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奖实施细则
科技奖励发放细则
科技奖励发放细则第一章奖励设置与目标一、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整体科技水平,特设立本科技奖励制度。
二、本奖励制度的目标是表彰在科技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个人或团队,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推动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
第二章评选标准与程序一、评选标准:创新性:成果需具有原创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社会效益: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应用前景:成果的市场应用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二、评选程序: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队自主申报;初审:组织专家进行初审,筛选合格项目;复审: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确定获奖项目;公示:对获奖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正式审定获奖项目。
第三章申报条件与材料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或个人需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和成果;成果需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发展方向;申报材料需真实、完整、准确。
二、申报材料:申报表:填写完整的申报表,包括成果基本情况、创新点、经济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包括成果鉴定报告、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辅助材料:如技术报告、论文、产品介绍等。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流程一、评审组织:设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科技奖励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评审流程:申报材料接收与整理;初步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符合要求的项目;现场答辩:入选项目需进行现场答辩,展示成果和创新点;综合评审:专家根据答辩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公示与审定: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正式审定获奖项目。
第五章奖励等级与奖金一、奖励等级: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不同等级的奖励,根据成果的创新性、社会效益和应用前景等因素综合评定。
二、奖金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励设置相应的奖金,用于表彰获奖者的贡献,并鼓励其继续发挥创新精神。
第六章奖励证书与表彰一、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得科技奖励的个人或团队,颁发正式的奖励证书,作为对其贡献的认可。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一、总则为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造,促进科技发展,提高国家科技实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奖励对象1. 有突出科技创新成果的科技工作者;2. 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科研团队;3. 对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
三、奖励种类1. 科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2. 科技创新奖:分为个人奖、团队奖;3. 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 科技贡献奖:分为企业奖、个人奖。
四、奖励条件1. 科技成果奖:提出者须为本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科技工作者,科技成果须为新颖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并得到学术界的认可;2. 科技创新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创新成果须为具有重大创新性的成果;3. 科技进步奖:提出者须为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进步成果须为在本领域内有明显提升的成果;4. 科技贡献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提高技术水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个人,科技贡献成果须为对科技事业发展有实质性影响的成果。
五、评选程序1. 提名推荐:由科技部门、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工作者、科研团队或科技企业;2. 资格审查: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提名者;3. 评审专家评议:由评审专家对提名者的科技成果、创新成果、进步成果、贡献成果进行评议;4. 终审评选:由评选委员会对评审专家评议结果进行终审评选,确定获奖者;5. 公布获奖名单:公布获奖者名单,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六、奖励标准1. 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三等奖奖金20万元;2. 科技创新奖:个人奖奖金50万元,团队奖奖金100万元;3.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50万元,二等奖奖金30万元,三等奖奖金10万元;4. 科技贡献奖:企业奖奖金100万元,个人奖奖金50万元。
七、奖励资金来源1. 中央财政拨款;2. 地方政府拨款;3. 科技企业捐赠;4. 社会捐赠。
公司科技创新奖评审制度
科技创新奖评审制度1.制度目的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公司员工研发、创新热情,提高公司科研开发效率,改善公司的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公司市场核心竞争力,奖励发明人、设计人和小改小革者。
2.适用范围本制度文件适用于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和员工,以及受公司委托配合公司工作的合作者。
3.定义3.1知识产权奖:用于奖励申请专利和授权科研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知识产权奖又分发明专利奖、实用新型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知识产权附加奖及其他知识产权奖;3.2技术创新奖:用于奖励改善生产工艺、操作方法、设备维护和检测方法、试验方法等改革人或实施人,以及其他改进公司其他技术的实施人;3.3小改小革奖:用于奖励对公司的工艺、设备、试验、检测等项目进行了小改小革且已实施的建议人和实施人;3.4合理化建议奖:用于奖励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管理活动等提出好的建议或能够给公司带来可观效益的建议人。
4.职责与权限4.1各部门、业务中心负责科技创新奖项目的申报工作;4.2知识产权部负责科技创新奖的组织与实施负责科技创新项目的登记、备案以及奖金的申请与发放工作;4.3科技创新评审委员会负责科技创新项目的评审与评估,并做出评审决定;4.5主管中心总经理负责对评估决定的核准工作。
5.内容5.1科技创新奖评审组织机构:5.1.1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成员。
主任:法务后勤中心总经理副主任:技术研发中心总经理研发部主任各业务中心副总经理成员:知识产权部副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副经理各业务中心技术主管、生产主管、设备主管5.1.2科技创新奖评审事务由知识产权部负责。
