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内幕信息_的认定标准和司法适用分析_闻志强
经济法解读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经济法解读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正和公平。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中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制裁。
本文将对证券法中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进行解读。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根据《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持有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获取非公平交易利润或者使他人免遭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包括:内幕信息、信息的持有人、利用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信息的行为、获得非公平交易利润或使他人免遭损失。
二、内幕信息的含义和标准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与证券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
根据《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票、配股、转让股份的决策,以及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的标准是指该信息是否能够对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如有关公司的重大决策、业绩变动、合并收购等信息。
三、内幕信息的持有人内幕信息的持有人是指获取了内幕信息并且知悉该信息非公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的持有人不仅包括直接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也包括间接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人士等。
四、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幕信息的持有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二是内幕信息持有人将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
对于违法行为者,证券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五、内幕交易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我国既有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管,也有司法救济的途径。
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具有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权力。
而投资者和受害人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追求经济赔偿。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2年5月2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将公布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和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两起典型案例。
《内幕交易解释》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内幕交易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
一、《内幕交易解释》制定的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态势。
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通过对近五年来司法机关查处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的研究和分析,与普通犯罪相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社会危害大。
证券、期货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涉及投资者众多,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
如在黄光裕案件中,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重大资产置换、重组信息公告前,前后三次指令他人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4亿余股,成交额人民币18亿余元,账面收益近4亿余元。
二是专业性强。
资本市场关系复杂,技术手段先进,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会计、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等诸多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
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内幕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工具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损害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为了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内幕交易行为认定进行指引。
一、内幕信息的认定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内幕信息,包括公司内部信息、内幕信息来源、内幕信息传递人等。
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交易量、结算汇率等,属于内幕信息。
二、内幕交易的认定内幕交易是指在内幕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工具交易的行为。
1.知情人员知情人员是指在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工具的设计、发行、交易、结算等环节中,享有内幕信息的人员。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是指通过金钱、职务、家庭、个人关系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行为。
3.内幕交易的时间界定内幕交易应当发生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
4.内幕交易的品种界定内幕交易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期货、期权等。
