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事务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是一个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旨是团结、引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律师,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
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组成。
常务理事会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决策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划分,并由行业内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领域的政策、准则和标准,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员管理、会务组织、信息发布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是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批的律师。
高级会员是在普通会员基础上,具备一定资历和业绩的律师。
荣誉会员是对律师行业有杰出贡献者的表彰。
第八条普通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益。
高级会员享有更多的荣誉和特权,如参与重要决策、担任重要职务等。
第九条协会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律师将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等。
第四章职责与义务第十条本协会的职责是推动律师行业规范化发展,加强自身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协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推动律师队伍的整体能力提升。
第十二条本协会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推动律师事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本协会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协会依法自主开展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务管理权。
第十五条本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收支情况,并进行定期审计。
财务报表应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公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7.07.26•【文号】•【施行日期】2007.07.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为了适应新形势对专业委员会职能和工作开展的要求,全国律协对2002年3月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试行的《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六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2007年7月3日六届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规范、促进专业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律协设立专业委员会,是为了加强律师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律师业务水平,拓展律师业务领域,形成专业人才智库,促进律师在改革开放、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积极有效的作用。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整。
第四条全国律协建立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于每年一季度召开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主任联席会议由全国律协分管会长、常务理事、业务部负责人、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等组成。
主任联席会议的任务是:全面总结专业委员会上一年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署当年工作,进行经验交流和评优。
第五条全国律协业务部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职责第六条专业委员会职责是,组织律师开展业务理论研究,提高行业整体业务水准,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拟定律师业务规范,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省律协会费收缴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省律协会费收缴的补充规定
正文:
----------------------------------------------------------------------------------------------------------------------------------------------------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省律协会费收缴的补充规定
(2003年3月15日省律协七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现就省律协会费收缴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新执业律师和新开办律师事务所的会费缴纳办法
(一)计算缴纳会费的时间:自上一年四月初起至下一年三月底止设为一个年度。
以季度为单位,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算。
根据申请注册、年检的时间,确定缴纳会费的时间。
(二)计算缴纳会费的数额:年度会费标准不变,季度会费标准为年度会费标准的1/4;应缴纳会费的数额根据季度会费标准与缴纳会费的时间计算。
二、转所律师的会费缴纳办法
(一)由其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广东省执业的,参照上述一的办法执行。
(二)省内各市之间、市与省直所之间律师转所的,如果律师从会费收缴标准较低的地区转所到会费收缴标准较高的地区(以《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为准),其会费差额应向省律协缴纳;相反的情况则不予考虑。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结束——。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十届省律协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十届省律协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十届省律协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省律协于今年1-4月开展各委员会换届工作,经过组织报名、审核、竞选演讲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表决等程序,目前已确定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经统计,十届省律协委员会共有工作委员会18个,委员484人;专业委员会19个,委员620人。
现将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十届省律协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广东省律师协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十届省律协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一、工作委员会(一)律师纪律(会员处分复查)工作委员会(21人)主任:张杰(凌志所)副主任:陈武明(厅律管处)、庄伟燕(广悦鸿鼎所)、王丽娜(瑞霆所)、李峰(鸿峰所)、杨望明(益信所)秘书长:伍思扬(天量所)委员:冯晓阳(仲衡所)、陈建华(启源所)、李建国(鹏泰所)霍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鲁楷(广和所)、植锦泉(盈建所)、何洪(通法正承所)、吴晁伟(道邦所)、麦金惠(莞信所)、孙成(莱特所)、吴建伟(广法所)、邝庆刚(正鑫所)、李海峰(正显所)、陈运生(乔博所)(二)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35人)主任:黄建水(百科所)副主任:姚忠平(合盛所)、方壮毅(华商所)、骆世明(闻彰所)、宁向东(鸿基所)、陈达成(东达昊所)、肖伟华(法开所)、卢若飞(文宗所)秘书长:张成勇(广信君达所)委员:朱永胜(卓信所)、钟狄雯(广大所)、钟剑锋(国信信扬所)、吴娟(金鹏所)、梁敏(星辰所)、王建中(建鹏所)、周文娟(悦智所)、李志勇(知明所)、肖万青(正大元所)、刘宏琴(中建合展所)、邱伟生(德赛所)、吴江(玉成所)、王金府(保信所)、罗卓伟(百德所)、陈喆彦(信捷所)、陈登嘉(华南所)、钟佩娟(海东所)、谢丽英(西江所)、何永刚(宜方所)、赖永和(远大永恒所)、陈美英(诚优所)、肖帆(锦帆所)、欧鹏(东源县公职所)、曾显辉(宏晖所)、陈壮辉(揭阳市法援处)、谭炳光(刚毅所)(三)宣传交流工作委员会(38人)主任:毕亚林(天一星际所)副主任:张思珠(时文所)、官选芸(诺臣所)、梁国雄(易春秋所)、陈广鹏(法制盛邦所)秘书长:陈广鹏(兼)委员:昝飞(国道所)、张新强(天胜所)、陈军(金鹏所)、XXX(固法所)、傅显扬(法制盛邦所)、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所)、刘宇梅(同益所)、陈北元(北京市盈科<广州>所)、孙在辰(北京市盈科<广州>所)、丁保银(合盛所)、胡欣然(广悦鸿鼎所)、沙辉(北京市中瑞<广州>所)、李玉良(人民时代所)、郑懿(君厚所)、但秋寒(正大方略所)、周卡方(环球经纬所)、杨慧杰(国信信扬所)、刘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党俊平(耀圣所)、陈群(普罗米修所)、曾常青(宝城所)、甘定中(鹏正所)、吴俊梅(深和所)、孙清华(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所)、江知芸(北京市隆安<深圳>所)、李伟(知明所)、萧光贤(通法正承所)、李欣蕾(实丰所)、李捧玉(宝威所)、陈小东(德疆所)、刘曦(汕头市公职所)、余硕(天行健