5.2科技创新奖的奖级的设置5.2.1知识产权奖奖级的设置:发明奖、实用新型奖、外观设计奖、知识产权附加奖和其他知识产权奖,其奖金额度列于下表:5.2.2技术创新奖与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奖的奖级设置:技术创新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奖的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一、奖励项目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对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奖励的级别和奖项,将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分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创新奖四大类。
其中,自然科学奖包括自然科学一等奖、自然科学二等奖和自然科学三等奖,技术发明奖包括技术发明一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和技术发明三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和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科技创新奖则只设立特等奖。
二、奖励对象和条件对于科学技术奖励的对象和条件,细则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奖励对象主要包括在江西省境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工作的个人、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而获奖的条件主要包括项目成果在相关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和应用价值、已经在科技刊物或其他论文发表、取得了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鉴定及专利认定等。
三、评审与评奖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程序和评奖标准。
细则规定了奖项设立的依据和程序,明确了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并规定了评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在该领域的创新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可行性等。
四、奖励资助细则明确了对科学技术奖励的资助政策。
根据奖项的级别和奖金金额,规定了不同级别和领域的奖励资助政策和措施。
同时,规定了奖金的分配方式和使用范围,明确了获奖者应根据相关规定使用奖金,并指导获奖单位和个人落实项目资助。
五、监督管理细则规定了科学技术奖励管理的监督机制和管理要求。
包括设立奖务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加强对奖励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奖励工作的统计、公示和追溯制度,以及建立奖励管理信息系统等。
六、宣传与推广最后,细则还规定了科学技术奖励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包括加强奖励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奖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采取多种方式展示和传播获奖成果,并举办科学技术交流会议和讲座等。
综上所述,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对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奖励对象和条件、评审与评奖、奖励资助、监督管理以及宣传与推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推动了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
学生科技创新的奖赏规定在学校
学生科技创新的奖赏规定在学校1. 引言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学校特制定本规定,以奖励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2. 奖励对象凡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享受本规定。
3. 奖励项目学校设立的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包括:- 科技竞赛奖- 科研项目奖- 技术创新奖- 优秀学术论文奖4. 奖励标准4.1 科技竞赛奖参加国内外科技竞赛并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团队或个人,根据竞赛等级和获奖名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和奖学金奖励。
4.2 科研项目奖学生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取得重要成果,可根据成果等级和影响力,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和奖学金奖励。
4.3 技术创新奖学生独立或合作完成的科技创新项目,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可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和奖学金奖励。
4.4 优秀学术论文奖学生在学术期刊或国际会议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根据论文的质量、影响力和发表载体,给予一定的奖学金奖励。
5. 申请和评审程序5.1 申请学生科技创新奖励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或指导教师提出,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竞赛获奖证书、科研项目成果、技术创新报告、学术论文等。
5.2 评审学校设立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奖励建议名单。
5.3 公示和表彰学校将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表彰和奖励。
6. 经费保障学校将为科技创新奖励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确保奖励的实施和效果。
7.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学校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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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发挥我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势,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我省建设和运行良好、研发能力较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和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含省应用数学中心)(以下统称“六类科技创新基地”)。
二、支持条件和方式(一)六类科技创新基地需已通过认定或备案一年以上。
采取“绩效评价+项目申报”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基地,给予奖励支持。
(二)对六类科技创新基地按照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分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考核成果转化应用情况。
其中,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成果转化应用情况需占总分值的50%(含)以上;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含省应用数学中心)成果转化应用情况需占总分值的30%(含)以上。
依据绩效评价分数确定可申报项目的科技创新基地名单。
科技创新奖罚制度
科技创新奖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鼓励公司员工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公司技术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研发、技术、市场等相关部门。
二、奖励机制1. 创新提案奖:员工提出的创新提案,经评估具有实施价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 成果转化奖:员工参与的科技创新项目成功转化为产品或服务,根据转化效益给予奖励。
