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培训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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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培训工作计划

民政部培训工作计划

民政部培训工作计划一、培训目标民政部作为国家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家的社会治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促进社会福利、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等。

因此,民政部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专业的能力和过硬的工作作风,能够有效地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

基于这一目标,本次培训的目标包括:1. 提高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使其对国家的社会治理工作有更深入的理解和领悟;2. 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增强其在社会福利、弱势群体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能力;3. 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培训内容1. 政治理论学习(1)国家治理理论(2)党的治国理政方针政策(3)法纪精神(4)公务员的政治信念和职业操守2. 专业知识培训(1)社会福利政策和法律法规(2)弱势群体服务技能(3)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4)社区建设3. 工作方法与技能培训(1)会议主持与协调(2)文件撰写和汇报(3)项目管理和监督(4)沟通与谈判技巧4. 实地调研与案例分析(1)实地调研,了解社会基层状况(2)案例分析,学习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5. 案例分享和交流讨论(1)工作人员分享工作中的典型案例(2)分组讨论,共同探讨问题和解决方案三、培训方法1. 讲座式教学采用专家授课、高校教授授课等形式,让工作人员学习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2. 讨论式学习组织工作人员分组讨论,结合工作实际,就相关问题和案例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促进学习者思维的碰撞和融合。

3. 实践性训练通过模拟案例、角色扮演、实地调研等方式,培训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应变能力。

四、培训安排1. 阶段一:政治理论学习时间:1个月内容:国家治理理论、党的治国理政方针政策、法纪精神、公务员的政治信念和职业操守2. 阶段二:专业知识培训时间:2个月内容:社会福利政策和法律法规、弱势群体服务技能、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社区建设3. 阶段三:工作方法与技能培训时间:1个月内容:会议主持与协调、文件撰写和汇报、项目管理和监督、沟通与谈判技巧4. 阶段四:实地调研与案例分析时间:2个月内容:实地调研,了解社会基层状况、案例分析,学习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5. 阶段五:案例分享和交流讨论时间:1个月内容:工作人员分享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分组讨论,共同探讨问题和解决方案五、培训评估1. 设立专门的培训评估组,对每个阶段的培训进行评估2. 采用线上问卷调查、线下座谈、案例分析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3. 针对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内容和方法六、培训总结和总结1. 在培训结束后,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总结交流,并撰写培训总结报告2. 针对培训评估结果和总结报告,形成培训效果分析,为后续培训提供指导和参考七、培训保障1. 确保培训经费的充足,保证培训的顺利进行2. 安排专门的培训教师和辅导员,保证培训的质量3. 组织好培训参与人员的工作调配和安排,确保参与度和效果八、培训成果1. 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2. 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3. 提升民政部的整体工作能力和公信力,为社会治理工作做出更大贡献通过本次培训,相信民政部的工作人员将得到有效的提升和改进,为我国的社会治理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布日期】1987.04.15•【文号】民[1987]民字19号等•【施行日期】1987.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民(1987)民字19号组通字(1987)17号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组织部、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86〕22号文件)指出:“今后三年内,各地要把乡干部分期分批培训一遍。

”为了贯彻落实这一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干部培训的重要性全国七万多个乡镇,是我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

努力提高广大乡镇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坚持和改善党在农村的领导;对于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成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且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事务的有活力、有权威、高效能的一级政权;对于搞好乡镇的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进行了几次幅度较大的调整,乡镇干部的素质有了显著提高。

但是,面对广大农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

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

因此,针对乡镇干部的岗位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培训对象、任务及内容培训的重点是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长、副乡镇长。

同时,也要把培训乡镇的一般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工作开展起来。

对乡镇党委和政府正、副职领导干部,主要是进行以适应岗位职务需要为目标的培训,争取在“七五”期间轮训一遍,并经过调查、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岗位职务培训。

民政机构安全生产学习计划

民政机构安全生产学习计划

民政机构安全生产学习计划
一、学习目标
1. 提高民政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2. 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技能,了解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3. 熟悉民政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 提高民政机构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学习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安全生产基本理论和常识
3. 民政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民政机构安全操作规程
5. 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措施
6.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三、学习形式
1. 集中授课培训
2. 网络在线学习
3. 实地现场教学
4. 安全生产演练
四、学习时间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专题学习培训,各类别重点人员分类
分级开展复训巩固。