所)、龙光钊(浈阳所)(四)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15人)主任:曾锦(国信信扬<河源>所)副主任:刘棉春(巨信所)、庞奇凤(粤茂所)秘书长:傅海波(河源市公职所)委员:宋儒亮(诺臣所)、石安琴(金鹏所)、温旭(三环汇华所)、邓传远(广信君达所)、吕春华(金桥百信所)、杨帆(北京市尚权<深圳>所)、鲁阳(金美所)、杜圣操(浩淼所)、刘敏(陈梁永钜所)、刘琛(玉成所)、胡冬勤(弘力所)(五)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27人)主任:詹礼愿(博厚所)副主任:王先东(德赛所)、梁智锐(陈梁永钜所)、钟坚(通法正承所)、张黔(君厚所)秘书长:宋万俊(启源所)委员:颜俊(北京市君泽君<广州>所)、XXX(民生康田所)、卢跃峰(北京市大成<广州>所)、赵宏彬(金鹏所)、陈永忠(诺臣所)、陈克宇(智洋所)、宋喜霞(广大所)、陈远乐(广信君达所)、王琪(合邦所)、高均科(环球经纬所)、赵涯(北京市大成<广州>所)、舒卫东(华商所)、涂红兵(星辰所)、洪国安(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所)、邓香花(北京市盈科<深圳>所)、贾润莲(知明所)、陈建南(新健达所)、程旭东(国慧所)、谭舟杨(莞信所)、张中强(江达所)、欧阳楚平(山外山所)(六)财务工作委员会(10人)主任:高海生(格林所)副主任:徐立(海之华所)、肖红(广大<深圳>所)秘书长:徐立(兼)委员:付国章(正平天成所)、卢绪毅(法丞所)、唐高翔(北京市盈科<广州>所)、崔小平(知明所)、李高峰(中天鼎盛所)、刘文武(大公威德所)、方莉(铭建所)(七)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8人)主任:卢坚(法则明所)副主任:陈志辉(正念所)、封谟喜(雅商所)秘书长:蔡飞(金鹏所)委员:周磊(恒益所)、赵俊峰(广信君达所)、黄浩(广大所)、成文环(陈梁永钜所)(八)女律师工作委员会(40人)主任:肖寒梅(竞德所)副主任:胡育新(启源所)、胡宁可(晟典所)、张晓玲(亚太时代所)、周蕊(北京市金杜<深圳>所)、耿爽(伯方所)、李爱东(汉章所)、杨健华(伟伦所)秘书长:胡瑄倍(海际明所)委员:段曼珍(力诠所)、白爽(北京市大成<广州>所)、林秀芝(天一星际所)、杨瑞华(法制盛邦所)、罗凌(卓信所)、何国瑜(茂文所)、苏丽英(广大所)、刘红丽(南国德赛所)、陈红(岭南所)、郭丽(宽和所)、董亚芹(北京市盈科<深圳>所)、刘敏(顺恒所)、潘雁青(豪益所)、吴玲(宝威所)、卢珮瑜(历维永盛所)、张丽丽(百勤所)、高惠丽(友邦方达所)、韩青(东方泽所)、徐英华(大公威德所)、游艳(凯邦所)、刘亚晶(晨光所)、黎海燕(益诺众承所)、熊小薇(共阳所)、刘萍(特力所)、刘莉(慧达所)、汪玉玲(伟伦所)、骆美平(五邑所)、刘颖(三良所)、齐跃玲(海东所)、吴付艳(正鑫所)、王苗苗(众浩所)(九)文体工作委员会(40人)主任:文震殊(正大联合所)副主任:叶勇(东江勤诚所)、张方亮(圣方所)、赵晓飞(恒益所)、喻晓明(天诺所)、丘彪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叶晨(立邦所)、张秋楠(德元所)秘书长:童春燕(法则明所)委员:景嘉琦(金鹏所)、邹耀明(环宇京茂所)、董亚民(至信忠诚所)、李华式(安华理达所)、余春明(法制盛邦所)、邬德(启源所)、官选斌(诺臣所)、沈涛(正大联合所)、安宁(君厚所)、邓培启(北京市盈科<广州>所)、黄志勇(北京市盈科<广州>所)、朱建芬(海际明所)、白冬红(广州市公职所)、洪氢(立国所)、罗广平(广和所)、章成(开野所)、白昕(广和所)、赵国平(邦南所)、韩丽茹(韩晔所)、纪建斌(南天明所)、李道君(闻彰所)、陈清才(科德<东莞>所)、徐德廷(非凡所)、张良华(德赛所)、赵琼(弘力所)、罗金良(邦杰所)、俞侃(广中所)、卢宏盛(千里行所)、林小岩(正德所)、文钊(意合所)、戴海燕(正鑫所)(十)律师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23人)主任:周荣炽(华法所)副主任:郭璇玲(广和所)、黄远伸(知明所)、孙俊杰(广信君达所)、华青春(国鼎所)秘书长:卢伟强(华法所)委员:熊浩(金鹏所)、吴秀荣(金鹏所)、蒋修贤(广大所)、庹明生(瑞霆所)、陈志旭(融关所)、胡俪凡(知明所)、文梁娟(北京市嘉源<深圳>所)、成尉冰(坚信所)、黄绍仁(龙浩所)、蔺存宝(宝慧所)、李周明(南天明所)、谭积丰(正明扬所)、林楚泉(名道所)、刘红军(万言所)、唐胜利(宝威所)、黎繁松(广能所)、葛志能(国邦所)(十一)地方律协建设工作委员会(15人)主任:彭华(诚挚所)副主任:罗贤富(大观所)、陈勤(惠州市公职所)、刘晓晖(顺恒所)秘书长:关建明(海法所)委员:黎晨辉(广大所)、梁胜才(诚挚<广州>所)、何万龙(龙浩所)、叶锦婵(智捷所)、魏伟庆(潮星所)、彭志红(惠州市公职所)、陈赤洲(湛江市法援处)、赖鸿(劲龙所)、梁文光(粤茂所)、黄纯坚(梅州市法援处)(十二)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25人)主任:王少敬(天行健所)副主任:吴兴印(至高所)、许锦深(创兴所)、张洪杰(海法所)、徐嵩(广信君达所)、曾学智(伟伦所)秘书长:王静(诺臣所)委员:林淑菁(穗恒所)、吴翔(法制盛邦所)、李治国(沐阳所)、尹春武(伯方所)、蒋月仙(正念所)、魏龙(赋诚所)、刘鸿鹏(益诺众承所)、吴建勤(友邦方达所)、钟君安(日升所)、张国成(法道行所)、黎雄校(信宇所)、姚冠旺(开信所)、梁柱坚(赛力所)、杨文良(文业所)、马献平(正鑫所)、陈沐碧(碧天所)、林巧娜(阳江市公职所)、王彬城(谨信所)(十三)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工作委员会(29人)主任:邱旭瑜(卓建所)副主任:陈满平(启源所)、李立坤(广和所)、程禹斌(保信所)、张育泉(法制盛邦所)、肖响华(大洲所)秘书长:薛丽莉(广大所)委员:张亚美(金鹏所)、马晓艳(科德所)、李文立(迅法所)、罗锦祥(隆利所)、林国栋(国信信扬所)、张宪忠(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陈峻峰(德纳所)、周志辉(知明所)、曹茂华(广品所)、李旺东(盈达所)、刘蓉芳(旗轩所)、严凡(品科所)、黎波(礼律所)、谢鹏椿(泰旭所)、张念(陈梁永钜所)、庾亚军(百勤所)、贺鸿德(鸿浩所)、谢文辉(广法所)、谢志坚(伟伦所)、付纯庚(天行健所)、刘军军(大贤东宇所)、朱雪峰(省厅律管处)(十四)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36人)主任:曹建宇(中信致诚所)副主任:陈妙财(华商所)、黄山(广悦鸿鼎所)、叶进国(莞泰所)、李纲(金鹏所)、刘晓军(信德盛所)、朱又又(合盛所)秘书长:张豫侃(启源所)委员:余苏(北京市君泽君<广州>所)、潘雯津(沁森所)、罗柳华(元道所)、臧传宝(北京市德恒<广州>所)、刘静(君厚所)、张爱武(粤高所)、王亚平(同益所)、田子军(踔厉所)、雷建威(诺臣所)、杨志刚(卓建所)、何苗(深田所)、任英(朗骏所)、宋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贺秋平(北京市天元<深圳>所)、何俊(新健达所)、高敏峰(中信致诚所)、朱继良(必至所)、张元龙(登润所)、梁建新(林德所)、冯冠维(友邦方达所)、黎小明(共阳所)、邝昕(正鸿所)、李敬子(泉胜所)、梁小军(达伦所)、汤少新(嘉格所)、陈星(诚挚所)、邝浩文(正鑫所)、许伟龙(祥典所)(十五)公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40人)主任:黄振辉(深宝所)副主任:江亚芳(岭南所)、陈宏辉(众诚所)、王云松(达熙所)、张凯(晨光所)、李晋沣(宏诚所)、陈文峰(东江勤诚所)秘书长:洪笃凯(省法援局)委员:邢志强(君信所)、张春耀(北京市大成<广州>所)、马必会(正大方略所)、张锡深(奔犇所)、倪洁云(北京市大成<广州>所)、李国勇(格林所)、宋振华(北京市盈科<广州>所)、马彪(国信信扬所)、黄鼎足(同益所)、许宜群(鑫涌所)、罗晓春(青泉所)、袁佳存(北京市盈科<深圳>所)、陈显敏(古今来所)、孔令文(凯坤所)、欧阳武斌(顺恒所)、向开元(昱桥所)、邓杰(莞信所)、伍亚秋(友邦方达所)、贾永莲(友邦方达所)、何灿(晨光所)、贤笑岩(晨光所)、陈家晓(保信所)、许自新(尚典所)、邱汉基(惠城区公职所)、刘曼生(曼君所)、杨启宏(中大中所)、周汉基(汉基所)、谢涛(宜方所)、马安信(新北江所)、李武群(潮州市法援处)、陈少桦(秀博所)、杨雪标(汕尾市法援处)(十六)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22人)主任:XXX豪(名成所)副主任:占春红(省厅律管处)、邓捷(省律协秘书处)、朱宝莲(广州律协秘书处)、游明慧(北京市盈科<深圳>所)秘书长:过琼(省律协秘书处)委员:郭汉森(省厅律管处)、尹恩林(广信君达所)、李松涛(正大联合所)、曾丽萍(天一星际所)、刘永光(法制盛邦所)、吕利民(时文所)、陈壮(佛山市公职所)、吴健林(中建合展所)、马海岸(信而立所)、华宗晟(硕源所)、刘玉招(东方大卫所)、叶虹(五邑所)、邓有淼(湛江市公职所)、黄伟冠(文业所)、陈伟健(河源市公职所)、方振宏(宏进所)(十七)港澳台和外事工作委员会(40人)主任:贾红卫(北京市隆安<深圳>所)副主任:杨闰(广大所)、陈健斌(卓信所)、郑智兴(晨光所)、郑耀阳(盈信所)秘书长:黄梅新(省厅律管处)委员:吴凯(恒益所)、伍健(踔厉所)、詹朝霞(金鹏所)、孟庆国(北京市盈科<广州>所)、林凯(富临国泰所)、胡东(诺臣所)、谢捷(广信君达所)、王燕(固法所)、傅军(北京市盈科<广州>所)、李文敏(北京市君泽君<广州>所)、林慕清(启源所)、钟瑜(国信信扬所)、李绪兵(陆台所)、刘全民(北京市盈科<深圳>所)、范秀玲(广和所)、朱哲(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祝理力(晟典所)、吕俊山(北京市大成<深圳>所)、王千华(众诚所)、熊代琨(鹏正所)、黄树稳(众诚所)、程海群(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所)、赵瑾(陈梁永钜所)、曹奕(莞信所)、石岳(泰旭所)、路艳平(卓信<东莞>所)、黄东伟(中元<中山>所)、余晓凌(邦杰所)、刘君雅(邦杰所)、刘照煌(伟伦所)、郭学民(伟伦所)、何冬明(盛鹏所)、左缅章(金浓所)、关国正(沿海所)(十八)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20人)主任:黄思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副主任:徐敏彪(省律协秘书处)、梁淑军(国信信扬所)秘书长:史璞松(省律协秘书处)委员:郑静昊(凡夫所)、陈少明(东方昆仑所)、雷鸣(富临国泰所)、林壮群(法全所)、罗德旭(旭瑞所)、尹志强(绅源所)、吴宇志(广大所)、唐红炬(瑞迪安所)、颜春阳(舜华所)、靳林明(北京市君泽君<广州>所)、朱利(北京市德恒<广州>所)、黄爱华(合邦所)、刘艳平(环宇京茂所)、曾捷(法仕所)、谢丰凯(丰粤所)、莫赳(择正所)二、专业委员会(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45人)主任:郑剑民(圣方所)副主任:杨爱斌(合邦所)、蔡华(北京市尚权所<深圳>所)、陈永忠(诺臣所)、翁作熙(国信信扬所)、肖鹰(深义所)、郑城(北京市大成<广州>所)、涂建军(豪盛所)、林志明(广大所)秘书长:蔡华(兼任)委员:张成勇(广信君达所)、刘艳平(环宇京茂所)、南芳(法制盛邦所)、阮防(合盛所)、李三新(正大联合所)、肖文齐(粤通所)、黄柏瑞(法制盛邦所)、宁伟辉(海印所)、龙锦强(同益所)、蒙立冰(富临国泰所)、赵耀(天一星际所)、郑中民(金鹏所)、倪敏(合邦所)、郑马(淳锋所)、刘平凡(际唐所)、欧湘富(星辰所)、刘辉(君言所)、陈科军(融关所)、徐旅(大公威德所)、林荻(德赛所)、郑灼武(盈信所)、赵国平(邦南所)、叶剑军(通法正承所)、黄国根(经纬法所)、谢涛(宜方所)、黄伟燕(国邦所)、李静染