三、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1.违反证券法、基金法等证券、基金相关法规,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基金交易活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2.虽未违反证券、基金相关法规,但通过内幕信息,影响证券、基金交易价格,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3.虽未进行实际的证券、基金交易,但通过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四、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内幕交易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依法进行查处。
五、内幕交易行为的管理与监督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幕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程序,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督。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证券、基金市场的公平、透明。
内幕交易罪中内幕信息的司法认定
元。2 月1 2日, 罗某某在工作中进一步获悉杭萧钢构正在谈判安哥拉项目, 涉及金额 3 0 0 亿元。当日
傍 晚 ,罗某某有 意将此 信息 泄露 给其 炒股伙伴 陈某某 ,并示意 陈买入杭 萧钢构 的股票 。陈某某 于 2 月 l 3日指示他 人 买人 杭 萧钢构股 票 2 3 9 8 6 0 0股 ,并 自行 购入 4 2 8 0 0 股 。2 月l 3日当 日罗某某得 知该 项
一
、
研究的样本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内幕信息 往往复 杂 多变 ,司法实 践 中难 以静态 确 定一个 内幕信 息形成 时 间的判断规 则 , 只能在 充
作者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 民检察 院
收稿 日期 :2 0 1 3 —0 4 一l 9
分掌握 内幕 交易规则 原理 的基 础上 ,采取 类型化 认定 的思 路 ,根据判例 及 时总结各种 典型情形 ,① 并
而应根据 不同案情 、不同内幕人 员等 因素 实质认定 。某事 实的发生表明相关重 大事项 已经进入 实质操作
阶 段 、并 具 有 很 大的 实现 可 能 性 ,即 可 认 定 内幕 信 息 形 成 。 在 相 关 报 刊 公 布 内幕 信 息 后 ,应 给 予合 理 的
消化 时 间 才 能 认 定 为公 开 。
Vo 1 . 28. N O. 3
Ma y. ,2 01 3
● 司珐 密 务
内幕交易罪 中内幕信息的司法认定
贺 卫 吴加 明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上 海 2 0 0 1 3 5)
摘 要 : 区分 内幕 信 息 与 谣 传 、预 测 ,可 以从 信 息 来 源 、是 否 足 以 影 响 一般 人作 出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决 定 、信 息与 客 观 真 实的 比照 等 方 面 入 手 。 内幕 信 息 的 形 成 之 日不 宜 机 械 理 解 为 相 关信 息 正 式确 定之 日,
内幕交易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的认定
内幕交易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的认定摘要:2012年两高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在内幕交易主体界定方面立法上的空白。
本文在该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着重分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的具体分类、特征及其认定标准。
关键词:内幕交易;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认定标准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分类及其突出特征(一)运用特殊手段进行交易的人。
所谓特殊的交易手段,在我国相关制度规则中并不统一。
但归纳不同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则不难看出以下共性:1、交易手段具有特殊性、隐蔽性。
内幕信息并非通过正当的手段和途径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此类人员凭借一种不易被知情人察觉的手段,使得知情人出于无意泄露了所知悉内幕信息。
司法解释的最大进步就在于将法律对行为规制的范围扩大化,“窃取、刺探等”均被列举其中,在一定程度上压缩内幕交易的可操作空间,也更加凸显了此类人员获取信息手段的特殊性、隐蔽性。
2、强调主观目的性和客观可能性。
主观目的性体现在其行为上的主动性即此类主体必须是明知对方掌握具有重要性和非公开性的内幕信息而有目的采取积极作为的方式进行刺探,而非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那么,具备主观目的性的股民私下打听内幕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从字面解释的角度,司法解释中的“刺探”确有打听之意,但这并不意味着普通股民主观故意的打听行为就一定构成内幕交易。
此时还应当考虑其客观实现的可能性。
对于普通股民来讲,接触到内幕人的可能性非常小,几乎是可以忽略的,其所谓的打听行为是一种无特定对象、无针对性的行为,其目的虽然也是希望由此而增加自己的收益,但其实现存在巨大的偶然性。
因此,基于股民的盲目打听行为也不能当然认定其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
①(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1、凸显身份的特殊性。
具有特殊身份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的特点在于其实现内幕信息的知悉是基于和内幕知情人的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因此从获取信息的角度,其手段并不具有主动性。
刑法规制下的内幕交易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内幕交 易属于信息型证券犯 罪 ,f 1 即通 过信息 讨 。 滥用或信 息操 纵等手段 实施证券犯罪 。有关资料表 国外 内幕交易法律 法规 明 ,我国证券市场大 约有 8 0 %的违法 案件 和违法交 易所得 ,与 内幕交易存在关联 。对此 ,笔者认为 , 我 国金 融证 券交 易起 步较 迟 ,而 国外 相 关法 为切 实维 护证券市场投资者 的合法利益 、有效保 障 律法规则 已历经近百年修改完善 ,极具借鉴意义 。 证 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必须依法规范市场秩序 和资 ( 一) 美 国内幕交易法律法规 本运作 ,特别是通过刑事法律途径规制 内幕交易行 1 8 1 7 年 ,美 国成 立 了第 一 个 正式 的 交 易 组 为 。 目前 ,我 国对涉及 内幕交易行 为的刑法规制 , 主要有三个罪名 :内幕交 易罪 、泄露 内幕信息 罪 、 织— —纽 约 证券 交 易委 员会 ,并 发展 为 目前 世 界 9 2 9 至1 9 3 3 年股市大萧条之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但在 司法 实践 中 ,往往存 上最大 的证券 交易所。 1 在刑法规制 的认识偏差 、行政 与刑事衔 接的障碍 、 后 ,为了探求 危机发生的原因及吸取教训 ,美 国国
酬及 其数 额 。
三 、第 三条规 定 的豁免 不适 用 本 法 第三条规 定 的豁 免不 适 用于本 条 的规 定 。
收稿 日期 :2 0 1 3 — 1 2 — 2 3 责任编 辑 :陈 汇 作者 简介 :任 志 强 ( 1 9 7 2 一 ),男 ,上 海 市公安 局 经济犯 罪侦 查 总队 一 支队政委 ,全 国特 约 经侦研 究 员。
明的环 境 ,该 重要 事 实对 于防止 对声 明产 生误 解是 必要 的 。 ( 三 )从 事对 购 买者进 行或将 要进 行 的诈骗 或 欺骗 的任何 交 易、做 法或 经营活 动 。 二 、为推 销 的 目的利 用 州际 贸易
