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西洋条约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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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款

《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款

《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款
摘要:
1.《北大西洋公约》第5 条款的概述
2.《北大西洋公约》第5 条款的具体内容
3.《北大西洋公约》第5 条款的影响与意义
正文:
《北大西洋公约》第5 条款的概述
《北大西洋公约》是1949 年4 月4 日由美国、加拿大和西欧10 国在华盛顿签署的一项军事联盟条约,旨在维护北大西洋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该条约包含了多个条款,其中第5 条款被誉为“集体自卫”条款,具有重要的意义。

《北大西洋公约》第5 条款的具体内容
第5 条款全文如下:“在发生武装攻击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同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使用武力,协助受到武装攻击的缔约国,恢复并维持北大西洋地区的安全。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在缔约国之一遭受武装攻击时,其他缔约国有义务提供军事援助,共同进行自卫。

《北大西洋公约》第5 条款的影响与意义
第5 条款是北约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集体自卫的理念。

在冷战时期,这一条款成为美国及其盟友对抗苏联及其东欧盟友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使得北约成员国在面对战争威胁时能够迅速团结起来,共同维护和平与安全。

此外,第5 条款也为北约成员国提供了相互支持的法律保障,使得北约在处理地区安
全问题时更具威慑力。

总之,《北大西洋公约》第5 条款作为集体自卫的基石,对北约的成立及其在冷战时期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海运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英国•【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1996.07.17•【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伦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海运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加强海运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在本协定中,一、“船舶”一词系指缔约双方从事国际商运的下述商船:(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航运公司经营的船舶;(二)在联合王国为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登记或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航运公司经营的或在本协定所适用的联合王国附属地登记或由联合王国附属地的航运公司经营的船舶;本词不包括军用船舶和渔船。

二、“船员”一词系指航次中,在缔约一方船舶上工作,担任船上职务,持有本协定第十一条所指身份证件,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人员。

三、“航运公司”一词系指根据各自法律、法规在缔约一方境内注册和/或设有经营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并从事船舶国际商业运输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海运自由一、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有权在缔约双方对国际贸易和外国船舶开放的港口间航行,从事缔约双方或缔约任何一方与第三国间的客货运输。

二、本协定不适用于沿海运输。

如缔约一方的船舶为了卸下从国外进口的货物或装载货物运往国外而在缔约另一方港口间航行时,不视为沿海运输。

旅客运输亦同。

三、本条的规定不影响第三国的贸易船舶参加缔约双方之间客货运输的权利。

第三条待遇标准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船舶在进出港口、靠泊、充分利用港口设施、装卸货物、转运、上下旅客、支付港口规费和使费、使用助航设施等正常商业活动方面提供最惠国待遇。

第四条便利海运的措施缔约双方应在其本国法律和港口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便利和加快海洋运输,避免船舶不必要的延误,并尽可能加快和简化海关和港口其他手续。

《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款

《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款

《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款【原创版】目录1.《北大西洋公约》第 5 条款的概述2.第 5 条款的具体内容3.第 5 条款的执行情况4.第 5 条款的影响和意义正文《北大西洋公约》第 5 条款是指在发生战争或武装攻击时,各签署国应立即进行协商,并采取必要行动,包括使用武力,以维护并恢复北约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第 5 条款是北约宪章的核心内容之一,为北约集体自卫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第 5 条款,任何对北约成员国的武装攻击都将被视为对所有成员国的攻击,各成员国有权采取集体自卫行动,即进行相互支援,使用武力对抗攻击方。

第 5 条款在北约历史上曾被多次引用,最著名的一次是 1990 年伊拉克对科威特的侵略,北约成员国根据第 5 条款采取了集体行动,最终迫使伊拉克撤军。

此外,第 5 条款在 2001 年美国遭受恐怖袭击后也被引用,北约成员国通过了第 5 条款,支持美国开展对阿富汗的军事行动。

第 5 条款的存在对于维护北约成员国的安全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集体自卫权的行使,北约成员国可以共同抵御来自外部的威胁,进一步加强了北约成员国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同时,第 5 条款也为北约提供了一种合法的武力干预方式,使得北约可以在国际法框架内采取军事行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然而,第 5 条款也存在着一些争议。

一些人认为,第 5 条款的行使可能会导致战争的扩大化和升级,从而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

