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国家赔偿案赔偿决定书
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
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导读:本文是关于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希望能帮助到您!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范文篇一(20xx)安法赔立字第00002号赔偿请求人:王xx,男,1952年3月29日生。
赔偿请求人王xx于20xx年5月12日以无故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xx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年五月十八日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范文篇二(20xx)巴法赔立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米xx女,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xx女,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xx,男,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xx,女,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xx,女,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
委托代理人: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阿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赔偿请求人米xx、张xx、张xx、张xx、张xx于20xx年5月25日以错误判决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1981年下发《关于张德轩、阎如清xx案的批复》,1981年9月14日,焉耆xx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了(81)焉法复刑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至今已33年。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
现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不符合立案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米xx、张xx、张xx、张xx、张xx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xx中级人民法院年五月二十六日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范文篇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20xx)川委赔19号赔偿请求人:李xx,男,汉族,1950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
决定书(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用)文书范本
决定书(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用)文书类型:海事诉讼文书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用)(XXXX)X法委赔字第X号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复议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XXX(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申请XXX(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决定,又或是上述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等情形),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本院赔偿委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情况、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时进行过质证的,写明质证内容)。
经审理查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的理由)。
依照……(法律依据线司法解释依据)的规定,决定如下:(第一种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后程序性驳回的)驳回XXX(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国家赔偿申请。
(第二种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及复议机磁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作出路偿或不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后程序性驳回的)一、撤销……(写明机关名称和文号)决定;二、驳回XXX(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国家赔偿申请。
(第三种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的)驳回XXX(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国家赔偿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XXXX年XX月XX日(院印)一、本决定书样式供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程序性驳回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时使用。
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范文
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范文关于申请国家赔偿的决定索赔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责任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职务:县长地址:**县城索赔事项:对因违法行政给杨玉林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机关登口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并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1995年1月1日,根据《中共团委办公厅和县党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沙漠的决定》,我与登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开发治理二坑南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登口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经营摄影棚、修理店十多年积累的钱,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开发经营承包地。
经过艰苦奋斗,结合沙区实际,我首创了井灌、抽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井,投资21万元复垦了300亩耕地,种了3000多株杨树、500多株果树、小麦、玉米、,在已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植瓜子等作物。
1996年9月12日,团结嘎查书记沙口、尹满头村长、沙津苏木国土资源管理站站长杨武,与尹满头哥哥敖腾、尹满头哥哥李艳宝一起,开着两台推土机来到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当时沙金苏木给我的土地不是现在的,他想给我一块新的。
当然,我不能接受。
但他们强行用推土机开进我开发的土地,在承包地里埋了一口井,打掉了300多棵杨树,占用了600多亩耕地,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垦的良田。
事发第二天,我找到了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斌,向分管政法的副县长李泽河反映了情况。
李县长让我去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
1996年10月3日,我向登口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沙金苏木政府擅自重划土地,指使杨武等人抢劫土地。
然而,诉讼开始后,登口县政府却徇私舞弊。
通过颁发土地证、违法用地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土地权属成为案件焦点。
由此引发了三起案件的浪潮,将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在一起的复杂案件。
虽然案件已经过了20XX年,但由于邓口县政府的阻挠,法院认定我的合同效力尚未确定。
结果,这个案子被一次次委托,我也没有得到赔偿。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导读:本文是关于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希望能帮助到您!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一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男,1952年3月29日生。
赔偿请求人王运合于20xx年5月12日以无故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月十八日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二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1、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2、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3、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4、电话安装费5000元;5、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6、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7、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xx元;8、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
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
