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案例
年以来4起道路交通事故和1起旅游客运车辆严重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典型案例
年以来4起道路交通事故和1起旅游客运车辆严重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典型案例——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案例甘肃庆阳“2。
1”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1月31日,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姜辉驾驶冀T23171号合客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47人,实载54人(其中7名儿童),从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滩里镇富管营村驶往甘肃省宁县。
2月1日21时30分,车辆行至甘肃省庆阳市境内宁五公路2公里加200米处转弯下坡路段时,撞击弯道外侧波形防护栏后驶出路外,坠入29.2米深的坡下林地,车辆起火燃烧,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责任追究情况:责任追究16人,其中判刑1人,移送起诉1人,逮捕1人,立案调查13人.河北省衡水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客运科科长庞玉峰,因对客运企业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违规批准向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发放空白包车证,由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渎职罪批准逮捕;衡水市交通运输局运管科负责包车标牌申领的工作人员万俊娥,因对客运企业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违规发放空白包车证,已由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渎职罪立案调查。
对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违规使用空白包车证、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以及GPS 监控室工作制度,衡水市交通局未按照规定流程发放包车证,阜城县运管站未发现冀T23171号大客车使用空白包车证等问题的12名相关责任人调查追责工作,有关部门正在进行中。
肇事车辆承包人姜其军,因指使不具备驾驶大型营运性客运车辆资质的驾驶人驾驶超员车辆,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起诉。
肇事驾驶人姜辉,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肇事驾驶人冯涛,因在事故发生后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已被宁县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安徽芜合高速公路“6。
15”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6月15日,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驾驶人王新杰驾驶豫AC9363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63人,实载105人,超员66.7%),行至安徽省芜合高速公路79公里加680米处发生侧翻,车辆翻下高速公路,造成3人死亡,51人受伤。
最新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路上,那些不该发生的碰撞——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本报记者韩芳汽车的普及无疑是把双刃剑,除了尾气污染,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难题。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0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据悉,此类案件已成为该院受理的第一大民生案件。
据介绍,2012至2014年,该院共审理道路交通案件946件,此类案件占所有侵权案件的比例,2012年为45.3%,2013年为51.2%,2014年为59.8%,呈逐年上升趋势。
此类上诉案中,保险公司参与上诉的比例占到7成,而其上诉焦点主要集中在商业险免责条款的适用、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几方面。
修理费高于估值,合理就获赔2014年5月13日,代某驾驶大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
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万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的小轿车估值为人民币2万元整,故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法官释法:法院认为,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开门撞伤骑车人,乘客也得赔2013年8月30日,柴某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柴某开启左后车门下车时,刚好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亢某,造成亢某受伤、车辆损坏。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柴某负全部责任,亢某无责任。
陈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柴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
交通事故双方责任争议案例
交通事故双方责任争议案例交通事故双方责任争议案例一、案例背景2010年5月15日晚上8点,小张驾驶自己的汽车沿着市区主干道行驶。
与此同时,小李骑着自行车从小张的右侧路口飞驰而出,意图穿过道路到达对面的医院探望病危的母亲。
然而,在小李准备穿越道路时,他与小张的汽车发生了碰撞。
小李受伤严重,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事故发生后,小李认为小张全责,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和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二、案件分析1.小李的主张:小李认为小张负全部责任,因为小张在行驶中未能注意交通安全,并未给予小李优先通行权。
小张对碰撞的意识太晚,并没有尽到避免碰撞的义务。
2.小张的主张:小张主张小李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他称自己在合理速度内行驶,没有发生超速行为。
当他发现小李突然出现在道路上的时候,已经没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反应。
3.证据调查:法院调查了事故现场,并采纳了小李与小张双方的证词。
据小李所言,他在事发前确认道路安全后决定穿越道路,但当时小张的汽车以超过规定限速的速度驶来。
而小张称,当他注意到小李时已经来不及避让。
4.法律适用:a.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的,不能从机动车道上穿过分隔带,但在人行横道上行驶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小李应该在人行横道上行驶而非道路上。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停车让行。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持现场、及时报警,不得擅离现场。
”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在危险的状态下,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或者减轻危险的后果;如果事先有可能预见危险并采取措施的,事后没有采取措施,也应当承担损害责任。
”三、法律争议1.小李认为小张承担全部责任,应该全额赔偿他的损失。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交通事故:王某与李某的追尾碰撞
案例:交通事故:王某与李某的追尾碰撞事实经过王某开车在一条城市道路上行驶,在他前面行驶的李某突然停车,导致王某与李某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