3. 专利申请奖:员工独立或参与完成的发明创造,成功申请专利的,给予奖励。
4. 技术突破奖:在关键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对公司发展产生显著影响的,给予重奖。
5. 持续改进奖:对现有技术或产品进行持续改进,显著提升性能或降低成本的,给予奖励。
三、惩罚机制1. 抄袭剽窃:对于抄袭他人科技成果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警告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
2. 虚假申报:对于虚假申报创新成果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奖励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3. 泄露机密:对于泄露公司技术机密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4. 项目延误:因个人原因导致科技创新项目严重延误,影响公司整体进度的,将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
四、评审与执行1. 设立科技创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创新提案、成果等进行评审和奖励发放。
2. 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 评审结果和奖励发放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 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或公司战略调整,将适时修订。
烟台市科技创新奖实施细则
附件2:烟台市科技创新奖实施细则烟台市科技创新奖实施细则 为奖励在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在烟台市科技奖励中增设“烟台市科技创新奖”。
根据《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烟台市科技创新奖实施细则。
范围和数量一、范围和数量1、我市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驻烟单位等均可申报。
2、烟台市科技创新奖每年奖励不超过1项,奖金为30万元。
基本条件二、基本条件申报烟台市科技创新奖的单位要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明确的科技创新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了较完善的科技创新机制;通过科技创新系统工程的实施,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辐射和带动了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促进了行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在烟台市经济和科技发展及社会进步中产生了重要作用。
2、技术研究开发投入资金占单位每年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
3、最近5年内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863”、“973”、科技支撑等计划项目,或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
4、最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单位。
5、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和科研基地。
6、建立了科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5人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务。
学术带头人在创新团队中发挥核心凝聚作用,主持国家或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申报与评审三、申报与评审1、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烟台市科技创新奖。
2、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组成烟台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组,评审推荐烟台市科技创新奖建议授奖单位,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5天,没有异议的授予烟台市科技创新奖。
表彰奖励四、表彰奖励1、市科技创新奖由市政府表彰奖励。
2、奖金具体分配应按照60%比例分配给科技创新领军人员,剩余40%奖金作为单位补充科研经费。
附则五、附则1、本实施细则由烟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科技创新奖励细则
附件1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经营业绩考核奖励细则(试行)为引导、鼓励中央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科学发展,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含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及控股公司的成果),需要给予考核奖励的中央企业。
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专指:(一)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央企业为项目完成人所属企业,原则上为获奖职务发明的权利人)一等奖、二等奖。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
结合实际对军工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予以实事求是的考虑。
二、奖励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突出重点,有据可依。
(三)年度考核加分奖励和任期考核特别奖励相结合。
三、奖励方式(一)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资委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具体加分方法:1.中央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6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4分。
2.中央企业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3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2分。
3.中央企业虽然不是第一、第二完成单位,但除政府部门以外为第一、第二完成单位的,视同第一、第二完成单位加分。
(二)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国资委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3分。
(三)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主导制定或联合主导制定了由国际标准组织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国资委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
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加快科学创新步伐,奖励在公司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根据《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科技〔2022〕15号)、《优秀标准奖评选办法》(科〔2018〕560号)和《公司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制〔202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科技创新奖励工作。
第三条科技创新奖励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驱动,业务主导。
紧密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目标,着力解决面临的重大核心技术难题,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二)精准激励,择优奖励。
坚持注重质量、择优奖励的原则,奖励在公司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三)公开透明,合规管理。