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本文是关于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范文篇一( )工商行赔字〔〕号赔偿申请人: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职务: ] 赔偿申请人因认为,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赔偿请求:赔偿申请人称:经审理查明:本局认为:如不服本赔偿决定,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年月日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范文篇二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万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xx,代理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x,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xx,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xx,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郑行初字第18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李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国玉,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奇,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琦,以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伦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xx年9月28日,李胜利因不服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为,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管辖。
20xx年1月8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凤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郑州市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李胜利房屋的行为违法。
20xx年6月2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郑政(赔偿)字【20xx】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03号行政赔偿决定),并于20xx年7月5日向李胜利送达。
行政赔偿决定书
行政赔偿决定书范文一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赔字〔〕号赔偿申请人: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职务: ]赔偿申请人因认为,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赔偿请求:赔偿申请人称:经审理查明:本局认为:如不服本赔偿决定,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局范文二最新《》式样此处印制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公行赔字 [ ]第号赔偿请求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所:邮编:[赔偿请求人:法人或组织名称电话:住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行政赔偿申请,请求具体赔偿请求经审理查明: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说明是否赔偿、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等;决定不予赔偿的,说明不予赔偿理由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月日赔偿义务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范文三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赔字〔〕号赔偿申请人: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职务:]赔偿申请人因认为,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赔偿请求:赔偿申请人称: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郭以生申请国家赔偿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1999)一中法委赔字第5号赔偿请求人郭以生,男,五十三岁,汉族,原中国银行总务部房管处处长。
住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七号楼3-204号。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田玉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樊存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复议机关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法定代表人叶上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郭以生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以错误逮捕和违法使用暴力侵犯其人身健康权为由,向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一、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七千元;二、支付医疗费及今后治疗费人民币一百万元;三、赔偿误工损失人民币四十三万元;四、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八千六百元;五、赔偿家庭财产报失及利息损失人民币二万二一于八百零六元六角三分;六、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五十万元;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八、敦促中国银行恢复自己工作;九、赔偿聘请律师费人民币三干元,。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西检确字(1999)第1号刑事确认书,对赔偿请求人郭以生提出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暴力致其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不予确认。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西检赔字(1999)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以郭以生所提身体致伤无充分证据证实,不予确认,郭以生被羁押二十六天是因其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侦察部门做了有罪供述及其他请求均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为由,决定一、对郭以生的侵犯其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二、对郭以生提出的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请求,未予确认,不于赔偿。
三、对郭以生提出的精神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聘请律师费用等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郭以生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复议申请,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第一分院赔复字(1999)第1号刑事赔偿的决定,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因认定事实不当,致使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不予赔偿决定进行了纠正。
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
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赔偿申请决定书怎么写呢?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仅供参考!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范文一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职务:县长住所地:**县****镇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
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
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
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尹馒头弟弟)、李延宝(尹馒头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
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
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
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
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
但在诉讼开始之后,磴口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行政赔偿决定书精选5篇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2-4)——行政赔偿决定书(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行政赔偿决定书×公行赔决字〔××××〕×号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请求······(具体赔偿要求)。
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查明的主要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明查明事实的证据)。
本机关认为:······(决定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
