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的询问与讯问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旭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第一条是“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原文是“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修正案草案的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法律冲突,防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司法实践中被刑诉法所架。
目前,讯问和审判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问题,目前法律规定比较混乱,几部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各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根据上述法律,是可以通知,不是必须或者应当通知。
也就是说,原则上要通知,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不通知,“通知法定代理人”不是强制性义务。
基于刑诉法的上述规定,公检法三部门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三个文件中对此也各自有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能够具体体现全社会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的专门法律,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办案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无条件地通知监护人到场。
可见,目前我国对于司法程序中是否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到场存在法律冲突。
针对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法律应当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但是正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难免发生了法定代理人缺位的错案。
在《刑事诉讼法》大修之际,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可以有效解决《刑事诉讼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冲突,进一步明确司法程序中,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通知监护人到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讯问未成年人是否应有监护人在场
1.询问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修改和增加了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的询问主体和程序问题,且其规定是“应当”。
从法理上看,《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处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根据“对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法条发生竞合、冲突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理原则,对于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毫无疑问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这里不仅一个特别法与普通法的优先适用问题,更有一个后法替代前法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是1997年颁布施行的,作为同一效力阶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是2007年颁布施行的,当两者对同一个问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该否通知监护人到场)的规定出现冲突时,我们也应当是适用后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应当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五十二条: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
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讯问的规定
讯问的规定讯问是指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物或作案工具等进行询问、调查的一种行为。
为了保护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取得有效的证据,讯问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定。
以下是讯问的一些规定:第一,讯问的时间:通常情况下,讯问应当在白天进行,即早晨6点到晚上10点。
在紧急情况下,警方可以在夜间进行讯问,但必须向上级报告并取得批准。
第二,讯问的地点:讯问应当在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构设立的场所进行,如派出所、公安局、侦查机关等。
在特殊情况下,如病人无法移动等情况下,讯问可以在其住所进行,但必须有证人在场,并告知嫌疑人有权要求随时请律师到场。
第三,讯问的对象:讯问主要面向犯罪嫌疑人,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必须由监护人等合法代表人陪同。
对于证人和询问他人,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询问,但要避免滥用讯问权利。
第四,讯问的权益保障:被讯问人有权要求律师到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要求休息和进食,有权向监察机关进行检举和申诉等。
同时,讯问过程中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恶劣手段。
第五,讯问的记录:讯问过程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包括讯问的时间、地点、人员、关键问题及回答、被讯问人的意见等必要信息。
被讯问人和其代理人有权对记录进行查验和签名确认。
第六,讯问的限制:讯问时间不得超过法定逮捕的限制,即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对于需要延长讯问时间的情况,必须依法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第七,讯问的合法性审查:讯问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确保讯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合法有效。
如果讯问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被讯问人有权向上级机关进行申诉和投诉。
综上所述,讯问是一项重要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规定。
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象和程序下进行的讯问,才能有效保护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取得有效的证据,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讯问/询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笔录开头提问话术及结尾确认规范
公安机关
办案民警讯问/询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笔录开头提问话术及
结尾确认规范
目录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笔录
询问未成年证人笔录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笔录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笔录问:我们是XX市公安局XX分局案审队的民警,你因涉嫌XX罪被我局刑事拘留(或逮捕),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提问,不得讲假话、作伪供,否则是要追究你的法律责任的,你听清楚了吗?
答:我听清楚了。
问:因为你是未成年人,我们对你讯问按照法律规定,由你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或我们聘请的)王xx在场旁听,你明白吗(你有异议吗)?
答:(以下省略)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刘xx 年月日
以上讯问我在场旁听,笔录我看过和刘xx说的相符。
王xx 年月日
询问未成年证人笔录
问:我们是XX市公安局XX分局案审队的民警,现在依法对你询问,你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明白吗?
答:我明白。
问:因为你是未成年人,我们对你询问按照法律规定,由你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或我们聘请的)王xx在场旁听,你明白吗(你有异议吗)?