严格遵守公司专项奖励管理办法和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规定,有序合规开展专项奖励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科技创新奖励设以下奖项:科学成果奖(科学技术奖)、科技研发奖、优秀标准和专利奖。
第二章科学成果奖第五条科学成果奖(科学技术奖)设以下奖项:(一)突出贡献奖;(二)优秀科技工作者奖;(三)创新团队奖;(四)基础研究奖;(五)技术发明奖;(六)科技进步奖;(七)软科学奖。
第六条科技发展与管理处负责科技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及归档工作。
第一节突出贡献奖第七条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不定期评选,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名。
第八条突出贡献奖候选人须具备高尚的科学道德、卓越的科研能力、突出的科技成就,并符合下列条件:(一)长期从事科研攻关或管理工作,致力于推动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建树的,或在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二)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位的1项以上,或者1项前述奖项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且排名前三位的3项以上。
关于鼓励学生科技创新的学校奖励方案
关于鼓励学生科技创新的学校奖励方案引言在当今这个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培养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激发学生们的创新潜能,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学校特制定本奖励方案,旨在通过设立科技创新奖励,激励学生们在科技领域取得优异成绩,培养未来的科技创新人才。
一、奖励对象本奖励方案适用于全校所有在读学生,包括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1. 科技创新大赛奖励:在全国、省、市级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学生,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学金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2. 科技发明奖励:对于在科技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奖学金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3. 科技论文奖励:在国内外核心科技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学生,根据论文的质量和社会影响力,给予一定的奖学金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4. 优秀科技团队奖励:对于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给予一定的奖学金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奖励金额1. 全国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奖学金人民币5000元及荣誉证书。
2. 全国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奖学金人民币3000元及荣誉证书。
3. 全国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奖学金人民币2000元及荣誉证书。
4. 省级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奖学金人民币3000元及荣誉证书。
5. 省级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奖学金人民币2000元及荣誉证书。
6. 省级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奖学金人民币1000元及荣誉证书。
7. 市级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奖学金人民币1000元及荣誉证书。
8. 市级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奖学金人民币500元及荣誉证书。
9. 市级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奖学金人民币300元及荣誉证书。
10. 科技发明奖励:奖学金人民币2000元及荣誉证书。
11. 科技论文奖励:根据论文质量和社会影响力,奖学金人民币1000-3000元及荣誉证书。
12. 优秀科技团队奖励:奖学金人民币3000元及荣誉证书。
四、申请流程1. 学生科技创新成果需在各类科技创新大赛、发明创造或论文发表后,向学校科技创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标准科技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2019版)
附件1标准科技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201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加强标准实施,推广标准化经验,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的支撑作用,充分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奖励编号:029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开展标准科技创新奖的评选工作。
第二条为做好标准科技创新奖评奖工作,确保标准科技创新奖评选工作的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标准科技创新奖分为标准项目奖、标准组织奖和标准人才奖,奖项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授予在标准科技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标准化工作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负责评选的具体组织工作, 并设立标准科技创新奖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标准科技创新奖领导小组由协会领导及有关方面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标准科技创新奖相关制度;(二)审议评审结果;(三)研究解决评选表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主要承担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研究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规则等相关政策制度建议,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及推荐材料的接收、形式审查、异议处理、评审系统维护、确定评审专家等工作。
评审办公室设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秘书处。
第六条标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由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标准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二)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三)对标准科技创新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评奖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标准项目奖第七条标准项目奖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施1年以上(含1年)的国家标准项目;(二)实施1年以上(含1年)并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项目;(三))实施1年以上(含1年)的团体标准项目;(四)实施1年以上(含1年)并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标准项目;(五)实施2年以上(含2年)国家重点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的企业标准项目;(六)由我国主导起草,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发布1年以上(含1年)的国际标准项目。
