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属于人格权还是财产权
论我国商号权的法律救济机制
论我国商号权的法律救济机制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推进,商号权相关纠纷逐年递增,因此,不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愈加重视从法律层面探求对我国商号权的各种救济机制。
本文力求以研析商号权相关理论为出发点,探究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之真相,进而在论述我国现有的商号权法律救济机制基础上,明晰这个机制所存在的问题,旨在提出对我国商号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完善创意。
关键词商号商号权企业名称权法律救济机制作者简介:肖顺停,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98-02近年来,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推进,与商号权有关的纠纷呈逐年递增之势,由此,不管是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都越来越重视从法律层面探求对我国商号权的各种救济机制。
笔者认为,若要更好地发现对我国商号权现有的法律救济机制之问题,提出更有效地完善创意,必须首先从微观上对商号权相关理论进行深入地探析。
一、商号权相关理论探微显然,商号权理论是以商号理论为基础的,因而,为了能够对商号权理论进行细致入微地探析,有必要首先对商号相关理论进行全面深刻地考察。
(一)商号理论考察商号根源于欧洲中世纪。
其时,南欧地中海沿岸诸多城市国家经济一派欣欣向荣,尤其是商业较为发达,出现了从事商业活动的多种商主体,其中就有公司。
一些公司的股东从其多个人的姓名中抽取一个抑或多个字组合为一个名称用作本公司商号,此乃当今商号之渊源。
随着时间推移,各国纷纷效仿并为本国法律所承认,有关商号的理论逐步完善。
论及商号概念,现代诸国规定大相径庭,但是,大多从广义上对之界定,即商号乃是商主体进行商业活动时所用的名称。
在我国,内地的法学界对商号概念的界定更为不一致,但大多数学者也作广义解释,比如“商号又称字号,是商主体在营业中表彰自己的名称。
”①或解释为“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商号权是什么权利
商号权是什么权利
商号权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
关于商号权性质的界定,在学界是有所不同的,其中商号权包含了两种权利,分别是人格权和财产权两种权利。
主要从商号的主体来看,很多学者都认为商号是属于财产权的。
目前社会上流传的三种说法。
(一)财产权说
因为商号权中包括了商号的转让权和商号的许可使用权,而这两项权利的行使无疑会获得财产性的收益。
所以,商号这种名称并非营业主体的人格,故而它不属于人格权范畴而属于财产权范畴,是财产权的一种。
(二)人格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的人格利益,名称是它们之间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
其次,名称权具有人格权的全部特征,是固有、专属和必备的权利。
再次,名称权具有某些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但这是其附属性质而非本质属性。
因此,名称权(商号权)是人格权。
(三)双重性质权利说
这种观点认为商号权既是一种人身权,也是一种财产权。
商号权既与商事主体本身有紧密联系,又是商事主体的财产的一部分.一方面,对于法人等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来说,拥有自己的名称是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必然归结,即使对于那些不具备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要以团体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享有名称权。
另一方面,名称权也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其中,名称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权完全可以作为财产权的标的。
由于名称无固定形态,故属于所谓无体财产。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我们知道,商号是⼀种⽆形资产,是企业的财产。
企业对⾃⼰的商号,拥有⾃⼰的专属权利,是需要法律保护的。
那么,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商号⼀经登记,商事主体便拥有了商号权,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1、商号的保护范围。
商号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商号权的效⼒范围。
规定商号必须登记的国家对商号的保护只限制在已登记注册的商号,在此范围内商号权⼈享有商号专⽤权并可对抗第三⼈。
在我国,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名称都需登记,可见我国只对登记注册的商号予以保护。
2、商号侵权⾏为。
所谓商号侵权⾏为是指同⼀地区的同业竞争者以不正当竞争之⽬的使⽤他⼈相同或类似的商号的⾏为。
构成商号侵权⾏为的要件如下:(1)侵权⾏为的主体是同⼀地区的同业竞争者,驰名商号除外。
(2)⾏为⼈必须是使⽤了他⼈的商号。
只有使⽤了他⼈的商号才能导致商号权被侵害。
(3)⾏为⼈使⽤他⼈的商号导致其与他⼈的营业被误认。
(4)⾏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侵权⾏为⼈在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的。
如何判断侵权⾏为⼈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之⽬的呢?⼀般⽽⾔对不正当竞争⽬的的确认可以根据侵权⼈开始使⽤该商号的时期、使⽤地区、使⽤⽅式及公众是否对两者的营业产业误认或混淆来证明。
如果他⼈在同⼀地区,在同⼀种营业上使⽤同⼀商号,则推定该他⼈有不正当竞争之⽬的,此时举证责任发⽣转换,由该他⼈负举证责任,只要他不能证明⾃⼰使⽤该商号⽆不正当竞争之⽬的,就必须停⽌使⽤该商号。
3、关于商号保护的法律规定。
对商号的保护,许多国家采取的是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法⼀起保护的⽅法,如⽇本。
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法对商号的保护虽有⼀致的地⽅,但两者互为补充。
商法是根据主观条件来保护商号,即商号侵权⼈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的,它保护的商号不以驰名为条件,⽽不正当竞争防⽌法不以主观条件宋保护商号,即使他⼈⾮以不正当竞争之⽬的使⽤商号,也可要求其停⽌使⽤,并且它所保护的商号以驰名为条件。
【商法】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1)国内法,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2)私法,但带有显著的公法性;(3)技术性的法而非伦理性的法.(4)服务于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2.简述商法的各项基本原则:(1)强化商事组织(2)保障交易快捷(3)维护交易安全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它们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特别之处有:(1)对民法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补充,变更.(2)对民法的一般制度进行特殊化处理.(3)创设民法中没有的特殊制度.二者在法律上的关系:(a)民法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都可以按照民法中的规定进行补充适用.(b)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这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基本原则.4.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共同点:(1)都主要是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法(2)都有公法性质。
