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工作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探讨考核是干部管理中的难题。
按照科学战略部署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用科学的方法考察干部,用生态学的标准评价干部,用科学的依据识别干部,树立正确的选聘用人导向,是新形势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和一项长期的任务。
一、我区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方面的实践和探索近年来,我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为目标,从创新机制入手,不断探索实践,初步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逐步形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
1、完善机关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加强对和领导干部的全面考核。
我区积极改进干部考核区则方式,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化,每年年底或翌年年初都对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一次全面次年的考察考核。
一是考核目标更加明确。
区委把“科学地考察干部,客观地评价干部,准确地识别干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力求在考察考核中全面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学习、能力、作风及工作实绩等情况。
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近年来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大批区委提拔和重用了一批政治坚定、实绩突出、勤政廉洁、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在全区上下树立起“重实绩、重才干、重民意”用人导向。
二是考核内容更加具体。
通过不断地实践,对领导班子注重从思想政治建设、学习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团结和谐等方面层面进行考察考核,对领导干部注重从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诸多方面实地考察进行考察考核,突出领导干部在项目建设、文化产业等考核方面实绩的考核。
对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突出在推进本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方面的考察,重点考核项目市政建设、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招商引资、民营经济、农村劳务输出、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关作风建设等;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重点考察其发挥职能作用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并分党群、商贸、政法、农业、财税、工业、社会科技事业等各口各有侧重。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
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
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
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一、考核评价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治标准”和“政治导向”作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全面考核。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必须全面考核,将工作考核、廉政考核、能力素质考核和群众满意度考核有机结合,注重综合分析,确保全面客观、全面公正。
(三)坚持本位评价。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必须本位评价,区分职能属性、岗位特点、工作职责、作风表现、地方情况等不同因素,科学量化、分类评价,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公正客观。
(四)坚持标本兼治。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必须标本兼治,注重查找问题、做出分析、提出改进和方向,推动干部工作创新、改进和提高。
(五)坚持动态管理。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必须动态管理,不断完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注重评价与激励相结合、制度与机制相配套,实现对干部的动态管理和引领。
二、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一)工作考核。
根据地方性、群众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要求,对地方领导干部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创新能力、风险管理、合作协调等方面。
(二)廉政考核。
从政治纪律、廉洁自律、作风纪律、群众路线等方面,对地方领导干部的廉政表现进行评价,包括廉政自查和廉政考核两个方面。
(三)能力素质考核。
对地方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综合素质等进行评价,包括基础能力、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
(四)群众满意度考核。
通过舆情监测、民意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地方领导干部的群众满意度进行评价,包括政策宣传、政策解释、政策贯彻落实、服务态度等方面。
三、考核评价的方法和程序(一)指标制定。
地方党政领导考核评价的指标需要兼顾地方实际需求,结合国家级部门下放任务明确的地方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全面分析地方发展情况和重点工作需求,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考核指标。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时间:2011—4-2 13:57: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党政工作部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领导班子任期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任期考察,按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为主,同时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成员进行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章民主推荐第四条选拔任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第五条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第六条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经部门党组(党委)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方案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方案是评价和提升领导干部绩效的重要工具,也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建设的基础。
有效的考核方案不仅可以激励领导干部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水平,还能够推动机构的高效运转和发展。
本文将从制定考核目标、设定考核指标、确定考核内容和方式、执行考核程序以及激励和惩罚机制等方面探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制定考核目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方案的首要任务是明确考核目标,即明确领导干部的工作任务和职责,确定考核的重点和重要内容。
考核目标应该与党和国家的各项决策部署相一致,体现领导干部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和担当,体现领导干部具有创新、担当和执行力,在改革创新中有所建树。
考核目标应该通过科学的标准和方法来衡量,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在制定考核指标时,应综合考虑领导干部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和职务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和权重。
考核指标应该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能够客观反映领导干部的工作绩效和工作水平。
常见的考核指标包括领导能力、工作业绩、廉政建设、群众工作等多个方面,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灵活调整,确保考核指标切实契合领导干部的实际工作需求。
三、确定考核内容和方式考核内容应该包括日常工作考核、专项工作考核和领导干部个人素质考核等多个方面,通过多维度、多角度来评价领导干部的综合业绩和综合素质。
考核方式应该多样化,包括民意调查、评议考核、业绩考核等多种形式,确保考核结果全面、准确和科学。