学生科技创新的奖赏规定在学校
学生科技创新的奖赏规定在学校背景科技创新在学生教育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和探索精神。
为了鼓励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并提供适当的奖励,学校制定了以下的奖赏规定。
奖赏等级学校将根据学生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行评定,并设立三个等级的奖赏: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等奖一等奖将颁发给在科技创新项目中表现出色,成果突出的学生。
获得一等奖的学生将获得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等奖二等奖将颁发给在科技创新项目中表现良好,有一定成果的学生。
获得二等奖的学生将获得荣誉证书和一定金额的奖金。
三等奖三等奖将颁发给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并做出一定努力的学生。
获得三等奖的学生将获得荣誉证书。
评定标准学校将根据以下标准对学生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行评定:1. 创新性:学生的科技创新项目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创新性。
2. 实用性:学生的科技创新项目是否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3. 成果展示:学生能否清晰地展示他们的科技创新成果,并进行有效的演示。
申请流程学生可以通过以下流程申请参与学校的科技创新奖赏:1. 提交申请:学生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给学校科技创新委员会。
2. 项目评审:学校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对学生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奖赏等级。
3. 颁发奖赏:学校将在相关活动或仪式上向获奖学生颁发奖赏,并公布获奖名单。
奖赏使用学生获得的奖赏将用于以下方面:1. 学术发展:奖金可以用于购买学术书籍、参加学术研讨会等,促进学生的学术发展。
2. 科技设备:奖金可以用于购买科技设备和材料,支持学生进行更多的科技创新实验。
3. 个人发展:学生可以自由支配奖金,用于个人的发展和兴趣爱好。
结论通过制定学生科技创新的奖赏规定,学校能够激励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并为他们的努力和成果提供适当的认可和奖励。
这将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探索精神,推动科技创新在学校的发展。
学生科技创新奖项的授予规定
学生科技创新奖项的授予规定1. 简介为了鼓励和表彰在校学生在科技创新领域的杰出贡献,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特设立学生科技创新奖项。
本规定旨在明确奖项的授予条件、程序及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 奖项设置学生科技创新奖项分为以下几类:-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3. 授予条件3.1 基本条件- 申报者须为我校在籍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 申报项目须为学生本人或团队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原创成果;- 申报项目须已取得显著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申报项目不得存在知识产权争议,若有争议,需自行解决;- 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同类奖项。
3.2 项目要求- 科学研究类:要求具有创新性、学术价值高,对学科发展有推动作用;- 技术发明类:要求具有实用性、技术水平高,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技术创新类:要求具有创意性、技术含量高,能解决实际问题;- 社会实践类:要求具有积极的社会效益,对改善社会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有实际贡献。
4. 授予程序4.1 申报- 每年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可根据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报告、相关论文、专利、作品等,需装订成册;- 申报者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4.2 评审- 设立评审委员会,由校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质量、创新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打分;- 按照得分高低,确定获奖项目及等级。
4.3 公示- 将评审结果在校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最终获奖名单。
4.4 颁奖- 举行学生科技创新奖项颁奖仪式,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 获奖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分认定或奖励。
5. 管理及经费- 学生科技创新奖项的设立、评审及管理等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 奖项奖金及评审费用等经费,由学校科技处负责筹措;- 奖金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学校审批。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科技创新奖是为了表彰和激励在科技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而设立的奖项。
该奖的设立旨在鼓励科研人员在创新技术方面的优秀成果,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
以下是一些关于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的建议。
一、奖项设置:1.杰出科技成果奖:表彰在科技研究、创新或应用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个人或团队。
2.年度最佳创新项目奖:奖励在一年内实施的最具创新性和应用价值的科技项目。
3.青年科技创新奖:鼓励年轻科研人员在创新领域取得卓越成就,并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4.国际科技合作奖:表彰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取得显著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二、评选标准:1.突破性和原创性:被提名的科技成果或项目需具有独特性、前瞻性和创新性。
2.影响力和实用性:科技成果或项目需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并具备实际应用的可能性。
3.科学性和可复制性:科技成果或项目需基于可靠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并可在其他领域或机构得到复制和推广。
4.团队合作和贡献:对于团队奖项,评委将根据个人在团队中的贡献和合作精神进行评估。
5.实施效果和成果:奖励将根据科技成果或项目的实施效果和成果进行评估。
三、评选程序:1.提名阶段:任何个人、组织或机构均可提名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或项目,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2.初审评选:由评审委员会对提名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符合标准的候选人。
3.终审评选: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深入评估和实地考察,并综合各方意见最终确定获奖者。
4.公示和颁奖:公示获奖名单并在正式颁奖典礼上授予奖项和奖金,并为获奖者和提名者颁发证书和荣誉称号。
四、奖励措施:1.奖金:颁发奖金以资助获奖人继续研究或开展创新项目,并作为获得更多科研经费的证明。
2.荣誉称号:为获奖者授予荣誉称号,如“科技创新先锋”或“年度最佳创新团队”,以表彰其杰出贡献。
3.政策支持:获奖者可享受政策优惠措施,如科研项目配套支持、人才引进等,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创新环境和条件。
