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死亡,同饮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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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醉酒死亡赔偿(3篇)

法律案例醉酒死亡赔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男,35岁,某公司职员。

乙,男,45岁,甲的朋友。

2021年12月某日晚,甲与乙在一家餐厅聚餐,期间甲饮酒过量。

餐后,乙驾驶甲的车辆送甲回家。

途中,甲因醉酒失去意识。

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甲突然从座位上滑落,乙发现后立即停车查看,但此时甲已无生命体征。

经法医鉴定,甲的死亡原因为醉酒后高空坠落。

二、案件争议甲的家属认为,乙作为甲的朋友,在甲醉酒后送其回家,有责任确保甲的安全。

乙在驾驶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甲坠落,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甲的家属要求乙承担甲的死亡赔偿责任。

乙则认为,其并非甲的监护人,且在送甲回家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甲的醉酒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乙没有过错。

因此,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本案经法院审理,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1. 乙是否应对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 乙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一)乙是否应对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作为甲的朋友,在甲醉酒后送其回家,本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然而,在甲失去意识后,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甲坠落,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乙应对甲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乙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在本案中,乙作为驾驶员,在送甲回家的过程中,有义务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然而,在甲失去意识后,乙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甲从座位上滑落。

因此,乙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作为甲的朋友,在甲醉酒后送其回家,本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但在甲失去意识后,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甲坠落,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乙应对甲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饮酒后意外死亡,同饮者必须承担责任吗

饮酒后意外死亡,同饮者必须承担责任吗

饮酒后意外死亡,同饮者必须承担责任吗酒文化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古至今,无论是婚丧嫁娶,还是日常聚会,饮酒往往是必不可少的项目。

近年来,我国因为共同饮酒行为致人损害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使得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

共同饮酒行为应归属于情谊行为的范畴,其本身并不应该由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但是如果因为共同饮酒行为致人损害的,则需要相关法律规范的介入。

在共同饮酒行为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引人注目的是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类案件,其中同饮者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引发热议。

基于此,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引,探讨共同饮酒行为致人死亡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带来一定思考。

2022年9月,李某晚上邀请同事、好友7人聚餐,期间吃饭喝酒,7人共饮白酒(53度500ml)约2瓶左右,当晚约8点多散席,几人一起离开饭店。

张某酒后准备骑电车回家,同饮者王某见状不放心,提出由他骑着张某电车陪同他一起回家。

二人在走到市区某路段时,张某让王某停车买烟,王某买完后,回来发现等候的张某不见了,便立即电话联系。

电话录音中,王某多次询问张某所在位置,并提议开启微信共享位置寻找张某,但张某均拒绝王某提议,并声称自己已经到家,让王某不用再管自己。

通话结束后王某仍不放心张某,骑车前往张某家附近寻找,均未找到张某。

当晚11点左右,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有人落水溺亡,经调查,落水人便是张某,经公安机关调查询问,附近钓鱼人员及行人均表示,张某一人从河堤步行至河中,最终溺水而亡。

张某家属认为,同饮者未将张某安全送回,导致其失足落水溺亡, 同饮者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酒后王某主动护送张某回家,已尽互相照顾之责,途中张某要求王某停车购买香烟,张某自行离开,脱离护送,随后王某电话联系并四处寻找,已经尽到了照顾、护送、寻找的义务。

而张某自行脱离王某护送变换回家路线,且谎称已经到家不如实告知去向,将自身置于危险状态,最终导致溺亡事故的发生,故张某家属要求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喝酒连带责任法律条文都有哪些解释

喝酒连带责任法律条文都有哪些解释

喝酒连带责任法律条文都有哪些解释我国的法律规定,在一起喝酒不应劝酒,如对当事人的身体构成伤害的,相应的劝酒人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这类事件的过失严重危害程度进行相应的判罚,相应的劝酒人会追究其民事责任。

我国的当今社会上,许多人在不经意间就构成了犯罪。

这主要是当事人的行为所致的,一起喝酒当事人非正常死亡,就是这类比较典型的案件。

那喝酒连带责任法律条文都有哪些解释呢,下面小编就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起喝酒的人死了是有连带责任的,要看一起喝酒的人有没有劝酒行为,有没有尽到照顾义务。

承担“酒责”有下面几种常见情况:一、故意灌酒型。

曾几何时,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潜规则,于是,酒席间相互灌酒成为习惯。

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1、放纵型饮酒。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2、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

3、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喝酒死人了责任划分最高赔偿标准

喝酒死人了责任划分最高赔偿标准

喝酒死人了责任划分最高赔偿标准
摘要:
1.喝酒死人的事件概述
2.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3.最高赔偿标准的确定
4.喝酒死人事件的预防和警示
正文:
【喝酒死人的事件概述】
近日,一起因为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关注。

据报道,一名男子在参加朋友聚会时,因为饮酒过量导致身亡。

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对于饮酒安全和责任划分的讨论。

【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为饮酒过度导致死亡的事件,责任的划分主要取决于饮酒者和聚会组织者之间的过错程度。

如果饮酒者自身有过错,比如明知道自己的酒量却过量饮酒,那么饮酒者本人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而如果聚会组织者在饮酒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强迫别人喝酒,或者没有尽到照顾义务,那么聚会组织者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高赔偿标准的确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饮酒过度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主要根据死者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等因素确定。