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豁免情形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利用自己掌握的内部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在证券交易市场中,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平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一直受到各国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和严格打击。
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豁免情形是证监会、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时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但可能会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来自公司内部财务、经营等方面,也可能是即将公开的重大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签订重要合同等。
对于涉及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如公司业绩、重大合作或重大资产变动等,往往容易产生内幕交易的嫌疑。
2. 交易人是否知悉信息:内幕交易的一大关键就是交易人是否具备内幕信息。
如果交易人明知是内幕信息而进行证券交易,则构成内幕交易。
但是,如果交易人并不知情,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则不构成内幕交易。
3. 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关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相关人员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是否与内幕信息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如果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密切相关,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后获利较大,往往会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以上三个方面是内幕交易认定的核心标准,在实践中,证监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内幕交易认定时,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结合实际案件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二、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在内幕交易认定标准之外,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也是审理内幕交易案件时重要的考量因素。
内幕交易豁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券买卖过程中的正当行为:如果交易人在证券买卖过程中是出于正当的、合理的目的,而非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或者是在公开信息基础上进行的证券交易,那么这样的交易行为就不构成内幕交易。
2. 投资者间非内幕交易:如果某些交易行为是在投资者之间进行,且并不涉及内幕信息的掌握和利用,而只是基于公开信息的自由交易,则不构成内幕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发文字号】法释[2012]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2.03.29【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试论内幕交易中“内幕信息”的界定
界定 内幕信息标准的意义 根 据 我 国现 行 《 刑 法》 、 《 证券法》 中 有 关 内幕 交 易 的 规 定 , 一般 法律规 定重在实施 , 如何实实在在运用 是关键 。在我 国《 证券 认为 , 内幕 信 息 、 知 情 人 员 和 内 幕 交 易行 为 是构 成 内 幕 交 易 的 三 个 法》 等法律法规对 内幕信息进行 界定的 同时 , 相关 的司法解释 、 实 主要 构成要件 , 其 中, 相关信息 是否属于 内幕信息 , 在判 断内幕交 施细则却未相应 的制 定和 出台, 这就给法律 的实施带来困难 。 如在 易 的过 程 中起 着 基 础 性 和 前 提性 的作 用 。 因此 ,我 们 有 必 要 在 立 《 证 券 法》 第 六十 七条 和 第 七 十 五 条 列 举 的事 项 中 , 多 次 提 到“ 重 大 法、 司法、 执 法 的 层 面 上 为 内幕 信 息 的 界 定提 供 一个 可靠 、 完整 、 科 变化 ” 、 “ 重大决策 ” 、 “ 重要 合同” 、 “ 重大亏损 ” , 如何衡量和界 定“ 重 学 的标 准 ,这 对 于 理 论 研 究 的 深 入 和 实 务 领 域 的 实 践 都 将 产 生 指 大 ” , 显然标准不一, 这一点上 , 日本 的“ 量化 ” 立法 模 式 确 实 值 得 参 导性 的影 响 。 考 。又如在认定 内幕信 息的基本特质过程 中, 谁是认定主体 、 认 定 ( 一) 便 于 准 确 认 定 内幕 交 易 行 为 规范如何 、 认 定结果如何做 出, 这些问题 也是直接关系到 内幕信 息
券 市场 秩 序 。
【 关键词 】 内幕交 易 内幕信 息 界定 标准
不难发现 , 我国的《 证 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对 于 内幕 信 息 的 界 定 , 不 约 而 同地 采 用 了列 举 式 , 即立 法 者 针 对 证 券 交 易过 程 中 , 可 能 影 响证 券 交 易 价 格 的信 息 做 一 预 判 规 定 , 具体地列 出该些事项 , 这 就 存 在 两 方 面 的不 合 理 之 处 : 首先 , 列 举 的 方 式 难 以涵 盖 实 际证 券 交 易中出现 的所有 内幕信息的形式, 尤其是现今证券 交易规模大 , 涉 及 的信 息量 也很 大 ,很 难 预 知 某 种 信 息 可 能 成 为 “ 内幕 信 息 ” ; 其 次, 列 举 式 的 立 法 模 式往 往伴 随着 “ 兜底条款 ” , 其 本 意 是 为 了 弥 补 不周延性 , 但“ 兜底条款 ” 的 模 糊 性 与 不 确 定 性 又 可 能 导 致 执 法 者 滥用裁量权 , 滋生执法、 司法腐败 问题 。 ( 二) 相 关配套实施细则不完善
如何认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如何认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融资市场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经济犯罪,目前司法实践部门对这一新罪名的理解与把握尚不深入和准确。
为此,著名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为我们阐述- 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马克昌认为,正确认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首先应从客观方面考察着手:1.行为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即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
所谓内幕信息,指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具有两个特征:其一是重要性,即不论该项信息所涉及的事件是否真会实现,该信息公布后会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其二是未公开性,即这些重要信息尚未为证券、期货市场上的投资人所获悉并用以进行证券、期货买卖。
有学者主张,从内幕交易信息的公布时起,到市场消化、分析信息,从而引起股票、期货交易价格变动这一时间,都应视为信息尚未公布。
