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3.08•【文号】国税函[2007]287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现将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以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从2006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以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1)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2)、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3),分别由各(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营业部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由各分公司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汇总(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有新规定,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二、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4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451号2003年4月30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川、江苏、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辽宁、河北、河南、湖南、福建、江西、安徽、新疆、云南、陕西、海南、广西、山西、吉林、内蒙、甘肃、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交纳问题的请示》(开行发[2003]78号)。
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2003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继续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国家开发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1.国家开发银行长春分行2.国家开发银行长沙分行3.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4.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分行5.国家开发银行福州分行6.国家开发银行广州分行7.国家开发银行哈尔滨分行8.国家开发银行海口分行9.国家开发银行杭州分行10.国家开发银行合肥分行11.国家开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12.国家开发银行济南分行13.国家开发银行昆明分行14.国家开发银行兰州分行15.国家开发银行南京分行16.国家开发银行南宁分行17.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18.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19.国家开发银行沈阳分行20.国家开发银行石家庄分行21.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22.国家开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23.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24.国家开发银行西安分行25.国家开发银行郑州分行26.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27.国家开发银行太原分行28.国家开发银行贵阳分行29.国家开发银行南昌分行30.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3.31•【文号】财税字[1998]53号•【施行日期】1998.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1998年3月31日财税字[199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鼓励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使用国产钢材,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经与冶金工业部、外经贸部研究,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再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实行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顶替进口钢材加工出口产品的生产用国产钢材,视同出口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上述用于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数量实行指标管理。
列名企业应根据购销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并向冶金工业部提出钢材指标申请,由冶金工业部审核汇总后送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抄送财政部。
需要追加指标时,由冶金工业部提出追加指标的总额及具体分配情况的申请,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予以追加指标。
同时,列名企业应根据其物流和客户情况选定保税区并设立其公司或指定代理公司,提交冶金工业部审核后送国家税务总局。
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下发相关省、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同时抄送冶金工业部、海关总署。
销售计划和列名企业及保税区内的指定公司名单每年年初审核一次。
三、销售到保税区的上述国产钢材必须实际运抵保税区,并按现行保税区海关管理办法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1.14•【文号】国税函[2005]1080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国税函[2005]1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34号1997年5月4日)北京、河北、辽宁、浙江、湖南、海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国家建材局《关于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申请统一合并纳税的函》(建材财务发[1997]40号)。
为支持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以下简称“中新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在199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新集团资产100%控股的18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汇总纳税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和投资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新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汇总纳税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单│地址│├──┼─────────────┼──────────────────┤│1 │北京新型建筑材料总厂│北京德胜门外西三旗│├──┼─────────────┼──────────────────┤│2│华北新型建材机械厂│河北省琢州市│├──┼─────────────┼──────────────────┤│3 │湖南建材纸厂│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4 │大洼稻草板厂│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5│营口稻草板厂│辽宁省营口市水源乡│├──┼─────────────┼──────────────────┤│6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进出口公司│北京海淀紫竹院南路2号│├──┼─────────────┼──────────────────┤│7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供销公司│北京海淀紫竹院南路2号│├──┼─────────────┼──────────────────┤│8│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公司│北京市百万庄│├──┼─────────────┼──────────────────┤│9 │中国新型建材房地产公司│北京海淀区万寿寺甲4号│├──┼─────────────┼──────────────────┤│10 │中新集团房屋建设总公司│北京昌平回龙观│├──┼─────────────┼──────────────────┤│11│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岳阳公司│湖南省岳阳市青年路│├──┼─────────────┼──────────────────┤│12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海南公司│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新花园│├──┼─────────────┼──────────────────┤│13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广州公司│广东省广州市西场罗冲围增搓路│├──┼─────────────┼──────────────────┤│14 │中环旅行社│北京德胜门外北滨河路│├──┼─────────────┼──────────────────┤│15 │杭州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杭州市体育场路126号│├──┼─────────────┼──────────────────┤│16 │常州新型建材设计所│江苏省常州市劳动中路50号│├──┼─────────────┼──────────────────┤│17 │中新集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18 │北京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国税函[2003]4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6号2003年4月23日)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河北、广东、辽宁、山东、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江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化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中化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化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化集团所属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中化广东进出口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
京内的成员企业汇总到总公司,一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化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化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北京┃┃├─────────────────────┼──────┨┃│(1)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2)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3)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4)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 1 ├─────────────────────┼──────┨┃│(5)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6)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7)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8)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9)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 2 │中化国际石油公司│北京┃┠──┼─────────────────────┼──────┨┃ 3 │中化国际化工品公司│北京┃┠──┼─────────────────────┼──────┨┃ 4 │中化国际橡胶公司│北京┃┠──┼─────────────────────┼──────┨┃ 5 │中化塑料公司│北京┃┠──┼─────────────────────┼──────┨┃ 6 │中化服装公司│北京┃┠──┼─────────────────────┼──────┨┃ 7 │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8 │中化国际实业公司│北京┃┠──┼─────────────────────┼──────┨┃ 9 │中化金桥国际贸易公司│北京┃┠──┼─────────────────────┼──────┨┃ 10 │中化国际工程贸易公司│北京┃┠──┼─────────────────────┼──────┨┃ 11 │中化电子信息技术公司│北京┃┠──┼─────────────────────┼──────┨┃ 12 │中化国际信息公司│北京┃┠──┼─────────────────────┼──────┨┃ 13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北京┃┠──┼─────────────────────┼──────┨┃ 14 │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公司│北京┃┠──┼─────────────────────┼──────┨┃ 15 │中化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北京┃┠──┼─────────────────────┼──────┨┃ 16 │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辽宁省大连市┃┠──┼─────────────────────┼──────┨┃ 17 │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河北省石家庄┃┠──┼─────────────────────┼──────┨┃ 18 │中化天津进出口公司│天津市┃┠──┼─────────────────────┼──────┨┃ 19 │中化上海进出口公司│上海市┃┠──┼─────────────────────┼──────┨┃ 20 │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江苏省南京市┃┠──┼─────────────────────┼──────┨┃ 21 │中化山东进出口公司│山东省青岛市┃┠──┼─────────────────────┼──────┨┃ 22 │中化广东进出口集团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23 │中化丹东进出口公司│丹东┃┗━━┷━━━━━━━━━━━━━━━━━━━━━┷━━━━━━┛——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搬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搬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搬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74号2007年12月29日)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为支持首钢总公司政策性搬迁工作,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首钢总公司所属北京地区18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006年~2009年应缴纳并实际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全部返还给首钢总公司,具体退税手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首钢总公司所属北京地区18户企业2006年~2009年应缴纳并实际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全部返还给首钢总公司,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上述税款专项用于解决首钢总公司对京唐钢铁项目投资以及因企业搬迁带来的安置职工、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政策性资金缺口。
附件:首钢总公司税收“先征后返”企业名单(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企 业所 得税征 收管 理暂 行办法 > 的通知 》 国税 发 ( 0 8 2 ( 2 0 ) 8号 )
的规 定 , 对 跨地区 ( 跨 省 、 治区 、 辖 市和计 划单 列市 , 同) 现 指 自 直 下
经营 建筑企业 所得税征 收管理 问题 通知如下 :
一
( ) 券 机构 技术和 制度 准备 完成 后 新上 市公 司的 限售股 , 二 证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 一 采用 纳税保证 金方 式征缴税 款的结 算
证 券 机 构 以 纳 税 保 证 金 方 式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办 理
关 于 限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0 O年 1月 1 2 l 8日 国税 函 [ O O 2 2 1 ] 3号 )
关应 通过适当 途径将缴款 凭证取 得方式预 先告知纳 税人 。
三、 各地 税务 机关 自行制 定的与 本通 知相抵 触的 征管文 件 。 一
律 停 止 执 行 并 予 以 纠 正 ;对 按 照 规 定 不 应 就 地 预 缴 而 征 收 了 企 业
二、 关于 采取证 券机构 预扣预 缴 、 税人 自行 申报清算 方式 下 纳
( ) 券 机 构 技 术 和 制 度 准 备 完 成 前 形 成 的 限 售 股 , 转 让 一 证 其 所 得 应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采 取 证 券 机 构 预 扣 预 缴 、纳 税 人 自 行 申 报 清 算 方 式 征 收 。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可 根 据 当 地 税 务 代 保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与 否 、 人 退 税 的 简 便 与 否 等 实 际 情 况 综 合 考 虑 , 下 列 方 个 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缴纳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4﹞1088号【发文日期】2004-09-27【实施时间】2004-09-27【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 20081北京、重庆、四川、湖南、云南、广西、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有关规定,由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在四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7.03•【文号】国税函[2001]519号•【施行日期】2001.