根据······(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决定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月××日(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一式二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制作与使用说明一、本文书是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申请予以审查后,作出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文书。
二、赔偿请求人为自然人的,“赔偿请求人”填写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有法定代理人的,增加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增加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增加填写单位名称。
国家赔偿的决定书范文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的决定书范文是怎样的?政府部门执法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造成群众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发起诉讼,要求侵权部门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后,根据掌握的事实展开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决定书。
那么,国家赔偿的决定书范文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政府部门执法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造成群众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发起诉讼,要求侵权部门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后,根据掌握的事实展开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决定书。
那么,国家赔偿的决定书范文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国家赔偿的决定书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复议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决定,或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等情形),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情况、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时进行过质证的,写明质证内容)。
经审理查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理由)。
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决定如下:(第一种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的)……(赔偿的方式及赔偿数额)。
(第二种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不予赔偿的)驳回×××(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事项)的国家赔偿申请。
【最新】国家赔偿决定书下达后,领取赔偿金申请书什么写-范文word版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国家赔偿决定书下达后,领取赔偿金申请书什么写篇一:支付国家赔偿申请书支付赔偿金申请书赔偿请求人: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XX检察院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贵院于年月日出XX号赔偿决定书。
现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支付国家赔偿金。
此致XX人民检察院赔偿请求人:201X年X月X日附:1、XX号赔偿决定书2、身份证复印件篇二:申请国家赔偿需出示六种证明材料和法律文书申请国家赔偿需出示六种证明材料和法律文书根据201X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法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以下简称《样式》)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修订和印发《样式》的重要意义。
修订和印发《样式》是人民法院贯彻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动国家赔偿工作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
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客观要求。
国家赔偿案件文书作为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载体,样式统一对于规范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工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认真组织国家赔偿审判人员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国家赔偿案件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国家赔偿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文书样本。
各级人民法院要集中时间,在本辖区内以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准确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三、要以《样式》的印发为契机,规范国家赔偿案件文书的制作,加强文书的裁判说理,提高国家赔偿案件文书的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样式》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我院于2000年1月11日印发的《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和2004年8月1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同时废止。
各级人民法院在《样式》试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样本
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样本国家赔偿决定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它是国家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损害行为进行赔偿的决定。
这种决定书通常由国家机关或相关部门发出,以确保受害者获得应有的补偿和正义。
本文将介绍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样本,并探讨其在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性。
一、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基本结构国家赔偿决定书通常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 标题:决定书的标题应明确反映其性质和目的,例如“国家赔偿决定书”。
2. 决定书的发出机关:明确决定书的发出机关,以确保决定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3. 决定书的受理日期和编号:记录决定书的受理日期和编号,方便后续的管理和追溯。
4. 申请人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以便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
5. 受害人信息:如果申请人并非受害人本人,需要提供受害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6. 损害事件描述:详细描述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事件,包括时间、地点、经过等,以便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
7. 损害认定和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对损害事件进行认定和定性,确定受害人的损失和权益。
8. 赔偿依据和标准:明确国家赔偿的依据和标准,确保赔偿的公正和合理。
9. 赔偿金额和方式:确定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以满足受害人的合理需求。
10. 决定书的生效日期和期限:规定决定书的生效日期和期限,确保决定的及时执行和实施。
11. 附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附加其他相关信息和说明。
二、国家赔偿决定书的重要性国家赔偿决定书在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家赔偿决定书是国家对于损害行为的补偿和赔偿,是国家法治的具体体现。
通过发出决定书,国家向受害人表达了对其遭受的不公正待遇的关切和重视,同时也向社会宣示了法治的力量和公正的原则。
其次,国家赔偿决定书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民可能因为国家机关或相关部门的错误行为而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损失。
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样本
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样本(标准模板word版)甲方:XX公司或XX个人乙方:XX公司或XX个人签订日期:XXX年XX月XX日签约地点:XXX省XX市XX地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样本赔偿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______族,______文化,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请求事项:1、赔偿精神抚慰金________万元2、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________万元3、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________万元4、赔偿申请人工资补差________万元5、赔偿申请人补发工资______年及歧视性福利待遇________万元6、赔偿申请人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歧视性费用________万元7、向申请人发还_________年多没收的原止____________祖产简单房二间(共____________平方丈)或按照现有房间价值赔偿。