经交警现场勘查,确认王某对追尾碰撞负有全部责任,因为王某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
律师解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距离,确保能够安全停车或避让。
对于追尾碰撞这种交通事故,根据常理推断,追尾车辆由于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对前车的动态变化没有及时注意到,造成了追尾碰撞的发生。
因此,根据现场勘查结果,王某对追尾碰撞负有全部责任。
建议•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一定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特别是在高速公路等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上,以防发生追尾碰撞。
•如果发生追尾碰撞,被追尾车辆的驾驶人可以通过拍摄现场照片、取证等方式,确保能够取得事故责任方的责任承担。
•驾驶人在开车前最好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案例:交通事故:张某在路口与赵某发生擦碰事实经过张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在一个没有红绿灯的路口准备左转,与对向来车赵某的小轿车发生了擦碰。
两车停下之后,赵某认为张某负有全部责任,因为张某没有让行。
律师解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在路口处,驶入道路或者从道路驶出时,应当让行。
对于没有红绿灯控制的路口,一般按照右方让行原则执行。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准备左转,即要驶入道路,应当让行给来车赵某。
因此,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张某对擦碰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建议•驾驶人在路口处一定要注意让行的原则,尤其是没有红绿灯的路口。
可以先观察来车的行驶情况,确保没有车辆后再行驶。
•如果发生擦碰事故,驾驶人应当及时联系交警,并根据现场情况拍摄照片,取证等,以便不产生争议,保护自身权益。
•驾驶人在开车前最好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案例:交通事故:刘某倒车时与陈某相撞事实经过刘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在停车场准备倒车,但在倒车过程中与正在路过的陈某的自行车相撞。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5篇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5篇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5篇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案情概要】2012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驾照的朋友开,发生事故,车主要赔吗?【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50%。
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担15%的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
北京一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十个)给各方主体的建议(2015)
北京⼀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个)给各⽅主体的建议(2015)阅读提⽰:6 ⽉16⽇,北京⼀中院召开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通报会,向社会介绍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10个案例,就各⽅主体如何在道交事故中规范⾃⾝⾏为和维护⾃⾝权益给出提⽰和建议。
以下内容摘选⾃北京⼀中院通报会,第⼀部分为10个案例;第⼆部分为给予赔偿权利⼈、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的法律提⽰和建议。
第⼀部分 10 个典型案例案例 1案例提⽰:受害⼈要求赔偿的车辆修理费即使⾼于车辆受损前的评估价值,但如果车辆修复使⽤对受害⼈更具有合理性,且属于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案情概要:2014年 5 ⽉13⽇,代某驾驶⼤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客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责。
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000 元,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所有的⼩轿车在2014年 5⽉12⽇的评估价值为⼈民币20000元整,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赔偿。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且修复使⽤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4S店维修,并在本案中主张赔偿修车费⽤,出于对交通事故中⽆责任⽅当事⼈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法律的⾓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出的费⽤虽然⾼于车辆在评估基准⽇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案例 2案例提⽰:在多车发⽣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责机动车⼀⽅与有责机动车⼀⽅应按照法律规定分担责任。
案情概要:2013年 5 ⽉29⽇,王甲所驾驶⼩客车与郝某驾驶的⼩客车追尾,导致郝某追尾王⼄驾驶的⼩客车,造成王⼄受伤。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20个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20个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内容是本站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交通事故案例,欢迎参考!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案情概要】2016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驾照的朋友开,发生事故,车主要赔吗?【案情概要】2016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案例二交通事故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案例三如何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重残受害人护理人数? 案例四如何认定和计算特殊行业人群误工费? 案例五是否应当支持应定退休老年人的误工费? 案例六如何认定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 案例七如何认定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八认定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有哪些因素?
目录分析
第二章机动车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
第一章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
第三章机动车交通 事故保险理赔
案例一共享汽车肇事,应该由谁担责? 案例二乘坐约车遭遇车祸,约车平台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三醉卧道路致死应该由谁担责? 案例四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应该担责吗? 案例五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如何认定责任? 案例六搭顺风车发生事故,司机需要担责吗? 案例七出借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应该担责吗? 案例八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分担? 案例九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如何划分赔偿责任?