五、考核要求
学习结束后,对从业人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

以上是民政机构安全生产学习计划的主要内容安排,目的是从机构管理、人员培训等层面全方位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民政服务高质量运行,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服务。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00]17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00]17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00]173号2000年7月26日)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民政部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已经第七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精神和部党组关于加强培训管理、确保办班质量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办培训班的宗旨是:立足于为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服务,从工作需要出发,以提高民政干部职工的专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注重实效,按需施教。

第三条举办培训班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由人事教育司负责归口管理;部机关各司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部管社团、部培训中心和其他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举办培训班要按计划进行。

制订培训班计划先按分工由有关单位拟定:部机关公务员、部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培训计划由人事教育司拟定;省、地(市)民政厅、局长,各省级民政部门的处长,部分县级民政局长、乡镇与街道民政助理员的培训计划由地方提出要求,在人事教育司指导下由部培训中心拟定;民政系统业务骨干、社会福利企事业管理干部及其专业技术人员、村委会、居委会干部、民间组织管理干部确需部提供培训的,由相关业务司局拟定,或由部培训中心或部管社团在征求有关业务指导司局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其他部直属单位确需办班的,经代管司局同意后拟定计划。

第五条各培训班计划的审核、汇总由人事教育司负责。

民政系统年度培训计划方案

民政系统年度培训计划方案

民政系统年度培训计划方案
一、培训目标与任务
为了提高民政系统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民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旨在全面提高民政系统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民政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培训内容
1. 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
2. 民政法规政策解读
3. 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4. 心理咨询与援助技能
5. 敬老服务与养老机制
6. 社会组织管理与指导
7. 突发事件处理与危机干预
8. 项目管理与运营策略
三、培训方式
1. 专家讲座
2. 线上学习
3. 实地考察
4. 角色扮演
5. 小组讨论
6. 个案分析
四、培训安排
1. 在职培训:不影响常规工作的前提下,安排每月一次的培训
日程,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安排。

2. 外派培训:结合工作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参加相关会议、研讨会、交流活动等。

五、培训效果考核
1. 考核方式:结合培训内容,采用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考核标准:包括知识掌握情况、能力提升情况、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评估。

六、培训保障
1. 组织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安排工作,确保培训计划的有序实施。

2. 资金保障:确保培训经费的落实,保障各项培训活动的顺利开展。

七、培训总结
每次培训结束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总结与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梳理和总结,为下一次培训计划的制定提供参考。

民政干部培训计划表

民政干部培训计划表

民政干部培训计划表第一部分:培训目标和背景一、培训目标1. 提高民政干部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使他们能够胜任各种民政工作任务。

2. 增强民政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3. 培养民政干部的领导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培训背景随着国家民政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民政部门的工作任务变得越来越繁重和复杂,要求民政干部具备更高的专业水平和更强的工作能力。

因此,有必要开展一系列针对民政干部的培训活动,以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更好地适应各种工作要求。

第二部分:培训内容和方式一、培训内容1. 政策法规培训:包括国家民政政策法规、民政部门的工作指导意见和工作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2. 专业知识培训: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

3. 工作技能培训:包括提高民政干部的综合工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4. 现场实操培训:组织民政干部到一线单位进行实地观摩和学习。

二、培训方式1. 线下培训:通过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举办讲座、研讨会等形式进行培训。

2. 在线培训: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专题讲座和在线学习,方便民政干部随时随地进行学习。

第三部分:培训计划和安排一、培训计划1. 选派部分民政干部参加国家和省级组织的专业培训班。

2. 组织开展本单位内部的专业知识培训和工作技能培训。

3. 开展定期的学习交流会,让民政干部互相分享工作经验和学习成果。

二、培训安排1. 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时间表,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地点和培训方式等。

2. 根据不同层级和部门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种类的培训课程。

3. 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或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各类培训活动。

