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在监督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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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在监督中的作用
作者:陈寒枫
来源:《人大研究》2008年第10期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制度(也称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包括各级人代会、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和程序,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权力和工作程序,对调查结果的处理程序等。
一、全国人代会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
宪法规定,全国人代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代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代会决定。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代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代会提出调查报告;全国人代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全国人代会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代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备案。
预算法规定,各级人代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上述法律明确了全国人代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和基本程序,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组成和工作程序以及对调查结果的处理程序。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
宪法规定,全国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代会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代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1/5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预算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上述法律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和基本程序,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组成和工作程序以及对调查结果的处理程序。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代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代会提出调查报告;人代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代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委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大下次会议备案。
预算法规定,各级人代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上述法律明确了县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和基本程序,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组成和工作程序以及对调查结果的处理程序。
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
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1/5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