对此,马克昌教授认为,信息公开应以市场消化了该信息为标准,由于各个公司对于信息的市场消化有所不同,对于不同公司的内幕信息公开性的认定标准也应该予以区别。
针对有学者否认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是本罪的成立要件,马克昌教授认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利用内幕信息的文字,但表述方法实际上包含利用内幕信息之意。
只要对内幕信息知情或非法获悉内幕信息,又在信息未公开前买卖或使人买卖该证券、期货,也就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而不需要再规定利用内幕信息,以免产生歧义。
评析《证券法》关于内幕消息及内幕交易的认定
评析《证券法》关于内幕消息及内幕交易的认定作者:王崧年李小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4期摘要 2013年年底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软件缺陷导致误买巨额股票并随即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了风险对冲,这一事件令证券市场及诸多他方证券投资者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本文以证监会就该事件的处理情况以及《证券法》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着重对内幕消息的认定以及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展开分析,以期相关法律法规得以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得以更好更稳定地发展。
关键词证券法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作者简介:王崧年,法学法律硕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李小杰,法学法律硕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094-022013年年底,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在从事自营证券买卖业务时,交易员认为180ETF 出现套利机会便使用交易软件发出购买,但由于交易软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某证券公司账户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自动申购大量180ETF成份股,以致于最终实际达成的成交量为72.7亿元。
在此次事件中,某证券公司巨额资金的投入使得上证综合指数整体暴涨,也使得诸多证券投资者大量跟进。
事件发生后,某证券公司的交易员就根据公司《策略交易部管理制度》中关于“系统故障导致交易异常时应当进行对冲交易”的规则立即开始风险对冲。
该天中午证券市场休盘后,某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开会决定改用卖空股指期货合约、转换并卖出ETF对冲风险。
同时,该天中午休盘时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在对事件并不了解的情况下不当披露某证券公司不可能出现“乌龙指”,此误导信息被大量媒体转载并为大多证券投资者所知晓。
下午股市开盘时,某证券公司申请了停盘,并随后承认某证券公司套利系统出现问题。
在此次事件发生后,某证券公司卖空了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共6240张,获利7414万元,同时转换并卖出180ETF基金2.63亿份、50ETF基金6.89亿份,规避损失1307万元。
浅谈我国对“内幕信息”的认定
、
券法》中所列举的内幕信息,也不是必然会导致证券价格的变动 。 这显示了条款本身之 间的矛盾 。而 《 办法》第 5条表述为 “ 可能 影 响证券 市场 价格 的重大信息 ” ,则更具有严谨性和 可操 作性。 还有 一个 最值 得关注的 问题是, 内幕信 息的公开可能会对证 券 的价格产 生重大 影响,但这个重大影 响的程度如何确 定,我 国 立法 中 目前 仍没有 明确 的规 定,证监会 虽然对这 一标准 有认定 权, 但证监会在其处 罚决 定书中并没有 指明认定 内幕信息重大性 的标准和依据 。基于法律 的高度概括性和稳定性等特 点,不宜规 定一个过 于死板和 确定的认定 内幕信息重大性 的标准 , 所 以我 国 采取 了抽象规 定加 具体列举 的综合方式对重大性标准进行规定 , 这种模式在 目前而 言是科学的。但是现实操作 中,因为个案 的层 出不 穷、复杂 繁多,我们不可能通过列举穷尽所有 的重大信 息, 如果没有 一个 统一的认 定标准, 必然会 导致 证监会和司法机关在 认 定 内幕 信 息 重大 性 时 产 生 矛 盾 冲 突 。 二 、界定内幕 信息的思考 综上所述 ,我 国在证券立法上 的不足和缺漏 ,使对 内幕信息 认 定标准进 行重构成 为必然 。 内幕信 息的公开性 不仅要注 重形 式 ,更要注重实质公开 , 采取 形式 公开结合实际公开的模式更为 合适 。目前混杂的证券环境造成各种不实消息满天 飞,依照确切 性标准 ,内幕信 息来 自于内幕人 员、盗取信 息的外部人、证券管 理部 门等信 息源 ,但确切性不等 同真实性和现 实性 。比如公司在 信息披露 过程 中弄虚作假, 某投 资者得 知弄虚作假的消息后 以此 为“ 内幕信息 ”进行 了交 易;只要 该上 市公司后来公开的信息仍 然是那些 弄虚 作假 的信 息, 那投 资者就 不能 以所 知的信息是弄虚 作假 为由,主 张不构成 内幕 交易 。 为更 好 地 判 定 信 息 的 重 大 性 ,我 们 应 在 现 有 条 件 的基 础 上 , 综合 考虑 可能影 响重 大性 的因素 。首先 是证券 市场对信 息的反 应, 即信息 的公 开对股票 的价格或股 民的投 资行为产生 了影响 的 程度 。如果信息公开后证券市场表现 的很平稳 ,没有产生太大 的 异常波动 ,则该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不具有重大性 。其次是信息知 情人 的反应 。因为市场反应 的滞后性 ,再加之影响信息重大性 的 因素有很 多, 有 时信 息的公开可能并不能引起证 券市场价格的波 动 ,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信息就肯定不是重大信 息。如果信息 的知 情 人 员在 知道 某 一 消 息 后 , 就 立 即 进 行 与 该 信 息 内容 相 一 致 的证 券交 易,那这就体现 了信息知情人对该信 息的重视 ,也在一定程 度 上 反 映 出信 息 的 重 大 性 。 内幕 交易一直 以来都是各国证券市场打击 的重点 , 而 内幕信 息又 是解 决 内幕交易行为的成立与否的关键点 , 只有真正解决 了 内幕信 息的界定问题,才能更好地 防治和打击 内幕 交易行 为。才 能准确地 认定 内幕 交易从而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保障证 券市场 的稳定性。 对 于 内幕 信 息 的 界 定 , 我 们 要 随着 社 会 的 发展 , 不断进行 制度 创新,完善我们 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以应对不断 出现 的新 问题 和新挑战 。 参考文献 : 【 1 ] 盛学军. 欧 盟 证 券 法 研 究 [M ]. 北 京 :法 律 出 版
内幕信息的范围和界定
内幕信息的范围和界定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市场中,涉及到公司内部经营、财务状况、重大决策等方面的未公开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对公司的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于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至关重要。
内幕信息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公司的重大决策:如合并、收购、分拆、重组、资产出售等。
2. 财务信息:如盈利预测、财务报告、股息分配等。
3. 经营数据:如销售额、市场份额、生产能力等。
4. 重大合同:如重大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合作协议等。
