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_附件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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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表2

2012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表2

说明:1、一次性医用材料指该项目操作过程中应当使用的一次性的、数量和价格稳定的耗材,如注射用的注射器。 2、共用药品、耗材指项目操作过程中应当使用的多个患者共用的药品或耗材,如眼科散瞳使用的阿托品。 3、低值耗材是指该项目操作过程中应当使用的不可单独收费的常规低值耗材,如纱布、酒精、棉球等。 4、基本人力成本按各类人员平均工时成本计算,平均工时成本=该类人员全年薪酬标准/该类人员数/(12个月*22天*8小时)。 5、固定资产折旧按实际占用时间占折旧期的比例计算。 6、间接费用中分摊管理费用按直接成本(即基本物料+基本人力+折旧摊销)12%计算。 7、间接费用中技术难度及风险程度赋值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计算。 8、申报科室请填写表中蓝色单元格,并提供项目中内含的耗材购进发票复印件一份。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一、基本物料消耗 材料名称 1、一次性医用材料消耗 计量单位 单价 用量 每次费用 人员职别 1、医生 0.00 2、护师 0.00 3、技师 0.00 0.00 0.00 0.00 0.00 2、占用固定资产 2、共用药品、耗材消耗 0.00 0.00 0.00 0.00 3、低值耗材消耗 0.00 项目名称 0.00 1、分摊管理费用 0.00 2、技术难度赋值 0.00 3、风险程度赋值 0.00 小 计 0.00 小 计 0.00 0.00 成本合计(一至四项费用相加) 小 计 四、间 接 费 用 每次费用 0.00 计费标准 按一至三项费用合计12%计算 0.00 16896 16896 0.00 0.00 资产名称 原 值 0.00 1、占用房屋 小 计 三、固定资产折旧 使用期限 占用工时 每次应摊费用 操作人数 二、基本人力成本 占用工时 平均工时成本 94.26 59.02 80.33 每次应摊费用 0.00 0.00 0.00 0.00 项目编码 计价单位 除外内容 项目成本 项目报价 0.00 0.00

(完整版)北京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

(完整版)北京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

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钱项目立项

申请书

(议论稿)

申请单位:国都医科大学隶属北京佑安医院(公章)价钱项目名称:

价钱项目编码: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一、申请书各项内容,一定脚踏实地,表达要明确、谨慎,笔迹要清

楚易辨。经审察,若填写内容不真切,则撤消申请资格。

二、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钱项目,依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对于印发《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钱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京发改[ 2004 ]1908 号)文件要求填写。

三、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钱项目。须切合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应用准入和

大型医用设施配置与使用管理规定。

四、本申请书一式 2 份(一份市发展改革委、一份市卫生局),用 A4 纸打印,并于左边装订成册 (含附带资料 ),每项每份装一文件袋,并将首页复印后粘贴在文件袋上。首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请资料电子版一份。

六、本申请书须供给以下资料:

(一)加盖公章的立项申请报告。包含新增医疗服务价钱项目临床应用准

入建议;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内涵、计价单位;项目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

(二)医疗技术准入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波及仪器、器材、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须供给医疗器材注册证(含注册登记表/生产制造认同表)、生产/经营允许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波及仪器、器材、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须供给医院进货单据或公司报价单。国内产品供给出厂价钱,入口产品供给海关报关单。医疗机构与公司合作展开医疗项目的供给合作合同书等有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大型医用设施须依照《北京市<大型医用设施配置与使用管理方法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6.14

•【字号】京医保发〔2022〕20

•【施行日期】2022.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京医保发〔2022〕20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首都功能定位和全市中心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建立健全符合本市实际、适应行业发展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通过稳妥有序优化价格结构,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医疗服务技术发展,主动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和合理补偿功能,有效调控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

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调控,稳定预期。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综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筹资运行情况、医疗收入合理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调控总量、整体谋划,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稳定调价预期,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定

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定

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定

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逐步理顺比价关系,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现对我院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市场调节价项目)是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XX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设置规定及诊疗规范按照省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我院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XX省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院内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职能科室另行制定。

二、我院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理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提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三、各科室开展市场调节价项目,应按照上述原则拟定项目价格,填写《医院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表》,