第四部分:培训效果评估和总结一、培训效果评估1. 通过定期考核和测评,评估培训活动的实际效果,包括民政干部的学习情况和工作表现等方面。

2. 借助民意调查和满意度调查等方式,了解民政干部对培训活动的反馈和评价。

民政部培训方案

民政部培训方案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示范培训班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管理人员已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工作人员解读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社工实务和技巧社工督导社工行政社区建设与管理培训班民政系统各级从事基层民政政权和社区建设的干部新村委会组织法解读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
序号
培训班名称
培训对象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培训天数
培训期数
1
殡葬改革暨殡仪单位规范化建设
殡葬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殡仪馆(副)馆长;社会事务处、殡葬管理处领导、殡仪服务中心的有关人员
中国殡葬事业现状与发展;现代化殡葬服务理念;陵园设计与管理;殡葬服务礼仪;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公墓建设和管理问题;殡葬热点问题探讨、交流;殡葬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问题。
2
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有关人员
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3
贯彻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民政系统事业单位领导
县、区民政局和乡镇街道、社区灾害信息员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6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示范培训班
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管理人员已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工作人员
解读《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社工实务和技巧,社工督导,社工行政
7
社区建设与管理培训班
民政系统各级从事基层民政政权和社区建设的干部
新村委会组织法解读,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

民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零--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零--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零--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0.09.06•【文号】民人发[1990]20号•【施行日期】1990.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0--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民人发(1990)20号1990年9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部属院校:为了贯彻第九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提高干部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精神,我们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结合民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九九0--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一九九0--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召开的第九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五年内民政部门在参与治理社会环境、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方面的战略目标,为我国的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

为做好各项工作,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必须大力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民政事业、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民政干部队伍。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党政部门的支持以及我们民政部门自身的努力,干部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民政干部队伍的素质有所增强。

但是,从总体上看,与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仍不相适应,民政干部的在职培训仍是一项十分重要且刻不容缓的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家教委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九九0--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

一、培训目标与任务为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推动民政工作的不断前进,在职干部培训的目的是,使各级干部的政治、文化科学知识、业务水平、特别是政治思想,马列主义的理论水平以及民政工作业务能力得到提高,使民政系统的干部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面迈出新的一步。

民政部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计划

民政部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计划

民政部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计划一、培训目标民政部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计划旨在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为其在实践工作中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使命提供支持。

二、培训内容1. 政策法规知识培训- 深入学习民政部相关政策法规,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婚姻登记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梳理政策法规的内容和意义,掌握正确的理解和应用方法。

2. 专业技能培训- 社会工作技能:针对基层社工工作人员,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技能培训,包括社会调查、个案辅导、社区组织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婚姻登记技能:对婚姻登记员进行培训,包括婚姻登记流程、材料审核、婚姻登记疑难问题解决等方面的培训;- 社会救助技能: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包括救助对象评估、救助措施实施、救助政策宣传等方面的培训。

3. 业务知识学习- 深入了解民政部的职能和工作领域,掌握专业知识,为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学习相关领域的前沿动态和案例,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沟通与协作- 培养工作人员良好的沟通能力,提高协调合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加强团队合作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团队协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5. 服务能力提升- 提供专业的服务能力培训,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技巧和服务流程等方面的培训;- 强调服务质量的重要性,激发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培训方式1. 线下培训- 在各地设立培训中心,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面授培训;- 组织实地考察和案例分析,提供实践锻炼的机会。

2. 在线培训- 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课程和学习资源,方便工作人员自主学习;- 定期组织线上讲座和研讨会,增强交流与学习的效果。

四、培训评估1. 考核机制- 设立定期考核机制,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评估培训效果;- 培训合格者予以认定,对工作人员进行激励和奖励。

2. 反馈机制- 建立培训反馈机制,收集培训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 定期组织座谈会和交流会,倾听工作人员的声音,解决实际问题。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9.07•【文号】民发[2009]12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已经2009年9月1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要求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四条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二)组织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示范培训;(三)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对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7•【文号】民办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办发〔202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现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7日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深化《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实施,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一批项目计划和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更好发挥作用。