区别:(1)调整范围不同;(2)调整手段不同;(3)追求的利益不同.5.简述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共同点:(1)它俩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调整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时,劳动法优先于商法.(2)西方国家的法律将企业主与企业管理的人的关系视为委任关系,由商法调整.将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视为雇佣关系,由劳动法调整.(3)北欧国家推行“工人资本主义”使其具有雇员和股东双重身份.我国存在职工持股问题使得商法和劳动法有交错适用的情况. 区别:(1)对雇佣人规定的范围不同.(2)保护的权益不同6.商人除具有商法上的资格这一特征外,还具有哪些特征?商人,又称商事主体,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业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人的法律特征:(1)有商法上的资格(2)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3)是商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7.试比较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二者含义不同:前者是指商人依据商业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后者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总称.前者的起止时间取决于商业登记这一公法上的行为.商人的商事能力始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后者的起止时间对自然人来讲,就是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对法人来讲,是起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讲,只要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取得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8.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相比,具有哪些不同之处?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的(2)是营业性的(3)具有商行为能力主体从事的法律行为.9.试比较商行为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相同之处:都是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商号权
(3)商号与商标
商标是生产者、销售者用以表明其商品与他人的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相区别的一种独特标志,它通常由文字、图形、线条、记号、名称或颜色等组成。而商号是称各种商事主体,包括商个人、商法人及商合伙等,为了表明不同于其他商主体而在营业中使用的专属名称,它只有文字组成。二者有着显著不同,具体表现在:其一,二者表现形式不同,商号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则可以通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等多种形态来表现;其二,商号及商主体名称与商主体相联系而存在,而商标则依附于特定商品。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却可以拥有许多表示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其三,二者适用法律不同,商号依公司法,商业登记法进行登记、管理,而商标依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其四,商号依附于商事主体而存在,通常没有时间限制,注册商标是有期限的,但可续展;其五,商事主体只在注册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对商号行使专用权,而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有了商号,才能确定商主体完整的名称。各国立法中对商主体的成立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商主体名称也有不同的要求。世界上商主体名称确定的立法可分为两种:商主体名称真实主义和商主体名称自由主义。商主体名称真实主义是指选定的名称与经营者的名称或营业内容相一致,凡不符合的均不予承认,而且无法转让或继承。法国、瑞士采此立法模式。商主体名称自由主义,是指商主体选用什么样的名称,原则上法律不加限制;商业名称与营业主的民事名称(姓名)及其营业种类是否相符,法律不加过问 。英国、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采用此立法主义。
[关键词]:商号、商号权、知识产权
一、商号
1、商号的定义
关于商号的定义,学者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定义:商号是商人的姓名,商人以自己的商号从事法律行为,并以商号起诉和应诉 。有学者认为:商号,即商业名称,是各种商主体(商个人、商法人及商合伙)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独特称号 。还有学者认为商号与商业名称为同义语,所谓商业名称,指各种商主体,包括商个人、商法人及商合伙等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独特称号,又称商号 。
第五章 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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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号与商号缩写的区别
西方国家商法中规定,商号缩写由商号缩略而成,它通 常可以被作为电报上的地址来使用。如果商人使用的商 号缩写与流行的商号缩略规则相一致,那么,这种商号 缩写在法律上享有与商号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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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号与注册商标的区别
注册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 的标记,它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 规定。 两者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 差异。