8、发还被没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铺房,房租共________元事实和理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市红卫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就申请人有_______破坏宝像陷害他人一案作出(_______)区红军管字第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_______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私房出租部分及非法所得房租予以没收(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已以信函形式回复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___厂同意延长_______刑期半年)申请人_______不服,不懈地申诉。
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院赔偿决定书
法院赔偿决定书
赔偿请求人: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
赔偿义务机关:_____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院长。
赔偿请求人_____以_____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事项
赔偿请求人_____称:_____,请求本院赔偿_____。
二、案件事实及处理情况
经审查查明:_____
上述事实,有_____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
赔偿义务机关_____认为:_____
四、本院赔偿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_____
(一)关于_____的问题
_____
(二)关于_____的问题
_____
(三)关于_____的问题
_____
综上所述,根据_____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_____
二、_____
三、_____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_____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_____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国家赔偿决定书 (确认国家赔偿协议用)
国家赔偿决定书(确认国家赔偿协议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确认国家赔偿协议用)(××××)×法委赔字第×号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复议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决定,或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等情形),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情况、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与×××(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具体写明协议内容)。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根据协议内容,写出决定主文)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年××月××日(院印)制作说明一、本决定书样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达成协议予以确认时使用。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协议予以确认所作出的决定,文书名称为“国家赔偿决定书”。
对国家赔偿不服如何处理
对国家赔偿不服如何处理一、对国家赔偿不服如何处理如不服国家赔偿决定书中的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提出上诉。
二、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国家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三、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区别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
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
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
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
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
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
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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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如不服国家赔偿决定书中的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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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决定书范本
行政赔偿决定书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赔字第__________号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姓名、住址等墓本情况)。
(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等。
)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姓名或名称)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以_____________(申请赔偿的案由)向_____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提出_____________(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审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叙述侵权李实和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_________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认为,_____________(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__________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第一种,决定赔偿的,写明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
第二种,不予赔偿的,写明对赔偿请求人不予赔偿。
〕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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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涉嫌共同犯罪被刑事追诉,涉案款项被司法机关扣划及嗣后刑罚执行发生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实际区分双方各自的份额。
夫妻二人经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后,人民法院根据一方提出的申请将涉案款项全部发还,该行为并无不当,亦不影响夫妻双方对该款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处分的实体权益。
离婚后,另一方以原发还行为侵犯其个人财产权益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本文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整理简单解析。
案件描述赔偿请求人A因错判罚金、没收财产申请某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高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某高院201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0)某高法赔字第0001号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赔偿委员会请求:撤销某高院(2010)某高法赔字第0001号赔偿决定,由某高院赔偿其罚金损失1520万元及没收财产损失67.95万元,并赔偿前述款项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其主要理由是:1.某高院(2002)高刑终字第089号刑事判决对A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刑罚已经执行,某高院认为仅是扣划,依据不足,是为不赔偿进行搪塞。
2.某高院将罚金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发还其中一人于法无据。
(1)罚金和赔偿都具有特定性,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且某高院刑事判决中罚没的款项实为A及其控股公司名下财产,故某高院理应发还A本人;(2)A与B于2005年签署的《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各自所有的协议》中约定,没有对方的书面授权,一方无权处分对方财产,某高院在没有A授权及未通知A的情况下,将本应发还A个人的款项一并发还B(澳籍华人,与A原系夫妻关系),其行为显属不当;(3)2008年3月20日,某市某区法院已判决A、B离婚,2008年4月10日公告送达,2008年11月17日生效。
某高院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答辩称:某高院作出(2002)高刑终字第089号刑事判决后,虽将原侦查机关冻结的款项扣划至法院,但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某高院已将该款项发还,且发还时系B、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故该院发还行为并无不当。
