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与核准:死刑复核程序应加区分的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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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2)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分为三种情形:事实原因、法律原因与程序原因。 其中,法律原因比如量刑不当,要发回重审,这是 重要的改革之一。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法律原因) ——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 响公正审判的 (程序原因)
六、死刑(死缓)复核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1、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时,应当对全案 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 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 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2、复核死刑(死缓)案件,应当围绕定罪与 量刑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部分核准、部分改判,应当使用判决; ——改变定性、基本犯罪事实或与定罪量刑 有关的情节,要用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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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核准
完全核准
纠正后核准
事实不清 不予 核准 发回 重审 数罪、共犯例外; 可核死而改 其他
量刑不当
程序不当
五、对不予核准死刑案件的重新审判 1、原为上诉、抗诉的二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 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 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 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 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 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死 刑复核程序由人民法院自动进行。
2007-1-1 《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 决定》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的裁判方式仍适 用原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案件流程是什么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案件流程是什么

最⾼法院死刑复核案件流程是什么如果中级⼈民法院判处被告⼈死刑的,对于死缓程序,是由⾼级⼈民法院进⾏复核的,死刑⽴即执⾏,是由最⾼⼈民法院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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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死刑复核案件流程第⼗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三百四⼗四条报请最⾼⼈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被告⼈未上诉、⼈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内报请⾼级⼈民法院复核。

⾼级⼈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内报请最⾼⼈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被告⼈上诉或者⼈民检察院抗诉,⾼级⼈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内报请最⾼⼈民法院核准;(三)⾼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被告⼈未上诉、⼈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内报请最⾼⼈民法院核准。

⾼级⼈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

第三百四⼗五条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第⼀审案件,被告⼈未上诉、⼈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级⼈民法院核准。

⾼级⼈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案件,应当讯问被告⼈。

第三百四⼗六条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案件,应当⼀案⼀报。

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审裁判⽂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审裁判⽂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审案卷应当⼀并报送。

第三百四⼗七条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告⼈、被害⼈的基本情况。

被告⼈有前科或者曾受过⾏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三)案件侦破情况。

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应享有律师辩护权

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应享有律师辩护权

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应享有律师辩护权作者:刘世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4期摘要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只是按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过了上诉、抗诉期限,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如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人应享有律师辩护权,复核法院应为被告人指定律师辩护。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作者简介:刘世友,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296-03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只是按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过了上诉、抗诉期限,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应当先由高级人民法院進行复核。

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直接改判或者将案件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我国法律一方面把它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采取非常慎重的使用方针。

一是从实体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刑法》第49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按二审程序审理后可作如
下处理( )
A、裁定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
B、裁定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
C、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裁定撤销原判,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 予以核准
被告人未上诉 报最高人民 高级 ① 检察院未抗诉 不予核准 法院核准 人民 (本应生效) 发回重审或改判 法院 判处 死刑 裁定维持原判 被告人上诉 立即 最高人民 执行 ② 或者 法院审理 认为 发回重审 检察院抗诉 不当 改判
原判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 依法改判 或者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二、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
件的报请复核
• 不上诉、不抗诉: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再按
照死刑复核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核;
• 上诉、抗诉:则按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最高人民 法院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不能 上诉和抗诉。
• B.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C.只能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D.以提审的方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张小明贪污案
被告人张小明,男,40岁,广东省珠海市人,原系珠海特区东江电子工
业公司总经理,兼香港华达电子器材公司代理人。1997年4月17日被捕。 被告人张小明在担任东江公司总经理期间,多次到澳门葡京、东方娱乐
应对共同犯罪人全面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复核时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 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 (多选)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审查以下哪些事项?
• A.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