此外,由于第 5 条款的执行需要经过北约成员国的协商和一致决定,这也可能会导致在紧急情况下反应不够迅速,无法及时遏制战争或武装攻击的发生。

《北大西洋公约》第 5 条款是北约宪章的核心内容之一,为北约成员国进行集体自卫提供了法律依据。

北大西洋公约内容

北大西洋公约内容

北大西洋公约内容
北大西洋公约(North Atlantic Treaty)是一项于1949年4月4日签署的国际条约,旨在建立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NATO)。

北大西洋公约的内容如下:
1. 第一条确立了公约的目标和原则,即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自由、安全和共同防御,并促进经济合作和解决纠纷的和平手段。

2. 第二条规定,成员国将保持并促进个体和集体的自卫能力,通过建立和维持有效的自卫安排,确保在遭受武装攻击时能够行使自卫权利。

3. 第三条明确规定,在公约的目标和原则下,成员国将通过咨询和合作的方式,共同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和加强他们的个体和集体防御。

4. 第四条规定,如果任何成员国受到武装攻击,这将被视为对所有成员国的攻击。

这样的攻击将触发各成员国在自卫下采取的措施,并有可能包括使用武力。

5. 第五条规定了其他国家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的程序。

根据该条款,其他欧洲国家可以申请成为成员国,并经过成员国的批准才能加入。

6. 第六条规定了公约的持续时间,任何成员国都可以通过向其他成员国提交书面通知来退出公约,但必须提前提出一年通知。

7. 第七条强调,公约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目标,并且不会影响已经存在的其他国际协定。

这些条款构成了北大西洋公约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成员国之间的共同防御和安全合作,以维护北大西洋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北大西洋条约正文

北大西洋条约正文

北大西洋条约正文《北大西洋条约》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缔结的针对苏联等国的军事联盟条约,亦译《北大西洋公约》。

下面由店铺给大家整理了北大西洋条约正文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北大西洋条约正文《北大西洋条约》由序言和正文14条组成。

主要内容:缔约国实行“集体自卫”;保持并加强单独及集体抵抗武装攻击的能力;任何一缔约国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遭受威胁”,各缔约国应共同协商;对于一个或数个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应视为对缔约国全体的攻击,其他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援助,包括使用武力。

条约规定对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包括:对缔约国领土及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区域内任何缔约国所辖岛屿的武装攻击;以及对缔约国领土或领空,或有缔约国占领军驻扎的欧洲其他地区、或地中海、或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区域缔约国的武装部队、船舶或飞机的武装攻击。

北大西洋条约缔约国家《北大西洋条约》 North Atlantic Treaty由美、加拿大、英、法、荷、比、卢森堡、意、葡、丹、挪、冰岛于1949年4月4日在华盛顿签订,同年8月24日生效。

条约未规定有效期限。

希腊和土耳其于1952年2月18日,联邦德国于1955年5月5日,西班牙于1982年5月30日,先后加入该条约。

北大西洋条约签约历史1948年3月17日,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五国缔结了《布鲁塞尔条约》,随后在美、加与布鲁塞尔条约缔约国谈判的基础上,和意、葡、丹、挪、冰岛等国一道缔结了《北大西洋条约》。

1954年10月23日,上述12国加上希腊、土耳其与联邦德国以双边和多边形式签订了《巴黎协定》(包括25个协定、决议和议定书),使联邦德国加入了西欧联盟和北大西洋条约组织,并且建立了有限的武装力量。

1966年3月法国宣布退出北约军事一体化机构,西班牙尚未参加军事一体化机构。

最高军事机构是军事委员会,由北约成员国的总参谋长组成(法国派联络官参加,冰岛因无国防军派文官参加)。

北大西洋公约内容

北大西洋公约内容

北大西洋公约内容
北大西洋公约,也称为北约(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是一个军事和政治联盟组织。

该公约于1949年4月4日在华盛顿D.C.签署,旨在为北大西洋地区的成员国提供共同的防御和保护。

北大西洋公约的成员国包括北美洲和欧洲的29个国家,其中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等主要西方国家。

该公约设有总部位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北约总部,并设有多个军事指挥机构,以确保成员国之间的有效合作和协调。

北大西洋公约的核心原则之一是集体防御。

根据公约,任何成员国受到武装攻击时,其他成员国都有义务提供援助和支持。

这种集体防御机制旨在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任何对成员国的攻击都将面对整个联盟的坚决反击。

