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中“马路工”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划分责任
论点为:发包方和无资质的承包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可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其中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即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依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专业分包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送变电工程等60种方式的专业承包。
每种专业承包对承包人都有相应资质标准的要求。
在劳务作业承包方面,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三个序列。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虽然劳务分包作业是相对简单的劳动,但仍然要求劳务分包企业需要相应的资质。
装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赔偿
装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赔偿在进行装修工程时,装修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法律约束框架。
然而,装修工程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可能给业主和承包商带来困扰。
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装修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首先,装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工期违约责任:装修合同通常会明确规定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如果承包商未按时完成工程,他们将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延期工期以及其他业主要求的补救措施。
2. 质量违约责任:装修合同中应规定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
如果承包商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他们将应对质量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能包括重新修复工程缺陷、支付补救费用以及赔偿相关损失。
3. 违反安全规定的责任:装修工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装修合同应明确规定承包商的安全责任。
如果承包商未按照安全规定进行操作,导致事故发生,他们将承担违反安全规定的责任,并可能需要赔偿相关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除了违约责任外,装修合同还需要明确规定赔偿条款。
赔偿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赔偿:在装修工程中,如果承包商的行为导致业主遭受经济损失,装修合同应明确规定承包商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可能包括支付损失的全部或部分金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及业主要求的其他经济补偿。
2. 人身赔偿:如果承包商的工程质量或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业主或第三方受伤,装修合同应明确规定承包商的人身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可能包括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 第三方责任:装修工程可能会对周围环境和邻居造成影响。
装修合同应明确规定承包商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可能包括修复邻居的财产损失、支付邻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装修合同的补充说明,以下是一些实例:1. 在过程中,承包商未按时完成工程。
根据装修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支付违约金,并延期完成工程。
工地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工地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工地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是指在建筑工地发生的因工地施工或管理不当导致工人
受伤或死亡的案件。
在这类案例中,往往涉及到工地施工安全管理、劳动保护、责任认定等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赔偿和解决。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实际的案例。
某建筑工地发生了一起工人高空坠落的事故,造成工人严重受伤。
经调查发现,事故是由于工地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工人在高空作业时失足坠落所致。
在这起案件中,受害工人因工地管理人员的过失行为而遭受了人身伤害,因此有权要求工地方面进行赔偿。
在工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首先需要明确责任认定。
工地管理人员未尽到安
全管理的责任,导致了工人受伤,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需要进行损害赔偿的计算。
根据受害工人的实际损失情况,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进行合理的赔偿计算。
最后,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赔偿和解决。
受害工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工地方面进行赔偿。
在处理工地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时,需要充分保障受害工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
工地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促使工地管理人员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总之,工地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需要依法进行责任认定和
赔偿计算,并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赔偿和解决。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工地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促使工地管理人员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希望通过对工地人身损害赔偿案例的分析和处理,能够更好地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
浅谈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建造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立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者意外状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造施工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担当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建造施工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事故须发生建造施工过程中。
一项工程的建立普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
作为整个建造活动的一局部,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
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造工程发展营造的行为。
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路线、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
人身伤亡惟独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发展过程中,才构成建造施工事故赔偿责任。
假如不是在施工建立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崩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伤害,不属建造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造施工工作区域。
