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试点推行公诉办案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坚持依法维权与护企发展并重、坚持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
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
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
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建立“三公开一沟通”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执行【发文字号】黔高法[2015]16号【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02.09【实施日期】2015.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建立“三公开一沟通”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高法[2015]16号)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工作需要,省法院决定在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中建立“三公开一沟通”机制。
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建立“三公开一沟通”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省法院执行局反馈。
请各中院收到通知后及时转发至辖区基层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建立“三公开一沟通”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通过加强沟通促进当事人对执行工作情况的了解,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最高法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中建立“三公开一沟通”机制。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执行工作“三公开一沟通”,是指各级法院在执行案件的办理中,做到办案流程公开、被执行人财产查询信息公开、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公开,案件关键节点主动与当事人沟通,把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的情况,清晰地告知当事人。
二、执行案件办案流程公开,应做到将下列信息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1、当事人名称(姓名)、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2、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姓名和办公电话;3、采取执行措施的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信息;4、执行财产处置的信息,包括委托。
XX省检察机关公诉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实施办法
XX省检察机关公诉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公诉执法行为,强化办案风险责任意识,正确应对、有效防范、积极化解公诉案件涉及的社会矛盾和风险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高检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诉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是指公诉部门和公诉人在办案过程中,对办理的案件可能引发缠诉闹访、个人极端行为、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的涉检风险隐患进行预测、评估,提出防范处置措施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遵循原则]公诉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全面客观;2、预警准确、防范在先;3、首办负责、相互配合;4、案结事了、矛盾化解。
第三条[指导方针]化解公诉案件风险隐患,应因案而异、因事制宜,发现风险要多策并举,采取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检调对接、协调联络等多种形式,力争达到防范、处置、稳控三者的最佳结合。
防止因重视不够、评估不到位、应对和处置失当而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风险上移。
第四条[适用范围]公诉办案风险评估包括公诉部门办理的所有案件。
公诉部门应当将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作为案件审查的基本内容,公诉人、公诉部门应当将风险评估预警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
第五条[重点预警]公诉部门应对承办案件区分不同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风险程度,通过有针对性的划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风险隐患较为突出的案件:(1)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主要为社会影响恶劣的贪污腐败案件、群死群伤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等;(2)涉众型案件。
主要为被害人或涉案人数众多的集资诈骗案、合同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经营案件等;(3)公诉部门作出相应决定,有可能造成涉案相关人员缠访缠诉的案件。
主要为不起诉案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被害人要求抗诉而公诉部门未提起抗诉、撤回抗诉的案件等;(4)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行为的案件。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3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3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8•【分类】工作报告正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3年1月15日在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茆荣华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在省委坚强领导,省人大监督关怀,省政府、省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在最高人民法院正确指导下,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五年来,全省法院新收案件409.39万件,审执结399.61万件,结案标的额1.11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24.69%、122.71%和225.23%;省法院新收案件6.53万件,审执结6.4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08.06%和120.1%。
全省法院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人民法院队伍展示出新风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达98.51%,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49次,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提供了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人民法院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从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中汲取奋进力量。
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高标准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扎实开展“牢记殷切嘱托、忠诚干净担当、喜迎建党百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等教育活动,全省法院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思想根基更加牢固。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的完善——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的完善——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范思力【摘要】随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不断深入,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也受到了相应影响,检委会专职委员与检委会、检察官、业务部门之间关系有了新的变化,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原先存在的问题也因此更为突出.为保障改革期间各项制度能够系统协调推进,下步需要更突出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办案职能,以检委会决定的执行为突破口,让检委会专职委员在检委会决定执行过程中以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方式发挥作用.【期刊名称】《贵阳市委党校学报》【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4页(P47-50)【关键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委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作者】范思力【作者单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55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3按《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的七项职责,目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所负责的工作主要根据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安排展开,既可以负责具体工作,也可以协助指导某项工作,可以说只要与检察业务有关,检委会专职委员均可以负责或参与。