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刑事诉讼法学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属于奴隶社会刑事诉讼特征的是()A.秘密审判 B.神明裁判C.实行法定证据制度D.刑讯逼供制度化2.对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刑法为主,刑事诉讼法为辅B.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并重C.先刑法,后刑事诉讼法D.刑事诉讼法为主,刑法为辅3.狭义的司法机关是指()A.人民法院的合议庭 B.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C.人民法院D.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4. 下列属于诉讼参与人的是()A.人民陪审员B.诉讼代理人C.公诉人D.书记员5.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对第一审裁判不服()A.可以上诉,但必须经过被告人同意B.可以上诉,且无须经过被告人同意C.可以上诉,但必须以被告人的名义提出D.不得上诉6.应该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任务?()A.是指保障事实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B.是指保障实体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C.既保障实体上无罪的人也保障实际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D.是指保障形式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7.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专门机关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司法部C. 人民检察院D. 监察部8.侦查阶段鉴定人的回避由()决定。

A.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B.公安机关负责人C.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D.直接负责本案侦查的公安人员9.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A.二日B.三日C.五日D.七日10.辩护律师自()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资料?A.接受委托B.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C.审查起诉D.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审判管辖可以分为()A.普通管辖和地区管辖 B.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C.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D.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1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般应由哪一个管辖?()A.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人民法院B.有管辖权的几个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D.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13.犯罪分子遗失在犯罪现场一封信,但其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那么,这封信属于()A.书证B.既属于狭义的物证,又属于书证C.既不属于狭义的物证,又不属于书证D.狭义的物证14.下列各种证据中,一般情况下都属于直接证据的是()A.证人证言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C.试听资料D.被害人陈述15.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A.取保候审 B.监视居住 C.收容审查 D.逮捕16.某案的犯罪嫌疑人是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他,该逮捕决定应当报请哪一部门同意?()A.该市人民政府B.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同级人民法院D.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1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恢复诉讼期间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何时提出?()A.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B.在障碍消除后10日以内C.在障碍消除后15日以内D.在障碍消除后的合理期间内提出18.被告人岳某与6月30日接到一审人民法院的未生效的判决书,如果他不服此判决,决定上诉,他的有效上诉期限是()A.从7月1日至7月10日B.从6月30日至7月8日C.从6月30日至7月9日D.从6月30日至7月11日19.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有权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主要形式是()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B.要求公安机关立案C.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D.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20.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应从()A.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B.拘留之日起计算C.逮捕之日起计算D.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之日起计算21.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对于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安排会见?()A.48小时 B.36小时C.24小时D.12小时22.人民检察院对梁某抢夺一案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梁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A.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B.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C.作出不起诉的决定D.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3.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合议庭组成的人数是()A.5人 B.3人C.5人至7人D.3人至7人24.张某,17岁,涉嫌故意抢劫,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时()A.应当公开审理 B.不应当公开审理C.一般应当公开审理D.一般不公开审理25.人民法院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A.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驳回自诉B.移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C.人民法院自行调查D.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继续进行审理的,可以()A.延期审理B.中止审理C.终止审理D.撤销案件27.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可以()A.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B.说服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C.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D.向下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28.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A.用判决直接改判B.用裁定直接改判C.用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9.高级人民法院符合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合议庭由几人组成?()A.3人 B.5人C.5至7人D.7人30.下列检察机关中,对A地区所辖甲县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是()A.甲县检察院B.与甲县同级的乙县检察院C.与A地区检察分院相邻的B地区检察分院D.A地区检察分院31.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某抢劫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后,发现原二审生效判决中,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请问,该法院应作何处理?()A.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B.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C.应当撤销原判,予以改判D.应当维持原判32.对被假释的犯罪进行监督的机关是()A.指定的犯罪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B.犯罪所在单位、基层组织C.公安机关D.驻乡人民警察3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A.应当中止审理B.应当终止审理C.应当延期审理D.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3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下列哪个机关审核裁定()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C.司法行政机关D.公安机关3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专门适用于处理以下哪个年龄段的公民犯罪的方针、原则和方式、方法等的总称?()A.16岁以上不满18岁B.14岁以上不满18岁C.10岁以上不满18岁D.14岁以上不满16岁36.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的执行机关是()A.公安机关 B.原公安机关C.原审人民法院D.原公诉机关二、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2.当事人3.审判公开4.指定辩护5.立案管辖6.书证7.传来证据8.强制措施9.取保候审10. 送达11. 立案12.通缉13.法定不起诉14.刑事裁定15.上诉不加刑16.死刑复核程序17.监外执行18.刑事赔偿三、简答题1.简述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诉名词解释

