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为中的注意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注意义务的认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注意义务的认识一、对注意义务的介绍根据我国当前有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通说,某项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第二,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三,有损害后果的存在;第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只要能够否定上述任何一个构成要件的存在,则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
就医疗机构来看,医院是否履行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直接关系到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院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因此,加强对注意义务的认识,对医疗机构来讲,是十分必要的。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内,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况。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了自己行为的后果,但是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但是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中,医院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却轻信某种结果可以避免。
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中,过失又包括了疏忽与懈怠两种情况;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能够避免,为懈怠。
疏忽与懈怠都是过失,都是行为人对其所应负担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过失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里状态,就是行为人对其应当负担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根据当前侵权行为法的理论,“注意”分为三个不同层次:、普通人的注意。
所谓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通常的情况下,仅用轻微的注意,即可预见到的情形。
举例来讲,某人住在五楼,其楼下是一集贸市场,但是某人某日在打扫房间时,随手将一空酒瓶从阳台上抛出。
某人的此种行为,就是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
判断此种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
举例来讲,甲委托乙在其不在办公室时,代其接收并保管一张面额为元人民币的支票,乙承诺,并在下班前收到了支票。
结合脑瘫患儿案例浅谈医疗注意义务
了终 身的痛苦 , 也给医院带来 了巨大 的经济负担 。
2 案例 分析
成 患者损 害的 , 医疗机构 应 当承担赔 偿责 任。本条 是 关 于如何 界定 医务人员 过错 的规定 。“ 在诊疗 活动 中
未尽 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 相应 的诊疗义 务 ” 这句法 律
3 医疗 注 意 义务
仍不 能翻身 、 直立及双手持物 , 先后在几家 医院均诊断 为脑性瘫痪 。本 案复杂 , 鉴定过程非常艰辛 , 长达 4年 之久 , 终经中华医学会鉴定为二级丁等 医疗 事故 , 最 医 方 承担 主要责任 。这起 事故不仅给患儿及其 家人造成
《 侵权 责任法 》 第五十七 条规定 , 医务人 员在诊疗
有 为医界多年 累积并共 同遵 守的不成文 的习惯 。如 医
义务 而 已 。
见的义务 。如某 医院护 士生 产后 头痛 , 求麻 醉师 和 要
产科医生给予盐酸 曲马多片止痛 , 由于是同事 , 麻醉科
医生和产科 医生违 背 医疗注 意义 务 , 在没 有请 神经 内
科会诊及检查 的情况下 给予此药 , 士服用 剂量不详 , 护 2 0分钟后 呼吸抑 制死亡 。此药 品说 明书上标 明 : 品 本
现代医院管理
21 0 1年 1 2月第 6期总第 4 5期
Mo e H si Mrae m . e .0 1 S 4 ) d m op ̄ 皿 gme No 6D c2 1 ( N.5
’6 ・ 5
3 2 1 结 果预见义 务 。在确 定 医师是 否 违反结 果 预 . . 见义务 时 , 需要特 别注意以下几点 :
痛定 思痛 , 我们不 得不 反思 医疗机 构在 临床 方面 存在 的不 足之处 。下面结合本案例简单地谈 一谈临床
医疗义务 [论医疗注意义务]
《医疗义务 [论医疗注意义务]》摘要:附随义务依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注意、告知、照顾、协助、说明、忠实、保密、不作为义务等,它包括诊断、治疗、手术、注射、麻醉、输血、用药、护理过程,在医院内的感染等方面的结果预见义务,因此,医师违反民事法律中的注意义务以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为前提关键词:附随义务/高度注意/结果预见/注意能力内容提要: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作为法律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的核心,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否成立的前提。
因此,本文在界定医疗注意义务概念的同时,全面阐释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产生的根据以及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提供了理论依据。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方的医疗过失责任,过失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
如果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患方有损害后果发生,医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过失是因为医师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的。
医师注意义务的根据一般表现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医疗惯例之中,在法律和规章对注意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时,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就比较容易。
反之,在法律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因医疗行为引起患者伤亡的后果将如何认定,涉及到对医疗过失责任的构成起关键作用的与医师注意义务密切相关的如下问题:一、医疗注意义务的概念注意义务是债务履行过程中的一项基本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了合同履行附随义务。
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虽不可单独请求履行,但如果违反合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随义务依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注意、告知、照顾、协助、说明、忠实、保密、不作为义务等。
其中注意义务存在于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并不依赖于任何合同而独立存在。
医疗过失是指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医生职业操守准则范本
医生职业操守准则范本
引言
本文档旨在为医生制定一份全面的职业操守准则范本,以指导医生合理、负责、道德地行使其职业职责。
第一部分:职业义务
1. 医生应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和机密。
2. 医生应当在患者的最佳利益和福祉上优先考虑,并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3. 医生应当持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医疗实践符合最新的科学和技术进展。
第二部分:专业行为
1. 医生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并保持诚信和公正的行为。