答:(以下省略)。
纪委未成年人谈话笔录
纪委未成年人谈话笔录
《纪委未成年人谈话笔录》
时间:2022年3月15日
地点:纪委办公室
1. 谈话对象:未成年人小明
2. 谈话人员:纪委工作人员A、纪委工作人员B
A:小明,你在学校里有没有违纪行为?
小明:没有,我一直都很遵守学校纪律的。
B:那你为什么会被老师举报到纪委呢?
小明:可能是有人陷害我吧,我真的什么都没做。
3. 谈话记录:
A:小明,在学校里你有没有参与过欺凌行为?
小明:我从来没有欺负过别人,也不会参与别人欺负同学的事情。
B:那你为什么被指控欺负同学呢?
小明:可能是误会吧,我真的从来没有做过这种事情。
4. 结论:
经过谈话记录的内容和小明的陈述,纪委工作人员认为小明可能受到了误会或陷害,需要进一步核实真相。
同时,纪委工作人员也会与学校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以确认事件的真实情况。
5. 建议:
在未成年人涉及违纪行为的调查中,应当严谨对待,慎重处理。
同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过程公平、公正。
对于涉嫌欺凌行为的处理,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7A文】对未成年人的询问与讯问
【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内容摘要: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一直是未成年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目前生效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相关规定却相当混乱,甚至互相矛盾。
笔者在分析现有生效法律的关于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规定以及目前的执法办案中办案人员在未成年人询问、讯问法律适用中的困惑的基础上,对完善未成年人询问、讯问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切实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人询问讯问冲突监护人刑事诉讼中的讯问又称审讯、审问,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发问,使其陈述案件情况的一种诉讼行为。
[①]其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陈述犯罪事实和于己有利的情况,以便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询问是收集证据,核对证据,了解案情和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重要手段,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通过回答讯问,既可陈述犯罪事实,又是行使辩护权进行申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询问分为刑事诉讼中的询问和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询问。
其中刑事诉讼中的询问是指是司法人员用口头的方式向证人、被害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行为。
[②]而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询问则指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依法对行政违法案件的违法嫌疑人和证人、受害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行政行为。
一、目前生效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X五次会议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检察机关讯问未成年人之路径选择
④ 文章讨论的检察机 关对 未成年犯 罪嫌 疑人、 被告人 的讯 问 , 只限 于审查逮捕和 审查起诉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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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讯 问未成年人之路径选择
一
、
教 育优 先 之定 位
( 一) 教 育优先理 念的根基
未 成 年人在 生 理 、 心理 、 智力 、 体力 、 情感 等方 面 尚 不 成熟 , 处 于 成 长 期 和 发育 期 , 他 们 的 可 塑性 较 强, 这是 不 争 的事 实 , 理论 界 对 此 也 达 成 了广 泛 的共 识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人 格 塑 造 , 教 育 是 重 中之 重 。
因此 , 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 、 司法政策 , 也应 在教育为先的理念指导下进行设计和执行 。作 为刑事 诉讼 中重要一环的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的讯问亦应如此。将 教育优先作为检察机关 讯 问未 成年 人 的基本 定位 , 有 着广 泛而 坚实 的根 基 。 1 .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2 6 6 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规定 了基本原则 , 即“ 对犯罪的未 成年 人 实行教 育 、 感化 、 挽 救 的方针 , 坚持 教 育为 主 、 惩 罚 为辅 的原则 。 ” 此外 , 《 人 民检察 院办理 未 成年 人 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 2条、 《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4 5 9条、
青少年犯罪问题
2 0 1 7年第 3期
检 察 机 关 讯 问 未 成 年 人 之 路 径 选 择
王 东 海
【 内容摘要 】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讯 问, 应当将教育作为基本定位和主要 目 标, 将查明犯 罪事 实对 其进 行惩 罚作 为 次要任 务 。充 分保 障 未成人 的休 息 时 间 , 选择 适 宜教 育 的地 点 , 选派经验丰富、 耐 心细 致 、 善 于做 未成 年人 的教 育矫 治工作 的检 察人 员进 行讯 问 , 将 教 育矫 治 贯彻 讯 问过 程 的始 终 。利 用
在讯问和询问未成年人时有什么特殊规定?
