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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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与侦查讯问

询问与侦查讯问
例如,“张三第一个冲上去,是还不是?” B.问话内容暗含回答内容。 例如,“案发当天是雾霾天气,能见度极低,张三可 能带着深颜色的墨镜吗?”
5、反询问受主询问范围的限制规则 内容: 主询问确立证人的作证范围之后,反询问不得超出该范 围。 原理: 诉讼公平。(你出一枪,我出一剑。不可“借鸡下 蛋”。) 示例: 审判长:“传3号证人出庭,要证明什么?” 公诉人:“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受贿事实的受贿 经过。”
1、证人能力与证人类型 证人是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作出直接陈述之第三人。 证人能力(证人资格): A.知道案件真实情况; B.能够正确表达的自然人;(是否要求“辨别是非”?) C.在本案中不担负控诉、审判、辩护职责之第三人。
证人类型: A.事实证人(fact witness):目击证人、傍观者、警察、分 案审理之共犯(accomplice)、公诉程序中的被害人 (victim)。 B.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鉴定人、专家辅佐人(“有 专门知识的人”)。
(2)选择畏罪心理为突破口 (3)选择顾虑的心理为突破口
2、从案件的事实、情节上选择
(1)选择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事实,情节 为突破口 (2)选择犯罪嫌疑人认定为最放心、最保险
的事实和情节为突破口
(3)选择有确凿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为突破口
(4)选择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一些特
殊情节为突破口
3、从犯罪嫌疑人自身特点上选择
审判长:“传第3号证人出庭。”(法警带第3号证人到庭, 审判长告知权利义务。)“公诉人可以对第3号证人进行发 问。” 公诉人:(询问完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受贿事实的受贿 经过。)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向第3号证人发问?”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本辩护人有问题需要发 问。„„证人某某某,本人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下面我向你 提出两个问题:一,你与被告人是什么关系?二,被告人的 一贯表现怎么样?”

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3篇)

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逮捕后,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是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逮捕后的询问程序1. 询问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的主体是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在询问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

2. 询问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不能进行询问的,应当在逮捕后的四十八小时内进行。

3. 询问地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应当在看守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询问地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被询问人的安全;(2)有录音录像设备,便于对询问过程进行记录;(3)有适当的休息场所,确保被询问人休息。

4. 询问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1)被逮捕人的基本情况;(2)被逮捕人的犯罪事实;(3)被逮捕人的辩护意见;(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5. 询问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口头询问;(2)书面询问;(3)录音录像询问。

三、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1. 保障被询问人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在询问被逮捕人时,应当保障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1)不得对被询问人进行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2)不得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3)不得泄露被询问人的隐私。

2. 不得重复询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不得重复询问。

如何写询问笔录

如何写询问笔录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在日常管理中对违规罪犯的处罚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1、讯问笔录的含义讯问笔录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

讯问笔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获取证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自从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考核和奖惩规定》颁布以来,依法依规对监狱内服刑的罪犯实施考核,能够有效地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姓。

对一些在服刑中屡教不改、破坏监管秩序、危及监管安全行为的罪犯实行惩罚,有利于维护监狱监管安全和促进教育改造的顺利开展,预防和减少狱内又犯罪,将罪犯改造成守法的公民回归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讯问笔录的制作是对罪犯违规行为讯问过程的完成记载,经核实和被讯问人认可,是作为处罚罪犯违规的重要证据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罪犯在狱内违规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是在社会上,则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

二、对讯问笔录的认识1、突出讯问笔录的狱内侦查作用。

开展狱内侦查、制作讯问笔录有助于监狱查处狱内案件,预防和打击狱内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狱内监管秩序的稳定。

讯问是监狱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证实违法犯罪和查明违法犯罪人,依法对监内罪犯进行讯问,以获取其供述和辩解的一种活动。

是狱内侦查的初始阶段,当我们在监管中发现罪犯违规行为,民警在对罪犯进行讯问时,制作的讯问笔录是第一手的证据材料,因为罪犯在违规时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所以民警制作的笔录就有可能会成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份有力证据。

民警在受理罪犯违规时,往往是在罪犯违规行为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执法者,这时及时地制作笔录,罪犯的心理防线尚未形成,此时是最容易制作成接近或还原违规事实的全过程(即客观事实),每一案件的发生,都会在一定时空内改变现状,这种改变是与案件相关联的人或物所感知,并以信息的形式储存下来。

笔录的分类

笔录的分类

笔录的分类
根据内容和用途,笔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分类:
1、询问笔录:用于记录警察、检察官或调查人员对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询问过程和陈述内容,通常用于刑事调查和法庭审讯。