根据经营者的姓名来命名的商号,被称为人名商号。 这类商号不仅仅包括独资商号,也包括一些以经营者 姓名命名的公司商号。 根据企业经营的标的物来命名的商号被称为物名商号。 公司商号是物名商号。 根据人名和企业经营标的物共同命名的商号被称为混 合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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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始商号、派生商号、 继获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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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号的 取得与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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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号的选定
(一)商号选定的概念 • 商号选定是指商主体按照法律的要求取得商号。 (二)商号选定的原则 1. 商号自由原则:即商人选用何种商号,一方面法律不加 以限制;另一方面,商号与主体的姓名、商号经营的种 类与范围没有关系,商号的内容完全由商主体任意选定。 2. 商号真实原则:又称为商号初始原则,即法律对商号选 定予以严格限制,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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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号的废止
商号的废止是与商号之形成相对应的法律问题。 它是指商号因不再被使用而从法律上失去效力的 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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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废止的情形:
(1) 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 后的法定期限内不使用该商号,该商号或通过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而废止,或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 废止。 (2) 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原有商号 废止。 (情况包括商主体发生继受经营, 继受人使用新商号,原有商号则废止。
商号概念的重新界定及其权利保护
商号概念的重新界定及其权利保护商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重要作用,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
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傍名牌”、“搭便车”,冒用知名企业商号或者商标的手段,误导社会公众,获取丰厚利润。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这种假冒侵权现象屡禁不止,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商号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明晰其内涵和权利属性,将商号与企业名称、字号等近似概念作出明确区分,并在目前行之有效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基础上,探索实现商号权保护的登记管理机制和权利救济途径。
一、问题的提出关于“傍名牌”现象。
有人在理论上将其归结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而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也通常以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侵权为诉由,向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寻求救济。
但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构成权利冲突吗?所谓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法律状态①。
简而言之,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相同;2、主体不同;3、权利合法;4、各自权利在事实上无法同时行使。
赞同“商标和企业名称构成权利冲突”观点的理由如下:一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客体相同,因为两者客体的表现形式都包括文字,其中,企业名称完全由文字组成,而商标大多数含有文字;二是发生权利冲突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前者属于商标持有人,后者属于企业名称所有者;三是两者均具有合法性,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向政府的相应登记部门申请登记,依法取得的合法权利;四是商标和企业名称都被用于市场经营活动,在满足前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同时使用,社会公众将无法区分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各自权利所有者,从而影响对方的经济利益,因此两者实际上无法同时行使。
上述理由似乎无懈可击,但仔细推敲,其第一点理由即不成立,因为商标和企业名称无法满足构成权利冲突的“客体相同”条件。
由于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一个企业名称至少要包含组织形式在内的两部分以上内容,所以虽然“傍名牌”现象中的商标和企业名称都以文字为表现形式,但只是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与企业名称中的部分相同,不存在商标与企业名称完全相同的情形。
知识产权的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知识产权里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著作权。
下面就这四项权利保护进行详细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申请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不同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根据中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当然,也存在不侵权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权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
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
该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
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
企业的商号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五章 商号
(三)商号选定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 要求。