最高赔偿标准一般为死者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

【喝酒死人事件的预防和警示】
这起事件给我们带来的警示是,无论是饮酒者还是聚会组织者,都需要对于饮酒的安全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

饮酒者应该根据自己的酒量适量饮酒,避免过量饮酒。

聚会组织者应该尽到照顾义务,避免强迫别人喝酒,同时也应该准备一些解酒的药品,以备不时之需。

总的来说,喝酒死人事件的责任划分和最高赔偿标准的确定,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法律规定一起喝酒死亡(3篇)

法律规定一起喝酒死亡(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聚会、应酬等场合饮酒成为常态。

然而,饮酒过量导致的意外事故也日益增多,其中一起喝酒死亡的事件更是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起喝酒死亡案件,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预防措施及启示。

二、案件背景某日,甲、乙、丙、丁四人相约在一家餐厅聚餐。

在聚餐过程中,四人共同饮酒,期间甲、乙、丙三人醉酒。

聚餐结束后,四人各自回家。

次日凌晨,甲在回家途中因酒精中毒死亡。

经调查,甲在聚餐过程中饮酒过量,且其他三人未对甲进行劝阻。

三、案件分析1.甲的死亡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的死亡原因是酒精中毒,而其他三人未对甲进行劝阻,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其他三人应对甲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其他三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丁四人共同饮酒,存在共同危险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其他三人应对甲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

3.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其他三人因未对甲进行劝阻,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若法院认定其他三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规定及启示1.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2.启示(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自觉遵守法律,避免因饮酒过量导致意外事故。

(2)强化劝阻责任。

在聚餐、应酬等场合,共同饮酒者应相互关心、相互提醒,避免饮酒过量。

对于醉酒者,其他饮酒者有义务对其进行劝阻,确保其安全。

喝酒死亡 同喝者承担赔偿

喝酒死亡 同喝者承担赔偿

黄酒下肚栽入河中溺亡未尽照顾义务同伴被判担责信息来源:中国台州网接要:近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送死者陶某去洗浴中心的石某,承担原告损失4%的赔偿责任,即36430.35元;和陶某一起在洗浴中心的三被告宋某、叶某、张某对原告损失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

酒会友,酣吃畅饮,席后结伴洗澡,结果一个同伴不慎掉入洗浴中心外河中溺水身亡。

死者家属遂将席间共餐的8名同伴均告上了法庭。

近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送死者陶某去洗浴中心的石某,承担原告损失4%的赔偿责任,即36430.35元;和陶某一起在洗浴中心的三被告宋某、叶某、张某对原告损失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即18215.17元;另四名共餐未参与洗澡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12月30日,开汽车修理厂的老板石某请来8个朋友吃饭,以答谢一年来对其生意的照顾。

席间,石某滴酒未进,其他朋友酣吃畅饮,共喝了3瓶干白葡萄酒、9斤黄酒,其中陶某喝了2斤黄酒。

席后,有人提议去洗浴中心洗澡,石某就开车送陶某等4人去洗澡,并交代他们要照顾好已醉酒的陶某。

然后折回饭店送其他人回家。

到洗浴中心后,陶某已醉得不省人事,在大厅摔倒后被同伴扶到了沙发上,而后同伴有的洗澡、有的打电话,并未给予陶某悉心看管照顾。

后陶某掉入洗浴中心外的河中溺水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可能对其意识及行动能力产生影响,但仍过量饮酒致酒醉后失足落水身亡,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共同参与饮酒的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未尽合理的照顾义务,均可判定行为人有一定过错。

本案中,被告人石某未喝酒,意识清醒,在明知陶某醉酒还将其送去洗浴中心并托付给同样饮酒的三被告,对陶某的死亡存在过失。

共同饮酒人之间具有相互提醒照顾义务,其余三被告在陶某酒醉无法洗澡的情况下,既未通知石某送其回家,又未给予照顾,仅将其留在了洗浴中心的沙发上,其行为与基本的善良风俗和道德要求相悖,故对陶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责任。

喝酒死亡酒友需承担哪些责任

喝酒死亡酒友需承担哪些责任

喝酒死亡酒友需承担哪些责任在现实⽣活中喝酒的⼈是⾮常多的,⽽喝酒的时候要注意适量,不能出现酗酒的⾏为,喝酒后也不能驾驶机动车,那么喝酒死亡酒友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喝酒死亡酒友需承担哪些责任责任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般情况下应由发⽣⼈⾝损害的饮酒⼈⾃负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死亡明知醉酒⼈不能饮酒,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脏病、⾼⾎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需承担过错责任,但给予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即劝酒者⽆论是否知道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责任。

2、强迫性劝酒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为,如⾔语要挟、刺激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在明知对⽅酒后驾车⽽不加以劝阻情况下,⼀旦发⽣损害结果,同饮⼈就要承担⼀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醉酒⼈不听劝阻,同饮⼈则可以减轻或免责。

但同饮⼈知道醉酒⼈喝多,语⽆伦次、神志不清情况下,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的控制能⼒,神志不清、⽆法⽀配⾃⼰的⾏为,此时同饮者负有⼀定监护义务。