2、证人笔录:用于记录目击者或相关人员对案件发生经过的陈述和观察,通常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等法律程序。

3、供述笔录:用于记录嫌疑人或涉案人员对犯罪事实的自述和认罪,通常用于刑事案件。

4、总结笔录:用于记录会议、庭审、谈话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和结论,通常由主持人或主管人员撰写。

5、医学笔录:由医生或医疗专业人员记录患者的病历、诊断和治疗过程,用于医疗记录和法律程序。

6、履职笔录:用于记录公务人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在工作中的行为、决策过程和结果,通常用于机关、公司或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7、采访笔录:用于记录记者、调查员或研究人员对采访对象的提问和回答过程,通常用于新闻报道、学术研究和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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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社会价值

法律文书的社会价值

法律文书的社会价值篇一:法律文书复习提纲新法律文书复习提纲一、法律文书的定义、属性、特征(特点)、作用、最早的法律文书(P16)是什么?法律文书是指各写作主体依法处理各种诉讼、非诉讼案件时所写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理解:1.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2.依法制作:实体法、程序法3.制作者特定:法定的机关、组织、公民4.适用范围: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属性:法律属性(又称法律精神,以程序法条文和实体法条文的形式出现)和写作属性特征:内容的法律性,体式的规范性(格式统一、开头、结尾、起承转合模式化、要素完备、用语规范)、实施的强制性、客观性作用:是实施法律的具体手段;是履行法律行为的重要凭证;是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全过程的如实反映;是促进法律宣传、彰显国家法制水平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工具;是考察法律工作者政治业务素质的重要尺度。

最早的法律文书《》最早的法律文书样式汇编《封诊式》二、法律文书的主要价值.。

P28正义价值;效率价值;秩序价值三、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叙述案件事实的特定方法和注意事项;最基本的表达方式:叙述、描写、抒情、议论、说明一、法律文书叙述的应用1、叙述的定义把人物的经历和事物发展变化的过程表达出来就是叙述2.叙述的一般要素:刑事:七要素P78(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后果)民事:八要素P80(当事人间的关系、时间、地点、争议的客体、原因、过程、结果、争议的焦点)行政:违法事实(七要素)P81具体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理、当事人对处理的不同意见3.叙述的人称第三人称、第一人称4.叙述的方法顺叙、倒叙、插叙、平叙①时间顺序法(顺叙)——以案件情节发展的时间先后为线索安排材料的方法。

②突出主罪法(倒叙)P97——以罪行主次为序,先写主要罪行,后写次要罪行的方法。

③综合归纳法(分叙)P98——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多次罪行加以概括归纳,用简洁精练的文字作总的叙述的方法。

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区别与运用

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区别与运用

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区别与运用(对此问题感到困惑,进行了初步粗浅思考,所提观点可能不正确,此文仅供共同探讨,不作任何结论)以往的纪检工作中仅使用谈话笔录。

《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继颁布后,纪检监察机关可使用谈话笔录、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但三者之间有时不易区分。

一、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外的人能否使用谈话笔录有观点认为,《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谈话。

有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规定也明确,在监督过程中对可能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监督对象可以进行谈话;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可以进行谈话。

从这些规定看,谈话笔录只能用于监察对象、监督对象,对其他人员(例如证人)不能使用谈话笔录。

笔者认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第三十四条也规定,在初核阶段,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这里的“被谈话人”、“相关人员”范围较广,应当包括证人。

同时,《工作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这也说明,存在被审查调查人之外的谈话对象。

因此,谈话笔录可以用于与证人的谈话工作。

二、单头谈话笔录与双头谈话笔录的区别单头谈话笔录,即纪检机关文头的谈话笔录,或者监察机关文头的谈话笔录。

双头谈话笔录,即纪检监察机关文头的谈话笔录。

笔者认为,工作中一般可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的谈话笔录。

但需要注意,是否存在某些情况导致无法使用双头谈话笔录。

安全生产询问笔录内容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询问笔录内容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询问笔录内容1、调查询问笔录应当遵循的十条原则有哪些1、合法。

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行使调查询问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如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讲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等。

2、全面准确。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采取一问一答式,用“问”、“答”表明,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等情况询问清楚,以反映违法行为的全貌。