此外,北大西洋公约还致力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联盟的目标是通过政治对话、外交手段和军事行动等多种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成员国定期召开高级别会议,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共同制定和执行决策。

随着时间的推移,北约的任务范围逐渐扩大。

在冷战期间,北约的主
要任务是对抗苏联及其东欧盟友的威胁。

然而,苏联的解体后,北约开始寻求与前东欧国家合作,以推动民主化和安全合作。

除了军事防御外,北约还致力于推动经济合作、科技交流和人文交流。

联盟通过各种项目和计划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发展,以增强整个北约地区的繁荣和稳定。

总的来说,北大西洋公约是一个致力于维护成员国安全和国际和平的重要联盟。

通过集体防御、政治对话和多种合作机制,北约为成员国提供了一种强大的联合力量,以应对各种安全挑战和威胁。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简称北约组织或北约)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简称北约组织或北约)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简称北约组织或北约)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英文:NATO 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简称北约组织或北约,是美国与西欧、北美主要发达国家为实现防卫协作而建立的一个国际军事集团组织。

1949年4月4日美国与加拿大、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挪威、冰岛、葡萄牙、意大利共12国在华盛顿签订了《北大西洋公约》,标志着北约正式成立。

公约于1949年8月24日生效。

北约的目的是与前苏联为首的东欧集团国成员相抗衡,若某成员国一旦受到攻击,其他成员国可以及时作出反应、联合进行反击。

但这一条款在九一一事件之前,一直未曾付诸实施。

及至前苏联解体,华沙公约组织宣告解散,北约遂成为一个地区性防卫协作组织。

北约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北约理事会。

理事会由成员国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外长、国防部长组成。

总部设在布鲁塞尔。

组织机构主要有北大西洋理事会、防务计划委员会、常设代表理事会、军事委员会、国际秘书处等。

欧洲盟军最高司令历来由美国将领担任。

北约就重大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合作,协调立场,加强集体防务,每年举行各种联合军事演习。

北约拥有大量核武器和常规部队,是西方的重要军事力量。

这是资本主义阵营在军事上实现战略同盟的标志,是马歇尔计划的发展,使美国得以控制欧洲的防务体系,是美国称霸世界的标志。

宗旨:成员国在集体防务和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共同努力,促进北大西洋地区的稳定和福利。

成员国:26个(截至2007年):比利时、冰岛、丹麦、德国、荷兰、加拿大、卢森堡、美国、挪威、葡萄牙、土耳其、西班牙、希腊、意大利、英国、波兰、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总部:比利时布鲁塞尔。

组织机构:(1)北大西洋理事会(North Atlantic Council),亦称北约理事会,即部长理事会,最高决策机构。

由成员国外长组成,必要时国防部长、财长甚至政府首脑也可与会。

北大西洋公约

北大西洋公约

『日本政治·国际关系数据库』日中关系资料集[文件名称] 北大西洋公约[地点] 华盛顿[日期] 1949年4月4日[出处] 国际条约集1948-1949,191-195页[备註][全文]本公约各缔约国重申其对于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所具之信念,及其对于一切民族与一切政府和平相处之愿望,决心保障基于民主、个人自由及法治原则的各该国人民之自由、共同传统及文明,愿意促进北大西洋区域之安全与幸福,决定联合一切力量,进行集体防御及维护和平与安全,因此同意此项北大西洋公约:第一条各缔约国保证依联合国宪章之规定,以和平方式解决任何有关各该国之国际争端,其方式在使国际之和平与安全及公理不致遭受危害,并在其国际关系中避免采用不合联合国宗旨之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第二条缔约国应加强其自由制度,实现对于此种制度所基之原则的较良了解,促进安全与幸福之条件,以推进和平与友善之国际关系向前发展。

缔约国应消除其国际经济政策中之冲突,并鼓励任何缔约国或所有缔约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为更有效地达成本条约之目标起见,缔约国得个别或集体以不断的而有效的自助及互助方法,维持并发展其单独及集体抵抗武装攻击之能力。

第四条无论何时任何一缔约国认为缔约国中任何一国领土之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遭受威胁,各缔约国应共同协商。