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如果发⽣意外,则同饮⼈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共同喝酒时⼀⽅死亡的,同饮⼈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死亡;强迫性劝酒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喝酒同桌责任划分标准

喝酒同桌责任划分标准

喝酒同桌责任划分标准
同桌饮酒责任的划分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 饮酒者自己作为完整民事行为才能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行为负责。

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伤亡事情,应由其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2. 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

若未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履行这些义务,当因饮酒造成人员伤亡时,同桌饮酒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因为饮酒者本人存在过失,同桌人的责任可得到相应减轻。

3. 在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的情况下,如果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4. 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6.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同桌饮酒责任的划分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饮酒者的行为、共同饮酒人的义务、醉酒者的健康状况、劝酒行为以及是否对醉酒者进行安全护送等。

在饮酒过程中,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安全。

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探析

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探析

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探析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探析摘要近年来,由于过量饮酒或不良饮酒习俗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在数人共饮致人伤亡的案件中,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何种情形下承担法律责任共饮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法律根据是什么笔者拟用几个案例加以探讨;关键词共同饮酒;死亡;法律后果案例一:许某的朋友为庆祝生日,邀请许某和其他两位朋友聚餐;席间,朋友不断劝酒,许某喝了大量白酒,当场醉倒,朋友将其送回家休息;第二天清早,许某妻子上夜班后回来发现,丈夫手脚已经发凉;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认定许某因酒精中毒死亡;法院一审依法判决3名劝酒的被告每人赔偿死者家属5000元;案例二:老王和老李俩人去喝酒,酒过三巡后,两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回家,老王把老李送到家门口;可谁知,老李下了出租车后没有找到家门,最后冻死在家门口;老李的家人诉至法院后,法院审理后认定,老王在老李醉酒后将其送回家门口,已经尽到了共同饮酒人的照顾责任,老王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三:袁某上午11时许请张某吃饭,邀请马某、王某作陪;王某中途离席,袁某同事吴某赶到,参与喝酒;4人喝至下午1时许,马某和吴某有事离开,袁某、张某又到另一桌与3名年轻人喝酒;马某、吴某20分钟后返回时,袁某已经喝醉,3人将其送回居住地后各自回家;下午6时30分许,袁某的亲友见袁某不省人事,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院诊断,袁某系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袁某家人以4名共饮者过量劝酒,造成袁某酒精中毒死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袁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白酒对其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用,最终因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对自身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四被告明知袁某有高血压,饮酒时却未及时劝阻,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袁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按各自参与饮酒的阶段分别承担责任;判决张某赔偿16894元、马某赔偿11263元、吴某赔偿5631元、王某赔偿5631元;通过上述三案例可看出,在因共同饮酒后死亡产生的纠纷中,法院裁判中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明显差异;一方面是由于看似相同原因引起的纠纷,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我是因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滞后,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官对同一类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的意识,维护法律权威;结合以上三案例,笔者认为共同饮酒人是否构成侵权,如何适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以及民事责任的范围等方面值得深思;一、在出现共同饮酒人死亡的情况下,其他饮酒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笔者认为,共同饮酒后出现饮酒人死亡,若构成侵权,应认定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指侵权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不利后果;2、违法行为,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3、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4、主观过错,是指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在出现共同饮酒人死亡的情况下,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上的联系,是承担民事责任必备要件之一;首先,存在恶意劝酒的行为;如果是非强迫、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为法律、习惯所禁止,一般不宜界定为侵权行为,而如果强迫性劝酒,故意刁难、刺激等方式恶意劝酒,应当认为其存在主观过错,如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次,明知对方酒量有限或发现对方饮酒后出现明显不良反应抑或是司机且饮酒后又必须驾车的,劝酒会给共饮者增添现实的危险性,就超出了善意的界限,从而也就具备了侵犯他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就可以认定侵权;再次,共同饮酒人明确表示其不宜饮酒或明确告知患有某些不能饮酒的疾病,在此情况下,造成人身损害的,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当对其劝酒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劝酒者不知道其潜在的重大疾病,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突发疾病死亡,此时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第四,如果共同饮酒人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劝酒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其劝酒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总之,共同饮酒人存在主观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最重要依据;当事人的民事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追究当事人民事侵权责任的客观根据之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法学家长期研究而至今仍颇有争议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远没有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真正地加以解决;在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案例中,在实务中通常是以法医学检验报告来判定共同饮酒人与饮酒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法医理化检验,在饮酒者静血脉乙醇含量达到3.5MG/ML情况下,已达到致死量,即可能因醉酒猝死;饮酒者静血脉乙醇含量未达到3.5MG/ML,一般属于轻度或重度乙醇中毒,因乙醇中毒后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案件最多,各方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的看法、态度不尽相同,赔偿义务人无不感到非常冤枉;笔者认为,共同饮酒与酒后死亡可以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客观地认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饮酒者饮酒达到致死量,极易引起死亡的后果,即饮酒和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二、饮酒者饮酒未达到致死量,即乙醇轻度或重度中毒,实务中有以下几种情况:1乙醇中毒诱发自身潜在疾病突发死亡;通常不饮酒的情况下,自身潜在疾病如心血管疾病并不易诱发致死,在乙醇因素的介入结合下,共同造成死亡的损害产生,笔者认为在这种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情况,乙醇中毒是死亡事实的原因力之一;2乙醇中毒后自身潜在疾病突发死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暴病而亡”的疾病当中,主要有冠心病引发突发心肌梗塞、脑出血、脑梗塞等心脑血管疾病,以及癫痫病等其他疾病;由于现代人的一些不良饮食习惯和生活习惯,心脑血管疾病等身体潜在疾病已呈现迅猛发展的势头;死亡本是不能抗拒的自然事件;个人因某种病急性发作死亡,属于正常死亡,不属于法律问题;但饮酒者“暴病而亡”,死亡者家属主观上就认定死亡与饮酒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他共同饮酒的人理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死者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武断地认定其他饮酒人构成侵权;笔者认为,应根据尸体病理检验结论,在存在上述突发性致死疾病下,如果鉴定结论并未认定乙醇中毒是导致死亡的特定因素,应认定乙醇中毒不是死亡事实的原因,即不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亦不承担过错责任;二、其他饮酒人在构成民事侵权的情况下,是否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和统帅地位;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存在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且不适用其他归责原则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以公平价值对责任进行分配的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的补充,而无过错责任仅是特例;笔者认为,共同饮酒引起的民事侵权行为,需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即以其他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一般根据和标准,这时还需以饮酒行为和死亡的事实具有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条件;在特定的情况下,公平责任原则可以适用,即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它情况,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实务中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另外,在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在实务中还应注意“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因为凡是相聚一起饮酒谈心的人,都是关系不错的亲邻、朋友或同事,双方相互敬酒、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安全保护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笔者认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到我国的风俗人情,为社会和谐考虑,应以调解为先,不能生硬判决使当事人双方因此而失去亲情、友情;三、其他共同饮酒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如何分担民事责任我国法律没有对其他共同饮酒人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做具体规定,主要靠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的情节自由裁量;在实践中如何分配这项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共同饮酒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仅对他人因共同喝酒而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喝酒是一项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喝酒之前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危险,有责任控制喝酒行为,防止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而其他人的注意义务仅是补充性质的;如果本人对自己的安全义务都不加以注意,就没有理由要求别人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所以,如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喝酒行为不加以控制,就会给社会和自身增加风险,应对因喝酒而引发的后果负主要责任;但是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积极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认定存在直接故意,灌酒者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共同饮酒人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造成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的,其他共同饮酒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对于其他共同饮酒人未尽到特定情况的注意义务,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平、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酒后驾车酿祸致死 同饮者有责任被判赔偿

