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4)国际私法重难点辅导(文本)
《国际私法》教学辅导.

《国际私法》教学辅导第一章 国际私法基础理论※学习要点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特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及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2、国际私法的范围、定义、渊源、基本原则3、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主要知识点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 )的民事关系。
即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二)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涉外性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1)主体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
(2)客体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为外国人所有。
(3)内容涉外: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
2、广泛性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涉外商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往往表现为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涉外民事关系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受国家对外政策调整,受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制约。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抵触。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2.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国家法律作了不同规定。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行为都有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就是说就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其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与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
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与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就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就是久住之处,居所只就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就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
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就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就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就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就是否已有效成立;二就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法律冲突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就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与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同。
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就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与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国际私法》考点一、法律冲突:(法理学角度)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时所产生的矛盾现象;(国际私法角度)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二、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联系:1.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基础上的社会关系;2.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往往需要借助一国的民法,所以,国内民法也担负着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任务;3.争议的解决都是通过国内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进行。
区别:1.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内民法仅调整国内民事法律关系;2.法律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国内民法仅包括前二者。
3.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以间接调整为主,直接调整为辅,而国内民法主要采用直接调整;4.坚持的原则:国际私法需要坚持国家主权、平等互利、有约必守、保护弱者四大基本原则,而国内民法则无须坚持上述原则。
三、国际私法学说史萌芽于古罗马的万民法(jus gentium)——过渡于种族法时代——产生于属地法时代(以法则区别说的出现为标志)【法则区别说】{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Bartolus(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把法则区分为人法和物法。
人法具有域外效力,物法只具有属地效力。
如果外国的人法令人厌恶则不具有域外效力(公共秩序保留的雏形)评价:将法则划分为人法和物法缺乏科学性,纯粹的关于人或纯粹的关于物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Dumoulin(杜摩林):克服属地性,促进各地区法律统一。
意思自治原则萌芽于Dumoulin。
D’Argentré(达让特莱):主张维护各地区法律的独特性,反对法律的统一。
提出法则三分说:人法、物法、混合法则。
评价:Dumoulin代表新兴商人阶级利益,其学说符合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促进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D’Argentré代表封建主阶级的利益,反对意思自治,属地主义色彩强烈,成为属地主义思想路线的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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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重点预计名词解释:1、本座:一个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地点。
2、国籍: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3、冲突规范: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因此又叫做法律适用规范。
4、连接点:也有人称之为连接根据,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5、准据法: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6、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抽象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7、识别: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8、反致:9、公共秩序保留: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使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10、先决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成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11、信托: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12、和解:指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为了避免被宣告破产或遭破产分配,经与债权人协议并经法院许可,以了结债权债务,改变困难处境的一种安排。
13、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14、平行诉讼: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
15、域外取证:指受诉法院国有关机构或人员为进行有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而在法院国境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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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人际私法:是一种解决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2.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重叠性冲突规范: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冲突规范。
4.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外国。
5.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以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
6.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7.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则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8.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就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它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作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岀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完整)国际私法重点

国际私法重点1.。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2。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3。
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4。
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5。