案例一车辆停运损失应由谁来赔? 案例二用自家机动车搬运家具属于商业三者险中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吗? 案例三驾车驶离现场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情形吗? 案例四驾驶证被暂扣,保险公司能在交强险范围内免责吗? 案例五 “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区别是什么? 案例六交强险分项限额赔付制度在司法裁判中的认定 案例七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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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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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案例背景:本案发生在2009年,涉及两辆汽车的碰撞事故,造成了严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受害人王先生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李先生,并要求李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事件经过:2010年1月15日,晚上7点,天气阴沉,路面湿滑。
当时,王先生驾驶自己新购的轿车沿着市区主干道行驶,目的地是家附近的商场。
与此同时,李先生驾驶一辆大型货车行驶在同一条道路上,前往市郊发货。
当王先生驾车行至一处路口时,信号灯由黄灯变为红灯,他立即减速停车等待。
然而,李先生驾驶的货车追尾了王先生的轿车,导致车辆严重受损。
王先生及其同车的乘客都因此事故受伤,并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治疗。
根据当地交通规则,行驶车辆在红灯时必须停车等待,而追尾行为属于肇事方的责任。
因此,王先生认为李先生应该为此事故负全责,并受到依法追究。
法律诉讼过程:王先生立即向当地交警报案,并递交了复印件作为凭证。
交警组织了现场勘查,拍摄照片并录取了当事人的口述证词。
交警在勘查报告中指出,李先生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及时减速,并且对前方路面情况估计不足。
基于勘查报告和交警的意见,王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先生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车辆修理费、医疗费、精神抚慰费等。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下发了传票给王先生和李先生。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先生提供了事故发生当天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医疗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修理费用清单等。
李先生则表示自己并未追尾王先生的车辆,认为是王先生的行车轨迹不稳定导致事故发生。
法院根据证据和勘查报告综合判断,认定李先生追尾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并裁定李先生全责。
王先生被授予40000元车辆修理费、20000元医疗费用和10000元精神抚慰费的赔偿。
律师点评:本案中,王先生作为原告成功主张了被告李先生的全责,并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律师认为,本案中的关键证据是勘查报告和医疗记录,这些证据明确了李先生在事故中的过错,并证明了王先生及其同车乘客的损失。
三方交通事故 主次次责任 一人死亡 赔偿案例
三方交通事故主次次责任一人死亡赔偿案例摘要:1.引言:介绍三方交通事故的概念及主次责任划分的一般原则2.案例介绍:详述一起三方交通事故,一人死亡的情况3.责任划分:分析事故中的主次责任及赔偿比例4.赔偿计算:根据责任划分,计算各方应承担的赔偿金额5.结论:总结事故案例,提醒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事故发生正文:【引言】三方交通事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三方当事人的情况。
在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的划分通常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判断。
一般来说,过错大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小的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然而,在实际案例中,责任划分可能更加复杂。
本文将通过一起三方交通事故案例,详细解析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及赔偿计算。
【案例介绍】在某城市,一辆轿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轿车司机受伤,货车司机及一名行人死亡。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事故原因为轿车司机违反交通信号灯,货车司机超速行驶,而行人则在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
【责任划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事故责任划分如下:1.轿车司机:违反交通信号灯,承担主要责任;2.货车司机:超速行驶,承担次要责任;3.行人:在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承担次要责任。
【赔偿计算】根据责任划分,各方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如下:1.轿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需赔偿货车司机及行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约150 万元;2.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需赔偿行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约50 万元;3.行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已经死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这起三方交通事故给人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提醒我们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事故发生。
同时,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计算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多辆机动车发生连环事故致受害人死亡交强险赔偿案例
多辆机动车发生连环事故致受害人死亡交强险赔偿案例多辆机动车发生连环事故致受害人死亡交强险赔偿案例在道路交通中,发生交通事故是一件难以避免的事情。
而当多辆机动车发生连环事故并导致受害人死亡时,交强险的赔偿问题就成为了一个焦点。
本文将通过一起实际案例来探讨交强险在此类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和赔付过程。
案例描述:某市发生了一起多辆机动车连环事故,导致数名行人受伤,其中一名行人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时,前车突然刹车避免撞上前方行人,而后方的车辆未能及时反应导致追尾,触发了连环事故。
在这起事故中,共有三辆车参与,每辆车都被认定为一定程度上的责任。
评估:我们需要明确每辆车的责任程度,从而确定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前车应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在紧急刹车时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后方追尾的车辆则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