酒后驾车酿祸致死 同饮者有责任被判赔偿

酒后驾车酿祸致死同饮者有责任被判赔偿
3月18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罗某酒后开车送朋友徐某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

罗某的妻子和儿女将与其一起饮酒的徐某以及在路上堆放木材的丁某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各类经济损失45000元,同时驳回原告对丁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9月29日晚上8时许,死者罗某与被告徐某相约到丁家港乡墟场的“黄哥”烧烤店吃烧烤。

席间,两人喝了一瓶德山大曲后,还不过瘾,两人又分别喝了两瓶啤酒,一直到晚上12时许。

散席后,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被告徐某沿国道319线由南向北行驶回家,当车行至鼎城区斗姆湖木材场路段时,罗某驾驶的摩托车摔倒,造成罗某死亡,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调查,确认事故发生后,死者罗某的亲属未及时报案,致使现场证据灭失,无法确认摩托车行驶轨迹和木材堆放位置,无法查清事故的原因。

对其损失,双方多次协调无果后,死者罗某的妻子和儿女将徐某及堆放木材的丁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饮酒人应当注意自已的身体状况和酒量,也负有提醒和劝阻同桌他人的义务,被告徐某在与罗某一起饮酒后没有阻止其驾驶摩托车,未尽共同饮酒后附随所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罗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危险性是明知的,但仍然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事故的发生,自身应对死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由于没有证据证实事故的发生与被告丁某堆放的木材有关,故对原告罗某要求丁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贾建林。

关于公司聚餐饮酒的法律责任提示

关于公司聚餐饮酒的法律责任提示

关于公司聚餐饮酒的法律责任提示随着XX集团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经营管理也有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的要求。

针对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公司各部门、团队聚餐饮酒事宜作出如下风险提示,希望大家仔细参阅,防范未然。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

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而劝酒;比如明知对方疾病,或不适饮酒的其他原因仍极力劝酒。

二、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必须干完,不然不够义气”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饮酒过多意识模糊,不再有自制能力时仍劝其饮酒等行为。

三、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劝酒过度,对方醉酒驾车造成车祸至人身财产损失等情况。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饮酒者因饮酒过多失去自控能力,无法支配自己身体行为或者严重饮酒至身体不舒服的,同行饮酒者需将其送往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同时,自发性聚餐的发起人作为聚餐组织者,根据《民法通则》诚信原则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对其他参与人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注意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因劝酒导致他人死亡,共饮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2013年11月28日,常德市城管局柳叶湖分局市容监察员何启智,在与朋友喝下10杯白酒后不省人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诊断为“喝酒引起窒息死亡”。