从这几年实践情况看,这样设定给予了基层实践很大空间,为下步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法制化积累了丰富经验。
但随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相关改革措施已经给原先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模式带来了很大影响。
作为介于办案组织与检委会之间的检委会专职委员,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也应对其职能进行再度梳理,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与各项改革任务保持协调统一,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为今后立法提供参考借鉴。
(一)改变了检委会专职委员与检委会的关系从检委会议题流程审视检委会专职委员与检委会的关系,不难看出一般情况下,专职委员与检委会之间应当存在两种关系。
第一,当检委会处于准备和决定执行阶段时,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检委会专职委员需要负责与检委会有关的会务工作,属于检委会办事机构的管理者。
刑事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之异同
内容提要:证据标准用于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对证据能力、要件证据及必要附属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的综合评价,主要涉及证据标准的审查,证据证明力强弱、要件事实融贯性证成与否以及案件整体论证强度的评估。
证据标准虽属证明标准评价的第一项内容,但不能因此将二者等同。
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在具体内容、是否依存于特定诉讼构造、审查判断主体和评价方式、功能及法律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实质性区别。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统一证据标准是切实可行且必要的。
相反,统一证明标准不但违背了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功能和价值,而且这一统一不可能真正实现。
未来,应打破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一元化格局,构建二元评价模式。
关键词:证据标准;证明标准;要件证据;统一证据标准目录一、问题的提出二、历史考察:从混同到表象分野三、实质关系辨析:同与不同四、统一证明标准与统一证据标准结论一、问题的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为贯彻落实该要求,司法机关有领导将统一刑事司法证明标准作为核心举措。
2016年9月,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贵州调研时指出:“要把科技创新与司法体制改革融合起来,特别是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通过强化大数据深度应用,把统一的证据标准镶嵌到数据化的程序之中,减少司法任意性,既提高审判效率,又促进司法公正。
”随后,贵州、上海等地率先开展了“借助科技手段统一证据标准”的试点工作,探索研发了“案件证据数据化+标准化系统”、“206”系统等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两地公安司法机关还配套制定了《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上海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标准(一)》等地方性司法改革文件,明确各类重大、典型常见刑事案件的基本证据标准,并将其嵌入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以期实现证据标准在公检法三机关的统一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意见》全文共30条,因此也可称作“司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30条。
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这个《意见》的相关情况。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
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依法支持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该《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意见》具有如下意义:第一,这是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制度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市场和法治的关系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等等。
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贯彻实施民法典、完善公平竞争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推出系列重大举措,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盘点“威宁试点”工作
此外,教育卫生等文化事,  ̄ 实推进 ,生态环境I娃改善,平安 IL k j J j
创建 成 效 著 ,农 业特 色 J 业不 断 壮大 ,招 商引 资撤 声 点 点 ,全 县大
丌发 、大扶 贫 格局 切步 镇 通 达 率 为 10 、通 畅 率 为 4% 83 0% 3 ,道 路交 通 工 作取 得新 突破 。共投 入 资 金 1.9 47 亿元 ,实施 了3 水 电开 发项 目和 两 个
1个乡镇服务站建设,全县 “ 7 一个调、 盘棋 ”的犬格局和乡、村两 级 在人 口计 生工 作 中 “ 想抓 、敢 管 ”的 态势 基 小形 成 。从 20 年 1 09 O 1 口至2 1年7 1 00 月3 日共完成避孕节育手术 159 44 例。结# 89 例 ( L34 其
【】 }~女户 结 ̄ 2 8 )上 环 65例 ,结 扎上 耶 比 13 ,补 救 37 ,全 L2例 l5 .6 6例 县 人 [ 出生 率 74‰ ,符合 政 策 生育 率 8.9 。 多年 来 女, 扎难 _ I .6 23% 结 的团 境得 到仃 效 突破 。
“ q蒙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盘点成绩,戚 的昨天令 人惊 :展颦未来,我们信心更加 定。一
元 ,建 没公路 里 程 18. 公里 , 公路 通 车 罩程 从 20年 1 月的 46 公 132 09 0 11
工 作
比增 长
城 市管 强势推进。 “ 整脏治乱 ” 创建省缴 生城市成效显 著,投入资金30 多 元,开展了声势浩大的 “ 00 栏舭治乱” 创建省
级 I 生城市活动。通过全县人民不懈努 力,城镇化率提高了15 . 个雨 分 ,环 境’ 生 、 交通 秩序 、市 容市 貌都 大 幅提 升 ,群 众 满 j 也直 1 蕊度 线t} -・ Y ,达到 l9.2 。大大地改善了城镇厢 民的 活环境,大大地 r 33 %
贵州高院发布示范调判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示范调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8•【分类】其他正文从个案定分到类案止争——贵州高院发布示范调判典型案例示范调判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调判,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注重适法统一,促进类案公正,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为进一步树立“一个纠纷一个案件”理念,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统一裁判标准,将示范调判机制与诉调对接、优化司法确认等制度相结合,让案件审理进入“快车道”,推动案件审理不断提速。
贵州高院选取10个最大限度涵盖群体性纠纷中存在的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的示范性典型案例,重点围绕物业服务、商品房买卖、劳动争议、信用卡纠纷等多发领域,高效便捷维护群体性民生权益,以期实现“个案精审、类推调判、批量快审”的良好效果。
01“示范判决+调解机制+司法确认”矛盾化解新路径——包某某与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贵阳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贵阳分公司签订“保过协议”,约定被告根据相关考试公告和包某某的个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辅导方案,统一安排教学计划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并承诺若其未能通过考试,则退还相关培训费用。