经院内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批后,报送医院价格管理办公室。

四、价格管理办公室负责:1.根据XX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文件,及时发布我院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2.收集、整理临床科室所申报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表;3.上报医院价格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审批;4.将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的项目价格提前10个工作日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向患者公示,同时抄送省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进行HIS系统维护并通知科室执行。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医发〔2001〕1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取得定点资格,由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协议,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审核、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脏器灰阶立体成像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脏器灰阶立体成像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脏器灰阶立体成像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7.31

•【字号】京发改[2006]1231号

•【施行日期】2006.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脏器灰阶立体成像等新增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发改〔2006〕1231号2006年7月31日)根据《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04]1908号)的相关规定,经对医疗机构申报的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审核,同意设立26个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新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均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公布的项目。

二、新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予以公布。

凡公布新项目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其计价单位和收费标准执行,医疗机构可以以其为基准价,下浮不限,上浮为零(见附件1);未公布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须按照《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核算试行价格,并进行价格备案。备案价格不得高于核算价格(见附件2)。

三、医疗机构开展已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须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开展新项目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提供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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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编码
250405009 250501038 250501039 250501040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 位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每种 次 次
说明
脱敏免疫球蛋白IgG4测定 滴虫培养 细菌性阴道病唾液酸酶测定 真菌D-葡聚糖检测 包括真菌D-肽聚糖检测 乙型肝炎病毒基因YMDD变异测 250501041 包括YIDD变异测定 定 250700016 血苯丙酮酸定量 包括BCR-ABL、AML1-ETO/MTG8、 250700017 白血病融合基因分型 PML-RARα、TEL-AML1、MLL-ENL、 PBX-E2A等 310100032 肉毒素注射治疗 含神经、肌肉各部位治疗 310100033 周围神经毁损术 含神经穿刺及注射 指颈、胸、腰交感神经节穿刺及注 射,含神经穿刺及注射 指持续监测72小时,每24小时测定 不少于288个血糖值。 含口腔软组织活检 含6次测量值 包括结核病灌注治疗 含检查留测、图像分析、图文报告 包括胃、胆道、空肠造瘘 含取精和优劣精子分离 包括盆腔液性包块穿刺;不含影像 引导 含透明带切割、打孔、削薄,胚胎 显微操作 含保存;包括精子冷冻 包括精液冷冻复苏 含活检;包括疏通、扩张、冲洗 不含超声引导 含活检、加压包扎及弹性绷带 含活检;包括浅表脓肿、血肿穿刺 含UVA、UVB 包括拔管术

医院院所物价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院所物价工作管理制度

2.5 院所物价工作管理制度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医疗服务价格的执行、监管和新增医疗项目的申报。价格管理实行主管院长负责制,医院设置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各司其职。经管处物价科的工作是在经管处处长领导下,依据国家物价政策的规定,负责全院物价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和协调。

根据《肿瘤医院物价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落实、不折不扣地执行北京市发改委、卫生局制定的有关物价政策、法规和收费标准,做到合法收费。

二、价格公示制度

(一)在医院显著位置,采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并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本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多种形式的医药费用查询服务,并明确告知住院患者费用查询方式。住院患者可在病房护士站、住院费用结算部门查询一日住院费用及总费用。

三、规范医院收费票据制度

加强各科的收费管理工作,实行“三统一”、“两公开”、“一固定”。即统一划价,统一收费,统一使用院方收费票据;公开门诊、住院病人收费明细表,收费人员要相对固定。严格规范退费、退药相关制度。

四、费用清单制度

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

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材料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五、医药价格自查制度

物价科每月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病历和费用清单进行检查,科室每月自查本科室病历。每月做好物价自查汇总工作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逐一落实,认真填写物价自查登记表,并向领导提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计划的做好下一步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暂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暂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暂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1.24

•【字号】京医保发〔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暂行)

京医保发〔2022〕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明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市医保局负责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经相关部门核定后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市医保局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转化为边界清晰、要素完备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发文公布。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在临床使用初期,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

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成本测算结果、与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相近的项目比价关系以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试行价格。必要时,市医保局将对医疗机构进行指导。

(一)医疗机构首次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时,应如实填写《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表》(附件1)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附件2)并报市医保局备案。试行价格在市医保局官网公布后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图像引导放射治疗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图像引导放射治疗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图像引导放射治疗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7.30