民政部关于确定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确定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确定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5.03•【文号】民函[2013]141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确定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民函〔2013〕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大规模开展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体系,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民政部发布了《关于遴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民函〔2013〕56号)。

通知下发以后,各地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申报。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各地社会工作发展状况和实际需求,现确定民政部培训中心等37家单位为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名单见附件)。

遴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是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的重要举措,是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重要途径。

希望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培训能力,认真探索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规律和具有社会工作特色的培训模式,切实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各地民政厅(局)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支持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抓紧建立当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网络,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步伐。

附件: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名单民政部2013年5月3日附件: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名单一、部属院校1.民政部培训中心2.北京大学3.中国人民大学4.北京师范大学5.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6.中国青年政治学院7.中华女子学院8.南开大学9.复旦大学、上海社会工作培训中心(联合办学)10.华东理工大学11.南京大学、江苏省民政干部学校(联合办学)12.山东大学13.华中师范大学、武汉民政职业学院(联合办学)14.华中科技大学15.四川大学16.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民政干部学校(联合办学)17.兰州大学二、地方院校1.河北大学、河北省退伍军人职业技术服务培训中心(联合办学)2.太原科技大学3.内蒙古工业大学4.沈阳化工大学5.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孤儿职业技术学校(联合办学)6.江苏师范大学7.浙江工商大学8.安徽师范大学9.井冈山大学、江西省民政学校(联合办学)10.河南师范大学、河南省民政学校(联合办学)11.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12.广东工业大学13.湛江师范学院14.汕头大学15.琼州学院16.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17.云南大学18.西北大学19.青海师范大学20.新疆大学、新疆社会工作人才资源开发中心(联合办学)。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1.26•【文号】民办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4〕6号)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管理,根据《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13〕8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2014年1月26日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的管理,规范办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面向民政系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

受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委托举办的培训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举办培训班应从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出发,以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为宗旨,以推动工作开展为目标,以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工作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结合实际、按需施教,科学管理、注重实效。

第四条举办培训班,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人事司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各主办单位负责计划申报、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

第五条举办培训班实行计划管理。

一般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举办。

每年年初,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当年培训计划,以部办公厅名义印发。

第六条举办培训班应与主办单位职责一致。

部机关举办的培训班,培训对象一般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扩展到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公务员。

直属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培训对象一般为民政系统业务对口单位工作人员。

民政部培训中心可受部委托,承办面向民政部门公务员的培训班,其自主举办的民政业务培训班须事先征得相关业务司局同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全国妇联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全国妇联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全国妇联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10.09•【文号】人社部发〔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全国妇联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妇联:健康照护、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婴幼儿照护等康养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康养服务技能人才培养和劳动者就业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全国妇联决定组织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围绕做好“六稳”工作,服务落实“六保”任务,聚焦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康养服务从业人员数量不足、职业技能水平不高等实际问题,坚持培训先行、人人持证,大规模、高质量开展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工作体系,加快培养数量充足、素质优良、技能高超、服务优质的康养服务技能人才。

(二)目标任务。

2020年至2022年,培养培训各类康养服务人员500万人次以上,其中养老护理员200万人次以上;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实训基地,在全国建成10个以上国家级(康养)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职业标准、培训师资和教材建设,不断提升康养培训基础能力。

二、健全康养服务人员培训体系(三)建立康养服务人员培训制度。

民政部培训中心

民政部培训中心

民政部培训中心干部自主选学手册目录前言 (3)致学员的一封信 (4)民政部培训中心简介 (5)课程设置简介 (5)干部自主选学课程设置表 (6)民政部培训中心自主选学工作实施意见 (16)自主选学学员考核管理办法 (17)民政部培训中心干部自主选学登记表 (18)民政部培训中心干部自主选学教学质量评估办法 (19)一:前言擎起民政培训之旗,是时代赋予培训人的使命。

火红烛光营造民政培训家的温馨,燃起的红烛,点燃自己,照亮别人,诠释民政培训人的无私奉献精神。

旗帜飘扬,为培训人建设精品培训项目,精品教学管理,精品培训服务指明了方向。

二:致学员信亲爱的学员,您好!根据中组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自主选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组通字【2010】13号)的通知精神,民政部培训中心积极投入到自主选学的试点工作中,并编写完成民政系统干部自主选学手册供学员培训使用。

