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就医及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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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YLBXC-GZZD-001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制度1⽬的保障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为,给⼴⼤参保⼈员提供优质、⾼效、便捷的服务。

2依据:《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本》、《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育保险、离休⼈员医疗服务定点医院⽇常⼯作考核评分标准和⽅法》、《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育保险、离休⼈员医疗服务定点医院年终考核评分标准和⽅法》要求。

3适⽤范围:所有临床科室医保病⼈管理。

4内容门诊管理4.1.1参保职⼯就诊时,⾸诊医师必须核查病⼈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IC卡),严禁冒名就诊。

4.1.2门诊医⽣做好医保患者的登记⼯作,并在姓名前加特殊标记符“△”。

4.1.3开具处⽅基础信息必须齐全。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医疗保险证号。

4.1.4开具处⽅要做到疾病诊断与书写规范。

4.1.4.1疾病诊断应明确,书写要规范、齐全,不能以代码、英⽂缩写、简称等代替。

4.1.4.2⼀张处⽅以治疗⼀种疾病为主,最多不超过两种疾病。

4.1.4.3疾病诊断与所开具药品应相符。

4.1.5门诊处⽅应书写规范。

4.1.5.1做到处⽅书写内容、医师签名要字迹清晰、准确、完整、处⽅修改要有医师签字,药品核发要有药剂师签字;4.1.5.2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每张处⽅不得超过五种药品,对于每⼀最⼩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不得重复开药和分解处⽅,不得开“⼤处⽅”;全年平均每⼀门诊⼈次均费⽤控制标准为140元。

4.1.5.3处⽅应写明⽇期,并加盖医保处⽅专⽤章,取药应在门诊处⽅⽇期内,过期应重开处⽅。

4.1.6、处⽅⽤法与⽤量。

4.1.6.1处⽅书写须写明药品规格、剂量、⽤法和⽤量,且不应使⽤英⽂代码;4.1.6.2严格掌握处⽅量,急诊处⽅3⽇量,⼀般处⽅7⽇量,中草药7剂量。

医保结算清单管理制度

医保结算清单管理制度

医保结算清单管理制度医保结算清单管理制度1(643字)一、入院管理1.收到前来就诊的患者就诊单时,需认真核对患者住院信息与医保信息是否相符。

2.及时为患者办理医保登记手续,认真核对登记后的医保提示信息,并按照提示告知患者主治医师,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3.参保患者缴纳住院押金1000元,出院结算时只负责个人费用结算部分,统筹部分费用先由医院垫付。

4.本院门诊慢病和特殊群体费用做到及时结算,特殊情况与医保、患者沟通协商解决。

二、外院单据管理1.收接外院单据时要认真核对单据和报告单是否相符,日期是否相符,与备案的病种是否相符。

2.接单据时要随时记好身份证号,电话,提醒报销时间。

3.接单据时要做到随接随传,以免单据丢失。

三、结算管理1.医保患者结算时做好费用审核,并将费用全部上传市社保中心。

2.认真核对医保结算单中的各项指标。

3.每天将结算的医保患者结算单进行整理。

四、上报材料管理1.每月初将上月结算的医保结算单及明细分类整理。

2.将上述表格、医保结算单报医保中心。

医保结算清单管理制度2(2199字)为贯彻执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方案》,认真履行各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进一步规范医保管理工作,结合医院具体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制度:一、医院成立由院长、书记任组长的“全民医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医疗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医保管理工作,医疗保障中心、医务部、护理部、财务部、药剂科、信息中心、门诊办、入出院结算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医疗保障中心根据医保类别设专干经办相关医保服务工作,各科室必须由一名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医务人员负责医保管理工作,设各病房护士长和总住院为医保联络员,信息中心配备专人进行医保系统维护。

二、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制订医保政策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举办医保政策培训班,总住院医生、进修医生、住院医生、新上岗员工必须通过医保政策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上岗;总住院医生上岗前必须到医疗保障中心跟班培训,通过医保政策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通州市医保人员就医、结算指南.

通州市医保人员就医、结算指南.