(良匠所)、郑严防(法申所)、谢文辉(广法所)、江迪彪(宝晟所)、方振宏(宏进所)、卓学龙(龙胜所)、陈荣(拓进所)、马献平(正鑫所)、吴玲(宝威所)、陈仪斌(乔博所)(二)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45人)主任:林泰松(国信信扬所)副主任:邓香花(北京市盈科<深圳>所)、蔺存宝(宝慧所)、梁桃波(三良所)、鲁阳(金美所)秘书长:王新(国信信扬所)委员:林淑菁(穗恒所)、陈北元(北京市盈科<广州>所)、颜道成(法制盛邦所)、段曼珍(力诠所)、彭晓伟(金鹏所)、万由伟(羊城所)、李鸿鹄(君厚所)、徐炼(国道所)、黄健(格林所)、陈英金(法制盛邦所)、党俊平(耀圣所)、郭璇玲(广和所)、陈小伟(晟典所)、胡俪凡(知明所)、吴江(玉成所)、官伟平(中大中所)、刘曦(汕头市公职所)、孔令文(凯坤所)、杨柏华(国龙所)、徐建民(至高所)、叶英鹏(万维所)、唐振武(国邦所)、钟永华(粤海所)、肖卫民(粤海所)、崔耀千(勤思进所)、张国成(法道行所)、黄日森(五邑所)、陈一德(法申所)、李太贤(大贤东宇所)、刘中强(法泰所)、张海雄(至友所)、钟指葵(兴源所)、吴健林(中建合展所)、华宗晟(硕源所)、欧阳如松(林德所)、龙春华(名道所)、廖祥平(广中所)、许伟龙(祥典所)、吴奕练(冠法所)(三)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45人)主任:张钧(广信君达所)副主任:邓文剑(正平天成所)、隋淑静(北京市德恒<深圳>所)、梁轶(胜伦所)、白光林(北京市盈科<深圳>分所)秘书长:李丽(广信君达所)委员:罗国林(格林所)、李乐(岭南所)、张黔(君厚所)、黎志凌(广大所)、陈国仔(穗益所)、王步林(金鹏所)、贾远鸿(经纶所)、沙骏(北京市金杜<广州>所)、梁彬(国信信扬所)、林秀芝(天一星际所)、刘锋(法制盛邦所)、王泽锋(广信君达所)、杨XXX(北京市大成<广州>所)、王重平(合盛所)、操道伟(北京市大成<广州>所)、张付忠(星辰所)、樊永强(雅尔德所)、杨俊杰(淳锋所)、缪亚峰(亚太时代所)、王先东(德赛所)、郑成杰(嘉格所)、陈胜忠(科源所)、陈映虹(中大中所)、赵华(品明所)、刘红增(海迪森所)、赖春龙(国邦所)、莫爵扬(国诚所)、黎展雄(余黎张所)、丁涛(勤思进所)、全昌春(宝晟所)、汪平斌(伟伦所)、刘华杰(大观所)、季忠良(明典所)、吕国昌(新北江所)、邹育兵(沃金所)、向振宏(莞泰所)、黄昌盛(正鸿所)、邵红(广中所)、林萱(冠法所)(四)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46人)主任:尹成刚(盛唐所)副主任:陈作科(广大所)、陈克宇(智洋所)、杨小菁(创誉所)、鲁潮(广和所)、章勋(广信君达所)、王旗(保信所)、徐清波(合盛所)、吕春华(金桥佰信所)、秘书长:蓝新宏(上海市建纬<深圳>所)委员:裴红艳(广大所)、陈镇慧(启源所)、邹阳(北京市中伦<广州>所)、刘渌湫(北京市盈科<广州>所)、张旭锋(格林所)、周玉忠(北京市盈科<广州>所)、李花南(天一星际所)、林凯(富临国泰所)、韦国祥(人民时代所)、邱培杰(广大所)、陈启环(环球经纬所)、王志强(北京市盈科<深圳>所)、王劲松(联建所)、郭维(华商所)、胡玉芳(北京市盈科<深圳>所)、杨林(卓建所)、王斌(大公威德所)、丁煜(德赛所)、刘曼生(曼君所)、崔建珍(金腾所)、何学兵(至高所)、金三宝(循理所)、黎明(余黎张所)、梁文光(粤茂所)、王骞(卓凡所)、郑锋(法盟所)、黄志强(兴源所)、黄卫国(明典所)、陈清才(科德<东莞>所)、张旭东(赋诚所)、刘雅风(遥力所)、李燕(旗峰所)、谭福龙(君政所)、卢宏盛(千里行所)、蔡盛长(广中所)、林杰坤(冠法所)(五)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45人)主任:周璇(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所)副主任:朱孟禾(合盛所)、唐平山(君厚所)、谢乐安(安国所)、光东斌(知明所)秘书长:易湘洋(北京市大成<深圳>所)委员:吴广(北京市大成<广州>所)、陈忠(天诺所)、王勇(法制盛邦所)、王联珠(君信所)、邓柏涛(岭南所)、邱才华(北京市盈科<广州>所)、李文涛(同益所)、刘怀玉(正平天成所)、黄奕莹(国鼎所)、鲁力承(法制盛邦所)、倪烨中(君信所)、XXX(法丞所)、邹文科(法丞所)、姚昌辉(广悦鸿鼎所)、余赛旺(天一星际所)、周霞(正平天成所)、吴娟(金鹏所)、姚向阳(格林所)、胡樱(德良所)、刘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吕俊山(北京市大成<深圳>所)、程海群(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所)、傅祥鹏(淳锋所)、祝理力(晟典所)、宋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李蕴芳(方源所)、王树义(方源所)、陈坚(德赛所)、张介亮(和为所)、张勇(桃园所)、周淑贞(正念所)、葛志能(国邦所)、梁柱坚(赛力所)、谭社芬(华南所)、李震兴(众浩所)、麦金惠(莞信所)、成文环(陈梁永钜所)、卢奕彬(岐山所)、刘桂东(粤剑所)(六)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45人)主任:王立新(北京市金杜<广州>所)副主任:张良华(德赛所)、张志(万商天勤<深圳>所)、张宪忠(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黄亚平(北京市观韬<深圳>所)、魏龙(赋诚所)、钟瑜(国信信扬所)秘书长:肖兰(北京市金杜<深圳>所)委员:石其军(广信君达所)、张平(北京市君合<广州>所)、刘东栓(广信君达所)、赵俊峰(广信君达所)、胡轶(国信信扬所)、余春明(法制盛邦所)、戚耀升(天一星际所)、常跃全(金鹏所)、刘霞波(北京市大成<广州>所)、卢旺盛(北京市大成<广州>所)、屠朝锋(南国德赛所)、万晶(北京市君合<广州>所)、李纲(金鹏所)、赵登峰(润平所)、廖耀雄(国欣所)、肖寒梅(竞德所)、高全增(广和所)、尹公辉(信达所)、徐非池(北京市大成<深圳>所)、陈沁(北京市大成<深圳>所)、任宝明(信达所)、邢顺伟(广和所)、文梁娟(北京市嘉源<深圳>所)、贺秋平(北京市天元<深圳>所)、游明慧(北京市盈科<深圳>所)、张方亮(圣方所)、谢勇军(湖南启元<深圳>所)、方立(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郭磊明(万商天勤<深圳>所)、杜鸣欣(至高所)、吴兴印(至高所)、翟彩娟(今来<广州>所)、左缅章(金浓所)、龙喜福(金卓越所)、梁智锐(陈梁永钜所)、庾亚军(百勤所)、袁达松(香山所)(七)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45人)主任:邓尧(北京市立方<广州>所)副主任:肖才元(广和所)、陈建南(新健达所)、江知芸(北京市隆安<深圳>所)、黎志军(广信君达所)、王广华(三环汇华所)秘书长:周清华(华进所)委员: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所)、刘延喜(北京市立方<广州>所)、刘孟斌(三环汇华所)、李文立(迅法所)、饶卫华(广大所)、曾旻辉(华进所)、任琳(踔厉所)、戴锦良(胜伦所)、霍小媚(启源所)、谭小武(南国德赛所)、董咏宜(三环汇华所)、黎叶(华进所)、杨家睦(广大所)、黄刚强(天一星际所)、胡子骐(三环汇华所)、刘宇忠(格林所)、黄璇(正平天成所)、吴秀荣(金鹏所)、崔军(星辰所)、冯江(百利孚所)、黄智勇(华商所)、肖革文(海派所)、穆银丽(品然所)、陈岗(淳锋所)、胡波(晨光所)、王文奕(法厚所)、蔡银喜(中乾所)、蔡建生(嘉格所)、韩丽茹(韩晔所)、李安(润正所)、伦荣彪(广能所)、袁英军(济律本所)、刘建荣(沃金所)、熊仁武(智捷所)、曹柏荣(莞信所)、余伦(说文所)、陈家金(泰旭所)、杨树雄(新安所)(八)电子商务法律专业委员会(20人)主任:王继丰(瑞霆所)副主任:蔡海宁(经纶所)、胡仕波(北京市盈科<广州>所)、田子军(踔厉所)秘书长:詹朝霞(金鹏所)委员:余建军(北京市盈科<广州>所)、吴剑良(广大所)、刘宇梅(同益所)、程跃华(三环汇华所)、朱建芬(海际明所)、徐立(海之华所)、吴伟波(汇俊所)、蒋修贤(广大所)、梁淑军(国信信扬所)、刘萍(特力所)、李高峰(中天鼎盛所)、邝浩文(正鑫所)、马立云(法制盛邦<东莞>所)、刘敏(陈梁永钜所)、王金府(保信所)(九)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19人)主任:杨运福(恒福所)副主任:许光玉(海建所)、沈金龙(知明所)秘书长:任雁冰(恒福所)委员:史大佗(北京市盈科<广州>所)、谢明(经纶所)、林翠珠(恒福所)、黄晖(恒运所)、张静(恒运所)、廖茂文(茂文所)、杨永(沐阳所)、周崇宇(海建所)、龙玉兰(海建所)、李振海(海建所)、赵郁芊(正平天成所)、黄有奇(嘉得信所)、周忠进(海联泰达所)、廖海波(赋诚所)、李爱东(汉章所)(十)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12人)主任:谢玲丽(广信君达所)副主任:郑子殷(诺臣所)、李越(名道所)秘书长:李军(木铎所)委员:王静(诺臣所)、罗凌(卓信所)、李朝阳(旭瑞所)、林志伟(本华所)、童春燕(法则明所)、李丽香(广能所)、邱汉基(惠城区公职所)、钟华军(国锋所)(十一)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45人)主任:刘继承(胜伦所)副主任:郭蕾(晨光所)、沈威(融关所)、蒋四清(旗峰所)秘书长:江点序(领越所)委员:郑贤春(港宏所)、XXX(固法所)、蔡飞(金鹏所)、欧阳锋(君厚所)、朱又又(合盛所)、李正春(国道所)、臧传宝(北京市德恒<广州>所)、龙英(北京市盈科<广州>所)、冯志成(国信信扬所)、罗艾(北京市金杜<广州>所)、曾旭慧(正平天成所)、鲁楷(广和所)、王强(德纳所)、曾凡新(北京市大成<深圳>所)、张志良(金卓越<深圳>所)、高惠丽(友邦方达所)、陈巧玲(实丰所)、戴春锋(神朗所)、张瑞强(国邦所)、黎雄校(信宇所)、程卫民(华法<江门>所)、李敬子(泉胜所)、罗玉川(惠城区公职所)、章利兵(卓凡所)、曾荣松(广兴所)、巫清梅(诚优所)、谢克健(拓进所)、陈国华(御福所)、戴海燕(正鑫所)、马海岸(信而立所)、吴建武(闻彰所)、蔡浩(中建合展所)、卢庆波(科德<东莞>所)、邓杰(莞信所)、郭春宏(海联泰达所)、朱峰(名成所)、袁良平(南天星所)、彭志(卓信<东莞>所)、徐小安(中亿所)、李春城(冠法所)(十二)WTO法律专业委员会(19人)主任:韩俊(万商天勤<深圳>所)副主任:袁江荣(北京市盈科<广州>所)、杜圣操(浩淼所)秘书长:刘乙(广和所)委员:傅军(北京市盈科<广州>所)、孟庆国(北京市盈科<广州>所)、朱国祯(环宇京茂所)、黄赞荣(经纶所)、曾利霞(正平天成所)、吴凯(恒益所)、李治国(沐阳所)、陈均艺(正大联合所)、毕亚林(天一星际所)、周文娟(悦智所)、熊代琨(鹏正所)、李靖文(广和所)、文强(群豪所)、罗士俐(众浩所)、李建琪(瀚杰所)(十三)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35人)主任:何富杰(海际明所)副主任:张弢(金地所)、李栋梁(广和所)、陈晓朝(广信君达所)秘书长:胡圣根(海际明所)委员:耿爽(伯方所)、崔建川(华誉所)、黄家章(诺臣所)、王春平(广信君达所)、石庆华(北。
佛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编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十日
[2007]第六期佛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编二〇〇七年六月三十日市律协动态市司法局召开全市律师管理工作协调会议6月13日,市司法局召集市、各区局律管部门和市律协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在禅城区司法局会议室召开了2007年上半年全市律师管理工作协调会议。