2. 医生应当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在治疗过程中
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选择。
3. 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并提供跨文化敏感
性和关怀。
第三部分:职业责任
1. 医生应尊重和支持其他医疗团队成员的工作,并与他们协作,以实现综合护理。
2. 医生应当在医学科技的发展中积极参与,并对医学伦理和职
业困境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
3. 医生应当保持持续的自我反思和改进,以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
结论
本文档为医生提供了一个完整的职业操守准则范本,旨在引导医生在职业实践中始终以患者利益为优先,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在诊疗活动中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易于理解,如何界定过失是本条的主要着眼点。
“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上的重要概念,即注意义务。
在现代侵权责任法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注意义务是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是界定过失的基准。
各国侵权责任法中注意义务的内涵大同小异。
英美法对注意义务的一般解释是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
在侵权法中,如果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违反了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注意义务,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那么,一般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
依照本条规定,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
然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并非与合法合规是完全等同的概念。
一个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的诊疗水平,并非完全能够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所涵盖。
医务人员完全遵守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仍然有可能作出事后证明是错误的判断,实施事后证明是错误的行为。
然而,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不能仅凭事后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不能唯结果论。
关键要看是不是其他的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
因此,本条规定的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
医疗纠纷解决的时间可能较长,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才公平合理。
也谈医生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治 疗 。考 虑不 除外 主动 脉夹 层 ,告知 患 方应立 即 到 上级 医院行腹部 C T除外动脉夹 层瘤及相关 风险。患
方要 求先行 治疗 ,待腹痛好 转后再到上 级医院就诊 。
卫 生 院即 予硝 苯地 平 缓释 片 2 0 mg口服 ,行 立位 腹 平片 、超声 等检查 。腹平片 回报 示中上腹部液平 ,B 超 显 示腹 部 未见 异 常 ,血 常 规示 WB C1 4 . 6 9 ×1 0 /
诊疗 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 明病情 和医疗措施。需要实 施手 术、特殊检查 、特殊 治疗的 ,医务人 员应 当及时
医疗行为中所需履行的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 首先 ,判断 医疗过错 的标准 是 : 是否履行注意义 务和说明义务 。医疗过错的评判标准是什么 ,是医疗
机构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 。是否存在医疗过
对 本案 例 来说 ,分析 第一 家医 院的 行为 ,询 问病 史 时未 能了解 到高血压 病史 ,查体遗 漏腹部血 管杂音 ,
C K1 8 4 U/ L,C R1 7 0 u mo l / L时 未予 分析或 请专 科会
竭死亡。
了 “ 了解病情 ,后果 自负”后离院。
当天 8: 3 0 ,何 某 到 某 卫 生 院 就 诊 ,卫 生 院 查
B P 1 9 0 / 1 0 0 mmHg,心肺 ( ); 腹 平软 ,全腹 压痛
52 中 国 卫 生人 才2 0 1 4 0 3 。 ㈦ & 强¨ 渤 : A 瓤 j 辑
疗 行为 自然成为重 中之重 。笔者将 从以下几方面浅谈
情 、诊断治疗措施 的风险 利弊均不 了解 ,为促进患者 对病情和 医学措施的了解并进行正确的选择 ,医务人 员对 患者进 行 解释说 明 以取得 患者 的理解 和配 合的
医方法定义务刍议
医方法定义务刍议摘要: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医疗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所确定的。
医患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动态性、对应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依据有关法律和医疗实践,具体说来,医方的义务包括:诊疗义务、注意义务、说明义务、紧急救治义务、制作保存病例资料的义务,以及保密义务。
其中,诊疗义务是医方最主要的义务,说明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相对应,紧急救治义务有严格适用条件。
关键词:医方;患者;诊疗义务;说明义务;紧急救治义务中图分类号:d9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62-02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方应当依法、依约提供医疗服务,应向患者提供诚信、廉洁、安全的服务,在紧急情况下,不得拒绝为患者诊断治理治疗,在服务过程中要正确履行说明义务以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以及指导患者进行疗养等。
医方的义务具体归纳为以下几项。
一、诊疗义务诊疗义务是指医方根据患者的要求,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正确诊断患者所患疾病,并施以适当的治疗。
诊疗义务是医方最主要的义务,医方的其他义务都是从这项义务派生出来的。
这里所说的诊疗是指广义上的诊疗,包括诊疗、治疗、麻醉、手术、输血等具体的诊疗过程。
诊疗义务一般不需要达成特定的结果,而只是治疗疾病的手段。
这一方面是因为诊疗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现代医学还不能征服所有的疾病。
具体来说,医方的诊疗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必须诊疗的义务生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只要有生的希望,就要全力救治,医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见死不救、剥夺患者的生命,这也是医师的职业特点决定的。
(二)诚信义务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坚持诚信原则。
依照该义务,医方对患者问诊、检查、诊断并实施治疗方案,不能采取任何欺骗手段。
(三)保障患者安全的义务医方负有谨慎操作、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义务,这是一项法定义务。
医务人员必须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保证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对患者是安全的。
论医生对患者之注意义务
面 , 当依据不 同性质 和 内容 的注意义 务分 别制定不 同 的判 应
作者简介 : 刘子锋 (99一)男 , 17 , 河南洛阳人 , 士研究 生 , 硕 主要从事 民商法研究。
维普资讯
第3 期
刘 子锋 : 论医生对患者之注意义务
正是对这一要求的准确表述。 技 术。第二个层次是信 赖医生 能够运 用 自己的 医学知识 、 全部的科学 知识 ” 医 疗技术 为患者提供最忠实 的服务 。 日本学者能见 善久在论述
医疗 契约关系的时候指 出:专家从委托人得 到两种意义上 的 “
3 说 明 义务 .