通州市医保人员就医、结算指南一、门诊就医本市范围内参保人员(含在职、退休、城镇居民、学生儿童)门诊就医均需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历、IC卡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划卡结算。

属个人自负或自理的费用个人现金支付。

个人账户内的资金也可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划卡结算。

二、住院就医参保人员因病住院,须凭经治医生开具的住院通知单和身份证、医保证历、IC 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刷卡结算,出院时属个人自付和自理的费用,由本人自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支,凭发票和出院小结至医保中心代报销。

三、异地就医1、因病情需要市外转诊的(应为三级或专科医院),实行逐级转诊。

到南通附属医院,南通市第一、二、三人民医院,南通肿瘤医院,南通市中医院、老年康复医院、虹桥医院、瑞慈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可凭通州医保证历直接挂号就医,不再办理转诊手续。

其中,南通市第一、二、三人民医院,南通市肿瘤医院住院可直接使用医保IC卡刷卡结算。

转南通市外就医,须凭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出具转院申请表和相关门诊病历,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备案后,方可转院(危急病可先转诊,7天内补办手续)。

2、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可在其居住地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院2-3家,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后可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

如需变更,每年12月份凭异地居住证明材料、《异地定点申请表》和IC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定点变更手续。

3、探亲或因公出差在外地因病急诊,应在当地一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出具单位证明和急诊病历等相关资料。

四、医保中心结算厅对外结报时间:每周一至周四。

1、门诊报销:须凭有效票据(电脑票据)、病历、附方、检查报告单(并一致相符)及医保IC卡结报。

2、住院报销:须凭有效票据、出院小结(加盖医院病案室印章)、费用明细清单(必要时提供住院病历及医嘱单复印件,并由病案室盖章)及医保IC卡结报(转诊附转院审批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

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第一条根据《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渭政发[2010]5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负责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特殊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三条住院管理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实行个人社会保障卡认可准入院制度。

2、参保患者就诊按照合理诊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进行。

3、参保患者就诊时,可根据就近原则,结合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服务质量和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因病情确需住院并符合住院指征的,由主治大夫开具入院许可证,患者凭入院许可证、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以及个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

4、临时出外的参保人员患病后,可就近在当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就医。

患者出院后,凭单位证明、住院病历、出院小结、长期医嘱、临时医嘱、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结算票据等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5、异地安置人员、单位长期派驻市外的参保人员患病后应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6、坚持逐级转诊制度。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应坚持依次逐级转院的原则。

确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按《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住院费用管理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起付线制度。

在渭南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50元。

参保患者在辖区外医院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800元。

参保患者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二次住院的,起付金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2、最高支付限额符合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0万元,大病互助基金最高支付10万元。

昭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

昭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

昭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作者------------------------------------------日期昭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昭政办发〔 〕 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支付、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结算办法和业务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管理,基金由市级统筹管理、分级运作。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的使用、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住院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单病种包干、住院意外伤害结算、最高支付限额、结算范围及结算方法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患者按比例承担。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查对人、证(身份证)、卡。

要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和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二章 个人账户管理第六条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划拨个人账户。

第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和结算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金、首先支付部分费用和符合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和住院治疗终结时,可由参保患者用社会保障卡里的个人账户结余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费用由参保患者现金支付。

医院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院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院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在医保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事项,包括参保人员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医保基金监管等。

第三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保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医保政策,保障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院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第二章参保人员就医管理第五条医院应严格执行参保人员就医规定,确保就医流程规范、便捷。

第六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挂号、就诊、取药等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医院应严格执行参保人员就诊时间规定,确保就诊时间合理、有效。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参保人员就诊档案,详细记录就诊情况,以便医保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第三章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第九条医院应严格执行医疗费用结算规定,确保结算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医疗费用结算档案,详细记录结算情况,以便医保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第四章医保基金监管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医院应定期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十四条医院应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医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第十五条医院应加强对医保违规行为的查处,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及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和废止,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提出,报医院决策机构批准。

以上是医院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初步框架,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襄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待遇支付管理办法

