划分是为了对不同类型的飞行事故进行分类和评估,以便了解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高航空安全。

通常情况下,飞行事故等级划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严重事故(Accident):这是最高级别的飞行事故,会导致严重人员伤亡、飞机毁坏或失效等严重后果。

例如,飞机坠毁、起火爆炸或重大气象条件下的失事等。

2. 严重严重事件(Serious Incident):这是次高级别的飞行事件,虽然没有导致人员伤亡,但可能对飞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与其他飞机过于接近或发生冲突、飞机失事或失控的潜在情况等。

3. 严重事件(Significant Incident):这是较低级别的飞行事件,通常指导致潜在的风险或对航空安全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

例如,机械故障、不适当的操纵、机组失误等。

飞行事故等级划分的依据主要基于事故的严重性、对人员和财产的影响,以及对航空安全的威胁程度等因素。

此外,民航管理部门还会考虑事故的原因和过程、飞行员的行为和决策、机械设备的状态和维护等多个要素。

正确划分飞行事故等级对于航空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对事故的分类和评估,相关部门可以快速识别出潜在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来提高航空安全水平。

此外,根据等级划分,还可以为相关人员和机构提供有效的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指导,从而进一步保障乘客和乘员的生命安全。

飞行事故等级划分的依据是民航管理机构建立的科学标准,其目的在于有效管控飞行中的风险。

对于航空公司和飞行人员来说,了解这些等级划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不仅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评估飞行安全风险,还能促使他们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应对飞行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2月13日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2.安全问责制;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4.应急预案的协调;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危险源识别;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2.变更管理;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1.培训与教育;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公安部关于对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1.05.04
•【文号】公复字[2011]2号
•【施行日期】2011.05.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公安部关于对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1]2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你局《关于“8.24”空难事故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民航公发[2011]1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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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空中运输的安全。

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飞机等航空器,不同于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其运行速度是其他交通工具所无法比拟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作为重要的远距离交通工具,同时,各种物资的航空运输也日益繁忙。

适应这一需要,我国的民航事业在改革开放后有了飞速发展,航班、航线不断增多,航空公司大量出现。

航运业务的扩大,需要大批合格的具有高度责任心的航空人员。

同时,对于航空人员也应从法律上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1979刑法对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适用交通肇事罪。

鉴于航空器的特殊性,本法单设了飞行事故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空中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地说,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三个因素组成的。

1、航空人员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例如,航空维修人员不认真检查、维修航空器,未及时发现航空器的故障;领航员领航不正确,飞机起飞前,机长不对航空器进行全面检查,飞机遇险时机长未采取必要的挽救措施;机组人员未经机长批准擅自离开航空器等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所谓重大事故,根据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失踪,该机机上人员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迫降到无法运出的地方。

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飞机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航空器上人员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

如果造成了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应适用本条给予处罚。

如果只有航空人员的违章行为,没有实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则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分,不能追究其处罚。

按照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本条基本犯罪构成中的重大飞行事故中已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而且最多可致三十九人死亡。

这就是说,造成一至三十九人死亡,居于重大飞行事故,应适用第一档法定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本条第二档法定刑的适用条件仍然是造成人员死亡。

这样一来,造成人员死亡的,既可适用第一档法定刑,也可适用第二档法定刑。

这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解决,有待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以上3个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缺一不可。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

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机械员、乘务员,地勤人员包括民用航空维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

飞行签派员、航空台通信员。

因为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安全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对于发生飞行事故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即他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构成本罪,而属于其他犯罪了。

三、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本罪一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照章行事的,不违反规章制度,即使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犯罪。

二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行为人虽然违反了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三看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即使在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之后,发生了重大事故,但不是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

四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严重后果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革件。

(二)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与飞行安全有关的犯罪,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

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实践中一般为航空人员以外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重大飞行事故罪表现为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则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重大飞行事故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违章行为之外,还必须发生特定的重大飞行事故或严重后果,方可构成犯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危险犯,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出现实际的严重后果,只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即可构成犯罪,如果出现了实际的严重后果,则构成结果加重犯,在较重的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过失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三)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它们都是过失犯罪,都会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并以此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它们的主要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发生严重后果的原因不同。

前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实施了违章行为;后者发生的原因则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损坏行为。

司法实践中,航空人员在工作中过失损坏航空器的重要部件或机场重要设施,丛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行为人的过失损坏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而定。

如果违反了规章制度,则应是重大飞行事故罪;如果没有违反规章制度,则应定为过失损坏交通工罪或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四)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以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

两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

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主体则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2)发生的场合不同。

重大飞行事故罪发生在航空器的飞行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四、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期徒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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