5. 管理层变动:如董事长、总经理、高管人员的变动。
6. 重大法律诉讼:如涉及公司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等。
7. 监管信息:如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罚等。
内幕信息的界定通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一般来说,内幕信息是指在公司内部知悉、尚未公开且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这些信息必须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且在合理的预期下会对证券价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内幕信息的管理和披露受到严格监管。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幕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向他人透露。
同时,公司也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披露内幕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内幕信息的范围和界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证券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及方法——从实务角度分析中国实践
证券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及方法——从实务角度分析中国实践作者:施华来源:《中国证券期货》 2018年第5期摘要:本文从证券内幕信息的概念及核心特征出发来研究中国证监会执法实践中有关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及方法,同时对实务中争论较大的关于同一事项分阶段披露,同性质多个事项分时披露,以及在一定时段内的不同性质的多个事项披露等情况进行梳理分析。
对内幕信息这一基础性问题结合实践进行探讨。
关键词:内幕信息认定标准实务证券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主要类型,也是监管机构查处的重点和难点,而作为认定内幕交易的基础——内幕信息,却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大部分的研究只在理论上进行探讨,极少有文章从实务角度进行梳理分析。
认定内幕交易的前提是内幕信息的存在,内幕信息不成立,则失去认定内幕交易的基础。
因此,科学合理地界定内幕信息,并明确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和方法,是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有力保障。
一、法定内幕信息的认定根据现行《证券法》(2006)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同时该条第二款以列举方式罗列了七个具体内幕信息类型加上一个兜底条款,其中第一款包括了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项内容。
根据其定义,内幕信息必须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两个特征,只要不符合其一,均不构成内幕信息,这是学术界和实务界毫无争议的共识。
在监管实践中,对于法定内幕信息的认定,就是按照上述罗列的七项具体内幕信息进行认定,若符合就构成内幕信息,若不符合就不构成内幕信息。
执法实践中,在认定标准和方法上遵循以下路径:(1)未公开性的判断标准。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第六条,参考《股票上市规则>(2012)第2.1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将重大信息的相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才属于公开的信息,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在公司大会上宣布以及私下披露等方式均不构成公开。
我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司法认定(2013-)
我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司法认定(2013~)2016年11月19日,凤凰网在其头版报道:“今年1月到9月,大陆资金非正常流失高达21400亿元人民币,国有商业银行、地方开发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上升至2.9%~3.8%。
”为此,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李克强总理在会上指出:我国资金非正常外流情况严重、金融市场监管有漏洞,其中致命问题是人为的,而且是明显不作为、乱作为所造成的。
有的扮两面人,也有有恃无恐的,有的内鬼就在会议室内。
[1]“内鬼就在会议室里”这一说法并非骇人听闻,内幕交易就是典型有“内鬼”参与的危害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监会的统计数据,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占所有行政处罚的一半以上,并且内幕交易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反观进入司法程序的内幕交易案件数量却寥寥无几,其中缘由引人深思。
[2]造成此种差异既有刑事政策的因素,也有刑法所规定的内幕交易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的原因。
本节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为研究对象,并通过选取相关刑事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以对内幕交易犯罪的主要司法疑难问题做一初步的探究。
一裁判文书的选择与司法疑难问题发现(一)罪名内涵与由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期货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长期没有关于规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定,故而在1990年我国建立起自己的证券市场后,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处理,一直停留在行政处罚的层面,从未将相关行为纳入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处罚的视野。
直到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才在其第180条中第一次将内幕交易行为规定为犯罪,但仅处罚证券内幕交易、泄露证券内幕信息的行为。
论我国《刑法》中的“内幕信息”
On "Insider Information" under the Criminal Law
in China
作者: 闻志强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页码: 52-65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6期
主题词: 内幕信息;未公开性;重要性;行政性判断;司法性判断
摘要:内幕信息是指对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具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特征和认定标准应当是两个,即未公开性和重要性。
未公开性的认定应当采取形式公开为主、实质公开为辅的标准,根据“两高”最新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和“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公开时间和公开方式。