襄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待遇支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转院到襄阳市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标准支付。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或在襄阳市区域内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费用时,应携带下列资料:
(一)转诊单或异地居住登记表、外出证明;
(二)乡镇以上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收据原件;
(三)医疗保险住院病例抽查审核中,科室或医生一个结算年度内被通报批评两次的。
整改期间仍在收治医保病人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算,由医院承担。
第十五条 参保患者住院治疗出院后,十五日内又需住院(不论前后是否为同一家医院)治疗的,必须事先(急诊入院后二十四小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恶性肿瘤参保患者(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因手术治疗或放化疗在同一结算年度内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的住院统筹金起付标准均为200元。
第二十七条 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时,普通床位费报销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三级医院33元/天、二级医院20元/天、一级医院15元/天。住院床位费超出上述规定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职工个人自付;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襄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待遇支付管理办法
襄人社规[201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利益,根据《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襄阳市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城乡居民)。
第二十条 对于在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将患者的就医信息告知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患者身份、住院期间医疗及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也可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到就医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其中,对于在襄阳市区域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抽取部分病例以上述方式进行重点核查。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21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云峰2021年11月4日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费用征缴、待遇享受,以及就医结算、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和基金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要求,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全市统一筹资政策、待遇保障政策、协议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以及缴费等工作。

医疗费用结算和支付方式

医疗费用结算和支付方式

医疗费用结算和支付方式1.医疗费用支付对象(1)医疗费用支付对象包括参保人、参保单位,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

对参保人的支付一般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

对定点医院和药店医疗费用的支付,往往由医院和药店先行垫支,然后定期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后结算医疗费用。

(2)从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管理来看,医疗费用的支付包括普通门诊费用、门诊特定病费用住院费用和异地就医费用等。

其中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直接支付,门诊特定病费用住院费用、异地就医费用由社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2.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照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险管理模式,定点医院每年需要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其中包括与定点医院的费用结算办法。

大部分省市实行按项目付费、总额付费、次均费用定额付费、单病种付费等多种方式,有的统筹地区还试点实行按病种分组(DRGs)付费,形成了多种付费方式并存的局面。

3.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目前在我国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中,医疗费用的支付流程有以下几种形式:(1)医疗保险卡结算:参保人在定点医院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费用和购药费用,可直接刷医保卡核减个人账户,由医院或药店先垫支,然后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2)医院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该方式主要用于住院报销。

参保人出院时在定点医院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由医院定期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目前,在当地统筹地区的医保、新农合住院费用基本上实现了实时结算、直接报销的方式。

(3)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和参保人员网上结算:一些地区建立了医疗保险网上支付系统,医疗费用可以在网上实时结算。

网上结算包括两方面:一是医院将每次的门诊费用或住院费用,按照要求提交网上支付系统进行处理,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支付费用直接划拨到医院的银行账户。

二是一些必须进行人工审核的医疗费用的支付,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系统将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直接划入到参保人员个人的工资卡或存折上。

参保人员看病就医须知

参保人员看病就医须知

参保人员看病就医须知一、参保人员如何门诊就医?门诊费用如何结算报销?1、参保人员在市内门诊就医(1)持《医疗保险证》、《专用病历》和IC卡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窗口挂号。

(2)凭挂号单到相应科室就诊。

(3)凭处方、处置单划价。

(4)持划价单据到相应窗口结算:插入IC卡、输入密码,医院工作人员从个人帐户中划出医疗费用金额,IC卡不足部分由本人现金支付。

刷卡完毕由医疗机构打印费用收据。

(5)持缴费单据治疗、检查和取药。

2、异地居住和长期驻外人员门诊就医(1)可就近在公立乡镇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2)治疗终结后,凭门诊原始发票和病历复印件到市医保中心结算报销。

门诊报销金额不超过本人个人帐户余额。

二、参保人员怎样在定点药店购药?购药费用如何结算报销?1、市内参保人员购药(1)持医疗保险IC卡和《医疗保险证》到市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2)持医疗保险IC卡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IC卡使用方法与门诊就医消费相同),结算完毕后领取所购药品。

2、异地居住和长期驻外人员购药费用结算报销上述人员因病情所需可异地购药。

凭药店原始发票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上述人员购药费用报销金额不超过本人个人帐户余额。

三、参保人员如何住院就医?1、参保人员住院持《医疗保险证》和IC卡到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窗口挂号,凭挂号单到相应科室就诊。