刑诉名词解释

刑诉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所谓刑事诉讼,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程序、步骤和方法。

2.诉讼参与人: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人。

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3.管辖: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

4.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从而不得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制度。

5.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限制的方法的总称。

6.取保候审: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在取保期间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7.监视居住: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8.附带民事诉讼: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实际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9.鉴定结论: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或者聘请,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10.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12.侦查: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为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第十八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十八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二、多选题 1、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 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 审判 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 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 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D 2、c 二、多选题 1、ABC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 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 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 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 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五、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不核准 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 重新审判或予以改判: 1、裁定予以核准。 2、裁定不予核准。 3、数罪并罚案件。 4、共同犯罪的案件。
第三节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死刑缓期2年执行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立即执 行的罪犯,采取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 后效的处理方式。 一、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第一审 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可见需要复核是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

死刑复核的流程是怎样的

死刑复核的流程是怎样的

After all, we are so good at comforting others, and we lose our sense when it is our tur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死刑复核的流程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流程分为上报、处理、核准与不核准三部分。

第一,上报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我国对死刑一直采取的都是慎重的态度,在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之后,还需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才行。

而关于死刑复核也有一定的流程要求,那到底死刑复核的流程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死刑复核的流程是怎样的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死刑复核后如何处理死刑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裁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复核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复核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复核制度最近,药家鑫一案在社会中引发了庞大的舆论和关注。

药家鑫,一个“有背景”的音乐学院的学生在开车撞到了人后,因为害怕要负上刑事责任,就倒车归去,连捅受害者好几刀,最后,使受害者到在血泊中。

他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被害者的家眷,而且在社会中也引发了庞大的反应,造成了社会恐惧。

在一审、二审中,药家鑫都被判以死刑。

药家鑫的行为十分恶劣,被判以死刑是大多数人都鼓掌叫好的事情。

可是,也有一部份人对此产生了疑问。

我国,现今存在着死刑复核制度。

那么,在最后的死刑复核中,药家鑫还会仍被判死刑吗?首先,咱们先来了解一下死刑复核程序吧。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裁决或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还从头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裁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百三十九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是故意犯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裁决可以上诉、抗诉。

认定组成故意犯法的裁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劳后,由作诞生效裁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项或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或由本院核准犯法分子死刑当即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可是,对于判处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即便已通过去法按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或是二审的裁决或裁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劳,还必需通过一个特别的复核程序,即只有依法再经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才发生法律效劳,方可交付执行。

什么是复核程序,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什么是复核程序,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什么是复核程序,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在我们国家,刑事犯罪是⾮常严重的罪⾏,尤其是被判处死刑的罪犯。

由于死刑犯的关联性特别重⼤,我们需要对其进⾏复核,只有复核通过的才能执⾏死刑。

那么什么是复核程序,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店铺⼩编为您解答疑惑。

什么是复核程序,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判决和裁定进⾏审查核准的⼀种特殊制度。

旨在核査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防⽌错误。

分死刑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年执⾏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由判决法院报请最⾼法院或被授权的⾼级法院核准。

复核死刑案件,由审判员三⼈组成合议庭进⾏,⼀般采取书⾯核实⽅式。

复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民法院内部实⾏的⼀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

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

⼀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致经过⽴案、侦查、起诉、第⼀审程序、第⼆审程序、执⾏程序,这是普通程序。

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

具体⽽⾔具有以下特点:1、审理对象特定。

这⼀程序只适⽤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即执⾏和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案件。

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需经过这⼀程序。

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审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般刑事案件经过第⼀审、第⼆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法律效⼒。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

一、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流程:第一,上报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复核审理。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

第三,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关于死刑复核程二、死刑复核的方式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

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二是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法院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