重要性的认定应当由完全的“客观标准”向“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的主客观结合认定模式转变。
“相关性”和“确定性”不是内幕信息的特征和判断标准,它们内在地被消解、融汇在重要性判断中。
依循权力分工、制衡的法治精神,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分决定了在行政犯(罪)领域,行政监管机关对内幕信息内容和性质认定的行政性判断应当从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性判断,司法机关的司法性判断应当具有独立性和终局性。
【热荐】内幕信息的定义是什么?
【热荐】内幕信息的定义是什么?人们在进行商业活动的时候, 一些人喜欢投机取巧, 利用一些非正当关系, 套取一些内幕信息来进行非法商业活动, 那么我们对内幕信息的定义是什么?泄露内幕信息造成一定后果时, 会受到严重的处罚, 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边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内容, 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信息所具备的三大特质:1、是该信息所在集体, 内部运作人员所知悉的信息。
2、是该信息所在集体, 尚未对外公开的信息。
3、是对于信息所在集体或行业具备商业价值的信息。
在《证券法》中所谓内幕信息, 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内幕信息的范围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 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2、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5、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7、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8、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10、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11、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 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 拉资扩股计划;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14、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15、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16、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17、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9、股票的二次发行;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内幕信息”的认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内幕信息”的认定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最基础的构成要件要素,准确认定内幕信息,是判定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的前提条件,那么,刑法意义上的内幕信息指的是什么?内幕信息有什么特点?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的时间如何确定?内幕信息部分或者全部虚假是否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等问题,就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要厘清和明确的问题,本文试图将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结合,对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什么是内幕信息什么是内幕信息,刑法采用了空白罪状的表述,根据《刑法》第180条第3款,“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2020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52条对内幕信息进行了规定,即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此外,新《证券法》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2款对属于内幕信息的“重大事件”作出了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规定,范围较之修订前的证券法有所扩大。
内幕信息的特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内幕信息需要满足两个基本特征,即“秘密性”和“重要性”。
(一)内幕信息的“秘密性”秘密性,是指信息尚未被一般投资者知悉,而仅在有限范围内被知悉的状态。
一项对该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一经成立,在没有公开之前具有秘密性,直到被相关机构指定的报刊、媒体首次披露,内幕信息变成公开信息。
因此,内幕信息秘密性的认定要从截止时间(公开时间)和形成时间两个节点来进行界定。
1.内幕信息的截止时间在截止时间的认定上存在“形式公开说”和“实质公开说”两种认定标准,“形式公开说”的认定依据来源于2012年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即只要信息公开披露出来,就认为信息已经公开,但在实践中,却存在已经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于证监会网站公布,市场尚未来得及消化该信息,大量的投资者不知道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发生,从实质上看,上述人员在信息披露后即刻实施的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前实施交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一样的,如果简单的采用“形式公开说”的判断标准,是无法认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所以,在实践中出现了“实质公开说”认定标准,即相关信息除了在网站、媒体披露外,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在市场消化了该信息,普通投资者处于信息对称的情形才认为信息已经公开。
浅析证券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浅析证券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摘要】证券市场中,公开、公平、公正是基本原则。
内幕交易践踏了这一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最终影响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内幕信息则是内幕交易行为产生的前提和源头,而对其准确的认定关系到判定内幕交易的成立及一系列后续问题的处理。
完善其认定标准具有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内幕信息;非公开性;重大性;相关性;确切性证券市场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一系列侵犯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内幕交易便是投机者经常利用的手段之一。