符合住院标准的,凭“入院通知书”和《医疗保险证》办理住院手续,并按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缴纳住院起付费。

住院就医期间,每日发生费用由患者或其亲属签字认可。

2、出院及住院费用结算患者或亲属在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用结算表》和《住院费用清单》上签字认可。

用IC卡或现金支付住院期间个人负担费用。

3、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

经医疗机构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患者,自医疗机构通知出院之日起,一切费用由患者本人自付。

四、参保人员因公、因事在市外急诊住院就医费用如何结算报销?参保人员因公、因事在市外,因急诊(必须是危重抢救病种)需要住院,必须在公立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就医。

医保就医、结算流程和注意事项PPT课件

医保就医、结算流程和注意事项PPT课件

不得不求助或借助中医治疗。一个是 疗效不 确实, 一个是 有些甚 至相当 多疾病 无法治 疗,这 就是中 西医学 结合的 缘由。 然而, 由于二 者是两 套理论 、两股 道上跑 的车, 风马牛 不相及 ,从理 论上讲 就没有 结合的 可能, 只是形 式上的 融合罢 了。故 出现西 医对治 疗不了 的疾病 只好求 助中医 ,而中 医则往 往采用 西医诊 断中医 治疗, 以及中 西治疗 法一块 用的局 面。
未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医院就医仍 按原流程办理
谢 谢!
现今医学分为传统医学、基于“生 物-医学 模式” 近代发 展起来 的西医 ,20世 纪西医 又发展 到“社 会-心 理-生物 医学” 或综合 医学模 式,后 基因组 时代系 统生物 学的兴 起,形 成了系 统医学 在全球 的迅速 发展, 成为继 传统医 学、西 医学之 后中、 西医学 汇通的 未来医 学。当 代中国 医学类 专业比 较优秀 的学校 有北京 大学、 华中科 技大学 、郑州 大学等 学校。
可见中西医学,一个是以“功能人” 为概念 的独特 的哲学 医学理 论体系 ,一个 是以“ 解剖人 、肉体 人”为 概念的 新兴的 现代医 学科学 理论体 系,二 者都不 是以完 整人为 研究对 象的科 学,从 理论讲 二者都 不是科 学的, 势必影 响各自 发展。 事实也 证明这 一切, 中医长 期停滞 不前、 疗效也 不确实 。西医 尽管发 展到目 前的基 因分子 层次, 但疾病 发病率 居高不 下,对 绝大部 分疾病 发病原 因认识 不清、 发病机 理弄不 明白, 治疗受 到制约 ,在小 小SAR S、禽 流感面 前竟束 手无策 ,在糖 尿病、 癌症、 心脑血 管疾病 、尿毒 症等相 当多疾 病面前 更是
数据上传
• 医院医保办每日向区县医保中 心上传住院类业务信息,向区县 进行费用申报。

医院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范本

医院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范本

医院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对医保费用的收费和结算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对各类医保患者的费用结算工作。

三、收费标准1. 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保费用的收费标准,统一收费,不得擅自变更。

2. 医院收费人员应当向患者明示医保费用的收费标准,确保患者了解自己的应付费用情况。

3. 医院收费人员不得私自向患者要求额外费用,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四、结算流程1. 患者就诊后,医院收费人员应当向患者了解是否为医保患者,并及时核实患者的医保情况。

2. 医院根据患者的医保情况开立费用清单,并在患者离院前将费用清单交给患者核对。

3. 患者核对无误后,患者应当与医院签订费用结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 医院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医保部门申报医保费用,确保费用可以及时报销。

5. 医院收费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助患者进行医保报销手续,确保患者的医保费用能够及时返还给患者。

五、费用监督1.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费用监督机制,确保医保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合法合规。

2. 医院应当定期对医保费用结算工作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3. 患者对医保费用有异议时,可以向医院投诉,医院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患者处理结果。

六、处罚规定1. 医院收费人员如果私自要求患者额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 医院财务部门如果未及时向医保部门申报医保费用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3. 医院如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七、附则1.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院医保费用结算制度的宣传,让患者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2.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保费用结算档案,确保费用结算工作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医院管理部门日期:x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2.13•【字号】沪医保[2007]233号•【施行日期】200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沪医保〔2007〕23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工作,由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统一管理。