A的赔偿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其主要理由是:1.原刑事案件相关证据证明该款属于B所有,并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存入银行,与A没有直接关系;2.该款的性质不属于罚金执行,而是属于冻结款项,应发还原权利人,原权利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注销,B持该公司全部股东授权领款与A无关;3.B于2008年4月提出发还存款申请书,而A自2007年12月案件改判后至实际发还款项的2008年11月期间从未向某高院主张发还该款;4.B领款时提供了某市公证处婚姻登记公证书以及结婚证复印件、某市民政局查档证明等材料,证明并书面承诺B、A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以及如A重复追索款项由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某高院综合以上情形将款项发还B并元不当。
本院查明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A、B通过C与D结识,商定由B将资金存入D指定银行,D按照存款比例的16.2%付给高息。
1999年10月25日至27B、A将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存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后先后更名为某市置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6月7日注销)账户内。
1999年12月28日和2000年1月3日,A、B用美元存单作质押,以个人综合消费的名义,从某银行北某市分行某路支行西四储蓄所贷款人民币3020万元,A、B将该款及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3500万元存入中国银行某支行某分理处。
A、B先后获得D等人支付的高息现金人民币1272万元。
2000年12月3日,C、D等人因涉嫌票据诈骗被刑事拘留。
嗣后经人民法院终审刑事判决认定,C、D等人为获取巨额资金,单独或分别结伙,以付高息为诱饵,吸揽存款到其指定银行,通过银行或存款单位人员,索要出存款单位的预留印鉴卡、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私关;刻有关印章、印鉴,编造虚假合同,以存款单位的定期存款作质押,冒用有关单位名义,骗开银行承兑汇票或用支票直接划转,将资金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该判决据此分别以票据诈骗罪对C、D等人予以刑罚处罚。
2000年12月8日至2001年10月30日,某市公安局在侦查C、D等人票据诈骗案件的赃款流向过程中,冻结了某公司在中国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支行)的存款人民币5500万元。
2001年8月1日,A、B因涉嫌高利转贷被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01年10月31日,某市公安局对人民币5500万元中的2000万元予以解除冻结,并将其。
其中1272万元(B已另案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发还中国银行某分行。
2001年12月14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就A、B涉嫌高利转贷一案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一中院)提起公诉。
2002年4月30日,某一中院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B 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284万元,并处驱逐出境;以A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827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56.8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同日,某市公安局将解除冻结的2000万元中的余款人民币767.71万元移送某一中院;某一中院将某公司涉案账户中剩余的一部分人民币2454.2万元予以冻结。
2002年11月6日,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二中院)因另案将某公司该账户内其余款项1045.8万元予以扣划。
A、B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出上诉。
2004年4月14日,某高院作出(2002)某刑终字第089号刑事判决,以B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900万元,并处驱逐出境;以A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5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7.9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某高院于2004年4月15日将人民币2454.2万元冻结,同年5月,某高院将人民币2454.2万元扣划至该院并存入保管款账户。
2005年7月4日,某一中院将人民币767.71万元没收。
2007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06)刑提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认为,A、B在中国银行某支行某分理处存款人民币5500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人民币3020万元,办理的存款手续合法,A、B作为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存款关系,D等人利用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存款证实书,伪造相关印章和印鉴,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不能证明A、B的行为属于转贷性质,A、B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据此判决撤销某一中院(2001)一中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某高院(2002)高刑终字第089号刑事判决,宣告A、B无罪。
2008年4月,B向某高院提出发还被法院罚没款项的申请。
2008年9月23日,B向某高院递交了有B、A、E(B之父,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签名的申请书,载明内容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请求贵院返还已被赁院执行的罚金、没收款及相关利息,合计金额:32219100.00元(叁仟贰佰贰拾壹万玖仟壹佰元整),申请人对贵院被执行的上述金额不再请求其余利息。
申请人不申请国家赔偿程序,请求贵院尽快将款项汇到以下指定银行"。
2008年10月23日,B向天津高院出具承诺函,载明内容为"今后该公司任何的股东及我丈夫A前来贵院重复主张追索上述款项时,我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承诺函,其同时递交了经某市公证处公证的B、A结婚证复印件。
2008年11月6日,原某公司股东E、F向天津高院出具声明,载明内容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支行凯旋门分理处存入的5500万元人民币存款,系B的自有资金,系B、A以我公司名义存在中行的,不属于我公司所有。
关于该笔存款的一切事宜,特授权B全权办理"。
2008年11月12日,某市民政局向某高院出具查档证明,证明经查某市涉外婚姻登记档案,自1998年10月29日至今,没有A、B在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的记录。
2008年11月11日、13日,某高院分别将存于该院保管款账户的人民币2454.2万元及天津一中院没收的人民币767.71万元,合计人民币3221.91万元发还至B指定账户。
另查明,A、B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8年10月28日结婚。
2008年3月20日,某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针对该院受理的A诉B(B 未到庭应诉)离婚一案,作出(2007)东民初字第04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A与B离婚。
该判决经人民法院报公告期满后于2008年11月17日生效。
2009年11月4日,A以某高院错判罚金、没收财产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2011年11月30日,某高院作出(2010)某高法赔字第0001号赔偿决定。
该决定认为,某高院作出(2002)某刑终字第O89号刑事判决后,虽将冻结的款项扣划至法院,但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某高院已将该款项发还,且发还时系A、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故A请求天津高院国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认定,某高院决定对A以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请求该院国家赔偿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上述事实,某及某高院均无异议,并有某一中院(2001)一中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某高院(2002)高刑终字第08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6)刑提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某高院(2010)某高法赔字第0001号赔偿决定书等文书,以及某市公证处出具的婚姻登记公证书以及结婚证复印件、某市民政局《查档证明》、B书写的《承诺函》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某高院(2002)高刑终字第089号刑事判决,以B、A犯高利转贷罪,判处B罚金人民币1900万元,判处A罚金人民币15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7.9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该判决生效期间,某高院、某一中院将某市公安局冻结的涉案款项人民币3221.91万元(含利息39.71万元)予以扣划、没收并予保管,未依照前述判项区分B、A各自罚金及没收财产份额并予以执行,亦未再执行B、A其他款项,而该款项亦未上缴国库。
本院(2006)刑提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B、A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判决撤销某一中院(2001)一中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天津高院(2002)高刑终字第089号刑事判决,宣告B、A无罪。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涉案款项系B、A以某公司名义存款,刑事判决未对B、A对该财产各自享有的份额予以区分。
某公司股东声明亦证实,涉案款项是B自有资金,系B、A以某公司名义所存,不属某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