内幕交易以内幕信息的存在为前提,如何判断一则信息为内幕信息就成为界定内幕交易的关键。
对证券内幕信息认定标准在世界各国的法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有二特征说、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
无论哪种理论均包含非公开性和重大性,其他方面有所偏重。
比较各国的立法及学术现状,笔者认为法律规制范围内的内幕信息宜采用以下三个认定标准:非公开性、重大性和相关性。
一、非公开性标准内幕信息单从字面上理解即非公开的信息,不为社会大众所知悉的信息。
反过来说即对公开信息的采用才能在前提上否定内幕交易的存在。
目前在理论界对于内幕信息应当采取哪种方式为合法公开存在两种基本观点即形式公开和实质公开。
形式公开指仅仅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即可,至于信息的传播广度和公众的接受与理解程度则不在公布信息者的考虑范围之内,也不成为其应负法律责任的理由。
而实质公开则指必须是充分有效公开信息,即在形式公开的同时经合理一段时间最终为公众所知悉,并为市场所消化和吸收,追求信息对投资产生影响的实效。
形式公开注重对法律规定程序的遵守,而实质公开强调对市场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实际影响。
相比较而言,实质公开更符合预防并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目的,认定内幕信息近而避免内幕交易目的就在于杜绝因不同投资人在取得原始投资信息机会不平等的基础上所造成的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先天不平等的发生。
信息公布一经公布,在程序和形式上即已进入市场领域,内幕人由于可利用其优先取得信息的优势相对快地吸收并做出有效市场判断,所需要的时间比一般投资者短,但信息传播如此发达的时代也可能存在信息交流死角,同时也需要给予一般投资者一定的理解吸收和反馈时间做出合理地投资行为,这便要在公布信息后设置一段合理的时间(此时间长短各国规定不一)。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主体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主体的认定与辩护要点周逸舒:广强律师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本质在于禁止内幕人员利用其特殊身份所取得的信息便利以谋取非法利益。
但随着司法实践却发现,一些非内幕人员也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内幕信息,从事非法交易。
因此,《刑法》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进行规制的主体,既包括利用职务便利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也包括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正是由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司法实务中关于主体的认定存在着诸多疑难问题。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其中,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则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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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1月JOURNAL OF SOUTHWEST JIAOTONG UNIVERSITY Jan.2015第16卷第1期(Social Sciences)Vol.16No.1“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和司法适用分析闻志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关键词: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金融市场;知情权;信息不对称;行政监管摘要:我国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和证券、期货等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对内幕信息做了系列规定,通过比对它们的“共识重叠”部分,可将内幕信息界定为对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具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特征和认定标准应当是未公开性和重要性,而“相关性”和“确定性”不是内幕信息的特征和判断标准。
依循权力分立、制衡的法治精神,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分决定了在行政犯(罪)领域,行政监管机关对内幕信息内容和性质认定的行政性判断应当从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性判断,前者仅仅是司法性判断的参考和借鉴,且司法机关的司法性判断应当具有独立性和终局性。
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5)01-0120-15Identification Standard and Judicial Application of“Insider Information”WEN Zhi-qiang(Graduate School,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Key words:insider information;insider trading;financial market;right to know;information asymmetry;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Abstract:In accordance with China's criminal law,the lates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the securities law and other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in the light of the financial legislation and the judicial experience of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the insider information can be defined as:information that has significant influence o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trading activities but has not yet been made public.Important information that has not been made public is insider information which has a significant or important impact o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trading activities especially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prices.To recognize the publicity time and manner,inside information should be identif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ublic standard and substantial public standard supplemented.The paradigm of importance ranges from the“objective criteria”to the principle of correspondence between subjectivity and objectivity.We should judge the importance degree of the specific information mainly from the position of general rational investors,and treat the influence o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 especially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 price as a complementary judgment standard,but the influence is not necessarily subject to actual inevitable significant impact.