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庄能源: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3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六家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中天华矿评报[2006] 71号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五栋大楼B1座13层 邮政编码:100044 电话:(010)88395180 E-mail:caabj_k@126.com 传真:(010)88395661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家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摘要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六家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摘 要 中天华矿评报[2006] 71号 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委托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对象: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家煤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以其所拥有的“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家煤矿采矿权”进行企业重组,按有关规定需评估该采矿权价值。
本次评估即是为上述目的而为评估委托人提供该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平市场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06年6月30日 评估方法:收益法 评估结果:本公司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评估原则,按照公认的采矿权评估方法对“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家煤矿采矿权”的公平市场价值采用收益法进行了评定和估算。
评估人员对该采矿权进行了实地查勘与核实,并作了必要的市场调查与征询,履行了公认的必要评估程序后,得出如下评估结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家煤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2006年6月30日的公平市场价值(评估计算年限21.44年,拟动用可采储量3601.20万吨)为52735.41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亿贰仟柒佰叁拾伍万肆仟壹佰元整。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比照一般资产评估有关规定,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使用本评估报告的时间超过此评估结论有效期,本评估机构对应用此评估结论而对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或影响不负任何责任。
会计政策变更专项说明
-7-
-29,620,102.65
-117,505,187.75 -117,505,187.75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408,454,126.99 408,454,126.99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23,159,516.00
23,159,516.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此外,公司原适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率。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 2009 年 11 月 4 日 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享受鼓励类 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9]335 号)。内容如下:内蒙古平庄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的煤炭生产业务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中属于煤炭类 年产 120 万吨每年及以上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项目。2008 年企业 以煤炭生产为主营业务,其煤炭生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 8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 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 号)规 定,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中国家给予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允许企业在 2008 年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 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信核字[2009]3-0185 号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公司”) 2008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09 年 2 月 25 日出具了大信审字【2009】 3-000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平庄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17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 2010-002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3月6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
2010年3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平庄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金国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2010年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于近期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签署了《2010年煤炭购销协议》。
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430万吨,合同金额90700万元,本公告所有的销售价格及金额均为含税价格。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平庄能源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签署的《2010年煤炭购销协议》,交易公平合理。
平庄能源与关联方的煤炭销售价格高于非关联方煤炭销售价格。
2010年电煤销售价格较2009年上涨20元/吨,符合目前市场销售价格预期。
此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四名关联董事孙金国先生、张继文先生、张志先生、刘欣生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0-027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5月8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
2010年5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平庄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孙金国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关于选举孙金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选举张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三、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为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作用,决定将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三人增加至五人,为此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四、审议关于成立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鉴于公司已组成第八届董事会,公司决定成立第八届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如下: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张海升先生、邵良杉先生、刘欣生先生三人组成,主任委员为张海升先生(会计专业人士)。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邵良杉先生、孙金国先生、赵连陟先生、郭晓川先生、张海升先生五人组成,主任委员为邵良杉先生。
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孙金国先生、张志先生、赵连陟先生、刘欣生先生、郭晓川先生五人组成,主任委员为孙金国先生。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郭晓川先生、孙金国先生、张志先生、邵良杉先生、张海升先生五人组成,主任委员为郭晓川先生。
平庄能源:XXXX年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XXXX-02-25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公告编号: 2011-00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1、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国电铜陵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谏壁发电厂、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签署了《2011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440万吨,合同金额151285万元,本公告所有的销售价格及金额均为含税价格。
2011年以来,本公司与上述13家企业,在签署《2011年煤炭买卖合同》之前,均按计划向上述13家企业发售煤炭,结算价格暂按2010年煤炭购销协议价格结算,本次协议签订后,采取多退少补的形式,本公司向上述13家企业开具发票结算。
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谏壁发电厂、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为本公司新开发电煤用户。
2、本公司与上述13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签署2011年度重点电煤合同时,年度重点电煤合同价格仍执行2010年煤炭销售价格,未发生变化。
4、2011年2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孙金国先生、张志先生、赵连陟先生、刘欣生先生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邵良杉先生、郭晓川先生、张海升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以上议案通过。