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19号2001年7月3日)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四川、河南、陕西、江苏、湖南、广东、山东、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50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1年由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在武汉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地址01武汉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02武汉钢铁集团炉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03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有限责任公司武汉04武汉钢铁集团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05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06武汉钢铁集团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07武汉钢铁集团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武汉08武汉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武汉09武汉钢铁集团氧气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0武汉钢铁集团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1武汉钢铁集团冶金渣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2武汉钢铁集团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3武汉钢铁集团轧辊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4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5武汉钢铁集团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6武汉钢铁集团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7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8武汉钢铁集团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19武汉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武汉20武汉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武汉21武汉钢铁集团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武汉22武汉钢铁集团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23武汉钢铁集团中南轧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24武汉钢铁集团汉阳精密带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25武汉钢铁集团襄长材有限责任公司襄樊26武汉中兴冶金高技术应用研究所武汉27武汉威斯科冶金技术开发公司武汉28武钢铁路运输工贸事业部武汉29武钢自动化仪表公司武汉20武钢依姆斯技术服务部武汉31武钢计控艾克普节能电器厂武汉32武钢设计研究院工程造价咨询所武汉33武钢电讯公司武汉34武钢炉料经营公司武汉35武钢材料贸易公司武汉36武汉钢铁集团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37上海申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38华枫传感器件公司武汉39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成都40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重庆41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西安42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郑州销售分公司郑州43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济南销售分公司济南44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天津45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南京销售分公司南京46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长按销售分公司长沙47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广州销售分公司广州48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肥销售分公司合肥49武汉钢铁集团上海销售有限公司上海50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钢现货销售分公司武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9.09•【文号】国税函[2003]1033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3号2003年9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总(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案例正文之一:首都钢铁公司需要搬迁吗?
案例正文:首都钢铁公司需要搬迁吗?*摘要:作为我国的大型企业集团,首钢的搬迁更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其搬迁及结构调整不仅对自身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且对北京地区经济转型、环境改善以及我国钢铁工业布局结构调整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本案例主要回忆了首钢搬迁过程,阐明了首钢搬迁对首钢及区域本身的意义和影响。
首钢的搬迁可以让一座陈旧钢铁企业获得脱胎换骨的时机吗?关键词:首钢;搬迁;选址0 引言“我爷爷、我父亲都在首钢工作过,到我这一辈儿,已经三代了。
我今年40岁,也已经在首钢干了20年了。
”在首钢东门附近,一位肖姓首钢工人在回忆着。
在他身后不远处,距离首钢东门约百米左右的北侧墙壁上,有一幅曾载入吉尼斯世界纪录的大壁画,很醒目。
据这位首钢人介绍,大壁画绘制于1993年,共有70多名首钢职工参与绘制,历时一个月。
“当时,他们站在临时搭建的十几米高的架子上,直接在墙壁上进行手工绘制,场面很壮观。
”壁画描绘的是从山海关至嘉峪关的一段长城,起名为“众志成城”,它的寓意是所有首钢的职工能够上下一心,众志成城,炼好钢铁。
但是,由于缺乏管理和修缮,如今人们所能见到的画面已经斑驳模糊……当初建这座塔就是想把那些为首钢做出过杰出奉献的人的名字和事迹刻在石碑上,供人们纪念学习。
但是后来出于诸多复杂的原因,建成之后却一直没有投入使用。
不过,登上塔顶可以看到首钢的全貌,一处一处的厂房、弯弯曲曲迷宫一样的管道、高高耸立不时冒出浓烟的烟囱…… 这样不知不觉把大家带到了宝钢年代……*本案例由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杜刚根据马风才教学案例改写而成。
由于企业保密的要求,在本案例中对有关人物名称等做了必要的掩饰性处理。
本案例只供课堂讨论之用,并无意暗示或说明某种管理行为是否有效。
1 首都钢铁公司简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前身为石景山钢铁厂,1966年改称首都钢铁公司。
1919年由原龙烟铁矿公司筹建,1920年开工建设日产250吨的炼铁炉,1922年因“直奉战争”停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27•【文号】国税函[2004]1088号•【施行日期】2004.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88号)北京、重庆、四川、湖南、云南、广西、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3.06.12
•【文号】国税函[2003]657号
•【施行日期】2003.06.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国税函[2003]657号)北京、重庆、四川、湖南、云南、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攀钢集团所属17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攀钢集团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
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略)。
首钢税务所某某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暨某某年变化要点交流会
1、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1)亏损的概念
亏损,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 额。
(2)纳税人如何自行弥补亏损?
纳税人可在盈利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 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3)纳税人弥补亏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哪些资料?
(二)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 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性捐 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 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京地税企 〔2004〕173号)