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造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造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包括建造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者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供应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伤害事实。
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伤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伤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抵。
建造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需以受害人有伤害为必要条件。
假如只是消失意外大事、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者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伤害,则不应担当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者对责任人员发展训练或者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伤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需要明确地是,惟独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需的,才构成施工事故。
假如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由,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造施工事故,应按普通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
引起伤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崩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状况。
建筑施工事故处理的责任认定标准
建筑施工事故处理的责任认定标准建筑施工事故处理的责任认定标准是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和维护建筑施工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事故难以避免,因此建立一套合理的责任认定标准能够明确各方责任,便于事故处理和索赔。
下面将介绍建筑施工事故处理的责任认定标准。
一、事故的定义与分类建筑施工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和环境破坏事故。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二、责任的确认原则1. 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严格责任原则,施工方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无论事故是由于其过失还是不可抗力引起。
2.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过失程度来确认责任比例。
如果事故发生是由于施工方未尽合理注意或采取不当措施导致,则施工方需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发生事故是由于监理方或设计方的错误引起,则相应的责任由监理方或设计方承担。
3. 共同责任原则当事故责任难以单独确认时,可以依照共同责任原则来确定各方责任比例,其中施工方承担主要责任。
三、责任的划分1. 施工方的责任施工方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施工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并负责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如果事故发生是由于施工方的过失导致,施工方需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 监理方的责任监理方应对施工方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规范和施工图纸。
如果监理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方存在问题而未及时纠正或作出相应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监理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 设计方的责任设计方应当提供安全可行的建筑设计,并明确指导施工方进行施工。
如果设计方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设计错误导致事故发生,设计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其他相关方的责任如材料供应商、施工作业单位等其他相关方,如果其提供的材料或作业程序存在问题导致事故发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责任的认定方式责任的认定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 调查取证通过调查取证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察、询问涉事人员、核实文件资料等,以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责任分配。
施工造成人员伤亡如何赔偿标准
施⼯造成⼈员伤亡如何赔偿标准在现实社会中发⽣医疗事故的情况是⽐较多的,很多时候是因为医护⼈员的粗⼼造成的。
⼀旦造成医疗事故的话是要进⾏责任认定的,然后进⾏赔偿。
那么施⼯造成⼈员伤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施⼯造成⼈员伤亡如何赔偿标准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年计算。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九条职⼯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规定;(三)⼀次性⼯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
伤残职⼯在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待遇。
⼀级⾄四级伤残职⼯在停⼯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根据职⼯平均⼯资和⽣活费⽤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可以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装修工工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
装修⼯⼯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随着社会的发展,⼈们的⽣活质量逐渐提⾼,越来越多的⼈开始给⾃⼰的房⼦装修,⽆论是新房还是旧房。
在装修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意外,那么装修⼯⼯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装修⼯⼯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不少业主找⼩装修公司或者直接在路边找装修队进⾏装修。
由于这些⼩装修公司和装修队⼀般都没有施⼯资质,装修⼯⼈在⼯作中受伤,业主因选任过失⽽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规定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对第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定作⼈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对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和装修公司或者包⼯头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如果包⼯头找来的装修⼯⼈在⼯作中受伤了,这个装修公司或者包⼯头⼜没有相关施⼯资质的话,那么业主就因为选任过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对其⾏为的后果应该依法⾃⾏承担。
承揽⽅在承揽⼯作中所发⽣的伤害事故,其责任应当由⾃⼰承担或者由其合伙⼈与其共同承担。
定作⼈即使存有选任过失,对承揽⼈⾃⾝受到伤害也不承担责任。
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业主通常不会给装修⼯⼈投保⼈⾝伤害意外险。
装修⼯⼈发⽣意外之后,如果业主存在选择过失被法院认定需要担责,会⾯临较⼤的经济赔偿压⼒。
业主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应尽量找有资质的公司或者个⼈。
装修⼯可以加盟正规的装修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责任。
他还提醒装修⼯⼈,最好购买⼀份⼈⾝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活期间发⽣意外,可以减轻⾃⼰的经济负担。
由于是给⾃⼰的房⼦装修,所以在⼀定情况,装修⼯受伤,业主是要承担责任的。