医生的说 明义务 所对应 的是 患者的知 情同意权 , 要求 它
世界各国都对医生行业的准入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必须经过多年的理论学习及临床实习而后还要通过国家统一的执业医师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既然医生已经通过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取得了医学专业的执业资格在法律上就已经认定他们具有了医学领域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且这些知识技能是与其专家等级资格相适应的
关键词: 医生 ; 患者 ; 注意 义务
中图分类号:9 5 1 D2 .
一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6 2 6 o2 O )3 12—0 17 —3 0 (0 6 0 —0 0 3
2 忠 实义 务 .
、
医生对 患者 注意义务 的内容
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医患关系决定了医生必须对患者 承担
() 检查 的必要性 、 险性 ; 危 赖而产生的。这一注 意义务 的内容就是 医生 对于其专家 资格 防的措施 ;2 可能采 取 的检查方 法 、 相适应的医学知识 、 医学技能等有着合格的掌 握 , 能够正确 无 () 3 可能采取的治疗措 施 , 如果有 复数疗法 , 每种疗 法均应 则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大的利益,因此,法律赋予医务人员比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更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
那么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网友咨询: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律师解答: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1、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须以救死扶伤为目的;2、医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3、主治医师在医疗行为实施之前,有极尽说明的义务;4、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治疗方案,并应征得患方的意见;5、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医疗操作规范进行,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律师解析: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职业行为道德准则
医务人员职业行为道德准则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和医务工作者的权益,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准则。
本准则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药师、技术人员等,以及与医疗服务直接相关的其他岗位。
第二章患者权益第一条敬重人权和保护人身安全医务人员应敬重每一位患者的人权和基本尊严,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鄙视或侵害行为。
第二条保护患者隐私医务人员应妥当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将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三条供应平等优质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应供应公平、优质、无鄙视的医疗服务,不因患者的种族、性别、宗教、资产情形等因素鄙视对待患者。
第四条敬重患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充分、准确的医疗信息,敬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敬重患者对治疗方案的选择。
第五条禁止索取、收受财物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章医务人员职业行为准则第六条敬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医务人员应遵守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持医德高尚,敬重他人,恪守职业道德底线。
第七条严守医疗纪律和职业规范医务人员应严守医疗纪律和职业规范,不得有违反医疗伦理、医疗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勤勉和负责任医务人员应勤勉工作,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对患者负责,尽力供应最佳的医疗帮忙。
第九条立足本职行医医务人员应依照自身专业职责,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不得滥用职权,违规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十条禁止医疗过度治疗和欠妥处方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医疗过度治疗,不得开具不符合患者病情的欠妥处方,应严格遵守医疗标准和指南。
第十一条禁止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医务人员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使用、传播他人的医学研究成绩,不得从事盗版行为。
第十二条协作和合作医务人员应乐观与团队成员协作,相互支持、取长补短,为患者供应更好的医疗服务。
浅谈医师注意义务的产生
浅谈医师注意义务的产生[摘要]医师注意义务既要考虑切实保护患者的利益,又要考虑将注意义务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医师注意义务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医师;注意义务;产生一、依法律、法规、诊疗规范产生的注意义务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门性和复杂性,现代国家为保护患者的利益大多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如《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医师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实际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确定的注意义务,也是相关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的一般标准。
医疗活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每一种有效的防治疾病的方法都需要在实践中反复探索和验证,这就有必要对医疗活动进行总结和归纳,对其中的已经定型的基本经验,如进行某一诊疗活动时应遵循的程序、步骤与标准等,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的方式确定下来,从而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各种具体情况的注意义务,以便医师在医疗行为时遵循。