第五条各缔约国同意对于欧洲或北美之一个或数个缔约国之武装攻击,应视为对缔约国全体之攻击。

因此,缔约国同意如此种武装攻击发生,每一缔约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承认之单独或集体自卫权利之行使,应单独并会同其他缔约国采取视为必要之行动,包括武力之使用,协助被攻击之一国或数国以恢复并维持北大西洋区域之安全。

此等武装攻击及因此而采取之一切措施,均应立即呈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安全理事会采取恢复并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措施时,此项措施应即终止。

第六条第五条所述对于一个或数个缔约国之武装攻击,包括对于欧洲或北美任何一缔约国之领土、法国之阿尔及利亚、欧洲任何缔约国之占领军队、北大西洋区域回归线以北任何缔约国所辖岛屿、以及该区域内任何缔约国之船舶或飞机之武装攻击在内。

《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如在欧洲建立了集体安全体系并为此目的缔结了全欧集体安全条约(这是缔约国坚持不渝地努力争取的),本条约将在全欧条约生效之日起失效。
《华沙条约》组织最高决策机构是政治协商委员会。由各缔约国党中央第一书记、总理、国防部长、外交部长组成,讨论和决定缔约国的政治、经济、外交等重大问题。下设常设委员会、外交部长委员会、国防部长委员会、联合司令部、联合武装部队军事委员会、联合武装部队参谋部和技术委员会。华约常设机构均在莫斯科。联合武装部队总司令和参谋长均由苏联人担任。 华沙条约组织成立后,逐步完善各种常设机构,经常协调对外政策,组建联合武装部队,不断更新各缔约国军队的武器装备,推行军事“一体化”,举行各种规模的联合军事演习。1968年8月20日,苏联以捍卫社会主义成果的名义,与保、匈、民主德国、波等国联合出兵捷克斯洛伐克。华约在欧洲与北约形成军事对峙,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军事集团之一。
简介
华沙条约(Warsaw Treaty) 是苏联、东欧国家为抗衡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而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1955年5月14日在华沙签订。全称《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1955年6月5日生效,有效期20年。
第四条: 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进攻,每一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个别地或通过同其他缔约国的协议,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
缔约国各方将就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所必须采取的联合措施彼此间立即进行磋商。
《华沙条约》由序言和11项条文组成。

北大西洋条约

北大西洋条约

北大西洋条约《北大西洋条约》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缔结的针对苏联等国的军事联盟条约,亦译《北大西洋公约》。

下面由给大家整理了北大西洋条约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北大西洋条约缔约国家《北大西洋条约》North Atlantic Treaty由美、加拿大、英、法、荷、比、卢森堡、意、葡、丹、挪、冰岛于1949年4月4日在华盛顿签订,同年8月24日生效。

条约未规定有效期限。

希腊和土耳其于1952年2月18日,联邦德国于1955年5月5日,西班牙于1982年5月30日,先后加入该条约。

北大西洋条约内容《北大西洋条约》由序言和正文14条组成。

主要内容:缔约国实行“集体自卫”;保持并加强单独及集体抵抗武装攻击的能力;任何一缔约国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遭受威胁”,各缔约国应共同协商;对于一个或数个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应视为对缔约国全体的攻击,其他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援助,包括使用武力。

条约规定对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包括:对缔约国领土及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区域内任何缔约国所辖岛屿的武装攻击;以及对缔约国领土或领空,或有缔约国占领军驻扎的欧洲其他地区、或地中海、或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区域缔约国的武装部队、船舶或飞机的武装攻击。

北大西洋条约签约历史1948年3月17日,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五国缔结了《布鲁塞尔条约》,随后在美、加与布鲁塞尔条约缔约国谈判的基础上,和意、葡、丹、挪、冰岛等国一道缔结了《北大西洋条约》。

1954年10月23日,上述12国加上希腊、土耳其与联邦德国以双边和多边形式签订了《巴黎协定》(包括25个协定、决议和议定书),使联邦德国加入了西欧联盟和北大西洋条约组织,并且建立了有限的武装力量。