㈠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初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

㈡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其所在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㈢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或在本市因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急诊等原因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持有关资料向区县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㈠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结算参保人员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予以记帐,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记帐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收取。

㈡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结算⒈参保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帐,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记帐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收取。

⒉参保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其病情适当收取预交费。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V1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V1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V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是指在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如何进行报销和结算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条文内容,详细介绍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

一、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天津市常住户口及流动人口,应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参保人员。

当参保人员在本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时,需进行异地就医。

二、异地就医结算1. 基本原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在符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前提下就医;(2)按照规定的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报销;(3)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2. 报销手续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中的报销手续如下:(1)持就医住院发票、门诊收费单据、医保卡、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到就诊医疗机构办理三方医疗结算(即医保、医院和患者三方)手续;(2)医疗机构出具异地就医结算凭证(包括所用费用明细和医疗机构意见);(3)参保人员拿到异地就医结算凭证后,凭借该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申报单笔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3. 报销标准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报销标准如下:(1)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报销;(2)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报销;(3)取最高限额支付。

4. 注意事项在进行异地就医结算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在预约、转诊和就医前,需要查询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选择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2)凭借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等文件,办理异地就医结算手续;(3)实行全额先行支付,个人承担未报销部分。

结论: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报销和结算的规定。

参保人员在进行异地就医时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同时需保证落实报销手续和报销标准。

大家在实际生活中,应了解这些规定,协助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的异地医保结算管理机制。

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医和结算细则

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医和结算细则

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医和结算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医和结算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根据《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淮政[2006]67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参保人员就医第二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患门诊规定特殊病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需长期进行血液透析的疾病),需携带市医保中心统一制发的《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和IC卡,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定点医院就医。

第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院记帐后与市医保中心结算。

第四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参保人员在首诊定点医院就医,享受首诊定点医院给予的直接减收全部医疗费用10%的优惠,由首诊定点医院转往上级定点医院的,参保人员享受上级定点医院给予的全部医疗费直接减收5%的优惠;直接到非首诊定点医院就医的,不享受优惠;参保人员自行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费用自理。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本市或本市外因急诊不能到定点医院就医的,可到就近医院治疗,并在入院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与市医保中心联系,办理登记手续;在治疗终结后10个工作日内持接诊医院的急诊病历资料、有效发票、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参保人员急诊费用由个人先负担符合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10%后,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报销。

第二章转诊转院管理第七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或定点医院诊疗水平限制,需转往其他医院检查、治疗的,应遵循先市内后市外、逐级转院的原则。

市内转诊转院仅限于本市定点医院之间。

医保有哪些新的结算方法

医保有哪些新的结算方法

医保有哪些新的结算⽅法要综合考虑近三年定点医疗机构发⽣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付范围住院费⽤结算情况,结合年度基⾦收⽀预算安排,综合考虑风险调剂⾦、异地就医、门特项⽬、⼤病保险等费⽤以及各类⽀出风险因素,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年度总控指标。

全⾯推⾏总额...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医保有哪些新的结算⽅法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要综合考虑近三年定点医疗机构发⽣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付范围住院费⽤结算情况,结合年度基⾦收⽀预算安排,综合考虑风险调剂⾦、异地就医、门特项⽬、⼤病保险等费⽤以及各类⽀出风险因素,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年度总控指标。

⼆、全⾯推⾏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分值结算要将总额控制与病种分值付费相结合,在确定本地区住院统筹基⾦年度总控指标的同时,根据不同疾病诊治所产⽣的不同医疗费⽤之间的⽐例关系,给每⼀种病种赋予相应的分值,各医疗机构以出院病⼈累计的分值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

对特殊病例的分值实⾏特例单议,保障重病患者权益。

三、积极开展⽇间⼿术按病种付费要按照上级有关⽂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已制定临床路径或诊疗规范、并发症与合并症相对较少、诊疗技术成熟、医疗质量可控、医疗安全可保障的病种,积极开展⽇间⼿术按病种收付费,以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管理,控制医疗消耗,切实降低⼈民群众的医疗负担。