(在商主体的商号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 以上分支机构。 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当冠 以其所从属商主体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 “分店”的字词。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 的商号,并可以使用其从属的商主体商号中的字号;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分支机构的, 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商号。
结论:商号权的性质为“商事人格 权”
商事人格权的概念是江平教授在第二届罗马法国际研 讨会上所作的《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的演 讲中提出来的。 所谓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具有商业 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 商事权利。 商事人格权是一种兼具了传统人格权与财产权特征的 新型权利。一方面,它仍保留了部分传统人格权的基本属 性,如它仍是主体因其特定人格自身所产生的权利,而不 是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所取得的权利;另一方面,它又适 应社会商品化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兼具财产权的属性, 如可以转让、继承以及财产损害赔偿保护方式的适用等。
我国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
三、商号权的性质(三种观点):
人格权论 商号权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理由是商号权是商主体
在营业上表彰自己的名称,与自然人的姓名一样,与 商主体的存在共始终,与财产无直接联系
财产权论 商号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因为:
1、商号是商主体所创造的商誉的载体,商誉 的无形财产权属性决定了商号的财产权属性。 2、商号能通过转让和授权使用给商主体带来 经济利益。 3、商号受侵害后能获得损害赔偿。
狭义:字号 广义:商业名称(包括工商企业的名称和个
知识产权法自考题-34_真题-无答案
知识产权法自考题-34(总分97,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同仁堂”是______A.既是商标也是商号 B.是商标,非商号 C.是商号,非商标 D.既不是商标也不是商号2. 我国最早保护企业法人名称权的法律是______A.民法通则 B.反不正当竞争法 C.产品质量法 D.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3. 下列知识产权中,均没有法定保护期限的是______A.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厂商名称权 B.厂商名称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 C.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 D.专利权、商标权、厂商名称权4. 将商号权纳入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的公约是______A.《巴黎公约》B.《伯尔尼公约》C.《知识产权协定》 D.《尼斯协定》5. 商号权的相对排他效力是指______A.只能在一国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不适用于外国企业 B.只能在一国地域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 C.只能在本行业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 D.只能在其登记范围内享有排他效力6. 某服装公司1995年以“宏达”作为公司名称在本市注册登记,次年又以“宏达”作为西服商标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
根据有关规定______A.“宏达”企业名称权与“宏达”商标权可在全国有排他效力 B.“宏达”企业名称权在该市有排他效力,“宏达”商标权在全国有排他效力 C.“宏达”企业名称权在全国有排他效力,“宏达”商标权在该市有排他效力 D.“宏达”企业名称权与“宏达”商标仅仅在该市有排他效力7.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的性质理解为______A.单一人格权 B.单一财产权 C.单一人身权 D.人格与财产的复合权8. 凡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因为相同而发生争议,确定企业名称的归属的原则是______A.使用在先原则 B.先占取得原则 C.申请在先原则 D.行政机关裁决的原则9. 某市有一家服装公司取名为“某市花样年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摄影公司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将其名称暂定为“某市花样年华婚纱摄影公司”,根据我国法律______A.不能使用该名称,因为该企业享有商标名称的独占使用权 B.能够使用该名称,因为企业享有的只是一般的商标名称使用权 C.不能使用该名称,因为公司不能重名 D.能够使用该名称,因为两个公司不属于同一行业10.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是______A.垄断行为 B.限制竞争行为 C.违反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的非法行为 D.违反交易自由的非法行为11.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______A.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B.危及对方的经营权 C.侵犯对方企业的名誉权 D.是否发生在经营竞争活动之中12. 被誉为“市场经济大宪章”的法律是______A.反垄断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C.商标法 D.经济法13. 狭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能涉及的内容是______A.反垄断 B.反对不正当竞争 C.限制竞争 D.产品质量14. 关贸总协定的《知识产权协定》认可,下列哪个公约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______A.《伯尔尼公约》B.《巴黎公约》 C.《尼斯协定》D.《海牙协定》15.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______A.名称、商号、装潢 B.名称、包装、工艺 C.才智、包装、装潢 D.名称、包装、装潢16. 下列法律中规定了保护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是______A.民法通则 B.商标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7.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______A.商业贿赂 B.串通投标 C.不正当有奖销售 D.侵犯商业秘密18. 我国规定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法律是______A.《商业秘密保护法》 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产品质量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厂商名称的组成应包括______A.行政区划名称 B.厂商主要营业地名称 C.字号 D.所属行业 E.