事后经过司法机关调解,同桌喝酒的7人对何启智家属进行赔偿,以邀约的杨辉赔偿最多,7人总共赔了128万元。

按照杨辉的说法,包括来敬酒的朋友在内,“凡是端了杯的,都出了钱”。

饮酒虽能营造轻松的交流氛围,但却存在极大风险,于人于己终是不利。

上下级的关怀与信任,同事间的亲密与团结,更需要大家从日常的生活与工作点滴来实现。

再次强调工作外聚餐为员工自发性活动,发生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组织的领导人更应严格管理、提示不当饮酒行为,保障员工安全,全体员工应做到——“上班不喝酒、下班请示喝、聚餐不喝醉”。

饮酒死亡案例及相关法律依据

饮酒死亡案例及相关法律依据

酒后致死经典案例核心提示:赵某接到三个好友的酒局邀请,醉酒后被人送回家中。

第二天,几个好友意外得知,一直在醉眠状态的赵某,因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那三个朋友没有尽到照顾好赵某的义务,要求三人赔偿45万元,经调解,三名酒友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4万元。

扬子晚报6月10日报道单身人士赵某接到三个好友的酒局邀请,欣然前往。

一番畅饮,赵某很快喝高了,被人送回家中,安顿在床上。

第二天,几个好友意外得知,一直在醉眠状态的赵某,因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已经窒息死亡。

赵某家属认为,那三个朋友没有尽到照顾好赵某的义务,才导致他死亡,因此要求三人赔偿45万元,结果没得到认可,双方矛盾激化。

日前,经海安县法院与司法、派出所努力,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三名酒友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4万元。

醉酒被送回家夜间猝死5月20日下午,在海安县某镇工作的何某、邹某、邓某在校园打篮球,结束后电话邀请丧妻数年、在邮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共同到何某家聚餐。

席间,四人饮了不少用枸杞泡的二锅头。

散席后,大家认为赵某不宜驾驶机动车,便由邓某驮载赵某,邹某紧随其后,将他送回家。

由于赵某多年丧偶,没人照看,两人将他扶上床,随后各自回去。

第二天一早,一名好友给赵家打电话,探听赵某的状况,谁知电话响过很久后都无人应答。

他匆匆赶至赵某家敲门,仍无应答,赶紧找到赵某父亲,拿来钥匙打开房门,发现赵某趴在床上,呼吸停止。

110处警人员到场勘查发现,赵某因饮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导致呼吸不畅而窒息死亡。

家属要3酒友各担1/4责任事发后,三名酒友根据公安机关的先期处理意见,共同给付死者家属1万元。

5月22日,赵某家属向该镇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主张赵某年收入4万元左右,死亡时40多岁,造成预期损失百万元,即使按人身损害赔偿,也有近60万元的损失,加上赵某在几年前丧妻,上初中二年级的女儿成了孤儿,要求三名酒友承担损失。

三名酒友认为,邀请赵某饮酒是出于好意,他当天饮酒并未超过往常,他们酒后也尽到了认知程度内的照看义务,对赵某的死亡没有过错过失,出于同情,愿意每人再补偿3000元。

饮酒回家途中发生意外,同饮者是否

饮酒回家途中发生意外,同饮者是否

饮酒回家途中发生意外同饮者是否担责?文/瑞红2022年热播的电视剧《底线》中,有这样一个案件:房产中介孟伟与同事一起喝酒,孟伟回家后,不幸坠楼死亡。

孟伟死后,其家属将一起喝酒的同事告上法庭,并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负连带责任,给予经济赔偿。

影视作品来源于真实生活。

生活中,类似这样朋友、同事相邀一起喝酒,最终导致酒后发生意外,“好心办坏事”的案例还有许多。

喝酒甚至可能惹上官司,这不是危言耸听。

饮酒一旦出事,同饮者如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很有可能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课堂案例介绍2022年4月,山东冠县某村,李某某与何某某、张某某、耿某某一起吃饭喝酒。

饭后何某某、张某某、耿某某相继离开,李某某独自驾驶电动四轮车回家。

由于酒后驾驶,李某某的电动四轮车翻到路边沟内,车子起火致其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的家属追究同饮者的责任,张某某、耿某某向李某某的家属各赔偿60 000元,因何某某未赔偿,李某某的家属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0 000元。

饮酒死亡案例及相关法律依据

饮酒死亡案例及相关法律依据

饮酒死亡案例及相关法律依据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男子赴宴醉酒被送回家后猝死三酒友赔偿14万元2010-06-10 02:50:00来源: (南京)核心提示:赵某接到三个好友的酒局邀请,醉酒后被人送回家中。

第二天,几个好友意外得知,一直在醉眠状态的赵某,因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那三个朋友没有尽到照顾好赵某的义务,要求三人赔偿45万元,经调解,三名酒友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4万元。

扬子晚报6月10日报道单身人士赵某接到三个好友的酒局邀请,欣然前往。

一番畅饮,赵某很快喝高了,被人送回家中,安顿在床上。

第二天,几个好友意外得知,一直在醉眠状态的赵某,因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已经窒息死亡。

赵某家属认为,那三个朋友没有尽到照顾好赵某的义务,才导致他死亡,因此要求三人赔偿45万元,结果没得到认可,双方矛盾激化。

日前,经海安县法院与司法、派出所努力,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三名酒友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4万元。

