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常德 征地拆迁 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
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25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9〕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东至马家吉河,南至沅江及丹洲防洪隔堤,西至《常德市金丹路以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范围,北至柳叶湖、沾天湖、花山河南岸所围合的区域。
市江北城市规划区上述区域外的村(社区)、组,成建制、成街区被征用和转用的区域。
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内,禁止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住房。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和武陵区人民政府、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管委会、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公寓楼安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布局、资金调度等方面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公寓楼安置办),负责日常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公寓楼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全程参与公寓楼建设质量监管,并做好政策宣传、安置对象统计申报、选房入住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优化环境、维护稳定、选房入住,以及小区物业管理向社会化过渡前的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开发业主负责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和公寓楼整体移交前的管理等工作,提供公寓楼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并为入住户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常价服[2007]68号
关于公布常德市征地拆迁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常价服[2007]68号各区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和《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常德市价格成本调查队伍对征地拆迁有关设施的成本进行调查监审,本着合理补偿、依法保护群众利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将征地拆迁有关设施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常德市征收农用地有关设施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二、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有关设施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三、常德市征地拆迁有关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四、本通知公布的补偿标准均为征地拆迁时的征收(除设备搬迁外)补偿标准,只适用于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转非土地以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有关设施的补偿。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公布的补偿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由各地发展改革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本地的补偿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本通知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原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常价服[2003]22号文件《关于公布常德市征用土地部分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的通知》和市物价局常价服函[2005]5号《关于〈常德市征用土地部分拆迁补偿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时废止。
附表一:《常德市征收农用地有关设施的补偿标准》附表二:《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有关设施的补偿经标准》附表三:《常德市征地拆迁有关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附:常价服[2007]68号附表常德市物价局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常国土资发[2009]27号
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中建(构)筑物的处理意见常国土资发〔2009〕27号武陵区人民政府、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管委会、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了顺利推进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2〕20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07〕1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对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中的建(构)筑物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1997年12月31日前,被拆迁户符合当时的建房资格而修建的建(构)筑物,按该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00%补偿;被拆迁户不符合当时建房资格而修建的建(构)筑物,参照该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95%予以补偿。
二、1998年元月1日至2007年8月1日前,被拆迁户符合当时建房资格,而未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但经规划、国土、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任何一家实施了行政处罚(理)的建(构)筑物,参照该房屋类别补偿标准的95%予以补偿;未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未经规划、国土、城管任一家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理)的建(构)筑物,参照该房屋类别补偿标准的90%予以补偿。
被拆迁户不符合当时建房资格修建的房屋,经过行政处罚的,参照该房屋类别补偿标准的85%予以补偿;未经处罚的,按80%予以补偿。
三、2007年8月1日以后,未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的违章建(构)筑物,征地拆迁时,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砖混类住房按100元/平方米、砖木类住房按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助,自行拆除。
四、对颁发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拆迁房屋及该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如下补偿和安置:1、在拟征地告知书下发前,户口已在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户,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征用土地手续而修建的房屋,且持有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城区部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通知)>审查的复函》(湘政法函〔2006〕27号)的意见进行处理:注销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按照《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房屋进行补偿。
常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常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常德市位于湖南省中部,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常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本文将对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公平。
在常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补偿款、安置房、搬迁补助和生活补助等方面。
具体来说,补偿款的计算一般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树木、地面附着物等作为补偿标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安置房的标准则是根据被征地户的家庭人口数、房屋面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被征地户能够顺利安置。
搬迁补助和生活补助则是为了弥补被征地户因搬迁而产生的一次性费用和生活上的困难。
其次,常德市政府在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情况、被征地户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补偿标准能够与时俱进,更好地满足被征地户的需求。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款项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安置房能够按时交付,并严格落实搬迁补助和生活补助等各项政策。
总的来看,常德市在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面,不断完善政策,加强执行力度,努力保障被征地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市民在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也应当了解相关政策,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共同推动城市建设进程。
希望本文能够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些帮助,让大家更加了解常德市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共同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征地拆迁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本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征地拆迁的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或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负责承办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司法、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城管、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工商、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五条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湖南省房屋征收与赔偿标准
湖南省房屋征收与赔偿标准湖南省房屋征收与赔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过程中,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和赔偿方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湖南省对房屋征收与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顺利进行。
首先,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湖南省规定了一系列的补偿内容,包括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结构、房屋的装修、房屋的附属设施等。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参照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同时,对于因征收而导致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过渡期生活补助等也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对于赔偿方式,湖南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等值的房屋安置,政府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方式。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的农户,还可以选择通过土地入股、分红等方式进行赔偿,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还规定了征收补偿的程序和责任主体。
征收补偿的程序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责任主体包括征收单位、评估机构、有关部门等,各方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征收补偿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湖南省房屋征收与赔偿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切实落实好征收与赔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序进行。
常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常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常德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房屋拆迁成为常德市一项重要的工作。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合理的补偿标准是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下面将介绍常德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三个方面。
房屋补偿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的评估价款、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费用等。
过渡补助是指对拆迁户因拆迁而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一定补助。
安置补助是指对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拆迁户提供的住房安置或购房补助。
其次,常德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细则在《常德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有详细规定。
根据该办法,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补偿。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拆迁户,还将提供相应的临时安置和过渡补助。
再次,常德市政府在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时,注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在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估和补偿,确保拆迁户能够合理获得补偿。
同时,对于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变更,也将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常德市在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时,也注重与拆迁户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和诉求。
在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将充分听取拆迁户的意见,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得到公正执行。
总之,常德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注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将与拆迁户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和诉求。
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常德市的房屋拆迁工作将会取得更好的成效。
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内容有哪些?