诊疗规范是医疗标准的反映,对每个医疗差错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可将诊疗规范视为根据,以认定被告的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标准,同时还可减少医疗费用,促进医疗标准愈趋明确。
这样,医师就不必因防止潜在的医疗差错诉讼而实施防卫性医疗,患者也可免除费用很高的、并非诊疗目的的检查项目和程序。
在普通法上,控辩双方将诊疗规范作为证据已有十几年,美国医学会《医疗数据指南》等权威诊疗规范常被引为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医师遵循了规范性文件而造成患者的损害并不能完全免责。
这些注意义务只是对医师的一般要求,如果这些规范所确定的义务已落后现有的医疗护理理论及实践,已有了更高的标准,医师则应遵循这种标准,否则,应认为其违反了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职责是为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提供保护和救助,而且他们还必须具有特殊的道德和职业道德标准,以确保他们的专业行为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患者保密、专业素质、诚信和责任感等。
首先,医务人员有责任保护患者的隐私与保密。
患者的健康信息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医务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隐私保护法律,不得未经许可透露患者的健康信息。
医务人员还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患者的身体隐私,尽量提供私密和尊重患者自尊心的医疗环境。
其次,医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素质。
医疗行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领域,医务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医学知识和技能,以便正确地诊断和治疗患者。
他们还应时刻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诚信是医务人员不可或缺的品质。
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地向患者和其家属解释病情、诊断和治疗方案,并尊重患者的选择权。
他们还应当保持真实、透明和诚实的沟通,不得隐瞒重要的信息或提供虚假的承诺。
此外,医务人员还应当遵守有关医疗行为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他们的诊断和治疗方案是基于客观的医学证据。
责任是医务人员的重要义务之一、作为医务人员,他们承担着对患者生命和健康的责任,必须尽力保护患者的利益。
这意味着医务人员应当优先考虑患者的福祉,并积极参与患者的治疗和护理。
此外,医务人员还应当及时回应患者的需求和关切,以及对医疗错误进行积极的审查和纠正措施。
此外,医务人员还有义务遵守医疗伦理的原则和准则。
这些原则包括尊重患者自主权、不伤害原则、公正和公平原则等。
医务人员要确保他们的行为与这些伦理原则一致,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总的来说,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确保他们的专业行为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保护患者隐私,具备专业素质,诚实守信,承担责任以及遵守医疗伦理准则都是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重要义务。
只有在遵守这些注意义务的基础上,医务人员才能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维护患者的健康和生命。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1、关于最善之注意义务不正确的是()A、我国亦参照“最善之注意义务”作为标准B、最善之义务是一种最万全严格的责任C、医生在实施医疗行为的同时应具有最善之注意义务D、罗马法中以“最善之注意义务”的行为作为判定行为人有无过失的标准2、注意义务包括()A、合理处置义务B、合理观察注意义务C、合理诊断义务D、以上皆是3、关于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免除义务不正确的是()A、若有预见风险性可能的存在却没有预见,要对违反结果预见义务负责B、结果避免义务是指行为人赋有避免自己的行为而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C、避免义务是前提,预见义务是目的和归宿D、预见义务和避免义务统一于注意义务之中4、关于妇科手术后输尿管损伤,手术记录中未记录探查情况,属于()A、属于医疗过失B、违反合理处理义务C、违反合理观察义务D、违反诊疗义务5、关于医疗水准和医学水准说法不正确的是()A、属于医疗注意义务中的抽象标准B、医学水准不能够作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C、医疗水准是某种医疗行为的实践标准D、我国以医学水准作为抽象注意义务的基准6、关于医疗注意义务意义说法不正确的是()A、要求医务人员在疾病的的诊断、治疗和预防保健过程中按照最安全原则B、选择最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C、尽可能避免诊疗手段带来的不良影响D、注意义务的本质是最大限度的维护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7、关于医疗注意义务说法正确的是()A、基于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B、预见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C、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D、以上皆是8、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没有履行其作为专业人员应尽的()A、治疗义务B、护理义务C、注意义务D、查对义务9、不属于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的是()A、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须具备合法的资质B、患者住院期间,医方应进行三级查房制度C、医方履行手术核对制度D、医疗水准10、问诊属于()A、检查义务B、诊断判断义务C、处理义务D、观察判断义务。
医学生要加强“注意义务”培养
论基 础 ,精 湛的 实践 技能 ,使医 务人 员
28 6
段 ,医 学 生 的 注 意 义 务 应 该 相 比医 生 还 要
担 医疗 损害 责任 , 就要在 医疗过程 中正 确 I
履 行注 意义 务 。 … 注 意义 务 的 实 质就 是 责 任 心 和 态 度 问
致 严 重 的 法 律 后 果 。因 此 ,医 学 生 要 做 头 l
题 。 意义务是判断行 为人是 否承担过失 注 责任的前提 条件 , 判断行 为人的行为是 否 存在过失 ,主要就是看行 为人是否履行 了
医 学 生 要 加 强 “ 意 义 务 ’ 养 注 ’培
周 霞 李婧 魏 占荣 山东德 州学院医学 系 2 5 0 500
L 囊 擒 0 0 。 _0 。 0…-0。 l
随着我 国法制建 设的 发展 ,近几年来 ,因 医疗 损 害{ 起 的 医 疗 纠 纷 数 量 不 断 增 加 , l 展 的 医 疗 行 为 , 医 患 双 方 都 是 受 益 者 。 1
培 养 学 生 对 所 学 医 学 理 论 的 高 度 注 意 义 务 人 手 , 培 养 学 生 对 所 从 事 的 医 学 研 究 和 应 用保 持 高 度注 意 。 权利 和 义 务 始 终 是 相 互 依 存 的 , 确 正 地 履 行 义 务 是 享 有 权 利 的 前 提 。当医 学 生