另外一辆车由于无法及时刹车导致与前车相撞,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强险是义务性质的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
在多辆机动车连环事故中,交强险的赔付责任是由每辆车承担相应的比例,以便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赔偿过程: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涉及多辆车的连环事故,赔偿过程相对复杂。
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应尽快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会派出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了解事故原因和各车辆的责任情况。
根据勘查结果,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责任的比例确定每辆车的赔付责任。
通常情况下,受害人的家属可以向责任驾驶员所属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将根据交强险条款和赔付责任,进行理赔处理。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交强险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10万元。
受害人的家属还可以申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上的赔偿。
这部分的赔偿责任由商业车险来承担,根据车险条款和保单约定进行赔付。
商业车险赔付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家属减轻经济负担。
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分配的合理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分配的合理依据摘要: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配,其具体原则和方法一直是相关研究的热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旨在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分配的合理依据,并提供一些相关案例,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原则,方法,案例正文: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在道路上由于交通原因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要区分责任单方事故和责任分摊事故。
对于责任单方事故,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而对于责任分摊事故,则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责任原则和方法下进行责任的分配。
首先,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配,应遵循法律原则——谁犯错,谁负责。
即根据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方。
例如,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速行驶导致的事故,应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而行人在红灯亮起时闯红灯导致的事故,则应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对于责任分摊事故,应采用“多方责任、按份承担”的原则。
即在确定责任比例时,根据各方责任大小进行责任的分配。
例如,两辆车并线造成的刮擦事故,由于两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应该按照责任的大小进行50:50的责任分配。
此外,对于对于客观原因导致的事故,应根据原则“无过错原则,事故无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即没有任何当事人存在疏忽失察或过错,事故系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在技术上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应该以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
以上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配的一些原则和方法。
下面提供一些相关案例来进行说明。
案例一:甲方开车行驶在二级公路上,超车不慎与丙方的车辆发生碰撞。
依据法律责任原则,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乙方在驾驶摩托车行驶时,不小心与道路中央的隔离栅栏碰撞而倒地。
由于是客观原因导致的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事故无责。
案例三:丁方驾驶车辆在道路上直行时,忽然遇到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导致追尾事故。
根据责任分摊原则,由于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按照责任大小进行责任的分配。
连环撞车事故责任划分五例
连环撞车事故责任划分五例作者:来源:《驾驶园》2013年第04期方便、快捷的高速公路为有车一族出行的福音,然而“福兮祸之所伏”,随之而来的是连环撞车事故时有发生。
又因连环撞车事故的瞬间、复杂、多样性,其责任划分难度相应加大。
对此,本文案例也许会给你以借鉴与帮助。
一、连环撞车事故中,未相撞者可不担责?案例:2012年11月初的一个大雾天气,汪某驾驶轿车与同方向马某驾驶的农用小型货车追尾相撞后,导致小型货车又与相对方向刘女士驾驶的轿车相撞。
汪某、马某及小型货车上的2名乘员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警事故责任书认定,汪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和刘女士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汪某和刘女士的轿车均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
对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三方当事人均无意见。
可在具体赔偿时,刘女士和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其轿车并未与汪某的轿车发生相撞,不应承担汪某的损失赔偿责任。
但法院在审理中并未认可刘女士和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意见,依法判决刘女士和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按15%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评析:连环撞车交通事故并不以肇事车辆之间是否直接碰撞为要件,关键是看过错责任的划分。
就本案交通事故而言,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车辆,应在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对伤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因此,刘女士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二、侧翻后被撞身亡,谁撞谁担责?案例:2012年1月25日21时许,刘某驾驶中型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雨雪形成的冰雪路滑翻于一、二车道中间处,后面安某驾驶轿车驶来后,因无法躲避,车头与侧翻的货车车尾底部相撞,安某受伤、二车受损。