组织形式2. 厂商名称权的性质主张的观点有______A.单一人格权说 B.单一财产权说 C.复合权说 D.名称权说 E.人身权说3. 厂商名称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共同特点在于______A.期限性 B.客体的非物质性 C.权利的专有性 D.地域性 E.绝对排他性4. 厂商名称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相比较,该项权利还具有的显著特点包括______A.客体的非物质性 B.相对的排他效力 C.权利的专有性 D.无期限的存续效力 E.相对的权威性5. 对厂商名称权的法律保护,在立法例上的做法有______A.民法保护 B.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C.制定专门法保护 D.刑法保护 E.商标法保护6. 我国对厂商名称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文件规定有______A.《民法通则》B.《产品质量法》C.《反不正当竞争法》 D.《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E.《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7. 对厂商名称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______A.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 B.先申请注册的享有优先权 C.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侵权 D.假冒他人企业名称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E.后注册的也可使用8.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是______A.发生在竞争活动中 B.违反了公正、诚信的原则 C.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D.主观故意 E.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结果9.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______A.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B.保障产品质量 C.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D.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0. 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以下内容______A.产品质量 B.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 C.反垄断 D.禁止限制竞争 E.消费者权益保护11. 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归类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包括______A.《伯尔尼公约》 B.《马德里协议》 C.《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D.《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E.《罗马公约》12. 商品假冒行为包括______A.客体混同行为 B.虚假主体行为 C.主体混同行为 D.主体虚假表示行为 E.商品虚假标示行为13. 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与商品主体混同行为的区别在于______A.不一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B.不一定和特定的商品主体相混淆 C.并非直接损害某一特定竞争者的整体利益 D.构成对本行业其他竞争者整体利益的损害 E.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为过失14. 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包括______A.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包装,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 C.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D.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假冒他人注册商标15. 以下属于虚假宣传的情形包括______A.将一般产品宣传为知名产品 B.将国产产品宣传为进口产品 C.夸大材料的品质 D.大做广告广为推销扩大名气 E.引人误解的宣传16. 以下属于商业诽谤行为的情形包括______A.捏造虚假事实 B.揭露对方领导的隐私,破坏他人名誉 C.刊登对比性广告,贬低竞争对手的声誉 D.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对方产品质量 E.唆使他人进行虚假投诉三、简答题1. 简述商标与商号的区别。
商业名称权的性质是什么
商业名称权的性质是什么商业名称权的性质是什么?商业名称权的内容有什么?相信这样的问题是很多企业也不清楚的,这些都是专业的法律问题。
以下由律伴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解答,希望读者阅读后能了解相关的问题。
一、什么是商业名称权商业名称权,又称商号权,是商业名称合法使用人基于商业登记而对其使用的名称所享有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商业名称权的性质是什么《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在姓名权或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或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公民的姓名是代表自己并与他人相区别的符号,它表现公民的名誉,因此,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个重要内容。
对公民信用的盗用、假冒、污辱等好是对其人格权的侵权,公民有权请求排除侵害;为完整保护其人格之目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民法上对姓名权的保护,是在“受侵害”时,始有其适用。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是较公民个人更重要的市场交易主体,为表彰自己并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别,同样享有名称权。
民法关于公民姓名权保护的法理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业。
也就是说,企业同样具有人格权,名称权是企业人格的象征,法律禁止盗用、假冒、诋毁他人企业的名称。
然而,企业的人格权不仅包含精神利益,还包含有物质利益在内,这是企业的盈利性所决定的。
这一点与一般公民的人格权又有所差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21条有对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加以保护的规定保护的对象——企业名称权(姓名权)与《民法通则》是否完全一致,都属于人格权呢?在此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有着较大的差异。
民法上的姓名权和名称权都属于人格权的内容,是从法律主体的精神利益即人格的角度进行立法。
论商号权的性质
析关于商号 和商号权及其 性质 的各种 学说 和各 国立 法 的基 1 3 本 文 看 法 .