要按照事件发生的前后经过或其内在规律进行询问。

所为准确是指用语严谨明确,不得含混不清,尽量少用或不用大概、可能一类闪烁其辞的字句。

同时,不要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3、个别询问。

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个人。

询问的对象不同,询问的内容应该有所侧重。

如果较为复杂的案件,就同一个问题一份询问笔录表述不完,可以分成若干笔录,不要硬将所有内容写在同一份询问笔录上。

一个案件如果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分别制作笔录。

多份笔录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4、一事一问。

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就一个违法行为进行询问。

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多个价格违法行为,应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5、略记提问,详记陈述。

进行询问,就是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

因此,提问易简,陈述应详。

只有略记提问,详记陈述,才不致主次颠倒。

提问与回答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答非所问。

6、如实记录,正确综合。

记录内容要真实具体,尽量如实地记录被询问人陈述的原话,不随意取舍。

记录原话并非记录废话,对当事人凌乱的陈述,可准确的综合后记录下来,但要符合被询问人的本意。

7、当场纪录。

询问笔录的制作应当在询问过程中进行,不得事后追记和补缺,否则就会影响其原始真实性。

应使用钢笔或其他不退色笔书写,避免错别字和删、增、涂改。

做到文字清楚、书面整洁。

8、交由被询问人确认。

询问笔录的内容是被询问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被询问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就会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有异议,留下隐患。

谈话、询问、讯问的区别

谈话、询问、讯问的区别

谈话、询问、讯问的区别
谈话、询问、讯问的区别
一、谈话
党纪案件中谈话对象:问题线索被反映对象(立案前)、被审查人(立案后)、证人、受侵害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因此,在党纪案件中,不管对证人还是受害人用的都是“谈话笔录”,而不用“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

监察案件中谈话对象:问题线索被反映对象(立案前)、只涉嫌职务违法不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立案后)。

如果是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后,对被调查人用的是讯问。

谈话按照程序阶段分为:监督检查过程中谈话、初核过程中谈话、审查调查中谈话。

对这三个程序中的谈话审批权限要求是一样的。

二、询问
根据《监察法》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因此,询问是监察案件中对证人、被害人使用的,用的是询问笔录。

而党纪案件中对证人、受害人使用的则是谈话笔录。

被询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询问时向其出具《询问通知书》并告知权利与义务。

三、讯问
仅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后采用的,用的是讯问笔录。

首次讯问时,应出具《讯问通知书》,并告知权利与义务。

讯问和询问区别

讯问和询问区别

讯问和询问区别询问和讯问的两者区别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即因涉嫌犯罪已经被立案侦查的对象;询问的对象是证人、被害人、知情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1.主体与人数: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2.时间(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为12小时(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3.地点(1)被羁押的: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2)未被羁押的:现场①需出示工作证件,才可以口头传唤②住处③指定地点④检察院、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4.步骤与方法(1)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①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4)同步录音录像①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②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③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检察院、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5)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1.主体与人数:无限制2.时间:无限制3.地点(1)现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2)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3)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4.步骤与方法(1)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笔录与讯问笔录

询问笔录与讯问笔录

询问笔录与讯问笔录
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是在法律程序中常用的两种记录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象和目的。

询问笔录是指执法人员或调查人员在询问证人、受害人、嫌疑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时所作的记录。

询问笔录的目的是获取信息、了解事实、收集证据或调查案件。

在询问过程中,记录人员会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回答以及其他相关细节。

询问笔录通常用于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讯问笔录则是指执法人员或司法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所作的记录。

讯问笔录的目的是调查犯罪事实、获取犯罪证据以及确定被告人的罪责。

在讯问过程中,记录人员会记录被告人的供述、辩解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讯问笔录通常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无论是询问笔录还是讯问笔录,都需要记录人员准确、客观地记录被询问或讯问人的陈述和回答。

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律程序中使用,并对案件的处理和裁决起到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和司法机关会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来执行询问和讯问,并制作相应的笔录。

询问和讯问的两者区别是什么

询问和讯问的两者区别是什么

询问和讯问的两者区别是什么询问和讯问的两者区别是什么,询问和讯问的对象不同。

询问的对象是知情者、受害人、证人等,而讯问的对象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所以区别还是很大的。

询问和讯问时诉讼的一个关键环节,那么询问和讯问具体还有什么区别下面来了解一下。

询问和讯问的两者区别是什么,询问和讯问的对象不同。

询问的对象是知情者、受害人、证人等,而讯问的对象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所以区别还是很大的。

询问和讯问时诉讼的一个关键环节,那么询问和讯问具体还有什么区别下面来了解一下。

一、关于询问、讯问的对象询问和讯问的两者区别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即因涉嫌犯罪已经被立案侦查的对象;询问的对象是证人、被害人、知情人。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二、关于讯问、询问的时间规定无论是询问、还是讯问,都应该依照法定程序。

