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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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规定

公务员管理规定

公务员管理规定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行政职责。

为了保障公务员队伍的专业性、公正性和廉洁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公务员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公务员招录、选拔、培训、考核、晋升和纪律处分等方面,对公务员管理规定进行介绍。

一、公务员招录公务员招录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

我国依法实行招录制度,确保公务员选拔公正、公平、公开。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招录以考试为主要方式,并兼顾公开招聘、遴选和委任。

招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以全面了解考生的知识、能力和综合素质。

在招录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原则,确保每个考生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

二、公务员选拔公务员选拔是为了从招录考试合格人员中选拔出适用于具体工作岗位的人才。

公务员选拔应坚持公正、透明、公平的原则,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选拔方式可以通过面试、考察、资格审查等环节进行,以全面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同时,选拔环节中的程序和结果必须对外公开,确保选拔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公务员培训公务员培训是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手段。

在培训过程中,必须注重培养公务员的宗旨意识、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增强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

培训内容要与当前国家发展需求相结合,包括政策法规、专业知识、管理技能等方面内容。

培训形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培训、在职培训等多种方式,以适应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公务员培养需求。

四、公务员考核公务员考核是评价公务员工作表现和能力的重要手段。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评价标准。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工作业绩、能力素质、廉政情况等方面。

考核方式可以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综合评价等形式,既要注重定性评价,又要充分考虑定量评价,确保考核结果准确客观。

五、公务员晋升公务员晋升是激励公务员持续进取、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

在晋升过程中,必须注重公务员的业绩表现、专业能力和廉政情况,坚持文明激励和严肃纪律相结合的原则。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9.17•【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考察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考察情况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

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考察工作,客观、真实提供有关情况。

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就考察人选政治素质、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情况提出意见。

第六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差额确定考察人选。

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一般等额确定考察人选,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差额确定考察人选。

差额考察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1。

第七条考察时,应当全面了解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主要考察下列内容:(一)政治素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5.25•【文号】人社部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2008-11-12 来源:浙江公务员网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八年十月十五日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基本素质,保障公民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可采取按职位招考或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和面试;(四)体检与考察;(五)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其他招录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者的职位。

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实行的优惠政策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四)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2016年下半年重庆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95人公告

2016年下半年重庆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95人公告
【重庆遴选】公选王发布2016年下半年重庆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95人公告
[公选王遴选网导语]公选王遴选网为您整理了2016年下半年重庆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95人公告。网上报名时间为2016年8月18日9:00至8月22日24:00。考试分为笔试、体能测试和面试。笔试时间:9月25日。笔试分为《综合知识测试》科目考试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科目考试。《综合知识测试》科目考试主要测试内容为:政策理论水平、调查研究能力、应变处置能力、决策分析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面试时间为11月19日。
填报职位后,报考人员自行下载并打印《2016年下半年重庆市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附件3,以下简称《报名推荐表》),表的格式不得改动。
报考人员在报考期间,对遴选政策或报考条件有疑问的,可电话咨询遴选机关或市公务员局。
3.照片审核。本次网上报名只审核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是否符合报考要求。电子照片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照片审核通过,即视为报名通过。电子照片不符合报考要求而未能审核通过的,视为报名未通过。因电子照片审核未通过的,可在8月23日24:00前进行修改,重新等待审核。报考人员在填报报名信息后的1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报名通过,审核通过后不能再修改任何报考信息。
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入报名系统,按照规定流程、要求,填写报名信息,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根据拟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专业要求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请仔细阅读诚信报考承诺书,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如因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上传的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萧鸣政新版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第一二章课后题答案

萧鸣政新版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第一二章课后题答案

萧明政新版《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课后题第一章公务员管理一、公务员管理包括哪些环节?当前我国公务员管理主要依据哪些政策法规?公务员管理包括:①录用与辞职辞退②职务任免③考核与晋升④奖惩⑤培训⑥工资福利保险等环节。