在讯问和询问未成年⼈时有什么特殊规定?法律分析: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询问未成年证⼈、被害⼈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或者其他⼈员到场。
“应当”的意思是必须通知法定代理⼈到场,这是对未成年⼈诉讼权利的⼀种特殊保护。
当然在讯问和审判时,如果⽆法通知、法定代理⼈不能到场,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的其他成年家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或者其他⼈员认为办案⼈员在讯问。
审判中侵犯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审判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或者其他⼈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百⼀⼗条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询问未成年被害⼈、证⼈,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到场,并采取适当⽅式,在适当场所进⾏,保障未成年⼈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案件,未成年被害⼈、证⼈⼀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段和⼼理⼲预等保护措施。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条 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的法定代理⼈到场。
⽆法通知、法定代理⼈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可以代为⾏使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或者其他⼈员认为办案⼈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或者其他⼈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性未成年犯罪嫌疑⼈,应当有⼥⼯作⼈员在场。
组织未成年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讯问提纲
组织未成年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讯问提纲一、引言未成年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未成年人以明知是违法行为的方式,违反国家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的行为。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进行讯问,并采用一定的提纲来保证讯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便捷性。
本文将就未成年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讯问提纲进行探讨。
二、讯问提纲的需要1. 确定被讯问人身份和案情基本情况在进行讯问之前,需要对被讯问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与案情基本情况相结合,了解其参与的违法活动的具体情况。
2. 了解违法行为的过程和动机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活动,往往存在一定的动机和过程。
讯问提纲应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起因、背后的动机和其在违法活动中的角色的了解。
3. 了解未成年人的社会关系在进行讯问时,需要了解被讯问人的社会关系,包括家庭环境、成长背景、朋友圈等,以分析其违法行为的原因以及可能的预防措施。
4. 探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需要进行评估。
通过讯问,可以了解其违法行为对社会治安产生的影响以及带来的社会风险,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限制和预防。
5. 了解未成年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自我改造可能性了解被讯问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的认识和态度,包括是否表示悔罪以及对未来是否有进行自我改造的意愿,是进行讯问和判决的重要依据。
三、讯问提纲的内容1. 被讯问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学校、家庭成员情况等。
2. 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详细了解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共犯人数、使用的工具或手段等,对罪行的轻重程度进行梳理。
3. 违法行为的动机探究其参与违法行为的具体动机,包括是否受到他人的诱导、是否有经济或心理压力等。
4. 社会关系调查了解被讯问人的家庭关系、教育背景,以及朋友圈等社会关系,从中获取对其违法行为的解析和预防意见。
5. 危害程度评估针对被讯问人的违法行为,评估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包括是否已经造成财产损失、个体伤亡以及引发社会恐慌等。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吗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吗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的,没有规定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到场。
如果其法定代理⼈⽆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时,可以通知其他亲属、未成年⼈保护组织等⼈到场。
关于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是否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吗1、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的,没有规定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到场。
2、如果其法定代理⼈⽆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时,可以通知其他亲属、未成年⼈保护组织等⼈到场。
3、未成年嫌疑⼈的法定代理⼈、其他亲属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委托律师为当事⼈进⾏辩护。
4、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由谁进⾏1、讯问犯罪嫌疑⼈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的侦查⼈员负责进⾏。
为了提⾼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员不少于2⼈。
2、《刑事诉讼法》规定:“ ⼈民法院、⼈民检察院对于各⾃决定逮捕的⼈,公安机关对于经⼈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都必须在逮捕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公安机关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由⾃⼰办理的案件,提请⼈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逮捕之后,应当在24⼩时之内进⾏讯问。
⽽有⼈民检察院⾃⾏侦办的案件,⼈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应当由⼈民检察院进⾏讯问。
4、讯问犯罪嫌疑⼈,有利于侦查⼈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有利于犯罪嫌疑⼈如实供述罪⾏或⾏使辩护权。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的,没有规定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到场。
如果其法定代理⼈⽆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时,可以通知其他亲属、未成年⼈保护组织等⼈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
第五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
第七条本规定是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立案调查第八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一)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三)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四)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五)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六)18岁以下未成年人强制戒毒案件。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扭送、检举、控告或者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必须立即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十条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