讯问的法定程序是传唤、拘传,我国刑诉法传唤、拘传的时间规定是:(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从上面不难看出,讯问持续时间一般是不得超过12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关于询问的法定程序规定,是要求侦查人员出示工作证、询问通知书,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就询问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三、关于询问、讯问的场所询问和讯问的两者区别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地点,出了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所以,检察机关询问的地点即被询问人所在的单位、被询问人的住处、被询问人提出的地点、检察院进行。

但是关于讯问的地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移送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

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

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1. 引言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是司法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常用的工具,用于记录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的陈述和回答。

这两种笔录在形式上有一些区别,但都具有相同的目的:记录事实、保护证据、确保程序公正。

2. 讯问笔录讯问笔录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讯问时所做的书面记录。

以下是讯问笔录应包含的内容:2.1 讯问人信息•被讯问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个人基本信息;•被讯问人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2 讯问过程•记录讯问开始时间和地点;•记录参与讯问的主要人员(例如主办民警、协办民警);•记录对被讯问人宣读的权利告知(例如被告知有权保持沉默等);•逐字逐句记录被讯问人陈述的内容,包括其供述、辩解、承认等。

2.3 被讯问人签名•记录被讯问人对讯问笔录的确认和签字;•若被讯问人拒绝签字,应记录其拒绝的原因。

2.4 讯问笔录的使用•记录讯问笔录是否作为证据使用;•若作为证据使用,应记录作为证据的目的和用途。

3. 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指对证人、受害人等非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时所做的书面记录。

以下是询问笔录应包含的内容:3.1 被询问人信息•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个人基本信息;•被询问人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3.2 询问过程•记录询问开始时间和地点;•记录参与询问的主要人员(例如主办民警、协办民警);•记录对被询问人宣读的权利告知(例如告知有权拒绝回答等);•逐字逐句记录被询问人回答问题的内容,包括其陈述事实、提供线索等。

3.3 被询问人签名•记录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的确认和签字;•若被询问人拒绝签字,应记录其拒绝的原因。

3.4 询问笔录的使用•记录询问笔录是否作为证据使用;•若作为证据使用,应记录作为证据的目的和用途。

4. 笔录的保存与保管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都是重要的证据材料,应妥善保存和保管。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做法:•将笔录存档于案卷中,确保案卷完整;•对于电子化存储的笔录,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篡改或丢失;•笔录保存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笔录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时需要提供原件或经过合法认证的副本。

专卖执法中询问当事人及询问笔录的制作

专卖执法中询问当事人及询问笔录的制作

专卖执法中询问当事人及询问笔录的制作《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是烟草办案人员需要制作的主要法律文书之一,也是烟草执法部门对违法分子处罚的重要证据,在行政执法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

但是由于个别执法人员对询问笔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人法律功底和实践经验又比较差,导致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漏洞百出,询问时不讲究策略,程序不合法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办案质量。

为了更好地规范询问程序,提高烟草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笔者就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采取的应对措施谈一下粗浅认识。

一、什么是询问什么是询问笔录(一)、询问和询问笔录的概念询问是指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当事人、证人所作的提问。

询问是烟草专卖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收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如果按询问对象的不同,询问笔录可以分为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对证人的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是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当事人、证人所作提问式调查的文字记录。

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对询问结果以文字方式固定下来就是询问笔录。

询问工作的过程及成果,均以询问笔录的方式表现出来。

因此,搞好询问与制作好询问笔录密不可分。

询问笔录由三个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尾部。

首部系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机关、询问人、记录人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等;正文部分采用一问一答式记录,是对询问内容的记载,这部分是询问笔录的主干;尾部系询问人、被询问人确认签名或盖章。

三个部分相互连贯又互不替代,缺一不可。

(二)、询问和询问笔录的性质询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为查明真相,维护烟草市场秩序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和调查手段。

询问笔录是烟草执法部门对违法分子处罚的证据之一,《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的种类分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十章 笔录