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内容有哪些?一类土地最低补偿保护标准1)耕地:128.70万元/公顷2)园地:99.00万元/公顷3)林地:45.00万元/公顷4)养殖水面:133.65万元/公顷5)未利用地:39.60万元/公顷。
政府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以内,会对某些土地实行征收,并根据土地原有的用途,支付一定程度的补偿款。
法律规定了,政府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程序不合法以及补偿的款项没发放到位等,没有制订应急预案的情况下,一律禁止实施强制拆迁行为。
其中征地补偿标准是最重要的,带你一起了解▲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
▲一、政府关于征地的通知中的问题1、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仍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
2、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征收牧草地参照执行园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其它草地、坟地参照执行邻近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
非线性工程跨区域(片)征地时,可按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
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征地补偿区域(片)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武陵区征地补偿区域(片),由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
德山开发区与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纳入武陵区征地补偿区域(片),执行相关区域(片)的征地补偿标准。
4、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比例调整为征地补偿费的10%。
其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具体比例。
5、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金,要按照公正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30•【字号】常政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7〕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需要使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收土地其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剩余土地时,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及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拆迁、合理安置的原则,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要服从建设用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8•【字号】常政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第五章房屋拆迁安置第六章其他补偿及补助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八章附则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常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3日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确有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直接征收。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
区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或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城管执法、国有资产监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的意见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30•【字号】常政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的意见(常政发〔2007〕12号)武陵区、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有效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城市规划区划定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即将原来“土地只‘转’不征,实行一地一宅安置”改为“统一规划,土地划拨,建设多、高层公寓楼安置小区,房屋可依法上市”的模式进行还房安置。
现就公寓楼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公寓楼安置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基层负责、群众参与、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法开展征地房屋拆迁,有序推进公寓楼安置,合理解决市城市规划区划定范围内村(居)民住房需要,为加快城市化进程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实行公寓楼安置的范围和对象(一)范围1、武陵区:东至铁路,南至沅江,西至金丹路,北至竹根潭路、铁路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岩坪村、聚宝村、合兴村、竹根潭村等行政村(社区)。
2、鼎城区:金霞大道至沅江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停车场村、福文村、三滴水村、孔家溶村、王家铺村、郭家铺村等行政村(社区),鼎城区政府划定的其它范围。
3、德山开发区:东至东风河,南至兴德路,西至枉水,北至沅江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崇德社区。
4、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社区、戴家岗社区、七里桥社区。
常德石板滩征收方案
常德石板滩征收方案第1篇常德石板滩征收方案一、项目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推进常德市石板滩地区城市化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确保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征收方案。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1. 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位于常德市石板滩地区,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为准。
2. 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征收政策及补偿标准1. 土地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湖南省、常德市相关政策执行。
2. 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湖南省、常德市相关规定执行。
3. 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按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所在区域同类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房屋补偿:按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所在区域同类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搬迁补助:按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常德市相关规定给予搬迁补助。
(4)临时安置补助:按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常德市相关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四、征收程序1. 发布征收公告:由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政策等。
2. 征收调查: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3.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补偿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4. 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
5. 实施征收:征收部门按照补偿协议实施征收,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6. 办理土地、房屋注销手续:征收部门依法办理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注销手续。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征收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2. 严格依法征收:征收工作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合规。
3. 完善信息公开:征收部门及时公开征收政策、补偿标准、征收进展等信息,提高征收透明度。
常德拆迁补偿协议书
常德拆迁补偿协议书甲方(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需对乙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拆迁补偿协议:第一条拆迁范围及补偿方式1.1 本协议所指拆迁范围为乙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1.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对乙方进行拆迁补偿。
第二条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2.1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补偿款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搬迁期限及搬迁费用3.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完成搬迁。
3.2 搬迁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第四条过渡期安排4.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临时过渡住房,过渡期自搬迁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4.2 过渡期间的租金由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第五条产权变更及登记5.1 拆迁完成后,乙方应将原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交由甲方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5.2 新建房屋的产权登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办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款项的_______%。
常德市补偿协议书范本
常德市补偿协议书范本甲方(补偿方):常德市XX局乙方(被补偿方):XX公司鉴于甲方因城市建设需要,需对乙方位于常德市XX区XX路XX号的建筑物进行拆迁,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偿协议:一、补偿范围及标准甲方同意对乙方位于常德市XX区XX路XX号的建筑物进行拆迁补偿。