还可以采取考核排名、考核晋升等激励措施,鼓励领导干部在各项工作中立异创新、锐意进取,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执行考核程序领导干部考核方案的执行程序应当规范、严格和有效,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科学可靠。
执行过程中应当注重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确保数据清晰和真实,避免任何形式的作假和弄虚作假。
全程动态监督考核过程,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干部考评方法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制定体现正确政绩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标准,促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努力创造出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群众检验的政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省委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按照中央、省委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改进方法,提高质量,充分发挥干部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考核评价工作,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扩大民主,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综合运用工作实绩考核、社会评价(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和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对象第四条考核范围和对象(一)领导班子的考核范围:县(市)区委、政府,列入考核范围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单元分组情况详见附件1《年度综合考核单元划分表》。
(二)领导干部的考核对象列入领导班子考核范围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县(市)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县(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其他在职县级领导干部。
县级领导干部考核对象具体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列入考核范围县(市)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市委统一组织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其余考核对象为第二层次。
对第二层次人员的考核,由本单位和市委考核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党政工作部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领导班子任期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任期考察,按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为主,同时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成员进行考察。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章民主推荐第四条选拔任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六条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经部门党组(党委)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
参加人员范围为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集团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集团公司各经营性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以下统称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列入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序列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各成员单位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二)出资人认可、员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四)注重实绩、简便易行、操作有效原则;(五)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与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相结合原则;(六)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紧密结合成员单位实际,综合运用过程(日常)考核评价、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 并探索引入业绩专家评价、职业心理测试、履历分析、评价中心测试等现代人力资源测试评价技术,对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科学治企能力、工作“状态”、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由过程(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评价两部分组成,一般在每年度的年底或次年年初完成。
第二章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及权重第五条为体现考核评价的针对性及公平公正性,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经营性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两类。
经营性单位包括:军品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含上市公司)、保障创收机构;非经营性单位包括:职能部门、科研开发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四大项。
其中,经营性单位具体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包括: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党建工作经营业绩包括:经营绩效、持续发展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功能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心系员工、廉洁自律非经营性单位具体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包括:政治责任、党建工作、社会责任经营业绩包括:管理绩效、持续发展、参谋助手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功能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心系员工、廉洁自律、服务保障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核评价(见附件1)。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精选范文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
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1)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省直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工作办法
皖西学院二级单位2016年度综合考核方案为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各单位年度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激发工作动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校内各二级单位,分为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教学单位两大类.二、组织领导二级单位2016年度综合考核在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与方式考核内容为各单位围绕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考核方式采取量化考核与综合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根据是否承担教学任务分为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教学单位两大类分别考核。
(一)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考核由考核组(校领导及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考评、校领导测评、教学单位测评、服务对象测评四部分组成,所占比重分别为60%、10%、10%、20%.考核组考评(60分,采取扣分制),主要考核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依据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结合日常工作相关资料进行考核评分。