会议就全市律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交流,市局公律科夏莉科长主持会议,并从司法行政机关角度总结了2007年上半年律师管理工作,律协秘书处胡玉明秘书长从我会行业管理角度通报了我会上半年的工作及下半年将要开展的工作;曾国旋副局长就下半年如何加强律师管理工作做了重要讲话,禅城区司法局李卓见副局长出席会议。
夏莉科长对上半年律师管理工作进行了总结。
上半年,我市律师管理工作在市局、各区局以及市律协的共同配合下正常开展,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召开了与相关部门的座谈会,拉近了各部门和律师行业的沟通和理解;二是由市政法委牵头,召集公检法司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市律协部份理事召开了“法律服务与维稳工作”座谈会;三是广泛开展“5.15律师法颁布纪念日”法律咨询活动,在社会及群众中取得了良好宣传效果;四是逐步推开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镇、进村居的活动;五是与市律协配合完成了今年的律师换证注册工作;六是律师所及律师证照审批办理工作正常开展,上半年,共办理200多件证照审批;七是继续全力抓好律师投诉查处工作。
在会上,夏莉科长向全体参会人员传达了省厅“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会议精神和梁震厅长对律师管理工作的要求。
胡玉明秘书长在发言中感谢了市及各区司法局对市律协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提出下半年秘书处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于近期完成市律协党总支的换届选举;二是计划在11月份举办佛山律师论坛;三是与市局联合组织全市律师所合伙人在7月6—7日举办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为主题的培训班;四是做好9.25律师宣传日活动;五是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六是加强对律师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七是采取多种措施,丰富律师文体活动。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正文:----------------------------------------------------------------------------------------------------------------------------------------------------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1992年12月18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违法违纪会员的处分工作,维护律师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会员,违反《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各级律师协会实施处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处分为:(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取消会员资格。
对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司法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律师,律师协会在对违纪会员除予以上述处分外,有权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一)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二)违反《律师协会章程》以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五)有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会员有应有处分的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一)拒不执行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的;(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曾因违法违纪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五)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证据材料、阻挠调查的。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行业,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业务水平,推动法治建设,特制定本协会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全国性律师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协会宗旨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设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等机构。
第六条:全国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等。
第七条:理事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会员管理第八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同时承担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职责与权利第十条:本协会负责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会员有权利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二条:会员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会员的执业行为,处理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案件。
第七章活动与培训第十四条:协会定期举办各类业务研讨会、培训班,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协会鼓励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进步。
第八章经费与资产第十六条:协会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合法途径。
第十七条:协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律师协会[制定日期]。
广东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
广东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为维护律师职业尊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协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律师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工作。
第二条处分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协会在处理会员违规行为时,应确保程序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协会在处理会员违规行为时,应注重教育引导,同时实施惩戒,促进会员依法依规执业。
(三)层级处理原则。
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应按照层级报批,确保处分决定的合法性。
第三条处分种类协会可对会员违规行为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分措施:(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暂停会员权利;(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章处分程序第四条投诉与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协会会员有违规行为,可以向协会投诉或举报。
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初步审查协会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应进行初步审查。
对于不属于本协会处理范围的事项,应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关机关或组织提出;对于属于本协会处理范围的事项,应予以受理。
第六条调查取证协会应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过程中,协会有权要求会员说明情况,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协会理事会审议协会理事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议。
第八条作出处分决定协会理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处分会员的基本情况;(二)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认定依据;(三)处分的种类与期限;(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
第九条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公告协会应当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会员,并在协会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申诉程序被处分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申诉。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粤司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规〔2017〕6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2017年7月12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6〕115号)精神,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性和工作目标(一)重要性。