醉酒被送回家夜间猝死5月20日下午,在海安县某镇工作的何某、邹某、邓某在校园打篮球,结束后电话邀请丧妻数年、在邮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共同到何某家聚餐。

席间,四人饮了不少用枸杞泡的二锅头。

散席后,大家认为赵某不宜驾驶机动车,便由邓某驮载赵某,邹某紧随其后,将他送回家。

由于赵某多年丧偶,没人照看,两人将他扶上床,随后各自回去。

第二天一早,一名好友给赵家打电话,探听赵某的状况,谁知电话响过很久后都无人应答。

他匆匆赶至赵某家敲门,仍无应答,赶紧找到赵某父亲,拿来钥匙打开房门,发现赵某趴在床上,呼吸停止。

110处警人员到场勘查发现,赵某因饮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导致呼吸不畅而窒息死亡。

家属要3酒友各担1/4责任事发后,三名酒友根据公安机关的先期处理意见,共同给付死者家属1万元。

5月22日,赵某家属向该镇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主张赵某年收入4万元左右,死亡时40多岁,造成预期损失百万元,即使按人身损害赔偿,也有近60万元的损失,加上赵某在几年前丧妻,上初中二年级的女儿成了孤儿,要求三名酒友承担损失。

喝酒身亡酒友赔偿标准

喝酒身亡酒友赔偿标准

喝酒身亡酒友赔偿标准近日,一起因大量饮酒导致参与者身亡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此事中,当事人的家属提出了对参与饮酒者的赔偿要求,引发了一些争议。

那么,在法律上,喝酒身亡后,酒友应该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呢?第一步,酒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如果饮酒者的死亡是因为其他人的过错或者过失造成的,那么其他人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如果参与饮酒者在大量饮酒后身亡,那么如果其他饮酒者事先知道参与者已经喝得过量,但还是逼着他继续饮酒,或者没有尽到应有的帮助和救护义务,那么这些酒友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步,赔偿标准在确定赔偿责任后,我们还需要考虑赔偿标准。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一点是,在每个具体案件中,这个标准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一般来说,在喝酒后导致参与者死亡的情况下,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经济赔偿经济赔偿主要是指因参与者死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例如,医疗费用、生活费用、丧葬费用和家属抚恤金等。

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到参与者的收入和未来赚取的收入,同时需要充分的考虑到家庭负担情况和实际经济情况等因素。

2. 心理赔偿此外,在确定赔偿标准的时候,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家属的心理创伤。

这部分赔偿金通常以精神损失抚慰金的形式给付。

3. 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在喝酒后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饮酒者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例如,如果酒友引导参与者继续饮酒或者未及时发现救护突发情况而导致他人死亡,那么酒友可能会被法院认定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总之,在面对喝酒身亡酒友赔偿标准的问题时,我们需要仔细审慎地分析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并充分考虑到参与者家属、饮酒者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以期能够得出一个公正、合理的赔偿标准。

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树立正确的饮酒理念,远离过量饮酒行为,珍惜生命,共同维护社会安宁和谐。

同桌喝酒一人死亡,同桌要赔偿吗

同桌喝酒一人死亡,同桌要赔偿吗

同桌喝酒⼀⼈死亡,同桌要赔偿吗同桌喝酒之后其中⼀个⼈在回家过程中发⽣意外⽽死亡,死者的家属认为同桌喝酒的所有⼈都有责任,如果不是他们主张酒局,死者可能根本不会死,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同桌喝酒⼀⼈死亡,同桌要赔偿吗?下⾯店铺⼩编给您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同桌喝酒⼀⼈死亡,同桌要赔偿吗作为同桌饮酒的⼈,如果有过错,按过错赔偿;如果没有过错,应酌情分担相应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六⼗六条【⽆过错责任原则】⾏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千⼀百七⼗⼆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承担“酒责”的⼏种常见情况①故意灌酒型。

曾⼏何时,不少地⽅“酒⽂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潜规则,于是,酒席间相互灌酒成为习惯。

在灌酒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的⾝体健康造成危害⽽仍然实施这种⾏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②放纵型饮酒。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劝阻义务⽽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导致该“酒友”⼈⾝损害后果发⽣的,应认定为与受害⼈对饮的⼈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度来看,同饮⼈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

聚会饮酒死亡劝酒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聚会饮酒死亡劝酒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四、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亲友聚会、工作应酬……喝酒劝酒成了我国民间久盛不衰的“惯例”。但既然“喝酒劝酒不节制”已经成了陋习,那这种不良习惯应该改变和制止。
喝酒、劝酒不节制的危害,很多人深有感触,在和谐社会的今天,喝酒一定要适度,更不要硬劝他人多饮酒。要大力倡导健康、文明、高雅的酒文化,将劝酒逼酒陋习逐步抛离社会生活的舞台,杜绝豪饮,最大限度地减少酒祸。
其实,饮酒不节制的危害人人皆知。喝酒、劝酒不节制,不仅对他人造成了噪声污染,还给自己的身体健康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大量饮酒会发生乙醇储留,出现中毒现象,初期会引起酒精性肝炎,长期下去会导致酒精性肝硬化甚至肝癌。可见,喝酒过量不节制对人身体会造成多大的影响。而适当饮酒能助兴,但过了头反而误事:相互劝酒,容易使人过量饮酒,发生急性酒精中毒,甚至酒劲上来了就寻衅滋事,也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安定因素,有的还因为喝酒走上了犯罪道路。