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店铺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装修期间工人摔伤谁承担责任
装修期间工人摔伤谁承担责任一、装修期间工人摔伤谁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装修期间工人受伤了业主要承担责任吗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俗地讲,就是业主和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如果包工头找来的装修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了,这个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又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话,那么业主就因为选任过失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程承包中发生工伤谁来负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关系,或者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
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就需要分别处理:(一)雇工人身伤害的赔偿劳动者和单位是雇工的雇佣关系的,可以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规定,由雇主按照普通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事故中,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分包的单位个人没有用工、安全生产资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属于工伤或者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考虑按照这种方式赔偿。
建筑施工事故责任划分与追究
建筑施工事故责任划分与追究建筑施工事故责任的划分及追究是保障施工安全和维护施工环境的重要一环。
对于建筑施工事故责任的准确定义以及责任划分的准确与合理性,能够为建筑施工事故的追究提供有力依据,保障工人的安全和业主的权益。
本文将围绕建筑施工事故责任的划分和追究展开探讨,并分析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以期理清责任追究的逻辑和实施过程,为建筑施工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一、建筑施工事故责任的划分1. 主体责任划分建筑施工事故责任的主体可以分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业主单位等。
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中履行的职责是最为重要的,因此,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责任大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因监理不当导致的事故责任必须由监理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负责合理的结构设计和技术规范的确定,若设计缺陷引发事故则需要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
业主单位负责委托、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活动,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负有监督责任,一旦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事故,业主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2. 具体责任划分具体责任划分是根据建筑施工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对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行为或因素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若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则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制止和整改,若监理单位未能履行监管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单位在出现设计缺陷或技术不合理问题时,应对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和整改,若因设计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则需要承担设计责任。
业主单位要对委托的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并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如在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失职导致事故的发生,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建筑施工事故责任的追究1. 刑事责任追究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装修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内容
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首先,协议管辖蕴含着法律对合同或其他财产案件当事人自由处分意愿的尊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当事人一旦作出确定的选择,其所确定的法院即具有独享的管辖权,合同当事人不得向协议确定之外的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内容约定在合同中,也可以单独就此内容签订新的合同。
无论选择哪种形式,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在效力上均具有独立性,即便原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管辖选择权,并对该选择权予以了充分的尊重。
其次,专属管辖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案件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本身排除当事人对专属管辖事项进行的管辖协商。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具体而言,专属管辖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港口作业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被继承入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最后,装修合同本身,不属于“因不动产本身提起的诉讼”。
依照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进行界定。
当前法学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
其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在确立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时,并不以案件纠纷专属于某一性质为前提,而且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审查涉案不动产的状况,从而便于查明案情以及对不动产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
施工中所遭受人身损害责任赔偿
施工中所遭受人身损害责任赔偿甲对新房分项装修,找到小区摆摊的乙打制衣柜。
乙自称某装饰公司业务主管,并递交了名片。
双方谈好价钱后,乙与老乡丙、丁进场施工。
丙坐在简易木制人字梯上施工时,因梯子不牢固而摔下受伤,经治疗花去医疗费4万元,并经鉴定为8级伤残。
丙起诉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甲雇请乙打制衣柜,乙与老乡丙、丁进场打制,二者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
依照《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甲没有查验乙的相应装饰资质,就轻信乙代理某装饰公司承揽业务,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乙,依照该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规定,甲应当与乙对丙的人身损害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对丙的人身损害赔偿作出准确裁判,应当理顺如下三个法律问题。
首先,甲与乙之间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雇佣合同关系,而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程。
”的规定,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
但是,因家庭普通家居装修没有建筑装修工程那么复杂,在现实生活和审判实务中,一般不将普通家居装修列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进行调整。