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
监护人询问笔录签字讯问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监护人询问笔录签字讯问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相关问题探讨河北省高碑店市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科一年多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数十件,从已办理案件来看,执行讯问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时常常存在一些问题,我们结合实际,仔细分析讨论解决,提出一些意见。
第一,法定人到场通知如何发出?以往实践中对法定人到场通知发出形式不统一,有的是用电话通知,有的邮寄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有的是找人代为传达。
我们认为,既然法定代理人到场是法定要求,就应有肯定的形式要件,应有“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对电话通知到的,也应让法定代理人到场后补充签名确认,对联系不到法定代理人的,应按犯罪嫌疑人供应的地址邮寄。
其次,法定代理人不宜和不能到场的包括哪几种情形?毕竟什么是法定代理人不宜和不能到场的情形?我们在实践总遇到的主要是以下一些情形:包括法定代理人与案情有牵连,到场可能有碍侦查;法定代理人到场后干挠讯问,经制止不听的;法定代理人因身体缘由不便利到场等。
法定代理人不宜到场是例外,不能由办案人员随便确定,应由办案人员将实际状况报主管领导后批准。
第三,是否给予适宜成年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讯问时,由于种种缘由,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在讯问时让与犯罪嫌疑人关系亲密的亲属朋友、社会工、教师、律师等适宜成年人到场,对此,我们认为:适宜成年人在征求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意的状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犯罪时未成年但讯问时已成年案件是否要执行该制度?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破案时已满18周岁的状况。
这时是否要执行六部委《意见》通知家长到场?对此,我们认为,这种状况在讯问时不应当通知其家长到场。
其理由是:《检察机关执法工作根本标准》8.7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但在有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表达对未成年人程序上特别爱护的条文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刑事侦查
未成年人刑事侦查
《未成年人刑事侦查》
未成年人刑事侦查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因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视为特殊群体,所以在刑事侦查方面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
首先,在未成年人刑事侦查中,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其隐私和人格。
未成年人在接受侦查过程中,应当有权利得到合法代理人的陪同,以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刑事侦查人员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和讯问时,需要注意措辞,避免对其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其次,在取证过程中,需要特别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情感特点。
未成年人通常对于刑事调查过程会感到恐惧和压力,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特别关心和照顾,以尽量减少不良影响。
此外,取证时的方式和方法也需要经过审慎考虑,不应过于侵入未成年人的个人生活和隐私。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侦查还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问题。
在侦查工作中,应当兼顾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帮助其改过自新的双重目标,通过教育和矫正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到正轨上。
在未成年人刑事侦查工作中,需要刑事侦查机关、法律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关爱和帮助,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摆脱犯罪的阴影。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
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司法公正。
组织未成年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讯问提纲
组织未成年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讯问提纲摘要:一、引言1.了解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背景和现状2.阐述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讯问的目的和意义二、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定义和特点1.定义2.特点三、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四、讯问要点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动机和目的3.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4.活动的具体实施过程5.涉及的未成年人情况及权益保障6.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和悔罪表现五、讯问策略与方法1.制定详细的讯问计划2.讯问过程需遵循的法律程序3.针对不同情况采用的讯问技巧六、结论1.总结讯问的关键内容和成果2.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教育和挽救3.对类似犯罪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提出建议正文: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严重侵害了社会秩序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本文将对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进行讯问,并提出相关策略和方法。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加大对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打击力度。
了解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背景和现状,对于制定针对性的打击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可以揭示犯罪动机、目的和过程,为案件的侦破和处理提供重要依据。
二、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定义和特点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赌博、卖淫、嫖娼、盗窃、抢劫、诈骗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该类犯罪行为的特点包括:犯罪主体多元化,涉及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等。
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打击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均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危害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变得尤为必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供帮助。
一、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应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查处、教育、保护和帮助的制度体系,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在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时,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对于未成年人,应该采取预防为主的措施,将其引导走向正确的道路。
要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和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等问题的关注,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