第十章 笔录

(三)尾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第184条的有关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 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录有差错或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 ,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 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上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 (或者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 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根据上述规定,尾部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由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无误后,写明其对笔录的意见,即写明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或者写明“以上笔录向 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2、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注明年月日。
二、结果、内容和写作方法
(一)首部
1、标题; 2、填写调查时间和地点; 3、填写调查人和记录人的姓名; 4、写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主要记录被调查人陈述的内容。 其中,记录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问答式; 二是综合记录的方法。
(三)尾部
记录完毕应当交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他(她)宣读, 如有错记、漏记之外,当即纠正、补记。经被调查人确认笔 录内容与其所讲的相符,则应由其写明“以上笔录经我看过 (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由被调查人签名、 盖章或捺指印,注明年月日。被调查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 、盖章或捺指印的,书记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最后由调查人 和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法律文书写作
第十章 笔录.法庭审理笔录
一、笔录的概念和功能
(一)笔录的概念
笔录: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 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我们这里讲的笔录,主要包括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 )、检察、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以及公证、律师、仲裁等组织在 进行诉讼和非诉讼的活动中如实记载的各种文字实录材料。

讯问笔录名词解释

讯问笔录名词解释

讯问笔录名词解释一、概述讯问笔录是司法、警务等工作中常用的一种记录性文件,用于记录讯问嫌疑人、被告人等参与案件的人员的口供、陈述等信息。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讯问笔录的相关名词进行解释和说明,使读者对该领域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基本概念解释1. 讯问讯问是指警方、检察机关或法院等执法机关对案件参与人进行询问以了解案情或取证的行为。

讯问常常是调查、侦查等工作的第一步,是获取案件相关信息的重要手段。

2. 笔录笔录是指记录口述、讲述等活动的文字记录。

在讯问过程中,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性和证据的真实性,需要将被讯问者的陈述等内容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这就是讯问笔录。

3.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是对一些专业术语、缩写词等进行解释说明,以增加读者对相关概念的理解。

在讯问笔录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专业名词、法律术语等,这些内容需要做出相应解释,以免产生歧义。

三、讯问笔录的要素解读1. 讯问人讯问人是指进行讯问的执法人员,他们可能是警察、检察官、法官等。

讯问人的身份和权力决定了他们有权对案件参与人进行讯问,是案件调查中的关键角色。

2. 被讯问人被讯问人是指案件的参与人,包括嫌疑人、被告人等。

被讯问人有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同时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回答讯问人的问题。

讯问笔录需要准确记录被讯问人的陈述。

3. 时间地点讯问笔录中需要详细记录讯问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和地点是案件调查的重要参考标志,记录准确的时间和地点有助于后续查证和证据的确立。

4. 询问事由询问事由是指讯问的原因或目的。

在讯问笔录中,需要清楚记录询问事由,以明确讯问的目的是了解案件情况还是收集证据等。

询问事由的明确有助于讯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 鉴定人鉴定人是指具有特定专业知识,能够对案件的特定领域进行鉴定和评估的人员。

在某些案件中,讯问笔录可能需要包含鉴定人的意见和结论,以提供证据支持。

6. 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是指案件中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的专业人士。

在一些严重案件中,被讯问人可能需要法律顾问的陪同,以确保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完整版)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区别

(完整版)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区别

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虽然有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含义不同: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

询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

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作用。

二是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三是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
四是适用范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讯问笔录是在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刑事侦查手段,因此,制作讯问笔录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查明事实后撤案)。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

也就是说,是否对将来产生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

讯问与询问的区别与运用

讯问与询问的区别与运用

讯问与询问的区别与运用
郝卫军;牛军
【期刊名称】《河南消防》
【年(卷),期】1999(000)008
【摘要】刑诉法中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是两种不同形式的侦查措施。

当前,在消防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讯问与询问是执法人员常用的获取证据材料的方法。

正确区分和运用讯问与询问的方法,对提高办案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讯问是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为了获取证据,依法对违法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调查讯问工作,询问是执法人员为获取相关证据,依法对证人或被害人进行的调查访问工作。

讯问与询问虽然都属于侦查的方法,都要求执法人员两人以上进行,并制作笔录,由当事人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名押印方可有效。

但两者又有着不同之处:1、对象不同。

讯问的对象是违法当事人或犯罪嫌疑入;询问的对象是证人或被害人。

2、目的不同。

讯问应围绕违法行为
【总页数】1页(P15-15)
【作者】郝卫军;牛军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8.1
【相关文献】
1.如何规范制作《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 [J], 马永乐
2.询问乎·讯问乎--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问"的表述 [J], 余承法;廖美珍
3.提高公安机关讯问、询问笔录质量的途径 [J], 邵祖峰;张进辉
4.警察讯问/询问语篇态度取向研究 [J], 何占磊
5.浅谈讯问、询问中的法、理、情及其运用 [J], 蔡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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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虽然有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含义不同: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

询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

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作用。

二是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三是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
四是适用范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讯问笔录是在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刑事侦查手段,因此,制作讯问笔录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查明事实后撤案)。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

也就是说,是否对将来产生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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