律师协会是法定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
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各律师协会紧紧围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抓好工作落实,组织引导全省广大律师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形势和要求相比,当前我省律师协会建设还存在组织机构不够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够完善、自律管理能力需进一步提升、工作平台需进一步搭建、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等短板。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律师协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律师协会工作,促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08年10月26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六章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七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八章经费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旳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如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构成旳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旳律师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旳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旳对旳实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增进社会友好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旳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旳中文名称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本会旳英文名称是: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为ACL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旳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旳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旳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行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旳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旳纠纷,受理律师旳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旳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旳律师,为本会旳个人会员;依法同意设置旳律师事务所为本会旳团体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旳权利:(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三)参与本会组织旳学习和培训;(四)参与本会组织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有本会举行旳福利;(六)使用本会旳信息资源;(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旳意见和提议;(八)对本会旳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提议;(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应意见。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为做好今年我省律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6号)要求,现将我省2017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申报时间广东省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25日至9月25日(包括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委托的中级(三级)律师职称评审)。
(二)评审时间省高评委将于10月份开始评审,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省高评委受理范围1.全省律师正高级(一级)和副高级(二级)职称评审工作;2.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委托的中级(三级)律师职称评审工作;3.省外人社部门委托的律师职称评审工作。
三、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一)申报评审条件1.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近三年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
2.符合职称评审资质条件(见附件1)。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1.《职称评审表格》(表1-9),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文件下载栏目下载。
2.学历(学位)、现有职称资格证、律师执业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验证后可交复印件,返还原件。
3.论文(复印件和原件),评审工作结束后返还原件。
申报律师所提交的论文须发表在有刊号的公开发行刊物上,或者发表在《广东律师》等省级以上法律类有刊号的刊物上,并且须是在获得现有职称资格后、2017年8月31日前发表的。
4.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复印件和原件),评审工作结束后返还原件。
广东省律师协会2007—2009年工作纲要
广东省律师协会2007—2009年工作纲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2007—2009年工作纲要(2007年3月14日省律协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06年11月18日—20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顺利召开,选举了新一届理事会。
为明确本届律协的工作目标,广东省律师协会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讨论并通过本工作纲要。
一、总体目标围绕拓展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认真履行《律师法》和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赋予的行业管理职能,强化服务功能、推进行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升我省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竞争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主要包括:在“两结合”管理体制下,进一步加强律协自身建设,把律师协会建设成组织体系完整、规章制度健全的有作为、有地位、有威信的行业管理组织;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体系,使行业规范基本能覆盖我省律师执业活动和行业管理的各个层面;努力改善我省律师执业环境,积极推动我省律师素质提高,大力提升律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形象,引导广大律师依法拓展业务,推动广东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上一个新台阶。
二、基本工作任务(一)进一步探索“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加强自身建设1、按照《律师法》、律协章程及《广东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及全国律协的要求,并借鉴国外、国内律师行业管理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推动我省律师行业管理的发展完善。
2、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机构的工作联系,完善工作沟通、协商机制。
3、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对省律协监事会的运作问题进行调研,出台运作规范,健全监督机制。
4、加强对各市律协工作的指导力度,促进全省律协协调发展:——进一步调查研究各地律协的建设情况;——出台律协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加大对欠发达市律协的支持。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2016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2016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2016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为树立我省律师行业时代楷模,切实加强我省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经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省律协定于2月-4月开展“2012-2016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按照要求和程序规定开展评选活动,充分听取广大律师的意见,广泛征求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吸纳各方代表组成评选机构,严把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公示、审核评定等评选环节,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平、结果公开。
