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电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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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电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法制化、规范化的电价管理机制,保障和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价包括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的销售电价,趸售电价,趸售县电网的销售电价,农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

1.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向电网经营企业售电的价格。

2.电网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向用户销售电力的价格。

3.趸售电价:是指电网向趸售县电网销售电力的价格。

4.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是指趸售县电网向用户销售电力的价格。

5.农村电价:是指农村总表以下用户用电执行的价格。

6.电网间互供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之间互相交换电量的结算价格。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电价管理工作,是我省电力企业关于电价的测算、审核、申报、批准、执行、检查、监督遵循的准则。

第四条电价管理的基本任务:

1.学习、贯彻、执行电力法规及国家的电价政策,做好电价的各项管理工作。

2.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加快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为目的,全方位、全过程开展电价的研究、测算、审查、申报和审批工作。

3.监督、检查各项电价政策的执行情况,保障电价政策执行的正确性。

4.维护电力企业经营者、投资者、使用者等各方的合法、合理经济利益。

5.不断深化电价改革,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规范的、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价机制,促进电力工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二章电价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成本补偿原则:电价应当能够补偿电力生产和销售全过程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以维持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电价成本包括:1.发电成本:发电企业为生产电能而消耗的燃料、水、材料、人工、折旧费、大修费,为维护正常生产而发生的企业管理费,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费用及按照国家规定计缴的各项税金等。

2.供电成本:供电企业为销售而购入的电能费用,消耗的各项材料、人工、折旧费、大修费,为维持正常经营而发生的企业管理费,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费用及按照国家规定计缴

的各项税金等。

3.总部成本:集团公司总部为组织电力生产和销售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第六条合理收益原则:电力生产企业和电力销售企业在正常生产和有效经营的情况下,电价应能够保证电力投资者和经营者获得合理的收益。

第七条相对稳定性原则:电力是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电价的调整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条例,确保电价政策的严肃性、合法性。

第九条统一性原则:电价管理实行全省统一价格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公开性原则:为便于社会和用电户的监督,要提高电价的透明度,遵循公开性的原则。

第三章电价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营销部是公司的电价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电价管理工作,主要责权:

1.宣传、贯彻、执行、研究国家有关电价政策。

2.指导和布置电力生产经营企业上网电价的测算。

3.会同省物价局及有关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调整和上报电价。

4.汇总编制和上报电价报表。

5.制订和考核各市、地电业公司平均电价。

6.测算承包合同中的电价指标。

7.请示、解释有关电价政策。

8.定期对电价进行分析,作出书面分析报告。

9.制订加强电价管理的意见、措施、办法。

10.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核、申报、批准电价。

11.责成发、供电企业及有关职能部门解决电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2.对违反电价政策的单位提出批评,责令纠正,并建议给予处罚和追究有关当事人、负责人的责任。

13.检查、监督、考核电价执行情况。

14.要求电力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与电价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责权:

集团公司财务部:

1.负责提供、会审上网电价和电网销售电价中的成本资料。

2.提供与电价有关的财务资料。

3.监督检查电费的回收与上交。

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

1.负责提供山东电力的发展规划、计划,投资、主要机组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等。

2.负责提供与电价有关的发电量、厂用电率、企业供电量、外购电量、线损、售电量、供电标准煤耗等。

山东鲁能燃料公司:

1.负责提供与计算电价有关的煤量、煤价、油量、油价、煤油发热量、煤油订货合同等。

2.负责做好煤炭市场的调研,提供煤量、煤种、煤质、煤价的供应态势。

集团公司地电部:

1.做好农村电价执行、指导、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山东鲁能新源公司:

1.负责其所属机组上网电价的测算及申报。

2.负责提供与计算其所属机组上网电价有关的资料。

3.监督其所属机组上网电价的执行。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的责权:

1.做好新机组投产前的上网电价的测算,并上报集团公司。

2.做好次年度上网电价调整的测算,并上报集团公司。

3.负责向集团公司营销部提供与上网电价测算有关的资料。

4.加强成本管理,保持电价的相对稳定。

5.及时根据发电成本的变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调整上网电价。

第十四条市、地电业公司的责权: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电价政策。

2.指导和布置电价测算工作。

3.会同地市物价局审查和上报电价。

4.汇总编制和上报电价报表。

5.请示、解释有关电价的政策。

6.对电价进行月度、季度、年度分析,作出分析报告。

7.审核确定和考核县电业公司的平均电价。

8.制订加强电价管理的意见、措施、办法。

9.对违反电价政策的单位提出批评,责令纠正,并建议给予处罚和追究有关当事人、负责人的责任。

10.监督、检查、考核所辖单位的电价执行情况。

第四章上网电价

第十五条上网电价测算的基本原则:根据国家的电价政策,合理确定上网电价的电价水平和电价结构。上网电价应能充分体现其调节社会经济的杠杆作用,反映电能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对用户的公平。

第十六条上网电价的构成:上网电价的构成要素包括发电成本、发电税金、合理收益。

(一)发电成本:发电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水费、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机组大修理费,以及合理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燃料费:发电企业直接用于生产电力所耗用的各种煤炭、燃油的费用。

单位燃料费=发电标煤耗率*入厂天然煤单价*标煤发热量/天然煤发热量/(1-场损率)/(1-厂用电率)

2.水费:发电企业直接用于生产电力所耗用的水的费用。包括外购自来水、水利工程设施供水及自备水井的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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