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正式版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3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对于交通运输行业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一种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责任主体:明确了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主体,包括运输企业法人、经营者、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
2.责任划分:根据责任的不同,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造成事故的责任人;重要责任是指在事故中具有负有重要职责的责任人;其他责任是指在事故中有一定过失或责任的责任人。
3.责任追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事故调查与处理、责任认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等。
4.惩罚措施: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惩罚措施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保障: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适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以保障责任追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二)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顺利推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实需要,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领域各个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确保了法律的公正。
一、总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是交通运输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其所属车辆、设备、驾驶员等安全生产的整体责任由企业负责。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对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或者交通运输企业(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引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以事实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罚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究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未落实国家或者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二)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未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五)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六)非法违规从事交通运输生产建设经营,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七)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对已知的安全风险或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八)瞒报、谎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九)阻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情况的;(十)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究相应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326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本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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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责任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部门下达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
第六条发生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区分情况,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死亡的,依照如下方式处理: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运输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搞好本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损失。
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或减少损失。
2、按照“抓基础、抓源头、定责任、责任到人”的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从而实现谁负责谁负责的目标。
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部门、团队和员工。
4、对于受群众监督的管理制度,每个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有权举报和控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条款的行为。
5、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部门、班组、员工的负责人和员工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各部门、班组和员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6、监督检查。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
发现违反规定,逾期不整改的,将通报批评,责令立即纠正。
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处罚。
7、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关部门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发生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8、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9、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10、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11、行政追究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降级;(6)撤职调离岗位;(7)开除留用;(8)除名、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12、未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4326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样本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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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是非常必要的。
责任追究不仅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也可以为受害者赢得应有的赔偿,维护社会公正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我国现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我国的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有以下几种形式:1.刑事责任追究铁路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很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负责人可能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重伤罪、过失致轻伤罪等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追究铁路交通事故也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造成这些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铁路交通事故中,可能还涉及到铁路公司、车站、乘务员等其他参与方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追究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如果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力,或者处理事故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毁和环境污染等意外事件。
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刑事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人可能被追究犯罪责任。
违法行为涉及到生产安全的,还可能会被追究生产安全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造成这些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可能还需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追究在生产过程中,企业或个人如未严格执行安全规定、规程和标准,或者管理不力、设备维护不当等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我们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铁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障铁路交通的安全运营,加强事故责任的追究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详细探讨,以期在提高铁路交通安全水平的同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背景铁路交通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方式,承载着大量的人员和物资运输任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也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推行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对于提高铁路交通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责任追究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核心原则是“安全第一”。
这意味着铁路企业应当将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理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 事故责任追究原则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追究。
责任追究是一种法治原则,通过追究责任,可以激励铁路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四、责任追究的主体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涉及多个主体,包括铁路企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
1. 铁路企业责任铁路企业是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之一。
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从业人员责任从业人员是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者。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自身安全意识,保证操作行为符合安全要求。
3. 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是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监督者和管理者。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指导。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调查机制,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处罚。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明确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铁路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原则(一)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与事故性质、危害后果、责任大小等因素相适应。
(三)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事故隐患整改和责任落实。
二、责任追究范围(一)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1. 责任主体: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2. 责任追究对象: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事故直接责任者、事故主要责任者、事故领导责任者和事故监管部门责任者。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1. 责任主体: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设备生产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2. 责任追究对象: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事故直接责任者、事故主要责任者、事故领导责任者和事故监管部门责任者。
三、责任追究程序(一)事故调查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对策。
(二)责任认定1.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2. 责任认定应当根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等因素,确定责任追究对象和责任追究方式。
(三)责任追究1. 事故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依规对责任追究对象进行处理。