1966年3月法国宣布退出北约军事一体化机构,西班牙尚未参加军事一体化机构。

最高军事机构是军事委员会,由北约成员国的总参谋长组成(法国派联络官参加,冰岛因无国防军派文官参加)。

1967年开始奉行“灵活反应战略”;1975年以后,每年举行一次以苏联为假想敌的“秋季熔炉”军事演习。

《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款

《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款

《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款摘要:1.介绍《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款的背景和意义2.详细解析第5条款的内容3.阐述第5条款在北约组织中的作用和影响4.分析第5条款在当代国际政治格局中的重要性5.探讨第5条款在应对全球安全挑战方面的局限性和挑战6.总结第5条款对国际秩序和安全的影响正文:【提纲】1.介绍《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款的背景和意义《北大西洋公约》(简称北约)是成立于1949年的一个国际军事组织,旨在保卫成员国之间的共同安全,对抗外部威胁。

北约第5条款是其核心条款之一,涉及到共同防御和集体安全的原则。

2.详细解析第5条款的内容北约第5条款规定:“如果一个成员国受到武装攻击,其他成员国将立即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措施,包括武装力量行动,来捍卫受到攻击的成员国,并防止攻击扩散到其他成员国。

”这一条款确立了北约集体防御的原则,即一个成员国的安全就是整个北约的安全。

3.阐述第5条款在北约组织中的作用和影响第5条款是北约集体防御原则的基础,使得北约成员国在面临安全威胁时能够迅速团结起来,共同应对。

这一条款在冷战时期对遏制苏联扩张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使得北约成员国在安全问题上更加团结。

4.分析第5条款在当代国际政治格局中的重要性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政治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第5条款的基础上,北约逐渐转变为一个全球性战略组织,参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面对新兴大国崛起和全球安全挑战,第5条款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探讨第5条款在应对全球安全挑战方面的局限性和挑战尽管第5条款在应对传统安全威胁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在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如恐怖主义、网络安全等)方面存在局限性。

此外,随着北约扩张,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分歧和矛盾也逐渐显现,对第5条款的执行带来挑战。

6.总结第5条款对国际秩序和安全的影响总的来说,北约第5条款作为集体防御原则的核心,对维护国际秩序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应对全球安全挑战方面,第5条款仍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面临着局限性和挑战。

法律条约案例(3篇)

法律条约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是1982年4月1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署的一部全面规范海洋法律制度的国际公约。

公约旨在解决国家间在海洋领域的争端,维护海洋的和平与稳定。

本文以马尔维纳斯群岛争议为例,探讨国际海洋法公约在解决海洋争端中的作用。

二、马尔维纳斯群岛争议背景马尔维纳斯群岛(Falkland Islands),又称福克兰群岛,位于南大西洋,由320多个岛屿组成。

该群岛位于阿根廷和英国争议的主权领土,面积1.2万平方公里,人口约3000人。

1975年,阿根廷宣布对马尔维纳斯群岛及其周边海域行使主权,英国则坚称对群岛拥有主权。

此后,两国在马尔维纳斯群岛主权问题上展开了长期的争端。

三、国际海洋法公约在马尔维纳斯群岛争议中的应用1. 确立争议领土的海洋权益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各国对其沿海领土及其专属经济区的海洋权益享有主权。

在马尔维纳斯群岛争议中,阿根廷和英国均主张对争议领土及其周边海域的海洋权益。

公约明确规定,沿海国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因此,公约为争议双方提供了解决海洋权益争端的依据。

2. 探讨争议领土的主权归属国际海洋法公约并未明确规定领土主权归属的规则,但在实践中,公约确立了领土主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在马尔维纳斯群岛争议中,公约对领土主权归属的探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历史事实:公约鼓励争议双方通过历史事实来确定领土主权归属。

阿根廷和英国在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上各执一词,均以历史事实作为支持其主权主张的依据。

(2)民族自决原则:公约强调民族自决原则在领土主权归属问题上的重要性。

阿根廷主张马尔维纳斯群岛的居民为阿根廷民族,应享有自决权。

英国则认为,马尔维纳斯群岛居民在历史上一直支持英国,因此应继续与英国保持联系。

(3)国际实践:公约鼓励争议双方参考国际实践来确定领土主权归属。

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公约

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公约

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1990.12.12•【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渥太华正文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公约(1990年12月12日订于渥太华本公约于1992年3月24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于1991年10月22日签署本公约本公约于1992年3月24日对我生效)序言缔约各国,承认有必要促进对北太平洋及其各种过程、生物资源与海洋特征的科学了解;认识到北太平洋海域辽阔,在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国际科学合作能更好地科学地了解该区域;希望建立一个适当的政府间组织以促进和便利科学合作,避免重复努力;承认该组织的活动必须建立在国际海洋法有关海洋科学研究的原则的基础上,谨协定如下:第一条组织的成立缔约各国特此成立一个政府间组织,定名为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PICES),以下简称“组织”。