推行自主选学是中央推动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干部队伍的积极探索,是增强干部培训针对性、实效性,满足干部多样化培训需求的有益实践,不论是对于党执政兴国伟大事业的科学发展,还是对于干部个人的成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做好自主选学工作,使自主选学更加符合实际、符合民政干部需求,2009年,民政部培训中心培训部就培训需求作了专题调研。

参加问卷调查的干部认为,把组织调训和自主选学结合起来,对于优化整合配置资源,增强培训机构办学活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调动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主选学,突出了干部在学习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培训需求导向,改变了“教什么学什么”的传统方式,努力做到科学发展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干部成长缺什么就补什么,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服务人、提高人的现代培训理念。

经过精心组织和策划,民政部培训中心开发了自主选学课程菜单,邀请了知名专家学者和主要领导授课,力争满足民政干部多样化、个性化的培训需求,为提高民政干部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出贡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属教育培训机构的通知-民办函[2010]265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属教育培训机构的通知-民办函[2010]265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属教育培训机构的通知
正文: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属教育培训机构的通知
(民办函〔2010〕265号)
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老龄办: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调整民政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0〕262号)精神,我部决定将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中国假肢矫形培训中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整合为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并加挂民政部培训中心的牌子,主要承担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类高等职业教育、全国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以及民政理论研究和科研等任务。

核定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财政补助事业编制215名。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结束——。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8.24•【文号】民办函〔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民办函〔202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对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构建教育良好生态、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进一步增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责任担当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新发展阶段和新的百年奋斗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大战略决策。

各地民政部门要抓紧组织学习《意见》精神,深刻领会中央要求,深刻把握《意见》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深刻理解民政部门在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负担工作中承担的工作职责,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督促检查,做好宣传引导,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严格审查,进一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登记做好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是民政部门承担的重要职责。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关于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要求,不再登记新的上述培训机构;按照《意见》关于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区分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要求,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

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

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

特别策划10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 文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培训宣传处2015年11月9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全局出发,为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对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

这是民政部门首次就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系统性、制度性安排,对于促进全国范围内社会组织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开展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省级民政部门培训社会组织从业人员6.4万人次,培训规模不断扩大、效果不断增强,有的制定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方案,整体推进教育培训工作;有的建立培训基地,整合拓展教育培训资源;有的建立政府采购机制,由第三方组织进行培训。

但是,当前的培训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政策指导和总体设计,培训目标和要求不明确;二是课程和教材建设滞后,培训课程缺乏针对性和吸引力,缺乏科学实用的培训教材;三是培训大多以传统课堂讲授为主,教学方法手段单一;四是师资来源渠道窄,师资培训、师资储备少,难以满足培训需求;五是培训工作保障制度不健全,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培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培训资源利用和整合不够,培训资金不足。

因此,迫切需要从部的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出台文件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功能,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重点围绕“培训谁、培训什么、谁来培训、怎么培训”等问题,分别从加强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教育培训目标、课程和教材开发、培训师资建设、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培训工作保障制度等方面予以阐述。

关于总体要求。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社会事务管理制度建设中的职责与操作流程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社会事务管理制度建设中的职责与操作流程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社会事务管理制度建设中的职责与操作流程社会事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负责管理和实施各项社会事务。

本文将介绍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社会事务管理制度建设中的职责与操作流程。

一、职责概述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是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社会事务的相关工作,确保社会事务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制定政策与规划: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社会事务管理制度的政策和规划。

他们需要分析社会事务领域的问题和需求,提出相应解决方案,并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合作。

2. 审核与批准:民政部工作人员对于社会事务管理制度中涉及重要决策和项目的审核与批准具有重要职责。

他们需要对各项政策、规章、方案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批准或调整。

3. 监督与评估:民政部工作人员负责对社会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与评估。

他们需要定期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4. 培训与指导: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对社会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人员进行培训与指导,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他们需要解答执行人员的疑问,协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并向他们传达上级领导的要求和决策。