5、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平庄能源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国电铜陵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谏壁发电厂、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签署的《2011年煤炭买卖合同》,交易公平合理。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更改公司股票简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兴发 公告编号:2007—028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更改公司股票简称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内容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由于公司2004、2005年连续两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06年11月1日起,被实行股票交易退市风险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相应变更为“*ST兴发”。
二、本公司于2007年2月10日披露了2006年年度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显示公司2006年实现净利润6,508,536.34元。
股东权益为166,652,464.27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已经消除,但符合其他特别处理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6条及13.3.1条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实行其他特别处理及更改公司股票简称的申请。
三、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07年7月2日停牌一天,2007年 7月3 日起恢复交易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实施其他特别处理。
四、公司已于2007年5月22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名称由“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公告已于2007年5月24日在深圳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
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后,公司股票简称由“*ST兴发”变更为“ST平能”。
股票代码不变,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 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平庄能源:关于与平煤集团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XXXX-04-23_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0-019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平煤集团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1、2010年4月20日,本公司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集团”)签署了《综合服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物资采购协议》、《煤炭代销协议》。
2007年,本公司与平煤集团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物资采购协议》、《煤炭代销协议》,合同约定期限均为3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规定,2010年4月20日,公司与平煤集团重新签订了上述四个关联交易协议。
2、平煤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总股份的61.42%,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3、201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孙金国先生、张继文先生、张志先生、刘欣生先生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邵良杉先生、郭晓川先生、张海升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4、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6、本次交易属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平庄能源: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 2010-04-23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 核 报 告大信专审字[2010]第3-0064号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09年12 月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09年度的利润表、2009年度的股东权益变动表、2009年度的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进行了审核。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确保其真实、合法、完整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核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贵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重大不一致之处。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2009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情况,后附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需要说明的是,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贵公司为2009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胡咏华中 国 ·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会锋2010年4月20日- 1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编制单位: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资金占用方类别资金占用方名称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2009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2009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2009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2009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占用形成原因占用性质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 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的企业应收账款 4,124,858.42 422,533,927.12 384,446,433.70 42,212,351.84 货款结算经营性占用国电滦河发电厂 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的企业应收账款 47,600,000.00 52,635,484.47 45,179,604.38 55,055,880.09 货款结算经营性占用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的企业应收账款 3,398,736.74 113,290,878.00 84,518,802.98 32,170,811.76 货款结算经营性占用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的企业应收账款 8,551,908.83 8,551,908.83 货款结算经营性占用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的企业应收账款 26,294,424.31 18,181,510.91 8,112,913.40 货款结算经营性占用赤峰集能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的企业应收账款 39,022,329.30 33,000,000.00 6,022,329.30 货款结算经营性占用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的企业应收账款 11,553,658.00 6,885,167.62 4,668,490.38 货款结算经营性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母公司 其他应收款11,047,385.84 219,666,746.26 220,850,677.13 9,863,454.97 货款结算经营性占用小计 66,170,981.00 893,549,356.29 793,062,196.72 166,658,140.57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 2 -资金占用方类别资金占用方名称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2009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2009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2009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2009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占用形成原因占用性质小计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小计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小计合计 66,170,981.00 893,549,356.29 793,062,196.72 166,658,140.57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3 -。
会计案例 平煤集团借鸡生蛋
草原兴发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第三步:草原兴发向平煤集团定向发行股份400000000 股以弥补资产置换差价。自此,平煤集团共持有草原兴发 股份622947287股,占草原兴发总股的61.42%,获得了 草原兴发的绝对控制权。 第四步:平煤集团正式将“草原兴发”更名为“平庄能 源”,通过此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和资产的重新调整, 改善了原公司资产质量,并提高了该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 经营能力。同时,平煤集团也通过对草原兴发的“借壳上 市”,实现了集团既定战略,并为进一步获取融资个拓展 产业发展平台以及其后续发展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公司简介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庄能 源”,000780)是一家典型的生产煤炭的能源型 企业,地处我国的资源大省内蒙古自治区。平庄 能源前身是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草原兴发”),1997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向社会公众发行A股40000000股,并于1997年6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主要经营业务包括:煤炭生产、煤炭洗选加工 和煤炭销售。
由表可以看出项目金额有了很大提高,尤其是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利润总额从绝对 数来说,增加了2.93亿元,从相对比例来说,增 加了31.18倍,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功不可 没,绝对数贡献了2.08亿元,占2007年的利润总 额比例达到68.59%。所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很可能会带来利润表项目的巨大 波动。
三大股东 222947287 股 原持股比例 36.29% 原来总股份 614306324 股 第一步:将其所 持股份转让