事后包某某因未能通过考试要求培训机构退款,培训机构以已经为包某某提供服务为由拒绝退款,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花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中关于“保过,不过退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原告按约参加培训未通过考试主张退款具有合同依据,判决被告退还培训费及支付逾期违约金。
【平行案件化解情况】花溪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贵阳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共计1045件。
花溪区人民法院以本案为示范判决,审结平行案件709件。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黔高法〔2014〕124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14〕124号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县(市、区、特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5日,省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上级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8日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人民法庭的正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分管或协管具体部门或工作的院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三条对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公开透明、依法有序和“凡举必立、凡立必查、凡查必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权限和组织机构第四条对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下级法院应当问责而不问责的,上级法院党组可直接启动问责,并追究该院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该院当年目标管理考评实行一票否决,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全省各级法院设立问责委员会,在本级法院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问责工作。
问责委员会由7—11人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黔检发控字[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检发控字〔201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为了动员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效果,省院控告处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以及省委政法委《贵州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参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办法(试行)为了依法维护控告申诉人合法权益,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现检察机关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增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公信力,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以及省委政法委《贵州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目标】通过律师参与化解检察机关涉诉信访案件,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督促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实现律师与检察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效果。
第二条【工作原则】律师参与化解检察机关涉诉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
律师应当充分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得误导信访群众,不得强制化解。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实施中的问题情况请及时与厅公法处联系反映。
贵州省司法厅2021年3月24日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0〕15号),决定以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为目标,在全省实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成人民满意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奋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深入推进新时代贵州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标准规范、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贵州法网、12348热线和全省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任务,做到基础设施齐全、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保障有力、人员配置合理、服务供给优质,切实方便群众获得公共法律服务。
贵州启动全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发出贵州好声音创造贵州好经验贵州启动全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本报讯(记者金晶通讯员彭强)在中央政法委批复同意《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后,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于12月4日召开。
会议学习贯彻中央、省委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学习贯彻省委书记赵克志、省长陈敏尔重要批示精神,对全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省长秦如培,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孙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袁本朴出席会议并讲话。
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孙立成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保障。
近年来,贵州全省政法机关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司法,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满意度持续提升,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也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会议强调,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抓好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更好顺应新形势下贵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安排上来,统一到省委确定的改革目标任务上来,全力以赴抓好试点工作,当好司法体制改革的先遣队、探路者,努力在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中发出贵州“好声音”、创造贵州“好经验”。
会议要求,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到“一个始终坚持、两个深刻领会、三个合理确定、三个探索建立、三个准确把握”。
即始终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
深刻领会中央《框架意见》的主要精神,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省委特别是赵克志书记、陈敏尔省长对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发出贵州“好声音”。
合理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办案组织结构,落实司法责任制;合理确定试点工作过渡期的人员消化方案,确保司法工作的平稳。
公诉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
公诉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旨在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
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以期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繁简分流标准。
1. 简案标准,指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明确,处罚轻微,不需要复杂的审理程序和证据收集过程的案件。
2. 繁案标准,指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复杂,证据不明确,罪名不明确,处罚较重,需要较长时间的审理程序和证据收集过程的案件。