第二条有关区域本组织活动有关的区域(以下简称“有关区域”)是北纬30°以北的太平洋温带和北极圈附近的区域以及毗邻海区。

为了科学的需要,组织的活动可以进一步延伸到北太平洋以南的区域。

第三条组织的宗旨本组织的宗旨为:1.促进和协调海洋科学研究,包括但不仅限于海洋环境以及海陆、海气间的相互作用及其他在全球天气与气候变化中的作用,海洋所有动、植物及其生态系统,海洋的利用及其资源,以及人类活动对海洋的影响,以提高对“有关区域”及其生物资源的科学认识;并2.促进对于“有关区域”内海洋科学研究的情报、资料的收集与交流。

第四条组织的结构本组织由如下机构组成:(1)管理理事会(“理事会”);(2)理事会有时需要建立的常设或特设小组和委员会;和(3)秘书处。

第五条理事会的职责1.除其他外,理事会的科学职责是:(1)确定“有关区域”的研究优先次序和应研究的问题及适当的解决办法;(2)提出“有关区域”的,需由参与的缔约国本国作出努力来完成的协调研究计划和有关活动的建议;(3)促进和便利科学数据、情报和人员的交流;(4)考虑开展“有关区域”的科学咨询的要求;(5)组织科学专题研讨会以及其他科学活动;及(6)鼓励讨论共同感兴趣的科学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海运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希腊•【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1973.05.23•【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海运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有好关系和加强海运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议定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希腊王国国旗的商船在两国国际通航港口航行,经营两国间或两国中任何一国与第三国间旅客和货物运输。

经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双方航运企业各自经营的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商船,可以投入本航线运输。

第二条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商船和船员在另一方领海航行、进出港口或在港内外停泊时,在执行海关、检疫、港口规章和手续,在港口和锚泊地停泊、移泊、装卸货物以及船泊、船员和旅客所需各项供应方面,缔约双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供给另一方船泊使用。

第四条本协定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缔约任何一方因参加或将参加关税同盟或类似组织而给予或将给予有关国家的利益、优惠、特权与豁免。

第五条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

但缔约任何一方商船为了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或装载货物和旅客运往国外,由对方的一个港口驶往另一个港口,不作为沿海航行。

第六条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缔约任何一方的商船在对方领海或港口发生海难或遇到其他危险时,缔约双方对遇难船舶、船员以及船上旅客、货物相互给予一切可能的救助和保护,并以尽快的办法通知对方有关部门。

第七条缔约一方的商船在缔约另一方的领海或港口发生海难,该遇难商船上装载的货物需要在缔约另一方的岸上暂时保存,以便运回本国或运往第三国,缔约另一方应提供方便,并免征关税。

第八条缔约双方相互承认对方主管机关按照自己的法律规定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

第九条缔约一方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颁发的船舶吨位证书和其他船舶证书。

未持有缔约认何一方主管机关颁发的吨位证书的船舶,在支付吨税时,如有必要时,可按收费国家规定重新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美国•【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2003.12.08•【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华盛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海运关系对两国的重要性和双方在本协定中的权利平等和机会公开的重要性,确认其对航运和多式联运服务市场原则的承诺,为促进双边贸易中有效和具有竞争性的航运服务和两国间经济关系的发展,按照平等互利原则,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在本协定中:(一)“船舶”一词系指任何从事商业海运的商船。

“船舶”不包括军用船舶,商业渔船或任何履行政府或其它非商业职能的船舶。

(二)“一方船舶”一一词系指以上第一款所定义的,悬挂一方国旗,在该一方境内登记的任何船舶,或者以上第一款所定义的,由一方航运公司拥有或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任何船舶。

“经营”意为拥有、经营、光租、期租或租舱。

(三)“船员”一词系指在船舶上服务,实际履行与船舶营运或维修有关职责或服务,持有第九条所指的由一方当局签发的适当身份证件,其姓名列入船舶船员名单的船长和其他人员。