从本质上说,普通家居装修是指按照家庭的装修要求进行装修,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报酬,定性为加工承揽合同较为合适。
而雇佣合同是以直接劳务为目的,雇员要受雇主的支配,在劳务中不具有独立性,劳务的收益也归雇主。
承揽合同明显区别于雇佣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中具有独立性,不受定作人的支配,定作人支付的报酬是工作成果的对价,而不是劳务的报酬,所以,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实际施工方的工人受伤,承包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实际施⼯⽅的⼯⼈受伤,承包⼈需要承担责任吗⽣活中,承包⼈在承接建筑⼯程后,往往都会转包给其他公司或包⼯头实际建造,从⽽赚取⼤笔差价。
那么当实际施⼯⽅的⼯⼈受伤,承包⼈需要承担责任吗?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受伤⾮法转包的承包⼈要担责在实际施⼯过程中,⼯⼈受伤亡是时有发⽣的事情,⼀旦出现⼯⼈伤亡的,下列三类⼈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受伤,包⼯头等实际施⼯⽅要赔偿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建筑⼯程中,⼯⼈是受包⼯头雇佣的,实则就是⼯⼈的雇主,那么⼯⼈受伤时,就可以要求包⼯头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受伤的,可以找施⼯⽅挂靠的公司或⾮法转包的承包⼈索赔现实⽣活中,实际施⼯⽅想要承接建筑⼯程项⽬,往往都会选择⼀个建筑公司进⾏挂靠,那样才容易承接⼯程项⽬。
因⽽,当⼯⼈受伤时,施⼯⽅不愿承担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或⼯⼈家属可以找包⼯头挂靠的建筑公司或⾮法转包的承包⼈要求赔偿。
因为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受伤的,可以找发包⼈索赔从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发包⼈明知道或应知道实际施⼯⽅没有施⼯资质,⽽允许或默认其承接建筑⼯程的,当⼯⼈受伤的,发包⼈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包⼯头⽆⼒赔偿时,赔偿⼯⼈的损失。
但是如果发包⼈将建筑⼯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包⼈,那么在发⽣⼯⼈受伤的事情时,⼀般都与发包⼈⽆关了。
因此,实施施⼯⽅的⼯⼈受伤亡时,承包⼈是将建筑⼯程⾮法转包出去的,要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要是⼯⼈伤亡严重,⼜与施⼯⽅、承包⼈,甚⾄发包⼈协商赔偿不成的,建议尽早找个建筑⼯程律师协助处理,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装修工程合同安全责任条例
装修工程合同安全责任条例第一条总则为确保装修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保护甲方和乙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装修工程合同安全责任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装修工程合同安全责任条例适用于甲方(业主)与乙方(施工方)之间的装修工程合同。
甲方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乙方是指承担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安全责任3.1 甲方安全责任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装修工程的有关资料,包括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水电燃气等管线情况,并提供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等必要的安全条件。
甲方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不得在施工现场吸烟、饮酒、赌博、斗殴等影响施工安全的行为。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乙方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有权要求乙方整改。
3.2 乙方安全责任乙方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乙方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乙方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施工场地的安全。
乙方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四条安全事故处理4.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甲方,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2 乙方应当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书面向甲方报告。
4.3 乙方应当承担因施工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条保险乙方应当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甲方未履行本装修工程合同安全责任条例规定的义务,导致乙方施工安全受到影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2 乙方未履行本装修工程合同安全责任条例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本装修工程合同安全责任条例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装修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本装修工程合同安全责任条例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道路施工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是怎样
道路施工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是怎样
道路施工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相关参考内容如下:
一、权责关系
道路施工单位是道路施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确保道路施工过程中不对交通造成不良影响。
驾驶员也有一定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行车安全措施,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认定
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认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主要在道路施工单位,则应由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主要在驾驶员,则应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责任
道路施工单位因造成道路施工交通事故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
1. 道路施工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2. 道路施工交通事故对交通、城市管理等其他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赔偿责任。
驾驶员因造成道路施工交通事故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
1. 道路施工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2. 道路施工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影响道路通行等其他方面的赔偿责任。
四、防范措施
道路施工单位和驾驶员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采取防范措施,尽量避免道路施工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中,道路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警示牌,规范施工人员的行为,确保道路施工的安全和顺利。
驾驶员应根据道路施工情况,采取相应的行车安全措施,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规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怎么样的
建筑施⼯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怎么样的在建筑施⼯中,建筑⼯⼈发⽣事故的情况很多。
但是很多建筑⼯⼈都缺乏相关的法律常识,不知道相关的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那么,建筑施⼯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怎么样的?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施⼯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怎么样的1、事故须发⽣建筑施⼯过程中。