三、繁简分流程序。
1. 立案阶段,检察机关在接到案件后,根据繁简分流标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属于繁案或简案范畴。
2. 审查阶段,法院在接到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后,进行审查,根据繁简分流标准,确定是否属于繁案或简案范畴。
3. 审理阶段,法院根据案件的繁简性质,安排不同的庭审程序和时间,以保证繁案得到充分审理,简案得到快速审理。
四、繁简分流的优势。
1. 提高审判效率,通过繁简分流,简化审理程序,减少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将繁案和简案分流处理,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3. 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繁简分流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加强司法公正的实际效果。
五、繁简分流的挑战。
1. 划分标准不清晰,繁简分流标准的划分需要科学合理,避免出现主观判断和歧视性,确保公平公正。
2. 法官审判能力不足,部分法官对繁案的审判能力不足,需要加强培训和提高专业素养,以确保繁案得到充分审理。
3. 司法资源不均衡,一些地区司法资源不均衡,导致繁案得不到充分审理,需要加强资源调配和统筹规划。
六、繁简分流的展望。
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标准和程序,加强法官培训和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黔司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对《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予以修订,现正式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2020年12月29日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法通〔2017〕106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含死缓)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3•【字号】黔府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6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积极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下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可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的范围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在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基础上,按照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等原则,市(州)、县(市、区、特区)可将以下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调整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具体集中范围为:发展改革(含能源、价格)、经济和信息化(含工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不含森林公安)、水务、商务、体育、旅游发展、粮食、人防、民政、防震减灾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基础上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以上范围内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的,由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结合实际研究确定;以其他部门领域为基础开展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在以上范围内的(如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拟调整集中商务、价格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可参照执行。
最高检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加大力度打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药劣药
最高检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加大力度打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药劣药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12.1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加大力度打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药劣药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1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这批典型案例紧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宣传、寄递等各环节的安全问题,集中呈现检察机关办理各类型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的做法和成效,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最高检本次发布的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贵州省织金县检察院督促整治过期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等8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
8件典型案例涉及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包含药品生产质量、非法经营、虚假宣传等多类问题,监督违法类型多样化。
浙江省海盐县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治养生保健领域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药乱象;云南省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对广播电台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及处方药广告进行查处……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提起诉讼、整改效果“回头看”、专题报告等多种方式推动药品安全监管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80%左右的案件针对违法情节恶劣、主观过错严重的违法行为人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10862件,其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24件。
在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有504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诉请惩罚性赔偿金额共计5.8亿元。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针对违法行为人明知为假药仍通过诊所、药店对外销售的情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6名被告以其销售额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总计34万余元。
贵州两局长因涉及腐败落马 分别被判15年和12年
贵州两局长因涉及腐败落马分别被判15年
和12年
导读:本文是关于贵州两局长因涉及腐败落马分别被判15年和12年,希望能帮助到您!
贵州省本周五有两名因涉及腐败案件翻身落马的厅级干部被法院宣告有罪。
贵州省地税局原局长罗发玉因涉嫌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和受贿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法院公开审理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五对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判决认定,罗在担任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索取他人人民币120万元、美元3300元,价值人民币464689元房子一套,价值人民币32万元本田车一辆,其他贵重物品1019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994879元,美元3300元。
宣判后,罗表示认罪服罚。
贵阳市中院接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同日宣告省高院对贵州新闻出版局原局长姚康乐滥用职权和受贿一案的终审判决:维持了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并罚,判处姚康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66604.6元,美元1000元的原判。
姚在任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局长期间,在修建出版大楼的过程中,因滥用职权和收受贿赂,致使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私营企业