看似正常的 医疗行 为有 - 能导致 医疗损 害 " T 医疗 事业 具 有科 学 性 、探 索性 的 特 责任 的后 果 , 一 定 程度 上 阻 碍 了正 常 的 0 点 , 它 的 进 步 和 医 学 水 平 的 提 高 依 赖 于 在
医学研 究和 医疗救治工作 ,从源 头抓起 , l 不 断 的 医 疗 尝 试 的 过 程 ,但 对 未 知 领 域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患者生病后就可以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治的时候,要尽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确保患者得到有效迅速的治疗。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大的利益,因此,法律赋予医务人员比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更高的注意义务。
网友咨询: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师解答:医疗注意义务包含一般注意义务与特殊注意义务两种,一般注意义务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追求上的精益求精;而特殊注意义务则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环节的医疗法律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足以注意的具体要求。
律师解析: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有义务保证医疗水准,并且保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运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患者实施救治。
注意义务通常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
一般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即要求医务人员在使用医疗技术进行诊断、诊疗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善意,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
高度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每一个诊疗环节均应遵守的具体规定与要求,要求其提起特别的注意,防止发生不应发生的“意外”。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放弃对患者不利的危险行为,且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行为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尽量避免医疗活动将给患者造成的不利后果。
医务人员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构成医疗过错,应对患者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据此,医务人员未尽到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医疗机构职业行为准则
医疗机构职业行为准则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机构的职业行为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医护人员的职业行为直接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患者的健康,因此有必要对医疗机构的职业行为制定明确的准则。
本文将就医疗机构职业行为准则进行探讨。
1. 服从医疗机构管理安排。
医护人员应当服从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不得擅自请假、旷工或者违背医疗机构规定行事。
2. 尊重患者权益。
医护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权益,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在医疗过程中,要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耐心倾听患者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对患者进行歧视或者侵犯隐私。
3. 保护患者隐私。
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信息,不得随意泄露患者的个人资料。
在与患者交流时,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在公共场合讨论患者的病情。
4. 严格遵守医疗规范。
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行为的科学合理性。
在诊疗过程中,要根据患者病情做出准确的诊断和治疗计划,不得敷衍了事或者违背医德医风。
5. 不得违法违规行医。
医护人员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医疗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在开展医疗服务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医疗活动的合法性和廉洁性。
6. 提升专业技能。
医护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保持学习的热情和进取心。
通过参加学术讲座、临床研讨等活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7. 爱岗敬业。
医护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忠诚于医疗事业,尽职尽责,敬业乐业。
在工作中要认真对待每一位患者,细心呵护患者的健康,不得懈怠或者怠慢工作。
8. 遵守职业操守。
医护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虐待患者或者对病患失礼。
总结:医疗机构职业行为准则是医护人员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只有严格制定和执行职业行为准则,才能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患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Revised at 16:25 am on June 10, 