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宗通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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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宗通绎

毛奇龄

《丧服·小记》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大传》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

诸侯与庶姓族属相绝,谓之“尊尊”。故《大传》云“同姓从宗合族属”1,谓必从大小二宗,合其族属,而君不与焉。故云“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2,谓不得以弟兄之亲而亲其君;即榖梁传所谓“诸侯之尊,弟兄不敢以属通”是也。但一君必有一宗,即以君之弟为之。无弟则已。一大宗亦必有诸小宗,亦即以大宗之弟为之,无弟则已。若大宗无适弟而有庶弟,则亦立宗(其说见后)。诗曰:“宗子维城,大宗维潘”。

别子者,公子之通称也。《周礼·小宗伯》:“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别,分别也。《左传》以诸侯世子之母弟为“余子”,余即别义;而《榖梁》则直谓之“分子”,曰“燕,周之分子也”,则以召公*亦武王母弟,分别于王故也。且亦有以支庶称别子者。《国语·公父文伯卒》:“仲尼曰:‘公父氏之妇’”。而韦昭注云“公父,季氏之别也”可验。但此名“别子”,则就诸公子之中,专推其适弟言之,有“别出诸弟”之义。故“公子”原该母庶二弟,而此别子则专用母弟,不问其长幼,而以适为主。何则?重正体也。若无子,则然后以庶代之,然只用一人,所谓“无二宗”是也。

或谓别子是庶子,此应郑注《小记》曰“别子,诸侯之庶子”一语致误。夫《记·大传》文屡有“庶子不祭祖祢,明其宗也”,“庶子不斩长子”、“不祭殇、无后,明其宗也”3,则立宗所以辨适庶,岂有庶子反而为宗者?况郑注《大传》原曰“别子谓公子”,且于“明宗”下必注曰“尊祖宗之正体”。夫所谓“正体”者,谓适庶皆先君之体,而适其正也,庶则体而不正矣。且必庶立宗,万一有母弟于此,或长于庶,或少于庶,将宗适乎?宗庶乎?且万一仅有一母弟而无庶,将以无庶而反绝宗乎?抑仍立宗乎?此则不通之甚者。或曰,此庶字该母庶二弟言,则适可该庶,庶不可该适,且经文并无庶字,何必以注文强解?直曰误而已。

无适以庶代,见徐肇说,然义固有之。《仪礼·(丧服)传》曰:“大宗不可绝,故为人后者,必后大宗。”而何休曰:“小宗无后当绝,大宗无后不可绝。”夫大宗嚮后,尚不可绝,而谓可绝其始乎?假使适庶皆亡,则无所收祖,宗固可已;而业有一弟,则已既有一族矣。从来公姓,无无宗之族,未有不立宗而可立族者。若谓尊不可假,庶不可为适,则尊莫若君,君绝适则立庶。故立君之礼,有正而不体,如适孙为后者;有体而不正,如庶子为后者。然则庶子亦后矣。庶子可为君,则庶子何不可为宗?况《仪礼》后大宗者,亦必以支庶为之,以支庶作适,不犹愈于竟以庶子为别子也乎?(后有小宗而无大宗一段专为此。)(以上解“别子”。别子当为嫡子,即即位为诸侯者的母弟。第一段讲为“尊尊”故,即位诸侯者的诸弟不能与之同族,故要另立大宗以收族。第二段辨“别子”为即位诸侯者的母弟而非庶弟:别子的普通用法是该母庶二弟的,但这里“别子为宗”中的别子,则是专言母弟。第三段辨“别子是庶子”,或“该嫡庶”。第四段,论证“无嫡以庶代”。)