当前我国公务员管理主要依据:1《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3《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4《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2号)5《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6号)6《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7《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8《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9《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10《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 71号)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1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二、试述我国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相关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规定主要见于《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发[2006]9号)。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公务员累计五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皖国资人教[2009]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资人教〔2009〕6号)各处室局:为做好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根据《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皖组字〔2008〕2号),结合我委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地评价机关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除委厅级干部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公务员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在翌年3月底前完成。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1.28•【文号】人社部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推进。

在试点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健全用人机制,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聘任公务员,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务员聘任的组织实施。

聘任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聘任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位招聘第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

公务员面试真题-组织管理-196题

公务员面试真题-组织管理-196题

1、政府想对下岗工人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时间短,任务重。

你是负责人,会如何组织调查?【测评要素】计划、组织协调能力【答案要点】(1)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

内容包括调查的时间、地点、对象、调查所采用的方式方法(由于对象是下岗工人,所以网络采访的方式显然不合适,注意可行性)、调查组组成人员。

组织调查组成员共同对计划进行研究讨论,之后报领导批准。

(2)将调查组成员根据调查需要进行分组,可以设立指挥组、后勤组、调查组、机动组和数据分析组,并分别设立相应的负责人,明确各自职责,责任到人。

(3)在调查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调查的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调查能够顺利进行。

(4)在调查结束之后,由数据分析组负责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得出结论。

(5)在全部工作结束之后,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报请领导审批。

2、谈谈农村税费改革以后的“一事一议”的组织过程。

【测评要素】相关知识【答题要点】(1)“一事一议”的含义。

(2)组织过程: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由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筹集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

经批准后的筹集额用农民负担监督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监督卡由村委会组织发放到农户,并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3)这一做法在实践中起到了减轻农民负担的作用,同时,农民对国家政策的关注度、农村社会民主的整体发展进程以及乡村机构的运行机制等,都将会因此而得到极大的提高或完善。

3、你单位要开展一次扶贫活动,领导让你来负责,你怎么开展?【答题要点】(1)这是领导对我的信任,我一定要组织好这次活动。

(2)拟定计划,就活动的时间、地点、对象、需要协调的部门、必要的资金、活动工作人员的选择、活动的具体形式、具体内容,报领导批准。

(3)做好准备工作,提前协调好各个部门、申请资金、进行工作人员的选择与培训、联系街道等基层部门,请他们协助这次工作。

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笔试考务工作,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工作的安全、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务,是指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共科目笔试的命题管理、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试卷评阅、考务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考务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制定笔试工作方案和考试大纲,指导或组织笔试试题命制工作,审定笔试试题及评阅标准,指导、监督考务实施工作等。

第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考试机构,承担笔试试题命制、试卷管理、考试组织实施、阅卷、维护考试秩序和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考试要配备与所承担的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业务素质,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执行考务工作时,有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的情形,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命题管理第十条考试命题应当制定命题工作方案,明确命题目标,以及在试题征集、试题评审、组配试卷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第十一条试题应符合考试的目的,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命制。

第十二条参加试题命制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组织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了解并掌握人才测评技术,熟悉公务员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参加试题命制的人员须填写命题工作人员登记表,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其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命题场所应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应有安全封闭的专门场所。

命题应配备专用设备和资料,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试卷管理第十四条试卷印制应在国家保密局或者省级保密局认定的保密材料印刷机构进行。

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程序和方法

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程序和方法

国家公务员录⽤的程序和⽅法国家公务员录⽤的程序包括制定招录⽅案、发布《招录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试、体检、考察、公⽰、录⽤审批,详细内容请阅读下⽂。

国家公务员录⽤的程序和⽅法公务员考试录⽤⼯作,分中央和地⽅两⼤层次,分别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录⽤公务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发布招录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与体检;公⽰与审批。