⼀项⼯程的建设⼀般包括勘察、设计、施⼯等⼀系列过程。
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部分,施⼯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内容。
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程进⾏营造的⾏为。
安装主要是指与⼯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
⼈⾝伤亡只有发⽣在建造和安装两个⼯作环节的进⾏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事故赔偿责任。
如果不是在施⼯建设过程中,如⼯程竣⼯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在建筑施⼯⼯作区域。
这⾥的⼯作区域应作⼴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活动需要⽽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须为建筑⼯程的施⼯作业⼈员及其他⼯作⼈员。
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雇员、帮⼯、学徒⼯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程建造、安装提供个⼈劳务。
4、事故受害⼈须有损害事实。
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损害、⽆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建筑施⼯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有损害为必要条件。
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员过失⾏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为,没有发⽣⼈⾝、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员进⾏教育或纪律处分。
5、作业⼈员的致害⾏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员的⾏为是为⼯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事故。
如果是作业⼈员因施⼯以外的原因,如职⼯殴⽃造成⼈⾝伤害,不属建筑施⼯事故,应按⼀般⼈⾝伤害赔偿纠纷处理。
引起损害发⽣的有关物件主要指⼯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小区装修工人坠楼伤亡业主承担责任吗
小区装修工人坠楼伤亡业主承担责任吗
都说装修是“幸福的烦恼”,但是如果装修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就真的变成烦恼事了。
时下正值装修旺季,装修中意外事故时有发生,业主也面临牵扯到索赔纠纷中的风险。
那么小区装修工人坠楼伤亡业主承担责任吗?常见的小区高空作业人员有哪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如果房主请业余装修工人装修,则房主与装修工人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房主作为定作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未审查工人经营范围和资质,而高层建筑的装修工作,操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房主作为定作人将该装修交给不具备安全操作条件的工人,明显具有选任过失,对装修工人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房主选任过失原因力对工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因果程度较低,且受害工人自身存在过错,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
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民事责任,故房主承担小部分责任。
如果房主请的是具有装修资质的公司,则装修工人坠楼与房主无关,受害工人与装修公司之间应按工伤处理。
施工造成路人受伤怎么赔偿
施⼯造成路⼈受伤怎么赔偿进⾏道路⼯程施⼯时,施⼯单位要注意对道路进⾏围闭,防⽌意外事故的发⽣,⽽有些施⼯单位是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能造成⾏⼈受伤,那么施⼯造成路⼈受伤要如何赔偿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施⼯造成路⼈受伤怎么赔偿路⼈因⼯程施⼯造成受伤的,由施⼯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般是依据路⼈造成的实际损伤,确定赔偿的数额。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第⼀千⼆百五⼗⼋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损害,施⼯⼈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损害,管理⼈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证据需要哪些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
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
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开具的批准专⼈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4、赔偿误⼯费的,应提供本⼈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减少的实际收⼊损失(包括减少的⼯资、奖⾦等)的证明,若⽆固定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般不予赔偿。
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被告主要是提供反驳原告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损害的,由施⼯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装修过程中工人出现事故条款
装修过程中工人出现事故条款
在装修过程中,工人出现事故是一种无法预料的情况。
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以下是
装修合同中可能包含的装修过程中工人出现事故的条款:
1. 工人安全保障:施工方需确保所有派遣到施工现场的工人具备相关岗位的专业技能,并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装备,以降低工人发生事故的风险。
2. 事故责任:如果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应明确规定施工方必须全面负责此类事故的赔偿和后续处理事宜。
3. 赔偿责任:若工人因施工方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事故,施工方应承担工人及其家属
的一切医疗费用、伤残补偿、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抚恤金等费用。
4. 事故报告和处理:施工方应及时向业主报告工人事故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对事
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方需要积极参与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调
查人员。
5. 保险条款: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利益,合同可以约定施工方必须购买相应的责
任险或其他适用的保险,以覆盖工人事故所涉及的风险和责任。
6. 解除协议和违约责任:如果工人事故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合同可能包含解除协
议的条款,并约定解约方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7. 争议解决:如发生工人事故引起的争议,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同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或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
以上仅为参考,具体的条款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在签署
合同前,建议双方充分了解和讨论装修过程中工人事故的风险和责任,并共同制定合同,
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工程装修合同安全事故责任
工程装修合同安全事故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建筑工程装修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保障工程装修的安全,明确安全事故责任,本文将从工程装修合同的角度,对安全事故责任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工程装修合同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工程装修合同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确保工程安全。