5. 国际交流与合作:民政部工作人员还需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事务管理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经验,提升我国社会事务管理水平。

他们需要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进行沟通与合作,推动我国社会事务管理制度的国际化进程。

二、操作流程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社会事务管理制度建设中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调研与分析:民政部工作人员首先需要对社会事务领域进行调研与分析,了解相关情况和问题。

他们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收集第一手资料等方式获取信息,深入了解社会事务管理的实际情况。

2. 制定政策与规划:在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民政部工作人员制定社会事务管理制度的政策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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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民政部培训工作方案
为贯彻2006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民政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要求,围绕今年民政工作的中心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为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为目标,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按需施教,实行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培训效益,进一步推进科教兴业战略的落实。

二、工作原则
1.部机关干部培训与系统干部培训相结合,以部机关干部培训为主。

根据干部培训职责要求和培训经费情况,我部的干部培训主要面向部机关干部,在保证部机关干部培训需求的同时兼顾民政系统干部培训。

2.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相结合,以国内培训为主。

结合实际,立足国内,全面开发我部干部潜力,全力搞好每次干部培训。

与此同时,努力开辟国外培训渠道,开阔民政干部视野。

3.能力培训与业务知识培训相结合,以能力培训为主。

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

鼓励干部精通业务知识,更要鼓励干部提高能力,将所学知识活学活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4.重点培训与全员培训相结合,以重点培训为主。

落实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在积极开展全员性培训基础上,着重对重点业务、重点对象实施培训。

三、培训任务
(一)部直属机关干部培训。

1.强化思想政治教育。

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经常性工作。

贯彻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的要求,按照直属机关党委2006年的工作安排,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专家辅导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继续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党章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理解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全员培训。

2.突出能力建设。

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各类能力培训,提高部直属机关干部的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

一是根据民政业务多样化的特点和不同岗位公务员的特殊需求,大力推进公务员个性化培训,根据自身情况及时补充所需知识。

二是规范公务员初任和任职培训,提高干部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三是围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要求,以“十一五”规划专题为重点,深化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

四是强化公务员英语、现代化办公技能培训。

继续开展英语提高培训和在职英语听说训练,举办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等培训,提高公务员应用现代化手段能力。

五是举办其他业务专项能力知识培训。

(二)系统民政干部培训。

1.强化创新能力培训。

继续举办地方民政厅(局)长培训班,重点支持西部民政厅(局)长培训,提高民政厅(局)长的政策理论水平、开拓创新意识、业务工作能力,推进民政事业发展。

贯彻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举办现代培训高级研修班,更新民政人教部门和培训机构负责人的培训理念,推动干部培训的创新。

2.突出重点业务培训。

围绕今年民政工作中心任务和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新政策、新业务、新领域,举办贯彻《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退役
士兵安置改革、救灾应急管理、医疗救助、和谐社区建设、设市规划编制等民政重点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基层民政干部示范性培训,加强民政干部业务素质建设,推动民政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归口管理。

干部培训工作由人事教育司统一归口管理,部培训中心统一实施。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执行《民政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机关干部教育培养工作的意见》、《民政部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民政部公务员业余攻读学历学位管理办法》、《民政部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短期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严格按要求举办培训。

未事先申报、纳入部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原则上不得举办。

2.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

一是指导培训中心发展、创新培训课程体系和多样化的培训模式,进一步完善培训设施、加强师资建设,为开展直属机关干部和系统民政干部培训创造良好的软、硬件环境。

二是围绕全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的需要,做好《民政工作理论与实务培训教材》、《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其他民政急需业务教材的编写。

三是对民政教育科技网进行升级改版,充分发挥民政教育科技网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便捷工作平台的作用。

3.实行项目管理,重点工作重点支持。

干部培训实行项目管理。

严格培训班次的目标设计、计划安排、质量监督和评估审查等环节。

每个培训班次举办前要有方案,举办后要有执行情况报告。

对各个班次的培训效果进行跟踪,本年度培训执行情况将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的重要参考。

对年度培训计划内的重点培训项目,实行重点支持。

按照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和评估结果划拨经费,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使培训工
作向政府购买服务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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