其详细步骤及要求如下:⼀、制定招录⽅案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招录⽅案。

经授权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的,招录⽅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招录⽅案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公务员考录有关规定,省⼈事厅下达的公务员录⽤计划和⽤⼈部门提出的拟招录条件。

招录⽅案应当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和科学性、灵活性原则,做到计划周密、内容全⾯、政策明确、切实可⾏、⽅便考⽣。

招录⽅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录⽤的原则、职位、计划、条件、程序、⽅法、时间安排等。

⼆、发布《招录公告》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案制定《招录公告》、《招录简章》。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科⽬笔试考试⼤纲》、《报名资格审查表》。

报名前⼏天,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省级报纸发布《招录公告》,同时在指定⽹站公布《招录简章》、《笔试公共科⽬考试⼤纲》、《报名资格审查表》;设区的实际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报纸发布《招录公告》,在相应⽹站公布《招录简章》、《笔试公共科⽬考试⼤纲》、《报名资格审查表》。

《招录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招录机关、招录的职位、名额及相关的资格条件;报名的⽅式、时间和地点;报考者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的科⽬、时间、地点;招录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说明;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因职位特殊不宜向社会发布招录公告的,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字号】鄂人社规[20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规〔2012〕6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州市、成宁市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逐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队伍,着力提高公务员录用面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现将《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逐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队伍,提高公务员录用面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以下简称面试考官)是对公务员录用面试应试人员进行测评的实施者。

面试考官应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面试考官队伍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面试考官管理的政策规定:(二)制定全省面试考官管理政策;(三)制定面试考官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理的面试考官的考核评价、资格认定、授予、取消等工作;(五)建立和完善全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库,推进全省面试考官管理和选派的系统化、规范化;(六)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其它事项。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6•【文号】人事部令第7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令(第7号)《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二○○七年十一月六日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管理办法2019-09-22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公职、纳⼊国家⾏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的⼯作⼈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部路线和⽅针,坚持党管⼲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坚持任⼈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作实绩。

第⼋条国家对公务员实⾏分类管理,提⾼管理效能和科学化⽔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职务的⾏为,受法律保护。

第⼗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作。

第⼆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周岁;(三)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五)具有正常履⾏职责的⾝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化程度和⼯作能⼒;(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条公务员应当履⾏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职责,努⼒提⾼⼯作效率;(三)全⼼全意为⼈民服务,接受⼈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07•【文号】人录发[1994]1号•【施行日期】199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现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6月7日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第二章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包括: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订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

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公务员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公务员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0]6号【发布部门】中共江西省委员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0.02.09【实施日期】2010.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0〕6号)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干部(人事)处:现将《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操作手册(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公务员局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操作手册(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手册。

一、录用计划申报1、计划编制原则招录机关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2、条件设置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在设置报考资格条件时,不得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1)学历条件。

一般应设置大专以上学历,如职位有特殊要求,需设置中专(高中)学历的,需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对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加以限制。

(2)专业条件。

设置专业条件原则上要按省里统一印发的专业分类目录中的专业大类设置。

确需设置小专业条件的,招录机关应对该职位进行描述,说明理由,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职位表中公布该职位描述。

乡镇职位和综合管理类的职位原则上不得设置小专业条件。

(3)年龄条件。

招录职位一般不单独作年龄限制,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在招考公告中明确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人发[2001]65号【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1.06.28【实施日期】2001.06.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人发〔20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面试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的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面试的水平和质量,进而促进公务员制度的完善,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我部在总结近几年公务员录用面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人事部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

第三条面试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面试管理机构第四条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面试的政策制定、管理与监督,负责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面试的管理与监督,负责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面试的有关管理工作。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沪人[2007]173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173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完善基层实习锻炼制度,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现将《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试行办法》的经验和做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完善基层实习锻炼制度,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组织管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主管机关,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成立由干部(人事)部门、实习基地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原则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应当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基层实习锻炼、岗位职责履行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内容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

第六条考核方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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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人社部发〔2015〕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