1《礼记·大传》:“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

2《礼记·大传》:“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

3《礼记·大传》:“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然而曰“为祖”,何也?《郊特牲》曰:“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同姓之祖,吾既不得而祖之矣,则同宗之祖,请自我始。故曰“自我作祖”,言为此一宗之始耳。祖者,始也。若祖父之祖,则本族有之,所收他族,彼自有族祖(即小宗也),非可溷称。若始祖之祖,则未闻诸弟子孙称先世之兄所谓伯高曾祖者,而可曰始祖,不经甚矣。但诸族有禰庙,宗子有祖庙,所谓宗别子之所自出者。则先君以上,不敢祖之矣,而*立先君一庙,以为别子所自出(其说见后)。则在别子只谓之禰,而在一宗诸族则统谓之祖。所谓祖者,职是耳。若然,则夫“庶子不祭禰”,谓非小宗;“庶子不祭祖”,谓非大宗,亦何不可焉。

(以上解“别子为祖”中的“祖”。这里的“祖”到底是指被立为大宗的那个“别子”呢,还是指这个“别子”的父亲、即“先君”呢?若是先君,不就是大夫祖诸侯了吗?)

“继别”者,别子之子也;“继别为宗”,非继别始为宗也。宗始于别子有继之者,而自此以后,虽百世皆为宗耳。盖立宗收族,为国君属绝起见,则凡合宗之事,皆当以国君与别子一世为断。郑注以继别大宗起第二世,继禰小宗起第三世(说见后),则是别子一世无大宗,继别一世无小宗。凡国君继体,必有三世无大小宗者,岂可为训?至自知难通,而强于后文“公子有宗道”一段,设一“如大宗”之说以补救之。嗟乎!大宗已不可解矣,如也乎哉!

(本段辨“继别为宗”之宗子不是起于第二代,而是起于第一代,即上文所说的“别子”、即诸侯之位者之母弟。如此,上段“别子为祖”之祖当指“先君”而非“别子”自身。)立宗之世,必当于立君之世,并为推准。《文王世子》曰:“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为庶人,冠、取妻,必告。”而《婚义》云:“妇人先嫁三月,祖庙未毁,教于公宫;祖庙既毁,教于宗室。”夫所谓祖庙未毁者,谓世数未尽,国君与其人尚在五庙中也。然而公宫者国君之庙,宗室者即宗子之庙。公宫宗室,必世数相准,而后可依以行事。假若六世之女,当教宗室,而以继别第二世计之,则宗室所建,方五世也。宜教乎?不宜教乎?

立宗,为兄弟而设。《周礼·大宗伯》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故凡宗人燕饗,其为诗诵叹,多称兄弟,如曰“凡今之人,莫如兄弟”类。而《左传》“华亥欲代其兄”则“左师曰‘汝丧而宗室,与人何有?’”则别子一世,正统诸弟,而乃以继别二世,统诸父伯叔,则将置兄弟一世何地?郑注于“小宗”注,亦知曰“与其兄弟为宗”,而於大宗反失之,何也?

《丧服小记》曰:“继禰者为小宗。”《大传》曰:“继禰者为小宗。”

禰者,诸弟也;继禰者,诸弟之子也。诸子除别子外,凡母庶诸弟,皆不得禰先君,则诸弟之子,亦不得以先君为祖,是诸弟自视不过一禰,而诸弟之子其继诸弟者,只谓之继禰。何则?以不得继祖也(观此,则别子得禰先君,继别得祖先君,而宗所自出益可验)。但继别者既已立宗庙而为族立宗,则诸弟之仅有禰而无祖者,亦当各就己族而有祖立宗。特别子宗大,称大宗;诸弟宗小,称小宗。宗大统诸族,宗小只统一族耳。盖继别,诸兄弟宗之;继禰,则亲兄弟宗之。每族只有一人,有适则适,无适则庶。若别子一族,则以继别之弟立小宗,与他族不同。

郑注谓:继禰者,即继此别子之庶子。夫别子之适子,既继别子为大宗矣,而别子之庶子,又使其子为小宗,则犹是别子一族。而诸公子者,既合诸族而宗此一族之适子,又合诸族而宗此一族之庶子,能乎?且亦惟国君属绝,故立大宗;大宗又属疏,故立此小宗。小宗者,为戚戚也。若仍在大宗之家,则犹未戚也。且五世迁宗后,又属何族?此皆义例之决难通者。

别子之庶子,即继别之弟,则继别子之庶子者,即继别之弟之子、而别子之孙也。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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