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行政处罚使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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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

的意见

⽂号:煤安监监察[2018]32号

颁布⽇期:2018-11-29

执⾏⽇期:2018-11-29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产煤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落实地⽅监管责任,按照“国家监察、地⽅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提出以下意见:

⼀、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和⽅式

(⼀)主要内容。重点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履⾏安全⽣产主体责任,建⽴健全并落实安全⽣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产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产⼯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产费⽤提取和使⽤情况;煤矿各⽣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体”的安全⽣产标准化体系,强化“四化”建设和“⼀优三减”⼯作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安全管理⼈员、从业⼈员安全⽣产教育培训情况等。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煤矿,推动煤炭⾏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

(⼆)实⾏分类监管。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分类,确定不同类别煤矿的监管周期,实施分类监管。要把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检查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般的B类煤矿,保持⼀定的检查频次,防⽌安全管理滑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长期停产停⼯的D类煤矿,要安排驻矿盯守或定期巡查。

煤矿法律法规安全培训

煤矿法律法规安全培训
百度文库
全面提升阶段
近年来,我国对煤矿法律 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 善,加强了对煤矿安全生 产的监管和责任追究。
02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 展。
主要内容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 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风与瓦斯管理安全操作规程
通风管理
矿井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定期检查通风设 备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瓦斯积聚。
瓦斯监测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系统,对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 时处理。
05 煤矿事故预防与处理
事故预防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确保各项安全 工作有章可循。
煤矿法律法规安全培训
contents
目录
• 法律法规概述 •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 煤矿安全操作规程 • 煤矿事故预防与处理 • 煤矿安全文化与培训
01 法律法规概述
法律法规的定义与作用
法律法规定义
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范,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 束力。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5 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而于制定的。本法律自2002年制 定,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法律空白,于 2014年8月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 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 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3、有关规定 (1)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 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2)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 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作业。
(3)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 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4)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 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矿山事 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

煤矿十大禁令,三违

煤矿十大禁令,三违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一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八、禁止矿井在

国务院 号令

国务院 号令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446号令)

第1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2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

第3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企业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包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煤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

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和开采出来的煤炭以及采掘

设备,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1、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1、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322号)

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2、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十五个隐患重点规定

是这个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4.08.15

•【文号】发改电[2014]226号

•【施行日期】2014.08.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

(发改电[2014]226号)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当前,部分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鉴于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精神,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制止未核准先生产、未取证就生产,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现就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依法依规批准的生产能力抓紧对所有合

法生产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建档登记,并组织本辖区煤矿签订《煤矿按照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承诺书》(见附件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煤矿,签订承诺书时应注明上级公司名称并加盖公司印章。

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属地原则,将所有已登记煤矿生产能力情况(上报内容参见附件2)和煤矿签订的《煤矿按照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承诺书》,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培训考试题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培训考试题

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培训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共5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起施行。

A、4月1日

B、5月1日

C、5月5日

D、4月5日

2、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A、省市监察、地方监管、矿长负责

B、国家监察、区域监管、企业负责

C、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D、省市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前款规定的部门和机构举报。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依法依规给予奖励。

A、事故隐患

B、安全风险

C、生产影响

D、不安全行为

4、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符合()的要求,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

A、企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B、国家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C、企业标准

D、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5、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经()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

A、安全生产教育

B、专业学习

C、生产技能学习

D、制度学习

二、多项选择题(共5题,每小题4分,共20分)1、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A、安全第一

煤矿安全三不生产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三不生产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三不生产

1、煤矿“三违、三超”分别指什么?

煤矿三违:领导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三超:超能力生产,超强度作业,超定员生产(当班人次超出标准);

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没有国家批准,没有办理相关证照组织建设、生产和经营)。

煤炭资源是一种有限的、非再生的自然矿产资源,随开采利用而逐渐减少,直至耗竭殆尽,从长远看是不能持续利用的。

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观应该是既要注重资源利用率你,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不能以造成资源的大量破坏为代价来实现矿产资源的开发;又要注重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环境效益,处理好房前发展与未来发展的关系。

(1)煤矿安全三不生产扩展资料

在中国煤炭开采必须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采煤对环境造成多种冲击。露天煤矿让土地无法再使用。洗煤厂所产生的酸性矿山排水可能渗入河流中,造成生态污染或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煤炭开采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

1、地面水下跌。

由于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矿井水大量外排,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地面水下跌。

2、错动下沉。

由于煤矿井下水大量外抽,矿井上底承载能力下降,加上大部分小窑煤井在开采过程中,没有采取预留煤柱等预防措施,有的小窑煤井甚至对国有煤矿预留煤柱肆意采挖、破坏,导致地层错动,地表下沉。

