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成人专升本法学诉讼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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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既判力:又称判决的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
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表现为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同时,法院亦不得作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
2、合议制: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3、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
利。
4、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
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5、立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对起诉予以受理的
活动。
6、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诉
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对证据加以调查收集、固定保存的活动。
7、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出现了法定的特殊情况,不适
宜在监狱或者有关执行场所关押执行,而暂时采取的在监狱外执行的变通执行方法。8、协议管辖:合意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书
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9、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
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10、质证: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其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对质与辩驳的诉讼活动。
11、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而代表群体起诉应诉的人就叫诉讼代表人。
12、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有关司法机关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13、证明责任: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义务,着重于证明及推理,解决纠纷与争议。无论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都同时存在证明责任。
14、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查清事实和补充证据时,根据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或申请,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或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15、公告送达: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视为送达。
简答:
1、先予执行的条件与范围:
答: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该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2、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的区别:p.258
答:1)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2)责任转移与否不同;3)能否预先分配不同;4)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
3、民事证据的分类:
答:1)本证与反证;本证是能够证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是能够否定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来自证据的原始出处,是第一手的证据材料;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从原始证据中派生而来的证据,是第二手的证据材料。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4、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
答: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3)案件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4)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若审理确定由其承担责任。
5、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区别:
答:1)解决的问题不同;2)适用的阶段不同;3)作出的依据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是否允许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间不同;6)拘束力的范围不同。
6、执行终结的适用情形:
答: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7、民事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答: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而决定予以立案审理的行为。普通程序的启动以人民法院受理为决定条件。1)受理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2)受理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行为的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3)受理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接受,是诉讼程序开始的标志。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取得对受诉案件的审判权(排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取得了本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诉讼时效中断。
8、民事送达的方式:
答:1)直接送达:最值得提倡的送达方式。2)留置送达:被拒收时的送达方式。3)委托送达: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不便。5)单位转交送达:必须转交送达的情形有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或被劳教。6)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9、简易程序与督促程序的区别:p.416
答:1)在专门性方面,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仅包括有关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债权债务的非讼案件;适用条件主要有债务已到履行期、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简易程序”解决的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争议案件,可以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并且就给付之诉而言,包括所有给付之诉(给付金钱、物和行为);同时,“简易程序”的适用不受督促程序适用特殊条件的限制。2)在非讼性方面,督促程序适用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无争议,即解决的是非讼案件,所以解决非讼案件的督促程序具有非讼性。“简易程序”解决的是简单争讼案件,所以解决简单争讼案件的“简易程序”具有争讼性,主要体现在“简易程序”中,存在着相互对立的原告和被告;简易程序因原告起诉而开始,对简单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