础 上 , 合 我 国 的 现 实 情 况 , 清 商 号 的 概 念 , 商 号 权 定 结 厘 将
本文首先 从我 国的法 律文 件用语 分析 。从 中我 们可 以 看 出字号和商 号是同义语 , 它们 与商 业名 称 、 企业 名 称等术
也 怕 巷 子 深 ” 商 业 社 会 对 商 主 体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有 举 足 轻 机 关 的规 定 ” 《 的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以 下 ( 重 的 影 响 。因 此 , 界 各 国对 其 法 律 保 护 越 来 越 重 视 , 律 简称《 司登记管理 条例 》第 1 世 法 公 ) 1条规 定 : 公 司名称 应 当符 “ 制 度 也 越 来 越 完 善 。 我 国 作 为 一 个 发 展 中 国 家 , 场 经 济 合 国家有关规 定 。公司 只能使 用一 个名称 。经 公司 登记 机 市 蓬 勃 而深 入 发 展 , 号 的 法 律 保 护 问 题 在 法 律 制 度 不 完 善 关 核 准 登 记 的 公 司 名 称 受 法 律 保 护 ” 该 法 第 1 商 ; 7条 规 定 : 的 现 实 中显 得 尤 为 突 出 。 商 号 的 理 论 研 究 对 混 乱 的 商 号 立 “ 申请 设 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当 向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文 应 法 及 司法 局 面 的 消 除无 疑 具 有 重 要 的 指 导 作 用 。本 文 在 分 件 : … ( )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 八 企 ”
字 一 把 字 的 商 中外 各 地 学 者 们 关 于 商 号 的 定 义 可 能 不 下 百 种 , 中 “ 号 ” 词 形 成 冲 突 。而 且 , “ 号 ” 理 解 等 同 于 “ 业 其 、企 的 也 企 第 有 代 表 性 的有 :1 商 号 , () 即商 业 名 称 ; 2 商 号 是 指 商 人 ( () 个 名 称 ” “ 业 名 称 ” 话 , 与《 业 名 称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7
商号权的界定是怎样的
商号权的界定是怎样的对商号权的界定,其实也就是商号与企业名称、商号与商标、商号与网络域名等作出区分。
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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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才能帮助我们更好的认定商号权。
接下来,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商号权的界定是怎样的。
国内外有关商号的称谓及定义可以说是形形色色,有的人认为商号就是企业名称,有的人认为商号是商人的姓名,还有的人则认为商号应作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等等。
要弄清楚商号的定义首先应该分清商号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概念辨析1、商号与企业名称企业名称是表明企业的注册地或者营业地、商号、行业、组织形式等特点的全称。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
"所以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商号(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商号只是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
在企业名称的诸要素中,只有商号具有可选性和多样性,只有商号的命名才体现了企业经营者的意志,包含着他们对企业目标的追求和期待,商号是企业名称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个性化的组成部分。
2、商号与商标商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在其生产、加工、制造、挑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或所提供的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可见商标是用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而商号则主要依附于商事主体,是用来识别商事主体及其活动的一种标志。
当然,二者的区别也不仅限于此,还存在其他的一些区别,例如,在我国,每个商事主体都必须有商号,但由于我国在商标注册上一般采取的是自愿主义,所以商事主体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不一定拥有自己的商标。
商号权性质的辨析及法律定位
商事 人格 权 理论 认为 , 商号权 首先 是一种 人格 权 , 人格 权 受 理论 的指 导 。 是 , 们必 须看 到 , 主体 是 以营利 为 目的 的, 但 我 商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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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性 质的新析及 法律定位
于
摘 要 关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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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佩 艳
商号 权是 一种 复合 性质 的权 利 , 既具 有人 格权 的属 性 , 也具 有 财产权 的 属性 。关 于 商号权 的性质 一 直众说 纷纭 , 商号 权 商 事人格 权 知识 产 权
、
商 号的最重 要 的功 能, 此商 号权 是 一种人 格权 。 是最 传统 的 因 这 种观 点 。
一
号权 的财 产 属性 在 市场经 济 条件 下显 示出越 来越 重要 的作用 。 因此 , 须突 破传 统人 格权 的框 架来 审视 商号权 。 事人 格权 理 必 商
论很 好地 解 决 了号 : 0 90 9 (0 o0 . 1. l 10 .5 22 1)5 1 1 O
本文 试从 学界 对 商号权 的 几种观 点八 手 , 对此 问题 作 一个 简要探 讨 。
中图 分类 号 : 9 3 D 2. 4
一
财 产权 还是 人格 权— — 不 同利益 的考 量 起 一种 “ 复古 ” 潮流 , 认法 人具有 人格 权 。 认 为商号 权属 于人 否 0 关于 商号 权 的性质 , 界存在 着 巨大 的争议 , 学 主要 存在 以下 格权 的学者 必须 想方 设法 说 服这些 学者 。 二 , 统人 格权 法理 第 传 几种 观点 : 论认 为人 格权是 民事 主体所 固有 必 备的, 以人格 利益 为客体 的 民 1人格 权 说 。 . 该种观 点 认为 商号 权专 属于 商主 体 , 是商 主体 事权 利 , 是一 种人 身非 财产 权利 。 即使在现 代 , 出现 了 “ 人格 权 独立 人格 的标志 , 商 主体参 与社 会 活动 的前提 。 是 尽管 由于 商主 的商 品化 ” 人身 非财 产性 仍然 是人格 权 的本质 属性 。 是 , 们 , 但 我 体的营 利性 而使商 号权具 有财 产属 性, 是人格 标示 作用仍 然是 也应 当看 到 , 号权 不同于 传统人 格权 , 但 商 具有直接 的财 产属性 , 商
商号