开展⽇间⼿术按病种收付费要从保障参保⼈员待遇出发,合理确定参保⼈员的个⼈⾃付⽐例,原则上职⼯医保和居民医保患者实际报销⽐例不低于医保结算费⽤标准的80%和70%。

四、⼤⼒推进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按⼈头付费依托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实⾏按⼈头付费。

参保⼈员每年选择⼀家社区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头付费总额与⼈头数和⼈头包⼲费相关。

门诊统筹资⾦分配按照⼈头、按⽉下达到各定点医疗机构。

将基层医疗机构的转诊率、费⽤控制率等纳⼊医保结算考核激励范围,并控制在合理⽔平。

医保结算政策和流程

医保结算政策和流程

医保结算政策和流程
一、了解医保结算政策
1.医保的定义
(1)医疗保险的作用
①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②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2.医保结算的相关政策
(1)国家医保政策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地方医保政策
①地方性医保实施细则
②医保目录及报销比例
二、医保结算流程
1.医疗费用产生
(1)就医类型
①门诊就医
②住院就医
(2)医疗服务项目
①诊疗费
②检查检验费
③药品费用
2.费用支付
(1)自付部分
①根据医保政策确定自付比例
②现场支付或线上支付
(2)医保支付部分
①医保卡刷卡支付
②医院直接结算
3.收集结算凭证
(1)医疗费用发票
①需向医院索取正式发票
(2)结算清单
①包含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明细
三、提交结算申请
1.申报方式
(1)线上申报
①登录医保局官方网站
②填写结算申请表
(2)线下申报
①前往当地医保局窗口
②提交申请材料
2.准备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医保卡原件
(2)医疗费用相关材料
①医疗费用发票
②结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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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管理及结算办法培训教材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二00四年
我市现行医疗保险层次:
一、基本医疗保险 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在职职工: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
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 的2%(全部划入个人帐户);最高 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300%,最低不低于本市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60%。
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医疗保 险卡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金额构成:
•基础金100元(累计缴费每满12个月划
入100元)
•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
•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 •个人医疗帐户的的利息等合法收入
个人医疗帐户划入比例: •35周岁以下为1%; •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为2%; •满45周岁至退休前为2.8%; •退休人员为5.1%。
✓个人支付总费用=自费金额 +起付线+共付段个人按比 例支付部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实例一:在职职工在一级医院就医
发生医 疗费总 金额
自费 部分
金额 项目 自付 金额
自付金额
起付线 共付段 自付
统筹基金 支付金额
40000 300 200 759
3874.10 34866.90 (10%) (90%)
个人支付的总费用=5133.10 元
门诊特定项目就诊医院范围的限定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二、三级定点医院 尿毒症血透、腹透 二、三级定点医院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三级定点医院
急诊留观
二、三级定点医院
家庭病床
指定的一级定点医院
糖尿病
一、二、三定点医院
家庭病床
东山区第二人民医院 海珠区红十字会医院 越秀区第二人民医院东风分院 荔湾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糖尿病待遇:
不分“在职”和“退休”身份, 不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属于基本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糠尿病专科药 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医保统 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每月统 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100元,月 最高支付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 不累计。
门诊特定项目结算办法:
属个人自负的费用,由参 保人向医院支付(医保卡划扣, 余额不足时,由参保人现金支 付),属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由 定点医院予以记帐并打印结算 单给参保人。
医保中心备案后将《申请表》回传至医院 参保人凭《申请表》在医院办理就医登记
住院结算办法: 属个人自负的费用,由参
保人向医院支付(医保卡划扣, 余额不足时,由参保人现金支 付),属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由 定点医院予以记帐并打印结算 单给参保人。
门诊特定项目 就医和结算
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 尿毒症的血透、腹透 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糖尿病(以上项目申请有效期为1年) 急诊留观(不需办理申请手续) 家庭病床(申请有效期为3个月)
实例二:退休职工在一级医院就医
发生医 自费 疗费总 金额 金额
40000 150
部分 项目 自付 金额
350
自付金额
统筹基金 支付金额
起付线 共付段 自付
531 2727.83 36241.17 (7%) (93%)
个人支付的总费用=3758.83元
转诊转院操作流程
转出医院主诊医生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 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签名、医务科盖章