道路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道路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前言道路事故是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它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于道路事故责任的准确定位和划分,对于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交通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确定道路事故的责任划分标准时,需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交通法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环境以及事故发生时各方的行为表现等。
本文将探讨一般情况下的道路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我国交通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对于道路事故的责任划分提供了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原则被广泛采用:•谁有过错,谁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原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核心,根据这一原则,当道路事故发生时,参与事故的各方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一方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过错程度决定责任承担比例根据过错程度的不同,责任的承担比例也将发生变化。
过错行为越轻微的一方,其责任承担的比例也就越低。
对于双方过错程度相等的情况,责任一般按照相等比例划分。
•无过错方享有特殊保护在道路事故责任划分时,无过错方享有特殊保护。
当事故发生时,无过错方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可获得全额或部分经济赔偿。
2. 道路事故责任划分的主要因素在道路事故责任划分时,除了基本原则之外,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交通法规和交通标志标线在道路事故责任划分中,交通法规和交通标志标线被认为是重要的因素。
如果某一方在事故发生时违反了相关的交通法规,或者无视了交通标志标线,往往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事故发生时各方的行为表现事故发生时,各方的行为表现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如果某一方的行为表现明显存在过错或者原则上应该具备的注意义务被怠慢,那么他将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证据和调查报告道路事故责任划分不仅依赖于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还依赖于现场调查和相关证据。
调查人员将根据现场勘查、交通摄像头视频、事故报告等多方面的证据进行权衡评估,制定责任划分方案。
侵权责任案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案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描述:2010年1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下午5点左右,在一条繁忙的市区路口,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时,一辆红色轿车(车牌号:苏A12345)与一辆白色货车(车牌号:苏B98765)发生碰撞。
据目击者称,事故发生时,红色轿车开得较快,而白色货车在转弯时,未按规定的车速减速。
碰撞之后,红色轿车左前方车头严重受损,驾驶员下车后显得有些恍惚。
白色货车则出现了倾斜,司机被卡在驾驶室内,左腿明显受伤。
事故发生后不久,医护人员和交警赶到了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并进行了交通事故调查。
事件调查:经过调查取证,警方得知了事故的一些细节。
根据现场勘察和目击者的证言,红色轿车由一名年轻男子驾驶,名为张某(24岁),行驶方向为东向西;白色货车则由一名中年男子驾驶,名为杨某(40岁),行驶方向为南向北。
据红色轿车驾驶员张某称,在绿灯亮起后,他以正常速度通过路口时,白色货车突然转弯,并未减速,导致两车相撞。
交警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白色货车在事故发生前并未打开转弯的方向指示灯,并且根据监控视频显示,货车的转弯时间也较短,未能给其他司机提供足够的反应时间。
根据交通法规,转弯车辆在通过路口时应减速,并提前开启转弯方向的转向灯。
伤者赔偿:根据医院的诊断报告,张某具有严重的颈椎扭伤和脑震荡,需要至少三个月的治疗和康复。
杨某则被诊断为左腿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并需要卧床休息至少两个月。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法的规定,肇事者应对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院的审判规定,张某作为肇事的一方,应承担事故责任的主要责任,因为他的驾驶速度过快,未能在红绿灯交替时减速慢行。
而杨某虽然未开启转弯指示灯,但由于张某的过速驾驶,也成为事故中的次要责任方。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人民币,并承担张某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共计5万人民币。
律师点评: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中,根据事故的发生过程和证据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个驾驶员均存在一定的过失。
交通事故侵权案例题1
交通事故侵权案例题1某年某月某日上午,李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在市区内遇到了一起交通事故。
当时,李某正按照道路交通规则行驶,准备右转弯进入一个小巷。
突然,一辆高速行驶的货车冲出小巷,违反交通信号灯,与李某的车辆相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感到非常愤怒和无奈,车辆损毁严重,自己也受了伤。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货车司机的责任。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分析:1. 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当时的交通规则以及现场证据,货车司机严重违反了交通信号灯的规定。
他以高速冲出小巷,与行驶正常的李某车辆产生碰撞,导致李某的车辆损毁严重,李某本人也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货车司机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2. 李某的损失和索赔要求在交通事故中,李某的车辆遭受了严重的损毁,需要进行修理甚至购置新车。
同时,李某本人也受到了身体伤害,需要进行医疗治疗和恢复。
因此,李某有权要求货车司机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3. 李某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为了证明货车司机的过错和自己的权益受损,李某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
首先,李某可以提供事故现场的照片和视频,以展示货车司机的违规行为。
其次,李某还可以提供自己车辆的维修报告和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自己的损失和伤害。
此外,如果有其他目击证人或者交通监控录像也能进一步证明货车司机的违规行为。