(二)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
严格把握评选条件,客观、准确、全面衡量人选各方面情况,坚持好中选优,确保评定人选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优良、社会形象好,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使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充分体现先进性和典型性。
(三)坚持结构合理的原则。
科学分配评选名额,综合考虑地域分布、律师分类结构等因素,推荐时注意个人与机构的平衡性,并注意推选女律师、基层律师、青年律师、主要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做到代表性与广泛性有机结合。
二、评选机构(一)“双优”评选委员会根据省律协章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立“双优”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成员由省司法厅领导、省律协党委成员、省律协会领导、省司法厅律管处领导、厅政治部组教处负责人、省律协常务理事、理事、代表、省律协纪律委、宣传委代表等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评选工作方案、对各市评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核和确定名单以及其他有关评选工作。
中共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关于表彰“庆祝建党九十周年”律师
中共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关于表彰“庆祝建党九十周年”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及优秀共产党员的决定【法规类别】奖惩【发布部门】广东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1.06.30【实施日期】2011.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关于表彰“庆祝建党九十周年”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及优秀共产党员的决定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党组织: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办发30号文精神,不断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业(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鼓舞和引导全省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广大律师党员继续解放思想,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省律协党工委于今年5-6月在全省开展评选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活动。
经各市推荐和省律协党工委认真评审,决定对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等92个先进党组织,朱宝莲等31名优秀党务工作者,韦国祥等268名优秀共产党员予以表彰(具体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珍惜荣誉,再接再励,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在不断开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新局面的进程中再立新功。
全省律师行业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律师党员要向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学习他们坚定理想信念、永葆党的先进性,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恪守诚信的职业道德,学习他们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执业精神,进一步深化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为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实现“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庆祝建党90周年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名单2、庆祝建党90周年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名单3、庆祝建党90周年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名单4、庆祝建党90周年热心社会公益优秀共产党员名单5、庆祝建党90周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秀共产党员名单6、庆祝建党90周年党建指导和联络先进党组织名单7、庆祝建党90周年发展党员先进党组织名单8、庆祝建党90周年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先进党组织名单9、庆祝建党90周年“1+1”法律援助优秀共产党员名单中共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一、庆祝建党90周年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名单(30个)广州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党支部深圳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珠海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汕头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佛山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韶关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河源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梅州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惠州惠州市律师协会党委汕尾汕尾市律师协会党支部东莞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中山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江门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湛江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茂名电白县法律援助处党支部肇庆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清远清远市律师协会党总支潮州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云浮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二、庆祝建党90周年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名单(31名)广州朱宝莲(广州市律师协会党委)何雁飞(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林汉明(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里曼(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李纲(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陈建华(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詹礼愿(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深圳文武(广东佳士达律师事务所)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杨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常宏哲(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珠海陆星州(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汕头郑耀阳(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佛山关燕萍(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吴兴印(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刘冬仁(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韶关陈裕文(韶关市律师协会)河源肖伟华(河源市公职律师事务所)梅州陈美英(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惠州周涌(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汕尾卢若飞(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东莞陈锡康(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中山陈继虎(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江门陈策兴(广东江杰律师事务所)湛江阮超英(湛江市律师协会党总支)茂名谭凯梅(茂名市法律援助处)肇庆郑勇(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清远李春笑(清远市律师协会)潮州郑嵩(潮州市律师协会党总支)揭阳侯乐华(揭阳市律师协会)云浮廖金娣(云浮市律师协会)三、庆祝建党90周年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名单(93名)广州韦国祥(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肖胜方(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冯晓阳(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邢志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龙志辉(