(四)“航运公司”一词系指按照一方适用的法律设立并从事国际海运的经济实体。

(五)“一方港口”一词系指该方对外国船舶开放的港口。

(六)“协定”一词系指本协定及其附件,以及对其所作的修正案。

第二条货物和旅客运输一、一方给予另一方船舶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从事双方港口之间(双边贸易)和其港口与第三国港口之间(第三国贸易)货物和旅客运输的权利,包括在该一方一个以上的港口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的权利,只要这些旅客和货物乘同一条船舶前往或来自除该一方以外的国家。

但是,本协定不适用于一方的船舶在另一方港口之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

二、一方船舶有权在另一方港口间运输空货车、空升降车和空海运货罐以及与这些一起使用的设备;专门设计为由船舶载运的空驳船及用于此类驳船的设备,但不包括推进设备;国际运输所使用的空器具,包括集装箱;只要这类设备是运输船舶的船东或经营人所拥有或租用的,并且是为了用于装卸其外贸货物而载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中非•【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1991.09.10•【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签订日期1991年9月10日生效日期199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增进两国间的经济联系,在平等互利和航运自由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海运合作,进一步促进两国海运事业的发展,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在本协定中:一、“船舶”系指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注册、悬挂该方国旗,并按照适用该方境内的法律和规定注册、经营的航运企业所经营的商船,或在缔约任一方境内设有业务机构的、该航运企业租用的、其船旗为缔约另一方可以接受的期租船。

二、“船员”系指在某一个航次中实际受雇在船上工作或服务,持有为缔约另一方所能接受的身份证件,并列入船员名单的船长和其他人员。

第二条本协定不适用于:一、军舰;二、其他临时专门或部分地为武装部队服务的船舶;三、任何执行公务的船舶;四、渔船或其捕捞器。

第三条缔约双方将共同促进商航自由并制止可能引起有损于国际航运正常发展的各种行为。

第四条缔约双方应在各自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努力维护和发展两国海运主管当局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两国海运主管部门就有关海运事务进行协商和交流情况,并鼓励他们各自的海运组织和海运企业之间开展联系,加强合作。

缔约一方的航运企业可以与缔约另一方的相应企业签订有关的航运技术和商业协议、合同。

第五条一、缔约双方同意:(1)促进两国的船舶参加两国港口间的海上运输;(2)共同努力排除可能妨碍发展两国港口间海上运输的障碍;(3)如果缔约双方认为符合发展他们的利益,则应对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参加另一方港口和第三国港口间的海上运输提供方便和协作。

(4)在雇用船员和改善各自船上雇用对方船员的工作条件及福利方面进行合作。

北约的章程

北约的章程

北约的章程
《北大西洋公约》由序言和正文14条组成,其中一些关键条款明确了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第1条规定各成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避免使用武力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

第4条要求成员国在任何一个北约成员国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受到威胁时,应进行紧急磋商。

第5条规定,对于欧洲或北美的一个或数个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应视为对缔约国全体的攻击,缔约国应单独或会同其他缔约国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使用武力。

此外,北约还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国防计划、内部组织结构、成员国义务以及决策机制等。

北约的集体防御计划是其成员国的核心计划之一,一旦有成员国遭受武装攻击,其他成员国将对受攻击的成员国提供军事援助。

总的来说,北约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为其成员国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框架,用于维护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并通过集体防御的方式应对潜在的威胁。

然而,具体的执行和解释可能会根据国际形势和成员国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

请注意,北约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更新或修订,因此建议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简介华沙条约(Warsaw Treaty) 是苏联、东欧国家为抗衡北⼤西洋公约组织⽽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

1955年5⽉14⽇在华沙签订。

全称《阿尔巴尼亚⼈民共和国、保加利亚⼈民共和国、匈⽛利⼈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民共和国、罗马尼亚⼈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1955年6⽉5⽇⽣效,有效期20年。

条约背景1949年初西⽅国家准备签署《北⼤西洋公约》,苏联就此发表声明和备忘录,指责北约是针对苏联的。

北约签订后,为阻⽌联邦德国加⼊北约,苏联于1952年提出缔结对德和约主张,1954年提出召开欧洲集体安全会议,签署欧洲集体安全条约等⼀系列建议,均被西⽅国家拒绝。