2.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明确责任、追究责任,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发展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
根据这项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证安全生产政策的贯彻执行,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问题。
相关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面,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人将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责任追究采取的方式包括责令整改、扣减收入、暂停经营或冻结资金、吊销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此外,交通运输企业还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和运输的顺利进行。
总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旨在强化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责任,追究责任,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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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四) 调离 岗位 ; ( 五) 法律 、 法 规及 党内 法规等规 定 的处分 及相应 的组 织处理 。 第十 四条 本 办法 所列 贵任追 究方式 可 以单 独或者 合并 使用 。
第十 五 条 所在 单位 需 要承担 责任 的 , 应 当按 照有 关规 定追 究有 关单位 的责 任 , 不得 以对 人 员的责 任追或 者安全 监管责 任 , 监督检 查纠正 违法违规 行为 的 ; ( 四) 谎报、 瞒报 、 漏报、 迟报安 全生产事 故的 ;
( 五) 未 建立 应急预 案 , 或者 未按 应急预 案规定 开展突 发事件预 警预防 , 或者 应 急处 置不 力 , 导致损 失扩大 的 。 第 九条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 导致 发生 安全 生产事 故或者 导致 事故 损失扩 大 的 , 应 当追究部 属单 位负 有领导 责任 人
员的责任
( 一) 未贯彻 执行有 关安全生 产法律 、 法规、 规章和 安全生 产决策部 署的 ;
( 二) 主持作 出的决 定违 反安全生 产相关要 求 , 或者对 不符 合安全生 产要求 的事项 予以审 批 许可 的 ;
( 三) 对发现 的安全 生产风 险 、 隐患或者 管理 问题未采 取有效 防范措 施或者监 督整 改的 ; ( 四) 事 故应 急处置 不力 , 导致 损失扩大 的 ; ( 五) 法律法 规规定 的未履行 安全 生产领导 责任 的其他情 形 。 第十 条 出现下 列情形 之一 , 导致 发生安全 生产事 故的 , 应 当追究部 属单位相 关责 任人 员的责任 : ( 一) 违 规从 事生产 作业的 ; ( 二) 未履行 岗位职 责开展安 全生 产监督执 法的 ;
( 三) 未履行 或者未 正确履 行行政 审批或者 行政许 可事项 审核把 关职责 的 ;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一、发生在站场内人员伤害及火灾事故,无论等级大小,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车站站长或副站长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拨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当地交警队、当地消防队、安监局报告。
二、车站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1小时内如实向局领导、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队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三、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还应当补报。
四、事故经调查程序,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性质及责任明确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车站应根据责任人行为性质及后果严重性,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责任诉讼。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贵州省雷山汽车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雷山汽车站站务人员安全管理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一、车辆档案管理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安技部登记,由安技部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二、车辆检查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罚100至500元;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2024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2024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保障公民和社会的交通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企业、驾驶员、乘客等交通运输相关主体,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追究责任。
第三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理、防控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要依法公正、严肃、高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二章交通运输企业责任追究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是指在道路、铁路、航空、水路等交通运输领域经营运输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负有以下责任:(一) 制定并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安全;(二) 安排和培训驾驶员,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三) 检查和维护交通工具,保证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四) 监管并防止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五) 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六)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在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交通运输企业的追究责任可采取以下方式:(一) 罚款;(二) 取消或暂停运输许可证;(三) 吊销营业执照;(四) 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主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善后工作。
对于隐瞒、篡改事故信息或拒绝配合调查的企业,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十条交通运输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交通安全评估,对于评估结果未达标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驾驶员责任追究第十一条驾驶员是指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交通运输活动并持有有效驾驶证的人员。
第十二条驾驶员负有以下责任:(一) 保持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二) 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不酒驾;(三) 安全使用交通工具;(四) 遵守交通指挥,服从相关安全操作要求;(五) 尊重乘客,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六) 遵守工作纪律,不私自接客或违规操作;(七) 其他与驾驶职责相关的义务。
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和核查处理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和核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举报受理和核查处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均有权进行举报。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和核实处理实行“行业引导、全员参与、分级处理、闭环销号”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人数等有关内容,或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行为。
第二章举报受理和核查处理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部长信箱、来信来访、安全生产举报邮箱(待开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投诉举报平台(待建)等渠道进行举报。
第七条通过“12328”、部长信箱、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的举报事项,按照原规定进行举报受理和核查处理。
第八条通过安全生产举报邮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受理:(一)接收部门收到举报事项后,应根据举报事项涉及的业务领域,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给相应司局(受理部门)。
对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的举报事项,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范本(2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包括事前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和执行、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等环节。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负有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预防和综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技术、管理和教育手段,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事前风险评估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和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前风险评估制度,对其业务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定期评估。
第七条事前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交通工具的使用环境、技术参数、人员素质等进行评估,确定潜在风险因素;(二)对运输线路、运输物资、运输人员等进行评估,确定可能出现的风险情景;(三)对交通运输事故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归纳出事故类型和原因;(四)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解读和评估,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适用性。
第八条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和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事前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交通工具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二)制定和落实运输作业操作规程,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各项措施得到执行;(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四)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五)购买必要的安全保险,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赔偿受害人。
第十条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和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中存在的各种安全生产风险进行管理,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行业。
第三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风险评估和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应对安全生产风险。
第二章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第四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目标、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辨识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等级,并在相应的风险等级上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获取和传递安全生产风险信息,采取预先措施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第三章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第八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方案,明确防控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九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风险点进行排查,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应急预案和演练第十二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确保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应急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交通运输是指人们出行、物品运输、信息传递等活动中,以各种交通工具为载体,经过城乡道路和水、空等各种交通线路所进行的运输活动。
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如何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办法,一直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非常关注的问题。
法律法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事故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交通运输企业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该如何监管和惩处责任人。