第三条面试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省级以上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职责分工,人事考试机构可承担面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组织实施面试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面试方法、实施步骤与流程、考场设置要求、面试题本命制与管理以及面试工作人员职责等。

第二章面试试题命制与管理
第六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命制或审定面试试题。

根据职责分工,省级以上组织人事考试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有关工作。

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支持与服务工作。

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可以组织命制适合本单位(本系统)的面试试题。

第七条命制面试试题应制定工作方案,科学设置面试测评要素、试卷结构、试题数量等。

测评要素根据招录职位所需能力素质确定。

第八条试题命制单位应按照命题规范开展试题命制、征集、评审和组配,编制面试题本。

面试题本一般包括面试试题、测评要素、评分参考等内容。

第九条面试命题人员应当熟悉公务员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命题规范和要求,掌握一定的人才测评理论与技术,具备相应题型的命题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命题场所应当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

命题时应当使用专用设备,设备和命题素材应由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面试题本应当在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印制。

第十二条面试题本应按照统一的规格封装和配发,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传递、交接、保管、分发、使用。

第十三条在面试题本传递、交接、保管、分发、使用过程中,发生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查清失泄密范围和原因,并
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面试题本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回收,保存至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章面试考场管理
第十五条面试考场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安静、便利的地方,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面试考场根据需要设置面试室、候考室、备考室、考务办公室等,各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六条面试期间,禁止在面试考场内使用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等设备,面试组织实施工作必需的相关设备除外。

面试考官、考生和相关面试工作人员应将手机等禁止使用和携带的设备交由指定的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面试室应当配备录像或录音设备,对面试过程全程记录。

第四章面试考官管理
第十八条面试考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比较丰富的人事管理、人才测评等方面的经验或具有一定年限的机关工作经历,品行优良,公道正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恪守行为规范。

担任面试主考官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能够讲普通话,口齿清晰,表达流畅。

第十九条担任面试考官前一般应当参加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专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培训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面试考官参加培训情况、面试场次数量和行为表现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建档登记;对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担任面试考官。

第五章面试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面试工作需要,配备计分、计时、核分、引导、技术保障和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人员。

每个面试室应当配备1名监督员。

第二十二条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较高的业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廉洁自律。

第二十三条面试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面试工作要求和流程。

第六章面试考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面试前,应当对考生提交的有关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复核。

凡有关材料和主要信息不实,影响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面试资格。

第二十五条面试考生应遵守面试考场纪律,服从面试工作人员管理,诚信参加面试。

第二十六条考生有权事先获知面试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平等竞争的权利。

第七章面试实施
第二十七条面试前应当发布公告。

面试公告应当载明面试人员名单、报考职位、面试时间、面试地点、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第二十八条面试方法以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为主,也可以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九条面试时,应当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设主考官1名。

第三十条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进行面试。

第三十一条面试前,应采取考官和考生抽签的办法确定面试室和面试次序。

只有1个面试考官小组的,考官实行差额抽签确定。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根据职位特点、面试方法和试题情况,合理确定面试时限,确保能够有效测查考生素质。

第三十三条面试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面试由主考官主持,面试考官按照面试题本要求,依据考生表现进行评分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主考官和面试监督员应对本面试室所有
考官履行职责和执行考试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并在评分表上签字确认。

面试监督员未到面试现场的,不得进行面试。

未经监督员签字认可的,面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计分方法计算考生的面试成绩,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告知考生。

第八章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六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面试安全工作制度,加强面试相关材料和信息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准确。

第三十七条面试题本及其相关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面试组织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含数据和音像资料等),由专人建档保管,保存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

第三十八条考生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

凡涉及考生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知晓范围,不得面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面试命题人员、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面试考生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九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和面试命题人员凡与面试考生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反面试纪律的人员,由公务员主管
部门、招录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组织面试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

对于宣布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面试。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增加面试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录用面试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四十五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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