考核组成员采取实名制打分.校领导测评(10分),由校领导根据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工作业绩进行测评打分。
教学单位测评(10分),由教学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和教职工代表依据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工作实绩进行测评打分。
服务对象测评(20分),由主要服务对象代表根据服务情况进行测评打分。
以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学生处、图书馆、团委、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在全校大三学生中随机抽取300名学生进行测评打分;以教职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其他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随机抽取100名教职工进行测评打分.(二)教学单位教学单位考核由相关职能部门量化考评、校领导测评、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测评三部分组成,所占比重分别为80%、10%、10%.相关职能部门量化考评(80分,采取扣分制),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教学单位年度党建与发展工作具体情况,对照量化考核内容与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评分。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部署会议讲话稿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部署会议讲话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部署会议讲话稿同志们:根据市委安排,从12月上旬开始,对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
这次考核工作,分两个层面进行:一是对县(区)进行县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由县(区)党委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对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采取定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由市委组成考核组负责实施。
为了做好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我们从市直有关部门抽调了48名工作人员,组成8个考核组,对市直128个部门(单位)、791名县处级干部开展具体的考核工作。
今天,专门召开考核工作组全体成员会议,主要是对这次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业务培训,目的是统一思想认识,熟悉考核规定,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圆满完成考核工作任务。
刚才,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高仲林同志宣读了考核分组名单,并就考核时间、主要内容、方法步骤等作了详细说明。
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次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是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具有引导和激励各级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意义。
这次考核,是市上“四大班子”换届之后,对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作出的重要决定。
作为我们组织、实施这项工作的同志来说,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细致地做好这次考核工作。
首先,要把这次考核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来对待。
干部考核是干部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009年,我们按照中央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一个意见”和“三个办法”的要求,认真总结我市实行“三位一体”考核制度的经验,积极推进干部考核工作改革创新,制定出台了《庆阳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庆阳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暂行办法》,并按照“两个办法”规定,组织对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了定期考核,取得了较好效果,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考核程序繁杂、考核内容设置不够科学等。
规章制度模板:局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局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局管领导班子和局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印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22〕13号)和市委《关于建立完善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20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领导班子、市局机关处室和局管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考核对象包括区、县(自治县)分局(含×××经开区分局)、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以下简称领导班子)及市局机关各处室,区县分局、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局机关处室处长(主任)、食品药品安全稽查员、副处长(主任)。
区县分局、局属事业单位正、副调研员和五、六级职员的年度考核,委托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纳入实绩考核范围。
第三条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全面从严,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平常,区分对象、分类考核,上下结合、互评互测,奖惩分明、奖优罚劣”原则,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评价和监督作用。
第四条局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考核办)在人事处。
市局考核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第二章考核指标第五条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工作实绩、党建工作、领导评价和区县党委政府评价、民主测评五部分内容。
第六条工作实绩指标。
根据“三定”职能职责,将年度工作部署、重点工作安排及市局领导交办的工作列入实绩指标。
年度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局办公室商市局机关相关处室提出,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原则上于每年年初下达。
第七条党建工作指标。
根据单位(处室)党组织在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及廉政建设等方面内容,参照全市党建考核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部署,确定各项指标所占权重。
云南省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云南省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实绩考核评价为重点,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改进工作,提高能力。
(二)坚持以德为先,注重考核评价干部政治品行、思想作风、勤政廉政等表现。
(三)坚持群众公认,扩大群众参与面,提高考核评价公信度。
(四)坚持注重实绩,以实绩论德才,凭德才用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工作一般安排在届中、届末进行。
州市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第五条州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考核评价工作实绩,重点考核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
在定量考核评价的同时进行定性考核评价。
(一)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主要是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民生活、社会进步等(见附表1)。
固定指标共设置28项,其中经济发展类指标10项,资源环境类指标5项,人民生活类指标6项,社会进步类指标7项。
非固定指标设置1-2项,具体由州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州市的经济社会考核评价指标,每年确定一次。
州市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本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省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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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学院二级单位2016年度综合考核方案