第二步:注资 平煤集团
草原兴发 第四步 更名为 第三步:定向发 40000万股
平庄能源
最终:持股61.42% (绝对控股) 总股本1014306324股
平庄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公告编号:2020-009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1.2020年4月19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
2.202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6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6名。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晓惠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1.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54亿元,净利润-0.78亿元。
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达到48.46亿元,所有者权益38.44亿元。
2019年煤炭销量为551.50万吨,煤炭平均销售价格为315.62元/吨。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2019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工作报告客观的反映了董事会一年的工作。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在2019年度工作中,独立董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财务决算报告及2020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决算报告真实反映了2019年公司经营实际情况。
根据公司对煤炭市场及平均售价的测算,公司2020年计划生产原煤550万吨,煤炭销售收入实现17亿元。
平庄能源:关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0-12-18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公告编号:2010-047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12月17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80号,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本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不服判决结果,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也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开庭时间:2010年11月2日。
判决时间:2010年12月8日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2009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诉本公司一案。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40万元及截止2009年3月20日的利息11552万元,总计25592万元,并承担至本案执行完毕止的利息。
2、请求判令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兴发集团、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抵押财产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由原告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请求判令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交回其管理的抵押财产。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原告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对农行元宝山支行诉平庄能源与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0年4月12日,本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因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判决金额,经平庄能源财务人员详细计算,平庄能源需要承担3521万元利息。
本公司不服从判决,立即向最高法院上诉。
平庄能源:关于收到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1-01-29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公告编号:2011-001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1月27日,本公司收到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元民初字第249号等52份《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受理了付国光等52户村民诉本公司及下属六家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公司于2010年2月2日收到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12月17日,二次公开开庭对此诉讼进行了审理。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
开庭时间:2010年8月12日;2010年12月17日。
判决时间:2010年12月21日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2004年,原赤峰市元宝山区古山镇(现元宝山区古山镇已合并至元宝山区美丽河镇)租赁公格营子村的土地,在本公司下属六家煤矿西二采区北一段工作面对应的地表部分建设奶牛养殖小区。
在建设期间,六家煤矿于2004年10月29日向原古山镇政府发出了《关于在平煤公司六家煤矿井田范围内清除建筑物的函》,告知原古山镇政府,其在未征得六家矿同意的情况下,在矿区井田范围内的地面区域兴建奶牛养殖厂、水塔等建筑物属于违法行为。
前述函件发出后,原古山镇政府并未停止前述地面建设行为,自行在该地域建成奶牛养殖小区,实行招商养牛。
随着六家煤矿开采工作的进行,从2008年元月开始,上述奶牛养殖小区部分养殖户的住宅及牛舍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并造成养殖区水源井管道断裂等财产损失。
2010年1月27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自然人付国光等52户村民分别诉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六家煤矿,请求法院判令平庄能源及六家煤矿赔偿原告牛舍、生活间等地上附属设施损失,52户村民请求赔偿金额合计为27,413,032元。
平庄能源: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邵良杉) 2010-04-23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声明人邵良杉作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平庄能源:独立董事关于与平煤集团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0-04-23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平煤集团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后,认为:平庄能源与平煤集团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审阅了会有关关联交易的全部文件,鉴于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定价符合市场原则,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以上关联交易事项,具体意见如下:
1、关于综合服务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2、关于设备租赁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3、关于煤炭代销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4、关于物资采购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理费率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独立董事签字:邵良杉、郭晓川、张海升
2010年4月20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20
•【文号】
•【施行日期】2022.01.2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终止上
市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13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电力”)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能源”,股票简称:ST平能,股票代码:000780)获得核准。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平庄能源法人资格将被注销。
平庄能源据此向本所报送了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
2022年1月17日,本所第十届上市委员会第381次(2022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平庄能源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平庄能源股票自2022年1月24日起终止上市。
本所要求平庄能源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股票终止上市以及后续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20日。
平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平能公告编号:2020-032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现行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一)变更原因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2017年7月5日印发修订的新收入准则执行相关会计政策。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并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执行,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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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0-040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10月11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
2010年10月2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在平庄宾馆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由公司董事长孙金国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2、关于《关于对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议案》。
由于2009年第三季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发生了变动,故需要对2009年三季度末根据25%税率进行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公司按照15%的所得税税率对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了重述。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