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

实行开庭审理,可以保证控辩双方有效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可以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便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3.31•【文号】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死刑复核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已经2018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31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2018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死刑第二审案件办理以及死刑复核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案件与工作范围】本指引所称死刑第二审案件,是指因上诉或者抗诉而进入第二审程序的下列案件:第一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提出抗诉的。

本指引所称死刑复核监督工作,是指下列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未上诉且未抗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监督。

第三条【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严格把握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1~5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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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检察机关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着 死刑 判决能 否生效 。因此 ,我国刑 事诉讼 法学 界 的通

死 刑复核 程序 的再 定位 : 复核 到审判 从
如何 定位 我 国死刑复 核程 序 的性质 , 是完 善该程 序
}河南省焦作 市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 【5 0 2 440 】 }}中 国政法 大学诉讼法学 硕士研究生 【0 0 0 10 8 1
量, 贯彻 “ 坚持 少杀 、 防止 错杀 ” 的刑事 政策 , 具有 重大 的 理论 和实 践意 义 。死刑复 核程 序 的核 心问题有 两个 : 一
的前提 。当前理 论界对 死刑 复核 程序 的定位 有 以下几种 观点 : 单方 审核说 、 权利救 济说 、 审判程 序说 等 。笔者认 为 , 于司法权 的本性 , 基 死刑 复核 程序 的定位应 当是 : 专 门针 对死 刑案件而 设置 的特 别审 判程 序。据 此 ,死刑 复 核 程 序 的完 善方 向应 当是 :弱 化 其 “ 方 行政 审批 色 单 彩 ” 强化 其法 院中立 审查 的诉 讼 化构造 ; 具体 审判方 , 在 式 上 ,则应该 打破单 一模 式 , 依据 案件 争点 的性质 不 同
此, 通过 对死刑 复核 程序 法律 定位 的探讨 , 强调程 序正 义对 死刑 复核程 序 完善 的指 导意 义 , 据此提 出并论证 , 死刑复
核 程序 不 能没 有检 察机 关 的参与 。
关 键词 : 死刑复核 程序 程 序正 义 法律 守护者
死 刑 复核 程 序 是 我 国刑 事诉 讼 法 规 定 的一 项 特 别 程 序。正 确执行 这一程 序 , 对于保 证死 刑案件 的办 案质
有 着一 张普 罗透斯似 的脸 ( rta c ) 变幻 无常 、 apoenf e , a 随 时可呈 不 同形 状并 具有极 不相 同 的面貌 ” 。 在 刑事诉 讼 中 , 实认 定是一 种 由 已知 推知未 知 的 回溯性 认识 活 事 动 。因此 , 防止错 判尽 管是一种 不 应放弃 的诉讼 理念 , 但 绝对 避免错 判却 是一 种不切 实 际的奢 望 。于 是 ,在无 法

从历史发展看中国古代死刑复核法律制度

从历史发展看中国古代死刑复核法律制度

从历史发展看中国古代死刑复核法律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一规定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修正案的要求是一致的,从制度上保证了死刑判决的公正慎重。

可以说,这一规定的出台借鉴了古代死刑复核法律制度的做法。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对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先由中央司法机关复查,然后转呈皇帝裁定是否适用死刑的一项诉讼制度。

在古代社会,死刑复核制度确实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少杀、防止错杀的作用。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发展(一)汉代——萌芽时期死刑复核初见于汉代。

汉代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设立了上报制度,规定案情重大的疑难案件、死刑案件,要上报中央司法机关转呈皇帝核准。

可见,只有案情重大的死刑案件才须报请皇帝核准。

如“河内太守王温舒,捕郡中豪猾,相坐连千余家。

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减。

奏行不过二日,得可,事论报,至流血十余里”。

但是根据汉律规定,对于一般死刑案件,地方郡县令可以自行判决并执行,而不必上报,这与死刑复核制度要求所有死刑案件均需报中央司法机关核准执行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因此汉代的上报制度只是初具死刑复核制度之形,而并非真正的死刑复核制度。

(二)南北朝——确立时期北魏时期。

皇帝对死刑案件愈加重视,明确规定所有死刑案件要由皇帝批准,由此死刑复核制度制度正式确立。

《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太武帝时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

