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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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等有关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轻职业危害,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对象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3、本单位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市、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从
事相关的特种作业,按时参加复审,本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知识、技能和个人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6、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在岗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其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7、本单位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8、本单位内职工调动和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9、本单位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三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4学时。
(1)、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内容:
○1国家、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公司概况,生产经营特点和危险场所及注意事项
○3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有关事故案例
(2)、部门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负责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内容:
○1部门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安全生产知识
○4自救、互救、急救办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安全员负责进行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内容:
○1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3设备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的使用注意事项和保养知识
○4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5有关事故案例
⑥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4)、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其他负责人、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教育和培训内容:
○1国家、北京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消防、职
业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事件的处置
○5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
(1)公司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遵章守纪,安全技术和安全意识的教育。
(2)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工具和手段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
(3)举办安全培训班,安全知识讲座等
(4)进行事故分析,案例讨论会以及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现场教育活动。
(5)部门、班组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
(6)停产检修的专门安全教育
(7)节假日重大活动,不同季节以及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1、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包括:教育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培训时间、地点、学时、方式(授课人员、组织学习讨论等)及经费落实、组织部门等。
1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登记表、教育培训卡、教育培训考试试卷、考试考核成绩、培训工作总结等
(2)档案管理按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