2.商号和商标 2.商号和商标 两者的联系:绝对权,都具有财产性,都可以有偿转让。 两者的联系:绝对权,都具有财产性,都可以有偿转让。 区别是:( :(1 商标权有年限限制,10年 商号权没有; 区别是:(1)商标权有年限限制,10年;商号权没有; 效力不同。商号权的效力只在登记机关辖区内; (2)效力不同。商号权的效力只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商标权 效力及于全国;( ;(3 形式不同。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 效力及于全国;(3)形式不同。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 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来表 商号只能用文字表示;( ;(4 示;商号只能用文字表示;(4)商标有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 两种,商号一般强制注册;一个商人只能有一个商号, 两种,商号一般强制注册;一个商人只能有一个商号,却可 以拥有多个商标。( 。(5 适用法律不同。前者适用知识产权法, 以拥有多个商标。(5)适用法律不同。前者适用知识产权法, 后者适用商事登记法。 后者适用商事登记法。 (三)商号的特征 商号既有人格权的效力,又有财产权的效力。 商号既有人格权的效力,又有财产权的效力。
(一)权利冲突的表现 1.商号权侵犯商标权 1.商号权侵犯商标权 2.商标权侵犯商号权(发生频率较低) 2.商标权侵犯商号权(发生频率较低) 商标权侵犯商号权
(二)解决权利冲突的相关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条规定: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登记主管机 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 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 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条规定: 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 列内容和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 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质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质权”规定的解读释义重点法条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质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同上一条类似,本条基本沿用了这一规定,只是删除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统一适用质权的一般规则,同时删除了登记部门的具体要求,仅是强调登记设立的规则,也为统一担保登记机构预留空间。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者对其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成果享有的一种权利。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的财产,这是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
知识产权的内容不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还包括人身性的权利。
比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等。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此外还有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权等,这些权利中的财产性权利都可以设定质权。
商标专用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商标权原则上可以转让。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可以将这些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地加以转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性权利。
【独家整理】知识产权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名词解释1.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2.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3.版权的邻接权:又称与版权相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4.专利权:国际上所讲的专利,一般指的是发明专利,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实用新型。
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者独占试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5.科学发现权:发现是指人们对自然界真实存在的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等所作的前所未有的阐释。
6.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7.商业标记:是指用于商业活动的特殊符号、记号、文字、图案等,包括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地理标志等。
8.反不正当竞争:那种在工商事务中,违反诚实惯例、直接侵害竞争对手各种类型知识产权、特别是标识类标注权的竞争行为。
9.经济全球化:是指在世界经济大市场中通过国际分工,不断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使商品、服务、生产要素和信息在国际间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各国间的经济发展相互依赖、相互关联的程度呈现日益加深的趋势。
10.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1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4.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5.新颖性:指发明创造既不是现有技术也没用。
16.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试论商号权的法律属性
区别 。
二 、 号权 的法律 属性 商
关于 商号权 法 律属 性主 要有 以下三 种观 点 : . 格权 说 , 1人 即
将 商 号权 作 为名 称权 归入人 格权 范 畴 。其 理 由是商 号权 是 基于
企业 名称 而享 有 的名 称权 , 应属 于人 格权 范 畴 。2 知识 产权 说 , . 此观 点被 大 部分 学者 赞 成 。 . 3 否认 商号权 是 知识 产权 的一种 而 将 其 认 为是兼 有 人格权 与 财产 权 的一种 新型 混合 权 利0 作 者认 。 为商 号权 与 商标 权类 似 , 当纳入 知识 产权 体系 来保 护 。 应 ( ) 号权 与人 格权 的 区别 一 商 同, 完全 可 以归入 知 识产 权体 系 。 最 后 , 立法 实践看 , 多立法 都将 商号 作为无 形财 产 , 从 很 纳入 首 先 ,一直 以来将 企业 名 称权 参 照 自然人 的姓 名权 加 以保 例如 《 护 工业产 权 巴黎公 约》 一 国际性 条 保 这 护 , 是立 法 并没 有 明确 的将 企业 名称权 列入 人 格权 范畴 , 以 但 所 了知 识产 权 的范畴 , 约 。我 国应 当与 国 际接轨 , 商号 权作 为知 识产 权进 行 保护 , 将 这 不能 单纯 的 从现 有立 法来 认 定商 号权 的法律 属 性 。 也 其 次 , 格权 具有专 有性 , 人 它与 自然人 的人身不 可分 离 , 不 样 既可 以弥 补我 国商事 立法 的不足 , 能调节 商 号权与 商标 权 的 也
商号 的概 念 对于 “ 号” 商 的概 念 , 同国家有 不 同 的界定 。 的国家 将商 不 有 号从 商主 体 的名称 意 义上 界定 商号 。 德 国,德 国商法 典》 l 如 《 第 7 条第 l 明确规 定 : 商人 的商 号是 指商 人进 行其 营业 经营 和进 款 “ 行签 名 的名 称” 日本 、 大利 也有 类似 规 定 。有 的 国家 更广泛 。 意 的将 商 号含 义等 同于 “ 业名 称” 如 14 年 美 国《 标法》 商 。 96 商 明确 规 定商 号定 义为 “ 制造 商 、 被 工业企 业主 、 商人 、 场经 营 者或其 农