4. 合理的索赔金额根据李某的损失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他可以对货车司机提出合理的经济赔偿要求。
例如,车辆修理费用、新车购置费用、医疗费用等都可以纳入索赔范围。
此外,根据李某的经济状况和损失程度,还可以考虑请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5. 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某可以选择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此事。
他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自己的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李某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并展示货车司机的过错和自己的损失。
法院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6. 司法赔偿的效力和实施如果李某最终获得了司法赔偿,货车司机需要履行法院判决。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事件时间:2007年3月15日事件概述:2007年3月15日上午8点,A先生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行驶在市区的主干道上,当他驶近一个交叉口时,突然有一辆出租车B从转弯道冲出,并与A先生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A先生的车辆受损,并造成A 先生的左腿骨折。
A先生认为这起事故是由司机B的过失造成的,他决定起诉出租车公司C,要求赔偿所有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
C公司辩称:C公司驾驶员B是C公司的雇员,但这起事故并非司机B的过错,而是A先生自己驾驶不慎导致的。
C公司坚称司机B在行驶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且没有造成任何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该案于2008年7月10日在地方法院开庭审理。
A先生提供了保险公司的报告,其中显示司机B是在不当的转弯方式下进入主干道,从而引发该交通事故。
A先生的辩护律师还提供了目击证人和交通警方的证词,证明司机B的过失导致了该事故。
C公司方面否认司机B的过错,并提供了一份专家鉴定报告,根据该报告认为司机B的行驶方式并无过错。
法院裁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公司的报告、目击证人和交通警方的证词、以及专家鉴定报告,可以确定司机B的过错造成了该交通事故。
最终,地方法院判决C公司赔偿A先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交通事故相关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共计100万元人民币,并责令C公司与司机B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A先生成功通过提供保险公司报告、目击证人证词和交通警方证词来证明司机B的过失,从而赢得了案件。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要通过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过错是非常重要的,这些证据可以是相关报告、证人证词或专家鉴定报告。
同时,选择一个经验丰富且专业的律师也是至关重要的,他们能够为你提供合适的法律建议,并确保你的权益得到保护。
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追尾事故
案例描述:甲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疏忽未保持车距,不慎追尾了乙车。
乙车受损,甲车驾驶人负有主要责任。
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甲车未能保持安全距离,因此在追尾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对策建议: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应时刻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距离,避免追尾事故的发生。
案例二:闯红灯事故
案例描述:乙车在行驶过程中,未遵守交通信号灯,闯红灯后与丙车相撞。
乙车和丙车均受损,乙车驾驶人负有主要责任。
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
乙车未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引发事故,因此负有主要责任。
对策建议:驾驶人应时刻注意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合理规划行驶时间,避免闯红灯事故的发生。
案例三:交叉路口事故
案例描述:甲车在行驶至交叉路口时,未遵守先行车辆规定,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左转弯,与乙车相撞。
甲车和乙车均受损,甲车驾驶人负有主要责任。
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驾驶机动车在转弯时,应先让未转弯车辆先行。
甲车未遵守先行车辆规定,违反交通规则,因此负有主要责任。
对策建议:驾驶人在行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尤其在交叉路口转弯时要给予其他车辆足够的让行空间和时间。
以上是三个交通事故案例的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从而引起驾驶人的注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标题: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调解成功的故事一、事件发生:车祸引发的纠纷2019年8月15日,上午9点半左右,在某市区的一条交叉口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当事人小李驾驶一辆轿车,正准备从主路右转进入辅路时,被对面行驶的小王驾驶一辆货车迎面撞上。
事故导致小李车头严重受损,同时造成小王货车左侧车身受损。
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责任进行了争执,决定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二、事故责任认定按照交通法规定,小李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确认无事故前方车辆或行人通过后,方可右转弯。
而小王则应当保持正常车速,并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前方有转弯车辆。
初步分析认为,小王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一定责任,主要是由于他未能及时减速避让右转车辆。
然而,小李也存在一些问题。
据调查和证人陈述,事故发生前,小李在右转时未确认右侧是否有车辆行驶,导致事故发生。
综合考虑,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小李也应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三、调解过程1. 调解委员会的介入事故发生后,双方提出了申请,请求交通局调解纠纷。
交通局派遣了一名资深调解员赴现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向双方解释了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流程,明确调解的主要目的为恢复双方关系,并达成合理的赔偿协议。
2. 双方沟通与调解调解员首先针对双方的情况进行了单独的面谈,了解双方对事件的理解和态度。
接着,调解员组织了双方当事人的面对面对话,促使双方互相表达对事故的看法和造成损害的困扰,增加理解、减少误解。
在对话过程中,小李表达了对小王的不满和对车辆损坏的损失的不合理索赔要求。
而小王则表示对事故感到抱歉,愿意承担自己的责任,并准备赔偿小李的车辆损失。
3. 赔偿协商调解员根据详细的调查和了解情况,提其建议一个双方的赔偿方案。