交通企业要求交通运输企业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体。
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对安全问题的监管和控制。
针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失职、渎职、疏忽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追究和惩处。
另外,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政府监管要求政府部门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中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政府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于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管和追究要做到到位、严格。
同时,政府要加强对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测和维护。
对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每一个细节都不能忽略。
政府要加强对各类车辆车况检查、驾驶员资格证书审核等环节的管理,以保证每一辆车辆的安全运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结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不仅仅是一个宏大而又深奥的概念,更是关系到所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政府应该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监管和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交通运输企业也应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问题的监管和控制。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在特大事故中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外,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公司停业整顿,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其法定代表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汽车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机构负责人在重大责任以上事故中被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因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缓报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处罚外,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发生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对驾驶员给予经济处罚,酒后驾车或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出租汽车公司同驾驶员解除合同关系。
养护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在管理处的领导下主持养护科全面工作,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按照国家、省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所属高速路段的养护进行维护管理、施救排障和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养护人员和协助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规范执法行为。
3、负责查处重大、疑难部位,办理诉讼,复查案件;办理赔补偿案件。
4、负责实施巡查,监督施工养护安全,组织清排障工作,预防二次事故的发生,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5、负责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开展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6、收集高速公路管理过程和相关规定在执行中的意见,为管好高速公路养护收集素材,提供依据。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是指对于交通运输行业中发生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受到的追究措施。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1. 责任追究主体: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及可能造成事故的相关人员。
2. 追究内容: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和责任人的过失程度,责任追究办法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或者限制相关许可证、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以及刑事处罚等。
3. 追究程序:责任追究程序一般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罚决定和申诉复核等环节。
事故调查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责任认定应由有关单位根据调查报告进行,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责任追究由有关方面依法进行,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 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后,相关责任人应全面排查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
综上所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旨在保障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强化责任意识,促进交通运输安全。
同时,
它也有利于提高交通运输行业中各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行为规范。
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本
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本责任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运输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应急预案;(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责任:(一)组织、协调、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三)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四)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五)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四)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应急处理;(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
第八条运输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一)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三)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四)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五)配合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三章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第九条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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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
究办法正式版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正式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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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对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或者交通运输企业(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
意或者过失,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引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以事实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罚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究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未落实国家或者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
(二)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未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五)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六)非法违规从事交通运输生产建设经营,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
(七)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对已知的安全风险或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八)瞒报、谎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
(九)阻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情况的;
(十)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究相应部门(单位)及
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未对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行政许可或者验收通过的;
(三)对管辖区域或监督管理的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的;
(四)未有效监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监督落实整改措施的;
(五)未按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的;
(六)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故损失
扩大的;
(七)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时,认为上级或上级部门(单位)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或上级部门(单位)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建议;上级或上级部门(单位)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或部门(单位)负责,执行单位及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对交通运输单位的责任追究
包括以下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限期整改;(四)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暂扣或者吊销相应行政许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对交通运输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或者建议离岗培训;
(三)暂扣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
(四)责令或者建议停职检查;
(五)给予或者建议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六)给予或建议给予降职、撤职、免职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或评选先进的资
格。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听取责任人申辩、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部门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部门有权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询问有关人员,核实相关信息,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在责任追究调查阶段应吸
收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八条被问责单位或个人,应配合责任追究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如实回答责任追究人员的调查询问,提供有关证件、文件和工作记录等资料,协助责任追究部门查明情况。
第十九条被问责单位或个人具有申辩权,有权要求责任追究部门对存在异议的事项予以调查核实;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根据分级问责的原则,责任追究决定或责任追究建议由负有责任追究权限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部属单位提
出。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决定应上报对被问责单位或个人负有责任追究权限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部属单位批准,并送达至被追究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单位或个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人的问责材料立卷存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问责材料、问责决定或建议于10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应人事任免机关,并跟踪处理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责任追究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不当
利益,按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应的纪检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问责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