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十一章至第十八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一章一罪与数罪
4.11.1复习笔记
一、一罪与数罪概述
1.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一罪与数罪,是针对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而言。
具体地说,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
2.罪数判断标准
关于罪数判断标准,国外刑法理论有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等。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是犯罪构成标准说。
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3.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1)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是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标准,对数罪进行的分类。
①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②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2)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表现在法律特征上,就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否相同。
数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
就是异种数罪;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就是同种数罪。
二、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
1.实质的一罪
(1)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是:
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②这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
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
(2)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是:
①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②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③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果加重犯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结果也是故意。
二是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结果则出于过失。
三是基本犯是过失,对加重结果也是出于过失。
对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3)继续犯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后,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继续犯的特征是:
①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②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③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④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时间或以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对于继续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继续时间的长短,是量刑的重要情节。
2.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连续犯的特征为:
①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②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③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④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对于连续犯,应当按一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的特征是:
①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②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
③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牵连的形式表现为三种:
其一,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
其二,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其三,复杂牵连犯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刑法》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刑法》的规定处断;《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处理。
(3)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的特征是:
①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②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
这种关系表现为三种形式:
a.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b.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c.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③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④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对于吸收犯,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4.11.2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答: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1)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所谓一个行为,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还可以是出自一个犯罪故意的行为,因过失又造成了另一个犯罪结果。
②这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
所谓数罪名,是指一行为在外观上或形式上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特征。
至于数个罪名是否必须为异种罪名,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尚有歧议。
有的学者认为,必须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才成立想象竞合犯。
而有的学者则承认有同种数罪的想象竞合犯。
(2)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想象结合犯虽然在形式上是数罪,但毕竟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实质上为一罪。
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即按照一行
为同时触犯的数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
2.如何理解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答: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果加重犯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结果也是故意;二是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结果则出于过失;三是基本犯是过失,对加重结果也是出于过失。
3.如何理解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后,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继续犯的特征是:
(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继续犯之所以是一个犯罪行为,因为在主观上继续犯支配行为的犯意只有一个,并且这种犯意贯穿实行行为的开始到终了,在客观上继续犯自始至终只有一个实行行为,并不因实行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