记忆中的同饮担责简史

记忆中的同饮担责简史

记忆中的同饮担责简史
记忆中的同饮担责简史
近日在研读案例时,看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判决的一个刑事案例,被告人因与他人共同饮酒而招致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此觉得有必要回顾一下因共同饮酒承担法律责任的简要历史。

当然,这里的回顾是凭借记忆,且是个人观点,如果有不准确或者错误,还恳请谅解。

这段历史的起点是改革开放以后,毕竟我们1986年才有民法通则,才有担责的问题;终点是现在。

第一阶段,责任自负阶段。

这个阶段,共同饮酒,喝多喝少,喝好喝坏,喝吐喝晕,喝残喝死,责任自负。

同饮者不因同饮,不因邀请,不因劝酒,不因其他而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以肢体强制灌酒除外)
第二阶段,劝酒担责阶段。

所谓劝酒,是指强行劝酒,或出于热情,或出于好胜,或出于面子,总之,以语言劝,非肢体。

此种情形下,如果造成被劝者因酒所致的损害,劝酒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未参与劝酒者不担责。

第三阶段,邀酒担责阶段。

即因邀请他人喝酒,被邀者喝坏了,邀酒者要担责,但未邀酒而只同饮者不担责。

第四阶段,同饮担责阶段。

就是说,未劝酒,未邀酒,只因同饮,就要担责。

第五阶段,现阶段,担刑责。

请自己总结吧。

关于最新案例,可查阅:律师告诉你共同饮酒的禁忌,能坐牢的那种。

因喝酒死亡赔偿标准

因喝酒死亡赔偿标准

因喝酒死亡赔偿标准
喝酒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社交方式,然而,酒后驾车、酗酒等问题
也时常引发一些不幸事件,甚至导致了一些人的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喝酒死亡赔偿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喝酒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将对此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他人饮酒而造成的
人身伤亡,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因他人饮酒而导致他人死亡,其家属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赔偿标准则主要根据死者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活习惯、家庭责任等因素来确定。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醉酒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
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醉酒者应当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赔偿标准则会根据醉酒者的酒精含量、行为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此外,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醉酒驾驶者还应当承担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而赔偿标准则会根据醉酒驾驶者的酒精含量、交通事故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总的来说,因喝酒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醉酒者的行为后果、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并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追究。

因此,对于酗酒、醉酒驾驶等行为,我们应当保持警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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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死亡,同饮者何责
作者:杨维松
来源:《检察风云》2011年第01期
据《中国酒患调查》显示:全国“破过酒戒”的人不少于8亿,其中“喝酒成瘾”的酒民接近2亿;每年产酒380亿公斤,喝掉300亿公斤。

中国,已成为世界E最大的酒产品生产国、消费国。

在“酒文化”的熏陶下,全国每年死于酒精中毒的“酒鬼”不下11万人,因酒致残的“酒徒”超过273万人。

因酒死亡,同桌酒友是否承担责任
江苏省苏北一带酒场劝酒之风盛行,近年来当事人酒后发生意外的事情时有发生。

宿迁老汉汪延昭因帮朋友讨债,一天中先后两次应邀饮酒,结果却不幸莫名死在了自己看护的鱼塘边的小房子里。

为了给父亲酒场送命讨个说法,汪延昭的儿子汪国良将参与饮酒的四名“酒友”告上公堂,要求四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8万元。

酒友一同饮酒致酒友死亡,酒友是否担责?对此,两审法院给了不同的说法。

一天两酒,酒友归天
2010年3月5日傍晚,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杨圩村养鱼专业户王国伟像往常一样到鱼塘检查,却没有见到自己雇用的看鱼塘老人汪延昭。

他生气地走进塘边小屋,却看见汪延昭躺在床上。

“现在都几点了,怎么还在睡觉?”王国伟大声责怪地喊汪延昭起床,可任凭他怎么喊,汪延昭也不见动静。

王国伟伸手一摸,汪延昭身体冰凉,浑身还散发着酒气,他预感不妙,立即打电话给汪延昭的儿子。

汪延昭家人赶到后,发现汪延昭已经没有了呼吸,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但是当警方人员赶来时,汪家人不同意对尸体进行法医鉴定。

经警方调查:2010年3月4日上午10时许,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杨圩村的吴广运,骑三轮摩托车带汪延昭准备到案外人苗寨竹家索款。

行至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汪圩村一土菜馆时,吴广运又电话联系了徐飞虎,三人一起在该土菜馆吃饭。