补偿范围包含建筑物本身及其附属设施。
补偿标准按照常德市现行拆迁补偿政策执行,具体补偿金额由双方根据评估结果协商确定。
二、补偿方式甲方同意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在双方确认评估结果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补偿时间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金额的支付。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支付,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说明延期原因。
四、搬迁期限乙方应在收到补偿金额后60天内完成搬迁工作,并将建筑物移交给甲方。
逾期未搬迁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搬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补偿金额,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并保证建筑物的完整性。
3. 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六、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额,应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完成搬迁,应按补偿金额的千分之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常德市XX局代表人(签字):张三日期:2024年4月20日乙方(盖章):XX公司代表人(签字):李四日期:2024年4月20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1〕10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1〕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规定,现将调整后的《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林、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其中征收石门县“桔园地”(特指园地中用于种植桔树的果园)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三、武陵区征地补偿区片由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其他区县市征地补偿区片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石门桥镇)与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纳入武陵区征地补偿区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管理区纳入鼎城区征地补偿区片,西湖管理区纳入汉寿县征地补偿区片,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纳入桃源县征地补偿区片。
常德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相关具体标准
常德市城区房子征收赔偿有关详细标准一、暂时布置费。
被征收住所房子建筑面积在40 平方米〔含 40 平方米〕以下的,暂时布置补贴费每个月 600 元;被征收住所房子建筑面积在 40 平方米以上、60 平方米〔含 60 平方米〕以下的,暂时布置补贴费每个月 700 元;被征收住所房子建筑面积在 60 平方米以上、 80 平方米〔含 80 平方米〕以下的,暂时布置补贴费每个月 800 元;被征收住所房子建筑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上的,暂时布置补贴费在 800 元/ 月的根基上,被征收住所房子每增添 1 平方米〔以整数计〕,补贴费增添 10 元 / 月,增添补贴费最高不超出 400 元/ 月。
二、搬家费。
征收住所房子的,搬家费按2000 元/ 次计算。
三、住所改作经营门店补贴标准。
获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 5 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质经营面积每平方米1200 元予以补贴; 5 年以下, 2 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质经营面积每平方米 800 元予以补贴。
四、非住所改作经营门店补贴标准。
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车间、库房等改作商业门店,且在房子征收公告公布前获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年〔含 5年〕以下、2 年以上并实质经营,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营业场所与房子全部权证一致,被征收人选择钱币赔偿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子全部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 35%予以补贴;只获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随意一证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子全部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 30%予以补贴。
在房子征收公告公布前获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5 年以上,被征收人选择钱币赔偿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子全部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 50%予以补贴;只获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随意一证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子全部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40%予以补贴;未获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原房子全部权证登记用途赔偿。
常德拆迁补偿协议书
常德拆迁补偿协议书一、协议的目的和背景本协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拆迁补偿协商谈判的结果,由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常德市某地区的拆迁补偿事项达成的协议。
协议旨在确保被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1. 拆迁方:联系地址:常德市XX区XX街道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2. 被拆迁方: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地址: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XXX三、拆迁范围和补偿事项1. 拆迁范围:在本次拆迁中,被拆迁方所在的XXX小区将全部拆除。
2. 补偿标准:根据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的协商,补偿标准如下:•房屋补偿:被拆迁方将获得房屋补偿款人民币XXX元,于XX年XX月XX日前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到被拆迁方指定的账户。
•临时搬迁补助:被拆迁方将获得临时搬迁补助人民币XXX元,用于支付暂住费、搬迁费等费用。
•生活困难补助:被拆迁方将获得生活困难补助人民币XXX元,用于缓解因拆迁带来的生活困难。
•就业优先:拆迁方将协助被拆迁方就业,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
四、协议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自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拆迁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支付拆迁补偿款。
被拆迁方应在收到补偿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金额并签字确认。
•拆迁方应在拆迁开始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被拆迁方,以便被拆迁方安排相应的搬迁事宜。
•被拆迁方应在收到搬迁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搬迁,并及时通知拆迁方搬迁完成情况。
五、协议终止和争议解决•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均不再存在。
•若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当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
六、其他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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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7〕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需要使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收土地其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剩余土地时,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及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拆迁、合理安置的原则,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要服从建设用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有关部门以及被拆迁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拆迁工作。
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它有关合法有效证件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结构类型、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
拆迁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酌情补偿。
第七条根据区位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补偿后的房屋由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拆除。
第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补偿:(一)拆迁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房屋,对其合法建筑面积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120%补偿(不再安排重建和给予其他安置)。
(二)拆迁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用途为生产(经营)用地的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对其合法建筑面积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150%补偿(不再安排重建和给予其他安置);载明用途为住宅而擅自改变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