2.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查处工作。
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根据其年龄、性别和犯罪性质进行量刑。
落实“适用轻微刑事措施”的原则,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教育、挽救和再教育的机会。
3.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补充活动,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也应该得到关注。
比如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库,并对于不同犯罪类型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扶助。
二、加强法院、公安机关的工作协调未成年人犯罪的查处和处理,需要法院、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需要将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如实填写到笔录表格中,同时要注意对于未成年人的询问和讯问方式的规范化。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特定身份和特点,合理裁定量刑,争取为其划定实现再教育的时间及程度,并在法律范围内给予未成年人施行心理医疗、教育和其他相关支持。
在未成年人嫌疑人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环节,应注意与家庭和社会接轨,积极和家属进行沟通和谐,规范相关程序,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加强社会资源的投入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政府应加强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
刑诉法未成年询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How self-discipline you are, how free you ar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诉法未成年询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二款,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九十八条二款,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刑事案件当中对证人称之为询问,但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话应该是称之为讯问的。
结合案情的需要有的时候可能公安机关是必须要询问未成年人的,因为可能为成年人提供的相关证言对于整个案件是非常关键的线索。
但由于当事人处于未成年,因此工作人员必须要遵守我国刑诉法未成年询问的相关规定。
一、刑诉法未成年询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得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询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二)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询问不满十八岁得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对未成年人如何讯问
对未成年人如何讯问
《对未成年人如何讯问》
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特别的保护和关爱。
在司法讯问中,对未成年人的问讯方法和程序也需要特别注意,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和利益不受侵犯。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的讯问应该由专门的儿童司法人员进行。
这些人员需要接受专门的培训,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特点,以便更好地与他们沟通和理解。
在讯问过程中,应该采用温和的语气和方式,不应该使用威胁、恐吓或施压的手段。
同时,也需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感受,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其次,对于未成年人的讯问应该在适当的环境中进行。
这个环境需要是安全、舒适和私密的,以便让未成年人感到放松和安心。
在讯问过程中,还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情况,避免让他们承受过大的压力和负担。
最后,对于未成年人的讯问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讯问过程中,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确保他们享有诉讼权利的平等和公正。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问题,也需要充分征求家长或监护人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总之,对未成年人的讯问需要特别谨慎和细致。
只有在充分尊
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权利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司法讯问的公正和合法,也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实习律师见证对未成年的询问
实习律师见证对未成年的询问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一、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规定有什么
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规定有: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
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出于对未成年的人保护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进行询问的时候应当由其监护人在场进行。
我国一直强调建设法制国家,公安机关在执行相关司法审理程序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避免出现知法犯法的情况发生,造成未成年精神或者人身伤害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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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内容摘要: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一直是未成年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目前生效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相关规定却相当混乱,甚至互相矛盾。
笔者在分析现有生效法律的关于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规定以及目前的执法办案中办案人员在未成年人询问、讯问法律适用中的困惑的基础上,对完善未成年人询问、讯问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切实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人询问讯问冲突监护人刑事诉讼中的讯问又称审讯、审问,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发问,使其陈述案件情况的一种诉讼行为。
[①]其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陈述犯罪事实和于己有利的情况,以便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询问是收集证据,核对证据,了解案情和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重要手段,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通过回答讯问,既可陈述犯罪事实,又是行使辩护权进行申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询问分为刑事诉讼中的询问和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询问。
其中刑事诉讼中的询问是指是司法人员用口头的方式向证人、被害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行为。
[②]而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询问则指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依法对行政违法案件的违法嫌疑人和证人、受害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行政行为。
一、目前生效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五十二条: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