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6.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7.国民待遇制度:一国根据条约或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待遇的制度。
8.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品时,给予其减税或者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
9。
先决问题:是指为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而必须要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简答题: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体现(1)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我国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主要集中在民事主体、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有关领域。
①民事主体部分主要有代理、信托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②物权领域主要包括动产物权、运输中动产物权(法律适用法第37条、第38条);③合同领域除某些与外资有关的合同、消费合同、劳动合同外,其他合同都可以意思自治;④侵权部分主要是一般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法第44条、第47条);⑤知识产权部分主要是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法律适用法第49条).二、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规定答:(1)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民商事关系。
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的法律,又可称为"准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区别联系: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区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
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以冲突规范为核心。
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严格意义上讲都是法律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似的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
最后,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的规定。
虽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其次,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
区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又可以是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但只能是国内法。
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法渊源之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法渊源。
再次,两者的主要考量不同。
区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较少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复次,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不同。
如:国际私法中国籍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几乎不起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在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者适用的范围狭小,而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在那些区际私法为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的国家内,反致和转致问题不存在;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区际私法中,一法域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其它法域法院的判决,而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存在更多考虑因素,因此承认与执行较为困难等等。
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

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三)法律的域效力(四)法律的域外效力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重要)(一)冲突法调整(二)实体法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围(一)不同法系和国家学者的观点(二)教材观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2.冲突规3.统一实体规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渊源包括的类型。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重点)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重点把握)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把握)五、英国的既得权说六、库克的本地法说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重点把握)九、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立法史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冲突规第一节冲突规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冲突规的结构冲突规在结构上有围和系属组成。
围是指冲突规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中的连接点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完整word版)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2)两者调整方法的对立和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1.住所:是一个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个人与主要居住地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借以表明一个人的身份,以及其权利义务应受该地法律管辖。
2.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3.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4.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5.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规范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者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6.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7.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8.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9.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司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一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10.识别: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过程。
11.反致:(1)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法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2)转致: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3)间接反致: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依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法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
(4)外国法院说(双重反致):是指英国法院在处理特定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依英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的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辅导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辅导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一. 理解以下概念的含义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因素,法律冲突,冲突法调整,实体法调整,冲突规范,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二.理解下列问题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1) 涉外民事关系产生的两个条件:(经济条件(法律条件(2) 涉外民事关系的三个特征:(涉外因素(或称外国成分),(民事性质,是广义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际性。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有关国家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2)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3)受案法院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3.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1)冲突法调整,(2)实体法调整。
4.国际私法的范围:(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2)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3)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5.冲突规范的主要特点:(1)只能指出应该适用哪国法律来处理民事关系,不能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只有与所援引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