2019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义务,不是普通的注意义务,是职业的注意义务,具体的就是要承担与他们职责和知识相对应的义务;比如一个右下腹痛的病人,实习生马上想到了阑尾炎,可作为住院、主治、主任层次的医生就不能不做相关的排除了,他们应按他们应具备的知识,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法官就应当推定他们没有注意,进而可以认定他们玩忽职守,当然,造成不良后果,应当承当责任;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卫生事业;2、崇尚科学,开拓进取,团结合作,勇于奉献,自觉承担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社会义务和责任;3、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施治;4、恪守职业道德,一视同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5、文明行医,不以职业牟利,不向患者索要馈赠,不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拒收“红包”,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行为;6、注重医患沟通,保护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关心、爱护、理解、尊重患者;7、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范围和类别,客观、真实、及时书写医疗文书,依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依法开展诊疗活动;8、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9、履行职责,随时接受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指令和任务;10、履行社会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和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 “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这句法律条文体现了侵权法的重要概念——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而负有的法定职责;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医疗作用在于阻断患者病残或者病死过程,防止已经发生的病损扩大到致残或者致死,使患者康复;医疗的阻断作用有不能阻断、应当阻断和可以阻断之分;例如:车祸患者到医院已经生命垂危短时间死亡,属于不能阻断,就不属于医疗侵权,医疗行为和患者死亡就不存在因果关系;迟发性肠穿孔患者经腹部摄片和穿刺未被发现,几个小时后出现肠穿孔症状,医生认为没事,给予止痛,致使患者发生不可逆的中毒性休克死亡,这就是应当阻断而没有阻断,属于医疗侵权;应当阻断而没有阻断的,医疗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亦称间接法律因果关系,这是医疗纠纷最常见的因果关系,较容易判断;至于可以阻断而没有阻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的难点,应当根据临床经验法则判断;然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并非与合法合规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医务人员完全遵守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仍然有可能事后被证明是错误的判断;医疗行为所具有的未知性、特异性、专业性,不能仅凭事后被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不能惟结果论;关键是看是不是其他的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因此,本条的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这就是对“当时”的理解,医学发展进步非常快,而且它这个学科越分越细;必须考虑这些客观性,不能用协和的标准要求乡镇医院;这一条恰恰反映了我们国家的现状,这条应该是比较合理的一条;此外,医疗纠纷解决的时间可能较长,判断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医生有义务根据当时的诊疗规范做出最合理的判断;对“当时”的理解,是否考虑地区、资质等因素差异,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规定了具体要求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般都应当遵守,不应当因地区、资质的不同而有差异,特别是基本性操作;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义务将是过错责任认定时需要考量的十分重要的内容;侵权责任法将“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作为认定侵权行为过错的客观标准,着重强调的是诊疗行为在当时条件下的应有水准,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侵权责任中的客观化,有利于受害人的举证,有利于过错责任的独立判断,也同样有利于促进医务人员能力及医学科学的发展;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默认分类1、是否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为了避免医疗带来的不良损害,医务人员在诊疗前必须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害有所认识,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如果已遇见到此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回避措施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到此损害结果的,就认为医务人员存在过失;这些情况往往发生在对一些损伤的并发症或后遗症的预见和预防中;2、是否违反了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医务人员可以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以回避医疗行为中的不良结果;如果医务人员预见到其行为将会给患者带来危险的结果即危害,则应舍弃该行为,以回避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继续该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则构成过失;这些多发生在外科手术治疗时,对于手术适应症的把握,手术方式的选择以及手术中可能的误操作等情形;3、是否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对于医务人员在转医中的注意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前者是指医务人员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患者有作出转医说明的义务,即应向患者说明建议转医的原因和必要性;后者是指当患者需要转医,而病情危重无法自行赶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该院;此外,医务人员还有其他注意义务,如对病情急危的患者进行必要的诊治,对于不愿转医或没有条件转医的患者继续为其诊治,不得因患者未转医就降低对患者诊疗中注意义务等等;对于多发性和复合性损伤的病人或多系统跨学科疾病的患者,常常需要根据患者情况作出转医说明;实践中,转医说明可能包括邀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具有处置能力的医务人员进行会诊或共同参与治疗;。
医疗行为规章制度内容范本
医疗行为规章制度内容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做到爱岗敬业,尊重患者,规范医疗操作,确保医疗安全。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等。
各级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行为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医务人员合规执业。