通过设立科技创新奖并落实相关奖励办法,有助于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潜能,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科技创新奖励制度
科技创新奖励制度科技创新奖励制度为加强公司新产品开发、技术⼯艺改进和产品销售的⽇常管理,加快公司技术积累、奠定技术基础并提⾼技术研究进度,缩短技术研发成果转变周期,形成以产品带动销售的良性局⾯,特制定创新奖励制度。
⼀、基本原则、评定范围及内容1、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重视结果、讲究⾼效的原则,以保证绩效考核结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
2、促进公司产品的研发以及⼯艺创新,满⾜市场对新产品的需求,丰富公司产品同时带来较⼤经济效益的,可逐年获得总收益的相应提成。
3、对公司产品质量、技术⼯艺、设备⼯具、管理和营销模式、新市场开拓取得突破性进展,销售业绩的提升做出重⼤贡献的技术项⽬成果可申请年度科技创新奖。
4、⿎励公司员⼯利⽤现有平台和技术资料,开展发明创造并申请技术专利,对公司发展起到推动作⽤并产⽣经济效益的,可申请技术发明和年度创新成果奖励。
5、研究开发出的新产品、新⼯艺、新技术、新配⽅、新设备直接⽤于企业的⽣产过程后,明显提⾼了⽣产效率和产品的质量,为企业创造了直接经济效益的。
6、对国内或从国外引进的新⼯艺或新技术进⾏吸收并加以开发创新,设计出在技术上有明显改进或创新的新产品或新⼯艺,提升企业年度销售额的。
7、为降低经营成本,在管理⽅法和成本控制上制定可⾏措施的;对设备的主要零部件进⾏重⼤结构或⽣产⼯艺的调整和改进项⽬等。
⼆、专利技术发明和科技术创新成果的专项奖励1、为⿎励⼴⼤员⼯积极申请专利,凡申请专利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在受理当年,由单位给予职务发明⼈⼀定⾦额的奖励。
2、专利申请统计期限为当年1⽉1⽇⾄12⽉30⽇,在此期间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纸质专利证书的。
3、企业每年设⽴“科技创新奖”。
科技创新奖的奖励对象为公司产品及配套设备等具有较⾼创造性和较⼤市场价值的科技创新领域。
由公司办公室、研发部牵头评出⼀、⼆、三等奖。
评审结果在公⽰期限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
4、科技创新奖设⼀等奖⼀名,获得奖项的职务发明⼈可获得不低于1000元奖励;设⼆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可获得不低于800元奖励;设三等奖两名,每件获奖的职务发明⼈可获得不低于500元奖励。
学生科技创新的奖赏规定在学校
学生科技创新的奖赏规定在学校引言学生科技创新在学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激发了学生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
为了鼓励和奖励学生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努力和成就,本文提出了学校的奖赏规定。
奖励标准学校的奖赏规定应该基于学生在科技创新方面的表现和成果。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奖励标准:1. 项目创新性:学生的科技项目应该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或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2. 学术质量:学生的科技项目应该具有一定的学术质量,包括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 实践成果:学生的科技项目应该能够取得实际的成果,并且对学校或社区有积极的影响。
4. 团队合作:学生在科技创新项目中的团队合作能力也应该得到奖励和认可。
5. 学术竞赛成绩:学生参加学术竞赛并获得好成绩的,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奖励。
奖励措施为了有效奖励学生的科技创新成果,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奖学金:学校可以设立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那些在科技创新方面表现出色的学生。
2. 奖状和证书:学校可以颁发奖状和证书,表彰学生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成就。
3. 学术竞赛机会:学校可以为表现优秀的学生提供参加学术竞赛的机会,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4. 学术交流平台:学校可以组织学术交流活动,让学生有机会展示他们的科技创新成果,并与其他学生进行交流和合作。
奖励程序为了确保奖励的公正和透明,学校应该制定明确的奖励程序。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奖励程序:1. 提交申请:学生可以通过提交申请的方式申请奖励,需要提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资料和成果。
2. 评审和筛选:学校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和筛选,评选出符合奖励标准的学生。
3. 颁发奖励:学校可以在学校活动或庆典中颁发奖励,向学生公开表彰他们的科技创新成果。
结论学生科技创新的奖赏规定在学校对于激励学生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制定明确的奖励标准、奖励措施和奖励程序,学校可以有效地鼓励和奖励学生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努力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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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京企业评价协会科技创新奖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2010年5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章申报
第五章评审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七章授奖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北京企业评价协会科技创新奖励工作,保证北京企业评价协会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北京企业评价协会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科技创新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研究、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科技创新奖授予在技术产品、企业管理、经营理念、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流通秩序、基础设施等方面创新卓著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科技创新奖的申报人。
第六条科技创新奖是授予组织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创新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北京企业评价协会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技创新奖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北京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办公室为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北京企业评价协会科技质量部,负责科技创新奖的组织、管理及评审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科技创新奖的奖励范围:技术产品创新、企业管理创新、经营理念创新、环境保护创新、节能减排创新、流通秩序创新、基础设施创新等方面成效卓著的组织、企业家、大专院校专家以及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均可申报。
第十条科技创新奖设北京市科技创新成果奖、北京市创新型企业奖、北京市科技创新产品奖、北京市科技创新人物奖四个奖项,在评选中根据具体情况可分别设不同等级;为推动各类先进创新企业及其创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还按行业与类别深入进行北京市创新型企业奖的评选,如北京市企业管理创新奖、北京市环境保护创新奖、北京市节能减排创新奖等。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奖授奖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成果创新水平、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标准如下:
(一)北京市科技创新成果奖:科技创新成果必须是在科学技术研究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在技术上有创新,理论上有建树,并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项目科技含量、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相当水平,在促进行业科技创新的作用明显,受到本行业的重视和好评,得到相关部门认定或列入政府计划和获得专利,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等级划分:一等奖3个以内、二等奖8个以内、优秀奖若干,对于特别突出的可增设特等奖1个)。
(二)北京市创新型企业奖:企业有专项资金投入用于科技创新项目(自主研发、联合协作或社会公益)的研究开发或技术改造,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并有很强的行业带动性;健全创新管理制度,将科技创新机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主要负责人和员工具有团结协作的创新精神;企业创新的核心价值观较强。
(为推动科技创新奖工作的发展,结合企业创新的特点,将北京市企业管理创新奖、北京市环境保护创新奖、北京市节能减排创新奖作为创新型企业奖的分项奖独立开展。
等级划分分别为:金奖10个以内、优秀奖若干)。
(三)北京市科技创新产品奖:产品在科技方面有明显的创新性,技
术含量高,其创新后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且产品生产技术成熟,已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或专利证书,已投生产,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
产品涉及到能源利用、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以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行业的,应具有有关部门认定颁发的环保、安全等资质证明(书)。
(等级划分:金奖10个以内、优秀产品奖若干)。
(四)北京市科技创新人物奖:热爱祖国,热爱组织,有较强的求实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并将其成功地应用于管理工作或科技项目的实施中,为本行业(领域)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有不少于二项关于经济理论研究、科技开发、技术改造、标准制定、管理创新等方面的成果;或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行业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持续的创新能力,能开发市场创新产品,并具有优秀的做人品格、坚定的创业意志、卓越的创新能力和突出的领导能力的企业管理者。
(等级分类:卓越领导者奖、突出贡献者奖)。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委员为10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我市科学技术界权威人士担任。
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委员由企业管理技术专家、学者和知名企业代表组成。
委员人选由科技创新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报北京企业评价协会批准。
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四条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北京企业评价协会学术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北京市知名管理技术专家和科技创新奖励工作办公
室主任担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科技创新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情况,从科技专家库中遴选聘任。
第十六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科技创新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定。
评审组成员实行轮换制,每年轮换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申报
第十九条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科技创新奖,申报时应按规定填写由科技创新奖励工作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证明或评价材料。
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申报组织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创新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未完成或未取得有关评价证明的成果项目不得申报科技创新奖。
第二十二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科技创新奖。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三条科技创新奖的评审表决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由科技创新奖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提交。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专家评审: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该领域专家、学者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
会议方式以投票表决形式产生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并在科学技术类报刊或协会网站上公告,公告期一个月。
(四)终评: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及其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成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第二十五条科技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本届评审委员申报或与评审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申报科技创新奖时,该评审委员在评奖过程中须全程回避。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科技创新奖申报单位或个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科技创新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科技创新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仅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提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科技创新奖励工作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如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并报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
第二十九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异议的相关内容作出有效说明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授奖
第三十条北京企业评价协会根据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的决议,对获奖成果、获奖单位、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并根据情况发放奖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北京企业评价协会。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