商号权的定义是什么
商号权的定义是什么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
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
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
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
商号是一个企业的标志,而拥有此商号的商人对此商号拥有使用权,即商号权,商号权可以更好地保护商人所拥有的商号不与其他商号有侵权的可能。
那到底商号权的定义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商号权的定义是什么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
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
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
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
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二、怎样取得商号权商号权的取得,依各国立法的不同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使用取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
我国有关商号权的法律中均采登记生效主义。
例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因此对于国内当事人而言,只有商号的登记日期早于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当事人才有资格主张其在先商号权。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的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受到保护,而无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组成商标的一部分。
”因此对于依据外国法律登记成立的当事人而言,并不要求其商号在中国登记注册,但应证明其商号在中国进行了在先的使用。
商业名称权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商业名称权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一、商业名称权的取得一般而言,商业名称选定后,非经登记公示不能取得专有使用权,同时商业名称登记公示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商业名称只有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后,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否则,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例如,瑞士债务法第954条规定,必须在商业登记机关方可取得商主体身份者,其商业名称必须登记注册;《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每一位商人都负有义务将他的商号向其商业所在地商事登记法院申报登记,只有申报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商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29条作了相应规定。
从国际社会立法的现状来看,对名称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呈现出更为宽松的趋势,即立法既确认和保护已注册的商业名称,同时也保护未注册的商业名称。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第48条规定:“尽管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了任何登记商号的义务,这种商号即使在登记前或者未登记,仍然受到保护,而可以对抗第三者的非法行为。
”二、商业名称权的法律性质对于商业名称权的法律性质,一向有着不同的见解。
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人格权说。
认为商号权因商号登记前后的不同而有差别。
商号登记前具有人格权的性质,商号登记后则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其二,财产权说。
认为商号权不因商号的登记前后而有差别,它仅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其三,折衷说。
认为商号权不因商号的登记前后而有差别,它兼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性质。
[1]从理论上讲,商业名称权是商业表示自己的名称所生之权,和自然人的姓名权有同样的性质,因而商业名称权不应因登记与否而有差别。
所以商号,无论登记与否,首先是应受保护的人格权。
在登记以后,商业名称权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取得专用排他的效力,即知识产权的效力。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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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商号权属于人格权还是财产权
关于商号权性质的界定,在学界是有所不同的,其中商号权包含了两种权利,分别是人格权和财产权两种权利。
主要从商号的主体来看,很多学者都认为商号是属于财产权的。
对于商号权的性质如何界定,在学界观点并不统一,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观点:
(一)财产权说
因为商号权中包括了商号的转让权和商号的许可使用权,而这两项权利的行使无疑会获得财产性的收益。
所以,商号这种名称并非营业主体的人格,故而它不属于人格权范畴而属于财产权范畴,是财产权的一种
(二)人格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的人格利益,名称是它们之间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
其次,名称权具有人格权的全部特征,是固有、专属和必备的权利。
再次,名称权具有某些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但这是其附属性质而非本质属性。
[6]因此,名称权(商号权)是人格权。
(三)双重性质权利说
这种观点认为商号权既是一种人身权,也是一种财产权。
商号权既与商事主体本身有紧密联系,又是商事主体的财产的一部分.一方面,对于法人等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来说,拥有自己的名称是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必然归结,即使对于那些不具备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要以团体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享有名称权。
另一方面,名称权也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其中,名称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权完全可以作为财产权的标的。
由于名称无固定形态,故属于所谓无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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