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孟聪慧(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刘延宇(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邢益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唐健锋(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欧永良(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江健勋(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郭学进(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张锡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骆令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深圳于秀峰(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江定航(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李智强(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伍始真(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肖红(广东广大(深圳)律师事务所)张丽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善华(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
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律师责任保险索赔指引》的通知-
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律师责任保险索赔指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律师责任保险索赔指引》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本会已就“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一投保,被保险人为佛山市律师协会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注册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已在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备案的)。
为了便于律师了解律师执业责任险有关报案、索赔程序,经市律协与承保公司多次协商,编订所附《律师责任保险索赔指引》,并予公布。
附件:《律师责任保险索赔指引》2012年6月14日附件:《律师责任保险索赔指引》一、报案流程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或仲裁机构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将书面的代为报案电请提交投保人(市律师协会),申请投保人代其向保险公司报案。
2.投保人自收到被保险人的代为报案申请之日起4日内,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转交有关材料。
二、索赔流程1.被保险人指定专人向保险公司交索赔资料【资料包括:(1)保险单正本;(2)承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承办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合伙人提供律师所许可证);(3)委托代理合同或聘请法律顾问合同;(4)索赔人的索赔申请和损失清单;(5)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本公司认可的调解、和解协议等】;2.保险公司进行理算、核赔;3.赔付结案、划款。
——结束——。
关于对《佛山市律师协会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说明doc.doc
关于对《佛山市律师协会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说明(草稿)各位代表:我受大会主席团的委托,向各位代表作关于《佛山市律师协会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说明,请审议。
一、关于《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必要性《佛山市律师协会章程》于2006年12月在我会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上通过。
实施三年来,章程对加强我市律师行业的“两结合”管理、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新修改的《律师法》的实施、律师行业的发展、律师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新一届理事会由会长轮值制改为会长制,且任期由三年改为二年,因此需要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本次《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自动失去的问题现行《章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代表应具备的条件,但《章程》未规定代表资格自动失去的情形。
在实施过程中,有的代表因转到佛山市以外执业,或转行,或辞职,或由于各种原因,不参加会议,又不具备正当理由不履行代表职责。
故建议在第十八条之后增加第三款,规定代表资格自动失去的事由,表述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代表资格:1、出现本《章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2、转所到佛山市以外执业的;3、从事其他职业不再执业的;4、经批准辞去代表职务的;5、未经批准请假,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的年会或临时会议一次的。
请假经理事会同意缺席的除外。
因为增补代表程序复杂,加之律师代表大会一届两年,时间短,因此建议在第三款之后增加一句“因上述原因减少的代表名额不予增补。
(二)关于新一届理事会由会长轮值制改为会长制,且任期由三年改为二年的问题现行《章程》规定会长实行轮值制,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理事、会长任期均为三年。
会长轮值制、会长制各有利弊,考虑到律协工作的长远性和连续性,以及便于律师行业的两结合管理,同时会长、理事任期三年为律协的工作付出的时间精力太多,影响其执业,任期二年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协会的工作,参考广州、深圳律协做法,建议新一届律协理事会实行会长制,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理事、会长任期建议为二年。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十一届省律协委员会报名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十一届省律协委员会报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十一届省律协委员会报名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十届省律协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经十一届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现面向全省执业律师开展省律协委员会报名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委员会设置十一届省律协设有委员会47个(见附件1)。
其中,工作委员会21个,每个委员会人数上限为20人;专业委员会26个,每个委员会人数上限为35人。
个别工作委员会人数如需增加(最多增至30人),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委员报名条件(一)工作委员会条件1.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拥护宪法,坚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本省执业律师,执业年限在五年以上(2012年2月15日前开始执业);3.在当地律师界具有一定的声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4.大学本科学历以上;5.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6.能够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7.具有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经验并表现突出的律师优先考虑;除上述条件外,律师纪律(会员处分复查)工作委员会的委员执业年限须在十年以上(2007年2月15日前开始执业),律师参政议政促进工作委员会的委员须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二)专业委员会条件1.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拥护宪法,坚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本省执业律师,执业年限在五年以上(2012年2月15日前开始执业);3.近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4.大学本科学历以上;5.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与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曾承办相关专业领域内的案件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积极从事相关专业的理论研究;6.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7.能够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7年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研讨会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7年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研讨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7年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研讨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为弘扬法治,进一步加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