举例:
如某单位在职职工张三,年龄:30岁, 缴费工资为3000元,则划入个人帐户金 额为:
第一个月:100+3000×2%+3000 ×1%=190元
第二个月:3000×2%+3000 ×1%=90元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
个人帐户基金一般支付门(急)诊 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住院和门诊特 定项目属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
退休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用人单位: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 基数之和的8%(建立统筹基金和划 入个人帐户)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险缴费 基数及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所属的 参保人员每人每月按上年度本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
◆基本医疗保险分担机制: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 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模式:
住院起付线及统筹金支付比例图
起付标准
共付段标准
医院 在职 退休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等级 职工 职工 统筹 个人 统筹 个人 支付 支付 支付 支付
一级 4% 2.8% 90% 10% 93% 7% 医院 759元 531元
二级 6% 4.2% 85% 15% 89.5% 10.5% 医院 1138元 797元
转出医院传真《申请表》至医保中心
医保中心备案后将《申请表》回传至转出医院 参保人凭《申请表》在转入医院办理就医登记
转诊转院
同级医院
同级医院
上级医院
下级医院
下级医院
上级医院
二次返院
➢同一疾病 ➢十五天内 ➢同一定点医疗机构
二次返院操作流程
由主诊医生填写《二次返院申请表》 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签名、医务科盖章 医院传真《二次返院申请表》至医保中心
保”字样)
门诊就医每次处方带药量
▲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日量; ▲普通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日量; ▲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
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30日量。
门(急诊)结算办法:
由医保卡(个人帐户) 划扣,卡内个人医疗帐户 余额不足支付时,由参保 人现金支付
住院就医管理和结算 办法
市内任何一间可提供住院医 疗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特定项目申请流程
主诊医生填写《门诊特定项目申请单》 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签名 医务科(医保办)审核盖章 医保中心审批
糖尿病就医(诊断)流程
具备诊断条件的二、三级综合性医院主诊 医生填写《门诊特定项目申请单》 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签名
医务科(医保办)审核盖章
住院收费处凭审核结果办理就医登记
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范围
✓ 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的住院和门诊特定 项目
✓ 因工出差、公派学习及享受探亲假期间 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
✓ 急诊或抢救,经医保中心核准在本统筹 区内非定点医院急诊留观或住院的
✓ 单位经批准延期缴费期间的住院和门诊 特定项目
零星报销需携带以下资料:
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出院或诊断证明 医院明细清单 发票 《异地就医登记表》复印件 单位证明 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
谢 谢!
范围之内的医疗费用,除自费费用外, 个人帐户也可支付属基本医疗保险应 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门(急)诊就医和结算 住院就医和结算 门诊特定项目就医和结算 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门(急)诊就医管理 及结算办法
➢专人专用的医疗保险卡
➢可到市内任何一间医保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
➢挂号时出示医保卡
➢使用医保专用处方(右上角有“医
o 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除糖尿病及家 庭病床外)按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
o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按一级医院起付标准: 即在职759元,退休531元
o 糖尿病不需支付起付标准
o 门诊特定项目共付段统筹金支付比例按 同级医院住院的比例
l 急诊/急诊留观
l 急诊留观直接转入同一间医 院住院,则只支付一次住院 起付线。
三级 10% 7% 80% 20% 86% 14% 医院 1897元 1328元
三大目录
用药范围 诊疗项目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结算单所含主要数据
1、发生医疗费总金额 2、自费金额 3、部分项自付金额 4、基本医疗共付段统筹金记帐金额 5、基本医疗共付段自付金额
结算公式:
✓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发生总 费用-自费金额-部分项目自 付金额-起付线)*共付段支付 比例
自觉出示医保卡
个人资料
姓名 性别 年龄 缴费情况 使用统筹基金情况
起付线:进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一 个门槛,超过该门槛的基本医疗费用, 才由统筹基金支付
封顶线: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基本 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倍(25104元*4=100416元)
重大疾病补助:
指一个医保年度内, 统筹基金支付超过封顶 线的基本医疗费用,由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继 续给予支付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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