(三)有关股权投资征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京地税企〔2004〕196号)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 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 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 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 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 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 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 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 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 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 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 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 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 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 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 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 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 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 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 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 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 股息性质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1.18•【文号】国税函[1999]764号•【施行日期】1999.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64号1999年11月18日)北京、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五矿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到1998年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
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五矿集团全资控股14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9年度由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五矿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五矿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五矿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1.中国五金制品进出口公司2.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3.中国国际工程和材料公司4.五矿国际实业发展公司5.五矿贵稀矿产品进出口公司6.五矿集团财务公司7.五矿科技贸易发展公司8.五矿国际广告展览公司9.中国五矿通灵宝石公司10.中国对外贸易金融租赁公司11.中国五矿大连贸易公司12.五矿江苏贸易公司13.五矿投资公司14.五矿房地产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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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49号2003年4月30日)
北京、上海、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再保险公司关于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问题的请示》(中再发[2003]27号)。
经研究,现将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的上海、深圳、成都分公司在2003年度继续实行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独立法人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束——。
钢铁行业最新相关税收政策
钢铁行业最新相关税收政策1、出口关税方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36号)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
取消出口关税,降低了上述钢材出口成本。
为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家提高了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关税税率。
比如对出口生铁、钢坯等实施25%的暂定关税税率,部分不锈钢产品的出口关税也由10%调至15%等等,对钢铁产品的出口形成很大压力。
取消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关税,表明国家已开始实施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
出口退税是出口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些年来,国家为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降低了大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甚至取消了初级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在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的背景下,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也可能会进行调整。
2、钢铁产业发展循环经济、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前景广阔,目前废钢废铁的回收利用已有一定规模。
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近期发生了较大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7年12月19日国税发〔1997〕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使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上一个新台阶,现将总局制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推进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了许多措施和办法,使所得税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选择了部分地区进行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以下简称“规范化管理”)试点,试点表明,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促进所得税收入的增长。
为推动此项工作,使所得税管理上一个新的台阶,在总结试点地区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税收征管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目的、原则规范化管理就是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进行规范。
规范化管理的目的是,建立适合所得税管理特点的科学、严密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
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是:(一)有利于依法治税。
要以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征管制度,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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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首钢,缴纳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1038号
【发文日期】2005-11-03
【实施时间】2005-11-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首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钢总公司所属的4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首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首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首钢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首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首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首钢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编者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