7.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尊重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8.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1)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2)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3)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4)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一.了解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几种学说及其代表人物:1.则区别说,2.国际礼让说,3.法律关系本座说,4.既得权说。
二.了解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几种学说及其代表人物:1.本地法说,2.结果选择说,3.政府利益分析说。
三.了解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一般情况。
第三章冲突规范一. 理解以下概念准据法,冲突规范,范围,系属,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型冲突规范,重叠型冲突规范,系属公式,识别,二级识别二. 掌握以下问题1.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汇总第九章财产权对于物权在法律适用上,有采用分别制的,即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动产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主要是住所地法)。
也有主张采取同一(统一)制的,即不问动产或不动产,均适用其所在地法。
后者在理论上为德国萨维尼所力倡,当前占主导地位。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率先提出来的,不过她认为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
对动产物权则是根据18世纪末19世纪初大陆法系国家提出的“动产随人”、“动产附骨”的理论或18世纪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动产无固定场所”的理论,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这主要是由于在当时动产的种类还不是很多,其经济价值与不动产相比也较小,因而允许作为属地主权管辖的例外。
到了19世纪,“动产附骨”理论已遭到许多学者的非议。
她们认为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物的所有人的住所时常有变,购买人或债权人很难知道所有人住所在什么地方,即使知道其住所,也难以了解其住所地物权法的具体内容,倒不如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易为当事人所掌握。
况且倘若对物权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同,究竟应适用其中哪一方的法律,也不好确定。
物权虽是一种对世权,但要对它行使保护,则只有其所在地法提供的保护才是最有力的保护。
物权往往需要登记或注册,而要登记或注册,也只有在物之所在地才能进行。
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在立法上规定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置于物之所在地法支配之下的国家居多数。
确定物之所在地,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以及对无体动产而言,其所在地的确定大致有以下方法:1、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
2、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权、流通票据与证券、商誉、工业产权等),总的原则是以该项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3、至于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常处于运动过程中的有体动产以及装载于上述各类运输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换其所在地的货物所在地的确定,大致有以下不同做法:对于处在运动或运输过程之中的有体动产,如车辆、商船或民用飞机等,以其注册地(港)作为其所在地。
国际私法复习重难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复习要点一、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的区分1、国内案件——由国内民商法调整2、涉外案件——(1)国际条约——国际惯例(2)冲突规范——内国民商法或外国民商法二、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1、程序法问题——法院地法调整2、实体法问题——条约或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内国民商法或外国民商法三、民商事问题与海事问题1、管辖权冲突(国内法院)2、海事法院的专有管辖权四、定性问题(识别)1、一般按本国法律制度和观念识别2、法院对一个案件的定性要保持唯一性,不能模棱两可3、在竞合的情况下,法院要尊重原告的选择4、一旦作出定性,法院在决定管辖权问题、法律选择问题和实体法规则的运用问题时必须保持连贯性五、管辖权问题1、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没有可适用的规定2、经识别后先在《民诉法》涉外篇中寻找管辖根据3、如没有规定,在《民诉法》一般规定中寻找管辖根据4、找到了立法上的根据,决定是否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还要排除下列情况:不涉及外国国家和财产;不涉及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等(国外还有不方便法院原则、避免双重诉讼等规则)六、法律适用的一般步骤1、是否存在某个国际条约,该条约能否用来解决具体纠纷2、是否涉及我国“直接适用的法”的法律领域3、如果没有条约或条约不能适用,则适用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但中国参加的条约中有冲突规则的,必须先适用条约中的冲突规则4、如果冲突规则指定使用外国法,则根据我国规定的外国法查明途径查明并适用外国法。
如果外国法不能查明,或适用外国法的结果与我国的公共秩序相冲突,可以适用中国法。
5、如果冲突规则指定适用中国法,就适用中国法的具体规定,中国法和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
七、海事海商案例海商法中关于涉外法律适用规定海事诉讼法相关内容海事诉讼的送达和调查取证(特殊性)扣船相关文书海事责任限制的申请八、题型1、名次解释——重点2、判断题——知识点3、单选——知识点,司法题4、多选——知识点,司法题5、简答题——重点背诵6、案例分析题——知识点、海商相关7、论述题——重点背诵ppt过几遍;重点摘抄;名次解释背诵;试题;司考题;法条名词解释重点摘抄。
国际私法重点归纳

国际私法重点归纳国际私法重点归纳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被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等。
2.间接调整方法:规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不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3.国际私法定义: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4.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a.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b.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传统c.国际私法:限于债权、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d.现代国际私法:还包括知识产权、涉外劳动关系、代理关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e.现代国际私法注重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国际票据、信托、保险等。
5.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得以加强,表现在:a.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b.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最新立法中得到广泛采用c.补充性连结因素的采用,使法律选择更灵活性6.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表现在:a.对消费者的保护,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倾向于适用消费者习惯居所地法b.对劳动者的保护,在雇佣关系中原则上适用劳动履行地法律对儿童弱者的保护,在亲子关系、监护、收养等关系中适用对儿童最为有利的法律7.按照不同的标准,国际组织分为a.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与区域性的国际组织b.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c.常设性的国际组织与临时性的国际组织d.一般性的国际组织与专业性的国际组织等常见的国际组织8.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会。
其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世界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自1893年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以来,通过了30多部关于国际经济贸易、婚姻、家庭、继承、抚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国际公约,集中反映了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实践,代表着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Made by Augustine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民商事关系,即国际民商事关系。
我国学者大都认为任何法律关系只要其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外国发生联系就构成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成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国际性、广泛性、冲突性。
3、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2、法律冲突问题。
(最主要的问题)○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问题。
一体两翼说(韩德培):“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4、法律冲突:由于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或法域地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上的一种矛盾。
5、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冲突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6、统一实体规范:是指能够直接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一般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
7、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具有多样性、两重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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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4)国际私法重难点辅导(文本)王钧:国际私法中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石蕾:不属于重难点问题,但是可以作为常识性知识点掌握。
王钧:国际私法中债权的不可侵性无论物权还是债权都是权利的具体类型。