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部1995年10月23日发布施行)第八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一)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三)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四)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五)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六)18岁以下未成年人强制戒毒案件。
第十一条: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四款: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执法办案中办案人员在未成年人询问、讯问中的困惑(一)相关法规在对未成年的年龄规定方面互相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未成年人询问、讯问对象的年龄作出规定,即未满18周岁的公民,范围较广。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询问、讯问对象的年龄是“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适用对象范围相互矛盾《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为“未成年嫌疑人”、“未成年证人”、“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为“证人、犯罪嫌疑人”,不包括未成年被害人。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又规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提及相应的“未成年证人”、“未成年被害人”。
(三)适用案件类别存在差异从上述所列的法条看,有单独适用刑事案件,有单独适用公安行政处罚案件,有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从提法上也不严谨、规范,有的侧重于司法保护角度,有的则侧重于侦查角度。
(四)法定义务要求矛盾《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为“应当”履行义务,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可以”,《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又分为“应当”和“另外情形”两种规定。
(五)对到场人员要求不一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为“监护人到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为“法定代理人到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为“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为“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
确定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到场人员法定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明确通观我国现行法律文件,除《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作出了象征性“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外,并未对到场人员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的规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到场后作什么、怎么做;没到、没做,有什么罚则,没有加以明确规定。
如何通过文书形式反映到场人员情况,对于违法侵权行为,到场监护人怎么办等具体问题法律规定并未解决。
透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确实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如下:1.难以实现法制的统一我们从本文对法条的列举和分析中不难发现在立法时(包括国家部委的规章制定)形成了这一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在一个国度就应该制定统一的儿童保护政策,规范制作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行为,实现法制的统一。
依法治国,涉及到方方面面,自然也应当包括笔者提出的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
2.办案人员难以操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包括办案人员在内的整个社会应当履行的义务。
但是一线办案人员在具体办案中面对上述法条不知所措,究竟依据哪条更合法、更科学、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他们是一头雾水、无所适从。
3.监护人到场规定缺少刚性到场是出于对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对办案人员作出的义务性的规定,监护人到场既是行使自己监护的权利,同时也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监护人接到通知不到场就是一种义务不履行行为,未尽义务就应当受到相应的罚则。
由于目前对于监护人不到场无具体罚则规定,客观上导致监护人不到场也不承担法定责任。
三、完善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对策建议(一)按照法学一般原理适用法律一是妥善处理层级冲突(亦称纵向冲突),注意把握法律效力的等级,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效力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位)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二是把握同级冲突(亦称横向冲突),对不需报经有关部门裁定即可判明的,注意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从普通法不限制特别法的优先适用为前提,并且特别法只能优先适用于法定的特殊事项);三是新旧冲突(亦称时际冲突),新法优先。
虽然我国目前关于未成年人询问、讯问的法条规定主要源于国家基本法法律、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在具体办案时适用法律、处理法律法规冲突都应遵循这些原则。
(二)充分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原则、精神、特别是《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内容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提出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共同职责,并在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举报。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等具体执法活动中,应当注意将这些法律精神贯穿其中。
特别在理解法条中的“可以”、“应当”时,笔者认为选择“应当”,在“18周岁以下”对“与十六周岁以下”选择中,适用“18周岁以下”,在违法适用对象上选择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更宽广的法条。
(三)准确理解到场人的范围讯问时“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普遍确立。
[③]其含义是警察讯问未成年人时,无论在警署或警署之外,都须有一位适当的成年人在讯问现场。
被讯问未成年人可从该人那里得到协助和建议。
可作“适当成年人”的人主要有三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社会工作者;其他年满18周岁的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但不能是警察或受雇于警署的人。
其在讯问中可保证涉嫌未成年人能得到公正对待,并可协助未成年人与警察进行沟通。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认为“适当成年人”在场“应被视为是对少年一种心理和感情上的援助”。
讯问结束后,应让“适当成年人”阅读所有讯问笔录并签字。
囿于目前我国国情,“适当成年人”一般仅局限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而法律上所讲的监护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即是除精神病外对无民事行为人(10岁以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10~18岁)的人身、财产权益等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
监护必须监护人的涵义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监护人才可行使监护权利履行监护职责。
关于监护人的资格,我国民法有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可由下列人员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④在没有上面规定的人可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