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工程装修合同的主体,对工程安全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要求,提供安全设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并依法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
2.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工程装修的实际执行者,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确保施工安全。
3.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第三方,对工程施工安全负监督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4. 其他相关方:包括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单位、设备租赁单位等,它们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二、工程装修合同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工程装修合同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应当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事故原因的责任划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明确事故发生的原因,划分责任。
若事故发生是因为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施工,或者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设施等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事故原因的责任划分,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并根据事故情节,给予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案例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案例地面施工损害责任是指在进行施工作业时,由于施工人员的过失或疏忽造成地面设施、建筑物或其他财产的损坏,施工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下面是一些关于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案例。
1. 某建筑公司在进行地下管道施工时,由于施工人员的操作失误,导致地下水管破裂,造成周围地面积水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
居民向建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建筑公司被判决赔偿居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2. 某市政工程施工队在进行道路施工时,未按照规定的施工标准进行操作,导致道路表面出现大面积裂缝,影响了交通的正常通行。
交通管理部门对施工队进行罚款,并要求其承担修复道路的费用。
3. 某施工队在进行地基处理时,由于使用了不合格的土壤材料,导致建筑物的地基不稳定,出现了明显的下沉现象。
业主对施工队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修复地基和重新建设的费用,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4. 某电力公司在进行电缆敷设施工时,未注意保护地面的绿化带,导致大面积的绿草死亡。
附近居民对电力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其重新进行绿化修复并赔偿绿化带的经济损失。
5. 某市政工程施工队在进行管道铺设时,由于施工人员的操作失误,导致地下管道爆裂,造成附近地面塌陷。
施工队被判决承担修复地面和附近建筑物的费用,并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6. 某建筑公司在进行地下室施工时,未采取适当的防水措施,导致地下室内部被大量地下水侵入,造成墙壁和地面的严重开裂。
业主向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7. 某施工队在进行挖掘作业时,未注意周围地下管线的位置,导致挖掘机损坏了一条重要的供水管道,造成附近居民停水。
供水公司要求施工队承担修复管道和赔偿停水期间的损失。
8. 某市政工程施工队在进行道路铺设时,未注意规避地下管线,导致挖掘机挖断了一条燃气管道,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燃气公司要求施工队承担修复管道和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并要求施工队对施工流程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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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中“马路工”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作者:周灿芳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1期摘要:在现今家庭房屋装修中,没有相关资质的“马路工”由于价格低廉、交易简便等原因,对于只需简易装修的房主来说很受欢迎。
但由于“马路工”没有从事房屋装修的相关资质,也缺乏系统的安全保障知识,在工作中很容易受伤,随之就会产生一系列纠纷。
本文试图结合司法实践案例,通过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对各方的责任分析、对具体责任分担的阐述,来对该问题有一个清晰的梳理,以明确各自的责任,减少和化解纠纷。
关键词:承揽;雇佣;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061-03作者简介:周灿芳(1988-),女,河南信阳人,上海师范大学民商法学专业。
一、“马路工”的含义在当今社会中,邀请专门的装潢企业进行房屋装修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情,对于那些只需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或部分修补的房主来说,这显然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为满足这种需求,没有房屋装修资质,但凭借经验有一定房屋装修能力的人,在马路边带着自己的工具等待潜在客户,并提供上门服务的人就应运而生了,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马路工”。
在日常生活中,“马路工”很常见,请“马路工”进行简单家用房屋装修也是很普遍的事情。
但由于“马路工”没有相关资质,也缺少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和意识,在工作中很容易发生人身损害,进而产生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纠纷。
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一)“马路工”与房主的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认为“马路工”与房主之间是雇佣关系①,有的认为二者之间是承揽关系②,二者究竟是何关系,还要分析雇佣、承揽各自的含义、特征及区别。
1.承揽、雇佣的涵义及区别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其标的物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协作,承揽人应接受定作人的监督和保守秘密,承揽人承担保管责任且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利,另外,承揽合同是诺成的、不要式的、有偿的双务合同。
③雇佣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内,为他方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雇佣合同,但《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个人劳务侵权,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并指出“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在房屋装修或修缮活动中,我们所指的“马路工”与房主之间的雇佣通常是指这种意义上的民事雇佣合同,而非劳动法上的雇佣或劳动合同。
我国现阶段有的雇佣合同(如家庭用人合同、个人雇工合同等)还未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将这类雇佣合同称为民事雇佣合同比较合适。
④承揽合同与民事雇佣活动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标的物来看,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经过承揽人的特定技术加工才形成的物化结果,具有特定性;雇佣的标的物是劳务,强调的是劳动的过程而非结果,具有普遍性和不特定性。
从解除权来看,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而在雇佣合同中不存在任何一方具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况。