”对于《魏书刑罚志》的这一表述,学界有着各种理解。

对此,笔者觉得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通过准确分析其基本含义来进行理解。

这里的“当死者”,指应当被判处死刑的人,也就是死刑复核适用对象;“部案奏闻”,指先要经过中央司法机关审理,再上奏皇帝,这是死刑复核必须要经过的程序;“惧监官不能平”,说的是死刑复核所要明确的目标;“狱成皆呈”,即经过审理认为需要判处死刑的案子,必须上报皇帝,这是指死刑复核的范围;“帝亲临问”,是指死刑复核使用的具体方式;“无异词怨言,乃绝之”,即囚犯对自己犯罪行为无异议,才能判处死刑,这是对死刑复核应达到的程度所提出的要求。

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审查核准的特殊审判程序。

下⾯⽂章中店铺⼩编就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1、死刑由最⾼⼈法院核准: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经过两次复核程序]:应当由⾼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法院核准。

(1)被告⼈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级法院复核。

【提⽰】⾼级法院可以作出两种复核决定:①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民法院核准;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直接改判/发回重新审判。

(2)被告⼈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法院核准。

2、⾼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被告⼈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A、都应当报请最⾼法院核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最⾼法院核准。

B、没有⾼级法院复核程序。

3、依法应当由最⾼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死刑的,由⾼级法院报请最⾼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2年执⾏的核准程序: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案件,由⾼级法院核准。

A、中级法院判处死缓⾏的第⼀审案件,被告⼈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级法院核准。

2、⾼级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年执⾏的案件的处理:应当作出核准、不核准决定/不得以提⾼审级等⽅式加重被告⼈的刑罚。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A、事实不清、证据不⾜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B、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百四⼗六条死刑由最⾼⼈民法院核准。

第⼆百四⼗七条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被告⼈不上诉的,应当由⾼级⼈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民法院核准。

⾼级⼈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河南专升本法学必背100个名词解释

河南专升本法学必背100个名词解释

河南专升本法学必背100个名词解释1.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3.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5.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6.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7.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8.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9.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0.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11.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者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12.假释,是一种附条件将罪犯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假释制度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予以提前释放13.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刑诉法200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200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200条具体内容是什么?刑诉法200条,死刑核准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诉法200条是关于死刑相关复核程序的规定,有关死刑犯的量刑和安检进行审核复查的一种特殊程序,此类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一审由中级法院判决,然后根据被告人是否上诉来安排后续程序,下面小编来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刑诉法200条的具体内容:刑诉法200条,死刑核准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条文注释是本条是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

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只是按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过了上诉、抗诉期限,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应当先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直接改判或者将案件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联法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5、276、279-287条。

几审终审是审级上的说法,如果是最高院再审一次才是三审终审。

如果是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只是在程序上还要再走一遍,将案件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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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的基本价值观念 , “ 但 现阶段 暂不废 除死刑 , 限制死刑 的 适用 , 坚持少杀 、 慎杀 , 防止错 杀 , 是我 国一贯 坚持 的死 刑政 策。这一 死刑 政策 , 符合我 国社会 发展现阶段 的实际 , 当 应 坚持 ” …既然如此 , 。 死刑最 终裁定权 的确 定与行 使及其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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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与核 准 : 死刑 复核 程 序 应加 区 分 的 两个 阶 段
● 申君 贵
( 湘潭 大学 法 学院 ,湖 南 湘 潭 4 10 ) 1 15

要 : 刑 复核 程 序 是 死 刑 案 件 的 必 经 程 序 , 防 止 错 杀 、 杀 的 最 后 一 道 防 线 。 为 了保 证 死 刑 案 件 的 质 死 是 误
关程序就必须 法定 化 、 确化。这就 必然 涉及 死刑 的复 核 明 和核准 的问题 。2笔者认为 , 国死刑 复核程序 由复核 和核 L 我
第一 审案件 , 告 人不 上诉 的 , 当 由高 级人 民法 院复 核 被 应 后, 报请最高人 民法 院核 准 …… 高级 人 民法 院判处死 刑 的