第九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以当地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分户获取安置资格:(一)被拆迁户多子女,且子女均已婚无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在40m2以下的(其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居住);(二)被拆迁户多子女,未婚子女已达到晚婚年龄,且人均居住面积在40m2以下的(其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居住);(三)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一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实无房的。
第十一条对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采取异地集中联建安置、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三种方式。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分区域采取异地集中联建安置、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另行制定;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征地房屋拆迁,一般采取异地集中联建安置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住房安置方式,但必须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异地集中联建安置(以下简称重建安置)是指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准的重建基地上自行联体建房安置的一种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根据规划要求不能采取重建安置,只能采取建造公寓楼置换安置的一种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是指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后,不要求重建安置,也不要求公寓式安置,而选择领取住房安置补助费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对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合法住房面积支付其住房安置补助费,合法住房面积不足240m2的按240m2支付其住房安置补助费,分支户按150m2的面积标准支付其住房安置补助费。
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按40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补助费;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属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30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补助费;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规划区按26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补助费。
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按18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补助费。
对选择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合法住房面积大于240m2的,大于240m2面积部分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不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第十三条属于重建安置的,由被拆迁人按当地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自行修建住房,国家建筑规范内的房屋基础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十四条拆迁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以及非法买卖的建(构)筑物;(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三)在拟征收土地告知或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含房屋内外装饰装修部分)。
第三章其他补偿及补贴第十五条拆迁乡(镇)、村企业用房,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拟征收土地告知前3个月核定实际在岗人数平均工资总额的80%发给双停补助,一般只发3个月,最高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拆迁电力、通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拆迁其它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等按相关规定补偿。
第十七条拆迁房屋的内外设施、装饰,按市物价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拆迁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对利用其住宅房屋做营业门面或家庭作坊(面积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经营损失补偿(拟征收土地告知后领取证件的不予补偿)。
拆迁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对利用其住宅房屋出租,有房屋出租备案手续、房屋出租协议(合同)且依法纳税的,根据其实际出租面积给予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出租经营损失补偿(拟征收土地告知后领取证件和签订协议或合同的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拆迁住宅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费。
搬家费以被拆迁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
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只计算一次搬家费。
第二十条拆迁住宅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过渡费。
过渡费以被拆迁户为单位,按月计算。
重建安置的按六个月计算过渡费;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领取到安置房止,再增加三个月计算过渡费;货币安置的按三个月计算过渡费。
第二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面积一次性计发搬家费和过渡费。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住房安置资格,只有一处房屋,且被拆迁房屋面积小、结构等次低,选择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户,建房确有困难的,给予建房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为: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本办法计算补偿后,其各种费用总额达不到7万元的,可补贴到7万元;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本办法计算补偿后,其各种费用总额达不到6万元的,可补贴到6万元;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本办法计算补偿后,其各种费用总额达不到5万元的,可补贴到5万元。
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本办法计算补偿后,其各种费用总额达不到4万元的,可补贴到4万元。
建房补贴由被补贴人本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张榜公告无异议后,报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实施补贴。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住房安置资格中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给予节约用地奖。
其中: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每户2万元,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属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每户1.8万元,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每户1.5万元。
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每户1.2万元。
第二十四条对在规定期限内交出房屋、腾出土地的被拆迁人,按拆除房屋面积,给予按时搬迁奖。
为鼓励提前搬家腾地,对自搬迁规定期限首日起15日内搬家腾地的被拆迁人,给予提前搬家奖。
其中,7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每户3500元的奖励;10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每户2000元的奖励;15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每户15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积极参与、协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村、组干部,给予误工补助。
第二十六条对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出色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预算总额500万元以内的按2%奖励,500万元以上的,以10万元为奖励基数,每增加补偿安置费1万元,增加奖励100元。
第二十七条申请征地房屋拆迁的单位应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工作费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从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机构,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拆迁市辖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牧场等国有农用地上的房屋,参照本办法中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安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用)事业建设经批准需使用集体土地,并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附件中所列各类补偿、补助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物价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市其他有关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附件:1、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征地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标准3、征地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4、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偿标准附件1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类别补偿标准主要特征钢混结构700 二层以上建筑物,桩基础或整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cm眠墙,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钢砖,内墙纸筋粉刷且仿瓷涂料罩面,铝合金门窗、纱窗,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封闭阳台,入户防盗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