从合同双方关系来看,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和承揽人的关系更多体现出“平等”的特征,承揽人在工作中的行为不受定作人干涉,对约定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要求承担全部责任;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和雇主的关系体现出“隶属”的特征,雇主有权对雇员工作中的行为进行指示。
⑤二者的这些区别,尤其是最后一点区别,对“马路工”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双方责任的划分有重大影响,因为这涉及到双方是否存在违反某些相应义务的情形。
2.“马路工”与房主之间应为承揽关系在现实生活中,通常“马路工”与房主通过口头约定,由“马路工”来进行房屋装修或修缮,房主按照“马路工”完成的工作成果来支付报酬。
双方约定的核心是劳动成果的交付,而非劳动的过程,对报酬支付方式一般约定为全部完成工作时一次性支付。
从上文承揽与雇佣的涵义及区别来看,很明显“马路工”与房主之间是承揽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法官都会将二者的关系定位为承揽关系,除了个别案件由于事实模糊,可能会被认定为雇佣关系,如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3年攀东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但该案经过中级人民法院的进一步审理,双方当时人之间的关系被确认为承揽关系。
(二)多个“马路工”之间的内部关系生活中,多个“马路工”由于在同一地点招揽业务或由于关系较好,常常一起为同一房主进行房屋装修或修缮。
此种情况下,他们之间具体是什么关系直接关系到各自的义务、责任和利益分配等问题。
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多个“马路工”之间的内部关系为雇佣关系或合伙关系。
雇佣,如上所述,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内,为他方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
雇佣是受雇佣人对雇佣人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合同兼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它以当事人意思为主导,是诺成、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且是继续性合同,即债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可以完成,而是继续地实现。
⑥合伙,这里指的是个人合伙,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从该规定及《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可以看出,成立个人合伙,要求合伙人须按照协议,提供了资金、实物、技术等,并参与经营、共同劳动,且个人合伙须有书面协议或依法核准登记。
但根据《民通意见》第四十六条、五十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实物或技术性劳务,不参与经营、劳动的,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仍构成个人合伙,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或工商登记,只要具备其他条件并有口头协议及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仍构成个人合伙。
当然,个人合伙的有效除以上要件外,还要求合伙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合伙人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合伙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多个“马路工”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关系,需要分别根据雇佣、合伙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具体分析,看多个“马路工”之间是否有书面或口头协议,是否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如果是,则他们之间是合伙关系,如果是否,则他们之间可能是雇佣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是某一位“马路工”接受一房主的房屋装修请求,然后邀请其相熟的其他“马路工”一起去完成工作任务,并向其他“马路工”支付相应的报酬。
所以,通常情况下“马路工”之间构成雇佣关系。
当然,现实情况复杂多变,不能根据一般情况来进行推断,判断多个“马路工”之间的关系仍要看其具体情况是符合雇佣的要件还是符合合伙的要件。
三、“马路工”人身损害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一)房主(接受劳务者)的责任众所周知,房屋装修是一项技术性活动,从业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从业资质。
房主,即接受劳务者在明知“马路工”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选任其为自己装修或修缮房屋,当发生人身损害时,很显然房主是有一定过错的。
有过错,必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作为接受劳务者的房主承担什么责任呢?在房屋装修时“马路工”发生人身损害的案件中,房主将装修或修缮房屋这一危险行为发包给明知没有资质的“马路工”,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在选任承揽人方面明显有过失,属于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的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里的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协力、告知、保护、照顾、保密等法定义务。
⑦在认定房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有一个问题需要先予以讨论,即合同有效时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我们之前的传统理论中一般认为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要件。
⑧“马路工”与作为接受劳务者的房主之间的承揽合同是诺成的、不要式的、有偿的双务合同,符合以上合同生效要件,且不属于合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所以当“马路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时,“马路工”与房主之间的承揽合同应是有效的。
在合同有效的场合,能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不可以,有人认为可以。
我比较赞成学者孙瑞玺的观点,即认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仍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余地。
因为首先缔约过失责任是建立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只要违反该义务并导致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当事人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而与合同是否有效并无关系。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民事责任,与合同有效并不相违背。
再次,我们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第43条的规定的“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更是实际上已经为合同有效型的缔约过失责任预留了法律上的存在空间。
⑨综上所述,我认为在“马路工”人身损害中,作为接受劳务者的房主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其他“马路工”对遭受人身损害“马路工”的责任在认定其他“马路工”是否需对遭受人身损害的“马路工”负担一定责任时,首先要区分二者是什么关系。
如果其他“马路工”与遭受人身损害的“马路工”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其他“马路工”要对遭受人身损害的“马路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作为雇主的其他“马路工”在工作中存在指示过错或对遭受人身损害的“马路工”的违规操作未尽到安全监管义务,则同样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其他“马路工”与遭受人身损害的“马路工”是个人合伙关系,则合伙人之间应当尽到相互帮助的义务,一方有必要对另一方的违规操作进行提醒和制止,如果违反了该义务,就可能因存在过错而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⑩因此,在二者是合伙关系的情形下,其他“马路工”很可能会因违反帮助或制止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遭受人身损害的“马路工”自身的责任在房主装修或修缮时“马路工”发生人身损害案件中,由于“马路工”缺乏相应资质,没有接受系统科学的培训,忽视安全保护知识和措施,“马路工”在工作过程中往往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从而部分导致人身损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