我会拟于2017年9月下旬与省法官、检察官、警察协会联合举办“2017年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研讨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和地点研讨会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周五)14:30-18:30,报到时间为12:00-13:00,地点定于佛山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二、举办单位主办:广东省法官协会、广东省检察官协会、广东省警察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
承办:广东省律师协会法律职业共同体工作委员会、佛山市律师协会。
三、参加人员各主办,承办单位领导、代表、嘉宾以及优秀论文作者等。
四、活动内容(一)征集论文1.本次活动拟向全省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征集论文,参考题目见附件。
2.论文题目自拟,体裁不限, 2000-3000字为宜。
3.会议组委会将邀请部分优秀论文作者参加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二)研讨会1.主题:(1)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2)司法改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使命;(3)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2.主题发言优秀论文代表及部分参会单位代表围绕研讨会主题作发言,(每人6分钟)。
五、相关要求请各市律协组织律师撰写论文,并于2017年9月10日前统一将稿件及作者电子照片报省律协秘书处邮箱*************.cn,联系人:何晶,电话:020-********、传真:************。
附件: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研讨会论文参考题目广东省律师协会2017年8月23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律师行业评优活动获奖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律师行业评优
活动获奖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08.02.13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律师行业评优活动获
奖名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为树立典范、表彰先进,积极推动我省律师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2007年度工作计划》,省律师协会于2007年11-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7年度全省律师行业评优活动。
按照评选程序,在各市推荐候选名单的基础上,经省律协八届理事会书面表决,共评出获奖单位33家,获奖个人65名,现将获奖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我会将向获奖者颁发奖牌、证书和适当奖金。
附:2007年度全省律师行业评优活动获奖名单(略)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
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的规定》和《佛山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2013修正)【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佛律协[2013]8号【发布部门】佛山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3.04.19【实施日期】2013.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的规定》和《佛山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佛律协[2013]8号)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现将佛山市律师协会七届十一次理事会修正的《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的规定》和《佛山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的规定》二、《佛山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2013年4月19日附件一: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的规定(2010年11月26日佛山市律师协会六届七次理事会通过,2011年5月31日佛山市律师协会六届十一次理事会修正,2013年4月19日佛山市律师协会七届十一次理事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实习的管理与考核,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佛山市律师协会开展实习律师的管理考核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律师管理考核机构第三条佛山市律师协会设立实习律师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实习律师实习活动的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委员会主任由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兼任,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负责人、会长成员、理事成员、市律师协会党委部分委员,市律协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会主任、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正副秘书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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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
佛山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
会议纪要
7月6日下午,我会执行会长钟坚主持召开了五届六次理事会议,会议主要围绕“佛山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定方案”以及“佛山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和“佛山市优秀律师评定标准”进行讨论审议。
会议除三名理事请假外,全体理事出席了会议,市司法局副局长曾国旋到会指导。
会议认为:在我市广大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中开展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活动,是进一步开展和深化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抓好广大律师的诚信建设和良好服务意识,健全律师的诚信考核体系,树立管理典型和诚信楷模,进一步发挥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示范作用,提升我市律师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我市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开
展这项活动也是贯彻落实最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中提出的“完善行业激励机制,开展行业评优活动,推出一批先进典型”的精神的重要体现。
佛山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评定,符合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局的要求,也符合我市律师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要认真扎实地把此项工作抓好,真正达到通过评定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在我市推出一批先进典型,推动我市律师行业更加健康发展的目的。
会议比对广州市最近开展的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的评定工作,就我市开展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评定与广州市的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的评定的提法那种较为适合我市实际进行了讨论,大家认为,我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已进行了几年,各所的规范管理工作都有不同程度的加强,这次评定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标准很多是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的硬指标,我们要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评出管理工作优秀的一批典型。
因此,我市以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评定的提法更为贴切。
会议通过讨论,认为评定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要有一个时间段作为标准,确定把这个时间段确定为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
与会理事经过认真的讨论和审议,对“佛山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定方案”、“佛山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
标准”和“佛山市优秀律师评定标准”除个别条款提出修改外,一致表决通过。
出席:钟坚莫灿关仕平植锦泉冯森朱善文刘财英何万龙陈玉陈紫云张家鉅赵万
山柳军钟立明黄祖佳梁虹
请假:黄永涛杨国强陈明华
列席:胡玉明蔡家荣
报:省律协、梁海泉局长,曾国旋副局长
送:市司法局办公室、公律科,法援处,各区司法局, 市律协理事会成员。