主违法中标,且在中标者未按规定向出版局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的情况下,签字同意先行支付工程预付款,致使国家财产遭受800多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不能挽回。
公检法服务试点方案模板
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法治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推动公检法工作更加贴近民生、服务大局,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二、试点目标1. 提升公检法服务水平,实现服务规范化、标准化。
2. 深化公检法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3. 探索创新公检法服务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4. 提高案件办理效率,降低群众诉讼成本。
三、试点范围本次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公检法单位作为试点单位。
四、试点内容1. 优化服务流程(1)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2)推行“一站式”服务,实现咨询、受理、办理、查询等功能一体化。
(3)建立预约服务制度,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2. 加强队伍建设(1)加强公检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
(2)选派优秀业务骨干担任服务窗口负责人,负责窗口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3)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3. 创新服务模式(1)推广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等功能。
(2)开展“互联网+司法”服务,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3)探索建立公检法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4. 提升服务质量(1)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
(2)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3)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服务合力。
五、试点实施步骤1. 前期准备阶段(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2)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内容、目标、时间节点等。
(3)开展试点单位选拔工作,确定试点单位。
2. 组织实施阶段(1)开展试点单位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2)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3)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试点氛围。
3. 总结评估阶段(1)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试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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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郭清君 通讯员 董可飞 & 月 &! 日 !$%&& 年度湖 北省检察工作综合考评结果揭晓 ! 十堰市检察院综合成绩位列第一 ! 被湖北省检察院评为检察工作考评先进单位 ! 这是该院连续第二年 在综合考评中名列第一 $ 近年来 ! 十堰市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上级 检察机关各项工作部署 ! 实现检察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 检察管理规范 发展 & 检察队伍持续 发 展 & 检 察 保 障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科 学 发 展 & 基 层 院 建设协调发展的目标 $
青岛黄岛: 注重初பைடு நூலகம்环节 发现案源化解矛盾
本报讯 记者贾富彬 通讯 !以 员袁榕 张金实 孟明军 前只是听说检察院查处贪官有 力度# 这回可让我真正见识到 了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检 察 院的检察官向举报群众反馈查 处结果时 # 举报群众感慨地说 $ $%&& 年 ( 月 # 黄 岛 区 检 察 院举报中心接到实名举报# 任 社区党支部书记的刘某在社区 土地征用过程中# 骗取地上附 着物补偿款$ 当时正值社区 !两 委 " 换 届 选 举 的 敏 感 时 期 # 举报人代表部分居民向该院举 报的同时# 还向区纪委等多部 门反映问题# 群众情绪激动# 存在引发社会矛盾的严重隐患 $ 为了服务基层换届选举% 及时化解可能激化的社会矛盾# 黄岛区检察院检察长立即批示 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核# 并及时 回复举报人# 做好居民的息诉 息访工作$ 办案人员在安排好 日常信访接待等工作的前提下# 克服侦查力量薄弱% 信访接访 压力大等困难# 制定了缜密的 初核工作计划# 通过深入社区 秘密接触知情人% 走访相关企 业核实涉案情况% 实地察看征 地现场% 查阅调取财务及档案 资 料 等 渠 道 展 开 调 查 $ 经 过 $% 多 天 的 外 围 调 查 # 先 后 询 问 &% 余名知情人 # 调取证据材料 &%% 余份# 查清了案件情况$ 向检 察长报告初核情况后# 该案被 移送至反贪局$ 此后# 两部门 通力配合开展了立案前的调查 工作# 基本查清了刘某伙同亲 戚薛某涉嫌贪污国家土地征用 补 偿 款 #% 余 万 元 的 事 实 # 遂 对 刘某% 薛某分别立案侦查$ 之 后# 举报中心及时将办理结果 向举报人反馈# 化解矛盾# 息 访息诉 $ 黄岛区检察院检察长门洪 训告诉记者# 去年以来# 该区 院 举 报 中 心 共 初 核 案 件 线 索 &) 件 # 查实成案 & 件 $ 人 # 查否 # 件# 转公安% 纪检等部门 ! 件# 在查 # 件 !均 为 管 辖 内 案 件 线 索 "$ 通 过 初 核 # 有 效 化 解 举 报 类 涉 检 信 访 隐 患 && 件 # 为 自 侦 部门提供案源 $ 件# 不仅为该 院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打下 良好基础# 并有效化解社会矛 盾 # 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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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
“诉讼监督年” 成果丰硕
本报讯 其其格 范德银 & 月 &" 日 ! 内蒙古自治区检 察 院 通 报表彰全区检察机关 " 诉讼监督年 # 活动 . 件诉讼监督突出事件和 $% 件办理的优秀案件 $$%&& 年 !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为进一步加 强 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 ! 开展了 " 诉讼监督年 % 活动 ! 加强与相关部门协 调配合 ! 解决了制约诉讼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的突出问题 ! 联合制定了 一 批 规 范 性 文 件 ! 监 督 立 案 ($$ 件 ! 监 督 撤 案 $'& 件 ! 提 出 刑 事 抗 诉 .! 件 ! 追捕 !&& 人 ! 追诉 !%/ 人 ! 在 ( 个盟市两 级院开 展 了 民 事 执 行 监督试点 $
【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
司法救助帮刑事被害人渡难关
本报讯 记者 李轩甫 通讯员 蔡宏云 陈震 海南省海口市琼 山区检察院将开展司法救助作为检察机关落实三项重点工作 & 切实 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 ! 通过向法院了解刑事案件判决 及执行情况 ! 对提出申请的生活困难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 该院 近日安排专人对 * 宗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申请进行了审查 ! 在积极 协调下 ! 区财政部门拨付了司法救助专款 ) 万元 ! 均发放到 * 名申请 人手中 $ 两年来 ! 该院共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 &! 件 ! 通过对生活 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 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 $
【凤翔县检察院】
六条新规化解社会矛盾
本报 讯 李 永 博 陕 西 省 凤 翔 县 检 察 院 近 日 出 台 ( 关 于 充 分 发 挥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施意见 )! 在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 方面提出六条措施 * 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严 重 犯 罪 !从 源 头 上 减 少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树 立 +理 性 &平 和 &文 明 &规 范 % 的执法理念 ! 健全完善不受理 & 不立案等决定的释法说理机制 ' 完 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机制 ' 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 机制和 应急处置机制 ' 探 索 检 调 对 接 机 制 ' 健 全 完 善 检 察 长 接 待 日 制 度 & 包 案制度 & 首办责任制等信访工作机制 ! 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