为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各单位年度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激发工作动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校内各二级单位,分为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教学单位两大类。
二、组织领导
二级单位2016年度综合考核在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与方式
考核内容为各单位围绕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考核方式采取量化考核与综合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根据是否承担教学任务分为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教学单位两大类分别考核。
(一)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
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考核由考核组(校领导及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考评、校领导测评、教学单位测评、服务对象测评四部分组成,所占比重分别为60%、10%、10%、20%。
考核组考评(60分,采取扣分制),主要考核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依据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结合日常工作相关资料进行考核评分。
考核组成员采取实名制打分。
校领导测评(10分),由校领导根据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
单位工作业绩进行测评打分。
教学单位测评(10分),由教学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和教职工代表依据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工作实绩进行测评打分。
服务对象测评(20分),由主要服务对象代表根据服务情况进行测评打分。
以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学生处、图书馆、团委、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在全校大三学生中随机抽取300名学生进行测评打分;以教职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其他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随机抽取100名教职工进行测评打分。
(二)教学单位
教学单位考核由相关职能部门量化考评、校领导测评、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测评三部分组成,所占比重分别为80%、10%、10%。
相关职能部门量化考评(80分,采取扣分制),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教学单位年度党建与发展工作具体情况,对照量化考核内容与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评分。
具体内容见《皖西学院教学单位年度量化考核内容与指标体系》。
各职能部门评分情况主动公开,接受监督。
校领导测评(10分),由校领导根据工作业绩对教学单位进行测评打分。
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测评(10分),由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和教职工代表依据教学单位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测评打分。
四、考核程序
(一)撰写总结报告。
各二级单位依据年度工作计划撰写
总结报告,并在校园网公示。
教学单位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准备相关支撑材料。
(二)量化考评。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对教学单位进行考评,按百分制打分。
由校领导及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考核组根据各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考评,按百分制打分。
(三)民主测评。
召开民主测评会议分别进行校领导测评、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测评、教学单位测评、服务对象测评。
民主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以上四个等次分别对应百分制的“100分”、“80分”、“60分”、“30分”四个分值量化计分。
(四)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领导组办公室汇总考核结果,经领导组审议后,报校党委会审定。
(2017年1月10日前完成)
(五)公示和整改。
公示考核结果,并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2017年1月15日前完成)
五、考核等次
按综合考核得分分类排序确定考核结果,位列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教学单位前30%的确定为优秀;位列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教学单位前30%至70%的确定为良好;总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余的单位为合格。
学校另外设立突出贡献奖。
对在年度工作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临时性机构,由所在单位或机构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自行申报,校考核领导组研究并报党委确定突出贡献奖1—2个,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不能评为优秀的单位,经学校考核领导
组认定,取消评优资格。
六、考核结果运用
二级单位考核结果作为个人考核与绩效分配的重要依据,单位考核成绩作为处级干部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按照单位规模和领导班子人数确定一定奖励金额,拨付到各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具体标准为:优秀单位,领导班子0.5—1.5万元(领导班子成员人数1人的0.5万元,领导班子成员人数2-3人的1万元,4人及以上的1.5万元),本单位其他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人均1000元;良好单位,领导班子0.3—1万元(领导班子成员人数1人的0.3万元,领导班子成员人数2-3人的0.6万元,4人及以上的1万元),本单位其他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人均800元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能评优、提拔,责成领导班子集体写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由校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联系)校领导对班子进行集体提醒谈话,必要时进行组织处理。
附件1:皖西学院二级单位名单
附件2:皖西学院二级单位2016年度综合考核测评表
附件3:皖西学院教学单位年度量化考核内容与指标体系
附件1:
皖西学院二级单位名单(37个)
〔教学单位(16个)〕:材料与化工学院、电气与光电工程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法学院、环境与旅游学院、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金融与数学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生物与制药工程学院、体育学院、外国语学院、文化与传媒学院、艺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
〔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21个)〕:
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统战)部、监察室(纪委办公室)、审计处、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人武部)、离退休工作处、工会、团委、图书馆、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后勤服务总公司
〔以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4个)〕:学生处(学工部、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图书馆、团委、后勤服务总公司。
附件2
皖西学院二级单位2016年度综合考核测评表
考核对象类别:□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教学单位
测评表类别:□A票□B票□C票□D票□E票
注:1、A、B、C、D、E票分别适用于领导测评、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测评、教学单位测评、学生服务对象测评、教职工服务对象测评。
2、“考核等次”只能选择一个评价等次,请在相应等次的栏内划“○”。
本类别单位“优秀”等次限选个,多选作无效票处理。
3、民主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对应百分制的“100分”、“80分”、“60分”、“30分”四个分值量化计分。
附件3:
皖西学院教学单位年度量化考核内容与指标体系(80分)
7
注:1、评分细则由相关单位提供。
2、有缺项的单位,所缺项按各单位平均分计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