2、煤矿“三不生产”原则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中的“三不生产”内容

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安全生产工作的“三不生产”内容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6﹞17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6﹞17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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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

煤安监司办﹝2016﹞1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要求,各级煤矿安监机构深入开展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累计抽查煤矿989处,查处安全隐患2976条,下达执法文书2181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842.14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煤矿15处,责令停止采掘工作面79个,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5个(见附件),有效遏制了煤矿超能力生产。通过此次专项监察,也发现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个别煤矿仍超能力生产。内蒙古自治区赛蒙特尔、满世罐子沟、霍煤集团南露天矿、东明矿业公司、乌兰图嘎等5处煤矿产量超出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贵州省盘县新华煤矿存在“剃头下山”开采问题。贵州省大方煤业有限公司小屯煤矿、云南省塔甸煤矿科拉池井存在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现象。

二、未按规定公示产能。河南省郑煤集团、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德利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所属部分煤矿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生产能力。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篇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第一章采掘工程类违法行为

第一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违法行为。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2万元罚款。建议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

等具体要求,并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规定或实际井下劳动人数超过规定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

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停产整顿不少于5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生产,违反该规定的,责令改正。

(三)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题(答案)

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题(答案)

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题(答案)

一、必答题(问答题:每题20分,答对得20分,未答对或回答不完整得0分)

1、我国现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矿井通风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提供氧气、冲淡和排出有毒有害气体、创造良好气候条件。

3、煤矿五大自然灾害是什么?

答:水害、火灾、瓦斯灾害、煤尘和冒顶。

4、井下探放水应坚持原则是什么?

答: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5、《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要求矿井必须具备哪四种图纸?

答: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什么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哪些证件及标志?

答:产品合格证、防爆标志、煤安标志

7、企业要经常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五到位”。所谓“五到位”是指什么?

答:“五到位”是指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到位。

8、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9、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①瓦斯浓度达5%-16%,

②空气中氧气浓度不低于12%

③足够能量的点火源。

10、冒顶的预兆有哪些?

答:主要预兆有:支架发出断裂声、顶板掉渣增多、煤壁片帮、漏顶、裂隙增大。

11、矿井透水有哪些预兆?

答:矿井透水预兆主要有:挂汗,挂红,水叫,空气变冷,出现雾汽。

12、发现透水预兆时应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2012新法规

2012新法规

2012新法规:尊重公民权益再提升

2012年,一个新的开始。从1月1日这一天开始,从中央到地方,又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开始施行。这些新法新规着眼我国长远发展,努力提升百姓“幸福感”,已在便民利民、维护权益等方面向前迈出坚实步伐。

《行政强制法》规范公权行使

在强大的行政公权力面前,如何保护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2012年1月1日起,旨在规范行政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正式施行。这部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的重要法律,将把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纳入法治轨道。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针对一些现实问题,明确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法还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

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该法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该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该法还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二、选择
1、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的事故隐患不 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追 究( A )。 A 刑事责任 B 民事责任 C 行政 责任 2、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 谩骂、报复的一定要追究当事人的 ( C )。 A 刑事责任 B 民事责任 C 行政 责任
3、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是 ( B )。 A 煤矿职工 B 煤矿企业负责人 C 当 地人民政府 4、煤矿企业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特 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处以( C )的罚款。 A 1---2万元 B 3---5万元 C 10---50万元 5、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 现煤矿企业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特 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政府 对该煤矿予以( C )。 A 停产整顿 B 限期整改 C 关闭
五、劳动合同
1.用工制度
我国现行的用工制度是劳动合同制“三 结合”就业方针: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 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和自谋职业相结合。
2.合同的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 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 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对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行政处罚使用法律法规

对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行政处罚使用法律法规

超能力生产处罚适用法律法规

一、合法矿井超能力生产

1.依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煤矿年度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2.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编号:SY-AQ-06185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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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Special supervision scheme for coal mine super capacity production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开展时间

2016年6月。

二、监察对象

全国生产煤矿,重点检查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省区大型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是否进行生产能力公示;

(二)所有生产煤矿是否按照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

(三)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四)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五)煤矿未按全年276个生产作业天数重新确定生产能力且分解安排月度生产任务的;

(六)上级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行为;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对辖区内煤矿超能力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适时进行检查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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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生产处罚适用法律法规

一、合法矿井超能力生产

1.依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煤矿年度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2.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3.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二、非法煤矿非法生产

1.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2.依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4.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处罚

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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