1954年10⽉23⽇,美、英、法等西⽅国家签订《巴黎协定》,决定终⽌对联邦德国的占领,吸收它加⼊北约组织,并允许其重新武装。

在此情况下,苏联等8国在11⽉29⽇⾄12⽉2⽇在莫斯科举⾏欧洲国家保障欧洲和平与安全的会议,宣称鉴于联邦德国正在加⼊反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军事集团和重新军国主义化,参加这次会议的国家将在组织武装部队和建⽴联合司令部⽅⾯采取共同措施来保证⾃⼰的安全。

1955年3⽉,苏联东欧等8国就缔结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的原则和组建联合司令部问题取得⼀致意见。

1954年5⽉5⽇和6⽇《巴黎协定》全部⽣效,5⽉9⽇联邦德国加⼊北约。

苏联等国遂于1955年5⽉11~14⽇在华沙举⾏第2次会议,14⽇缔结《华沙条约》。

《华沙条约》由序⾔和11项条⽂组成。

序⾔由于正在重新军国主义化的联邦德国加⼊北约,从⽽加深新战争的危险,爱好和平的欧洲国家必须采取必要步骤以保障⾃⼰的安全和维护欧洲和平。

第⼀条:缔约国各⽅按照联合国宪章保证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以武⼒相威胁或使⽤武⼒,并以和平⽅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和安全。

第⼆条:缔约国各⽅宣布,它们准备本着诚恳合作的精神参加所有旨在保障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国际⾏动,并贡献它们的全部⼒量来达到这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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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西洋条约正文
《北大西洋条约》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缔结的针对苏联等国的军事联盟条约,亦译《北大西洋公约》。

下面由给大家整理了北大西洋条约正文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北大西洋条约正文
《北大西洋条约》由序言和正文14条组成。

主要内容:缔约国实行“集体自卫”;保持并加强单独及集体抵抗武装攻击的能力;任何一缔约国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遭受威胁”,各缔约国应共同协商;对于一个或数个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应视为对缔约国全体的攻击,其他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援助,包括使用武力。

条约规定对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包括:对缔约国领土及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区域内任何缔约国所辖岛屿的武装攻击;以及对缔约国领土或领空,或有缔约国占领军驻扎的欧洲其他地区、或地中海、或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区域缔约国的武装部队、船舶或飞机的武装攻击。

北大西洋条约缔约国家
《北大西洋条约》North Atlantic Treaty由美、加拿大、英、法、荷、比、卢森堡、意、葡、丹、挪、冰岛于1949年4月4日在华盛顿签订,同年8月24日生效。

条约未规定有效期限。

希腊和土耳其于1952年2月18日,联邦德国于1955年5月5日,西班牙于1982年5月30日,先后加入该条约。

北大西洋条约签约历史
1948年3月17日,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五国缔结了《布鲁塞尔条约》,随后在美、加与布鲁塞尔条约缔约国谈判的基础上,和意、葡、丹、挪、冰岛等国一道缔结了《北大西洋条约》。

1954年10月23日,上述12国加上希腊、土耳其与联邦德国以双边和多边形式签订了《巴黎协定》(包括25个协定、决议和议定书),使联邦德国加入了西欧联盟和北大西洋条约组织,并且建立了有限的武装力量。

1966年3月法国宣布退出北约军事一体化机构,西班牙尚未参加军事一体化机构。

最高军事机构是军事委员会,由北约成员国的总参谋长组成(法国派联络官参加,冰岛因无国防军派文官参加)。

1967年开始奉行“灵活反应战略”;1975年以后,每年举行一次以苏联为假想敌的“秋季熔炉”军事演习。

1979年12月,进一步作出了“使北约战区核力量现代化”的决定,1984年发表了《关于东西方关系的华盛顿声明》,执行“实力加缓和”的政策。

长期以来,美国把北约作为其加强对西方国家的控制和同苏联争夺世界霸权的重要工具。

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建立起来的世界上最大的军事集团之一。

北大西洋条约成员管理
根据北大西洋条约建立的军事集团称为北大西洋条约组织,简称北约组织。

其最高决策机构是北大西洋理事会。

负责审议北约的军事政策和制订统一军事计划的是防务计划委员会,由参加北约军事一体
化机构的成员国的国防部长组成。

北约缔结以来的活动主要是组建联盟;扩充军备;重建联邦德国武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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