程序核准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 死刑 复核 权是 一 种与死 刑 核准 权紧 密相 连 的一种权
力, 是指对判处死刑立 即执行 的案 件依 照 法定 程序 进行复 查审核的权力。它与死 刑核准 权有 着紧 密 的联 系 , 其联 系 在于: 死刑核准权 的行 使要 以死刑 复核权 的行 使为 前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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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核 程 序 其 实是 由 死刑 复核 和 死 刑核 准 两 个 不 同的 阶 段 组 成 的 , 刑 复 核 权 和 核 准 权 是 可 以 分 离的 , 死 最 高人 民 法 院收 回 的 只是 死 刑 的核 准 权 , 不 是 死 刑 的 复 核 权 , 而 因此 , 高级 人 民 法 院仍 然 可 以 同 最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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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0 3— 6 4 2 0 )2—0 8 0 10 6 4 (0 6 0 0 5— 4
人民法院核准。 第 2 0条规定 : 中级人 民法 院判处死刑 的 ” 0 “
尽管废除死刑 已在许 多 国家和地 区成 为现 实 , 而且是
当今世界各 国死刑立 法的发 展趋 势 , 同时符 合 国际人 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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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第 2期 ( 总第 9 6期 )
贵 州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 学社 会 科 学版 ) 哲 Ju a o u huU i ri r t i Mioie P i sp yadsca si c ) or l f i o nv s y o h c n ri n G z e tf E n ts( hl o h n i c ne o o l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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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效力。
申君贵 : 复核 与核 准: 死刑复核程序应加 区分 的两个 阶段
讼 法都 只是规 定 , 判处死 刑立 即执 行 的核准权 由最 高人 民
第一 审案件被告人 不上诉 的 。 和判处死刑 的第二 审案 件 , 都
应当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 准。 这些 规定表 明 , ” 在对待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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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 , 只要是判处死刑 立即执 紧密相连 的阶段构 成 , 但有些 死刑 案件 只经历 复核 阶段就可 能终结 , 而不会 进入死刑核准 阶段 , 有些 死刑案件 则同时经历复核 与核准 两个 阶段。 因此 , 应该 将死刑 复核 权与死刑核准权加 以区分 , 不能将二者混 为一谈 。然 而 , 过 去的研究 , 基本上没有将二 者加以区分 , 是将复核权 等 同 而 于核 准权 。基 于这样 的认识 , 本文 即从 死刑 复核程 序 的两 阶段 论人手 , 开对 我国死刑 复核程序若干 问题 的探讨 。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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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执行 的案件依照法定 程序 进行 复查 审核 的权力 , 经过 复 核可 以作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 判处死 刑 的判决 或者裁 定 , 即 使是 同意判决或者裁定 , 必须经 过核 准阶段 才 能发生 法 也
收稿 日期 :0 5一l 2 20 2— 3 作者简介 : 申君 贵(9 4一) 男, 16 , 湖南邵 东人 , 湘潭大学法学 院教授。
界定 死刑 核准权是 指对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的案 件进行 核准
于: 死刑 核准权是对经过 复核 同意判 处死刑 立 即执行 的案
件进行审核批准的权力 , 而死刑复核权 , 只是对判处死刑 立
并依 法作 出核 准裁 定 的权 力。我 国刑法 第 4 8条 规定 : 死 “ 刑除依法 由最 高人 民法 院判决 的 以外 , 应 当报请 最高人 都 民法 院核准 。 我 国刑事诉讼 法第 19条规定 : 死刑 由最 高 ” 1 “
件, 只有在经过死刑复核之后 , 且同意判处死刑 的前提下才 可能产生死刑核 准权。 因为在 复核过 程 中, 果经过 复核 如
不 同意判处死刑 , 不存在 核 准死刑 的问题 。但死刑 复核 就
权毕竟不 同于死刑核准权 , 二者有着 明显 的区别 , 区别在 其

死刑核准权与 死刑 复核权 的 内涵及 其行 使主体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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