•【字号】京发改[2009]1612号

•【施行日期】2009.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图像引导放射治疗等新增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发改〔2009〕161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04]1908号)相关规定,经对医疗机构申报的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审核,同意设立图像引导放射治疗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有编码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全国规范》)中项目;无编码项目为未列入《全国规范》的项目,属本市新增项目。

二、凡公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项目,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不高于收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未公布收费标准的项目(见附件2),医疗机构须按照《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04]1908号)核算试行价格,并进行价格备案。

三、医疗机构开展已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须符合卫生和药品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提供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0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提供给患者的医疗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医生就诊、检查检验、手术治疗、康复治疗、护理等。为规范北京市新增医疗服

务项目价格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暂行

办法。

二、价格管理机制

1.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管理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价格管理机制包括建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确定价格计算方法、制定

价格调整机制、监督检查价格执行情况等。

2.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根据医疗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

行定期调整,并通过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布。

3.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计算方法应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以合理成

本为基础,合理考虑医疗机构运营成本、人力成本、设备设施成本等因素,确保价格透明合理。

4.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应根据城市发展水平、医疗费用变化等因素

进行定期评估,并经过合理程序确定。价格调整应注重公平合理,避免一

次性大幅度调整,以保障患者利益。

5.监督检查价格执行情况的任务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可以

委托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监察,确保医疗服务价格的执行与规定一致。

三、价格管理责任

1.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价格管理机制执行,并保证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价格目录一致。

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确保价格计算的公平合理,提供相应的成本数据和财务报告。

3.医疗机构应定期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价格执行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4.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服务、取消资质等处罚。

医院新增、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特殊卫生材料管理办法

医院新增、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特殊卫生材料管理办法

医院新增、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特殊

卫生材料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特殊卫生材料的申报工作,以促进我院新医疗技术的开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指医院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规定,经临床验证、评估、审核,能提高诊断水平,诊疗效果明显,在医院开展并需要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体现技术先进性、兼顾经济合理性,同时要符合社会实际需求,保证其他基本医疗服务的正常开展。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分类

按照项目技术认定和项目价格管理审批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二类:

1、由省级价格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技术认定、核定最高指导价并公布执行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简称新增省级审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具体包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内项目;《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内项目;由省级价格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技术认定、核定最高指导价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

2、由医院进行项目技术认定并自主制定试行价格的新增临床检验项目价格(简称新增医院试行临床检验项目价格)。

具体包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目录外的临床检验项目;《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目录外的临床检验项目。

(二)新增、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

1、临床科室申报新增或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认真填写《新增、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表》(见附表1),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价格管理办公室,同时提供新增项目所涉及的医用设备、试剂、专用耗材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购置票据;外省市相关项目价格批准文件(首创除外);其他有关资料或需要说明的事项。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淋巴造影术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淋巴造影术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淋巴造影术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6.09.15

•【字号】京发改[2006]1930号

•【施行日期】2006.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淋巴造影术等新

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发改〔2006〕1930号2006年9月15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04]1908号)的相关规定,经对医疗机构申报的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审核,同意设立淋巴造影术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知附件中有编码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项目;无编码项目为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属本市新增项目。

二、通知附件中凡公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最高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不高于最高收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未公布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须按照《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04]1908号)核算试行价格,并进行价格备案(见附件2)。

三、医疗机构开展已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须符合卫生和药品监督部门的

相关规定。

四、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提供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4〕19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精神,制定《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暂行办法》公布前,已经市卫生局暂批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有关医疗机构可继续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暂行办法》分批对暂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清理规范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切实发挥对本单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作用。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和检查,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

二??四年九月八日

1

附件, 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政府定价目录》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应用准入条件、尚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收费的医疗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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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卫生材料 名 称 1、药品试剂类 计量单位 每人次用量 每人次摊销金额
2、卫生材料类
其他说明
三、医疗业务及行政管理费 四、项目成本合计
外省市该项目价格 申报单位评审意见
医疗机构拟定(备案)价格 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
年 主管院长签字: 经办人(物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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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邮编:
年 填报日期:
附件3
北京市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备案)表
医疗机构名称
项目名称 类别编码
(公章)
项目内涵 备案依据 除外内容 操作科室 成 本 核 算 内 容
金额单位:元
计价单位 操作人数 说 明
受理编号:
操作时间
一、仪器设备费 仪器名称 产地 型号 购入 时间 使用寿命 每人次 仪器 (年限、 原值 占用时间 次) 每人次摊销金额 折旧 大修

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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