第二章医疗操作规范第四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遵守医疗纪律,严禁安排不必要的检查或治疗。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术前准备,仔细核对手术部位,手术器械,术前准备不到位者不得擅自进行手术。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执行护理工作时,应当按照操作流程,正确使用医疗器械,保持医疗环境清洁,确保医疗操作安全。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医疗记录,如实记录患者的病情、诊治过程、用药情况等信息,保护患者隐私。
第三章患者权益保护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擅自泄露患者个人信息,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通过专业的态度、技能和服务,确保患者的安全、舒适和疗效,不得对患者实施恶意操作。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引导患者树立正确的医疗观念,提高健康素养,指导患者科学用药,减少滥用药物的行为。
第四章职业道德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德医风,严格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不得以不当手段牟取私利,严禁收受礼金、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维护患者的权益和医疗安全,不得存在互相攀比、搞派别等不正常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四条如医务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经内部调查属实的,医院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报警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需修改,请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属于医院管理部门。
支医期间遵守规章制度
支医期间遵守规章制度一、遵守医疗纪律在支医期间,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医疗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工作规程,不得擅自离岗、违纪违规。
在医疗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医疗程序操作,杜绝拖延病情,做好每一项医疗工作,细致入微,确保治疗效果。
二、遵守卫生规定在支医期间,我们要严格遵守卫生规定,做好个人卫生,注意手部卫生,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不得穿戴藏病菌的衣物。
在医疗过程中,要保持工作环境的清洁整洁,定期消毒工作区域,杜绝交叉感染,确保医疗安全。
三、遵守医疗伦理在支医期间,我们要遵守医疗伦理,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要与患者保持良好的沟通,积极关心患者的心理健康,提供温暖的医疗服务,做到有责任感、有耐心、有爱心。
四、遵守医疗安全规定在支医期间,我们要遵守医疗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各项手术操作规范,确保手术安全,绝不能因疏忽大意而导致医疗事故。
在医疗过程中,要认真查看医疗器械和药品的有效期和名称,杜绝使用过期药品和不符合规定的器械。
五、遵守医疗污染控制规定在支医期间,我们要遵守医疗污染控制规定,妥善处置医疗废弃物,不得乱倒废液、化学药品和医疗垃圾,确保医疗环境的清洁卫生。
要认真做好医疗器械和用具的清洁消毒工作,杜绝传染病的交叉传播,保障医疗安全。
六、遵守队纪队规在支医期间,我们要遵守队纪队规,服从领导指挥,团结协作,做好分工合作,确保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
要积极参加队伍活动,维护医疗队的形象,不得损害医疗队的声誉。
在支医过程中,要互相帮助,密切配合,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任务。
总之,在支医期间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培养,努力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照护,为公共卫生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每一位支医人员能够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发扬医疗队精神,共同为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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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中的注意义务作者:孙林庞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注意义务是医疗行为之核心,亦为判断医疗侵权责任之核心,各国关于过失的判断标准大抵都是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医疗行为之注意义务的依据不在少数,例如有关医疗侵权之法律法规、临床医疗准则、医疗惯例、因医疗契约所生之注意义务等等。
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又分为诊疗义务和说明义务,而诊疗义务中的医生裁量权是为医疗侵权责任讨论之要点,说明义务中的各项内容均为现代医学与法学重视之焦点。
关键词注意义务诊疗义务说明义务作者简介:孙林,西南政法大学助教,英语语言文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法律英语;庞琳,泸州医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94-02医疗侵权责任之核心是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之核心是过错,医疗侵权责任之形态主要是医疗过失侵权,而各国关于过失的判断标准大抵都是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可以说注意义务是医疗过失侵权的核心。
一、医疗行为注意义务之依据“如果绝对地坚持行为人回避危害结果的义务,从事风险业务的人员负刑事责任之可能性就会随着过失机会增多而相应扩大。
事实上,法律并非、也不可能禁止一切危险行为,不一定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危害便要回避危害”。
①然医疗行为之内容复杂多变,从医疗行为之目的观察,病患求助医疗之目的从早期专以疾病诊疗、康复疗养,到后来之疾病预防、身心保养、整型、堕胎或优生保健等多种方式,现今医疗行为面貌多元、复杂,需求目的不一,医疗行为注意义务之内容须回归个案背景并参考医疗行为之目的需求综合判断。
医疗注意义务是医方技术性注意义务、伦理性注意义务和组织性注意义务组成的诸多注意义务集群。
医疗注意义务之违反等同于医疗人员执业行为之否定,无论是疏忽大意、注意力未集中,或是过于自信而冒险,均表示医疗人员对医疗风险之主观认识或避免行为未能达到法规范之要求程度。
(一)有关医疗侵权之法律法规目前我国适用医疗侵权案件之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这一体系中有公法有私法,私法对患者权益之保护和对医疗人员注意义务之要求自不待言,但公法性质之规范是否可以作为注意义务的来源,答案是肯定的,属于公法性质之规范,依法规目的来看,亦不乏兼有保护私法利益之规定,违反此种规定,违反者虽应课处行政处罚,但可同时认为也违反保护私益之目的,此类规范所定义务自属医疗行为注意义务内容,如有违反而致病患损害,因具备违法性应推定有医疗过失存在。
(二)临床医疗准则临床医疗准则,是医学上就某特定疾病或诊疗活动,归纳而确立应遵循之步骤或程序,是医疗人员临床上可供参考之操作指引。