近代民法上的权利,债权作为一个整体是建立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的,目的在于对国家公权力的对抗。
拉伦茨将法律关系称为人与人之间的法律纽带,并特别强调法律关系确立的这种联系的本质,不是以拘束为中心,而是以设定一种自由空间为中心,即法律关系是“法律制度赋予特定的人的一种可能性——一种自由空间,所有其他人都不得干涉。
”所以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划定个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这就是权利。
萨维尼将权利分为三类:第一,人自出生时起就拥有的权利,它在生命期间不可剥夺,称为“原权”(Urrecht),大致相当于所称的人格权;第二,关于物的权利。
“物”(sache)指可以为人所支配的那一部分自然界。
当时的物权主要指所有权,属于比较简单的法律关系;第三,债权关系,即所谓“人与他人的关系”,仅限于指与他人特定行为的关系。
萨维尼还指出,债权与所有权有区别,但也有类似,其中一点就是债权与所有权一样,也具有以主体意思支配外界某部分的本质。
所以债权作为权利的一种,一经成立也就划定了债权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这种独立的意思支配作为权利的一种,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第三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总之,债权与物权同属权利的具体类型,都确定了权利人自由活动的空间,这种空间一经确立就成为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所具有的不容他人非法干预的效力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私法意思自治的内容与其也毫无关系。
法律对这种秩序在何种程度上提供何种保护,是个人意思无法达到的领域,这与合同下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己设定迥然有别。
简要说来,意思自治给个人自由进入债的关系提供了一种可能,当事人是否进入、怎样进入以及进入怎样的法律关系,概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这种法律关系一旦确定,就成了一种既定的法律秩序,正是这种秩序,而不是法律关系具体的内容,与其他第三人发生了联系,任何人都必须尊重这种秩序,不得随意破坏,这就决定了债权的不可侵性。
侵害债权制度建立的最大障碍在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
在论及两者的关系时,法国学者Demogno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所应负的责任并不是合同责任。
根据另一位法国学者Boris Stark的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虽将合同责任限于合同当事人,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三人侵害债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他认为,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这仅仅意味着,债权人无权以此项合同为依据而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
中国也有学者持相似的观点,认为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形成为一种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因此不能用合同相对性的规则来否定债权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侵权法上的权利。
这种观点指出了侵权关系与合同关系的不同,无疑是正确的。
然而要在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一种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则必须首先论证债权具有不可侵性,否则侵权关系无从发生,更谈不上与合同关系的区别了。
为此,学者们进一步将债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认为:“债权的不可侵犯性主要用来描述债权人与不特定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债的对外效力,债的相对性则用来表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债的对内效力。
”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如果将债权的不可侵性归入债权的效力范畴,论证并不充分,因为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向第三人主张债权的任何内容,也就是说,从债权本身具有的内容出发进行推论,债权的效力很难及于第三人,这与物权不管被多少人侵害,物权人可径直追到物的最后占有人,是截然不同的。
石蕾:民法领域的一个理论问题难点。
遗憾的是你阐述的内容中并未涉及到国际私法的相关探讨。
石蕾: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教学活动。
今天的活动主题是国际私法重难点辅导。
石蕾:下面就文字教材的内容给大家说明一下本门课程的重难点问题: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
2.广泛性。
3.国际性。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抵触。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具体内容大家自己看教材,但是第三个原因涉及到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
什么是域内效力和什么是域外效力也就是什么是属地效力和什么是属人效力也是国际私法上的很重要的概念,同学们要重点看一下。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一)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
采用的方法是制订一个冲突规范,在冲突规范当中指出怎么来适用法律,从而找到应该适用的法律,这个法律称之为准据法。
这里涉及到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就产生了间接性。
(二)实体法调整:制订统一的实体规范,直接适用这个直体规范。
这种方式也称之为直接调整。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国际私法范围有大、中、小国际私法之争论。
我们认为,国际私法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二)冲突规范;(三)统一实体规范;(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我们采用的这个观点基本上是属于中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特定的法律渊源。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迄今为止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其具体表现为:散见式、专章专编式、法典式。
二、国内判例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我国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拘束力。
我国承认判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三、国际条约没有什么具体强调的内容四、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国际惯例的适用,须国家同意、当事人选择。
五、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问题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对于一个学说,主要从四方面把握,即背景,创立(创立年代、创立人、创立方式),内容,评价。
二、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三、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四、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国际私法统一化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1893年至1951年,这一时期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临时性的国际会议,而非国际组织。
1951年通过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第一届海牙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发起人。
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
宋、元、明承袭唐制,明末、清发生逆转,采属地主义立场。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台湾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冲突规范是指对特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指出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1.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
2.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桥梁与纽带。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连接点反映着特定的民事关系与一定地域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连接点多以国籍、住所、居所、营业地、物之所在地、行为地等客观标志确立,现在连接点的确立,除采用客观标志外,还采用主观因素与客观标志相结合的方式确立连接点,如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型冲突规范重叠型冲突规范五、系属公式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又称作系属公式,其种类有:(一)属人法(二)物之所在地法(三)行为地法(四)法院地法(五)旗国法(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七)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二节准据法及其确定一、准据法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时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准据法有两个法律特征:1.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二、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1.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2.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3.我国区际私法的特征第三节先决问题一、先决问题的概念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主要问题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二、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先决问题具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识别一、识别的概念、起源概念。
识别是将涉外民事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
起源。
1891年德国法学家卡恩在《潜在的法律冲突》一文中首次提出识别问题,1897年法国法学家巴丁在《关于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论文中第一次使用了“识别问题”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