三人大约喝了两瓶白酒。

酒足饭饱,吴广运与汪延昭到案外人苗寨竹家索债未果,又一起赶到徐飞虎家中。

当日下午4时许,徐飞虎又联系了庄福礼、徐子明,让他们赶过来一起喝酒,上述五人在一起又喝了两瓶多的白酒。

汪延昭有些不胜酒力,开始“醉眼蒙眬觅归路”,他叫吴广运送他回家,但吴广
运不愿意。

后吴广运、徐飞虎二人在商量后决定,由徐飞虎用摩托三轮车将汪延昭送至其看管的鱼塘边的小屋里,随后徐飞虎用摩托三轮车将汪延昭送至此处,又陪他抽了根烟,随后就回家了。

到家后,徐飞虎还有些不放心,就给汪延昭打了个电话,但没有人接听,徐飞虎心想他可能是已经睡着了。

警方认为,导致汪延昭死亡的原因与醉酒有关,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得到警方的结论后,汪延昭的家人就按当地的风俗,将汪延昭的尸体火化、入殓、下葬。

这件事情本可到此为止了,但汪延昭的家人却听到一些人们的议论:汪延昭是帮助人家要账才喝成那样的;汪延昭醉酒后,参与喝酒的人对汪延昭不理不问,所以汪延昭才醉死的……
家里人越听心里越不是个滋味,于是汪延昭的儿子汪国良一纸诉状,将参与喝酒的吴广运、徐飞虎等四人告上法庭,要给父亲讨个公道。

状告酒友,一审败诉
汪国良认为,吴广运找他的父亲同去讨账,是受益人。

中午、晚上,父亲和他们一起喝酒,他们明知父亲喝醉,还把他送到无人照顾的小屋,这才使父亲死于醉酒,吴广运等四人必须对此负法律责任。

要求四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8万元。

在法庭上,吴广运等四被告却辩称,汪延昭的死亡原因,没有经过法医鉴定,不能证明是喝酒造成;在喝酒的过程中,四人没有劝酒行为;汪延昭是给案外人苗寨竹欠债作担保的,要账是汪延昭的义务;徐飞虎和汪延昭是亲戚关系,一起喝酒很正常;汪延昭自己酗酒,徐飞虎把他送到正常居住的小屋,尽到了义务。

宿城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虽然汪国良提供了公安机关对吴广运等四人的询问笔录,能够证实汪延昭与吴广运等四人一起同桌饮酒致醉的情况。

但汪延昭被发现死亡距离与吴广运等四人一起喝酒已逾二十小时,且在公安机关的法医人员到达后,汪国良拒绝对汪延昭的死亡原因进行法医学检验,导致汪延昭的死因不能查明。

汪国良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以汪明其父亲汪延昭的死亡原因与吴广运等四人共同饮酒存在因果关系,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汪国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汪国良负担。

再上公堂,酒友担责
汪国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由吴广运等四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上诉理由是:我父亲的死亡就是由饮酒过量造成的,吴广运等四人放任他醉酒,并且在他醉酒后,不及时通知家人,不送医院救治,反而送往6里外鱼塘边小屋内,这一行为与其死亡有因果关系。

二审中,汪国良提供了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宿)公(法)鉴(验)字[2010]106号鉴定文书。

该鉴定文书系死者汪延昭的尸表检验报告。

报告显示死者被发现时衣着完好,上衣胸前处见呕吐物,有尸斑,身体外部未见明显损伤表象。

庭审中上诉人汪国良认为,该报告能够证明,汪延昭死于饮酒过量。

吴广运等四名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从报告并不能得出汪延昭死于饮酒过量的结论。

他们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汪延昭的尸表检验报告,身体外部未见明显损伤表象,没有证据表明汪延昭死于他人的侵害。

汪延昭在死亡之前中午、晚上连续饮酒,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排除了其身体遭受外部暴力侵害致死的因素,且没有证据表明其死亡是因为其他因素造成的,应当推定汪延昭的死亡与过量饮酒有关。

过量摄入酒精饮料对人体有危害,人体在酒精的刺激下会降低自身的控制能力、引发疾病的发作甚至导致死亡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对此无论是汪延昭本人,还是本案的被上诉人即参与共同饮酒的四人均应知晓。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参与饮酒的人有故意劝酒、导致汪延昭身体伤害的主观故意,因此作为过量饮酒的本人即汪延昭应对其饮酒的后果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吴广运、徐飞虎二人在中午、晚上连续与汪延昭共同参与饮酒,二人对汪延昭当天醉酒的过程和醉酒的程度是完全知悉的,作为共同饮酒人,他们二人对醉酒后的汪延昭应承担相应的照顾、帮助的义务。

喝完酒后,徐飞虎用摩托三轮车将王延昭送至其看管的一鱼塘边的小屋里,这一行为本身确是履行照顾、帮助义务的体现。

但是,对于一个已经连续饮酒两场,且表现出明显的醉酒迹象的人来说,将其送到无人照顾的住处并不能认为已经完全履行了扶助义务。

根据醉酒者的具体情况,将其送到家人身边,或者在醉酒更为严重时将其直接送医院救治才能被认为完全履行了扶助义务。

吴广运、徐飞虎二人在商量后决定由徐飞虎用摩托三轮车将汪延昭送至其看管的一鱼塘边的小屋里,可以适当减轻该二人的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他们的责任。

庄福礼、徐子明是当晚的陪酒人,没有参与当天中午的饮酒,亦非饮酒的召集者,因此对于汪延昭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所以法院认为,汪延昭应对其饮酒的后果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被上诉人吴广运、徐飞虎二人未完全尽照顾扶助义务,本院结合具体案情酌定二人各承担5000元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庄福礼、徐子明不承担责任。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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