根据该方案,小王将赔偿小李车辆修理费用,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赔偿金。
小李对这一方案表示认可,并愿意接受调解员的建议。
四、调解结果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逐一解读调解协议的内容,确保两方都完全理解和同意。
三车相撞责任划分标准
三车相撞责任划分标准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三车相撞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案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划
分责任,不能简单地依据车辆数量来做出判断。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三车相撞责任划分标准:
1.行驶方向责任原则:按此原则,确定最先造成事故的那辆车承担主
要责任。
在三车相撞中,如果第一辆车与第二辆车相撞,责任主要在第一辆车;
如果第一辆车与第三辆车相撞,责任主要在第一辆车;如果第二辆车与第三辆车相撞,责任主要在第二辆车。
2.追尾责任推定:按此原则,追尾的车辆通常承担较大责任。
在三车
相撞中,如果有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则追尾的车辆往往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比如,如果第一辆车先撞第二辆车,然后第三辆车追尾第一辆车,责任可能主要在第三辆车。
3.证据证明责任: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一辆车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
任,即使按照上述原则不明确责任方,也可以根据证据来认定事故责任。
4.特殊情况处理:在实际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时会出现特殊情况,不
适用上述标准,此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综合判断责任。
比如,如果第一辆车由于失控导致与第二辆车相撞,然后第三辆车由于无法避让撞上前两辆车,这种情况可能需要分别划分每辆车的责任。
在处理三车相撞责任划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不能简单地套用
规定,应该根据事实和证据来做出准确的判断。
同时,对于涉及三车交通事故的案件,需要慎重处理,确保公平公正,保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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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主、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公路上进行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
正文将提供数个▲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和阐明法律责任。
▲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
1、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和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2、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2、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3、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
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定其承担
15%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 。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 49534 元,交强险之外的 20156
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三、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1、案情概要:2014年 4
月18日,段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机动车与遇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三轮机动车后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段某驾驶的无
号牌三轮机动车系胡某出让的报废车,该车系胡某从他人处收购。
2、裁判要旨:胡某不具备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擅自收购他人报废机动车,未经拆解又出卖给被告段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结合案情判决段某、胡某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损失67987.95
元。
3、法官点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强制报废车辆不得进行买卖。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未及时清障,道路管理者对事故应否负赔偿责任
1、案情概要:2007年10月13日晚,樊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富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瓯龙小区南门处,摩托车与
堆在路面上的石子堆相撞致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
经鉴定,樊某身上多处构成伤残。
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该处石子堆的所有人或行为人。
该处道路属于城市道路。
樊某遂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告上法庭。
裁判要旨:根据《国务院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东海县人民政府东政发(2008)147号文《关于印发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结合现查明的事实,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对事发路段管理养护及保洁的职责,无论该石子是他人故意堆放还是其他原因所致,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及保洁部门均应对此及时处理。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上堆放物品等妨碍通行行为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告东海县城市管理局未能证明其管理无过错,结合案情,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法官点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的发生地属城管局养护范围,城管局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
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文则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案例以及法律
方面的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自己不要离开事故现场,并且保护现场不被行人及旁观者破坏。
不要过于恐慌,保持冷静,先处理受伤人员,尽量降低事故的严重性。
如果您有更多相关问题,请咨询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