临床医疗准则盛行于美国,事实上,临床医疗准则并无法涵盖所有医疗行为,且准则并非定于一元,不同机构发展之准则亦常见彼此冲突之情形,而有时准则太过模糊、抽象,或只是单纯的建议,无法适应医疗行为精密复杂之需求,医疗行为实施过程非轻易可用准则方式详尽描述;而过度强调准则之重要性,确会使医师忽略病患个体之差异,同时会降低医师采用其它诊疗方法之意愿,阻碍医学进步,且临床医疗准则常未能随医学进步而修正,时有僵化、过时之问题,致临床医疗准则之内容虽为医疗行为注意义务之来源,但在美国并不具备独立参考价值,充其量只是诉讼中专家证人之工具而已。
而我国现阶段尚无类似准则存在。
(三)医疗惯例医疗惯例,是指一般医生在临床上针对疾病之诊疗所惯常采取之措施。
医疗惯例之标准为一般医生平均行为之合理性,具备在现实临床医疗上保证合理实现之可能性。
②因此,医疗惯例之确立可为医疗过失之判断提供一定基础,医疗行为之实施如违反医疗惯例,可认为违反医疗注意义务,过失存在。
然而,如医生遵照医疗惯例实施医疗行为,发生医疗失败结果时,医生是否能以已经遵守医疗惯例为由而免责,不可一概而论,仍应综合一切法律规范予以考察、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
医疗惯例并非一成不变,会随时空变化而发展,某些医疗惯例在医学进步后验证其缺陷并不少见,医生如固守过时之医疗惯例,不足据此免责。
(四)因医疗契约所生之注意义务现代医疗行为为呼应现代社会各类需求,面貌日益复杂,并不仅局限于以诊疗疾病为唯一目的,医疗行为之功能已从单纯疾病诊疗、恢复健康,发展为呼应各类社会需求之服务行为,甚至进一步结合休闲、娱乐成为商业化行为。
因此,某些特定医疗行为之实施,于当事人间得以特别约定一定医疗成果之实现,此类异于传统医疗之医疗约定,除非约定之内容已逾越社会伦理而被视为违反公序良俗,否则其衍生之行为义务当属于医疗行为注意义务之内容,此时医疗契约已非、学理上之抽象概念,而是具备实用性可为判断医疗行为注意义务之来源。
(五)一般法律原则民法之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
它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等,既然它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其当然是医疗活动之注意义务来源。
(六)医学伦理道德医学之所以成为一门专业,除具备系统而明确之知识,以科学真理为依据和研究对象外,医疗人员受专门知识及训练而成,受到肯定而在其专业领域内享有权威,其专业自主性受到强调,并信守其专业伦理信条,以利他主义提供专业服务,组成专业团体,有合格之组成份子,形成专业自治而为社会大众所信赖之个体或团体。
医学伦理道德之拘束力,在强度上虽远不及法律之效力,医疗法律法规应以医学伦理为基础,医学伦理则可强化医疗法律法规之规制作用,而医学伦理不仅表彰医学专业之伦理价值与原则,并作为医事实务之实际行动准则与依据并在日复一日之医疗专业实务工作中,支配医疗行为所应有之行为规范与价值。
二、医疗行为注意义务之具体内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行为注意义务具体可以分为:诊疗义务、说明义务,诊疗义务又可细分至诊断义务和治疗义务。
(一)诊疗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之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是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之诊疗义务的事实,由鉴定机构鉴定证明。
这个诊疗水平之注意义务不以医生的水平和医院的级别为准,而仅以当时医疗水平为准。
1.诊断义务。
诊断是医生经由患者病情之掌握并借助各项医学检查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病患病因、部位、性质和功能损害程度等作出判断之步骤和方法,使用之方法有问诊、视诊、听诊、触诊和切诊及各种临床医学检查及测试等。
③诊断是医生治疗之基础,经过诊断方能确立治疗之方法与步骤。
诊断上之错误发生,其原因不一定出于过失,因病患个体差异、疾病自身规律或疾病之特殊成因等都有可能造成误诊,但并非出于医生之过失,而医生因过失而造成误诊,主要原因有问诊不全、检查疏忽及对检查结果者判断错误等。
2.治疗义务。
治疗乃消除疾病、减少痛苦、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各种医疗措施之总称,方法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综合治疗、饮食治疗等。
治疗以诊断为前提,医生选择治疗方案是根据诊断而为。
就治疗而言,因治疗本身是具侵袭人体性之行为,本有一定危险,故在治疗方法之选择,医生应遵守病患利益权衡规则,就治疗方法之危险系数与病患治愈所得利益加以权衡,而在多种不同治疗方法间,医生虽有自由裁量权,但裁量权之行使应有一定界限,不得违反治疗目的。
笔者认为医生对治疗方法之选择,固然具有裁量权,而此裁量权因涉及医术之发挥,也是医学造福病患之根本,自不宜以僵化方式迫使医生遵循一定治疗方法,以免病患权益因而受损,同时也阻碍医学进步,侵害公共利益。
但另一方面亦不允许医生以裁量权为借口,逃避法律监督与制裁,平衡之下,笔者认为医生之自由裁量权,除应合乎病患利益权衡规则外,还须同时落实说明原则,医生应就不同治疗方法之利弊充分告知病患,使病患能依自身意愿作出利于自己之决定,据以实施治疗行为。
(二)说明义务说明义务,亦称为告知义务,源自患者自己决定权,美国法上称其为告知后同意法则,指医生有法律上之义务以病患得以理解之语言,主动告知病人关于病情、可能之治疗方案、各方案之利弊,以及不治疗后果,以便病人作出利己之医疗判断和选择。
告知后同意法则不仅要求医生应尽说明义务,也要求医师应在病患同意下实施医疗行为。
说明义务标准为何,对此问题日本学者提出四种学说。
第一种是具体的患者说。
第二种是合理的患者说。
第三种是具体的患者与合理医生两重基准说。
第四种是合理的医生说。
日本学界通说认为在保障病患自己决定权得以自由行使之前提下,应采二重基准说,即以具体病患标准为基础,兼采合理医生标准,认为说明义务之决定应先考量个别病患主观上所需重要信息为准,但个别病患所需重要信息为何,因存在个体差异,故在探究医生是否违反说明义务时,则应从合理医生标准探求医生是否可能预见。
简言之,二重基准说将说明义务标准之决定与归责与否予以区分,认为说明义务之标准当然应依个别病患主观需求而定,以确保病患决定时不因信息缺乏而受限,但医生是否违反说明义务则是归责之问题,应回归合理医生标准判断未予说明之事项是否为一般专业医师所可能预见。
关于说明义务之标准,立法例上,美国法早期采取合理医师标准,现趋向合理病患标准决定说明义务之范围。
影响说明义务范围与程度之因素,则包括治疗之紧急性、治疗行为之风险与其发生之可能性、可能危害法益之严重程度、患者了解程度,及说明对病患之治疗是否有危害等。
一般而言,治疗越急迫,说明义务之范围与程度越减轻,反之,对非急迫性之治疗或非疾病治疗性质之医疗行为(如美容、整型),说明义务要求之范围与程度则较严密。
而且医疗行为之风险性越高、可能危害法益之严重程度愈大,说明义务之范围与程度亦应随之加重。
医生遵循告知后同意原则即说明义务后,据以实施医疗行为,仅为原则,有例外情况存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未经病患同意,医生也可实施医疗行为。
此种例外如急救之医疗行为,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医生对说明义务基于治疗特权,认为对病患无保留之说明有危害病人利益之虞时,可以进行一部分或全部说明之保留,如病患有自杀、精神崩溃、加重病情等拒不治疗之情况,理论上医生应评估选择告知病患之时机,但此特权并不能成为医生规避告知说明义务之借口,当病患心理渐趋平静时,医生即应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以便病患能在精神状态稳定之情况下作出自主决定。
病患自主决定权应高于医生之专业考量,此为法之精神所在。
注释: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曾淑瑜.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之适用.月旦法学.1997(9). 刘文瑢.医疗过失——英美法案例为重心.医事法学.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