“Relevance”and“certainty”are not the insider information's judging criterion,and they are assimilated into the importance judgment.According to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the spirit of rule of law,the boundary between executive and judicial powers determine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rgans'judgment should be subordinate to the judicial organ's in judging insider information content and nature.Administrative judgment serves as the reference to judicial judgment,and收稿日期:2014-10-09作者简介:闻志强(1989-),男,河南信阳人。
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E-mail:wenzhiqiang128@sina.com。
第1期闻志强“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和司法适用分析the judicial organs'judgment should be independent and final.It is essential to the jurisdiction.内幕交易罪是我国金融犯罪、经济犯罪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罪名,也是证券、期货金融市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多发、高发、常发的犯罪。
该罪客观行为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在获知内幕信息的基础上,自己或者通过他人实施相应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而获取巨额利润或者避免损失,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两大金融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带来难以弥补的严重损害。
因此,内幕交易罪成立的一个关键要素是行为人通过使用各种方法、手段,包括合法的和非法的手段获取内幕信息并加以利用以获利或避损。
认定行为人获取的信息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或刑法意义上的“内幕信息”可谓至关重要,这将直接决定行为人自己或者通过他人实施相应交易行为的定性———内幕交易犯罪成立与否。
因而内幕信息的认定成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一个非常值得关注、重视和研究的重要问题,这包括内幕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法定范围的界定、内幕信息的基本特征和判断标准等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结合证券、期货两大金融市场的行政法律法规等规定,笔者拟着重分析内幕信息的范围、特征、认定标准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断等问题,以期准确理解和恰当地适用法律,有效打击内幕交易犯罪。
一、比较法视野考察下的内幕信息法定范围及其概念界定究竟何为内幕信息,世界各国规定不一。
简要考察和梳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全面了解和把握内幕信息的法定范围,并以其为借鉴和参考以划定我国刑法中内幕信息的边界。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典型的判例法国家之一,以及世界上金融市场法律规制最严密、最完善的发达国家之一,针对内幕交易行为和相关的违法犯罪制定了相当精密、复杂、庞大的法律制度和监管、制裁措施规定,主要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73年《非商业影响与腐败组织法》(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Insider Trading Sanctions Act)、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Insider Trading and Securities Fraud Enforcement Act)、1990《证券法律执行救济法》(Securities Law Enforcement Remedies Act)、《证券执行救济与低价股票改革法》(Securities EnforcementRemedies and Penny StockReform Act)、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和1936年施行并历经多次修改的《商品交易法》。
系统考察美国针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犯罪的规定可知,其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内幕信息的概念和具体范围,且针对证券、期货市场上的内幕信息的界定也作了相应区分并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
内幕信息的法定边界主要是从判例法中由包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各地法院基于审判实践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它是美国司法实践的积累和经验的结晶———内幕信息是指任何可能对某一(或某些)上市公司的证券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这一认定标准包括两个核心要素:实质性(materiality)和秘密性(confidentiality)。
欧盟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区域性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包括内幕交易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同样有着非常严密的法律体系规制,虽然其中还包括有像英国在内的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但总体而言,相应的成文法的立法活动仍然占据着主要地位。
在《市场滥用指令》中,欧盟对内幕信息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那些尚未公开披露的,与一个或几个可转让证券的发行人,或与一种或几种可转让证券的准确情况有关的信息。
如果该信息被公开披露的话,可能会对该证券的价格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